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法治 ·
迈向刑事诉讼的宪法化
——意大利的“奥兰多”改革及其评价
施鹏鹏
摘 要 :“奥兰多”改革是意大利近二十年来刑事诉讼宪法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改革涵盖了诉讼当事人、审前程序、判决理由、上诉程序以及特别程序等各领域的诸多细则,在很大程度上将意大利宪法法院及最高法院新近以来的判例法典化,旨在进一步强化权利保障和公正程序,并尽可能地提高诉讼效率。“奥兰多”改革基本上反映了近年来欧陆普遍盛行的“自然演进”立法思潮,意大利的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宪法的统摄下形成最大限度的合意,共同推进意大利刑事诉讼的正当化和精细化。
关键词 :“奥兰多”改革 诉讼当事人 审前程序 上诉程序 效率
一、改革背景
1988年,意大利彻底改变了1865年以来以职权主义为特征的刑事诉讼传统,几乎全盘引入了当事人主义的制度和技术。这一惊天之举既在国际比较刑事诉讼学界引发了巨大的反响[注] 例如国际刑法协会的《国际刑法杂志》专刊讨论了意大利1988年的刑事诉讼改革,参见Revue Internationale de Droit Pénal, 1997, vol.1。 ,亦在本国的理论界及实务界抛下震撼弹,围绕“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否可成功移植至职权主义传统国家”的问题成为学界的重要研究热点。意大利的司法实践率先作出反应:从1989年至1992年,意大利的黑手党犯罪达致顶峰。负责打击黑手党的司法警察和检察官抱怨新法典将审前程序[注] 本文所指的“审前程序”,即正式庭审前的程序,既包括预先侦查程序,也包括初步庭审程序。意大利也有学者将初步庭审程序纳入广义的庭审程序,有别于未有法官参与、完全由检察官主导的预先侦查程序。例如Emilia Francesca Aceto, Il processo in assenza dell’imputato: problemi interpretativi ed applicativi, Pubblicato 16 December 2016, in In primo piano, Penale。 和审判程序作僵化分离,过于严厉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令法庭上的控诉变得异常困难,因为庭审前所获得的供述大部分不可使用,而几乎没有证人愿意在这类案件中出庭作证。1991年利瓦蒂诺(Livatino)法官、1992年法尔柯纳(Falcone)法官和博尔瑟利诺(Borsellino)法官先后被刺杀,这激发了意大利公众对政治环境和社会治安的担忧。自此,意大利刑事诉讼开始了蜿蜒曲折、徘徊摇摆的改革进程。1992年,意大利宪法法院作出了三个著名的判决(即第24号、第254号和第255号),否定了1988年法典所确立的以彻底“直接言辞原则”为特征的审判中心体系。1995年及1997年,意大利又先后颁布了两部重要的法律(分别是1995年第532号法律和1997年第267号法律),对1992年判决进行了部分矫正,强化了律师在预先侦查阶段的辩护地位,确立了被告人享有与指控者对质的权利。
从2000年起,意大利与欧陆诸国一样面临着国际恐怖主义的严重威胁,欧洲司法区也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9·11恐怖袭击”后,国际范围内的反恐合作强化了美国与欧陆各国的刑事司法交流,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融合进一步加速。欧洲人权法院在个人权利保障方面也作出了诸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事实上,欧洲人权法院拒绝谈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模式之争,指出“受害人是否可以阻碍公诉、证据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收集或由独立于当事人的法官收集等均不重要……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并无优劣之分,仅取决于各成员国的法律传统”。在这一背景下,意大利的刑诉法学界开始淡化了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模式之争,转向刑事诉讼中的个人权利保障问题,尤其是刑事诉讼的宪法化(costituzionalizzazione del canone di legalità processuale)。欧洲人权法院和意大利宪法法院在这一刑事诉讼宪法化的进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逐步确立了公正程序和基本人权保障的基本制度框架。议会两院与司法系统(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关系也日趋缓和。
2011年11月,白玛群宗勇挑重责,把年幼的孩子送到父母身边,主动担负起驻村任务,在海拔4580米的小村庄,积极为驻村点谋发展、找出路,带动群众摆脱贫穷落后现状。这期间,她争取到资金150万元,为驻村点修建了道路桥梁,添置了村委会设备,并邀请医疗专家为群众进行免费义诊。
“奥兰多”改革正是意大利近二十年来刑事诉讼宪法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此一修法由司法部部长奥兰多主导,历经两年半复杂的议会程序,综合了三个已经批准的法律草案(第2798号、第2150号及第1129号)以及由议会所提出的若干立法建议案,最终形成了第4638号法律草案(也称为“奥兰多草案”),并于2017年6月23日获表决通过(即2017年6月23日第103号法律,又称为“奥兰多法”)。“奥兰多法”仅设1条,但包含95款,涉及刑事实体法(第1款至第18款)、监狱法(第82款、第85款及第86款)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1款至第84款)的全面修改。从内容上看,刑事诉讼是此次修法的重中之重,涵盖了诉讼当事人、审前程序、判决理由、上诉程序以及特别程序等各领域的诸多细则,在很大程度上将意大利宪法法院及最高法院新近以来的判例法典化,旨在进一步强化权利保障和公正程序,并尽可能地提高诉讼效率。
二、诉讼当事人制度改革
“奥兰多”改革既涉及被告人,也涉及被害人。在被告人方面,“奥兰多法”对学界批判已久的“终身审判”(Gli eterni giudicabili)制度进行了改革,同时强化了被告人与律师的会见权[注] 在这一领域,“奥兰多法”的有些改革举措相对具体和技术化,囿于篇幅,本文不再详细展开,例如《刑事诉讼法典》新的第162条第4-1款关于指定住所地公设辩护人的改革条款。 ;在被害人方面,“奥兰多法”则强化了被害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一)与被告人相关的诉讼制度改革
“终身审判”制度改革。所谓“终身审判”,指在对被告人的诉讼能力进行调查时,如果发现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可能妨碍其清醒地参加诉讼活动,则法官应裁定暂缓诉讼,除非判决为无罪判决或者不追诉判决,但这并不妨碍此后对同一事实和同一人员再次提起诉讼(《刑事诉讼法典》原第71条及第345条)。这意味着精神状态受限的被告人将面临着终身受审的局面,包括许多病情不可逆转、永远无法治愈的被告人。“终身审判”受到了意大利理论界及实务界的普遍批评。一方面,这一做法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基本人权,长年的待审羁押无法让被告人精神恢复,也无助于诉讼目的的实现;另一方面,也是实务界最为困扰的,“终身审判”严重损耗了原本便已捉襟见肘的司法资源。狱政部门不得不投入更多的安保力量,或者增设更多特殊的看护牢房。但意大利许多政治人物担心,“终身审判”制度的废除可能鼓励被告人(尤其是一些涉嫌有组织犯罪的黑手党成员)伪装精神病,规避刑罚的执行。[注] Ci si riferisce a Corte cost., 14 febbraio 2013, n. 23, in Dir. pen. cont., 18 febbraio 2013, con nota di G. Leo, Il problema dell'incapace “eternamente giudicabile”: un severo monito della Corte costituzionale al legislatore. 意大利宪法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是明确且坚定的。早在2015年,意大利宪法法院便通过第45号判决[注] Cfr. Corte cost., 14 gennaio 2015, n. 45, in Dir. pen. cont., 20 aprile 2015, con nota di M. Daniele, Il proscioglimento per prescrizione dei non più “eterni giudicabili”. La sorte degli imputati affetti da incapacità processuale irreversibile dopo la sentenza 45/2015 della Corte costituzionale. 宣布《刑法典》第159条第1款违宪,因为该条款规定,即便可证明被告人不能有意识地参与诉讼程序且该情况不可逆转,亦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对这一问题,立法咨询会(Consulta)提供了一套折衷的解决方案:对于大部分精神病无法治愈的被告人,诉讼时效届满后即诉讼程序予以终结,但涉嫌无追诉时效罪名的被告人不在此列,后者依然适用“终身审判”。