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制约和政治制衡_经济论文

经济制约和政治制衡_经济论文

经济制约与政治制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治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商品经济作为一种既存的事实,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内容。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都是围绕着这一经济运行方式展开的,并且这一系列的改革实质上都在于使我国的商品经济置于一个更健康的发展轨道上。所以,在理论上深入探明商品经济条件下经济与政治的内在关系,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国的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是有益的。

一、商品经济是复杂的经济制约体系

商品经济特别是现代商品经济,是所有者、生产者、消费者三类最基本的利益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相互制约的运动。所有者以资本参与经济活动追求的是利润,生产者以劳动参与经济活动追求的是工资,消费者以货币参与经济活动追求的是商品。他们各自独立地扮演着一个主要经济角色,都力求最小投入最大化利益实现,使他们有公开而确定的利益冲突;他们不能独立地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只有合作才能使他们承担起自己的经济职责并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因而他们又必须相互依赖。这样,整个商品经济的运动,在主体上就表现为经济关系的三大参与者既相互对立又相互合作、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赖的矛盾关系的运动,这种矛盾关系在实践上则表现为一种相互制约的商品经济关系。

由于这种制约的经济关系的客观存在,商品经济的参与各方在经济活动的实际合作中,首先要寻求到各方都愿接受的利益协调方案,给经济活动的参与各方规范担当好自己角色的经济要求,每一方既要明确只有借助他方才能最终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而作出与对方相合作的明确表示,又有在这种合作中履行好自己经济职责的经济能力,并且把这种能力变为真正合作的行动。可是所有者、生产者、消费者之间相互制约的经济关系的确立及其运动轨道是建立在各自经济能力相互作用的基础之上的,任何一个利益协调方案的运行只是这一轨迹运动的表现形式。然而,怎样才能做到这种相互制约的经济关系的运动轨迹尽可能在健康公平的轨道上运行呢?这就需要所有者、生产者、消费者各自的经济能力相对来说是平衡的。这种平衡的经济能力使各方面都具有足够的经济制约力量参与经济交往活动,通过各方合意的反复较量,最终寻求到各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协调方案的平衡的结合点。这种平衡的方案之所以为各方接受,是因为各方经济能力的平衡,使对方侵占自己利益和自己侵占对方利益的合作方案都不可能为共同所接受,而只有通过对方才能实现自己的利益又使各方必须合作,那么最终合作的结果只能是一个公平的协作方案。在此,当所有者、生产者、消费者之间的制约关系在实践上以这种公平的协作方案规范自己的行为时,可以说商品经济就置于一个最能促进其发展的健康的运行轨道上了。通观商品经济的历史发展不难发现,生产力的不断现代化,使三方之间的经济制约关系日益朝着健康公平的方向发展。

所有者,由过去以手工技能、经验和体力为主的简单生产的指挥者变为以科技为主的日益复杂的和各种经济因素相互制约日益增强的现代化大生产的管理者。各种生产力要素的充分组合,各种有效资源的最优配置,一切社会财富的高效开发,使所有者的活动成了商品经济运动的主导力量和纽带。因而,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中心作用和促进作用日益突出和重要,任何生产组织和经营管理的失败,会使再现代化的生产力也难以创造出经济效益。

生产者,随着科学技术在生产力应用中的不断提高和扩展,科学知识和脑力为主的劳动技能便成为他们在整个经济活动中生产地位不断提高和经济作用不断加强的决定性因素,并使他们远远不是在以体力为主支出劳动能力的时代,为所有者所能任意雇用和支配——因为他们拥有足以与之抗衡的以科学知识和劳动技能为内容的强大的特殊劳动能力,这种劳动能力无论在群体上还是个体上都不是所有者在自己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能任意置换的。这种生产者劳动能力的提高和经济活动中作用的加强,极大地增强了生产者在整个经济活动中维护自己正当经济利益相应阻抗所有者对他们利益侵夺的经济力量。结果,在所有者与生产者之间,如果他们各自都希望在相互的合作中使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者的资产要素、管理要素与生产者的劳动要素的结合,就要表现出一种公平的经济合作关系,因为他们都具有既依赖对方又反抗对方的强有力的经济能力,而且它显示出劳动要素制约力量的明显加强。

