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红[1]2004年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理与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国际商事交往日益频繁以及国际商事活动向深度和广度发展,自上世纪以来,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主要制度,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与此同时,国际商事仲裁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我们去探究和解决。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可谓是最基本的问题,因为无论是仲裁程序的开始还是仲裁裁决的执行,均以仲裁协议为前提条件,因而仲裁协议被称为仲裁的基石和灵魂。本文以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为选题,凭借大量的国内外研究资料及已有成果,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所涉及的诸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和系统的探讨。本论文在写作过程中,采用了比较分析和归纳总结的方法,探究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一些传统论题,并在此基础上试图为仲裁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解决方法。鉴于目前国内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进行专门系统理论研究的书籍和资料尚不多见,希望藉此研究能够对我国仲裁理论的完善和仲裁实践的发展有所裨益。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七章,计22万余字。第一章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本质,这是研究有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其他问题的基础。通过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内容、法律特征、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等诸方面问题的研究有助于全面了解和把握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本质。为使各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达到最大限度的统一,建议宜采用广义的观点对“国际”及“商事”进行界定。本文中使用的“国际商事仲裁”是一个泛指的概念,主要包括:外国商事仲裁以及我国内国商事仲裁中的涉外商事仲裁和港澳
郭晓文[2]2005年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各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完善,国际商事仲裁日益成为在跨国交易中被普遍使用的、主要的争议解决手段。国际商事仲裁之所以受到各国投资者和贸易商的青睐,是由于它在解决国际商事交易争议时具有比诉讼手段更优越的机制:它赋予当事人以更大的争议解决自治权;它建造了跨越各国之间法律樊篱和司法屏障的桥梁;它提供了更公平和更有效率的裁决和执行程序。这一切,都是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体系运行的结果;而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体系的基础,就是仲裁协议制度。本论文论述的中心目的,并不在于全面介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制度的内容,而是通过对国际商事仲裁基本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力图证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保证当事人仲裁自治权在合理的界限内有效实现。本论文通过对各国法律、公约以及仲裁和司法判例的剖析和归纳,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制度的全部内容,都是围绕着以各种法律观点和原则对当事人仲裁自治权的赋予和限制、实现范围和允许程度、保障措施和规范政策而展开;而其现代发展趋势,是进一步扩大当事人的仲裁自治权,并以更加灵活的措施,对其进行规范和保障。
张贤达[3]2018年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社会上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尊重和支持,以及仲裁相比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而言高效且不失公平的优势得到日益广泛的认可和青睐,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已经发展成为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中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与此同时,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制度也获得了突破性的发展。这其中,出现了一个重要的趋势,就是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制度中形式合意的突破发展,各国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的逐步降低,伴随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如禁止反言原则、公司集团理论等)的不断涌现和发展,出现越来越多的使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至非签字人之情形。仲裁协议效力扩张问题,是一个极富研究价值的课题。但我国学界目前对此仍缺乏广泛而深入的探讨。有鉴于此,本文拟以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为研究基础,结合不同国家或地区之立法例与仲裁实践,以比较研究的方法较为系统而全面地就相关诸多问题展开论证。