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王国的理想--柏拉图政治哲学分析_柏拉图论文

正义王国的理想--柏拉图政治哲学分析_柏拉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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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柏拉图到黑格尔,西方哲学重思辨、重认知,总体而言,主流是思辨或理论哲学,但同时又包含着丰富的实践哲学的内容,程度不等地具有实践哲学的色彩。柏拉图作为西方哲学主流的奠基者,他的哲学便是其中的典型。黑格尔之后,西方哲学家把批判的矛头首先和主要指向思辨或理论的方面,而在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逐步走向实践哲学的过程中,又批判地吸纳了从柏拉图到黑格尔的西方传统哲学中的实践哲学思想。认真清理从柏拉图到黑格尔的西方哲学中的实践哲学,对于正确理解和把握现当代西方哲学及其走势,是必不可少的。本文旨在梳理柏拉图政治哲学的基本内涵并做评论分析。

一、正义论

正义是柏拉图伦理、政治、社会学说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他认为,正义是各种德性(美德)的统摄,是他的理想国家(城邦)的立国之本,是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原则。他在《国家篇》中致力于寻求的就是正义,并与非正义划清界限;他在社会实践中努力追求实现的便是正义王国的建立。

柏拉图明确提出,他想要建立的城邦国家,其目标不是为某个阶级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使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得到幸福(《国家篇》466A):他要塑造一个“幸福城邦”的模型,这种幸福是为“整体的”城邦国家的;他要使整个城邦国家得到和谐发展和良好治理,各个等级的人得到自然赋予他们的那份幸福。柏拉图认为,这样建立起来的城邦必定是完善的,因而是智慧的、勇敢的、节制的和正义的。在其他城邦找不到的“正义”,在这样的城邦中必定能找到(《国家篇》420B-421C,427D-E)。柏拉图的理想国家有着明显的伦理道德的品性,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是西方传统的四种德性或美德(四主德),其中正义更具有特殊的超出伦理道德的意义。

所谓智慧当然与知识相连,但不是制造木器、铜器或生产谷物的知识,而是谋划、治理整个城邦的知识,这种知识不是用来考虑城邦的具体事情,而是用来考虑整个城邦的大事,改进城邦的对内对外关系,只有起领导和统治作用的人数最少的那部分人即“护国者”才具有这种知识(《国家篇》428A-429A)。所谓勇敢是指一种理智的信念,“就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坚持法律通过教育所建立起来的关于可怕事物——即什么样的事物应当害怕——的信念”,坚持关于可怕事物和不可怕事物的符合法律而又正确的信念。这是通过法律与教育培养而成的理智的英勇,绝非兽类或奴隶的凶猛表现。一个城邦的勇敢这种美德主要体现在军人、战士、卫国者身上(《国家篇》429A-430C)。所谓节制(自制)是指“对某些快乐和欲望的调节或控制”,是“做自己的主人”;就人而言,节制是指一个人的灵魂中的天性好的部分控制坏的部分(反之,则是无节制和做自己的奴隶);就城邦国家而言,节制就是“为数众多的下等人的欲望被少数优秀者的欲望和智慧所统治”,即城邦“是自己快乐和欲望的主人”,城邦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由谁来统治问题上有一致的信念;因此,节制不像智慧、勇敢那样分别存在于城邦的不同部分之中,而是延展贯穿于城邦的全体公民之中(国内学界往往把节制看作只是农工商的德性,这是不确切的),把他们联合起来,造成和谐。“节制就是无论国家还是个人之中天性优秀和天性低劣的部分,在应当由哪个部分来统治这一点上达到一致和协调。”(《国家篇》430D-432B)

上述四种德性之中正义最为重要。正义使另外三种德性在城邦内产生,并使它们得以保持。所以,正义是“最能使国家善”的德性。正义是一种美德,也是建立城邦的总的原则,它是指“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做最适合他的天性的工作”,也就是每个人干他自己份内的事,不干涉别人份内的事。“正义就是做自己份内的事和拥有属于自己的东西。”反之,违背这个原则,就是不正义,就会危害国家。如果一个人生来就是工匠或商人,由于有财富或身强力壮或有众多拥护者或其他类似的优势而又受到蛊惑怂恿,企图爬上军人等级;或者一个军人企图爬上他们不配的立法者和护国者等级,或者这几种人相互交换工具和地位,或者同一个人同时执行所有这些职务,那么,“这种交换和干涉就意味着国家的毁灭”,也就是不正义。这三个等级的人相互干涉相互替代,对国家是“最大的危害”,是“最坏的事”(《国家篇》432B-434C)。

