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介组织培育中亟待解决的问题_市场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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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组织的产生是资源控制权由政府部门高度集中向社会和市场分散转变的产物,同时促成多元化、社会化的资源控制体制和配置体制的形成。中介组织在社会体系中处于一种沟通桥梁的位置,使社会体系构筑在政府一社会一市场这样一个框架体系下。此框架体系恰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我国社会组织系统的目标选择。从我国中介组织的发展现状看,笔者认为,若要使其走上健康发展之路,关键在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速市场培育,目前应该重点处理好自身定位以及与政府和企业的关系问题。

一、正确定位

定位不准确是制约中介组织客观、公正、真实地执行其职能的根本原因。中介组织的定位,“中介”和“服务”是两个关键点。所谓“中介”,是指中介组织不是独立的社会主体,而是以其拥有的智力、知识和信息,为社会主体提供服务的机构[1]。其功能是沟通联系,交流信息,协调交易各方的利益关系,减少交易中的摩擦,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市场运作效率。而把中介组织定位于“服务”,从深层次来说有它内在的规律性。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市场竞争更加激烈,特别是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推动下,经济的发展更加复杂化和动态化,市场主体需要中介组织为其发展采取如联合、促销、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服务。中介组织正是适应这种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此,为企业、为政府、为居民服务,便成为中介组织的宗旨和生命线。同时,必须明确,得到双方当事人授权而依法提供的中介服务及其结论,是有权威性的,对当事人是有约束力的。

二、处理好与政府和企业的关系

(一)理顺与政府的关系

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必然引起政府职能的调整和转变,要求政府的权力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合理配置。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转向宏观间接调控,实现由偏重微观管理转向主要管好宏观,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这就决定了原来政府的一部分职能——行业管理、企业关系协调、市场秩序规范、咨询服务等,应由市场来取代,实质上就是由中介组织来承担,同时收回那些不应由中介组织行使的行政职能。这就要求政府部门把微观管理的职权还给企业,把中观协调层次的行业规划、服务等职能转移给中介组织,政府集中精力管好宏观调控。为此,必须实行政府与在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中组建的中介组织的彻底脱钩,在管理体制上要打破部门所有。政府部门既不得对中介组织的业务活动横加干涉,也不要赋予其特权,为其承揽业务甚至垄断业务,坚决割断政府机构与中介组织的行政隶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从根本上改变政府任命中介组织领导、派遣从业人员、指定中介业务、瓜分服务收入等不正常的关系,打破部门封锁、业务分割的现状,保证客户能自主选择中介服务,中介也能自主地选择企业。坚持社会办中介组织的方向,保证中介组织独立运行,独立行使职能,将中介组织推向市场,充分发挥中介作用。

(二)处理好与企业的关系

首先,中介组织要坚持为企业服务的宗旨,把企业看作自己的衣食父母。企业的需要,就是中介组织服务的内容。对企业自身难以做到的事,中介组织要帮助其完成;对企业自身可以做,但花费人力、财力、物力较大的事,中介组织应该通过优质高效的服务,为企业节约成本。其次,中介组织与企业在市场上结成平等互利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没有特定的行政的和经济的固定联系。根据合同提供规定的服务,收取规定的报酬。即使在行业协会和商会等中介组织中,作为会员的企业和个人,与协会和商会也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自愿参加,亦可自愿退出的联合关系。中介组织提供的服务,绝不能带有强制性和行政性,是否接受或接受哪个中介机构的服务,完全由企业自主选择。会员企业和个人向协会或商会缴纳一定的会费,是会员企业和个人应尽的义务,是经济上对协会的支持,而不能看成利益分配。再次,中介组织业务活动的重点在为企业办那些难以办到的事。中介组织代表企业的利益与政府对话,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政府能够根据企业的正当要求对某些政策法规进行相应的调整。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沟通国际联系,扩大贸易渠道,协调国际间纠纷。最后,协调企业间的纠纷和矛盾,充当调节者或裁判员。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独立的经济利益,企业间的经济纠纷和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当企业间特别是会员间发生矛盾与冲突时,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有义务出面进行调解;中介组织还可以从维护会员利益的角度出发,代表企业同有关方面进行法律方面的交涉。

