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与发达国家农业保护政策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世界贸易组织论文,发达国家论文,规则论文,政策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发达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的确立
20世纪30年代严重的经济危机确立了美国与法国现行农业干预政策的基础。在此之前,两国都曾经就干预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但都未能付诸实施,主要是因为政治上的不同意见。但当农产品价格在30年代初期疯狂下降时,人们普遍意识到必须采取措施。最关键的立法,美国出现在1933年,法国在1936年。在罗斯福政府颁布的《1933年农业调整法》中,确定支持农民收入作为农业政策的主要目标,即应使农产品的购买力恢复到对农场主比较有利的1909-1914年的水平。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的农业政策几经调整和修改,但直到1996年FAIR法颁布之前,对农业的价格支持一直是美国农业政策的最重要手段和基本方向。美国的这种价格支持政策的主要内容有:(1)控制耕地的种植,实施休耕补贴;(2)提供无追索权贷款,制订目标价格,对农产品实施差额补贴;(3)实施农产品联邦储备和农场主储备计划;(4)控制外国农产品对本国市场的冲击。
在1996年以前,除了这些价格与收入政策外,美国政府对农业的支持还包括:(1)采取措施扩大农产品的有效需求。(2)建立农业持续发展的基础和机制。
欧共体于1962年出台共同农业政策(CAP)。对于谷物、畜产品分别制订不同的保护手段。对于谷物,进口必须通过相对内部目标价格设置的门槛,支付等于世界价格和门槛价格之间差额的关税。出口将得到变动补贴,使其再次退回到世界价格。成员国当局(用共同体资金)以干预价格进行的干预购买为市场设置了最低价。其它,对奶制品、牛肉、猪肉、糖等农产品,都实行保护价格。在这种保护价格的支持下,欧共体的一些农产品于1968年出现过剩,所以,1968年又出台了曼休特计划(Mansholt Plan)。该计划鼓吹欧共体农业已有相当过剩的生产能力,提出必须促进结构调整以允许农场主自己养活自己,价格水平必须用来引导生产(而不是支持太小而没有竞争力的农场的收入)。
日本为了加强农业现代化,在1961年制订了《农业基本法》,目的是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缩小工农收入差别,该法确定了日本在农业方面实行高度的农业保护政策。政策主要包括三大政策体制:一是培育独立经营农户向畜牧业、园艺业调整生产结构的生产政策;二是在政府控制下的农产品价格和流通政策;三是促进就业转移的政策。
二、发达国家农业保护政策所引发的问题
美国农业保护政策的实施对美国的收入再分配与公共财政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在收入再分配方面,主要通过测度政策所造成的生产者补贴等值(product subsidy equivalent,PSE)与消费者补贴等值(consumer subsidy equivalent,CSE)来衡量。农场主在得到生产者补贴等值的另一面是消费者为此多付出的代价。在公共财政方面,价格支持使政府财政包袱沉重。
对于欧共体来说,生产者补贴等值明显高于美国。农业预算面临巨大压力,为干预市场价格,补贴农产品出口,农业方面的开支一直是欧盟财政的一大负担。
日本的农业保护在发达国家中是属于最高的国家之一,所以引发的财政负担也严重。
除了这些内在压力之外,发达国家各国对本国农业的干预和保护导致国际贸易战频繁发生。一国对本国市场的进口限制和对国际市场的出口补贴必然损害他国的利益,利益受损的国家往往实行有针对性的贸易报复,导致农产品的贸易战。这种以牙还牙的贸易战一方面引起了全球农产品市场的动荡,另一方面也严重损害了以出口初级产品为主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所以,世界各国客观上要求有一套国际规则来对农产品的贸易加以约束,世贸组织农业协议正是顺应了这种要求,而执行农业保护政策的发达国家也必须按照这些规则与要求对原来的农业保护政策进行改革。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农业规则要求
在工业产品的贸易越来越规范化的同时,农产品的贸易一直处在发达国家的保护之中,这种情况的存在与主张全球自由贸易的世贸组织有关。世贸组织的前身——关贸易总协定原来的农产品贸易规则存在一个严重缺陷,即允许各缔约方利用非关税措施如进口配额及补贴等对农产品实施保护。结果,许多国家纷纷对进口农产品实施高关税措施,严重扰乱了农产品贸易的正常秩序。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经过各方共同努力,终于达成并通过了《农业协议》,使偏离贸易自由化轨道的农产品贸易,回到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之下。
世贸组织的农业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及其要求:
1.扩大农产品市场准入。通过各缔约方实施的关税、进口数量限制等措施,削减和废除市场准入的保护,建立公平的、市场导向型的农产品贸易体制。其具体内容包括:(1)非关税措施的关税化;(2)最低市场准入承诺;(3)特殊保障措施的实施;(4)削减农产品进口关税;(5)对关税配额的规定。