如上所述,一个国家(城邦)的正义是由于城邦里天然生成的三个等级的人各自履行其职务,而一个国家具有节制、勇敢和智慧,也是由于这三等人具有这些情感和习惯。就是说,国家具有的这些德性都来源于个人,个人灵魂里具有与国家里相同的组成部分(435A-E)。柏拉图将人的灵魂分为三个部分:理智、激情和欲望,这三者与三种德性有关,但不能简单地将它们一一对应起来。理智是智慧的,为整个灵魂而谋划,在三个部分中起领导(统治)作用。激情是理智的天然辅助者、盟友,它服从并协助理智,好比牧羊犬听命于牧羊人一样。激情与勇敢的关系是:“如果一个人的激情无论在快乐还是苦恼中都保持不忘理智所教给的关于什么应当惧怕什么不应当惧怕的信条,那么,我们就因他的激情部分而称每个这样的人为勇敢的人。”(《国家篇》442B-C)欲望的本性是贪婪,它占据每个人灵魂的大部分,但理智和激情经过良好的教育培养,学会真正起自己本份的作用,就会联合起来,监管欲望,以免欲望会因充满了所谓的肉体快乐而变大变强不再恪守本份,企图去控制支配那些它不应该控制支配的部分,从而毁了人的整个生命。所以,欲望并不直接对应于节制,但是,当一个人的灵魂的三个部分彼此友好和谐,理智起统治作用,激情和欲望一致赞成理智的统治作用而不反叛,那么,这样的人就是节制的人。个人灵魂的各部分各起各的作用,统治的统治着,被统治的服从统治,这个人就能成为正义的人(《国家篇》442A-443A)。

柏拉图的正义观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一是在他看来,正义是合乎天性(自然),即合乎人的本性的,正义植根于人的内在的灵魂,而且以理性居统治地位,正义是内在的德性。正义可以说是美德的同义词,美德是灵魂的一种健康、美好的状态,而邪恶则是灵魂的一种疾病的、丑陋的、虚弱的状态。二是柏拉图又把正义看作是外在的实践、行为,是要去做的事,而且通过实践、做,导致美德,“实践做好事能养成美德,实践做丑事能养成邪恶”(《国家篇444E)。他强调要做正义的人、正义的事,一个人如果不能摆脱不正义和邪恶,不能赢得正义和美德,那么,即使他可以做任何他想做的事,他的生活将变得没有价值,因为他赖以生活的生命要素的本质已糟破坏(《国家篇》444E-445B)。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柏拉图的各种理论几乎都与灵魂说相关,也就是离不开以理性为主导的人的本性。但另一方面,在伦理道德和社会政治领域里,柏拉图还是重视实践的,在他看来,一个城邦国家的正义、德性,不是从人的灵魂的正义、德性之中推论出来的,是要通过城邦公民的行为实践来达到的;而一个人的正义、德性也不是现成地存在于灵魂之中的,也是要通过实践、行为,去做到的,而之所以能做到是因为这符合灵魂的自然本性。

二、城邦国家论

柏拉图的正义观与他的社会分工理论有关,而分工论正是城邦国家起源、建立和发展的自然基础。柏拉图认为,城邦起源于人类生存的需要,首先是衣食住的需要,人的生存的需要是很多的,不能单靠自己达到自足,人们需要互相帮助,互相提供自己的产品,大家住在一起,形成一个聚居区,称之为城邦。由于每个人受时间、精力、技艺的限制,加之生产要讲时节,所以必须要有社会分工。人们相互交换和分享产品正是建立城邦国家的目的(《国家篇》369B-371B)。产品交换和买卖必导致市场、货币,产生商人,不仅在城邦内而且在城邦间甚至到海外做生意。在柏拉图看来,社会的分工既是为了满足人们物质生活的需要,又是以人的本性为基础的,“每个人在适当的时候从事与他品性相适应的工作”(《国家篇》370C)。这种分工论既显示了柏拉图对城邦赖以生存的社会生产、经济的重视,又包含着社会等级区分天然合理的思想。

上述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城邦国家虽然满足了人的基本的生存需要,但还是低水平的。柏拉图指出,人们总有更高更多的需求,城邦要成长发展为“一个繁荣城邦”。这样的城邦就物质生活而言,不仅有生活的基本必需品,还要有较为高档的生活消费品;就精神生活而言,必须要有由各种艺人、艺术家提供的文化艺术生活;更重要的是,由于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和发展,从事非生产人数的增多,原先供养居民的土地不够了,为了要有足够的耕地和牧场,就得从邻邦那里抢夺土地,而邻邦由于同样的原因也要向我们争夺土地,于是就“走向战争”(《国家篇》372D-373E)。这就导致城邦的“护卫者”(军人)的出现,他们抵抗和驱逐入侵之敌,保卫城邦居民的生命和财产。护卫者必须具备勇敢的品质,灵魂充满着高昂的精神,对自己人温和,对敌人凶狠。柏拉图强调“按天赋(本性)”安排城邦公民的职业,对护卫者的选择更要讲究具有适合干这一行的天赋;另一方面,他又十分注重后天的教育和培训,对护卫者的教育主要有两方面:用体育训练身体,用音乐(包含神话诗歌等文学作品)陶冶灵魂(《国家篇》373D—376E,403C—D)。护卫者承担着卫国的重任,他们的出现意味着城邦真正成为一个国家。所以,柏拉图要求护卫者放弃一切其他技艺,专心致志于维护城邦的自由大业(《国家篇》395B—C)。由护卫者柏拉图又进一步提出更高更重要的城邦的“统治者”。