(三)创造发展的环境

为了保证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必须净化中介市场环境。净化的方法应该是执法、整顿、监管和培训。首先是加强执法力度,对中介组织依法进行检查,取缔无照经营;其次是对有合法手续但经营不善、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人和机构,进行停业整顿,限期达标;三是加强管理监督。市场管理行政机关和中介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协调行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检、年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最后,要加强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与此同时,要通过宣传,树立中介组织的形象;承认中介机构提出的鉴定文件的可信性,作为决策依据的可靠性,提高中介组织的权威。确立中介人员的社会地位,承认其劳动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复杂性,保证其合法权益,使中介职业成为人们羡慕的社会职业。还应该重视社会舆论对中介组织的监督,各种新闻媒介接触面广,信息灵,反应快,对中介组织的违法乱纪行为予以及时曝光,是一种很有力度的社会监督;对遵纪守法、规范企业的中介组织的报道,则是一种正面激励,有利于促进市场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尚需一个较长的过程,因此,中介组织的发育不可能一蹴而就,政府应当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中介组织的发展现状,确定统一的中介组织发展规划,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与做法,引导中介组织的发展与市场规模、市场结构及产业结构相适应,并强化某些薄弱环节,促进中介组织在结构、规模、布局上的合理性。此外,现有的中介组织应挣脱“血缘单位”的襁褓,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要防止中介组织为谋求短期利益而丧失执业的公正性而走向腐败。再者,要构筑适宜于中介组织发展的环境,政府职能的转变还需进一步到位。应当按照党中央的指示精神,认真进行机构改革,坚决杜绝职能互相交叉、扯皮不断、以政代企,以企代政、以事业单位代政等阻碍经济体制改革深入的一系列现象的存在,撤销不必要的部门,把属于中介组织的职能尽早转给中介组织,注意培育全国性或跨国性的中介组织,以便与国际接轨,并参与国际性中介事务。

(四)依法规范运作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一切社会主体都必须在法律基础上成立,在法律范围内运行。中介组织作为市场经济发展之要求,是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依法建立,其规范化运作需要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先行。

我国现有的有关中介组织的立法以及由中央和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大量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条例,分别对不同的中介组织的性质、职能、活动范围、享受的权利、应尽的义务、违法后的处罚以及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机构组建、展业规则、权力和责任做出了法律的规定,有力地促进了这些中介组织的发展。但是面对着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类型繁多、数量宏大的中介组织,我国的立法还明显滞后,需要加快制定许多急需的法律法规。

中介组织必须认识到:健全的法律体系和适宜的执法力度,也从根本上维护着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现阶段也有一些市场主体,接受了中介组织的服务并利用了其劳动成果,却不按合同付费;或者在中介组织执行服务的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搭上联系后,便抛开中介组织,自行完成后面的交易,不付服务费。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发挥法律对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的保护,严格履行合同,依法取得服务报酬。

至于规范中介组织的运作,第一是要解决对已有的法律法规在执法上存在的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执法力度不够,司法部门未能准确严格地执法。对中介组织的违法行为没有进行及时而严肃的查处,造成一些违法乱纪行为屡禁不止;另一方面是中介组织利用法律法规不健全、不统一的漏洞,钻空子,找窍门,破坏市场秩序,获取非法收入。更有甚者,个别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与执法人员内外勾结,合伙诈骗,严重扭曲了中介组织的形象。第二是要进一步强化中介组织的自律机制。首先,应当研究和借鉴国外中介组织管理的先进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中介组织的日常活动有章可循,形成一整套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内在机制,以保证中介组织的经营服务活动能有条不紊地进行。其次,应当严格考核各类中介组织的开业资格,中介组织的主体确认应有严格的信誉、资产、专业技能和组织程序等方面的限定,应比一般性的经营组织有更高、更严的标准和要求。再次,应该制定本行业道德标准规范、员工职业道德标准规范、就业规范以及服务规范等。标准规范可参照国际行业标准并与国际规范接轨。最后,应加强和完善监督和管理,对违犯规章和制度的中介组织,必须严厉查处。

