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公署与反腐败行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署论文,香港论文,廉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香港廉政公署(以下简称廉署),于1974年2月15日依据《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而成立,直接向港督负责,独立于港府其他机构,专事反贪污反贿赂的廉政肃贪行动。
〔1〕
香港的开埠及发展,本来就与英商行贿、走私的活动分不开,港英当局的管理机构中贪污、受贿也是“司空见惯浑闲事”。1898年前,对于公职人员的此类行为,一般是处以罚款了事。罪重罚轻,又无法律明文,根本不能阻遏腐败的蔓延与恶化。如:曾任裁判司和警察总监的威廉坚在1847年被控贪污受贿,港英当局成立调查委员会,也没查出子午卯酉,最后不了了之。
1898年,港府颁布《惩罚不端行为条例》,首次将行贿、受贿列为非法,但只算是“轻罪”。据《轻罪惩治条例》,只处以500港元以下罚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过轻,对腐化行为也缺少震慑作用。
1948年,港英当局公布《反贪污条例》,将贪污罪刑罚加重为罚金10000港元以下,最高刑期7年。不仅是行、受贿双方,连代理人也列入贪污受贿罪的主体,并允许港英当局调查嫌犯的银行帐户和财产状况,消费水平。但仍未能有效打击或抑制贪污的泛滥。
在50、60年代,香港社会犯罪肆无忌惮,黄、赌、毒三害横行,港英当局人员则利用职权敲诈、勒索、受贿,纵容犯罪行为,以至有“不送礼、不行贿”,则“一事无成”的说法。
1952年,港府警务处刑侦部设反贪污股,由1名警长负责。但成立几年办案不力,每年查处的贪污案多不过20件,少则2、3件,与警界贪污、受贿盛行的实际情况大不相符。即使查处的案子,也多以违纪处理,让当事人停职或退休。
为加大反贪力度,港英当局将反贪污股与反毒品局合并,又升格为“部”,负责人也升到警务副处长级。同时,成立总检察长为首,包括布政司、立法司、编制司、警务处等各部门高级官员组成的顾问委员会,监督、指导反贪反毒部的工作。
1971年5月,港英当局又发布《防止贿赂条例》,条例规定的罪行有8项。凡公务员及其家属所有之财产与合法职务收入不相符,又不能对其来源合理解释,则认定其部份财产为非法收入,予以没收。当事人不仅要受法律制裁,还不得再出任公务员。
但反贪侦办一直归警务处管辖,而警界恰恰是贪污、受贿之渊薮。各警所在辖区内收取“保护费”,允许妓院、赌场公开经营,保护费按警衔高低分配,总金额高达10亿港元。利润之丰,连汇丰银行都自愧弗如。“五亿探长”吕乐和总警司葛柏,即为其中巨恶。
70年代初,基于市民和舆论强烈要求,港督麦理浩委派“特委会”调查警方腐败黑幕,由原最高法院深孚众望的大法官白利屈负责。几个月后,“特委会”提出报告认为,日常与民众接触的港英当局部门均存在贪污现象,警界尤烈,即使案发,也彼此包庇,有的案件甚至由被调查者领导进行。民众对警方失去信心,根本不举报贪污案件。所以必须成立专门的反贪污机构,打击贪污、受贿的行为。
港督因此建议立法局制定相应法律,立法局于1974年2月15日通过“廉署条例”,香港廉政公署遂诞生。
〔2〕
廉署为4级架构,廉政专员是最高长官,直接对港督负责,下设专员办事处为秘书班子,行政总部管日常事务,还有3个职能处。其经费由港英当局预算内开列,布政司和审计处审核,港督批准。全员编制1161人,到1993年底为1090人,其中执行处758人,防贪处58人,社区关系处196人,行政总部78人。
廉署职能:接受对贪污的举报,调查涉嫌的公务员,审查公职机关的办事程序,向社会宣传反贪反腐。廉署权限:可无须拘捕令扣押嫌犯,可无搜查证入室搜查,可查、扣充作物证之物品,可检查嫌犯保险箱和银行帐目,可令嫌犯交出护照以防外逃。
