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难谈”却又“不得不谈”论文

教育惩戒权:“难谈”却又“不得不谈”论文

教育惩戒权:“难谈”却又“不得不谈”

杨新晓 陈殿兵

(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4)

[摘 要] 教育惩戒权是难谈却又不得不谈的教育话题。对于教育惩戒权本质内涵的不同理解以及惩戒权立法的缺失导致了教育惩戒权的“难谈”,一线教师谈“惩”色变、惩戒缺失和惩戒滥用并存的局面使得教育惩戒探究极易陷入道德伦理的泥淖之中。同时,教育惩戒权的矫正功能以及“教不严,师之惰”的教育责任驱使着教育者“不得不谈”教育惩戒权的合理回归。教育惩戒权的有效实施必须遵循权责法定、公开透明、有理有据、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从而保障教育惩戒权实施符合法律规定和教育职责。

[关键词] 教育惩戒权;教育责任;惩戒立法;惩戒原则

教育惩戒权,因其涉及众多的利益相关方以及在教育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成为当下及未来一段时间教师教育领域内重要的关注热点之一。从具体的实践来看,教育惩戒权是一个让人既爱又恨的教育话题:一方面,对于教育惩戒权本质内涵的不同理解以及惩戒权立法的缺失导致了教育惩戒权的“难谈”,理论研究者众说不一、一线教师谈“惩”色变、惩戒缺失和惩戒滥用并存的局面使得教育惩戒探究极易陷入道德伦理的泥淖之中;另一方面,教育惩戒权的矫正功能以及“教不严,师之惰”的教育责任驱使着教育者“不得不谈”教育惩戒权的合理回归[1]。因此,澄清什么是教育惩戒权、为什么要探讨教育惩戒权、如何实施教育惩戒权、教育惩戒权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等三个层面对教育惩戒权的回归、实施教育惩戒权的界限、教育惩戒权的本质诉求、教育惩戒权的哲学反思等问题进行反思和澄清,不仅是教育理论工作者的重要职责,更是一线教师不得不进行的一场攻坚战。

一、“难谈”的教育惩戒权

首先,教育惩戒权“难谈”缘于目前学界对于教育惩戒权的本质诉求及赋权哲理的不同思考。教育惩戒权的本质诉求是通过法律、法规的规范性和惩罚性约束受教育者的不当行为从而达到教育目的,使受教者养成规范意识、责任意识和底线意识。由此可见,“性恶论”的法治思想是教育惩戒权存在的基本逻辑起点,“行为导向”的行为主义主张是教育惩戒权实施的核心哲学理念。然而,在现实的教育理论及实践的思辨中,学界往往存在以“性善论”、“以学生为中心”等哲学思想为指导,赞成“赏识教育”,反对、批驳、甚至指责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主张[2]。哲学是关于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科学,它指引着人们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方式,教师教育惩戒权哲学上的争议是其“难谈”的根源所在。

1.2.3 元素的测定 将锌、铜和铬标准储备溶液逐级稀释成10 mg/L标准溶液。分别准确吸取锌、铜和铬 三 种 标 准 溶 液 各 0、0.5、1.0、2.0、2.5、5.0 mL 于50.0 mL容量瓶中,用1%硝酸溶液定容至刻度配成0、0.1、0.2、0.4、0.5、1.0 mg/L 的混合标准溶液。 按仪器设定条件分别测定标准溶液、样品空白溶液、样品溶液。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的工作参数见表2。

其次,对教育惩戒权内涵缺乏足够和深入的解读是其“难谈”的现实羁绊。教育惩戒权应当不仅仅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义务。对教育惩戒权的片面解读造成了当下“不敢惩戒”与“过度惩戒”两种局面并存的现状。例如,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当施教者将教育惩戒等同于惩罚和体罚时,就极易对受教者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从而对学生人格、身体造成伤害,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还不利于教育目的的有效实现。这样的“过度惩戒”极易引起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反感情绪,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之间产生隔阂,协同育人的合力受阻,教育目的难以达成。同时,如果施教者不了解教育惩戒的内涵,就会将惩戒教育与赏识教育对立起来,视批评教育为体罚与责难,担心违法,使教育惩戒成为不可触摸的“高压线”。更有甚者,将爱的教育视为主张受教育者人权的利器,从而导致教师不能管、不敢管局面的出现,教师教书育人沦落为单一的“教书”,也不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和学生身心的全面发展。

第三,教育惩戒权实施的“于法无据”是其“难谈”的主要法理障碍。从中国的传统教育和当下教育来看,教育惩戒权具有教育实践基础,但是缺乏法学和法理的依据。在中国古代,“夫子们”可以用戒尺对犯错的孩子进行诸如打手心等惩戒以实现对孩子的“调教”。然而在现实教育实践过程中,虽然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指出,“班主任在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在《义务教育法中》也规定了“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地规定教师具有惩戒权即教育惩戒权的赋权尚未发生。因此,基于权利法定这一世界各国通行的立法规则,教育惩戒权只有在经过国家立法予以确认之后才能得以实施,教师也才能依法行使权利,从而有理有据、有底气地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二、“不得不谈”的教师教育惩戒权