2.削减农产品生产补贴。《农业协议》把生产补贴分为绿灯补贴和黄灯补贴。绿灯补贴是指没有或仅有最微小的贸易扭曲或影响生产的作用,以及没有对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的补贴。协议允许使用这类补贴,并且不必承担削减的义务。黄灯补贴为必须削减义务的补贴,是指普遍适用于所有农产品的生产补贴和收入补贴,主要包括国内价格支持补贴。
3.削减农产品出口补贴。
4.规范卫生和植物检验措施。世贸组织的这些农业规则第一次把农产品贸易置于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之下,对发达国家的农业保护政策提出了挑战,其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四、发达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的改革
发达国家在财政预算的内在压力与世贸组织农业协议的外在压力之下对自己的农业保护政策进行了各自的改革。
美国于1996年签署了《1996年联邦农业完善与改革法案》(简称《1996年FAIR法》)。该法案对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沿袭近70年的传统农业政策作了重大变革和调整,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通过7年调整期(1996-2002年),联邦政府将停止对农场主有关价格和收入支持方面的一切补贴,取消农民在播种面积和种植品种上的限制。相应的农产品计划、目标价格、差额补贴、农场主自有储备计划等不复存在。基本保留无追索贷款,但方法有所修正。对实施1996年FAIR法的整体效果,目前只能猜测。但目标是希望通过更多地依赖市场来提高美国农业的生产率。
在1992年,欧共体对共同农业政策进行了重大的改革,于当年的5月22日通过了麦克希瑞计划(Macsharry Plan),农业保护政策由原来的市场价格支持改为向生产者收入支持。改革的协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分阶段大幅度降低农产品的担保价格,取消油料作物和蛋白质作物的价格支持。最终目标是使欧盟市场价格向世界市场价格看齐,消除其差距。(2)引进有条件的直接收入补贴政策工具,以稳定农业生产和增加生产者的收入,最终实现从价格支持政策全面转向收入支持政策。(3)加强实现农业生产结构的结构性措施的实施力度和范围,如实施多种形式的退休收入补贴计划;加强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鼓励“绿色食物”(不使用化肥和农药)的生产等。
在1992年改革的基础上,欧盟委员会1997年提出《2000年议案》,并于2000年开始实施。该议案将共同农业政策转型为“共同农业和乡村发展政策”。新政策的主要部分是进一步减少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强调市场机制作用。采取的措施包括:(1)减少市场价格支持;(2)逐步改变对农民的直接支付形式;(3)消除谷物出口补贴。
日本于1999年7月通过了新的《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同时废止了1961年制定的《农业基本法》。新基本法在农业政策方面的改革主要包括:(1)农产品关税及贸易政策改革;(2)改革农业的国内支持政策;(3)大米流通体制的改革;(4)农户经营体制的改革;(5)农协的改革。
在这些改革措施执行以后,造成农产品贸易扭曲的关税、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有了相当程度的降低,但并没有改变发达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的本质。
五、结论
第一,发达国家对国内农业部门支持与出口部门的补贴已经导致农业贸易的混乱,增加了国际食品市场的不稳定性,导致世界农业资源错误配置,所以,从全球范围来看,发达国家农业政策总的方向应该是减少农业保护主义。
第二,发达国家尽管在公共预算和国际关系的压力下对农业保护政策进行了改革,但对农业的保护始终存在,只不过保护的形式有所改变,即从价格支持保护改为收入支持保护或者更小扭曲农业生产或农业生产结构的绿灯保护。也就是说,要真正完全取消发达国家农业领域的保护几乎不可能,因为农业领域的保护不只是由经济因素决定,还涉及政治因素与环境因素。
第三,农业的保护与经济发展程度是密切相关的。也就是说,在经济发展程度低时,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农产品处在供给不足的状况,工业部门与农业部门处于不平衡之中,对农业的保护政策很难是价格或收入支持。在经济发展程度提高后,特别是农业领域成为一个社会的小部门以后,农业往往变成了受保护的产业,不管这种保护是采取价格保护还是采取收入保护。明白这一点,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政策制定有很重要的意义。发展中国家的农业政策表现为国内农业生产者的价格明显低于世界市场的价格。低生产者价格抑制了国内生产而鼓励了粮食进口,收入就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转移给了消费者和纳税人。在这种背景下,新古典经济学家给发展中国家不利农业价格政策开出的处方是理顺农产品的价格,让国内农产品的价格等于国际市场上的价格,这种改革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实行,但效果并不明显。其中主要的原因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粮食生产产量提高的主要因素是技术与制度的创新。所以,发展中国家成功地转向充满活力的有效粮食生产体系主要取决于合适的技术进步,以及互补的制度适应性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