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新社会阶层优秀分子入党的逻辑证明_党的纲领论文

吸收新社会阶层优秀分子入党的逻辑证明_党的纲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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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工人阶级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整体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大大增强了党的阶级基础。与此同时,我国的社会阶层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引下,这些年来新阶层中的广大人民,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而能否把新的阶层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给予了肯定的回答。他指出:“来自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干部的党员是党的队伍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同时也应该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并通过党这个大熔炉不断提高广大党员的思想政治觉悟,从而不断增强我们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一、新阶层中的人员是在改革开放政策指引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实现了拨乱反正,把工作中心转移到了经济建设上来,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并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针对我国存在的不同生产力水平的实际,采取了实事求是的态度,允许与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多种经济形式的存在,从而促进了生产力的快速发展。这其中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人员,绝大多数是遵纪守法的,是靠自己的诚实劳动和科学管理发展起来的,是在邓小平经济“大政策”和“先富共富”理论的指引下发展起来的。1978年12月,邓小平讲:“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正是在这个“大政策”思想的指引下,我国人民破除了怕富、不敢富的畏惧心理,不再认为贫穷就是社会主义,不再把致富看作是走资本主义道路,从而使我国一部分人先富裕了起来,加强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他们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推动了我国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大军的一支重要力量。当然,我们不能否认新的阶层中的人也有违法乱纪的行为,但这些人决不是新阶层的主流群体。应该说,把新阶层中那些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为我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更有利于调动最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有利于我党带领广大群众共同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社会主义事业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事业。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必须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如果我们不能把新阶层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而用“左”比右好的教条主义态度对待这一问题,或者说不能用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态度来解决这一问题,那么我们党在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就不会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

二、要把阶级或阶层这一集合概念与阶级或阶层中的个体这一非集合概念严格区别开来,不能把党员的成分作为判断党的性质的标准

所谓集合概念就是思维所反映的对象是集合体的概念。集合体是由个体组成的,其特点是集合体具有的属性个体不一定有,个体具有的属性集合体不一定有。就阶级这一概念而言,属于集合体概念。无产阶级是一个集合体,它是由许许多多个体,即工人(非集合概念)所组成的。无产阶级具有组织性、纪律性、大公无私、革命最彻底等品格,但作为无产阶级这个集合体的个体,即每一名工人不一定都具有这些品格,也就是说有的工人具有这种品格,有的则没有这种品格。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曾经就犯过把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混为一谈的逻辑错误,认为集合体具有的属性个体一定有,进一步讲就是认为无产阶级具有的属性每一名工人都有。为了强调工人出身,党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出了工人出身的向忠发担任党的总书记,实质是把党员的成分作为判断党的性质的标准,这样做的结果并没有防止党遭受错误路线带来的损失,也没有防止党的总负责人的被捕叛变,反而给中国革命造成了严重损失。事实上,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曾有许许多多出身于农民、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等非无产阶级的人愿意为党的纲领而奋斗,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坚定党员,为中国革命事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例如,由周恩来介绍入党的杨度曾是拥护袁世凯当皇帝的著名保皇党人,但这并不妨碍他后来成为坚定的共产党人。因此我们应该清楚,作为工人阶级这个集合概念和作为工人这个非集合概念是不同的。依此类推,作为新阶层这个集合概念与作为组成新阶层中的个体人员这个非集合概念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不能认为某个阶层不具有工人阶级的属性,从而否认他们中有的人承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为党的纲领和路线而奋斗的先进性。如果把他们中的优秀分子拒绝在党的大门之外,其结果是不利于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江泽民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实际上已经严格区分了阶层和构成阶层的个体成员这两个概念。他讲,看一个政党是否先进,是不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主要应看它的理论和纲领是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是不是代表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是不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占有财产的多寡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主要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了什么样的贡献。