1.执行处 是廉署各部门中人员最多的,下设4个调查科,1个举报中心。一般工作程序是,接受市民举报,展开调查,查实罪责后,经律政司认可,即可起诉。执行处长1人,由廉署副专员兼任。
若遇重大案件或情况紧急,为防止罪犯逃逸,或销毁、转移罪证,执行处调查科人员往往行使先行搜查或拘捕的特殊权力。
2.防止贪污处 设处长1人,助理处长2人,下设2个科,每科分3个小组,每组有组长1人,调查员4-5人。管理组负责日常文秘事务。
该处主要职能,审查港英当局机关及公共事业单位,查找其工作程序上可能导致贪污的漏洞,然后提出改进的建议。另设1个私营机构顾问小组,专门为民间企业提供反贪咨询。
3.社区关系处 处长1人,下设2个科,8个分区办事处,分别每天24小时接受市民各种形式的举报或提供咨询;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宣讲反贪法规和职业道德,争取市民对肃贪工作的支持,还编写《廉署服务承诺》、《打击贪污,从速举报》等小册子,提出“公职人员,知情不报,只会让害群之马误你前程”,“大众市民,噤若寒蝉,只会使社会繁荣化于无形”,“商界人士,忍气吞声,只会令公平竞争荡然无存”等口号。
仅1994年,该处就为近2000家企业提供了“防贪指南”等材料;与中学德育教师举办多次短训班,研讨如何使青少年树立奉公守法、公平竞争的价值观念;为10000多名公职人员举办348次反贪讲座;向20000多名新移民进行了反贪为主的入境教育;同2000多名教育学院师生举办多种研习、讲座、报告;向小企业、小店铺发送13000多份反贪材料;大大增强了市民的反贪意识。
4.行政总部 由1名助理专员负责,掌管财务、人事、物资、培训及福利等。下设:训练发展组,统筹全署训练工作,掌管资讯中心,安排训练课程,赞助职员进大学或到国外深造。训练学校,主任1名,7名高级调查员任教,除训练本署职员外,还为港府各机构,乃至亚太各国提供训练课程,同时负责每年的职员报考工作。内部调查与监察组,由1名副处长负责,对被指控渎职、贪污或刑事犯罪的廉署人员进行调查,并提出包括警诫、开除等多种形式的处理意见。
〔3〕
廉署成立伊始,即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查办了“葛柏案”,显示了决心、打出了威风,香港为之一震。
葛柏系警务处总警司,任职21年后,存入6国、十几家银行430万港元,是其全部薪金总额的6倍。反贪部令其解释财产来源,他闻风而逃至英国,消息传出舆论大哗,市民指责警方腐败无能。
于是,廉署应运而生,接管警方的反贪之权,于1974年将葛柏引渡回港。1975年2月,法院判决葛柏受贿罪名成立,入狱4年。廉署旗开得胜,声望大振。
紧接着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廉政风暴”。
1975年,指控11名工商巨头行贿;1976年,侦破探长戴福贪污案;1977年,大破尖沙咀警署集体贪污案,8个月内拘捕260名警员;1978年,指控118名警员受贿,其中22名警司。至此,廉署已破获23个贪污集团,其中18个属于警方。1978年7月,廉署踌躇满志地向港督报告:“本港凡10名以上公务员联手贪污之集团,均已全部粉碎。”
80年代,廉署先后查办了“裕民财务案”、“20幢问题公屋案”、“赛马舞弊案”、“巴士公司贿赂案”、“海外信托嘉华银行案”、“联交所职员贪污案”等,其中最后一案涉及拥有140亿港元、被称为世界10大华裔富豪之一、香港第3大富翁的李福兆,尤为震动。
李福兆曾任香港联交所主席,廉署指控他接受了1家公司100万股,利用职权批准该公司发行6700万股票,并将他拘捕、搜其住宅,后将案件移送法院,成为港埠轰动一时的新闻。
廉署刚成立时,香港市民对其能否扫荡积重难返的贪污恶行将信将疑,但廉署“不论案件大小,均全力以赴”,对市民投诉无不彻底追查、慎重处理,既“打老虎”,也“拍苍蝇”,成为贪污的克星,以出色的工作和业绩赢得了市民的信任。市民们也以大胆举报贪污支持廉署的工作。90年代以来每年举报的案件都达3000多件,其中1/3涉及警方或政府机构。