本文正文部分自宏观、微观层面,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问题的由来、概念、障碍及突破、书面形式的国际扩张趋势、理论基础、中国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构想之逻辑结构,分五章就选题主题予以分析、探讨。本文第一章论述的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概念界定与价值诉求”。本章主要对本文的研究范畴,以及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研究。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存在显着区别,但在国际上,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区分标准,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争议主体是否含有国际因素,争议性质是否含有国际因素,以及仲裁地是否含有国际因素这叁种标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效力表现主要体现为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仲裁庭的效力、对法院的效力以及对仲裁裁决的效力这四种。关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概念,理论界有诸多表述,本文认为这些主张均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本文提出,所谓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是指符合有效要件的仲裁协议,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因仲裁协议非签字人基于其某种行为实质上享有合同的权利且履行合同的义务而推定其具有仲裁的意思表示,而使其受仲裁协议约束的情形。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发展仍然需要面临两个主要的障碍和限制,即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约束,以及对于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误读。本文认为,现代合同立法和实践已逐渐摆脱了传统合同相对性的束缚,在一定情况下朝着保护第叁人利益的方向发展。这一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发展也就成为了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至非签字方重要的理论依据;此外,仲裁条款的订立是为了确保主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并在因合同履行而产生争议时能够得到及时地解决。受让人在受让合同时不可能不知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如果其不同意将来之纠纷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则完全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的方式进行重新约定,但如果其受让合同时并未提出异议,则必然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合同中仲裁条款所规定之义务;再者,虽然仲裁协议对非签字人产生约束力表面上似存在一定的合意不足,但正是由于形式合意的扩张,以及默示合意的推定,使得签字人与非签字人之间仲裁合意得以探明,仲裁协议可顺利地扩张至非签字人。本文第二章论述的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理论基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相关理论是研究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扩张问题的重要理论依据。本章将这些理论分为民法理论(衡平禁止反言原则、公平合理期待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代理理论、受益第叁人原则)和公司法理论(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公司集团理论)两大类着重进行分析和研究。本文认为,上述理论的基本立论基础,是对仲裁协议非签字人与协议签字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宽泛解释和推定解释,其建立在当事人之间仲裁合意的基础之上。而这种通过推定默示合意以弥补“客观合意”不足的方法也体现出现代仲裁制度对国际商事贸易中交易类型多样化和交易结构复杂化发展趋势的一种积极应对,更有利于仲裁的长远发展。上述理论在我国的立法和实践中已有部分体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出我国立法与实践对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努力。但在新时代背景之下,我们仍应更深入地研究其他未被我国引入的理论,取之精华,以期更有利于我国仲裁协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本文第叁章论述的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扩张”。鉴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要求对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问题的重要性,本文专章予以研究和分析。本章认为,仲裁协议制度在国际上出现了进一步放宽了对书面仲裁协议的要求,仲裁协议不再要求由当事人签署,承认默示仲裁协议的效力,对口头仲裁协议的效力也呈现出逐渐放宽等重要的发展趋势。这使得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不断得以扩张。相比较而言,我国仲裁相关立法关于仲裁协议形式的规定仍然较为传统和严苛。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制度的新趋势值得我们在立法修改时予以借鉴。本文第四章论述的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与合意探明”。