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制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导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本原则论文,导向论文,物权法论文,论我国论文,和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制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物权法》的制定、解释、适用、研究的最基本的规则。这些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并不是一些抽象和空洞的教条,而是集中体现了物权的总体精神,是《物权法》规则体系的总概括。它具体地体现在《物权法》的具体条文中,并且是有关物权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因此《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物权法》的最基本的问题之一。
1.《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人们的日常理解中,《物权法》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含义。广义的物权法即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凡是调整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都是广义的《物权法》。因此,不仅民法物权篇包括在内,其他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房地产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都属于物权法。狭义的物权法即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专指《民法》中的物权篇而言。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就狭义的《物权法》展开的,但这些基本原则对于广义的《物权法》仍具有指导意义。
2.《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较之《民法》的其他部分,它更为直接地反映着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物权法》确认着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体现了分配的结果,并且也决定着消费的范围。所以,物权法对于一个社会的经济和政治有着深远的影响。财物的稳定性占有对于一个政治社会是至关重要的:社会上的主要“乱”源起于我们所谓的外物,起于那些外物可以在人们之间随意转移而不稳定时。这时他们就一定要去找寻一种补救办法,设法尽可能地把那些外物置于和身心所有的那些固定的、恒常的优点相等的地位,即秩序源于个人拥有一个不容他人侵犯的私域。
3.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法》以确认各种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为其主要内容,其中所有权乃对于物之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全面的支配;用益物权乃对于使用价值部分的支配,担保物权则对交换价值全部或一部之支配。可见,《物权法》所确认的是各种物权的对物的使用价值的交换价值等不同方面,全面的和部分的不同程度的支配力。由于物权的这种对于财产的直接支配性质,与一般第三人直接发生利害关系。所以《物权法》不同于《债权法》,它在调整方法、体系结构等方面均具有自己的独特性。而这些独特性。而这些独特性又是建立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上的。
我国《物权法》的显著特点
我国《物权法》的起草是从1993年开始的,至今已迈过了第15个年头。1999年产生第一个专家草案,2001年产生第一个法工委正式草案,2002年12月经过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高票审议通过。从萌生物权立法构想,到《物权法》瓜熟蒂落正式成为法律,辗转15载,经历八次审议,期间的调查研究、座谈讨论、征求意见、收集民意、激烈争论、修改补充,不计其数。不断看出,《物权法》从构想走进人们的生活,是一次实实在在的全民普法和全民立法;此次《物权法》的高票通过,使我国《宪法》中的“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有了坚实的践履支点。
1.《物权法》保持了鲜明的中国特色。我国《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保持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充分反映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历史传统和习惯。在美国和英国等发达国家,《物权法》叫《财产法》。《物权法》和《合同法》不一样,很多国家的《合同法》有趋同的倾向,但全世界没有统一的《财产法》。同样是资本主义国家,德国的《物权法》和美国与英国的《财产法》不同。在大陆法系内部,德国和法国的《物权法》也不一样。美国和英国的《财产法》至今仍保留有封建时代的一些法律术语,以致他国学者在翻译时找不到对应的词汇。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即学习和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制定该法律的经验,又结合我国自己国情进行了发扬和光大。
2.《物权法》保护了各种所有制。我国《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十分注重《物权法》对各种所有制的平等保护,积极促进各种所有制的健康和持续发展。制定《物权法》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确认和保护财产的权利。对恒产者有恒心。只有财产权得到充分的保护,人们才有创业的动力和投资的信心。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对承包经营权是以合同的权利来对待,合同权利的效力受到限制,因为合同权利不能像财产权来转让,现在认可的是物权,就可以依照法律将承包经营权转包和出租等。同样,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使人们的住宅要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在商品房大量发展的过程中,如果没有《物权法》,公民的居住权益就很难得到充分的保护。
3.《物权法》适应了交易的需要。我国《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物权的转移和交易的需要,认真确认了各种交易规则和交易方法,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比如动产和不动产流转的规则。善意取得制度中,优先保护交易的安全性。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努力维护交易的合理性。针对当前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还特别规定了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制度。宪法修正案强化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强调对国家征用土地房屋要进行合理补偿。《物权法》的推出,是对宪法原则的具体化。把公民的权利明明白白写进法典,有利于制止那些践踏公民财产权利的现象的存在与发展。
我国《物权法》出台是民心所向
我国自《公司法》和《合同法》颁发后,立法机关在全国人大的主持下加快了《物权法》的立法步伐。我国《物权法》作为民法典起草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和颁发将会极大地完善我国民事立法,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物权法》关系你我他,关系到每个公民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更进一步,《物权法》还将对扩大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产业深远的影响,它的适时出台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民心的所向。
1.《物权法》出台是社会发展的需要。物权是现代社会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最基本关系的规则化,同其他法律可能只规范某一特定群体而非全民的权利不一样的是,《物权法》和每一个公民的利益都息息相关。物权立法全民参与,充分地吸纳民意,充分地尊重每一个利益相关者,让利益相关者进行充分博弈,有利于催生一个理性恒产时代的来临。当然,对一部法律抱过高的期望也是不现实的,《物权法》之外还需要更多的配套法规。但是,通过全民参与《物权法》的立法,恒产时代的大门广阔敞开了,《宪法》中“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将有坚实的践履支点。通过全民参与的物权立法,在充分博弈中确立恒产的同时,传递一种基于共同利益感觉的恒心,强化公民感觉,的提升市场道德水准。
2.《物权法》推进社会秩序的健康发展。以《物权法》确立恒产对当下我国社会秩序的健康推进是相当重要的。一方面是公权利缺乏对私人财产权的尊重,近年来房屋拆迁纠纷众多,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剥夺公民合法财产权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危害了社会稳定,也伤害了公民对国家的热情;另一方面是公民缺乏对财产权的安全感,虽然“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写入了《宪法》,但基于我国宪法尚未司法化,私产缺乏法典的保护,无恒产也就导致了无恒心,这自然伤害到公民创富的热情和守富的信心。同样,物权的飘忽也伤害到了市场道德的建立,没有恒定的物权牵连起社会共同的利益感觉,“私恶即公益”的公德链条就会断裂,骗贷、欺诈,制假等败坏道德的行为就会充斥与市场。