(五)政策扶持以及合理的组织结构

在强调独立运作的同时,不能忽略中介组织的其它特性。例如,非营利性中介组织是以服务为主的特殊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属于准公共品的范畴,这是非营利性中介组织的重要特性之一。正是基于这种特性,很多国家对非营利性中介组织的发展都给予一定的扶持。因此,我国政府在中介组织发展的初期也应根据各类中介组织的不同特点,在政策、财力上给予适当的扶持:对于从事经营性服务的中介组织,需要有足够的盈余才能维持正常的经营,为了避免这些组织过分地追求盈利,政府除了在税收、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外,还应规定一个合理的收费标准,以保证这类中介组织有合理的收益;对于那些公益性的中介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等,政府可给予一定的财力支持。当然,在我国当前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国家主要是以政策性扶持为主,通过一定的经济政策进行引导,使各类中介组织的发展有一个良好的政策和体制环境。至于为什么会提出合理的组织结构问题,这实际上也是研究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介组织带给我们的启示之一:作为服务业的中介组织,属于第三产业,中介组织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早巳形成一个体系,并在不断更新,有些中介组织在延伸自己的业务,比如美国的许多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都把自己的业务拓展到商务咨询,甚至可以作发展战略研究。事实上所有的中介组织都有一个合理的大小结构,服务于不同的对象。例如美国德勤会计行有6.4万名员工[2],服务于政府、跨国公司与大型企业,但也有小到只有一两个人的中介组织,服务于小企业与个人。我们在培育与发展中介组织时,不应忽视各类中介机构的合理组织结构问题。

(六)数量与规模

我国中介组织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数量多而质量低。这里所言之数量多,并不是说相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绝对数量过多,而是隐含着质量问题与规模效益问题。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皆认为中介组织人员的素质重于其数量。在美国、加拿大,有些中介组织的设立要得到政府批准,但绝大部分无需批准,只需到政府有关部门或委托部门注册即可,以取得一个税号。政府对成立多少个中介组织并不关心,因为数量多少是由市场需求决定的,优胜劣汰。但一系列法律规定,对中介组织的人员资格审定很严格。一般由行业协会制定细则。比如对取得律师、会计师、拍卖师、咨询员、仲裁员、公证员等资格审定极为严格,取得资格才能参与某种业务。每年还要参加培训,培训不合格要取消资格。所以我们也应该注重中介组织人员的资格认定,不能什么人都可以参加中介组织,特别是像律师事务所、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等具有公证、鉴定职能的中介组织更要有高素质的人员,并规定个人水平年审制度。虽然市场的优胜劣汰能够自动调节中介组织数量使之合理化,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机制还处于发展完善阶段,所以某种程度的宏观介入,对于培育具有规模效益的大型中介组织,使其有能力参与国际中介事务的竞争,在当前的我国还是极其必要的。

(七)规范内部结构,强化自我管理

作为一种民间组织,中介组织可以采用合伙制、合作制、公司制等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各种规范的组织形式。只有在规范的组织形式下,中介组织才能独立于政府,摆脱隶属或依附关系,才能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才能在社会上树立起公开、公正、公平的形象。在这种体制下,中介组织也加大了自己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合伙制和无限责任公司制下,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必然增强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责任性和法律意识。此外,应当研究和借鉴国外中介组织管理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如财务管理、执业考核、奖惩等制度。中介组织利用这些规章制度进行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监督,才能形成一整套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内在自律机制。再者,应当制定严格的展业程序和服务标准。要求中介组织的全体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建立内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执业结果,主办人自我把关,保证质量;业务主管领导进行审查、核准,确保展业程序和结果无误;最后由机构负责人审批签发,用印。以此来保证执业标准的严格执行和高质量的执业结果。