统治者是城邦的最高层次的治理者,他们是从护卫者中选拔出来的最优秀者,是“最完全意义上的护卫者”。统治者既要有护卫国家的智慧和能力,又必须真正关心国家利益,能坚持任何时候都必须为国家利益服务的原则,“最愿毕生鞠躬尽瘁,为国家利益效劳,而绝不愿做任何不利于国家的事情”(《国家篇》412B—413D)。柏拉图虽然主张做统治者要有天赋,但并不认为统治者是天生已就的,而是十分强调后天的训练和培养,而且主张要从小开始选择和锻炼,要使这些人“劳筋骨,苦心志,见贤思齐”。如果一个人在童年、青年、成年各个时期都经受了考验,无懈可击,那么,我们就必须把他立为国家的统治者和护卫者。这样成长起来的统治者对外警惕敌人,对内关注朋友,以致朋友不愿、敌人不敢危害城邦。对于这样的统治者,“当他生的时候应该给予荣誉,死后给他举行公葬和其他纪念活动”(《国家篇》413D—414B)。

柏拉图所设计的城邦国家中的社会成员分为三个等级。最高的是统治者或治国者;其次是军人护卫者,他们是统治者的“辅助者或助手”,执行统治者的法令;第三是农、工劳动者和商人及其他服务人员。当然,此外还有大量的奴隶,他们从事最艰苦的劳动,但没有公民的资格和权利,进不了社会等级的行列。为了强化这种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等级制度的论证,柏拉图又根据腓尼基人的神话故事和诗人的传说,编造了一则“高尚的假话”。它像故事那样告诉我们:社会成员原本都是在大地母亲的怀中孕育陶铸而成的,他们为一土所生,彼此都是兄弟,但是神在铸造他们的时候,在有些人身上加入了黄金,这些人因而是最珍贵的,是统治者。在另一些人身上加入了白银,成为辅助者(军人),在再一些人身上加入了铁和铜,是为农夫和其他手艺人。然而,由于他们渊源相同,虽则父子天赋相承,有时不免金父生银子,银父生金子,也有其他类似的互生情况。所以,神给统治者的命令首要的一条就是要他们做后代的好保护者,保护同族的纯洁性,注意后代灵魂深处所混合的究竟是哪一种金属。如果他们孩子的心灵里混入了一些废铜烂铁,他们决不能稍存姑息,应当把他们放到与他们的本性相对应的位置上去,安置于农民工人之间;如果农民工人的后辈中间发现其天赋有金有银者,他们就要重视他,把他们提升到护卫者或辅助者中间去(《国家篇》414B—415C)。

柏拉图爱用形象的比喻来表达自己的思想,这虽然是一则虚构的故事,但它蕴涵着柏拉图的城邦国家的等级构成理论的许多重要思想。首先,城邦国家的社会成员的等级划分既是由于人们生存的需要,同时也植根于人的灵魂的本性,是内在的天赋和外在的实践的结合。第二,柏拉图过分强调人的天赋与职业之间的对应关系,当然是错误的,但不能据此简单化地将其判定为“血统论”和“命定论”,所谓神给人加入金、银、铜铁,是比喻人的天赋才智和能力,但并不意味着这是世袭和固定不变的,相反他要人们注意天赋混杂和等级变换。第三,柏拉图对等级的划分是十分严格的,决不允许僭越,而对具体的个人来说并非永恒固定的,等级可以有变动,但是,个人等级的变化是要从小开始做起的,并不是在他已经成为某个等级之后发生的。第四,柏拉图将城邦国家的整体利益置于首位,他强调统治者必须以国家利益为重,对统治者、护卫者的要求十分严格,尤其要求统治者必须德才兼备,主张贤人执政。为此他提出了关于财产、婚姻、教育等一系列社会制度。

三、社会制度论:财产、婚姻家庭

为了使统治者的助手不对公民为非作歹,安心做优秀的护卫者,柏拉图提出,除了真正的好的教育外,也要给他们提供住所和其它物品。更重要的是,他提出对护卫者实行财产公有制,规定:“第一,除了绝对的必需品以外,他们任何人不得有任何私产。第二,任何人不应该有不是大家所公有的房屋或仓库。至于他们的食粮则由其他公民供应,作为能够打仗既智且勇的护卫者职务的报酬,按照需要,每年定量分给,既不让多余,亦不使短缺。他们必须同住同吃,像士兵在战场上一样。”这种财产公有制是否也适用于统治者呢?柏拉图讲得并不很明确,但从他规定这些人也不能有金银这一点来看,应该也适用于统治者。柏拉图说,这些人已经从神那里得到了金银,藏于心灵深处,不需要人世间的金银了,因为世俗的金银是罪恶之源,而心灵深处的金银是纯洁无瑕的至宝,两者混杂就会使心灵深处的金银受到玷污(《国家篇》416C—417B)。

