论价值标准在实践检验与认知过程中的作用_法律主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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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不仅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它不仅是我国拨乱反正、改革开放的思想先导,而且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其中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实践理论本身。例如在80年代初期曾开展过一次关于检验实践的标准是什么的讨论。有的学者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而主体的目的则是区别实践的成功与失败的标准,因此实践检验实际是主体的目的的检验。有的学者反对这种看法,认为实践检验认识不仅是实践的效果的检验,而且是实践的各种因素的综合检验。主体的目的取决于主体的价值标准,这实际涉及到价值标准在实践检验认识过程中的作用问题。后来学者们在讨论邓小平理论的过程中又提出了生产力标准、“三个有利于”标准与实践标准的关系问题,这也涉及到价值标准问题。这些问题的讨论进一步深化了实践标准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本文拟就价值标准在实践检验认识过程中的作用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求教于哲学界和广大读者。

首先谈一下什么是标准。标准是被人们用以衡量他物的东西,即用他物同它比较来确定他物的性质和数量的东西。长度的标准是尺,重量的标准是秤,有罪和无罪的标准是法律条文,善恶的标准是道德规范,美丑的标准是美感,等等,因此我们有度量衡,有法律标准,有道德标准,有艺术标准,还有政治标准、是非标准、利害标准、健康标准,等等。按照这种理解,我们要问真理的标准是什么?真理的标准只能是客观世界,也就是说,某一认识是不是真理,只能把它同客观世界相比较,看它同客观世界一致不一致,有多少一致,多少不一致。也就是说,各式各样的学科的真假只能以其对象为标准,物理学的标准是物理世界,生物学的标准是生命世界,心理学的标准是心理过程,社会学的标准是人类社会。教条主义的错误就在于把教条当成真理的标准,个人迷信的错误就在于把某个人的话当成真理的标准,而不管是否与客观世界一致。真理的标准不同于检验真理的标准。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其含义说具体一点就是,实践是检验认识是不是真理的手段、方法、途径,而不是把认识同实践比较来确定其真假。上面提到的那种观点就是把认识同实践的效果相比较,把实践的效果当成了真理的标准,以实践的成功与失败来区分真理与谬误,这种观点同实用主义的有用就是真理的观点是很难区别的。我们必须把真理的标准同检验真理的标准(手段、方法、途径)区别开来,真理的标准是客观世界,检验真理的标准是实践。以实践来检验认识是不是真理,必须以真理标准为前提,换言之,实践检验真理就是检验认识是否与客观世界一致。实践检验认识不仅要运用真理标准,而且要有其他前提,价值标准是其中重要的一种。

其次,谈谈价值标准。价值标准是被用来衡量某物有无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尺度,符合这个标准的就是有价值,不符合的就是无价值,符合多一点就是价值多一点,符合少一点就是价值少一点。价值标准有多种多样,有利益标准、爱好标准、道德标准、法律标准、政治标准、审美标准等等。我们经常谈的生产力标准、“三个有利于”标准都是价值标准,都是用以衡量某种实践的价值尺度。邓小平说:“不管搞什么,一定要有利于发展生产力。”(《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12页)又说:“社会主义经济政策对不对,归根到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人民收入是否增加。这是压倒一切的标准。”(同上第314页)这就是说,生产力的发展是衡量一切工作,特别是经济工作的根本标准或最后标准(不是唯一标准),它是一种利益标准或价值标准。后来邓小平说,对于我们的一切工作“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同上第3卷372页)这也是一种利益标准或价值标准,它包含生产力标准,是生产力标准的延伸与扩展。有的同志认为生产力标准与“三个有利于”标准是实践标准的继续,这是把两种“标准”混为一谈了,生产力标准是价值标准,而实践标准是以实践作为手段、方法或途径来检验认识是不是真理,价值标准没有这样的作用。为什么呢?因为价值标准的情况很复杂,有的价值标准主观性很强,而且它只能规定实践的目的,只能衡量实践的效果是否符合主体的目的,不能检验认识是否与客观世界一致。

