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蒙两国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之考量与推进
郝海燕1,2
(1.内蒙古财经大学 法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70;2.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5)
[摘 要] 民事司法协助是解决中蒙两国知识产权纠纷和优化中蒙两国交往环境的必要保障。中蒙两国具有开展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之政治前提、经济需求与法律基础。目前,中蒙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之基本法律框架业已形成。中蒙两国日益频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往来,要求两国以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互利及保护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事司法协助机制,为两国司法协助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具体来说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细化协助条约,明确协助程序;拓宽协助领域,扩展协助空间;优化协助形式,提高协助效率;规范协助机关,培养协助人才。
[关键词] 中蒙两国; 知识产权; 民事司法协助
自建交以来,中蒙两国合作关系不断升级。当前两国正以“一带一路”和“草原之路”对接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在这一重要时刻,为两国经济、贸易往来提供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体系成为知识产权司法工作的重要使命和责任。作为中蒙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密切协调与配合的必要保障,知识产权司法协助机制的规范和完善已经成为中蒙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的关键一步。本文以中蒙两国知识产权司法协作为主题,在辨析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之内涵、考量中蒙两国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之环境的基础上,梳理两国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相关法律规范,并对两国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的运用与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选取我院2017年7月~2018年7月收治的PPD患者66例,纳入标准:①产后女性;②产后有悲伤、抑郁、沮丧、烦躁等症状;③产后有抑郁症状或心理,渴望得到治疗。其年龄19~44岁,平均32.2岁,病程5~15 d,所有患者及家属均对本次研究知晓,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随机分成观察组与对照组,各33例,两组患者年龄、病程等一般资料差异不明显,具有可比性。
一、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之内涵辨析
司法协助,又称司法协作或司法合作。概言之,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主管机关在司法程序中的相互协助行为。一般来说,司法协助涉及三个层面的内容,司法程序、协助行为和协助主体。司法程序即法律的适用程序。广义的司法程序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适用程序,狭义的司法程序仅指审判机关的法律适用程序。由于涵盖刑事引渡等内容,刑事司法协助一般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适用较为广义的司法程序概念。而民事司法协助一般发生在审判机关的司法程序中,适用狭义的司法程序概念。根据相关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规定,协助行为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协助行为包括文书的送达、调查取证、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和法律查明等行为。由于裁判的承认与执行和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等行为之适用程序不同,狭义的协助行为将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排除在外。基于平等互利之理念和广泛开展司法协助之目的,中国采用广义的协助行为概念。就协助主体而言,协助主体包括请求国(即协助请求方)和协助国(即协助执行方)两方,法院、外交部门、司法部门等国家机关通常为负责司法协助的具体主管机关。为了进一步探明民事司法协助的内涵,有必要对个人协助之适当性进行分析。《海牙送达公约》第10条第3款赋予利害关系人直接送达司法文书的自由。《美国法典》第1782条明确允许美国境内的人为外国法院提供取证协助[1]。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80条明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之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生效裁判。笔者认为,出于对国家司法主权的维护,应当对不同的个人协助行为采取区别不同的应对策略。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行为一般发生在诉讼进行中,在本质上属于司法机关才能实施的司法行为,如果允许个人参与此类司法行为,势必损害国家司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因此应当禁止个人协助外国法院实施送达和取证的行为。而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不同,该行为发生在诉讼活动后,且涉及当事人的处分权,因此允许个人向外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他国法院裁判的请求是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2]。中国目前就采取此种模式。
综上,可以将民事司法协助定义为:在涉外民事司法程序中,为满足外国审判机关之审判和执行需要,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应外国法院或主管机关之请求,为其提供文书送达、调查取证、裁判的承认与执行等协助行为;抑或是应外国或本国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承认或执行外国法院之民事裁判的民事司法制度。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则是指在涉外知识产权民事司法程序中,为满足外国审判机关之审判和执行的需要,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所进行的一系列民事司法协助行为。与普通民事司法行为不同,民事司法协助行为兼具司法与行政性质,既涉及司法机关及其审理的需要,又涉及外交机关等行政机关和对国家利益与国家机密的考量。在知识产权司法协助案件中尤为如此。知识产权之地域性、商业性、秘密性、无形性等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在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的过程中,更应注重对国家利益的审查。
二、中蒙两国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之环境考量
(一)中蒙两国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具有政治前提
为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利益,司法协助的正常启动和开展,必须以良好的、互惠合作的政治关系为基础和前提。秉承和平共处,互不侵犯,互相尊重的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精神,中蒙两国于1949年正式建交。建交以来,中蒙两国高层交往频繁,开展了一系列的政治交往活动。迄今为止,两国已签订多项重要政治条约,并发表多项联合声明(见表1),现已建立全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总体而言,中蒙建交近70年,期间虽历经曲折,但双方合作关系不断升级,且正保持良好势头。中蒙两国互信互利、密切交流、常态发展的政治关系为两国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表 1 中蒙两国重要政治条约与声明 [3]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公布数据整理而成.