1992年的一次民意调查显示,74.6%的市民认为廉署工作卓有成效,75.2%的市民认为在“九七”之前廉署工作更为重要。1993年,廉政专员施百伟访问中国内地,与内地反贪机构交流情报和经验,开展反贪的合作。
1987年11月,150个代表团出席在港举行的国际反贪大会,1992年7月,又在港举行了亚太地区“关于贪污及相关罪行防止”的研讨会;1994年3月,廉署又主办了16国执法机构参加的国际反贪研讨会。这些国际交流活动既有助于廉署深入开展反贪活动,也是国际社会对廉署反贪工作的肯定。
〔4〕
廉署成立20多年,以反贪污为己任,成绩显著,有目共睹,但问题也在所难免。
1.体制上 依“条例”,廉政专员由港督任命、对港督负责,直属港督领导,任职期间不得兼任何其他公职,廉署也独立于其他港英当局机构。这就将反贪机构从执法系统分割出来,拥有特殊权力及运作方式,几乎不受什么制约。尽管是为快、准、狠地打击贪污,但既不利于执法体系的完整性,也不利于香港法制的运作及权力的互相制衡。
而且,廉署人事权独立,可自行招募职员,无须经过公务员叙用委员会。廉政专员亦可“无须任何理由解雇任何本署职员”。廉署内部互相监视、逐级制约的运作机制,也使其全部活动为少数高官操控,存在着变质为危害公众利益之特权机构的危险因素。
2.职权上 廉署职权载于“条例”中的即达几十项之多,且行使起来几乎不受任何制约。特权之大、权限之广,不仅香港法制史上独一无二,在当今世界各国也不多见。
如此特权对于有效反贪或有必要,但先行拘捕嫌犯、扣押物证之权,任意调查甚至个人隐私之权,奉行“举证责任在被告”(即被告如无法证明无罪,则反证其有罪)的侦讯原则,如当事人反对廉署特权,则指控其“不遵从调查”,使之负刑事责任等等,这都侵犯了香港市民的基本人权。
近年来,香港舆论强烈要求减少廉署特权,保障市民基本人权。立法局迫于压力,于1992年修订了“反贿”“反贪”及“廉署”等条例,修改了6条有关廉署特权的法条。
3.特殊性 廉署人员之多,经费之足,装备之精,均为港府各公职部门之首。其职员不仅工资起点高,职务津贴多,而且享受住房补贴、免费医疗和假期全薪,物质待遇远比其他部门优厚。
这种特殊待遇和上述特权,使廉署与其他公职部门关系紧张,尤其是占公务员总数18%的警员,更因职权被分,待遇差距以及首先成为重点反贪对象而对廉署特别不满,廉、警摩擦时有发生。
1977年11月,5000警员上街游行,捣毁廉署办事设施,打伤工作人员,抵制廉署调查。港督只好出面调停,令廉署停止追究警员在1977年1月以前所犯之贪污罪,免以起诉被拘捕之警员,令其全部退休。
4.打击对象上廉署所打之“虎”并非“特大”,至今为止所打之最高级别公务员为葛柏,只是1名高级警官,中级公务员。
按港英当局公务员序列,港督之下为布政司:布政司下属科,保安科为其中之一;保安科下属9个处,其一为警务处。葛柏虽为总警司,但其上还有警务处处长、副处长、高级助理处长、助理处长4级,远非高级官员。
另外,起诉之贪污案涉及民间部门相对多一些,据廉署统计,1987-1992年,每年查处的案件都以民间企业为多。如1993年共查办案件3284件,其中涉及民间部门的占59%,涉及港英当局和公营部门的41%,涉及公务员时,也对港英当局官员,尤其是英籍官员较松,往往是革职、强令退休、警告、降职等政纪处分。
1994年,廉署发表年度工作报告,表示今后几年将注重查处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对高级公务员也将展开调查,以确保政治的廉洁和法律的公正。
但廉署能否免除任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现象,能否在法律的框架内公正、谨慎地行使权力,能否建立良好、透明的内部运行机制,能否与其他执法部门形成恰当的制衡关系,正是广大香港市民所关心的问题。因为廉署的工作不仅关系到港英当局为政清廉,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香港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