一个价值标准就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有本质区别,事实判断的真假由事实决定,而价值判断反映的是主体的价值观念,有不同程度的主观性。对立阶级的价值标准是对立的,它们的价值判断也往往是对立的。湖南农民运动,地主阶级说糟得很;革命人民说好得很。这种价值标准是由阶级利益的对立形成的。有的价值标准是由生活习惯形成的,如江浙人喜欢甜,四川人喜欢麻辣,山西人喜欢醋,山东人喜欢葱。有的价值标准是由历史文化传统形成的,如西方人主张个人主义,东方人崇尚整体主义。有的价值标准是由某种特殊关系造成的,例如情人眼里出西施,儿子都是自己的好。因此,很多价值标准很难说正确与错误,很难说好与不好。但是,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之间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有不少价值判断是由事实判断转化而来的,也就是说,许多价值标准是由科学理论转化而来的,例如生产力标准就是从唯物史观关于生产力是人类社会的最终决定力量的理论转化而来的。因此,价值标准并非都无正确与错误之分。

大体上说,按主观性的强弱,价值标准可分为三类:一、主观性很强的价值标准,很难有正确与错误之分,由口味、兴趣、爱好、习惯、传统等形成的价值标准往往如此,例如辣椒好吃与辣椒难吃,喜欢钓鱼与喜欢下棋,西方人过圣诞节,中国人过春节,这些活动里包含着不同的价值标准,难分正确与错误。二、主观性很弱的价值标准,其正确与错误十分明显,这是由于这类价值标准是由自然科学知识转化而来的,而自然科学知识较少受主观性(包括阶级性)的影响。例如良药苦口利于病,这是对良药(对症的药)的一个价值判断,其根据是病症的特性和药的特性,因而其中包含的价值标准的主观性较弱,其客观性或科学性较强。又如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今天已逐渐成为现代生产的重要价值标准,其科学性也很明显,因为这个价值标准的根据就是现代生态科学。三、主观性(主要是阶级性)较强的价值标准,其正确与错误往往意见分歧,莫衷一是,这是由于这些价值标准涉及人类社会,而在阶级存在的社会中阶级利益的差别深深介入,影响着人们的认识。这不是说,这类价值标准无法区别正确与错误,只是说,由于阶级性的介入,区别起来要复杂些。例如前面谈到的关于湖南农民运动的互相对立的两种评价,体现了两种对立的价值标准,这两种标准诚然是体现了两个阶级的对立,但也不是无是非可言。地主阶级的价值标准是地主阶级的利益,而且革命人民的价值标准则不仅是人民的利益,而是社会的进步,说到底,是生产力标准。既然有些价值标准有正确与错误之分,那么怎样检验其正确与错误呢?

对于那些无所谓正确与错误的价值标准当然无所谓检验问题。对于那些有正确与错误之分的价值标准可以检验,也应该检验,但什么是正确,什么是错误呢?认识上的正确与错误取决于认识是否与客观世界一致。价值上的正确与错误取决于什么呢?价值总是相对于主体,即相对于人来说的,离开作为主体的人无所谓价值,因此,人或人的利益就是价值标准的尺度,即价值标准的标准,亦即最后的标准。由于人的存在不是孤立个体的总和,而是人的社会或人类社会,人民的利益、社会的利益、人类的利益、人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就是最高的最后的价值标准;由于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是和社会进步一致的,我们也可以说社会进步是最高的最后的价值标准。这样,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进步就成为一切价值标准的尺度,任何价值标准的正确与错误就用这个最后的标准来衡量。凡是违背这个标准的就是错误的,与这个标准一致的就是正确的。任何价值标准至少不应违背这个最后标准。那么,怎样检验一个价值标准或价值判断是否正确呢?我认为还是实践,实践不仅是检验认识是不是真理的唯一的最后手段、方法、途径,也是检验价值判断或价值标准是否符合人民利益和社会进步的唯一的最后手段、方法、途径。下面试用判案来说明这个问题。

