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利用外资看外资问题_国内宏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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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控股是近年来利用外资嫁接改造老企业过程中出现的新现象。目前,对于外商控股问题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如何看待在直接利用外资过程中的外商控股问题,又应采取什么策略,则是亟待研究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对外商控股现状的分析

1980-1994年期间,天津市工业系统630项外资项目中, 外商控股项目(外商股权占51%以上)235项,占37.3%;中方控股项目308项,占48.8%;中外方控股比例各占50%的为87项,占13.81%。在630个项目的102057万美元的外资总额中,外方控股项目的外资额为76372 万美元,占74.84%;中方控股项目的外资额为15393.1万美元,占15%;中外双方各占50%项目的外资额为10282万美元,占10.7%。在630个项目的 163780.9 万美元的全部注册资本中, 外商控股项目的注册资本为90639万美元,占全部注册资本的55.3%;中外双方各占50 %的项目的注册资本为20556.3万美元,占12.55 %; 中方控股项目的注册资本为52531.6万美元,占32%。

从外商控股的发展过程分析,1980-1986年外商控股项目仅为2 项占4.62%,外商控股项目的外资额占全部外资的12.8%,占注册资本的8.76%。1987-1991年,外资控股项目为15项,占14.02%, 控股项目的外资额占34.88%,注册资本占22.73%。1992-1994年,外商控股项目猛增至218项,占全部项目的45.79%,外资额占81.83%, 注册资本占64.29%。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外商控股项目的比例呈不断增长趋势,外商控股项目所占比例从1980-1986年间的4.62%,发展到1987-1991年间的14.02%, 而1992-1994年间则达到45.79%。

第二,外资控股项目的外资额,在外资总额中的比重增大。1980-1986年间,外商控股项目的外资额占全部外资额中的比重为12.8 %, 1987-1991年为34.88%,而1992-1994年却高达81.83%。

第三,外商控股项目数增加,平均外资额扩大。1980-1986年的外商控股项目仅有2项,1987-1991年为15项,而1992-1994年却达到218项,同期内外商控股项目的平均外资额也分别为285.5万美元,193.6万美元和334.6万美元。

1980-1994年天津外商投资比例情况

二、外商控股的途径及形成的原因

1.外商控股的主要途径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外商控股主要采取以下途径:

(1)合资控股。这里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外方自然控股, 在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谈判过程中,外方投资额大,中方由于资金短缺,或者以全部固定资产作价投入,但其投资额仍然低于外方投资额时,外方变形成自然控股。二是一些大的跨国公司和大的企业将控股作为合资一项条件,而中方为吸引住外商往往对投资比例采取让渡态度。

(2)收购控股。国外一些跨国公司或大企业和大财团, 为了降低投资风险,尽快获得投资回报占领海外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同时利用我们对合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直接收购和兼并一些已形成相当规模生产能力、占据一定的市场、拥有完备的销售网络的国有企业。一些国有企业由于资金短缺,技术落后,经营困难,只得让渡控股权,并与其合资经营。目前,天津市外商收购的主要作法是,将国有企业全部固定资产评估后作价,外方收购控股比例。外商收购企业,目前在天津市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是,有增加的势头。这对盘活国有资产,实现要素重组,搞活国有经济具有重要作用。

(3)增资控股。随着中外合资企业经营和合作期限的延长, 外方对我国市场和国有企业的情况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一些经营效益好、产品畅销的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看到市场的开发前景和投资的收益,通过追加投资办法进行控股。目前已有一部分合资企业由于中方无力增资而被外商控股。随着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限的延长,在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中,这种情况将还会出现。

2.外商控股形成的原因的分析

第一,改革开放力度加大,使天津市利用外资持续进入高速发展阶段。1993年,天津市协议外资额相当于前14年之和,而1994年又比1993年增长55.2%;1994年实际利用外资也相当于前15年的83.3%。1994年与1993年相比,在12个沿海城市中,在一些城市协议外资额下降的情况下,天津市增长55.2%。

第二,外商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国外大公司,特别是跨国公司投资踊跃。截至1994年底,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来天津投资,仅1994年就有40多个大型国际跨国公司和大财团来天津市考察投资。1994年共签约5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92个,协议外资额13.4亿美元,相当于1993 年的2倍。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近50家。 外资额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为76.31%。

第三,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比例基本上处于软约束状态,对外商控股问题尚无明确的限制。目前,在合资企业法中,对外商的投资只规定了最低下线。况且地区、行业和企业之间招商引资的竞争激烈,在利用外资过程中,已经打破了外商投资控制比例的限制。

第四,宏观经济紧缩造成企业资金压力。当前,国有企业资金短缺,技术落后,厂房、设备陈旧,对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具有很大的需求拉力。当外方投资较大时,中方企业无力增加投入,使外方形成自然控股。

第五,企业间的市场竞争和利用外资竞争的双重竞争日趋激烈,迫使企业加快了合资和利用外资嫁接改造企业的步伐,向海外公司寻求合作以达到以弱变强或强强合作,使效益不好的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而效益好的企业则保住在竞争中的不败之地。

第六,投资方主体不明确。企业嫁接合资时,往往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出面洽谈和审批,但主管部门又不作为投资主体,当合资企业需要追加投资时,主管部门又不承担责任。