3.《物权法》提高财产的使用和利用效益。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将有利于我国这个人口众多、资源缺乏的国家提高财产的使用效率和利用效益。《物权法》在提高财产的使用和利益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法》通过界定产权的归属来达到定分和止争的作用,还可以通过他物权的规则确定资源在交易中的流转,有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物权法》贯彻效益原则,确立了一整套有效利用财产的规则,这些规则也是人类社会生活经验的总结,成为我国制定《物权法》的借鉴和导向。制定《物权法》是制定民法典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步骤。我国要在2010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就必须尽快制定和颁发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干的民法典。
我国《物权法》的主要内涵
《物权法》是确认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公有制优越性的重要措施。我国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作为一种所有制关系,只有经过《物权法》的调整使之成为一种财产权关系,从而明确产权归属,确定权利义务的内容,才能使公有制的优势性得到充分的体现。《物权法》明确了保护私有财产,这不会造成贫富差距。社会贫富差距将通过正在起草《社会法》来调整。《物权法》不仅没有加大社会的贫富差距,而可以说过去正因为过去《物权法》的缺位,才造成了我国贫富差距的拉大。
1.公私财产得到平等保护。《物权法》明确: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益。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研究表明: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解决纠纷的办法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就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失去了平等保护,就失去了共同发展。换言之,《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的规定,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
2.国有资产得到强化保护。《物权法》针对国有财产流失,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上,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物权法》明确了国有财产的归属: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些国有财产包括: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财产等;并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的财产。强调国家所有制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的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集体合法权益不可侵害。《物权法》为了加强对集体财产的保护,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负责人作出的决定损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物权法》所指的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按时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政策导向
我国《物权法》涉及的不动产主要是房地产和土地资源等。《物权法》涉及房地产业和土地资源的主要有六个方面:其一是住宅七十年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提升了房屋的内在价值;其二是严格的土地制度预示着未来调控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需求;其三是土地出让方式的规定,维护了国家的利益;其四是拆迁补贴的规定,将可能增加开发成长,延缓房地产开发的速度;其五是小区公用部分的规定,明晰了产权;其六是物权法的出台为物业税的征收提供了法律保障,增强了物业税试点的预期。
1.通过限制划拨加强土地调控。《物权法》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这一规定不仅加强了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监控,而且对于保障政府的土地收益也有一定作用。《物权法》还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这项规定延长了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减少了70年后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提升了房屋的内在价值,从而奠定了商品住宅价格长期稳定的可能。
2.通过抑制过度开发抑制房产暴利。《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些规定的出台:一方面保护了拥有物权者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另一方面这些规定会增加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在抑制房产商暴利的同时,开发商可能会将成本转移到购房者的身上。新政出台后还可能延续拆迁的进度而影响房地产开发的速度。
3.通过严控建设用地控制房价飙升。《物权法》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该项规定的出台,能够加快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的利用。在国家政策规定下严格审批新增建设用地,通过《物权法》保护农业用地不被转为建设用地,加大投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抑制不理性投资,为有效控制房价大副上涨提供了保障。《物权法》还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规定的出台将促进更多地房地产商和机构投资者更多地持有物业,进行为长期经营。
我国《物权法》对动产的政策导向
《物权法》的出台对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提供了法律保护的措施,其中避免了一些关于私人财产的纠纷问题。相对不动产而言,动产的保护和转移难度更大,纠纷更多。《物权法》就相关问题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和意见。
1.动产物权转让强化约定效力。《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这些规定的出台为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解决现时法律纠纷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易懂可行法律依据和操作方法。《物权法》还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的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的出台,填补了我国物权遗赠实施方面的法律内容。
2.动产质权履行更加规范易行。《物权法》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人的动产为质押财产。该项规定的出台,使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大量债权、债务的质押和动产的转移,有理可讲和有法可依。尤其是资本经营和资产运作过程中,更会产生大量的动产质权的转移和担保债务的履行。《物权法》还同时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项规定进一步体现了《物权法》对公私物权的平等保护。
3.吸引更多富商将财产留在国内。《物权法》出台前,我国很多私营业主在通过合法经营将个人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后,常常会自觉和不自觉的选择以海外投资或移民的方式将财产转移到国外,以寻求更为稳妥的私财保障环境。而《物权法》的颁布不但可吸引更多先富起来的公民将财富留在国内,而且还可能将带动新一轮移居海外的国人的回国投资热潮。《物权法》颁布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把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明确界定与法律保护提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虽然法律本身不可能直接创造财产,但它能通过物权制度来保护投资者和创业者的物质利益,从而调动大家创造财富的积极性。《物权法》的颁布及实施还将帮助先富起来的人群以更加平和的心态看待财富,并引导舆论更加理性地看待创造财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