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不断得到扩大;第二,产生了许多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这些影响对于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并帮助当事人实现其仲裁意愿,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第五章论述的是“我国仲裁协议效力扩张制度与国际趋势接轨之构想”。随着我国参与国际经济贸易体系以及经济全球化的逐渐深入,对我国仲裁协议效力扩张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建设、自贸区战略的全面推进落实,给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的同时,也使我国的仲裁协议制度,甚至是仲裁制度面临巨大的挑战。我国的仲裁协议制度虽发展迅猛且日臻完善,但与其他国家成熟的仲裁协议制度相比,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本文认为,在新的形势下,有必要健全我国的仲裁协议制度,并从仲裁协议形式的重塑,构建我国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至非签字人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使我国的仲裁协议制度与国际规则相接轨,为完善我国仲裁制度提供保障,以利于其在帮助“走出去”的企业有效地解决商事纠纷的同时,为我国“一带一路”建设、自贸区战略保驾护航。
蒋茜蔚[4]2013年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多方当事人仲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国际商事仲裁中频频出现的多方当事人仲裁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促进国际商事纠纷顺利解决的一种选择。因此近年来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纷纷对其仲裁规则进行修改,增加了相应的内容;理论界对此的讨论不绝于耳。本文将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践总结相结合的方法,对国际商事仲裁中多方当事人仲裁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并对我国多方仲裁的实现提出建议。本文分为导言、正文以及结论叁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共分为四个章节,具体阐述如下:第一章将主要介绍多方当事人仲裁的内涵与相关理论。通过对多方当事人仲裁内涵及必要性的分析例如减少对立裁决出现的可能性、提高仲裁效率节省仲裁成本、优化仲裁证据资源有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等肯定多方仲裁的理论研究意义。同时注意到其对传统仲裁理论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平等性原则以及保密性原则造成的挑战以及在实践中遇到的诸如路径选择不明、合并仲裁问题多多、仲裁庭组成规则缺失以及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受阻滞等现实障碍。最后对支持多方仲裁的叁大理论仲裁第叁人理论、合并仲裁理论、仲裁效力向第叁人拓展理论进行介绍和评述。第二章将从实践层面展开分析多方当事人仲裁的路径。通过对主要国家的仲裁立法和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归纳总结出合并仲裁以及第叁方加入仲裁两条主要路径。对于立法中没有明确做出路径选择情况如何实现多方仲裁也给与关注即间接路径:通过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作为解释工具在具体案件中实现合并仲裁或同意第叁方加入的多方仲裁效果。在路径的选择上主要国家的立法例以及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折射出一些问题,譬如,路径选择的单一、强制模式与非强制模式的博弈、操作规则的缺失。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剖析总结出路径选择时的考虑因素以及仲裁的承认与执行对路径选择的影响。第叁章将针对多方仲裁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仲裁庭组成作进一步的探讨。总结主要国家的立法以及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在组庭问题上的不同做法,归纳出允许当事人选任以及直接指定两种模式。并指出这两种模式实现的障碍分别是有违平等性原则的危机以及构成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贬损。最后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允许当事人选任的模式为蓝本,在细节上作出兼顾平等性原则的改动。最后一章将主要讨论我国多方当事人仲裁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国内仲裁立法、两大涉外商事机构的仲裁规则及其仲裁实践的分析,总结了多方仲裁在我国的实践现状与问题:即立法上无规定;两大机构的仲裁规则均无第叁方加入仲裁的规定;仲裁实践中对合并仲裁的适用条件极为严格。针对上述问题从补全商事仲裁国内立法的空白、修改仲裁机构规则以及协助在仲裁协议中拟定多方仲裁条款叁个方面为完善我国多方仲裁提供建议。