其次,明确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可以促使教师在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职责,从而保护教师自身的合法权益[3]。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由于法律尚未赋权,教师的一切惩戒行为都可能被冠上“体罚”的罪名,经媒体报道发酵之后,家长和社会往往站在道德的制高点认为教师道德沦丧,以“维权”为名进行各种形式的“学闹”、“校闹”,导致教师承担从警告到撤销教师资格证书从而失去从业资格的惩罚性后果。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教师对惩戒权闭口不谈、避而远之,甚至采取对学生违纪违规现象听之任之的“不负责任”的教育方式。长此以往,教育生态环境必将恶化:一方面,教师安心从教、热心从教、舒心从教、静心从教的氛围无法形成,尊师重教的风气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学生及家长有恃无恐地对抗教师,教师角色日渐尴尬,教育教学管理也会陷入困境,不利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学生的发展与成长的期许也将无法实现。

教育惩戒权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必要的界限和规范。教师及学校对学生实施惩戒的权利必须遵循权责法定、公开透明、有理有据、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从而保障教育惩戒权实施过程明确且符合法律。

首先,教育惩戒权是为了保障学生健康、有序成长,顺利实现由“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过渡。良性的学校教育需要温度,更需要尺度。教育相关政策、法规存在的重要价值取向是为学生的良性发展营造积极、正向的“尺度”成长环境。教育惩戒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的诉求也必然服务于这一基础性目标。然而,随着教育改革的推进,受极端“功利主义”、片面“生本主义”、“赏识教育”、“快乐教育”等思潮的影响,缺乏对教师、对自己、对教育的基本敬畏感、责任感以及主动纠错的自律是当下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惩戒教育是为了让学生认识到自律约束的重要性,帮助其在矫正自身行为的过程中树立规则意识、底线意识以及责任意识,养成对纪律和规则的敬畏感,从而成为为人处事有底线、懂自律、善担责的社会公民。因此,从这个视角上来看,教育惩戒权不仅是教师进行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的需要,而且是实现教育目的、培养学生良性发展价值观、责任感的需要。

最后,教育惩戒权“不得不谈”更缘于现代教育治理及教育现代化本质诉求。法治化是现代教育治理体系的重要特征和重要标志,依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具体要求与体现。依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过程是依法赋予教师权利和义务的过程,是法治思想及其治理理念的体现。现代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要求任何权利和义务的享有与承担都必须通过法律的授权并给予详细的界定,从而对依法行使权利的个体实施权益保护,对滥用权利及不承担义务的个体实施惩罚。现代教育的公共性、师生之间教育关系的管理与被管理的特殊性决定了教育惩戒权的规范性、强制性以及国家意志性[4]。学生、教师在违背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时,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不利或惩罚性的后果。可以预见,教师在贯彻和执行教育惩戒权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执教的基本要求,恪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使自己的言行在法治框架中运行,从而更好地保护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实现教育的目的[5]

三、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反思与澄清

1.教育惩戒权含义的澄清与反思

(1)权责法定原则。教师应当具有惩戒权,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但是教育惩戒权的赋予与实施应当坚持权责法定的基本原则。权责法定的原则是指教育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与权责内容都应当由法律法规认定与赋予,教育管理者违法或者不当行使其权利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实现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侵权须赔偿。

2.教育惩戒权实施过程中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我国尽管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但由于官僚政治的长期浸染和一些文化积习的影响,官僚主义的“灰尘”和“污毒”犹在。毛泽东批评政府人员的弊端时,第一条就是“官僚主义,摆架子,不喜接近群众。群众有人走到政府里去问他们的事情时,政府办事人欢喜呢,答他们一两句,不欢喜呢,理也不理,还要说他们‘吵乱子’”。因此,他要求把官僚主义这个极坏的家伙抛到粪缸里去。

教育惩戒权应当包含以下几个层面的基本含义:(1)经过国家立法予以确权与赋权,既是一项法定权利,又是一项法定义务,这是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基础;(2)教育惩戒权源于教育管理权,是教师进行日常管理、维持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工具性权利,这是教育惩戒权的现实基础;(3)教育惩戒权的终极目标是教育,要将教育性与艺术性作为教育惩戒权实施的基本出发点;(4)教育惩戒权是通过对学生不良行为进行强制性、规范性的纠正和教育,使其经受或体验“负性”体验,从而主动(抑或被动)抑制、矫正、减少不良行为的发生或发展,形成规范行为习惯的动态过程,这是教育惩戒权的心理学和哲学依据[6]

落实教育惩戒权的公开透明原则首先要通过多渠道宣传教育惩戒权,让学生、教职工、家长清楚地知悉、了解教育惩戒权的基本内容、实施主体、实施原则,并将落实惩戒权视为各方的基本职责。教育惩戒权只有通过宣传才能深入人心,才能引起人们对于其赋权精神、目标及实施措施有明确的认知和深刻的理解,从而积极主动地执行,最终确保其有效性。学校可以通过教职工大会、家长会、家长委员会等不同的组织,采用分发小册子,设置宣传栏,利用自媒体、多媒体进行宣讲等多种方式来增加大家对教育惩戒权立法内容、精神和价值的认知、理解和认同,从而形成人人知晓教育惩戒权、人人拥护教育惩戒权的良好人文环境。其次,教育惩戒权公开透明原则还要求加强对执行教育惩戒权人员的素质建设和作风建设。教育惩戒权最终要通过具体的人的行为来实现,因此,要加强相应人员的综合执行能力,形成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教师队伍,才能确保其执行过程中不变形、不变质、不贬值,从而有效地杜绝“滥权”或“懒权”现象的出现。

