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善治与审计成果公告制度的完善_国家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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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具有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向公众公布,并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进行整改的作用,因此是实现国家良治的一个重要方面。2011年7月,刘家义审计长在中国审计学会第三次理事论坛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在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前提下,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推动公共资金的来源、分配、管理、使用、审计等情况都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之下。通过公民的参与和监督,使其更多地了解政府管理者对公民责任的履行情况,了解其是否真正代表民意来开展工作,从而促进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可见,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国家审计推动国家良好治理的一个重要途径。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国家审计发挥国家治理作用的重要途径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利于督促整改,是推动国家治理的有效途径。“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腐败止于公开。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将问题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对被审计单位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促使其重视审计结果的执行。尤其是那些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审计项目,通过人民群众的关注也能有效促进这些资金的合理利用。例如,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三年来已发布公告4期,今年将选择适当时机发布第5号公告。从历次公告的效果看,向社会披露的问题全部得到了有效整改。所以,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实施能够部分解决审计决定得不到有效执行,审计意见落不到实处的难题。尤其是审计署“十二五”发展规划特别强调要把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结果公告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就是要让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推动国家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利于审计机关加强和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审计结果公告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增加审计的透明度,增强审计行为的开放性,扩大审计影响,促进整改;另一方面实施审计公告制度以后,对审计本身也是一种强有力的监督。从笔者参加的两次起草情况看,审计署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审理相当严苛,层层把关,字斟句酌,审计质量实行“零容忍”,必须保证审计结果公告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所作的审计评价和结论要经得起推敲,处理、处罚的尺度要把握正确。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审计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基本情况

(一)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发展历程

1994年通过的审计法第36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标志着新中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时代正式拉开帷幕。

2002年,审计署发布了《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除了要向本级政府、上级审计机关及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外,还可以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2003年7月,审计署印发的《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并且指出:“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

2006年6月,为了规范审计署公告审计结果工作,提高审计结果公告质量,在原来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出台了《审计署公告审计结果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凡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除受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和涉及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告。

2010年9月,审计署发布《国家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发布情况

2003年12月,审计署发布了新中国第一份真正意义上的面向公众的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署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审计结果的公告》。

截至2012年1月31日,审计署已经发布审计公告109期。其中:2007年6期、2008年8期、2009年15期、2010年22期、2011年38期,2012年1月已经发布2期。

可见公告的频度和力度逐年加强,公告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可以预见,随着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深入,审计结果公告将常态化。

(三)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未来定位

2011年6月,审计署发布《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在强调坚持和完善现有的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特定审计事项阶段性审计情况公告、重大案件查处结果公告制度的同时,在完善公告制度方面有两个新提法。

一是将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结果公告的重要内容。要将审计结果公告作为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有力工具,进而实现国家良好治理。

二要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逐步建立起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化体系。这是审计署落实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一项重要措施。这意味着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将更加广泛,突破了2006年制定的《审计署公告审计结果办法》中关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进行公告的规定。

实现国家良治需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一)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仍存在不足

公告范围还不普遍。从上图的数据分析看,近几年来,我国仅将少部分的审计结果进行了公告。目前社会各界关注审计工作,关注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但审计结果公告的数量远没有达到社会所期望的水平。比如,从审计结果公告的类型看,自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诞生到目前为止,审计署还未真正有一篇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的。

公告的法律依据还不完善。2011年6月,审计署“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要逐步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这样,2006年出台的《审计署公告审计结果办法》关于“凡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除受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和涉及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

公告内容还不全面。从公告的具体内容上看,缺乏被审计单位好的经验做法等方面的披露。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好的管理方法或实践,审计结果公告应单独对其进行评价和肯定。通过公开的审计报告,将好的做法或经验进行推广,这样既可以鼓舞人心,又可以使各单位相互借鉴,提高工作效益。

公告的后续跟进还不及时。目前,对审计结果公告反映的问题缺少及时跟踪检查,普遍认为审计结果公告是审计的最后一个环节。

(二)改进和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措施

综合以上情况,改进和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进一步加大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和力度。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将全部审计项目的结果向社会公告,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

尽快修改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办法。针对现行《审计署公告审计结果办法》与审计署“十二五”发展规划不适应、不匹配的情况,要尽快修改完善相关办法,为审计结果公告在国家治理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丰富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在将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公告的重要内容的同时,有必要将被审计单位在机制制度等管理上的好做法也向社会公告,为相关单位提供学习借鉴的平台。

建立审计结果整改情况跟踪回访制度。审计机关可以指定业务部门或者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审计结果公告反映的尚未整改的问题进行跟踪,不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对那些拒不整改的单位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曝光。

注:本文为“2011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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