李颖[5]2004年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文中提出现阶段,国际商事仲裁已经成为解决商业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当前我国的仲裁法以及仲裁实践还存在着各种层次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是当务之急,也是我们改变落后局面的必由之路。 文章围绕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展开论述,主要涉及了叁个方面的内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的认定;瑕疵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仲裁协议对合同未签署人的效力问题。 因为对于仲裁协议的书面要求各国的做法基本一致,但对于书面形式的认定却存在很多的差异,或严格或宽松。所以在第一章中,主要讨论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的认定问题。笔者认为:当前的仲裁法律在针对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认定上应该以“宽松”的态度来解释,这样才有助于推动仲裁业的发展。 第二章主要研究了瑕疵仲裁协议效力认定问题。文章首先认定,瑕疵仲裁协议并非是无效的仲裁协议;然后引入了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机制。其中对法院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所涉及的一些问题作了较详细地论述。 第叁章主要讨论了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人的效力问题,文章着重论述了合同转让情形下仲裁协议的约束力问题,考察了“仲裁条款是否随合同权利转让而自动转让”原则。文章对仲裁条款随合同自动转让原则的实质进行了探析,认为各国在合同权利转让后,仲裁条款是否转让问题上,纷纷采取自由开放的做法,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支持仲裁的政策考虑。这样正与第一章的“对于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的宽泛解释态度”不谋而合。 文章立足于我国的立法和实践,采取了比较研究的方法,针对相关的问题,阐述和分析国外和国际公约的做法,得出了相应的观点和建议。另外,文中采用了历史研究方法,对于一些相关问题的学说,按照它们的发展先后顺序进行了纵向研究,对一些理论上的观点和实践中的做法加以了介绍和分析。 本文的一个重要宗旨是促使当事人能够重视仲裁协议规范化,以至于在签订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时候便有一种保护自己的意识,或者说,明白怎样签订一个合格的仲裁协议。
杜丽君[6]2016年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研究》文中提出当今世界,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已越来越多地被当事人所接受和认可。而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20世纪以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大量涌现。这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以其固定的办公地点、组织结构、稳定的程序规则、完善的管理制度,对仲裁过程有效的监控及其自身在国际社会的地位与影响等优势为在国际上广泛宣传和倡导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就是其中被最广泛接受与使用的仲裁机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自1923年成立以来,通过对其仲裁规则的不断修订与完善,通过对其所受理仲裁案件的审理与评析反思,通过对众多仲裁课题的研究与讨论,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作出了特别突出的贡献。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研究商事仲裁制度,尤其是想把握现代商事仲裁制度的精神内核及发展趋势,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是一个极好的研究对象。鉴于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国际知名商事仲裁机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因此在导论部分,除了一般论文所必需的“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等介绍以外,还特别针对“商事仲裁”、“仲裁机构”这两个与本文研究对象最为密切且重要的概念作了界定与说明。除导论外,本文实际由叁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即第一章)以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历史演进为依托,引导出本文的研究对象——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第二部分(即第二、叁、四章)重点研究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运作机制、仲裁规则以及经典案例,该部分也是文章的精华所在;第叁部分(即第五章)进一步探讨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中的某些独特的制度设计对于完善我国仲裁事业发展所具有的启发及指导意义。第一章介绍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起源。通过自古代到欧洲中世纪再到18-19世纪以来仲裁制度发展的回顾与梳理,试图找到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历史成因及演进路径,并自然引出20世纪以来国际商事仲裁最为显着的特征——机构仲裁之兴起与发达,为后文着重论述仲裁机构作好必要的铺垫。此外,对商事仲裁制度发展进程的梳理,也是为了从历史的角度更好地把握仲裁机构登上历史舞台的时代背景及其在当今仲裁制度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由此进一步引出本文要重点研究的对象——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第一章中针对国际商会及其仲裁院的设立背景、机构情况及两者之间的关系,笔者都作了必要的交待。第二章是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机制的研究。主要分为“仲裁协议研究”、“仲裁员研究”以及“审理范围书研究”叁块。之所以要对仲裁协议进行研究,是因为其对仲裁程序的启动、后续进行以及裁决的执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被认为是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石。在“仲裁协议研究”部分,笔者主要结合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及实践,对仲裁协议的基本概念、类型及构成要素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仲裁员是仲裁活动的主体,在具体案件的仲裁过程中,居于主持人和裁决者的地位。