(二)中蒙两国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具有经济需求
司法协助是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必然结果和必要保障。司法协助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体现,是经济全球化和国家间经济交往对一国上层建筑提出的基本要求。常态化的经济交往和良性互动的经贸关系必然催生司法协助的现实需求和司法使命。为产生并发展于经贸关系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司法协助,是维持并深化国家间正常经济交往,实现双方互利共赢的司法保障。近年来,中蒙两国经济往来不断深化,商业合作日益频繁。中蒙贸易总额从2004年的6.94亿美元增加到2018年的79.9亿美元,期间除2015年和2016年受国际形势影响有所下降外,中蒙贸易额总体呈上升之势。(见图1)。伴随着中蒙贸易往来的逐渐深化,涉外经济案件,特别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必然大幅增多,并呈多样化的发展趋势。迅猛发展的中蒙贸易往来,亟需健全的司法服务体系加以应对和保障。完善的司法协助机制将为中蒙两国经济往来和经贸合作提供安定的司法环境。
司法协助既涉及一国主权与国家利益,又与一国法律体系之理念精神密切相关。国家间法律制度与立法价值的相同或相似为民事司法协助提供可行性与便宜性。中蒙两国在知识产权诉讼和司法协助制度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首先,中蒙两国知识产权案件都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由于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诉讼规则,两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都以民事诉讼规则为依据。其次,中蒙两国民事司法协助制度都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且大都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之民事涉外程序中。最后,中蒙两国民事诉讼规则具有相同的基础[5],主要体现在两国都重视法院的诉讼指挥职能,明确涉外诉讼中当事人的对等权利,都规定了被告具有获得通知的权利、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适用的规则、规定了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这些共同的民事诉讼规则,为中蒙两国民事司法协助的实施落实提供了契合的法律环境,是两国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基础。
图 1中蒙近 15年贸易总额趋势图 [4]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公布数据整理而成.