案件的判决(有罪或无罪)和量刑都是价值判断,判案的主要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就是价值标准。案情是否与事实一致,判决是否与法律一致,只能靠实践来检验。在这里,实践就是侦察、访问、取证的调查研究过程和控诉、申辩、作证、辩论的过程,这个过程往往要经过多次反复才能作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断正确、量刑适当。法律作为立法机关制订的文书是具有权威性的,是必须无条件地执行的,但法律也并非没有正确与错误的问题。法律条文的制订不是只凭多数人同意,总是力求反映人民的利益与社会的利益。如果原来的法律被发现有违这一最高价值标准,经过立法机关多数表决也是可以修改的。如何检验法律条文的正确与错误呢?也只能通过实践来检验这些条文是否符合最高价值标准。在这里,实践就是法律条文在案件判决中的实施与贯彻,即判案的实践,这是一个过程,包括案件的侦破、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判决、执行、效果等。这个过程不仅是对判决的检验,也是对法律的检验。整个法律实践都是对法律的反复检验。

第三,根据以上对价值标准的理解,现在可以谈一谈价值标准在实践检验认识过程中的作用了。显然,价值标准起不了衡量某一认识是否是真理的作用,符合某一价值标准的不一定是真理,不符合某一价值标准的不一定是谬误。前面我们已一再说明,只有客观世界才能起这种作用,只有符合客观世界的认识才是真理,不符合客观世界的认识则是谬误。价值标准在实践检验认识的过程中的作用是:规定主体的目的性,促进或阻碍实践对认识的检验。一般说来,正确的价值标准能够推动主体获得真理,错误的价值标准会阻碍主体获得真理。

人的实践与认识活动都是有目的的,在规定目的中起指导作用的可能有两个因素,一是主体的理论观点或认识水平,一是主体的价值标准,但这两个因素在不同领域的作用是不同的。实践与认识的领域主要有两个,一是改造与认识自然的领域,一是改造与认识社会(包括精神)的领域,就认识来说,就是自然科学领域与社会科学领域。在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中,规定主体目的的除认识水平外,人生价值标准也起一定作用。一个基础科学发展中的难题有的人可能抱有成名成家的目的去研究它,有的人可能就是因为它是科学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问题而研究它。前者的价值标准是个人名利,后者的价值标准是繁荣科学,后者显然高于前者。抱着名利思想从事研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起促进作用,但也可能把研究引向剽窃、作伪、破坏,从而阻碍科学的发展。但这类研究活动一般说来与阶级利益或意识形态没有直接联系,阶级的或意识形态的价值标准不起作用。但有些有极高实用价值的自然科学研究或应用科学研究中,阶级的或意识形态的价值标准会有极大的作用,特别是涉及现代武器的研究。法西斯主义国家曾为了征服世界而疯狂发展武器,而社会主义国家则是为了增强防御力量而不得不进行武器研究。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规定目的的除了上述认识水平与价值标准而外,则有阶级的或意识形态的价值标准,这种价值标准对主体能否获得真理性认识,具有明显的促进或阻碍作用。马克思主义有鲜明的阶级性,公开宣称自己代表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利益,但它作出的关于人类社会终将发展到共产主义社会的结论并不是从它的阶级立场出发主观地引伸出来的,而是对人类社会的历史和现实进行了科学研究的结果,所以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被称为科学共产主义或科学社会主义。但是,这并不是说,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阶级立场对他们的理论研究不起作用。相反,他们的阶级立场转变大大推动了他们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从而创立了科学的唯物主义历史观。而一个资产阶级学者,如果他顽固地坚持资产阶级的阶级立场和价值标准,是绝对认识不到,甚至绝对不会承认,资本主义终将为共产主义所取代的。当然,这决不是说,有了工人阶级或人民的立场就能保证社会认识完全正确,而资产阶级立场会导致社会认识完全错误。事情是复杂的,认识的真理性与认识的阶级性不能等同。在冷战时期,社会主义国家研究资本主义国家,就是为了批判它;资本主义国家研究社会主义国家,就是为了颠覆它,各自的价值标准都妨碍了彼此的客观认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变化,根本的价值标准虽未改变,对立确实有所缓和,这有助于互相进行客观的认识。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价值标准不能决定认识是否正确,但它对认识的作用是无法避免的,它不是起促进作用,就是起阻碍作用。一般说来,正确的价值标准起促进作用,错误的价值标准起阻碍作用。因此,我们应力求保持正确的价值标准,摒弃错误的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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