为此,文章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仲裁员的选任及对不适格仲裁员的处理规定上特别予以关注;此外,审理范围书是国际商会仲裁制度中一个非常显着的特征,因为世界上任何一个着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均未采用过这种文书。因此,对国际商会仲裁制度的研究离不开对审理范围书这一特别制度的研究。在文中,笔者论述了审理范围书的起源与内容,并对国际商会现行规则中这一独特制度进行了评价。第叁章是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规则的研究。一般认为,仲裁机构由叁个最主要的要素构成,即仲裁协议、仲裁员以及仲裁规则。关于仲裁协议和仲裁员的研究已在第二章中予以了详细阐述。国际商会最早的仲裁规则与调解规则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成立之前,于1922年就以国际商会通用的英、法两种语言进行了发布。随着国际上仲裁领域的立法变化以及国际商会仲裁经验的不断累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多次对其仲裁规则进行了修订。尽管如此,其仲裁规则的历史使命、世界性的使用范围以及明显的国际性特征一直没有改变。该院的仲裁规则始终只规定了一个总的框架,很少触及程序上的细节,并尽量避免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或其他法系在仲裁程序上的不足。因此,该仲裁规则在任何国家、不同法制、语言、社会制度、历史文化、民族习惯的背景下,都可以普遍得以适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对于各国的仲裁规则均起到了示范作用。在其多次的修订历史中,尤其以1955年、1975年、1998年以及最近修订的2012年仲裁规则最为突出和重要。授予仲裁庭对其所受理案件管辖权的“仲裁庭自裁管辖说”原则是在1955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修订中被引入的;1975年的仲裁规则则对仲裁程序的适用规则作了调整;对加快仲裁程序和一些实质性问题的响应促成了国际商会对其1998年规则的再次修订;而最新的仲裁规则是2012年版的,其在1998年仲裁规则的基础上,除了继续控制成本、减少仲裁程序的拖延外,还增加了针对诸如下述事项的新规定:涉及多项合同及多方当事人的争议;更新的案件管理程序;任命紧急仲裁员做出紧急措施裁令的规定;以及为推动解决投资条约及自由贸易协定项下所引起的争议的解决所作的修改。本章通过梳理1955年、1975年、1998年以及2012年这四个在国际商会仲裁发展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仲裁规则的修订,找出不同时期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及其所依据理论的发展路径,并以此试图把握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第四章是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经典案例的评析。通过对“仲裁协议的扩张效力”、“自裁管辖权原则”以及“仲裁裁决的行政监督”等具体制度的阐述,结合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实践案例,分析探讨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最有特色、最富争议但又是国际商事仲裁中最具普遍意义的几个重要问题。“Dow Chemical”一案就是在集团公司背景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至非签字第叁人的典型案例;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第10623号案件的裁决是国际商会仲裁庭在过去几十年里经常使用由《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所赋予的自裁管辖权的一个缩影;而“Banque Yougoslave”一案的判决则生动体现了法院对于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核阅裁决书制度的理解与支持。第五章通过对比以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为代表的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在仲裁协议、仲裁员、仲裁规则等各方面的通行做法,指出我国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结合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实际,文章对我国仲裁事业改革的目标与路径提出了探索性的建议。比如,有关仲裁协议的效力确认问题,我国目前的做法不符合国际上的通行惯例,即赋予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力;再如,建议改封闭式仲裁员名册为开放式名册,允许当事人在名册之外选择仲裁员;还有其他如临时措施制度、紧急仲裁员制度等等均存在进一步完善与发展的空间。
李晨[7]2013年在《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司法审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仲裁管辖权对于仲裁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其不仅是进行仲裁的基础,也是仲裁裁决最终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前提。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来说,仲裁管辖权问题更是因争议的国际性而对于实际操作来说显得更为关键和复杂。尽管国际商事仲裁属于一种民间活动,但其或多或少受到司法介入和影响。而在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问题上,法院的介入和审查则更为突出和明显。