对消费者来说,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极大提高,使消费市场呈现两大变化:(1)基本消费品占总消费品的比例日趋缩小,发展、奢侈享乐消费品的比例日益增大。(2)任何一种投入生产的新消费品,只要有需求,短期内便可大批量投放销售市场。这引起的直接后果是:生产对消费的依赖不断加强。因为对消费者来说,支配其基本消费和享乐消费的心理是根本不同的——基本消费弹性小,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从总体上处于被动状态;享乐消费弹性大,消费者的购买伸缩性大,主动选择心理强。这样,享乐消费所占比例越大,消费对生产的制约便会越大,而且基本消费溶于享乐消费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更强化了消费对生产的制约作用。另一方面,每一种产品短期内大批量投放市场既推动了社会购买力的扩大,也增大了消费品选择的空间。这样,消费者在整个现代商品经济运动中的作用和地位便日益明显和重要,其对整个商品经济制约的自主能动性也越来越强大。这种加强他们作用和地位的经济力量就是他们的以消费资金作后盾的商品购买权和商品选择权,这两大经济权利近乎绝对地指挥着整个社会生产按它的意志要求进行运转。

商品经济中的所有者、生产者、消费者之间所必然形成的制约关系,构成了商品经济运动中基本的制约关系。但商品经济本身所表现的经济关系是多重的广泛的,而这多重的广泛的经济关系又是建立在所有者、生产者、消费者之间所存在的基本经济关系基础之上的。所以,由于基本经济关系是相互制约的,就必然导致以此为基础而形成的其他经济关系也呈现出相互制约的特征来。因此,整个商品经济便表现为一个复杂的经济制约体系。

1.所有者之间、生产者之间、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制约

为了顺利实现利润,所有者总希望自己生产的商品能在市场上全部销售出去,这便直接引发了所有者之间在生产行业、原料产地、资本利用、商品价格、市场销售等基本方面出现相互的竞争。进一步由这几方面的竞争,又会促使他们在更为具体的商品经济活动中出现更深入的竞争。例如,产品质量、生产成本、科技引进、人才使用等等。这样,所有者为了各自的利润追求而在商品经济活动中的竞争关系,必然表现出全面、深入、激烈的特点来。但另一方面,所有者之间又存在相互依赖的关系。对利润的追求,使他们都有可能表现出对生产者工资的抑制,这是会激起生产者反抗的,这种反抗会促使所有者联合起来共同行动以维护自己利益的更大实现。面对消费市场,他们需要团结起来就价格确定、市场划分、买卖原则达成协议,以防止在竞争中两败俱伤。更为直接的是他们相互之间不同资源的交换,使他们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深入。这些都决定了所有者只有在相互依赖中,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生产者由于参与商品经济活动所具备的能力、经验、技术、知识千差万别,在选择职业时更出现了全面的竞争。所有者依据自己的行业和职位需要,自主地从生产者中寻求尽可能合适的对象,吸引众多的生产者参与竞争。同时,生产者以工资作为参与经济活动的直接目的,共同的经济地位决定了他们都面临着压低工资、失业和其他非公正待遇的处境。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共同利益,他们又会互相团结起来,与所有者进行斗争,使自己的正当权益得到实现。

对消费者来说,能买到价廉物美实用的商品是他们共同的愿望,但并不是每一种消费品都很富足供消费者任意选择,往往是在一定时候一定地域某种商品供不应求,导致消费者争相购买,于是消费者之间的竞争便表现出来。但是,面对商品的质量、价格和服务,他们必须联合起来,才能低制、反抗商品供应者对其利益的侵害。

2.硬资源和软资源的经济制约

为了加快商品经济的发展速度,需要不断改革生产工具,需要提高人的能力和素质,需要加快商品交换的速度,这就决定了技术和专利、知识、信息等软资源成为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有效因素。这样,商品经济的三类参与者便与创造这些软资源的科技、教育、传媒等行业形成了更复杂的经济制约关系。