对于权责法定原则理解应从两个层面理解:一是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的具体内容都是由法律来界定的,即教育惩戒权实施的条件、内容、程度、范围都要明确规定,并赋予师生相应的法律救济条款以解决教育惩戒权实施过程中要么“不管不问,要么滥管滥罚”的无法可依、无据可循的尴尬局面[7]。例如,在教育惩戒过程中,学生犯什么错、接受什么样的惩戒都应有所规范,让教育惩戒的实施有法可依。再如,教师如果超越法律规定,滥用教育惩戒权应当承担怎样的后果也应一一说明。二是教育惩戒权坚持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的统一。教育惩戒权不是单一的权利的赋予与行使,更是义务与责任的承担。它是通过解决教师管理权的合法化问题从而实现规范教师的惩戒行为,最大限度维护教师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从本质上来说,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从行为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从决策到执行都是法定权利与义务和责任的统一,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中得到严格、有效的执行,使师生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惩戒与纠正。

Substituting Eq.(17)into Eq.(16),the dynamics coupl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ctive and passive joints can be obtained as follows:

实施个性化服务的目标就是为了提高对客服务质量,从而提高客人的满意度。顾客在购买一家企业的产品以后是否再次购买,取决于顾客对所购买产品消费结果是否满意的判断。只有当客人享受到高的满意度时,才会选择重复购买,成为酒店的忠诚顾客,从而提高酒店的竞争优势。

(2)公开透明原则。教育惩戒权的公开透明原则是为了保护相对人和社会大众的知情权,防止教育惩戒实施过程中“滥权”等腐败现象的出现。该原则不仅要求教育惩戒权的内容和范围应当按规定向所有的利益相关方进行公开,还要求对实施教育惩戒权的程序和结果进行公开,以保障其合理合法。公开透明原则一方面确保了教育关系的参与者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可以遵从明确的原则和标准,有章可循,从而促进其实施效率;另一方面,公开透明原则可以促进对其监督的广泛性和合理性,使教育惩戒权的执行更加严肃、认真,能保证其规定与要求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从而避免一些因认知混乱而产生的问题。

(3)有理有据原则。教育惩戒权坚持有理有据的原则是循证理念在教育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体现。教育惩戒权的实施是教师在用尽其他教育手段之后的最后手段,不能单纯为了惩罚或是泄私愤而对学生实施惩戒。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应该坚持有理有据的原则,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以事论事,对学生的行为进行惩罚,不放纵、不偏袒、不恐吓、不威胁,不给孩子乱贴标签,用理性的“调教”来规范学生的行为,从而促进学生健康人格和身心的全面发展[8]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坚持有理有据的教育惩戒要从两个层面入手。首先,教育惩戒要有理由。这个理由是源于法律对教师的赋权,即一切惩戒要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要体现法定性,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戒,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惩罚性。其次,教育惩戒要有证据。证据应当是实施教育惩戒的重要依据,是证明违法违规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教育惩戒的核心问题,教育惩戒活动实际上都应当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有理有据的原则要求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过程中给予各方以充分的取证和举证权利,并进行充分的辩论以保证教育惩戒权实施过程中良性循环机制的建立与运行。

(4)公平公正原则。教育惩戒权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且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教育惩戒权具有管理权的性质,是教育行政领域内的重要权利和重要义务。公平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防止教育惩戒权实施过程中的“区别对待”等歧视情况的出现;公正是为了给当事教师与学生的合法权益提供形式上和程序上的正义,它为维护教育惩戒权的正义和中立提供保障,防止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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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法的管理与被管理的性质以及行政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决定了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性。教育行政事务的复杂性以及法律自身的限制性特点决定了立法机关不可能通过法律法规来完全约束行政行为,因此不得不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承认行政权在实施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这就往往导致权力乱用或具体管理行为有失公平的情况出现,而公平、公正原则的提出一方面为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提供有效的准则,另一方面也对教育行政权与管理权的实施提出了权责统一和依法执行的诉求。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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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周勇.教育惩戒权“入规”的舆情调查与思考:兼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J].当代教育科学,2017(11):49-53.

[DOI] 10.16165/j.cnki.22-1096/g4.2019.10.002

[收稿日期] 2019-06-10

[基金项目]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势学科重大自主课题项目(19YSXK05ZD)。

[作者简介] 杨新晓(1981-),山东烟台人,博士,讲师,硕士生导师;陈殿兵(1979-),山东烟台人,博士,讲师,硕士生导师。

[中图分类号] G40-0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2-1477(2019)10-0005-04

[责任编辑:江桂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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