本文将聚焦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司法审查及其限制问题,通过分析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相关国际条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以及一些着名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重点考察最终仲裁裁决做出前后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司法审查限制两方面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围绕这一中心,全文共分为五章进行论述:第一章为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概述,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这一基本问题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和分析,首先对仲裁管辖权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区分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与国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意义进行讨论;紧接着进一步分析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国际性”在仲裁管辖权问题上所体现出来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也会对下文所讨论的司法审查及其限制问题产生影响。第二章为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司法审查的基本问题。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进行司法审查具有必然性,而这一司法审查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仲裁庭与法院的权力冲突问题。而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司法审查的范围又是一大基本问题,笔者对此进行了较为完整的归纳。第叁章为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司法审查的具体实施,从各国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来看,主要体现在最终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和之后两个阶段。笔者分别从审查方式和审查事由两个方面对这两个阶段的司法审查进行了具体的论述。第四章为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司法审查的限制,主要从司法体系即法院以及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这两方面对该种司法审查造成限制的可能性进行探讨。第五章为我国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司法审查的相关立法及实践,立足于我国在该问题上的相关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分析我国法下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所进行的各阶段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其可能存在的限制,指出其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本文旨在实现以下理论与实践意义:第一,分析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特殊性;第二,整理和归纳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司法审查的阶段及其模式;第叁,归纳和分析可能限制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司法审查的两方面因素及其实际作用;第四,提出对我国《仲裁法》在相关方面的修改建议。
王锐[8]2006年在《网上国际商事仲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仲裁机构也开始在因特网上尝试着一种新的仲裁方式——网上仲裁。这对传统仲裁形式而言是一次新的革新。网上仲裁以其与生俱来的方便、快捷等优点,自问世之初就受到了广泛关注。网上仲裁方式对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交易成本均是十分有利的,但对传统仲裁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的考验:诸如网上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网上仲裁的仲裁地问题、以及如何在虚拟的网络空间设置仲裁程序?网上仲裁应当满足什么样的条件?网上仲裁的承认与执行?为了对这些问题逐一作出回答,本文着重结合网上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探讨国际商事仲裁因其程序在网上进行而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参照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并根据自己的研究,对网上国际商事仲裁的原理、特点、争议解决实践以及在未来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障碍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得出了客观可信的结论。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为网上国际商事仲裁的概述,介绍了互连网的普及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网上仲裁的概念,进行网上仲裁的媒介以及网上国际商事仲裁在世界范围和中国的最新发展动态。第二章介绍了网上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及其分类。第叁章和第四章集中探讨了网上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网上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问题、网上仲裁地空缺问题、以及网上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本文最后一章则对完善我国的仲裁立法与实践和加快网上国际商事仲裁的现代化和国际化的步伐,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结论指出,与国际上通行的网上
