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华[1]2002年在《国际商务代理法律制度研究兼析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发展》文中提出本文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在系统分析与论述国际商务代理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的前提下,提出我国在加入WTO以后如何完善我国现行的外贸代理立法以使我国的外贸代理制与国际通行惯例相协调或相一致。 本文由前言、正文、结论叁部分组成。 正文从四个方面展开分析与论述。第一部分介绍了与国际商务代理有关的概念并简要介绍了国际代理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 第二部分对国际商务代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展开论述,分为本人、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即国际商务代理当事人的内部关系与本人、代理人同第叁人的关系即国际商务代理当事人的外部关系两个方面。在阐述国际商务代理的内部关系时,着重研究了本人的义务与代理人的义务;在阐述国际商务代理的外部关系时,首先对比了两大法系在确立本人或代理人与第叁人法律关系的标准,然后重点论述了无权代理情况下两大法系对其法律后果规定的不同与相似之处。 第叁部分对国际商务代理的统一实体法;《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进行了系统的分析,首先是对公约的概述,包括公约的制定及其结构、公约的适用范围等;其次指出了公约对国际商务代理行为法律效力的规定,具体包括代理行为只约束本人与第叁人、代理行为只约束代理人与第叁人、不公开本人的代理、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四种情况;最后研究了公约的规定与两大法系的异同点,指出了公约直接吸收或借鉴两大法系相关的规定之处,并对公约在统一两大法系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制度方面所起的作用进行了评析。 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已加入WTO的宏观经济背景对我国外贸代理制今后的发展进行了研究。首先指出了我国外贸代理制今后的发展方向与趋势;其次分析了我国现行外贸代理立法的理论缺陷,并对《合同法》在规范外贸代理制方向的利弊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新的形势下完善我国外贸代理立法的建议。
刘军芳[2]2006年在《代理法律制度研究兼析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发展》文中指出在当代世界各国经济交往中,代理已成为最普遍的法律形式之一。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代理制度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规定在民商法中。外贸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形式,其适用和调整也应遵循一般代理制度的要求。 本文从叁个方面展开分析与论述。第一部分从代理制度的基础理论出发,深入探讨了叁个大问题:代理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意义;代理及代理权;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部分根据当代主要国家代理法发展的现状,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际上两大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代理的类型、代理关系的产生和终止的原因及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进行了较为全面与细致的研究。 第叁部分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已正式实施这一背景就我国外贸代理制今后应如何发展进行了阐述。首先分析了我国外贸代理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其次指出了我国外贸代理制今后的发展方向,认为单独或专门规制外贸代理的制度不应继续存在,内外贸代理制度相统一是大势所趋。在这一观点基础上,又提出了一些具体看法。
参考文献:
[1]. 国际商务代理法律制度研究兼析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发展[D]. 王丽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02
[2]. 代理法律制度研究兼析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发展[D]. 刘军芳. 西北大学.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