“奥兰多法”并不满足于这种折衷的建议,而直接援引了宪法委员会的立场[注] 例如宪法法院在2013年2月14日第23号判决中再次重申了解决“终身审判”问题的方案应是作出无罪判决或者不追诉判决。Cfr. L. Scomparin, Prescrizione del reato e capacità di partecipare coscientemente al processo: nuovamente sub iudice la disciplina degli “eterni giudicabili”, in Cass. pen., 2013, p.1832. 及学术界的通说[注] Questa tesi era stata sostenuta, tra gli altri, da L. Scomparin, Sospensione del processo per incapacità irreversibile dell'imputato: una normativa suscettibile di perfezionamenti nuovamente "salvata" dalla Corte costituzionale, in Cass. pen., 2012, pp.957 ss. Cfr. anche H. Belluta, Il tema degli “eternamente giudicabili” torna davanti alla Corte Costituzionale, in Dir. pen. cont., 13 maggio 2014. ,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典》第71条及第345条,并增设了新的第72-1条,规定“在进行第70条所规定的调查后(即对被告人能力的调查),如果被告人的精神状况妨碍其清醒地参加诉讼,且这种状况不可逆转,则法官应撤销暂缓诉讼的裁定,作出不予起诉或者不应追诉的判决,除非符合除没收外保安处分的适用条件”。因此,与立法咨询会所建议的方案不同,法官一旦发现被告人存在无法治愈的精神病,则并不需要等诉讼时效届满,也不受限于所指控之罪名是否存在诉讼时效,可直接终止诉讼,作出不予起诉或者不应追诉的判决。这既回应了社会各界对精神病被告人基本人权的担忧,也极大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此外,为祛除因诊断错误或者其他事由导致被告人以精神病为由逃脱刑事责任,“奥兰多法”对《刑事诉讼法典》第345条第2款进行了补充,“如果依第72-1条之规定作出不予起诉或者不应追诉的判决后,法官查明缺乏第345条第1款所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追诉条件,则被告人丧失能力的裁定将被撤销,或者应确定判决错误”。
采用SPSS 19.0软件对结果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正态分布的计量资料以± s表示,2组间的比较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NHL病理亚型多组间比较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各亚组间的两两比较采用Tukey post hoc检验;SUVmax与Ki-67表达间的相关性采用Spearman相关分析。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第四项重要改革涉及简易程序的奖励制度。“奥兰多法”进一步强化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激励机制,在《刑事诉讼法典》第442条第2款加入一句,被告人请求适用简易程序的,“违警罪的刑罚应减少一半,而重罪应减少三分之一”(原先均为三分之一)。可见,立法者希望在社会危险性较小、情节较为轻微的刑事案件中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
(二)与被害人相关的诉讼制度改革
“奥兰多法”在扩大被害人权利方面(主要涉及知情权与参与权)也采取了若干举措,主要是为了转化欧盟2012年第29号指令以及推行2012年12月15日行政法令的要求。
在知情权方面,“奥兰多法”允许被害人更大程度地了解各程序节点的关键信息。例如“在提交控告或诉状的六个月后,在不损及侦查秘密的情况下,被害人有权向职权机构请求获得与程序状态相关的信息”(修改后的第335条第3-2款)。又如,“对于采用人身暴力实施的犯罪及《刑法典》第624-1条所规定的罪名(入室盗窃和抢夺罪),在任何情况下,公诉人均应负责向被害人送达关于撤销案件请求的通知”(修改后的第408条第3-1款)。
首先是撤销审之诉的“保障条款”。在此次修法中,立法者为减少被告人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撤销审之诉的可能,便完全接受了坎齐奥委员会(Commissione Canzio)的建议,也部分援引了《那不勒斯宪章》第1.1点(Carta di Napoli),规定被告人不得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撤销审之诉,而仅得在最高法院注册律师的建议下,并获得最高法院批准时方可提起(在《刑事诉讼法典》第571条最前面增加了1句,同时删除了《刑事诉讼法典》第613条第1款第1句的规定)。“奥兰多法”的立法意见书指出,“被告人所提出的撤销审之诉请求往往因无法辨识原判决的违法所在而让法院陷入毫无效率的繁琐工作,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注] V. M. Bargis-H. Belluta, Rimedi per i “mali” della Corte di cassazione: ovvero “Carta di Napoli” e dintorni, in M. Bargis-H. Belluta, Im pugnazioni penali. Assestamenti del sistema e prospettive di riforma, Torino, 2013, p.310.
三、审前程序的改革
“奥兰多法”对初步庭审的改革仅涉及《刑事诉讼法典》第428条,即对不予起诉判决的上诉。在新法改革前,对预先侦查法官所作出的不予起诉判决仅得向最高法院提起撤销审之诉。但新法起草者认为,“对被告人指控条件存在的核实从根本上涉及犯罪事实及指控性质的重构,这似乎与最高法院的审查功能无涉”。[注] Cfr. la Relazione al d.d.l. n. 2798, in Atti Parlamentari, Camera dei Deputati, XVII Legislatura, Disegni di legge e Relazioni, Documenti, p.6. 因此,新法增设了第428条第3款,规定对不予起诉判决可提起普通的上诉,而非撤销审之诉。“对不予起诉判决的上诉请求,上诉法院应依第127条所规定的程序在合议室内进行审理”。如果上诉人是检察官,在预先侦查法官的判决生效前,上诉法院可以以更不利于被告人的措辞作出不予起诉的判决,或者发布判决令,并由此形成庭审卷宗。但在仅有被告人提起上诉的情况下,则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reformatio in peius),即在不予起诉的判决生效前,上诉法院仅得作出对被告人更有利的判决。
(一)预先侦查程序的改革
“奥兰多法”在预先侦查程序方面主要设定了两项主要的改革原则:一是效率原则,让预先侦查的时间更加合理,并规定了更具刚性的侦查期限;二是救济原则,对原先请求撤销案件的条款缺陷进行了矫正,并引入了上诉机制。
提出附带证明请求的时间限制及例外。附带证明(incidente probatorio)是意大利1988年新刑事诉讼法典所创设的程序机制,指如果证人面临特殊情况(如受到威胁或者身患重病)无法在庭审程序中出庭作证,则检察官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在预先侦查程序中提出申请,由法官提前组织对证人的听审程序。附带证明程序与普通的庭审程序完全相同,控辩双方可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l’esame incrociato)。证人的陈述会记录在案,相应的笔录将作为证据在后续的庭审中宣读,并可作为最终判决的依据。“奥兰多法”对提出附带证明请求的时间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一方面,立法者在《刑事诉讼法典》第360条中加入新的第4-1款,对检察官不可重复的技术核查(Accertamenti tecnici non ripetibili)作了时间限定:在提出附带证明保留意见时,被侦查对象有义务在最长不超过10天的期限内向预先侦查法官提出保留意见的请求。如果超过这一时间,则该保留意见无效,负责侦查的机构可自由地进行技术核查。另一方面,第360条新的第5款作了例外性规定,即在紧急情况下,检察官可实施技术核查,而无论被侦查对象是否提出了附带证明保留意见。“奥兰多法”进行这一改革的核心目的是防止被侦查对象“病态的惰性”(una patologica inerzia)阻碍侦查行为的进行。[注] Cfr. Mitja Gialuz, Andrea Cabiale, Jacopo Della Torre, Riforma Orlando: le modifiche attinenti al processo penale, tra codificazione della giurisprudenza,riforme attese da tempo e confuse innovazioni, in Dir. pen. cont.,2017, vol 3, p.177.