胡荻[9]2014年在《国际商事仲裁权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仲裁这一历史厚重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国际商业贸易日趋活跃的环境下,不断焕发出新生般的活力和光彩,集高效、灵活、中立、专业等优势于一体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已受到许多当事人的青睐。与此同时,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仲裁制度的构建问题上,我国立法却显得较为粗陋而饱受诟病;其中,对争议解决主体——仲裁庭地位的忽视,直接导致了仲裁庭授权不足、内容不全和监督不当等问题,造成了立法与实践的脱轨。因此,本文以国际商事仲裁权为选题,对这一问题的国际立法和实践趋势进行系统完整地阐述,从而为完善我国的仲裁权体系以及仲裁立法提出相应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进行展开。第一部分是国际商事仲裁权的法律界定。首先,本文明晰了国际商事仲裁权的定义,采用广义的解释方式将国际商事仲裁权界定为仲裁庭在法律授权和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解决具有国际性因素的商事争议,并作出公正裁决的权力。其中,国际性因素即是指仲裁当事人、争议客体或是内容,具有跨国因素;商事争议则泛指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事性质关系所引起的争议。在此基础上,国际商事仲裁权具有叁大主要特点,即以当事人授权与法律授权为共同构成权力来源、以解决当事人国际商事争议为目的,和以国家司法权为最终保障。这叁大特点是对仲裁权定义的深化,能够帮助区分仲裁权与民事审判权、仲裁机构管理权和调解权。而仲裁性质的认定对仲裁权的法律性质也有着直接的影响,就现有立法和实践看来,混合理论更为直接地反映出仲裁权的现状,也能够更为便利地支持仲裁权的体系化。此外,国际商事仲裁权的价值取向也影响着仲裁权的规制和行使,自由是国际商事仲裁权的基本价值取向,而公正和效益两大重要价值则应予以融合和兼顾,但在对立时则应以效益价值为优先。第二部分是国际商事仲裁权的来源。仲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因此,当事人的授权是具有基础性地位的,其所涉及的内容也较为广泛,一方面,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取得管辖权的基础,且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看来,这种有效性的要求在不断放宽,例如各国对瑕疵仲裁协议的补救,使得当事人选择仲裁的简单意思表示一般即可构成对仲裁庭管辖权的有效授予;另一方面,当事人也具有充分的对仲裁庭组成的决定权,以及其后对仲裁庭具体权力的授权自由。同时,法律作为仲裁庭权力的另一重要来源,不仅表现为决定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而且还包括建立一套仲裁程序的体系。当事人授权和法律授权之间是相互补充,相互限制的,二者缺一不可。第叁部分是国际商事仲裁权的具体内容。本部分内容以权力的分配和界限为角度,首先对仲裁庭确立自身管辖的权力进行分析。面对各国对自裁管辖权消极效力的异议,从保障自裁管辖权的实际作用上考虑,保证仲裁庭的优先决定权,限制法院决定管辖权异议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同时,法院对仲裁庭管辖权决定的监督阶段宜予提前,从而平衡提高监督效率的要求。其次,针对仲裁庭的程序控制权,首先应当肯定的是,除非当事人或法律另有规定,仲裁庭应当对仲裁程序有完整的控制权,其中包括证据的取得和认定,决定采取临时保全措施等方面的权力;并且在必要情况下,法院也应当对仲裁权的行使进行协助,例如在对第叁方的取证问题上。最后,仲裁庭还应当享有完整的裁决权,即包括决定法律适用、实体争议处理和对仲裁裁决进行补救叁大方面。在支持仲裁的理念背景下,总体而言仲裁权已实现较高程度的自由化,并呈现出多方面扩张的趋势。第四部分是国际商事仲裁权的行使。本部分首先明确了仲裁权行使的叁大原则,即遵循依据授权、程序正当和高效性原则。其次,就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方式而言,在多数决定无法适用的情况下,以首席仲裁员意见为准的做法相较于坚持多数决定的做法有着明显的效率上的优势。此外,允许首席仲裁员单独对部分仲裁程序事项做出决定的做法也进一步丰富了仲裁庭决定的方式。缺员仲裁的问题是目前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一大挑战,一方面其在仲裁实践中存在切实需要,另一方面其破坏了仲裁庭行使仲裁权方式的基本格局,存在破坏程序公正的质疑。因此,仲裁庭在面对这一问题时,必须回归应当适用的法律,根据法律的要求谨慎决定是否进行缺员仲裁。最后,本文也对仲裁庭无权行使仲裁权、越权行使仲裁权以及怠于行使仲裁权叁大类不当行为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第五部分是国际商事仲裁权的监督。有权力就必然有监督,仲裁庭的权力也不例外。各国对仲裁权的监督主要通过两大类方式加以实现:其一是直接控制责任人,追究仲裁员的相应责任;其二则是控制行为结果,通过仲裁裁决间接监督仲裁权。这两种方式在不同层面上实现了对仲裁权行使问题的监督,同时合理的监督制度也需要平衡仲裁庭的独立性和中立性需求。因此,监督必不可少,同时也需要克制,不能过度。第六部分是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权的立法现状和完善。纵观我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权的立法,仲裁权授权不足、内容不完整以及监督不适当等问题都显得较为突出。首先,我国立法对当事人授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且要求较为严苛,法律授权的作用又不充分,规定零星琐碎又不重视对仲裁庭的授权或是协助。其次,受到授权不足问题的影响,我国仲裁权内容也不完整。我国是少数未引入自裁管辖权制度的国家之一,仲裁庭既无权要求当事人或第叁人提交相关证据,也无权做出临时保全措施的决定,法院对仲裁的作用也是限制监督大于协助。这些权力上的不充分都会直接影响仲裁程序的顺利开展以及仲裁庭裁决权的行使。再次,我国立法对仲裁员法律责任的构建也不尽合理,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也存在期限过长以及审查范围规范不恰当的问题。因此,针对上述各项问题,我国立法应当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予以改进和完善。
