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息资源论文,数字图书馆论文,著作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关于数字图书馆的研究兴起于20世纪末,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已初具规模,并能够实现数字信息资源的无障碍传播与全球共享。然而,不可否认,现行著作权制度在某些方面为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带来重重阻碍,迫使数字图书馆(尤其是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因此,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理论,针对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中的著作权问题进行制度效率分析,将能为现行著作权制度的改进和《著作权法》的修订提出有效建议。
1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与著作权制度的关系
我国数字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最初体现在联机检索、联机编目等服务功能的实现上,如CALIS(中国高校文献保障体系)和NSTL(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的成立,旨在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推进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随后,该领域的研究则以《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国家法律和文件为政策导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理论推广与实践探索。其中,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是通过数字图书馆全新的信息资源组织模式构建的数字信息工程,是数字图书馆信息共享的生动实例。虽然我国图书馆界在2001年《著作权法》的修订过程中没能够为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争取到有利信息传播、共享的条款,但于2005年7月8日在“中国大学图书馆馆长论坛”上原则通过并签署的《图书馆合作与信息资源共享武汉宣言》第一次以集团性的声音提出“图书馆代表的是公共利益,信息资源共享的目的是使社会公众获益”。随后起草和颁布的《中国图书馆学会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发展争取了一定的法律空间,为公众对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的获取与利用争取了一定的合理使用权利。
信息资源共享是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的重要环节,既涉及对他人成果的共享,又关涉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作品使用,因而构成数字图书馆可能引发著作权问题的最常见、最敏感部位。在数字图书馆中,人们对数字信息的独占与共享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信息提供者希望通过垄断提高其交换价值,追求超额利益;二是信息需求者希望降低交换价值,甚至不付出交换价值而直接诉诸极端化的共享——侵权。这两种诉求必然引发信息分配方式——信息资源共享与著作权独占的冲突[1]。著作权制度具有私权的性质,其设立之初是为了鼓励与保障创新源头——著作权人的权利,强调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单纯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著作权制度保护下的作品具有排他性,著作权人通过对作品的独占获得最大的财产专有权,从而获得最大的经济收益。但是相对而言,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所追求的是使人们可以最大限度地平等地享有信息资源,即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更侧重于信息使用上的最大自由度和付费上的最节约性[2],具有公有的性质。二者之间的矛盾就在一线之间:如果对著作权过度保护,势必造成著作权人利益的无限扩张,以致公众获取信息困难,更为数字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共享带来层层阻碍;反之,如果对信息资源共享行为不加以限制,尤其是无法限制信息资源下载与复制的数字图书馆,在网络道德约束相对薄弱的情况下,又必然会侵害著作权人的权利。因此,著作权人对作品的财产专有权与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权相矛盾,这种保护私权与追求公有的博弈必定会引发著作权人保护作品的利益与公众共享信息资源的利益相冲突。
然而,由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可以看出,其初衷是通过赋予权利人一定的垄断权利来促进科学、文化和艺术的繁荣,鼓励和追求信息和知识的社会传播与利用。其基本原则是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保护作品的思想。虽然著作权制度肯定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独占性,但这种独占仅是著作权人对作品财产专有权的独占,而不是对其思想的独占。所有的创作既来自于对他人成果的继承——对他人成果的共享,又为了作品的最大化传播——成果被他人所共享。如果没有著作权制度的保障,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将难以维系,不但损害著作权人的创作热情,更会扼杀了共享的源泉。因此,数字图书馆中,著作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促进,保护是共享的基础,共享是保护的目标。两者的对立是微观意义上的,而两者的统一则是宏观意义上的[1]。
2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中著作权制度的影响因素
2.1 数字图书馆的类型区分
一般来讲,数字图书馆大体可分为营利性数字图书馆(如数据库公司)和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即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对于营利性数字图书馆,除了要赚取一定的运营成本外,追逐经济利益是其运营的根本目标,一般通过向著作权人直接或间接支付一定的报酬获得作品传播、共享的许可。其营利性导致数字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共享对象是有范围的,所提供的信息资源共享是有限制、有差别的。而对于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其运营成本主要来源于国家、政府的财政支持,即来自于公民的纳税,向公众提供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无差别的信息服务是其设立初衷。这种公益性会促进信息资源的广泛传播、利用与共享,保障公民的信息公平与知识获取自由。然而,无论是营利性数字图书馆还是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其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都要面对数字资源的“合理使用”问题,在某种程度上都会受到现行著作权制度的制约。由于全民的、平等的、无差别的信息资源共享主要依赖于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提供,所以相对于受著作权制度影响不大的营利性数字图书馆来说(由于营利性数字图书馆遵从市场规律,著作权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更多的是扮演规范市场秩序、制定游戏规则、惩罚违规者等角色),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更需要著作权制度对公共利益的倾斜。因此,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本文以为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争取更大的信息资源共享空间为目的,将下文中数字图书馆的分析对象主要确定为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