第七,企业由于历史包袱沉重,合资后无力增资。企业合资后,有的企业分红很少,有的企业在合资前进行了技术引进,需要还贷,所以很多的企业将合资的分红都用于还贷或解决原中方企业职工安置等一些问题而无力增资。

第八,外商收购国有企业和外商合资嫁接国有企业在实践中界线不清,行为不规范,也没有一个具体的办法和专门的法律。

三、对外商控股的利弊分析

1.外商控股的积极作用

第一,向外商让渡控股权,有利于吸引大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改造老企业,大跨国公司向国外投资是为了谋求全球战略,因而要求投资控股权。如果完全拒绝外商控股,就不利于吸引大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同时鼓励外商收购亏损企业,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

第二,跨国公司控股的合资企业成为它的子公司,这样就消除了转让先进技术的障碍。子公司可以及时地得到母公司的先进技术和各种信息,从而提高合资企业的整体素质。

第三,有利于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分工。跨国公司控股的企业,成为跨国公司实现全球战略的分支机构,被纳入国际生产体系。对于与这些子公司有关联的东道国企业,提供了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的机会。

第四,外商投资者与外商投资所在国之间的利益趋同。外商投资企业无论是控股和非控股企业其目的都是为了获取利润和改善自己在全球的地位。但是,利用外国的直接投资特别是从事生产性投资,投资者为了实现利润的回报,必须同时为投资国创造效益。大的跨国公司一旦进入投资对象国就必须从长计议,才能实现利润回报的最大效益。众所周知,外商投资的厂房和设备是搬不动拿不走的。受资国的效益除了体现在中外合资方的利润分成外,还体现在上缴的税收和为当地创造的就业岗位。也就是说,投资者获取利润的过程是以同时为受资国创造财富为前提的。

2.外商控股的消极作用

第一,外商控股将会缩小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动摇和影响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地位。合资企业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所有权分享。所有权就是产权。所有权就是将企业财产按股权形式划分,投资者依据股权占有的比例享有一定的经营决策权。若拥有50%以上的股权,即达绝对控股,就可以在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和人事任用方面占主导地位。

第二,国外大财团、大公司对通过与我国支柱产业、骨干业合资企业进行控股经营,则会造成跨国公司对我国主导产业的市场垄断,将增加国家宏观调控的难度,不利于民族工业的发展。

我们并不认为外商控股企业越多越好。因为,外商控股企业在给我们带来一些收益的同时,也会带来相应的问题和潜在的危机。因此,对于外商控股必须把握一定的度,要有一定的限制范围。

四、对策思考

外商控股和收购问题不仅是我国在利用外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是整个发展中国家在直接利用外资过程中普遍遇到的问题。

按照国际惯例,外资比例超过50%即达到企业的控股,可形成兼并或收购。发展中国家在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时,为防止本国经济不受外资的控制,对外资控股的问题均有明确的规定。发展中国家一般允许外资在以下方面可以控股:一是在自由港地区、自由经济区、保税区外商投资的项目;二是高技术项目;三是出口比例大的项目;四是能解决经济的特殊困难,如就业问题等。

对于外资收购问题,发展中国家一般不欢迎外国企业收购本国企业,他们主要有以下担心:外国公司的收购会对原有组织结构形成冲击,以至竞争加剧;跨国公司对当地企业的收购,会导致本国经济利益的让渡和跨国公司在本国垄断地位的增强。但是,跨国公司对当地企业的收购,也可以使发展中国家得到以下好处:一是收购引发资本、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的流入,有利于提高其技术水平;二是如果被收购的企业是状况不良的企业,东道国则可以因此避免企业亏损或破产而带来的不良后果;三是被收购的企业可能因跨国公司的有效管理而给东道国带来规模经济、就业和降低产品价格等方面的利益。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对外来收购的政策基本上倾向于在鼓励本国企业增长的同时,也兼顾到外来收购所带来的利益,但发展中国家一般反对收购状况良好的企业。

根据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和我国的具体情况,对嫁接合资企业控股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加强对外商控股企业的宏观控制。从宏观上看外商控股绝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在一定程度来说是一个政治和主权问题。因此,对外资控股企业的让渡程度,必须取决于我们在宏观上对外资的控制能力。

第二,依据项目的重要性程度和自身的实力合理地确定我们的投资比例。对于盈利企业和有发展前途的项目,积极争取控股;对于亏损的一般竞争性企业,不必强调中方控股;我国在短期内不能消化的高技术产业项目和产品以出口为主的项目可在一定的时间内让外方控股;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企业,如基础产业、主导产业中的骨干企业以及国内高盈利的企业应当由中方控股。

第三,国家必须对中方控股企业给予资金的扶植和支持,确实解决企业的资金问题。从目前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果让企业自己来解决增资问题是不现实的,这一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和政府的重视。建议国家从合资企业税收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建立专项基金,用于市场前景好的合资企业的再投资。

第四,鉴于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对于外资收购国有企业要有相应的法律和管理条例,对于外资收购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在政策上要区别对待,不应实行统一的政策。

第五,树立反收购的意识和战略。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由于技术落后、资金短缺,对于一些好项目暂时不能控股,但是,在合同中也应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外方股份应降至控股比例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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