预先侦查[注] 预先侦查(Le indagini preliminari),是指由检察官及警察所预先进行的刑事侦查。这一概念源自于《拿破仑法典》,之所以称为预先侦查,是为了区别预审法官所进行的正式侦查。1988年意大利废除了预审法官,但原先的表述因已成为惯例还是保留了下来。 的期限与强制上诉。“奥兰多法”在《刑事诉讼法典》第407条中新设了第3-1款,规定“检察官有义务自侦查最长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以及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应在第415-1条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出公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请求”。这一立法改革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检察官搁置那些侦查期限届满且不能有效作进一步侦查(见《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07条第3款)的案件。由此,预先侦查分成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检察官指挥侦查;第二个阶段,检察官不再进行侦查,而仅是评估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对这一改革,有意大利学者评论到,为检察官设立3个月的“思考期”(periodo di riflessione)事实上并未提高侦查效率,而仅是与司法实践达成妥协。[注] Cfr. Mitja Gialuz, Andrea Cabiale, Jacopo Della Torre, Riforma Orlando: le modifiche attinenti al processo penale, tra codificazione della giurisprudenza,riforme attese da tempo e confuse innovazioni, in Dir. pen. cont.,2017, vol3, p.178. 以往,法律并未规定检察官在侦查期限届满后还有额外时间作进一步的思考和判断,但也没有规定检察官未启动下一步程序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因检察官拖延或怠慢而导致的诉讼拖沓现象并不罕见。“奥兰多法”在法律文本上给检察官“增加”了3个月的评估时间,同时也规定了检察官在既定期限届满后既未提出公诉请求也未提出撤销案件请求的法律后果,即强制上诉(Avocazione obbligatoria),即驻上诉法院的检察长以载明理由之裁定,依职权启动预先侦查的上诉。
撤销案件的程序。如前所述,“奥兰多法”扩大了被害人在撤销案件程序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例如被害人将享有更充裕的时间以对检察官所提出的撤销案件请求向预先侦查法官申请异议(与前述检察官3个月的“思考期”相呼应),检察官向被害人送达撤销案件请求通知的罪名也有所扩大。除此之外,撤销案件的程序还作了三方面重大的改革:第一,“奥兰多法”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典》第409条的规定,加速了预先侦查法官作出最终裁决的进程。依新的第409条之规定,如果预先侦查法官拒绝检察官所提出的撤销案件请求,则应在3个月内启动合议庭审。在合议庭审结束后,如果预先侦查法官认为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侦查,则还有3个月的时间“依请求”,最终决定是否撤销案件或者要求检察官提起公诉;第二,撤销案件的程序无效制度(Nullita' del provvedimento di archiviazione)改革。“奥兰多法”在《刑事诉讼法典》第410-1条中增设了第1款,系统规定了撤销案件的程序无效问题。如果检察官在提出撤销案件请求时未按要求对被害人进行信息通报(第408条第2款及第3-1款),或者在犯罪行为显著轻微情况下未向被害人告知撤销案件请求的,则此后所作出的撤销案件令归于无效。此外,如果预先侦查法官未对被害人所提交之异议的可采性作出裁决,除非被害人未遵守第410条第1款的规定(指出应补充侦查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否则撤销案件令亦无效。《刑事诉讼法典》第410-1条第2款进行了补充,“在第127条第5款所规定的情况下,撤销案件令归于无效”,主要包括“未告知合议庭审”,“未听取出庭公诉人、其他接到通知的人的意见”,“在被告人遇到合法障碍原因时未将合议庭审时间推迟”等等。[注] G. Spangher, La riforma Orlando della giustizia penale: prime riflessioni, in questa Rivista, n. 1/2016, p.92. 第三,强制登记情况下的时间起算点问题。依《刑事诉讼法典》第415条第2-1款之规定,因犯罪作案人尚未查明而启动的撤销案件程序,如果预先侦查法官裁定对某一犯罪嫌疑人的姓名进行“强制登记”(iscrizione coatta),则起始或延长时间的起算点为法官作出裁定时。
(二)初步庭审的改革
意大利1988年的刑事诉讼改革确立了诉讼阶段清晰划分原则(principio della netta ripartizione in fasi),即将刑事诉讼程序划分为相互阻隔的三个阶段:预先侦查阶段(l’indagini preliminari)、初步庭审阶段(l’audienza preliminare)和庭审阶段(il dibattimento)。“奥兰多法”对预先侦查程序和初步庭审程序均作了一定程度的改革。
四、上诉程序的改革
意大利刑事诉讼中的上诉包括普通上诉、向最高法院所提起的撤销审之诉以及再审之诉。普通上诉指控辩双方可以就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撤销原判决,并作出有利于己方判决的救济程序(《刑事诉讼法典》第593条)。普通上诉可针对事实问题,也可针对法律适用问题。向最高法院所提起的撤销审之诉指控辩双方可以以一审或二审判决的法律适用存在问题而向最高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的救济程序(《刑事诉讼法典》第606条)。最高法院也可依职权启动撤销审之诉程序(《刑事诉讼法典》第609条),向最高法院所提起的撤销审之诉原则上仅针对法律适用问题,但在特殊情况下(存在实质错误或事实错误),最高法院可依控辩双方之请求或者依职权主动启动非常上诉程序(《刑事诉讼法典》第625-1条)。再审之诉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允许被判刑人、被判刑人的监护人、继承人或近亲属(在被判刑人死亡的情况下)以及判决宣告地的上诉法院检察长对已生效的判决提出请求,要求予以纠正的救济程序(《刑事诉讼法典》第629条)。此次“奥兰多法”对意大利的上诉程序进行了重大修改,核心目的是简化与限缩。[注] V. M. Bargis, Primi rilievi sulle proposte in materia di impugnazioni del recente D.D.L. governativo, in questa Rivista, n. 1/2015, p.7; G. Spangher, La riforma Orlando della giustizia penale: prime riflessioni, in questa Rivista, n. 1/2016, p.94 ss.