所有者作为生产力要素的组合者和生产力活动的指挥者,要提高自己的知识和管理水平;要用科技改革生产工具、更新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增强生产能力、降低生产成本;要依赖传媒公正、及时、全面的报导以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并以此建立自己的信誉,传播自己的产品,与此相对应,科技可以提供专利和技术,教育可以提供知识,传媒可以提供信息,但他们不创造物质财富。这样,各自为了从对方获得自己所需要的资源,便形成了经济上的交换关系,也即制约关系,所有者以自己的物质财富去换取自己所需的专利、技术、知识和信息,凭自己手中的物质财富制约着这些行业以他的需要创造合乎质量的资源,这些行业则以自己创造的为所有者需要的资源来制约所有者,即通过出让这些资源以换取自己所需的物质财富。

对生产者来说,提高自己的素质增强择业竞争能力,要依赖教育以获取知识,依赖科技以提高技能,依赖传媒以获得最能实现自己价值的信息。消费者则依赖教育提高自己的消费水准、情趣,依赖科技买到质量、价格、性能更适合自己的产品,依赖传媒扩大自主选择消费品的范围。这样,生产行业与生产者、消费者之间为了获得对方的资源,也必须在公平自主的前题下相互交换,其制约关系同样是十分确定的。

由于上述制约关系的客观存在,又使科技、教育、传媒等行业内部形成了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为了在资源交换中,使自己的利益充分实现,这些行业总力图以最低的投入创造最好的资源,以在与所有者、生产者和消费者交换时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同行业之间为创造更有价值的资源并最有利地实现这种资源的价值,形成了全面的竞争关系。但他们又是相同资源的创造者和拥有者,面对的交换对象也是相同的,为了在交换中使资源交换公平地实现其价值,他们又要联合起来,形成与共同的交换对象抗衡的群体力量。同时,同行业内部资源的相互交流也加强了他们之间的相互依赖。

3.经济因素与文化因素的经济制约

商品经济由于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对人的要求是全新的。个性,每个人要以独立自主平等的主体身份参与经济活动;能力,每个人要充分开发自己的天赋去承担起自己的经济角色;需要,人对丰富而广泛的需要的追求应当得到充分展示。为了这种全新的要求,以塑造人为职责的文化便与商品经济形成了越来越紧密的制约关系。为了说明在商品经济活动中的存在意义和生存原则,人离不开价值文化;为了模塑人全面适应商品经济的能力,人需要认知文化;为了人的需要的丰富满足,人追求着各种形式的乐感文化。参与经济活动的人以获得的物质财富的一部分与文化资源的创造者相交换,使自己不仅享受了文化资源,而且通过这种资源的消化使自己更适应商品社会的需要。文化资源的创造者通过资源的交换,一方面实现了自己的经济目标,一方面具有了不断开发这些资源的物质条件。进一步,由于这一制约关系的存在,又推动了文化内部的全面竞争和相互依赖,使文化的发展因此具有了强大的内外推动力量。

上述制约关系是商品经济制约关系在其运动过程中的一个立体表现,它是通过商品经济基本的制约关系,把服务于商品经济的外在因素经过资源互换纳入到制约的商品经济关系的运动中,并以这种制约为基础形成的复杂的纵横交错的制约关系体系。