(三)中蒙两国知识产权司法协助具有法律基础
临床相关调查表明[3] ,为异位妊娠大出血患者开展输血治疗,患者的凝血指标和血常规指标在接受治疗措施前后有较大变化出现。患者在接受输血治疗的过程中若出现不良反应,则可一定程度上影响输血治疗的效果,且患者的凝血指标可明显下降,为此对异位妊娠大出血输血治疗患者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是否有不良反应存在进行判断,可监测患者的凝血指标和血常规指标变化情况。
三、中蒙两国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之法渊考量
从现行立法及其实践运用情况来看,中蒙两国民事司法协助较为固定,也较为单一。两国司法协助的领域主要集中在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和裁判的承认与执行上。为推进两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民事司法协助工作,两国应当在现有司法协助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司法协助空间。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法律查明关乎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具有举轻重的地位。虽然《中蒙司法协助条约》第29条对中蒙两国交换法律情报进行了规定,但是并未明确提及主管机关为外国法院查明本国法律的义务及其程序。在中国的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会选择其他途径查明蒙古国法律。在“陈仁春诉方以雄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7]中,法院便出于周期与费用的考虑,选择聘请法律专家查明蒙古国法律。由于知识产权之“专有性”和“地域性”的特点,查明外国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具有更为急切的现实需求和更为广泛的适用空间。在现有基础上,增加法律查明等司法协助行为,对于探索司法协助领域,拓展司法协助空间具有积极的适用价值。
表 2中国民事司法协助之部分现行有效规定
作为中蒙两国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依据,《中蒙司法协助条约》对于中蒙两国代为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互相承认与执行裁判等协助行为已经作出一般性的规定。然而该条约的相关规定较为概括和笼统,不符合法律适用之规范性要求。条约的33个条款中专门针对民事司法协助的仅有12个条款,对于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两种重要的协助行为仅通过一条规范,即第13条加以规定。另外条款中的规定较为抽象,尚不具备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对于文书送达、调查取证以及裁判的承认与执行等程序规则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满足两国日益频繁的贸易往来需求,细化协助条约,明确协助程序成为完善两国民事司法协作机制的首要任务。中蒙两国政府应在既有《中蒙司法协助条约》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两国国内法律规范和以往适用经验,考虑涉外知识产权等常发性案件之审理特点,以制定《实施细则》或以签订《补充条约》的形式对文书送达、调查取证以及裁判的承认与执行等重要司法协助行为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以为双方司法协助工作的开展提供简明具体的程序准则。
由于参与主体较多,且适用程序复杂,大多数司法协助行为的开展都是一个耗时费力的过程。在实践运用中,司法成本往往成为影响民事司法协助效果的重要因素。出于对时间与效率的考虑,在包括上述“陈仁春诉方以雄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内的大多数案件中,司法协助并不是最具吸引力的选择。未来中蒙两国经贸往来和技术交流的深入发展,必将促使双方知识产权合作的广泛开展以及知识产权争议的进一步增加。借助现代化信息手段优化司法协助形式,提高司法协助效率成为推进中蒙两国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课题。随着WIFI时代的到来,信息网络快速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司法程序的运行效率。在中国,信息技术已经在立案送达、调查取证、法庭审理、裁判执行、司法公开甚至在文书写作等领域广泛应用,并已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且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中蒙两国应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借助网络与科技的力量,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丰富双方在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和裁判执行等方面的协助形式,有效节约司法协助成本,进一步推进中蒙两国民事司法协助的发展。
四、中蒙两国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之推进举措
中蒙两国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基本法律框架虽已形成,但新的国际形势对两国司法协助的深度、广度和精准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协助条约与程序,拓展协助领域与空间,优化协助形式与效率,规范协助机关并培养协助人才应当成为中蒙两国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运行与推进的方向。
(一)细化协助条约,明确协助程序
同中国一样,蒙古国也加入了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在不损害国家主权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外国的仲裁裁决亦可以得到蒙古国的承认,并在蒙古国法院的协助下得以执行。就双边条约而言,中蒙两国于1989年8月31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下简称《中蒙司法协助条约》),该条约成为中蒙两国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依据;于2005年11月28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蒙古国政府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中蒙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于2013年 10月25日签署了《中蒙战略伙伴关系中长期发展纲要》、于2015年7月6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蒙古国知识产权局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中蒙知识产权局合作谅解备忘录》),这些知识产权相关条约和协议的签署,为两国知识产权司法协助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与中国的立法模式一样,蒙古国民事司法协助的国内立法亦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蒙古国民事诉讼法》和《蒙古国法院判决执行法》是蒙古国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国内法律依据。
(二)拓宽协助领域,扩展协助空间
民事司法协助之法律渊源一般由国际公约、双边条约和国内法所构成。目前,中国加入的民事司法协助国际公约主要有:关于向国外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海牙送达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商事证据的《海牙取证公约》和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迄今为止,中国已经与法国、波兰、意大利、新加坡、蒙古、泰国、古巴、阿根廷、埃及、突尼斯等国家签署共计37项民事司法协助双边条约[6]。中国民事司法协助的国内法渊源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试行)。除此之外,适用于中蒙两国民事司法协助之现行有效的规定包括见表2。