(一)一般规定
“奥兰多法”在第54款及第55款中对上诉的一般规定(《刑事诉讼法典》第9编第1章)作出了重大修改,主要涉及撤销审之诉的“保障条款”(clausola di salvezza)和上诉的形式。
Progress in study on rheological test and rheological model of rock for nearly 20 years in China XIONG Liang-xiao WANG Zi-hua(104)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中,将北京市域按地貌、人类活动强度等划分出3个生态区,即山区、平原地区、中心城及其城乡结合区。平原地区是全市重要的生态区域。北京平原地区定位是大力发展设施农业、观光农业、农产品加工等高附加值的农业,形成若干与大环境绿化融为一体的农业区,改善城市总体生态环境。
在参与权方面,“奥兰多法”修改了被害人提出异议的时间。原先提出异议的普通期限从10天延长至20天(修改后的第408条第3款),原先提出异议的特殊期限从20天延长至30天(修改后的第408条第3-1款)。立法者之所以延长被害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是希望给被害人预留更多的余地,以研究和评估是否以及如何对检察官所提出的撤销案件请求提出异议。
其次是关于上诉的形式。“奥兰多法”同样接受了坎齐奥委员会的建议,对《刑事诉讼法典》第581条进行了重大修改,要求“上诉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上诉状应列明被上诉的判决主文、该判决作出的时间和作出该判决的法官,并叙述如下事项,否则不予受理”。应叙述的事项包括:“a.上诉所针对的部分或要点;b. 据以作出推定的证据不存在、未调取证据、未进行证据评价或者作出错误的证据评价;c.请求,包括继续调查的请求;d.理由,并具体列举各项请求所依据的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与原先的法律相比,“奥兰多法”更注重上诉的证据要求,上诉人必须明确地指出原判决中所涉及各项证据被扭曲、被忽视或者不存在,同样还必须阐明所获得的新证据,或者对已有的证据进行全新的解释,否则上诉请求不予受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该条款既适用于撤销审之诉,也适用于普通上诉,强制审查(critica vincolata)遂成为意大利上诉制度的基本要件。
(二)普通上诉制度改革
“奥兰多法”对普通上诉制度的改革主要涉及重新引入了所谓的“同意放弃上诉理由”(concordato con rinuncia ai motivi di appello)制度。立法者在《刑事诉讼法典》第599-1条中插入新的1款,规定“如果当事人依第589条所规定的程序提出请求,表示同意全部或部分接受上诉理由,并放弃其他理由,则法院可在合议室里作出裁决。如果被要求接受的理由意味着重新确定刑罚,公诉人、被告人和对财产刑承担民事责任的人也向法官指出他们同意适用怎样的刑罚”。同时,立法者还在《刑事诉讼法典》第602条插入新的第1-1款,规定“如果当事人一致请求全部或部分按照第599-1条之规定接受上诉理由,且法官认为该请求应予以接受,则立即作出裁决;否则法官决定继续进行开庭审理。如果法官未按照当事人的协议作出裁决,则上诉请求以及有关上诉理由的放弃不具有效力”。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等部门,按照互补不重复、科学经济、动态调整的原则,整合相关行业土壤环境监测点位,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制度规范、统一组织领导、统一数据管理和统一信息发布,构建和运行国家网,负责说清全国土壤环境状况的变化趋势。国家网由背景点位、基础点位和风险监控点位组成,目前,包含生态环境部的38880个监测点位、农业农村部的40061个监测点位和自然资源部的1000个监测点位。农业农村部门基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布设农产品产地风险点位,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背景点位、基础点位和风险监控点位的监测工作。
“同意放弃上诉理由”制度原先在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便已存在,后被2008年5月23日第92号法令第2条第1款第9项所废除。此次“奥兰多法”再次重新引入,说明“同意放弃上诉理由”制度在意大利理论界及实务界均存在较大的争议。核心的争议焦点是:控辩双方在上诉程序中是否还可进行刑事协商,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可进行刑事协商?意大利刑事诉讼允许被告人和公诉人在单处罚金刑或可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中,如果对适用刑罚的种类和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减少三分之一的量刑(含罚金刑或者监禁刑),即所谓的“依当事人的请求适用刑罚程序”,又称之为刑事协商程序(《刑事诉讼法典》第444条)。刑事协商程序的核心目的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交易筹码,通过辩诉交易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因此,如果允许控辩双方对刑事协商程序中的法官判决提起上诉,甚至还允许控辩双方在上诉程序中进行再协商,这事实上并不能达到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反而容易造成诉讼拖沓。且意大利宪法法院对刑事协商制度一直持敌对态度,担心辩诉交易损及实质真实、罪刑法定以及同案同判原则。因此,无论是刑事协商程序,还是“同意放弃上诉理由”制度,立法者均确立了三项保障制度:一是进行适用范围限制,禁止在主观上或客观上扩大法定的适用范围;二是要求确立检察官在刑事协商程序中的审查标准,“在不影响第53条第1款之规定的情况下,驻上诉法院的检察长在听取地区检察长(magistrati dell’ufficio)和地区共和国检察官的意见后,应在考虑犯罪类型和程序复杂性的基础上,确立适当的标准以指导庭审中检察官的判断”,以保证检察官在刑事协商中的一致性[注] Cfr. Mitja Gialuz, Andrea Cabiale, Jacopo Della Torre, Riforma Orlando: le modifiche attinenti al processo penale, tra codificazione della giurisprudenza,riforme attese da tempo e confuse innovazioni, in Dir. pen. cont.,2017, vol 3, p.188. ;三是要求上诉法院的院长依《司法组织法》(ordinamento giudiziario)第86条之规定对该制度的适用状况提交数据及评估报告。
除“同意放弃上诉理由”制度外,“奥兰多法”还在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603条中加入新第3-1款,规定“如果检察官因对供述证据评价(prova dichiarativa)相关的原因对有罪判决提出上诉,则法官应重新对该供述进行庭审查明”。这主要是将意大利最高法院联合法庭的诸多判例以及欧洲人权法院关于直接言辞原则的基本立场纳入其中。
2.宋·李易《居剡一篇寄郑天和》:“金庭洞在桐柏山,山高一万八千丈。中有神仙不死区,郁郁黄云覆其上。透岩流壑绕四旁,面势参差皆意向。”[7]2413
(三)撤销审之诉改革
“奥兰多法” 以“简化”和“稀释”为指导思想,对撤销审之诉进行了全方位的修改。
其一是确立“双重绝对无罪”(doppia conforme assolutoria)的标准,以限制提起撤销审之诉的可能。所谓“双重绝对无罪”,指如果上诉法官宣布维持原无罪判决(即一审判决无罪,上诉审判决也无罪),则仅在第606条第1款a项(法官错误行使权力)、b项(未遵守或适用法律错误)及c项(未遵守可能导致程序无效、不可用、不可接受或逾期无效的程序规范)所论及的原因下才可提起撤销审之诉,依其他理由所提起的撤销审之诉均不予受理。
其二是强化了对撤销审之诉请求的事先审查。“奥兰多法”在《刑事诉讼法典》第610条中插入新的第5-1款,规定“在第591条第1款a项(上诉由非法定人员提出,但不包括无利害关系人)、b项(相关判决不可上诉)、c项(未遵守第581条a项、b项及c项所规定的上诉形式要求[注] 第581条d项不在此列。 、未遵守第582条所规定的上诉提出细则、未遵守第583条所规定寄发上诉状细则、未遵守第585条的上诉期限规定以及未遵守第586条关于对在法庭审理中发布裁定的上诉规定)所规定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可无须经正式的程序便宣布撤销审之诉不予受理。同样,对依当事人的请求适用刑罚程序及同意放弃上诉理由制度而作出的判决所提起的撤销审之诉,最高法院亦无须经正式的程序便宣布撤销审之诉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可依第625-1条提出非常上诉(即因实质错误或事实错误而提出的非常上诉)”。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典》新第616条还提高了在撤销审之诉被驳回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况下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缴纳的罚金数额(最多可到三倍)。
其三是强化了最高法院的统一规范职能(la funziona nomofilattica)。“奥兰多法”在《刑事诉讼法典》第618条中加入了新的1-1款,规定“如果最高法院的单一法庭不赞同联合法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则以裁定的形式向联合法庭移送上诉案”。此举的目的在于减少最高法院单一法庭与联合法庭之间的判例冲突。联合法庭可就向其所提交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判,而无论后续的上诉案是否可以受理(第618条新的第1-2款)。
其四是扩大撤销判决但不发回重审(annullamento senza rinvio)的范围。“奥兰多法”在《刑事诉讼法典》第620条中加入I项,规定如果最高法院认为“可作出判决而无须进行侦查”,则可以撤销判决不发回重审。这是受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384条第2款所设机制的启发,旨在提高程序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也有学者担心,此举可能扩大了最高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的权力。因为通说认为,最高法院的职能更应是对判决进行合法化矫正,而非取代原审法院的实质性判决。[注] Cfr. Mitja Gialuz, Andrea Cabiale, Jacopo Della Torre, Riforma Orlando: le modifiche attinenti al processo penale, tra codificazione della giurisprudenza,riforme attese da tempo e confuse innovazioni, in Dir. pen. cont.,2017, vol 3, p.189-190.