二、商品经济制约关系运行的监督和仲裁

商品经济是一种制约的经济,它运行的内在动力便是这种制约关系形成的依据:商品经济活动的各个参与者对利益的追求。这种制约关系得以存在的依据,则在于商品经济的运行是各种资源共同作用的结果,而这不同的资源又控制在不同的人手中。鉴于这种制约关系形成的内外原因,使我们获得了这样一个共识:都力图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这样,每个拥有资源的参与者,在以此为原则参与经济活动进行资源交换时,其指导思想有可能是能否通过交换从对方获得更多的利益,随时需要提防对方从自己这里实现更大的利益。在此,前者可视为利益的进犯,后者可视为利益的保护。这样,任何一种交换中,双方都有可能存在的利益进犯和利益保护使交换的直接结果会出现:(1)公平交易;(2)不公平交易;(3)交易不成。但是,由于商品经济活动中各种资源的互依性,决定了在多数情况下,交易不成会使双方受到更大的损失,为了避免损失和尽可能获利,交易总是必须的。这样一来,广泛存在的各种资源的交易过程中,公平与不公平的交易都有可能出现,而且不同资源的拥有者,在资源的稀缺程度、自然条件、力量对比、交易能力、交易经验等方面的差异,有可能使交易的不公平现象大大增加。

在此,经验给人们提供了这样的依据,为了交易的尽可能成功和公平,商品经济的参与各方在实践中逐步确立了一套共同认可和遵守的交易规则,这一规则也就成了各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共同准则。然而实践同样告诉人们,即使确立了这样的规则,也并不能保证每次交易人们都会自觉遵守规则,因为影响人们公平交易的因素是十分复杂的。这样,为了使交易公平并消除相互不信任以在交易中增强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信心和力量,同时抑制各种因素对公平交易的干扰,交易各方唯有委托一个共同认可的一方,把他们公平交易的规则系统化、规范化、定型化,以形成稳定的法则并由其监督他们去执行这一法则,一但交易发生争执或违背了法则,便居间调解纠纷或制裁违约方以矫正交易行为。

由谁来承担这一居间人的角色呢?当然只能把这一权利委托给一个与他们的交易都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一方来行使。这样,为了公平交易的顺利有效进行而产生的交易规则的制定权和交易行为的仲裁监督权,又成为一种交易各方让渡出来又与交易各方的利益息息相关的新的资源。交易各方的利益对立,使他们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这一资源据为己有,交易各方的相互依赖又决定了必须有人去行使这一权利资源。因此,交易各方便需要寻求到有能力和条件控制使用这种资源的人,并使这一受他们共同委托的人,在运用这一资源时,能忠实地服务于他们公平交易的需要。

问题是,这一被让渡出去的权利的拥有者,除了在能力上能否承担这一角色外,更重要的是在指导思想上能否去忠实地履行好这一职责。对此,交易各方不会仅仅以道义的信念把这种权利轻易让渡出去,并寄希望于道德的力量去约束受托人公正地行使权利。因此,为了共同的利益,交易各方必须确立一套准则和标准去寻求到他们共同信赖的受托人,同时以共同的力量迫使受托人去公正地履行职责。否则,这种权利的让渡不仅没有积极意义,而且有可能扩大交易的不公平或者成为交易各方利益的共同侵害者。既然这种权利是为了交易公平而对对方又不信任才共同让渡给第三者的,那么,交易各方就必须与这第三者之间形成一种新的相互制约关系,才能确保他们让渡出去的权利是能促进他们的公平交易有效顺利地进行的。

在此,交易各方对第三者的依赖在于:有赖于第三者代表他们共同的利益和愿望制定出他们共同遵守的交易法则;有赖于第三者的居间监督以促使他们的公平交易能迅速准确有效地进行;有赖于第三者的仲裁以惩治违反交易法则的一方来维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交易各方对第三者的制约则是:交易各方是基于自己的公平交易的顺利进行而寻求行使监督和仲裁权利的第三者的,因此,委托谁充当他们的仲裁人,则始终是他们不可让渡的共同权利;一旦仲裁人不能公正地履行其职责或为他们不信任时,撤换仲裁人也完全是他们自己的权利;同时,为了仲裁人履行职责的正常进行,交易各方则以费用的支付与否来支持其行为的公正性,拒斥其行为的非公正性。这种制约的意义在于:对于广大的商品经济的参与者来说,正是为了公平交易的顺利有效进行,才把仲裁权利让渡出去的,那么,交易各方是不允许这种仲裁行为本身对他们的公平交易带来不利的,一旦这一行为表现出不公平,他们便要毫不犹豫地收回这种权利,以防止他们的利益受到进一步的侵犯,同时,惩治这种行为给他们带来的不利。否则,他们是没有必要也不会让渡这种权利的。