2.2 著作权制度对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外部性因素
既然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与著作权制度既相互促进又互为矛盾,那么如何增加其中的促进因素、减少矛盾与阻力,是解决数字图书馆资源共享中著作权问题的关键。
2.2.1 外部性理论对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适用性
外部性理论最早由英国经济学家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提出,外部性(又称外在性、外部溢出等),简单来说就是一种经济活动给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带来了某种影响[3]。外部性概念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表现为某一事物对与其相关的另一事物在某些方面具有正(负)外部性。因此,外部性可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的情况;负外部性是指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大于社会收益的情况[4]。在外部性存在的前提下,具有外部性的物品的提供不是不足就是过多,常常导致一种非最优的资源配置。鉴于著作权制度影响数字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共享程度与范围,其变化可能导致信息资源配置的变化。加之,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与著作权制度的相关性以及外部性理论用于分析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的优势,从著作权制度对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外部性出发,可以挖掘出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外部性因素。
2.2.2 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外部性因素
影响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外部性因素很多,著作权制度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对于公益性的数字图书馆来说,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信息资源广泛传播是最终目标。但是这种目标与著作权制度强调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存在一定的冲突,著作权制度对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产生了不可避免的外部影响,既包括积极的影响,也包括消极的影响。而且这种外部影响多来自于著作权制度本身的特性,如果对数字图书馆的资源共享产生了正外部性,则说明这些或某一影响因素的改变有利于信息资源共享;反之,产生负外部性则说明该影响因素的改变不利于信息资源共享。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受著作权制度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且影响方式往往是隐性的,因此无法准确地用定量的方法计算和表示。但是,通过揭示著作权制度对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外部性因素,有助于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著作权制度改进策略,促进著作权制度对信息资源共享的正外部性发挥。
2.2.3 外部性因素变化分析
著作权制度对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外部性分析,具体研究方法为:提取著作权制度的若干变化因素,假设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如果一个因素发生变化,可将其看作唯一变量,那么该变量与正外部性呈正相关性,与负外部性呈反相关性。根据目前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现状,现将著作权制度能够对信息资源共享产生主要外部性因素及其作用结果罗列为下表(见表1)。
表1 著作权制度对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外部性因素分析
注:↑表示数量增加或程度加大,↓表示数量减少或程度减弱。
针对表1各因素变化情况,著作权制度对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外部性可做如下表述与解释:(1)假设著作权制度的交易费用降低,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著作权制度效率会随之变大(制度效率可视为制度成本与制度收益之比,制度成本主要取决于交易费用,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可以将二者视为等同),公益性数字图书馆花费在获得著作权授权的谈判、签约、监督等方面的成本将会减低,即可以更加便捷地以低廉的价格获取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从而有利于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的收集与共享。(2)如果著作权制度对作品的保护力度减弱,如在信息资源传播与利用方面扩大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范围,则用户可以通过更为“合理”的渠道无障碍、无差别地获取数字图书馆的资源,从而扩大了数字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共享范围。(3)提高著作权制度的耦合度和增加著作权授权方式,能够完善现有的著作权制度体系结构和内容,提高数字图书馆中著作权制度的自身效率、结构效率和社会效率,为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因此,提高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中的著作权制度效率,可以通过促进或改进上述著作权制度的外部性因素的方法来实现,如促进或增加一个或几个正向因素,消除或减少一个或几个负向因素。当然,在著作权制度整体作用下,不排除出现正向因素与负向因素共同作用的情况,这时应考虑根据特定条件对各因素进行加权。由于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作为具有高度正外部性的优效物品,应对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和社会进步的因素给予较大的权重,毕竟从全社会的角度考虑,社会公益应优先于个人私利。