与财产公有制相应,柏拉图又提出了关于男女平等、关于妇女与子女“共有”的主张。所谓男女平等的主张大致包括两方面,一是认为女子和男子应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二是认为男女都可以担任与自己禀赋(天性)相称的职务,女子也可以和男子一样进入城邦的“护卫者”行列。他还指出,男女平等与分工论并不矛盾,因为男女性别差异、生理上的差异并不等于天赋才能的差异;相反,同样的性别,会有不同的天赋,适于担任不同的职业,而不同的性别,会有同样的天赋,适于担任同样的职务(《国家篇》453A—457C)。

柏拉图关于男女平等的主张主要适用于城邦的统治层,即城邦的护卫者、统治者内部,有很大局限性。即便如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想法是足够大胆创新的了,因为它与当时人们的想法和流行的做法是不一致的,因而要付之实施,困难很大,柏拉图知道要使男女平等在法律上予以肯定难度很大。但他认为这个主张是“合乎自然的”,而“目下流行的做法是不自然的”,要使这个主张通过“立法”不是不切实际的空想,“不仅是可能,而且对于国家也是最好的。”柏拉图提出这一主张是为了增强国家的统治力量,维护城邦国家的安全稳定(《国家篇》451C—457C)。

如果说柏拉图的男女平等主张还能为我们所认可的话,那么,他的婚姻家庭观就很难被我们所赞同。简而言之,他反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主张妇女和子女公有。但这种公有仅限于统治者、护卫者集团内部。他说,在护卫者群体内,“这些女人应当归这些男人共有,没有一对男女可以单独组成家庭。同样地,儿童也都共有,父母不知道谁是自己的子女,子女也不知道谁是自己的父母。”这种“公有制”的具体实施是由立法者选出一些男女,让他们“同吃同住,没有任何私产;彼此在一起,共同锻炼,天性的需要导致两性的结合。”柏拉图强调,这种婚姻制度决不允许两性行为的杂乱或其他行为的无序,在一个幸福的国家里,这类杂乱无章的行为(包括私生子)是不合法的、亵渎神明的,统治者决不会容许的。他还提出了具体的婚礼仪式,婚假制度,生育制度,孩子养育制度等等(《国家篇》449D—450C,457C—458E,459E—461E)。

柏拉图在提出上述主张的时候还明确地讲述了实行这种“公有制”的理由或目的。首先,是为了确保城邦统治层成员的“优”和“纯”,使他们在体质和精神方面都成为优秀者,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为此,柏拉图提出了选优和优生的原则规定(《国家篇》459D—E)。第二,柏拉图指出,这种“公有制”是与“我们政治制度的其余部分相一致的,而且是最好的做法”(《国家篇》461E)。财产公有制与妇女和儿童的公有制显然是一致的。柏拉图知道,这些社会制度会遭到非议、怀疑,会引起激烈的争论,但对城邦国家却有极大的益处,因而会得到理解,是可行的。在他看来,统治层成员的私有观念是城邦国家分裂衰落的根源。柏拉图把团结看作国家的最大的善,把分裂看作国家的最大的恶,认为国家的立法者必须分清“至善”与“至恶”,以至善为追求目标(《国家篇》462A—C)。柏拉图把国家比作人体,人体是一个有机体,某个部位(如手指)的伤痛或快乐,全身都会感觉到,都会受影响;国家也是这样的有机体,“治理得最好的国家最象各部分痛痒相关的有机体”(《国家篇》462C—E)。柏拉图一方面强调公民之间的等级区分,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另一方面又十分强调公民之间的“公有”或“共有”关系,强调“团结一致”、“同甘共苦”。他认为,统治者、护卫者的妻子儿女的公有制和财产的公有制是产生同甘共苦情感的主要原因,是一个国家的最大的善;因为人们之间的纠纷都是由于财产、子女与亲属的私有造成的,如果一切公有,一身之外别无长物,他们之间就不会发生纠纷。所以,柏拉图主张实行这些公有制就是为了防止“把国家弄得四分五裂”(《国家篇》464A—466B)。

柏拉图的各种社会政治主张可以说都是从城邦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来加以考虑的。他不仅强调一个城邦内部的团结,而且主张不同希腊城邦之间的希腊人的团结。当时的希腊一方面是各城邦之间相互征战,另一方面又面临外族的入侵。面对这种形势,柏拉图提出要用两个名称来区分两件不同的事,即两类性质不同的冲突和战争:一是希腊人和希腊人之间的内部的冲突,称为“内讧”;另一类是希腊人与外部入侵的蛮族之间的冲突,称为“战争”。柏拉图强烈反对希腊人之间相互残杀的“内讧”,批评希腊人征服别的希腊城邦,把同一种族的人降为奴隶,是不合乎正义的;他呼吁希腊人和希腊人团结起来,互不伤害,“外抗蛮族,内求团结”(《国家篇》469B—472B)。柏拉图的上述这些主张是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的,他试图挽救当时陷入严重危机之中的希腊奴隶制城邦。因此,更为重要的是如何来实现这些社会政治制度,为此,柏拉图又提出了“哲学王”的主张。