所以,在商品经济的运动中,经济参与各方为了各自利益的公正实现,不仅相互之间形成了相互制约的经济关系,而且为了确保促进相互之间不同资源交易顺利公平地进行,他们还需要共同委托一个仲裁者,来制定公平交易的法则,居间监督、仲裁他们之间的交易活动,而仲裁者是否公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则离不开全体交易各方对仲裁者及其行为强有力的制约。

三、商品经济制约条件下的政治制衡

可以想见,在一个社会里,有条件充当这一仲裁机构的只能是国家,有能力承担起仲裁职能的只能是这一机构的操作者。于是商品经济活动中的各个参与者便把交易法则的制定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仲裁权委托给了国家及其操作者。为着仲裁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统一的仲裁机构,统一的仲裁法则和统一的仲裁者。这样,又出现了一个矛盾,各个经济参与者都力图把最能代表他自己利益的人推选到仲裁者的位置上去,而商品经济的统一运行又不允许在一个国家内存在多个仲裁者。在此,公众的多数人原则是解决这一矛盾唯一现实的途径。这一原则便是:在技术上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把多数人认为能代表他们愿望和利益者推举到这一位置上,并制约他们忠实地公正地去履行职责。

当这种商品经济活动中多数人的委托成为一种国家行为时,便是一种政治行为了。这时,通过国家行为制定和认可的规则则成了全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行使法律赋予的这种权利的便是国家权力,而操作这种权力的人则是国家的公职人员。这种由多数人委托出去的仲裁权利提升为国家权力之后,虽然它主要的职能为经济职能,主要的经济职能为制定经济法规,监督法律执行,调解经济纠纷,制裁经济违法,但它作为一种政治权力不仅是一种相当强大的力量,而且以国家名义推行就有可能使其独立到异己的程度,即整个商品经济活动受到这一权力本身的左右,出现不利的后果:与商品经济活动中的某种力量或集团结合而破坏商品经济的公正运行,以自己的强大力量去首先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而干扰整个商品经济本身的公平交易和自由运行。这都是商品经济规律本身所拒斥的,也违背了多数人委托的意愿。

那么,全体商品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因公平交易的需要而委托出去的仲裁权利,以国家权力的身份出现后,怎样才能确保这种权力的公正行使呢?尤其是他们在选举这一权力的行使者时,无法事先验证他具有这一权力后是否会公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虽然全体商品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对他们委托的人具有很大的制约性:自主选举,自主撤换,以制约的力量防止他们权力的滥用。但事实上,一是经常更换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会使社会经常处于一种政治变动之中,也使商品经济活动难于在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二是如果每一个受托人都在滥用权力后予以制裁,那么其直接的结果是,委托人已因此带来了损失。这就要求商品经济的制约关系,能确保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始终公正地使用权力。这有赖于委托人能对受托人的行为本身施以有力的过程制约,即唯有委托人支持认可的国家权力行为才能得以推行,而违背委托人愿意和利益的行为是不可能通过国家权力实施的。这种过程制约便是由公众确立一套严格的获取、运用这种权力的标准和规范,并从程序和方式上来约束受托人的整个权力行为过程。这样公众的制约就把让渡出去的权利从制度上规范了它公正运行的轨迹,这一权利只有在这一轨迹上行使才是可能的有效的。于是,公众经济上的制约力量便被提升为制度上的约束权、监督权、选举权、制裁权。

