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活中小企业托管管理的新思路_商业论文

搞活中小企业托管管理的新思路_商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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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业过度负债与资本金不足已成为制约中小商业企业活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国家暂时难以拿出更多的钱来帮助企业清偿债务和补偿流动资金的情况下,如何使国有中小商业企业在“抓大放小”中走出困境,扭亏为盈,使国有商业企业存量资本在资产重组中保值增值?笔者认为,对一些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解困无方的中小商业企业,实行托管经营不失为一条搞活这类企业的新思路。

一、托管经营的内涵及本质特征

托管(Trustee ship),它的法律意义是指对受托的信用财产的管理与处分。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托管经营是指企业所有者在一定时空状态下,将企业法人财产权以契约的方式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具有较强经营能力、能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去管理与经营,并依据契约规定获取财产所有权收益的一种资产经营形式。托管经营作为一种企业资产经营方式,是在现有产权不变的情况下,借助市场机制,实现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重组和流动,达到其生产要素和经营要素的优化配置与组合。其实质是使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有条件地实施分离,最终达到搞活企业的目的。

托管经营,作为一种经营管理形式也和其他经营形式一样,有其自身特征:

1.托管经营交易风险小。企业实施托管经营,不涉及所有权的变更,只发生经营权在一定时空上的让渡,即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委托方只出让经营权,受托方一般只注入启动资金与输入现代管理技术,因此,托管经营,不发生产权交易与转移,其交易风险相对较小。

2.托管交易成本较低。一般说来,中小企业,特别是国有或集体中小商业企业,其经营规模相对较小,人员构成较简单,因而形成亏损的原因也不太复杂,且小型商业企业又多处于闹市或交通便利区域,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所缺乏的主要是流动资金与先进的管理方式。实施托管后,委托方可不通过银行贷款就可筹得启动资金,获得先进的经营管理技术,使企业摆脱困境步入良性循环;受托方则以较低成本获取经营场所,拓展了经营领域,扩大了经营规模,为企业实施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

3.托管双方责权明晰。托管经营在托管中通过托管双方即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签定的契约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即托管的方式、期限、风险金、资产增值、利益分配等问题在契约中均有明晰的规定。这就使得托管双方只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从而减少了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4.托管经营内部震动小。当前,对一些严重亏损的中小商业企业的最终解决办法是破产与拍卖,这对企业职工来讲震动太大,一时难以接受与适应,并且还伴随失业等社会问题。在当前商业企业职工收入处于各行业之尾的状况下,这种办法不一定属上乘之策,弄不好还会酿成社会不安定因素。而实施托管经营,由于不涉及产权转移,只涉及经营权的让渡,是一种温和的渐进式变革,企业职工易接受,对社会震动也较小。因此,可说托管经营是目前中小商业企业改革的一种较佳选择。

二、中小商业企业实行托管的现实意义

托管经营是国有商业企业改革的新探索,是使部分中小商业企业解脱困境的有益尝试,对搞活商业企业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1.实行托管经营,有利于中小商业企业在交易成本较低的条件下重获新生,扭亏为盈。

近年来,国有商业企业整体效益出现大幅度滑坡,其中亏损最严重的要算中小商业企业。仅1996年内贸部所属的2.19万户国有零售亏损企业中,中小商业企业就占了85%。中小商业企业大面积亏损,影响到国有商业企业的整体效益。因此,当前在搞活大型商业企业的同时,必须千方百计盘活中小商业企业,只有盘活了占绝大多数的中小商业企业,国有商业企业才算真正注入了生机与活力。中小商业企业数目多、规模小,又普遍存在资本金不足、管理与设施落后及受国家税制与金融体制改革影响等现实问题,要想摆脱目前的困境,实行托管经营不失为一条有效途径。企业通过托管,注入启动资金与现代管理方法,能使中小商业企业在交易成本较低的条件下重获新生,使企业通过资产重组与经营项目的调整重新占领市场,最终实现扭亏为盈。

2.实行托管经营,能有效实施中小商业企业国有资产重组,保证资产存量增值。

目前,大多数中小商业企业实行的是承包制和租赁制,应该说,这两种经营形式在一定时期对商业企业改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也暴露出明显的缺陷,即两者在经营活动中均是追求短期利益的时效行为,前者表现为负盈不负亏,后者表现为过度使用设施。一些中小企业经过10多年改革,反而门面越改越小,市场占有率逐渐下降,主营业务萎缩,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以致承租的收益难以弥补国有资产的损失。托管经营,由于是以托管资产一定幅度的增值指标为条件的资产的经营权与处置权,是一种以企业整体资产存量增值为目的的长期经济行为。因此,能较好地在企业内部形成一种利益约束机制,从机制上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3.实行托管经营,有利于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造就一批懂经营会管理的专门人才。

在众多的亏损原因中,管理不善是一个重要原因。据国家有关部门对2000家亏损工业企业调查表明,81.7%的亏损是直接由管理不善、缺乏现代管理方法造成的。商业企业尤其是中小商业企业管理不善的问题更是突出。实行托管经营后,受托方在注入资金的同时,也带来了现代技术与管理方法及现代营销模式。可见,让优势企业托管亏损企业,这不仅有利于亏损中小商业企业在短时期内扭转管理上的懒、散、松、垮的局面,而且也可从受托主体那儿学到现代管理与营销技术,培养企业管理的专门人才。