四、哲学王

柏拉图提出的一系列社会政治主张都是从探讨正义与非正义这个根本问题之中引出来的,就是说这些主张都符合柏拉图的正义论,贯穿着正义论的思想,是按照正义的理念设计出来的。理念论无疑是形而上的思辨理论,但它同时也蕴涵着实践智慧,是实践哲学。实施这种政治哲学并非从无到有,从零开始。柏拉图并不是要根本推翻现存的城邦奴隶制,而是要完善、巩固它,因此,只需在现行的城邦治理制度中找出妨碍实施柏拉图所提出的各种治理制度的东西,加以改革,而且尽可能变动少些小些(《国家篇》472B—473C)。有一项变动可以带来所需要的改革,那就是“哲学王”:“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现在称之为国王或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够严肃认真地去研究哲学,使政治权力和哲学智慧结合起来,而把那些现在只搞政治而不研究哲学或者只研究哲学而不搞政治的碌碌无为之辈排斥出去,否则,……我们的国家永远不会得到安宁,全人类也不能免于灾难。除非这件事情能够实现,否则我们提出的这个国家理论就永远不能够在可能的范围内付诸实行,得见天日。”(《国家篇》473D—E)这里的关键是哲学智慧和政治权力的结合,所谓“哲学王”便是这种结合的体现。这个哲学王可以理解为集哲学智慧和政治权力于一身的某个人,更可以理解为一个统治集团。这种结合在希腊城邦史上从未有过,所以柏拉图也意识到,他提出的这一主张会像“大浪”一样使人震动。

更为重要的是,柏拉图所说的哲学、哲学家有其与众不同的含义。他说,哲学家是爱智慧者,但不是爱智慧的某一部分,而是爱智慧的全部;哲学家也不是什么都想学而又只停留在事物表面或者只懂得某种技艺的人;哲学家专注于真理,这真理不是对各种具体事物的认识,而是指对事物“本身”即理念(或型、相)的把握,如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美与丑等等。理念就自身而言,各自为一;理念就它们与各种行为和事物相结合以及它们彼此相互结合而言,又呈现为多,并且决定了具体事物和行为的本性。柏拉图强调,真正的哲学家永远酷爱永恒不变的知识(理念),不会迷失在生灭变化的事物之中,“哲学家的灵魂一直在追求人事和神事的整全”,哲学家热爱智慧,追求真理,想要得到知识的全部,热衷于心灵的快乐,不在乎肉体的快乐,他决不会贪财,不会耗费巨大精力去追求财富。他的心灵有宏大的思想,决不是小器狭窄的,他对一切时代和一切存在进行沉思。哲学家心怀事物的原型,注视着原型,制定出关于美、正义和善的法律,并守护着它们。这样的哲学家理当成为城邦的统治者(《国家篇》484B—487A)。柏拉图批评现行的政治制度没有一种是适合哲学本性的。哲学的本性也正因此而堕落变质(《国家篇》497B)。他一心期待着哲学能与好的政治制度结合起来,也期盼着城邦能受哲学的主宰而不致毁灭。真正的哲学家关注和热爱真实的存在(理念)和真理,他们会把在彼岸看到的理念原型施加到国家和个人两方面的人性素质上去,塑造他们;他们在制定政治制度时,一方面看着绝对的正义、美、节制(理念),另一方面,依据这些理念努力在人间复制出它们的摹本。这样的哲学家的本性是至善的近亲。哲学家是最高统治者,无疑也是城邦的最完善的护卫者。如何培养、产生这样的统治者、护卫者呢?柏拉图认为,除了天赋之外,还须“劳其心努力学习,像劳其力锻炼身体一样”,必须“走一条曲折的更长的路”,其中最重要最高的学习是学习“善”的理念。只有掌握了善这个最高理念,懂得正义、美与善的关系,具有这些方面的知识的护卫者,监督着城邦的政治制度,这个国家才能完全走上轨道(《国家篇》502C—506B)。