3 提高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中著作权制度正外部性的途径
虽然著作权制度对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外部性因素不限于上述几种因素,但是其影响作用不可忽略。针对上述关键因素,笔者认为可通过如下途径提高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中著作权制度的正外部性。
3.1 降低著作权交易费用,提高著作权制度效率
(1)进一步完善有利于降低著作权交易费用的制度和机制。例如,集体管理制度和集体管理组织能够有效地降低著作权制度成本,如降低著作权人和数字图书馆双方的监督、维权、谈判、收费、授权等交易费用,使数字图书馆能全身心地投入到对信息资源的传播和共享活动中;同时也间接地扩大了著作权制度收益,如扩大作品的传播等,最终提升著作权的制度效率。因此,应该通过修改著作权法律制度来完善集体管理制度,给予集体管理组织对于某一类作品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并制定相应的监督和监管机制防止其滥用权利[5]。
(2)加强技术措施与相关制度和机制的配合,将技术措施纳入著作权制度体系。因为知识本身具有公共产品属性,著作权产品在新技术条件下产生的外部经济性越来越难以用传统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方式予以矫正,技术措施正是这种新的制度需求产物。基于权利限制理论,虽然技术措施在某种操作层面上会限制部分公众对作品的使用,但它可以让数字图书馆比较有效地监督和监管用户行为,防止作品向法定许可和授权许可以外的范围扩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数字图书馆监督使用者的交易费用。可见,技术措施既可以保障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又有利于维护数字图书馆的利益,促进信息资源共享。例如,澳大利亚颁布的《1999年著作权法修正案》中规定,公益性质的图书馆、档案馆在网络环境下可以使用新的传播技术就像使用现有技术那样向公众提供作品,图书馆还可以将作品上载到网站,但只能为读者提供作品的屏幕浏览(不能输出到打印机或存盘)[6]。但是技术措施的选择与应用应贯彻著作权制度“成果独占,利益共享”这一原则,避免技术措施对资源平等获取与使用的排他性。因此,需要将技术保护措施与相关的制度结合起来,发挥其有利于保障著作权权利、降低交易费用等正效应,并对其进行吸收和合理限制,减少其负效应,防止对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产生更多限制。
3.2 适当调整著作权保护水平和力度
网络环境下,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已经无法适应数字图书馆的发展要求,成为影响甚至制约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开发、传播、共享与利用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著作权制度构建之初忽视了数字图书馆的公共属性,没有对其公益性和营利性加以区分,而是采取了“一视同仁”的态度,对其合理使用都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这既对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资源建设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制约,又阻碍了作品的传播与共享。同时,著作权制度也没有给予公益性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的权利,这也减少了其获得作品的途径,从而影响到信息资源的共享。
对于著作权保护力度的调整,可以学习和借鉴美国在数字化著作权法案中的做法,在《著作权法》中将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等机构列为例外规定的豁免对象[7];同时,对公益性数字图书馆适当拓宽合理使用的范围。通过修改和完善《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建立适应网络与数字环境发展的合理使用制度,构建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制度。界定清晰的著作权法定许可范围可以缓解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的著作权问题,降低信息成本和谈判成本,减少作品传播和共享中的阻滞和障碍,从而扩大作品的潜在市场和权利人的受益机会。此外,一个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水平应与其所处的发展阶段相协调,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科学、文化等方面还与发达国家存在较明显的差距,不能过于“勉强”地将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保护提高至发达国家的高水平上。例如,美国在建国之初采取的著作权弱保护政策曾对其引进外国科学文化来发展本国经济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而当其成为世界科学文化强国时,又根据其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和提高著作权保护标准并推广于世[8]。因此,在科学技术水平不高的社会条件下应该选择弱一些的著作权保护水平,这样更有利于推动科学、技术及文化的发展和繁荣。相对而言,合理使用比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使作品更为广泛地传播和共享,从而产生更高的社会效益。
3.3 拓展新型授权模式,开辟新的共享方式,提高各著作权制度间的耦合度
随着网络和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的著作权授权模式和作品共享方式已经既不能满足数字图书馆海量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的需要,也无法适应数字环境下共享方式的转变。为此,一批新的著作权授权模式应运而生,如授权要约;同时,产生了许多更为高效、便捷的作品授权模式,如开放存取、机构知识库、创作共用(又叫知识共享)等。这些新的授权模式为数字图书馆解决著作权问题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拓展了信息资源共享的方式;同时它们与现行的著作权制度也有着较高的耦合度。制度耦合是一种制度结构系统高度有序,各种制度安排之间协调一致的状态,从而发挥更大的效用。这些新型的作品授权模式与现行的著作权制度并不冲突,因为它们不仅没有违背著作权制度的原则与立场,而且是在现行的著作权法律框架下构建的,即由作者主张对于其作品的著作权,然后运用著作权法所赋予作者的权利授权数字图书馆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使用和共享其作品。尽管很多国家的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范围的界定有所不同,但这些授权模式实施并不受这些不同的影响,因为它们可以适应并运行于不同的法律制度中。此外,这些授权模式既适用于网络作品,又适用于非网络作品,与传统著作权法及网络著作权法都能很好地融合[9]。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开发和拓展适应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需要的著作权授权模式和作品共享方式,提高现行著作权制度与新型著作权授权模式及作品授权模式之间的契合度,整合多种著作权授权模式和作品共享方式,使之发挥其各自优点的同时产生互补的效应,从而促进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更快、更好地发展。
收稿日期:2010-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