其五是修改了因实质错误或者事实错误的非常上诉请求(il ricorso straordinario per errore materiale o di fatto)。“奥兰多法”对因实质错误或者事实错误的非常上诉作了两处重大修改,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典》第625-1条中。一方面,实质错误的矫正程序简化了,即可由最高法院依职权启动,而不需要依《刑事诉讼法典》第127条所规定的特别庭审进行审查。另一方面,最高法院还有权独立查明事实错误,而无需等待当事人提出申请。此外,“奥兰多法”废除了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625-2条,此后对于因缺席裁判而被判刑或适用保安处分的个人,其所提出的撤销生效判决的请求由上诉法院负责裁判。“奥兰多法”还对涉案财物预防措施的撤销审之诉进行了修改,重申了《刑事诉讼法典》第311条第5款的规定,即“最高法院应在收到有关文书的30日内作出判决,并适用第127条所规定的庭审程序”。
(四)再审制度改革
“奥兰多法”决定将既决案件的撤销权交给上诉法院,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典》中增设了新的第629-1条,规定如果被定罪者“能证明该缺席行为是因为完全无从获悉庭审的进行”,那么他就可以以缺席庭审为由请求撤销判决,再审请求应“向作出判决所在地区的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在合议室内审理这一撤销案件的请求。
五、特别程序的改革
意大利1988年的刑事诉讼法典共设置了五种特别程序,分别为:刑事协商制度(patteggiamento)。如果被告人和公诉人在适用刑罚的种类和标准上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减少三分之一的量刑(含罚金刑或者监禁刑)。按1988年法典的原先规定(第444条),可协商的最高监禁刑不得超过2年。但2003年第134号法律扩大了适用范围,将门槛提高至5年,且解除了对罚金刑的限制。法官有权审查所科处罪名的准确性以及量刑的恰当性。简易程序(giudizio abbreviato)。被告人可以请求在初步庭审中根据现有的文书结束诉讼。依据这一请求,预先侦查法官可直接在初步庭审中作出无罪或者有罪的判决,作为回报,可对被告人减轻量刑。立即审判程序(giudizio immediato)。如果证据清楚,或者已经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则检察官可以请求法官从预先侦查程序直接进入庭审程序而无须进行初步庭审。如果法官驳回请求,则将文书退还公诉人。如果法官同意,则启动立即审判。在立即审判令(decreto di giudizio immediato)送达(notificazione)的15天内,被告人可以请求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刑事协商程序。如果被告人未提出请求,则进行立即审判程序。直接审判程序(giudizio direttissimo)。如果某人被当场逮捕,或者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认罪,则检察官可以直接将其移送至法院启动庭审程序。处罚令程序(procédure par décret)。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检察官可以向预先侦查法官提交申请,要求适用处罚令程序,适用法定最低数额一半的罚金。法官可以接受检察官的请求,也可以驳回。如果法官驳回这一请求,则将文件退回检察官。被告人在收到科处罚金刑的刑事处罚令后,可以提出异议,请求进行庭审,或者请求适用刑事协商或者简易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极少提出异议,因为可能会丧失处罚令程序中的减刑及其他利益。
新兴信息截取技术主要包括“木马”(trojan)、伪基站等恶意软件,“由侦查人员在连接互联网的电子设备上隐蔽安装,允许攻击者在任何时间收集所有数据流量(传入和传出),以激活远程控制麦克风和相机记录活动,‘搜索’硬盘并制作内容的完整副本,拦截键盘上输入的所有内容,拍摄显示的图像和文档”。[注] La definizione è di L. Annunziata, “Trojan di Stato: l’intervento delle Sezioni Unite non risolve le problematiche applicative connesse alla natura del captatore informatico, in Parola alla difesa, 2016, n.1, p.189. 这一侦查行为涉嫌严重侵害意大利宪法第14条及第15条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在意大利司法实践中,新兴信息截取技术的应用并非闻所未闻。2016年,意大利最高法院联合法庭在斯库拉托(Scurato)一案中的判决便涉及新兴信息截取技术。[注] Cass., sez. un., 28 aprile 2016, Scurato, cit. 许多检察官请求立法者介入,“颁布具体的法律予以规范,以保证(新兴信息截取技术应用)与所涉宪法条款及欧洲人权公约规定保持充分的平衡”。[注] L’appello si può trovare in Dir. pen. cont., 7 ottobre 2016, sotto il titolo Necessaria una disciplina legislativa in materia di captatori informatici (c.d. 'trojan'): un appello al legislatore da parte di numerosi docenti di diritto italiani. 在此次委托立法中,“奥兰多法”对新兴信息截取技术的委托立法设置了八项指导原则和标准:第一,如果仅在发布远程指令后麦克风才能被激活,而不仅仅是插入信息截取软件,则这种侦查行为应由法官通过授权令且仅在令状所设定的范围内进行。第二,录音仅得由司法警察或者警局内专门负责的人员进行。录音人员在应依《刑事诉讼法典》第268条所规定的程序操作细则,依录音的情况在记录笔录中载明录音的起始和终结的时间。第三,对于《刑事诉讼法典》第51条第3-1款及第3-2款所规定的罪名,设备的激活在任何时候均允许。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涉及相关犯罪活动,则据此所获取的材料可在《刑事诉讼法典》第614条所规定的程序中适用(庭审程序)。但无论如何,法官必须发布授权令,且应说明为什么这种特别侵入性的拦截方法对于进行侦查是必要的。第四,所记录数据的传输只能由代理服务器完成,且一旦收集完成,特洛伊软件必须永久不可用。第五,仅符合部级法令规定、且达到相应技术要求的特定计算机程序可以使用。第六,在紧急情况下,检察官可以直接处理这种类型的拦截,但仅限于《刑事诉讼法典》第51条第3-1款及第3-3款所规定的罪名,且应在48小时内由法官批准。紧急令必须说明无法向法官提出申请的具体事实情况,以及为什么需要采取这种隐蔽的拦截方法。第七,通过这种类型拦截所获取的数据仅能用于授权条款所指明之犯罪的证明目的,并可适用于不同的程序阶段,但符合“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380条所列之罪名之一”的条件是不可或缺的。第八,受委托立法的立法者必须确保电话监听的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被了解、披露和公布,因为这往往涉及与案件无关的人员。
(一)简易程序改革
简易程序是“奥兰多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共设8个条款(第41款至第48款),涉及程序细则的方方面面。
二是高端核心芯片基本依赖进口。高端芯片是集成电路产业的核心产品,高端芯片制造是整个集成电路产业链中的关键环节。西方发达国家为了实现对该核心产品的长期控制和价值索取,为达到对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创新和核心竞争力提升严重制约的目的,对出口到中国的先进制造装备、材料和工艺引进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和限制,实行长期封锁和控制。
第一项重要改革涉及“突袭”辩护调查与简易程序判决之间关系的规范问题。在意大利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种情况,即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初步庭审中依《刑事诉讼法典》第391-8条之规定提交辩护人卷宗,并在短时间内申请适用简易程序,检察官因此无法在相应简短的时间内对辩护人所提出的证据材料及观点形成有效的反对意见。“突袭”辩护调查与简易程序判决之间便存在较为尖锐的矛盾。在此次改革中,“奥兰多法” 决定强化检察官的地位,对《刑事诉讼法典》第438条第4款进行了修改,规定“如果被告人在提交辩护调查结果后立即提出简易程序请求的,法官在不超过60天的期限届满后,可自行或者依检察官之请求启动补充侦查,仅针对辩方所提出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有权撤回请求”。这意味着检察官有充分的补充侦查时间以应对辩方的“突袭”证据,强化对初步庭审程序中辩护证据的对席辩论。
第二项重要改革涉及简易程序的启动要件。“奥兰多法” 接受了坎齐奥委员会的建议,在《刑事诉讼法典》第438条设立新的第5-1款,规定“被告人为裁决目的而请求进行必要补充举证的(第438条第5款),如果被驳回,还可请求适用简易程序(第438条第1款),或者依第444条请求适用刑事协商程序”。如坎齐奥委员会所主张,这一新设规定极有必要,因为“判例对这些做法的评估”并非“协调一致”。[注] Cfr. Verso una mini-riforma del processo penale: le proposte della Commissione Canzio, in Dir. pen. cont., 27 ottobre 2014.