(八)规范收费标准

中介市场的混乱,中介组织的违规行为,都与收费有联系。由于法制不够健全,监督管理不够严格,隶属关系复杂,有的中介组织的收费没有统一标准,有的虽有统一标准却未能严格执行。因此,规范中介组织的收费,就成为当前培育和发展中介组织的一项重要对策。规范中介组织服务收费的总原则是:冲破中介市场的部门分割界限,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中介市场体系,规范市场行为,逐步放开中介收费,建立以市场为主形成中介服务价格的机制。一是在认识上要明确中介服务从事的是一种创造价值的劳动,所提供的服务是一种无形商品,其使用价值是服务的有效性,其价值是在服务过程中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服务的商品性和市场化,决定了中介组织的经营性和市场化性质。强调按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让市场决定中介组织的服务价格。二是理顺中介服务市场,完善收费管理。针对不同的中介组织,应该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带有行政色彩、垄断性强、社会影响大的签证、诉讼、公证、质量、计量、检验等中介服务收费,仍实行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定价;对那些量多、点小、分散,适于市场平等竞争的广告、设计、咨询、经纪等中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放开收费标准,随行就市,协商定价,行业管理组织协调监督;介于以上二者之间,现阶段不具备统一收费标准和放开条件的中介服务,如会计、审计、律师、评估等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浮动的原则,在政府限价范围内由中介组织与服务对象商定收费。在进行价格管理时,不能忽略中介组织的特性。有些中介组织提供的服务属于准公共品的范畴,市场机制难以确定恰当的价格,很多国家在税收或资金方面对这种中介组织都给予扶持。我国政府在中介组织发展的初期也应根据各类中介组织的不同特点,在政策、财力上给予适当的扶持。同时,也要注意维护中介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接受中介机构服务、利用中介服务成果的单位或个人,违背合同,不支付中介费的行为,也要受到行政或法律的制裁。

(九)规范与发展并重

针对中介市场存在的不规范现象,需要予以整顿。而对那些经济发展急需的中介组织,则应该积极培育和发展。无论是对已有的,还是对今后需要大力发展的中介组织,都要防止盲目扩张。为此,必须做出各类中介组织发展的规划。在充分的市场调查基础上,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中介组织行业管理协会做出发展规划,用于规范和指导中介组织的有序发展。但是也要防止沿用行政管理的办法,不宜采用简单的下指标、限定额的手段。对中介组织数量的多少,应由市场来判定。政府和行业管理协会只要作好市场管理,保证公平竞争,各类中介组织就会在竞争中优胜劣汰、兼并联合,达到合理的数量和规模。中介组织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活动应符合社会发展总目标。为此,政府对中介组织也要实施宏观调控,结合我国的现状,应侧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1.鼓励发展。我国的中介组织正处于发展期,无论从规模、地位还是从作用上看,都没有达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程度。因此,政府应加快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政企分开的步伐,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制定发展规划和必要的优惠政策,大力鼓励中介组织的发展,以形成健全的中介组织体系。2.政策导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中介组织及其所代表的行业、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以保证所拟定的战略、方针、政策更符合社会经济的实际。同时,通过中介组织的参与,使中介组织对经济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有充分的理解,以确保中介组织通过自己的活动和工作,将国民经济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贯彻到行业和企业中去。3.间接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中介组织的管理只能是间接管理。要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规范中介组织的发展和运行,通过信息和服务诱导中介组织贯彻政府意图,通过市场管理促进中介组织合法经营和开展业务。需要强调的是,对中介组织的管理要杜绝行政命令,防止用行政手段干预中介组织的业务活动,以保证中介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4.服务监督。向社会提供服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政府的首要职责。中介组织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日益壮大的一支新军,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应当以“三个有利于”为指针,解放思想,转变作风,提高效率,为中介组织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监督也是服务,在为中介组织服务的过程中可及时发现运行中的问题,及时实施监督,使中介组织遵守国家法规和职业道德。

(十)提高人员构成质量

从国外的经验看,中介组织是专家集团,其从业人员特别是主要的执业人员应该是具有高学历、高智力并具有实践经验的专门人才[3]。美、日、德等国都在有关中介组织的法律中明文规定中介人员的任职资格,其中就有受教育程度的规定。在机构组建条例中,也有专业人员所占比例的明确规定。这样就从法律上和制度上保证了中介组织合理的人员结构。我国的中介组织素质差就差在人员素质上,许多中介组织达不到起码的专业人员数量和质量。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在设立审批时未重视有关人员的规定,把关不严,使滥竽充数之人也混进中介队伍;二是我国现在合格的中介人才十分缺少,会计、审计、律师、评估等任职资格考试实施时间不长,培养的人才有限,满足不了需要。培养人才的高等院校,又缺少某些培养中介人才的专业,不能向社会输送中介人才。毋庸置疑,中介组织的发展完善,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因此,必须进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订严格的资质条件和考核、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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