谭立[10]2015年在《商事仲裁程序问题的经济分析》文中提出商事仲裁是国际通行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争议当事人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现有的商事仲裁机制在多个方面已经无法满足争议当事人的需求。争议当事人在追求己方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通过各种方式寻求对商事仲裁的改变。目前,国内仲裁机构还未对仲裁实践中的问题给予足够重视,还未对争议当事人与仲裁庭的实际需求做出回应。本文结合仲裁实践中已经出现的各种问题,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分析这些问题出现的成因以及发展情况,并对现有仲裁机制的调整及应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本文除了导论和结语之外,正文分为六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仲裁协议的经济分析。本章回避了传统研究内容,首先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了实践中出现的仲裁地之争的问题,然后根据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分析了选择性仲裁协议以及概括性仲裁协议的效力。第二章,仲裁规则的经济分析。本章以实践中出现的规则完整化倾向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分析和制度分析方法分析了这种倾向的成因。然后通过成本收益理论分别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对完整化倾向进行分析,最后通过对比分析国内与国外仲裁发展的不同道路,说明国内仲裁不具备国外仲裁自我调整的可能,国内仲裁机构要避免出现规则过度完整所引起的制度性阻碍。第叁章,仲裁请求提出的经济分析。本章首先分析仲裁请求提起程序中的“权利不均衡状态”,以仲裁机构受理申请人仲裁请求为分界点,在前一阶段,申请人权利的行使明显受到限制,仲裁请求“明确而唯一”的要求、“一事不再理”规则的设置使申请人提起仲裁的行为难以自如实现。相反,在受理后的阶段,申请人权利得到扩充,仲裁请求的变更和撤回规则使申请人掌握着仲裁程序的主动。本章对申请人行使权利与当前的仲裁环境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运用“蛛网模型”分析申请人变更或者撤回仲裁请求对仲裁环境的影响,说明仲裁机构应当适当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然后对预备性仲裁请求、重复性仲裁请求进行研究,通过当事人双方收益对比说明预备性仲裁请求存在的意义,并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说明仲裁中一事不再理规则的不适应性。第四章,仲裁庭组成程序的经济分析。本章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仲裁员的选定,二是仲裁庭的组成规则。首先分析当事人和仲裁员的实际需求,以促进两者之间的信息平衡,实现两者需求的有效衔接。然后分析现有仲裁规则下仲裁庭组成程序的“异化”趋势,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各类组庭方式和实际效果,并提出修正后的仲裁组庭规则。第五章,仲裁调解的经济分析。本章分析实践中存在的两种冲突:一种是仲裁庭与当事人之间的调解意愿冲突。另一种是当事人调解意愿与调解技巧之间的冲突。文章通过分析影响仲裁庭与当事人调解意愿的因素以及之间的关系,说明相互配合是解决第一种冲突的手段;通过尝试使用经济学中的双边垄断理论和博弈论的方法分析第二种冲突产生的原因,说明当事人自发调解并无深层次动力,只有通过外部引导的方式才能促进当事人积极调解。第六章,仲裁裁决的经济分析。本章首先分析仲裁裁决的可接受性问题,分析仲裁庭与争议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平衡引起的冲突,然后对仲裁庭分阶段披露裁决信息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最后分析“一裁终局”规则的经济价值,提出一裁终局与裁决救济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参考文献:
[1].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理与实证研究[D]. 刘晓红.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2].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制度研究[D]. 郭晓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5
[3].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法律问题研究[D]. 张贤达. 大连海事大学. 2018
[4]. 国际商事仲裁中多方当事人仲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蒋茜蔚.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5].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D]. 李颖. 上海海事大学. 2004
[6].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研究[D]. 杜丽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7].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司法审查研究[D]. 李晨. 复旦大学. 2013
[8]. 网上国际商事仲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王锐. 四川大学. 2006
[9]. 国际商事仲裁权研究[D]. 胡荻. 华东政法大学. 2014
[10]. 商事仲裁程序问题的经济分析[D]. 谭立. 武汉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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