学生会注意力不集中开小差,归根结底的原因还是小学语文课堂内容不够充实有趣,因此小学生不感兴趣。故而我们小学语文老师要做的就是努力用不同的方式吸引小学生兴趣,使其参与到课堂中来,能够高效学习。例如,教师可以将教学知识与实际生活相联系,提高学生参与感。如,在学习《走马灯的奥秘》这一课的时候,教师就可以选择布置任务让学生在父母的陪伴下,在元宵节时去观赏走马灯或者尝试自己制作走马灯,然后在课堂上可以邀请部分学生进行交流。通过这样的不同于单一的写练习的作业,学生不但能体会到乐趣,也将对课文的印象更深,会更集中在课堂上,达到高效学习的目的。
第三项重要改革涉及请求适用简易程序后限制援引程序无效事由的问题。同样受坎齐奥委员会建议的启发,“奥兰多法”在《刑事诉讼法典》第438条加入了新的6-1款,规定“在初步庭审阶段提出适用简易程序请求的,便意味着确认程序无效事由为有效,只要并非绝对的无效事由以及未发现的不可用事由,除非违反了证明禁令。同样,这也意味着不得提出法官的地域管辖权问题”。因此,依新条款之规定,被告人如果请求适用简易程序,便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放弃援引程序无效事由(但不包括绝对无效事由)[注] Cfr. Verso una mini-riforma del processo penale: le proposte della Commissione Canzio, in Dir. pen. cont., 27 ottobre 2014. ,甚至还包括部分的不可用事由。[注] Cfr. Verso una mini-riforma del processo penale: le proposte della Commissione Canzio, in Dir. pen. cont., 27 ottobre 2014. 意大利最高法院在先前的判例中也秉承这一立场,原因是简易程序适用的前提条件应是被告人较完整的合意,这也符合诉讼效率的要求。此外,基于同一学理逻辑,被告人请求适用简易程序的,也不得对法官的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这同样是意大利最高法院在先前判例中的立场。[注] Cfr. F. Galluzzo, Riforma Orlando: giudizio abbreviato, in www.parolaalladifesa.it.
会见权制度改革。被告人的会见权制度改革是意大利对欧盟指令转化的结果。依2013年第48号欧盟指令之规定,对于被剥夺人身自由的被告人,各成员国立法不得无故延迟其会见律师的权利(第2条),并设定了非常严苛的例外条件(第3条第5款及第6款,以及第8款第1项c)。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原第104条第3款便涉及延期会见问题,规定“在初步侦查过程中,当出现特殊及例外的防范理由(specifiche ed eccezionali ragioni di cautela)时,法官可以根据公诉人的请求命令推迟行使与辩护人会见的权利,推迟的时间不超过5日”。依欧盟指令的要求,“奥兰多法”对该条款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第104条第3款的延迟会见仅适用于《刑事诉讼法典》“第51条第3-1款及第3-2款所规定的罪名(主要为有组织犯罪及恐怖主义犯罪)”。其余罪名,无论严重与否,均不得推迟被告人与律师的会见。
第五项重要改革涉及简易程序的变更问题。首先,“奥兰多法”在《刑事诉讼法典》第452条第2款插入一句,规定“在简易程序变更为直接审判程序后,第438条第6-1款依然适用”。但需要指出的是,“奥兰多法”在此条中并未援引新的第438条第4款,这应该是立法疏漏,因为 “突袭”辩护调查与直接审判程序之间的关系一样需要规范。如果被告人的辩护人进行“突袭”式的辩护调查,则应该赋予检察官在合理期限内的补充侦查权,以保证辩护证据接受充分的质证。其次,“奥兰多法”设立了程序变更中若干“非典型”的简易程序规则。例如新的第458条第1款规定,在立即审判令送达后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的,“第438条第6-1款适用”,但“依被告人之请求,可以主张法官不具地域管辖权”。可以看到,这一规定与在初步庭审程序中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存在重大的差别,原因是在立即审判程序启动后、最终适用简易审判程序前,被告人不可能提前“正式”对法官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因为未有初步庭审程序或者指控后的任何庭审程序。第458条第2条也进行了重新规定,“法官在合议室内进行庭审,并至少提前5天以命令发送被告人、辩护人和受害人。如果法官认为不具管辖权,则以判决的形式予以确认,并将卷宗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官。在这一程序中,应依情况遵守第438条第3款及第5款、第441条、第441-1条、第442条及第443条的规定……”。较之于原先的规定,新条款删除了“如果(适用简易程序的)请求是可接受的”要求,这是为了保障控辩双方在“适用简易程序请求可接受性”这一问题上的对抗性。最后,“奥兰多法”对刑事处罚令作出后启动简易程序的程序规则也作了全新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典》第464条第1款依然援引了新的第438条第6-1款的规定,禁止被告人在此类程序变更中对法官的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
(二)刑事协商程序改革
“奥兰多法”对刑事协商程序的改革远比立法者最初的构想规模小。例如第2798号最初的法律草案拟将2003年第134号法律所扩大的适用范围(5年)限缩为3年,并将新设一种新的刑事协商程序,即自愿认罪情况下依被告人请求适用刑罚。但在预备立法时,这些雄心勃勃的修法规划未达致政治合意,因此诸多立法文件均被搁置了。此次改革更多是“以一种更灵活的程序矫正一些重大错误,弥补刑事协商程序中一些非根本性的缺陷”[注] Cfr. la Relazione al d.d.l. n. 2798, in Atti Parlamentari, Camera dei Deputati, XVII Legislatura, Disegni di legge e Relazioni, Documenti, p.27. ,同时限制“提起撤销审之诉的申请,以阻止纯粹的滥诉”。[注] Cfr. la Relazione al d.d.l. n. 2798, in Atti Parlamentari, Camera dei Deputati, XVII Legislatura, Disegni di legge e Relazioni, Documenti, p.27.