然而,对国家权力的支配者来说,由于其本身力量的相对独立和十分强大,他仍有可能冲破制度上的制约而出现权力的滥用。因此,为了公共的制约强大到能够抑制这种权力的滥用,就需要分散这种权力的力量,以防止这一权力集中在一人手中而难以制约。这就要求对国家权力予以分割,即把国家公共权力分割为不同的国家机构行使,不同机构的权力行使者分别由公众授权、监督和撤换。这样不同机构的权力行使者,因其行使权力的依据分别来自公众的授权,使这一分散后的权力行使更易于接受全体公众的分别制约。但是,由这种分权又引发了新的问题的出现:权力的互不统属导致权力运行的互不配合,这是不利于国家公共权力对经济和社会施以有效的管理的;同时,分权如果不能达到力量上的均衡,其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相互渗透和可能因某一方权力的过份强大,出现支配、侵吞其它国家权力的结果,或又综合为一种统一的政治力量。这不是使权力之间的制约失去平衡,便是这种制约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如果分割后的国家权力运行会表现出这样的结果,对公众来说,仍难有效地制约公共权力的滥用。所以,国家公共权力的划分必须贯彻配合原则和均衡原则。

对此,最科学最有效也是最可行的办法便是,以国家公共权力的不同职能其中主要是服务于商品经济健康运行的不同职能作为分权的依据。按商品经济运行规律和各经济参与者相互制约而共同委托仲裁人的要求,公众必须把制定商品经济活动法则的权利、运用这些法则协调平衡管理商品经济活动的权利、依靠这些法则监督仲裁商品经济活动惩治违法者的权利分别划分给不同的国家机构,然后公众把这种不同的权利分别委托给不同的国家机构,以保证不同的国家机构在职责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公共权力。

这种分权,使各国家机构的权力运行之间形成了职能上的对抗和排斥关系,同时也形成了职能上的依赖和协作关系。经过公众的职能授权,各国家权力机构具有了明确的职责内容范围,使权力之间的相互侵犯和让渡、相互渗和溶合都受到了职能的有力制约,从而确保了不同权力的独立公正运行。另一方面,行使不同职能的国家权力机构,各自只具有服务于商品经济的某一方面的权利,不具备全部的权利,而商品经济作为一个有机的统一的运动整体,又需要不同职能的共同合作,才能有效地服务于统一的商品经济的运动。这样,分析后的不同国家权力,在运行过程中的相互配合和依赖因此便具有了内在的经济依据。统一的商品经济运动就象一根纽带串联着不同职能的国家权力,在其职能的运作过程中互为条件、互为依据、相互促进,使分权后不同的国家权力又在有机的配合中,去统一运行以共同完成服务于商品经济运动的使命。所以,这种职能分权使权力对权力的制约更为有效,而且使分权后的权力配合因此具有了内在的依据而成为必然。

这种分权,也使不同的国家机构在权力的分配上达到了均衡。对于商品经济的运动来说,每一种提升为国家权力的经济职能,都是基于为着商品经济的健康公正地有效运行而由相互制约的全体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共同让渡出去的,其各自服务于商品经济运动的作用、内容和方式都是独特而确定的,因而都显示了同等的重要性,这种同等的重要性决定了它们既不能相互代替也不能相互消灭。这样,每一个国家权力机构都只能行使公众授权的某一职能,使体现各自经济职能的政治权力在质的划分上具有了均衡性。另一方面,各个权力都是独立地来自全体公众的统一授权,使各自的权力运行都建立在经济政治力量相同的支承点上,又使权力的划分在量上达到了均衡。所以,由于权力划分的这种均衡,使分权后必然表现出来的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具有了平衡性。这种平衡的存在,有效地防止了权力之间的相互侵占、相互控制和相互溶合,因为任何一方都不具有绝对强大地侵占、控制、溶合另一方的权力力量,也充分地保证了不同权力的公正运行。这里,职能的分权,在最后的意义上以政治上的权力相互制衡得到了表现。

综上可知,政治制衡是商品经济制约关系在其自身健康公平的运行实践中的要求和反映,而商品经济的运动是否健康公平,则有赖于其内部的制约关系尤其是基本的经济制约关系在力量的对比上是否均衡。因此,为了使我国的商品经济真正置于一个健康公平的发展轨道上,必须理顺各个方面的经济关系,特别是尽快理顺商品经济的基本关系,以建立起我国商品经济关系之间健康公平的制约机制,来促进我国商品经济的快速有效发展,同时,以此为基础逐步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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