(三)优化协助形式,提高协助效率
综合中蒙两国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之国际公约缔结情况、两国双边条约签署情况和两国国内立法情况来看,中蒙两国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之法律框架已具雏形,该法律框架为中蒙两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司法协助提供了基本依据。
今古凡花,词人尚作词称庆。紫薇名盛。似得花之圣。 为底时人,一曲希流咏。花端正,花无节,病亦归之命。(卷一六紫薇花门)
(四)规范协助机关,培养协助人才
司法协助是请求国与协助国在权衡两国国家利益、司法权威以及司法之审理和执行需求的基础上达成的统一共识。因此,司法协助不仅是关乎个案处理结果的重要解纷路径,而且是关乎一国之国家司法和政治形象的一项重要制度。建立专门的司法协助机关,培养专业的知识产权司法协助人才是维护中蒙两国国家利益,优化两国知识产权司法协助环境的必然选择。为了提高司法协助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中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管理下,建立了专门的司法协助机关,并配有专人负责司法协助事务。此外,其他有权受理涉外案件的中国专门法院,也都配有专人负责司法协助工作的开展。为了提升中蒙两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司法协作力度,两国应以对等原则为基础,统一司法协助机关的设置模式,提高司法协助工作人员的准入门槛和业务能力,培养既通晓中蒙两国语言,又具备专业知识的高层次知识产权司法协作人才。
五、结语
司法协助在本质上是国家间司法主权的合作。良好的司法协作机制,对于维护国际关系,彰显大国形象具有非凡的战略意义。中蒙两国政治交往深刻、经济需求旺盛、法律基础相似,具有民事司法协作的现实环境。随着《中蒙司法协助条约》、《中蒙知识产权合作协议》、和《中蒙知识产权局合作谅解备忘录》等一系列条约的签订,中蒙两国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之法律框架已基本形成。未来两国应当进一步拓展司法合作空间,从协助条约与协助程序,协助内容与协助形式,协助机关与协助人才等多方面创造协作条件,为两国政治、经济以及文化交往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
(1)分体布置。这种布置形式湿式电除尘器与FGD的吸收塔相对独立,需要有额外的场地,可以采用卧式或立式结构,便于安装和运行维护,同时布置方式也更为灵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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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约数据库[EB/OL].http://treaty.mfa.gov.cn/Treaty/web/index.jsp,2019-3-30.
[7]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540号判决书[EB/OL].http://www.pkulaw.cn/case/pfnl_a25051f3312b07f389fdd3ae9a506e00b16163032400aaab-
bdfb.html?match=Exact, 2019-3-27.
Consideration and Promotion of Judicial Assistance in Civil Matter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between China and Mongolia
HAO Hai-yan1,2
( 1.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Hohhot 010070, China; 2.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 China)
Abstract: Judicial assistance in civil matters is a necessary guarantee for solving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and for optimizing the communication environment between China and Mongolia.Two countries have common political premise, economic demand and legal basis for judicial assistance in civil matter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At present, the basic legal framework for such judicial assistance between China and Mongolia has been formed.The increasingly frequent politic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exchanges between two countries require them to take safeguarding national sovereignty,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and protecting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s the basic principles to further standardize and improve the mechanism of judicial assistance in civil matters and create an enabling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for judicial assistance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Specifically speaking, efforts should be made in the following aspects: elaborating assistance treaties and clarifying assistance procedures; broadening assistance and expanding the space for assistance; optimizing the form of assistance and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assistance; standardizing assistance authorities and cultivating assistance talents.
Key words: China and Mongoli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judicial assistance in civil matters
[收稿日期] 2019-04-14
[基金项目] 中蒙俄经济走廊研究协同创新中心重点项目(ZMEZ201902)
[作者简介] 郝海燕(1986-),女,内蒙古巴彦淖尔人,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8级博士生,从事诉讼法与司法制度研究.
[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871( 2019) 05-0145-05
[责任编辑]:张淑敏]
标签:中蒙两国论文; 知识产权论文; 民事司法协助论文; 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论文;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