第一项改革涉及法官的职权矫正机制。“奥兰多法”在《刑事诉讼法典》第130条中加入新的第1-1款,规定“如果在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的程序中,仅因名称或计算错误而导致刑罚的种类和数量需要进行修改,则作出判决的法官可依职权裁定予以矫正”。如果当事人已对判决提起上诉,则最高法院应依第619条第2款之规定依职权进行矫正。如前所述,此一新条款的目的在于赋予法官更灵活的裁量空间,以弥补刑事协商程序中一些非根本性的缺陷,避免没必要的诉讼拖延,提高诉讼效率。
如前所述,“奥兰多法”直接对上诉制度作了多处修改,旨在减少上诉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负担。但除此之外,“奥兰多法” 第82款、第83款及第84款还设有对上诉制度的若干委托立法,在未来亦将很大程度上改变意大利刑事诉讼的上诉制度。第一项委托立法涉及“对治安法官管辖之犯罪所提起的撤销审之诉,仅在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方可提起”。提出撤销审请求的当事人仅在案件达致所谓的“双重绝对无罪”的情况下方有效。第二项委托立法涉及“上诉法院的检察长仅得在提审或初审法院检察官默认的情况下”,方可提起撤销审之诉。第三项委托立法涉及“检察官在无罪判决,或者仅在改变罪名或排除存在具有特殊效力的加重处罚情节,或者对普通犯罪确立不同的量刑时,方可提出撤销审之诉”。第四项委托立法涉及“如果庭审结束后,无罪判决并非以‘事实不存在’或‘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措辞体现,则被告人可以提起撤销审之诉”。第五项委托立法涉及“有罪判决不得上诉的情况仅限于仅有财产刑的判决、无罪判决或以罚金或替代刑罚的不起诉程序”。第六项委托立法涉及“被告人附带上诉的归属以及对上诉主张的限制”。
第二项改革涉及刑事协商程序中的撤销审之诉。“奥兰多法”对《刑事诉讼法典》第448条第2款进行了修改,规定检察官和被告人均可以对刑事协商的判决提出撤销审之诉的申请,但不再援引第606条所规定的理由,而仅得是“被告人意志表达相关的原因、请求与判决之间的相关性欠缺、犯罪行为的法律定性不准确或者刑事处罚、保安处分非法”。这一新的条款间接地强化了当事人在协商性司法中的权力和责任,弱化了上级法官对当事人合意的审查,似乎与欧洲大陆的主流趋势相悖。例如德国在刑事协商程序中依然强调实质真实原则,法国近几年来也有类似的趋势。
(三)刑事处罚令程序改革
“奥兰多法”对刑事处罚令程序的改革较为轻微,主要是在《刑事诉讼法典》第459条中插入新的第1-1款,规定“法官在以财产刑来替代监禁刑的情况下,应考虑被告人及其家庭的整体经济情况,且可依《刑法典》第133-2条允许其分期付款”。
六、委托立法
此次修法,立法者并不仅是对《刑事诉讼法典》的既有条款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还大量使用了委托立法机制(strumento della delegazione)[注] 依《意大利宪法》第76条之规定,“除非有指导性原则和准则的规定,并仅在限定的时间和就特定的问题,立法权不得交给政府行使”。因此,在一些重大、复杂、专业且难以在短时间内形成立法草案的议题,议会可委托政府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委托立法。委托立法应进行转化方可成为正式的法律。 ,主要是针对一些特别棘手且难以达成共识的程序性问题。此次委托立法主要包括传统电话监听及新兴信息截取技术的委托立法以及上诉的委托立法。
(一)传统电话监听的委托立法
随着恐怖主义及有组织犯罪威胁的加剧,意大利政府在刑事诉讼中开始采用一些新型的侦查手段,以有效进行犯罪预防和打击。但这些新型的侦查手段也面临着欧洲人权法院及意大利宪法法院关于隐私权、个人信息自由权等方面的追问。原先,意大利对电话监听的适用细则主要由检察院为数众多的行政通令予以规定。最高司法官委员会(C.S.M.:Consiglio Superiore della Magistratura)也刚出台电话监听的79项要点。但立法并未涉及电话监听及信息截取作为侦查手段的相关程序细则,这是非常重大的立法空白。因此,“奥兰多法”第83款委托意大利政府对电话监听问题进行立法,既包括传统的电话监听(intercettazioni),也包括新兴的信息截取技术(captatori informatici),委托时间为3个月(在一定条件上可以延长60天)。仅就委托立法的时间而论(通常委托立法的时间为1年),意大利立法者弥补这一领域法律缺陷的迫切心态一览无余。
(二)传统电话监听的委托立法要点
“奥兰多法”第84款a项规定,立法者应设立“若干规则,以保障通信的秘密性,尤其是辩护人与其客户之间的通信秘密。以及依宪法第15条之规定,对于通过数据搜集结果的预防警示,以及提供精确的程序分析以选择截取的材料,由此获得的电话或电信对话的秘密性应受到保护,既保障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又不损及侦查的需要,特别关注偶然涉案个人通信和通话的隐密性,以及与刑事司法目的无涉的通信及通话的隐密性”。在该指导原则的统摄下,“奥兰多法”对传统电话监听的委托立法设置了五项指导原则和标准。
第一,检察官应依保全措施的请求选择将相关卷宗材料移送法官,确保“卷宗的保密性(……)包括因某种原因不可用的通话或通信,或者包含了敏感数据(……),或者与侦查目的无关,仅涉及与之无关的事实或情节”。
第二,对于检察官在监听中所剔除的材料,应保存于专门的机密档案,被告人和法官有权听取及审查这些材料,但不得复制,“直至《刑事诉讼法典》第268条第6款及第7款所规定的程序终结前,涉及所获取之材料的唯一禁止性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典》第114条第1款中”。立法者建议新设一项罪名,即传播欺骗性录影或录音罪,对于“当场或者欺骗性地传播录影或录音,包括电话,唯一目的在于毁坏他人声誉或形象的行为”,科处4年及下的监禁刑。
第三,仅在听取材料摘要(udienza di stralcio)结束后,或者在预先侦查程序结束后法官在接下来的诉讼阶段中予以批准,当事人的辩护人方可以相关截取信息鉴定意见的形式获得相关材料及转录的复印件。
第四,检察官及法官有权对电话监听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有证据证明因为某些原因这些对话、信息或电信交流的录制材料不可用,或者包括了敏感的数据,则应启动《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68条第6款及第7款的规定。如果未启动这一机制,则应明确指示其有意请求删除这些内容。
第五,不可用的电信截取数据,或者包含了敏感或者不相关的电信数据,不应纳入监听的卷宗材料,仅需指明录制的日期、时间和机构。但应立即告知检察官,检察官可以审查其相关性,如果必要,还可以进行转录。
(三)新兴信息截取技术的委托立法
此次“奥兰多法”主要涉及三种特别程序的改革,分别为简易程序改革、刑事协商程序改革和刑事处罚令程序改革。
实例2:患者男性,47岁;诊断:丹毒;处方用药:左氧氟沙星注射液0.2 g qd 2 d、注射用头孢呋辛钠1.5 g+0.9%氯化钠注射液100 mL qd 2 d、红霉素眼膏0.1 mg qd 3 d。用药分析:丹毒主要致病菌为A型链球菌属、金黄色葡萄球菌,应首选青霉素治疗;青霉素过敏者可以考虑大环内酯类或氟喹诺酮类。丹毒为皮肤软组织轻症感染,无需也不宜联合抗菌用药。
不难看出,“奥兰多法”在传统电话监听及信息截取的委托立法方面给政府极大的裁量空间,所列明的指导原则和标准显得较为粗疏,故也有意大利学者批评这让政府成为“空白代理人”(delega in bianco)。[注] Cfr. L. Filippi, Molte perplessità e poche note positive nella legge delega di riforma delle intercettazioni, in www.ilpenalista.it.
(四)上诉的委托立法
目前,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个人人民币理财产品、个人外币理财计划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分别进行了规范,其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见表1)。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涉及发行批准方式、投资金额的起点要求、发行对象及人数要求、投资方向限制、信息披露、营销方式及广告监管、管理费用、风险评级、评价机制等方面。透视这些法律规定,不难发现,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立法分散、零乱,位阶偏低,权威性不够,缺乏体系性和系统性。仅靠现有的法律规定,很难全面细致地规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行和销售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
The frequency of patient concomitant disease is presented in Table 1.
可以看到,这些委托立法依然是以限制上诉、节约资源为导向。但也有学者指出,关于上诉事项的不少委托立法并不复杂,完全可以在立法中直接进行修改。[注] Cfr. Mitja Gialuz, Andrea Cabiale, Jacopo Della Torre, Riforma Orlando: le modifiche attinenti al processo penale, tra codificazione della giurisprudenza,riforme attese da tempo e confuse innovazioni, in Dir. pen. cont.,2017, vol 3, p.196.