三、许多党员和非党积极分子加入到新阶层中及新的阶层中涌现出的新的优秀分子,说明了在新的阶层中发展党员的合理性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动力,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法则。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一些老的企业由于没有跟上科技时代发展的步伐,产品科技含量低,没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缺乏科学管理,经营不善,没有市场竞争能力,不适应新体制发展的需要而被市场淘汰,宣布破产。企业的破产给职工带来的困境是下岗,无论你是不是党员都毫不例外。也就是说,在下岗的队伍中除了大量的普通工人外,还有许多党员和非党积极分子。面对严酷的现实,许多党员和普通工人一样重新考虑再就业问题。他们中有的受雇于人,有的自立门户成为个体经营者,有的经过几年的发展成为企业主,拥有一定的资本,并为国家安排了许多下岗职工。这些党员和普通下岗职工一样成为新阶层中的组成人员。然而,我们决不能因为他们是新阶层中的人员就否认了他们原来所具有的先进性。只要他们遵守党纪国法,仍然能按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他们还是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成员,仍然不愧于共产党员这个光荣称号。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在下岗的工人中,还有许多原来就向党组织递交过入党申请书、积极靠近党组织、一心为党的事业而努力工作的党外积极分子。他们在新的阶层中,仍有入党的愿望,并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按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努力为党工作,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因此,我们也不能因为他们是新阶层中的人员就认为他们不应该再成为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因此,把这些人吸收到党内来,并带领更多的群众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有其合理性的。这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党的建设和实现党的任务的需要。事实上,在新阶层中有许多人有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强烈愿望,有愿意为党的事业而努力奋斗,并具备了入党条件的人,把他们吸收到党内来,可以增强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实现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的统一,从而带领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共同推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四、财产的多寡不能成为判断新阶层人员入党的政治标准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讲到:“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从最终意义上讲,共产党人的最终目标是要消灭私有制,使人类获得彻底解放,实现共产主义。这种最终意义上的消灭私有制并不等于立即消灭私有制。我们不能从固定的公式出发,把经典作家在一百五十多年前考察资本主义所得出的科学结论机械地套用到我们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建设上来。我们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存在是因为它们适应了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允许它们的存在与最终消灭私有制,实现共产主义并不矛盾。恩格斯也曾经讲过:“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如果我们把新的社会阶层中的优秀分子拒绝在党的大门之外,那么就会与改革开放的政策和邓小平理论相悖。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同步富裕是不可能的,幻想同步富裕的结果只能是平均主义和共同贫穷。共产党人就是要让工人阶级由“无产”变为有产,就是要让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与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以先富带动后富,最终达到人们的共同富裕。如果我们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和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或者说把具有一定财产并雇佣他人的人看成是共产党的异己力量,不承认他们中有的人承认党的纲领并愿为之奋斗,那么我们就会自觉不自觉地否定改革开放以来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就会得出越穷越革命的错误结论,就会重走“文化大革命”的老路,就会与邓小平“先富共富”的理论和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论相抵触,就会与共产党的纲领相抵触。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防止“左”比右好的错误观点。

我们今天社会中存在的新阶层,包括私营企业主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和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鼓励、引导和扶持下发展起来的,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私营企业主。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私营企业主,即资本家在追求高额利润的同时,客观上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为资本主义制度提供物质基础;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私营企业主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资本家。如果他们参加企业的管理,那么他们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如果我们简单地把他们归结为剥削者,认为只要手中掌握生产资料就是异己的力量,不给他们政治地位,必然会带来消极后果,对巩固执政党的地位和加强党的执政基础都是不利的。虽然我们不能否认在新的阶层中一些人员占有一定财产和雇佣他人的事实,但我们不能把国家政策允许的经济关系当作政治标准,从而拒绝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加入中国共产党。事实上,他们客观上在为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提供物质基础,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我们必须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用邓小平理论来指导自己的行动,根据新情况,研究新问题,用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态度去观察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既防右又防“左”,在建设党的问题上有所创新,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向更高的目标前进。

五、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要严格把好质量关

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干部中的党员是党的队伍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这一点我们必须清楚。然而,我们并不排斥在新的阶层中发展党员。我们吸收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入党,决不是无原则地敞开大门,把他们作为发展党员的重点,更不能把那些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中国共产党党员,使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受到损害。为此,我们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不搞一哄而起,降格以求。要严格按照党员的条件去发展党员,认真履行党员的手续,真正把那些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为党的纲领和路线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要严格防止以经济实力作为政治标准,以为社会捐助财物多少和个人名气的大小来作为衡量吸收党员的标准的错误做法。要注重在思想上建党,加强对新的阶层中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他们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信念,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提高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水平,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解决思想入党的问题。

总之,党员的成分不能作为判断党的性质的标准,吸收新的阶层中的优秀分子入党,主要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要把那些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从而使中国共产党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带领人民共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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