柏拉图为培养理想城邦的统治者制定了一套教育制度和课程设计方案。他的教育和人才培养制度既关注身体的健康又注意心灵的健全,既重视知识的学习也强调实践的锻炼。更重要的是,他的教育是与伦理政治密切结合在一起并为它们服务的。他的教育和培养模式是循序渐进的,从具体到抽象、从个别到一般。他并不要求从小就学习理念论、辩证法,而是要求具有一定的具体知识和实际经验以后才学习,尤其是在完成全部教育课程、经历实践锻炼,被遴选为统治者以后,提出了更高的学习研究理念论的要求,并且把它与城邦的治理结合起来。他要求这些人“把灵魂的目光转向上方,注视着照亮一切事物的光源。”这光源便是善的理念。柏拉图进一步提出,当他们以这样的方式看见了善的理念时,就得以善为原型,管理好国家、公民和他们自己;并要求他们在以后的岁月里“用大部分时间来研究哲学”,同时在工作岗位上“不辞辛苦管理繁冗的政治事务”,他们出任城邦的治理者不是为了个人名利,而是“为了城邦”必须做的,是应尽的职责。一旦他们培养出了继承人,可以接替他们的国家治理者的工作岗位时,他们就可辞去职务,进入乐土。柏拉图的教育论与城邦国家论、哲学王是一致相配的,他认为这些想法要得以实现确实很困难,但还是可能的,并非全属空想,只要按照他所设计的路子走,让真正的哲学家,一位或多位,掌握这个国家的政权,他们会重视正义和由正义而得到的光荣,把正义看作最重要最必要的事,通过促进和推崇正义使自己的城邦走上轨道(《国家篇》540A—541B)。

五、城邦政制论

古希腊的城邦国家都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但各个城邦执掌政权的方式即政治制度是多种多样的,在实践中各种政制都显示了自身的特点和弊端,对此,哲学家们都十分关注。柏拉图提出的理想的城邦国家无疑是他的理念论的政治表现,但他把自己理想的政制与当时其他政治制度进行了比较和剖析。柏拉图在分析这些政治制度的时候,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一是他认为不同类型的政制来源于不同类型的人的品性,即源于人性,有多少种不同类型的人性,就有多少种不同类型的政制;既然源自人性,当然也就与人的灵魂、与人的道德品格相关(《国家篇》544D—E)。二是他提出,在考察不同政治制度的基础上,可以确定,最好的人是不是最幸福的,最坏的人是不是最痛苦的,或者是否情况正好相反。换一种提法是,纯粹正义的人与纯粹不正义的人究竟哪一个幸福哪一个痛苦(《国家篇》544A,545A)。这里实际上提出了人在实践中的一个根本问题,即德与福的关系问题,它贯穿于整个西方哲学史,直至今日,始终是伦理道德方面的最重要的问题。可见柏拉图的政治理论明显地具有伦理道德的特色,他在分析不同类型政治制度的时候总是把对政治制度中的伦理品质和个人的道德品质的考察放在首位。

长期以来我们错误地把柏拉图认定为反动奴隶主贵族的思想家,认为他主张的理想政制是“奴隶主贵族政制”。其实,他所谓的最好的政制希腊文“aristokaratia”,英译文“aristocracy”,原义为出身好的人。根据柏拉图对该词的使用看,是指德、智均高尚、健全、丰富的人,理解为“贤人政制”较为妥当。与此相对,柏拉图所考察的希腊当时的政制主要有四种:荣誉政制,寡头政制,民主政制,僭主政制。柏拉图是按照这四种政制相对的优劣来排序的,其优的程度依次递减,而劣的程度依次递增;所谓优劣是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的,即根据各种政制的伦理本性及其相应的执政者的道德品质来看的,最核心的是以正义和不正义为标准。柏拉图认定,现实中的政治制度是变动的,所有的变动都源起于掌权者内部分歧不和,如果他们团结一致就不会发生变动(《国家篇》545C—D)。在他看来,这四种政制中前一种优于后一种,而后一种政制是从前一种政制演变来的,这意味着政制的演变是退化性的,这种看法具有推论性。当时的希腊城邦的确出现过这些政治制度,而且也出现过各种政治制度的演变,这是事实。但是,现实中的政制的演变并不都是按柏拉图所制定的次序和方式发生的。那么,柏拉图为什么无视历史事实呢?因为他走的是思辨理性的道路,而不是经验事实的道路,用的是逻辑分析和论证,而不是经验归纳和概括。他的政治哲学是他的以理念论为核心的哲学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从属于整个体系的,这是典型的思辨哲学体系,它追求完美、绝对、终极,为现实世界设计理想的原型。在柏拉图看来,希腊城邦应该实施他所设计的“贤人政制”,至于现实的各种政制不过是这种政制的恶性演变。然而,贤人政制只是理想,他所谓的各种实际的政制是这种理想政制的退化性演变的说法,是逻辑的分析。当然,在这种逻辑分析中还是表现了某些历史的真实。