4.实行托管经营,有利于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拓宽了中小商业企业融资渠道。

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机结合是发达国家现代商业企业发展趋势,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过去,商业企业流动资金的补充主要靠银行拨款。金融体制改革,特别是资金拨改贷后,中小商业企业失去了补充流动金的渠道,流动金明显不足。与此同时,各企业负债率普遍提高,一些企业目前负债率竟高达85%左右,到了举步维艰的境地。实行托管经营,一方面有利于产业资本通过融资形式与商业资本相结合,使产业资本渗透入商业资本,为中小商业企业融资拓宽了渠道,为建立新型工商关系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可缓解长期困扰企业的资金不足等问题,为企业走出困境创造了资金环境,使企业在发展上借鸡生蛋,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一种新型资本运营方式。

三、中小商业企业托管方式的构建

托管经营作为搞活中小企业的一种模式,在我国是由工业企业率先实施的,目前已取得可喜成绩。其托管方式主要有“海南模式”、“黑龙江模式”、“江西模式”、“中现模式”、“鞍山一工模式”等5 种。以上5种模式,均属工业企业模式。 而商业企业无论是生产经营还是营销服务,都有别于工业企业。因此,中小商业企业在实施托管经营上,不可全盘照搬,应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形式多样的托管。

1.整体托管。这是对一些亏损严重或资不抵债的中小商业企业实施的一种托管方式。整体托管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将整个企业交由受托方经营,借助受托方注入的启动资金与现代管理技术,可使企业迅速摆脱困境,重新赢得顾客的信任。

2.托改结合。这是对因为流动资金有限,缺乏技改资金,不能及时对经营场所进行更新改造,使原有的经营特色减退,市场占有率逐步下降,顾客群体逐年减少的一类企业实施托管。对该类企业实行托管,主要是通过受托方注入资金对原有店、场进行技术更新与改造,使店面场貌及经营环境有一个较大的改变,使原有的经营特色更加鲜明、突出,所经营的商品更适销对路,以满足顾客多层次、异质化的需求。

3.托连结合。指对目前一些正处于亏损边缘且销售品牌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的企业实施托管。通过托管,使企业逐步成为受托主体的连锁店,并借助受托主体的知名度,实行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进货渠道来降低企业交易成本费用,使企业走出困境。

4.托并结合。这是托管与兼并相结合的模式。即对那些一时扭亏无望、市场前景不明且无主业经营的企业实行先托管、后兼并的一种形式。对该类企业托管,不仅能使企业摆脱困境,减轻企业负担,而且也有利于受托主体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规模效益。

5.托股结合。该模式是指委托方对原有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按股份制运作方式对受托主体进行股权转让,通过参股或控股等股权形式吸引受托方对亏损企业实行参股与控股管理,并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将企业逐步改造为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

四、完善与规范托管经营的几点思考

托管经营作为中小商业企业摆脱困境的一种变革措施,涉及到社会经济体制的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在推行这一变革过程中,需要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加以总结、完善与规范,以利于托管经营健康平稳发展。

1.分类指导、对症下药,多形式推进托管经营。中小商业企业出现亏损,有经营、管理、资金等多方面问题,因而,对中小商业企业实行托管,应依据企业具体亏损原因,分类指导、对症下药,采取多种托管形式,切忌“一刀切”,也不能“病急乱投医”,更不能靠行政手段搞“拉郎配”,否则,会挫伤托管双方积极性,产生负面效应。

2.对托管双方应进行资信调查与资产评估。首先,是要对受托方的法人或自然人进行资信调查,如是否有扭亏的经营能力,是否有充裕的资金,法人公司是否注册,自然人有无经营劣迹等,这样就能防患于未然。其次应对委托方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的净资产总额作为托管的存量基数,在此基础上保证存量资产的保值增值。

3.建立竞争、激励机制,保证托管经营的正常进行。首先是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竞争机制,以保证真正具有经营能力的人脱颖而出,择优任用,并实行优胜劣汰,这样就从外部机制上对托管代理人形成了一种无形压力,促其不断进取、勇于创新;其次应建立激励机制,使托管经营者有一定的激励动力。对按托管合约完成者,依合同契约兑现利益:如受托方为法人,其收益可按利润留成分成;如为自然人,则收益可采用年薪制,与企业效益挂钩。

4.建立并完善风险约束与经营行为监控机制。首先是建立风险约束机制,即受托代理人要依据资产评估的存量资产、责权利大小交纳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风险抵押,以约束受托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其次是建立经营行为监控机制,即在托管过程中,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定期公布企业经营状况,年终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活动进行审核,以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托管契约或有虚假与违反经营道德行为的,应按法定程序终止契约;托管合同期满,应由审计部门对其进行全面审计,确保经营活动结果的真实可靠,并按审计结果兑现合同。

5.建立健全托管经营的法规与措施,保证托管经营健康稳妥发展。托管经营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与立法。为使托管运作规范,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有关托管经营的政策、法规,如《信托法》、《托管法》等,以保证托管经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并用以规范托管代理人市场的正常运作,约束托管双方在托管中的经营行为,使托管经营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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