七、其他修改
“奥兰多法”还涉及意大利刑事诉讼其他领域的一些修改,例如判决理由制度、转化条款和跨期规定。这些修改虽然比较技术性,但依然对意大利刑事程序的正当化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一)判决理由制度改革
在判决理由制度方面,“奥兰多法”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典》第546条e项,改变了判决理由的传统规范结构。修改后,意大利刑事判决理由分成四部分,分别涉及指控事实的查明及法律定性、当罚性及所适用的刑罚(量刑与保安处分)、因犯罪导致的民事责任以及适用程序规则其他事实的查明。对于前述每个问题,法官应依据清楚地阐释据以作出判断的“事实和法律理由”,尤其是“所获得的结果”、“证据的评价标准”以及反证“不可信”的“理由”。这一改革完全来自于坎齐奥委员会的建议,目的是建构“判决理由在‘事实’方面的法律模型”,让法官的证明推理明晰化,“构建实际的转移范式,据此上诉法官可以评估当事人的上诉以及了解原判决法官所作出判决的是与非”。[注] Cfr. la Relazione al d.d.l. n. 2798, in Atti Parlamentari, Camera dei Deputati, XVII Legislatura, Disegni di legge e Relazioni, Documenti, p.8.
针对解析出的要因,全体圈员以头脑风暴的方式进行讨论,开拓思路,进行细化分析,拟定相应的对策和项目负责人后,就每一评价项目依可行性、重要性、迫切性3个指标选定对策;评价方式为优5分、可3分、差1分,共7人参与评分,总分为105分。根据80/20原则,84分以上为选定的实施对策。具体见表3。
(二)转化条款(Le disposizioni di attuazione)
“奥兰多法”还涉及一些法律的转化,如2014年2月6日环境紧急状态法令的转化(《刑事诉讼法典》第129条第3-2款)和参与远程庭审(dibattimento a distanza)法令的转化(《刑事诉讼法典》第146-1条)。环境紧急状态法令的转化主要涉及检察官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指控信息”属于环保部所应掌控的信息。而参与远程庭审法令的转化则主要涉及涉嫌特定罪名(《刑事诉讼法典》第51条第3-1款、第407条第2款、a项4)而“被羁押”的个人应强制性参加“对其所被指控罪名的远程庭审”,以及远程庭审的一些程序细则。
(三)跨期规定(Normativa intertemporale)
“奥兰多法”在依“时间决定行为”(tempus regit actum)的一般标准外作了例外设定,允许一些较为复杂的程序改革延期适用,如检察官的“思考时间”(tempo di riflessione)、刑事协商程序、远程审判等。例如对于远程审判,“奥兰多法”第81款规定,“第77款、第78款、第79款及第80款在本法刊登于官方公报的一年后生效”。
八、改革的评价:迈向刑事诉讼的宪法化
与1988年那场惊世骇俗的改革相比,2017年的“奥兰多”改革显得更为精细和具体,更多吸收了意大利宪法法院、最高法院近年来的判例精髓。由此,意大利的立法者开始从传统的“理性建构”慢慢走向“自然演进”。有意大利学者评论到,“如此大规模且清晰的改革要点仅限于对数年判例的法典化,……确立了判例在程序平衡中的核心地位”。[注] Cfr. Mitja Gialuz, Andrea Cabiale, Jacopo Della Torre, Riforma Orlando: le modifiche attinenti al processo penale, tra codificazione della giurisprudenza,riforme attese da tempo e confuse innovazioni, in Dir. pen. cont.,2017, vol 3, p.197. 而这场改革背后有两个不可忽视的支撑要素:其一是议会与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关系的日趋和谐。在1988年改革后,意大利的议会与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一度关系极为紧张。议会更多代表政治家的立场,带有一定的意识形态与理想主义情节,因此更偏重“学院派品格”,主张秩序、逻辑、宏大理论和理性建构。而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则更倾向于“实务派品格”,更愿意聚焦于具体的问题,立足于具体事由的评估,而非一般性的价值判断。但随着意大利政治环境的改变以及欧洲“安全”司法区的开启,诸如诉讼价值、诉讼目的、诉讼模式等宏大命题的讨论似乎无助于解决意大利刑事诉讼的具体问题。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因此逐渐获得刑事诉讼改革的主导权;其二是欧洲人权法院在意大利刑事诉讼改革中的导向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与意大利宪法法院及最高法院的人权保障立场形成呼应,加速了意大利刑事诉讼宪法化的进程。
“奥兰多”改革在许多领域体现了意大利宪法法院及最高法院的立场。例如改革“终身审判”制度、强化被告人与辩护人的会见权、强化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强化公民在监听及新兴信息截取技术中的隐私权保障等。很多改革举措同样是《欧洲人权公约》及欧洲人权法院的要求。此次改革的另一个重点便是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尤其是对撤销审之诉的改革,将最高法院的核心职能重新定位为“统一规范适用”,而不宜介入过多的实体问题。当事人的上诉权也因此受到一定的限制。
丁柔是周桥的前女友,在众人眼里是女神一般的存在,毕业没多久就成了北漂一族,当年她嫌周桥不够有斗志,坚持了一年异地恋后结束。
但应看到,两种改革目标可能存在内在的冲突。例如在预先侦查程序中赋予检察官“思考期”,将可能大幅延长预先侦查期限,这似乎与提高诉讼效率的目标相悖。同样,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似乎也不利于对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保障。可见,公正与效率永远处于一定的张力状态下,立法者仅能寻求某种折衷的改革路径。
改革也还存在一些考虑不周的地方,例如“奥兰多法”专门新设条款,强化了被害人对入室盗窃和抢夺罪的知情权,但却未涉及其他罪名,学理依据何在?“同意放弃上诉理由”制度允许控辩双方在上诉程序中进行再协商,这似乎并不能达到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反而容易造成诉讼拖沓。因此制度建构的正当性似乎有待进一步斟酌。委托立法中模糊的指导原则似乎给政府过大的立法权,尤其是涉及一些敏感侦查手段的委托立法,未来政府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能充分保障公民权利,这仍有等时间检验。
总之,“奥兰多法”基本上反映了近年来欧陆普遍盛行的“自然演进”立法思潮。决策者不再立足宏大的法治目标,仅凭借学术化、逻辑化的理性推导以设计出一套理想法治社会的蓝图,并作为国民行为的价值依据及行动指南。相反,司法实践所面临的具体问题以及所反馈的经验教训开始在制度的改革推进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其中,刑事诉讼的宪法化,成为21世纪后主导意大利刑事诉讼改革走向的核心主线,意大利的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宪法的统摄下形成最大限度的合意,共同推进意大利刑事诉讼的正当化和精细化。
Towards the Constitutionaliza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the Italian “Orlando ”Reform and its Evaluation
Abstract :The “Orlando” reform has been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onstitutionalization process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in Italy in the past two decades. This reform covers many detailed rules in various fields such as litigants, pretrial procedure, reasons for judgement, appellate procedure and special procedure. The reform to a large extent has codified the recent jurisprudence of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of the Italian Republic and the Supreme Court of Cassation in order to further strengthen the rights protection and fair procedures, and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litigation as much as possible. The “Orlando” reform basically reflects the trend of the thought of “natural evolution”, which has prevailed in Europe in recent years. The Italian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departments have formed a maximum agreement under the constitutional control, and jointly promoted the legalization and refinement of Italian criminal procedures.
Key Words : “Orlando” Reform; Litigants; Pretrial Procedure; Appellate Procedure; Efficiency
作者简介 :施鹏鹏,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图分类号 :D93/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9428(2019)02-0158-19
(责任编辑 :郭欣阳 )
Shi Pengpeng, Professor and Doctorial Supervisor at the Key Laboratory of Evidence Science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标签:“奥兰多”改革论文; 诉讼当事人论文; 审前程序论文; 上诉程序论文; 效率论文;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