柏拉图关于各种政制演变的论述是以他所设计的理想的“贤人政制”作为标准模式,作为出发点的。概而言之,这种政制以理念论为指导思想,以正义为根本原则,以智慧、勇敢、节制为伦理基础,以善为最高目的;实施这种政制的社会是以奴隶制为基础的严格的等级制、等级分工的社会,通过特制的教育制度培养一批身心健全、德才兼备、有知识有政治智慧的贤能的统治者、“哲学王”,由他们来执掌政权,治理城邦国家;在统治者集团内部实行财产公有,妇女和子女共有,男女平等,防止统治者腐败变质,以确保这种政制世代相传。柏拉图承认,实施这种政治制度的城邦只是理论上的,理想中的,在这个世界上是找不到的(《国家篇》592A—B)。这里产生两个问题:既然这种政制只是理论上的,柏拉图为何把它作为考量实际上的各种政制的依据?既然这种政制这么好,为什么会演变退化为其他各种政制?柏拉图并未回答前者,在我们看来,柏拉图所开创的思辨哲学的特点之一就是重理论重逻辑的推演,重超经验的理性的发挥和想象,建构或塑造完美理想的模式,以此来解释说明实际的存在,或要求实际的存在去模仿或追求它。19世纪下半叶以来,这个特点遭到了许多哲学家的批判和反对。对于后者柏拉图作出了解释,他说这么好的政治制度建立起来以后要动摇它颠覆它的确不容易,“但是,既然一切有产生的事物必有灭亡,这种社会组织结构当然也是不能永久的,也是一定要解体的”(《国家篇》546A)。柏拉图将知识、真理、逻辑、理性看作理念世界中的存在,是永恒不朽不变动的,而一旦它们变成为现实的实际的存在,就是变动的可朽的、有生有灭的了。因此,在理论与实践之间始终存在着鸿沟。

柏拉图在对城邦演变的论述中始终把城邦政制与幸福和德性问题联系在一起。与各种政制相应的各种类型的执政者,他们的幸福由高到低依次为:王者(贤人)型、荣誉型、寡头型、民主型、僭主型人物。柏拉图还把幸福的次序看作也是美德的次序,把幸福与善、正义看作相应相一致的:最善最正义者是最幸福者,他是最具有王者气质最能自主的人;最恶最不正义者是最不幸者,他是最具有暴君气质、对自己和国家实行暴政的人。那么,柏拉图依据什么来评判幸福、善、正义呢?依据人性论和灵魂说。与灵魂的三部分相对应有三种快乐、三种欲望、三种统治力量。灵魂的一个部分是用来学习的,是“爱学”、“爱智”部分,它致力于认识事物的真理,最不关心钱财和荣膺;另一部分是用来发怒的,即激情,它致力于优越、胜利和荣誉,是“爱胜”、“爱荣誉”部分;第三部分是多样的,其中最强烈最主要的部分是欲望,包括饮食、爱等等,金钱是满足这类欲望的主要手段,这部分的快乐和爱集中在“利益”上,可称为“爱钱”、“爱利”部分(《国家篇》580B—581B)。根据这三个部分之中哪一部分在灵魂中占据统治地位,柏拉图把人也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哲学家或爱智者,爱胜者,爱利者,对应着三种人有三种形式的快乐。柏拉图指出,学习带来的快乐、看到事物实在的快乐是最真实的快乐,所以哲学家(爱智者)的生活是最快乐的;战士和爱荣誉者的快乐其次;爱利者的生活和快乐居末位。除了智慧的快乐以外,任何别的快乐都不是真实的纯洁的快乐,而只是真实快乐的一种影像,是一种欺骗(《国家篇》581C—584A)。

柏拉图关于快乐的评判标准无疑是一种精神至上论,是以理念论为基础的。他强调,真正的快乐必须以理性为指导,当整个灵魂接受爱智部分的指导,内部没有纷争,灵魂的各个部分在各方面各司其职,那就是正义的,各个部分也会享受到它们各自特有的恰当的快乐,在可能的范围内享受最真实的快乐。僭主离真正的快乐最远,哲学王过的是最快乐的生活。柏拉图把快乐(幸福)与知识、智慧、善、美、德性、正义看作是一致的,相关连的;把痛苦(不幸)与无知、丑恶、无德性、不正义看作是一致的,相关连的。两者都植根于人的灵魂(心灵),前者根源于灵魂中的人性、神性,后者根源于灵魂中的兽性、野性。在他看来,人的灵魂不是单一体,而是复合体,如果给灵魂塑像的话,就像古代传说中的集多种本性于一身的怪物一样,它就是多种形体的结合体:一只多头的兽类。柏拉图对不同政制的考察追根溯源归之于我们人的本性,因此他反复强调,要发扬人性,即让人的理性、知识、智慧据支配、统治地位,另一方面要抑制、驯服兽性,即控制好激情和欲望。心灵的和谐、协调、健全比身体的健康更重要更可贵(《国家篇》589C—592B)。

柏拉图对城邦政制的讨论还包括统治者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即有知识有智慧的统治者还要不要法律?柏拉图并不否定法律,因为统治者的统治技艺包括立法的技艺,法律是统治术的一部分,但他强调法律的局限性,也就是依法统治的局限性。这里涉及柏拉图哲学中的一个根本问题,即不变与变、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具体)的关系。柏拉图指出,法律总是根据社会、社团的普遍的、一般的情况制定的,是对整个国家、社会、社团发布的,是为所有的公民立法,立法者所使用的方法是“粗略的”,不可能精确地针对每个个人,给他们规定做什么事,告诉他们怎么做;而且法律不管是成文法还是不成文法,都是不能轻易改变的;但是现实状况却是千变万化的,各人的行为有差异,人的经历各不相同,由此造成的变化不稳定状况,使任何技艺任何统治,想要在所有时候良好地解决所有问题成为不可能。而法律却总想用始终保持一致的、不变的东西来处理多变的事物,其结果是不可能使人满意的。柏拉图评论说,法律签发各种规定,就好像一个一厢情愿的无知的人,不允许别人做任何事情,只能做他允许做的事情,还禁止人们对他的命令提出质疑,哪怕提出某些比他立下的法规更好的东西也不行(《政治家篇》294A—295B)。但是,尽管法律有如此的局限,柏拉图还是承认法律的必要。首先,法律作出一般性的规定还是需要的,就好比给学生制定体育锻炼的规则,可以作为一份备忘录,提醒他们记住这些规则(《政治家篇》294D—295C)。其次,就现实的实际情况而言,法律更是必不可少,因为绝大多数现实的城邦的生存依赖于对法典的遵循。柏拉图的理想政制是一种人治,但他又意识到,理想的人治难以实现。身体和心灵都卓越的统治者不会自然地从城邦中产生,于是只能制定成文的法律,尽可能接近真正的政治体制(同上297A—B,301D)。现实的城邦都要依靠法律进行统治,所以柏拉图又根据遵循法律和违反法律来评价希腊各城邦的政治制度。在依法统治的政制中君主制最好,民主制最差;在不依法统治的政制中民主制最好,僭主制最差;而由少数人统治的政制,无论是贤人政制还是寡头政制在依法或不依法统治方面都居中间状态(《政治家篇》302B—303B)。就当时希腊各城邦的实际情况而言,不依法治理是普遍情况,真正的依法治理只是理想。从理想看,柏拉图对民主制的评价是低的,从现实看,他对民主制的评价是高的。理想与现实的矛盾贯穿于柏拉图的整个社会政治哲学,这种矛盾正来源于他的形而上学中的理念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分裂和矛盾。

还须强调的是,柏拉图在讨论法律、法治的时候总是把法与道德连结在一起。他认为,立法者在为城邦立法的时候一定要重视全部的美德,而不是只考虑一种美德,不过智慧是高于一切的美德,因为人必须以理性为指导。由于重视美德,柏拉图也把教育置于立法的首位,“教育是造就好人的方式”,“教育是上苍恩赐给人类的最高幸福,最优秀的人所接受的恩赐最多”,这里所谓的教育是指让孩子从小接受善,成为一个完善的公民,懂得如何行使正义并且服从正义的统治,是对灵魂主要是理智的训练和引导,而以财富、体力及其他与理智和正义无关的事物为宗旨的训练,不属于这里所说的教育(《法篇》641C,643A—644B)。所以,在柏拉图看来,教育要为培养人的美德服务,而法律也是要人走正道,有良好的道德。所以,柏拉图指出,法律的目标是要让人民获得最大的幸福,而幸福决不是指拥有大量财富,幸福要与善结合起来;正当地追求和获得财产当然也要,但拥有财产只是为了灵魂和身体的存在,除此之外就没有任何意义,在我们所推崇的事物序列中,灵魂的利益是第一位的,身体的利益居第二位,财富则居最低的第三位,这是规定荣誉、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倘若有任何法律把上述次序颠倒过来,那么,这样制定的法律必定是错误的(《法篇》742E—744A)。显然,从思辨到实践、从理论到行动,从形而上的理念到形而下的社会,柏拉图始终将精神置于首位,将精神置于物质之上。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柏拉图并不是纯粹的思辨哲学家,并不仅仅停留在思辨或理论的层面上,为了实践他的政治哲学,他冒着生命危险三次前往叙拉古,他的学园在强调思辨理论的同时,也重视政治实践,他的弟子经常前往希腊各城邦参与制订或修改法律。他在晚年越来越重视法律对于治理城邦的作用,甚至认为法律高于统治权力,“我把权力称作法律的使臣”,社会的生存或毁灭取决于将法律置于权力之上,还是将权力置于法律之上,法律一旦被滥用或废除,社会就将毁灭,“但若法律支配着权力,权力成为法律驯服的奴仆,那么人类的拯救和上苍对社会的赐福也就到来了”(《法篇》715D)。据此,中外学者认为柏拉图已从主张人治转到了法治。在笔者看来,柏拉图的正义论是伦理道德和社会政治的核心,也是理念论的重要资源;柏拉图在引导人们超越感性世界追求形而上的存在的原理和真理的同时,又引导人们积极投身于现实的社会政治。因此,他所建构的思辨哲学体系中必然包容大量的实践哲学,他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以实践哲学突破他的思辨哲学的构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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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王国的理想--柏拉图政治哲学分析_柏拉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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