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中国生育率与社会经济因素变化分析_生育率论文

80年代中国生育率的变动与社会经济因素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生育率论文,社会经济论文,中国论文,变动论文,因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80年代是中国社会经济进入全面改革开放的年代,这种变化不能不对中国育龄妇女生育率产生深刻的影响,其影响首先表现在人口学因素的变化上。

本文主要利用全国2‰生育节育抽样调查数据,对80年代中国生育率的变动,进行社会经济因素的分析。分析对象为总和生育率。该项调查是在1988年年中进行的,分析年度截止1987年。

一、制约80年代生育率变动的人口学因素

在80年代,直接制约育龄妇女生育率的早婚早育、晚婚晚育和多胎生育,都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

(一)80年代早婚早育比例的变化。早婚是指未满20周岁的婚姻,早育是指未到或刚到20周岁的初育。在1980年新《婚姻法》公布前,早婚、早育者中包括一部分已满18周岁的合法婚姻及生育。早婚本身虽不直接与育龄妇女生育水平发生联系,但由于它是早育的前提,而且在中国早婚与早育之间间隔期甚短,早婚必然伴随着早育。早育将改变育龄妇女生育模式,生育起始年龄前移,从而提高15~20岁年龄段育龄妇女累积生育率。早婚早育还将延长实际育龄周期,增大多胎生育的可能性。

70年代女性早婚比例由1970年的47.89%、1973年的35.43%逐年下降到1979年的12.53%。中国人口绝大部分在农村,女性早婚绝大部分也在农村,且最为严重。70年代初,农村早婚比例均超过一半。城市最高的1970年不足1/5,1979年则降到历史最低水平,只占1.44%,农村也下降到16.90%。进入80年代后,早婚比例较大幅度地回升,1982年达到峰值为26.99%,其后虽逐年有所下降,但到1987年仍维持在19.99%的水平上,同年农村早婚者超过1/4(见表1)。

早婚比例的变化,导致初育年龄的变化。1970年全国女性早婚比例高达47.89%,女性初育平均年龄为22.21岁。1979年早婚比例降到12.53%,初育平均年龄提高到24.22岁。1980年女性早婚比例虽有上升,但初育年龄反而提高到24.45岁。女性初育年龄变化详见表2。如果按城乡对比分析,无论在70年代抑或在80年代,城市早婚比例远低于农村,城市的初育年龄在70年代和80年代(前8年)分别比农村高2.54和2.86岁。

早婚是早育的前提,早育的结果造成15~20岁年龄段累积生育率大幅度上升。从表3中看出,伴随着早婚年龄提前,15~20岁年龄段累积生育率1987年比1980年提高了88%。值得特别指出的是,1985年以后早婚比例与1980年的15.45%相比,虽然仍居高不下,但毕竟是下降的。与此同时,15~20岁年龄段累积生育率却呈陡峭上升态势,构成明显的“剪刀差”,说明这几年早育比早婚更为严重,反映出早婚者抢生第一胎的强劲势头(见图1和表3)。

图1 早婚早育曲线图

(二)80年代晚婚晚育比例的变化。女性年满23周岁及以上初婚者定义为晚婚。晚婚年龄界定在新《婚姻法》公布以前和公布以后都是一致的,并没有发生变化。但旧《婚姻法》规定的女性最低法定婚龄为18周岁,晚婚年龄与法定婚龄差5岁;1980年9月公布的新《婚姻法》将女性法定婚龄提高2周岁,因而晚婚与法定婚龄差减为3周岁。这就是说,晚婚年龄界定并没有受到实施新《婚姻法》的影响。

在整个70年代,晚婚已成为时代风尚,日益为城乡青年妇女所接受。1970年全国女性晚婚比例只有14.19%,城乡分别为41.82%和8.93%。到了1979年全国已达52.27%,城乡分别提高到89.02%和42.26%。但自80年代开始,晚婚比例开始下降,1985年处于低谷,全国为24.05%,城乡分别下降到58.87%和15.43%。其后略有回升,1987年全国为30.10%,比1979年下降了22.17个百分点,城乡分别为66.84%和20.71%,分别下降了22.18和21.55个百分点。如果说,70年代中国晚婚比例蒸蒸日上并构成计划生育取得辉煌业绩的重要因素的话,那么,到了80年代,晚婚比例每况愈下而成为有效控制人口的严重制约因素了(见表4)。

晚婚比例下降,晚婚比例也随着下降,它与早育比例增大一起从两个方面向计划生育发起猛烈的冲击,主要表现在:

1.育龄妇女生育第一胎的年龄提前。在整个70年代,育龄妇女初育年龄逐年推迟,1970年时为22.21岁(农村为21.73岁),到1980年为24.45岁(农村为23.89岁),10年中推迟了2.24岁。但自1980年以后,则呈逆变化,逐年提前。截止1987年为23.04岁(农村为22.56岁),7年中提前了1.41岁(见表2)。

2.15~24岁年龄段育龄妇女累积生育率陡然上升,从而造成生育模式向前移动。这种前移通过1980年、1987年年龄别生育率曲线对照形象地反映出来(见图2)。

图2 1980、1987年生育模式变化对比

15~24岁年龄段累积生育率占总和生育率的比例,1980年为35.21,1987年提高到47.74。相应地25~29岁年龄组累积生育率所占比重,由1980年的41.39下降到1987年的34.01(见表5)。

3.一胎生育堆积现象严重。根据1988年全国2‰生育节育抽样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发现1981~1987年,一孩总和生育率均超过1,而在70年代则低于1。总和生育率作为预期终身生育率的替代指标,充其量是略微小于1,大于1是令人费解的。总和生育率实际上是反映某一年的生育水平,我们只是假定将进入该年15岁育龄妇女,按照各年龄别生育率度过其育龄生命周期,才被看作是某一队列的终身生育率指标的代替物。这种假定显然与实际有出入。只有在稳态发展的人口状况下,总和生育率的时期指标与终身生育率的队列指标才能完全吻合起来。

一孩总和生育率指标在70年代所以小于1,反映了晚婚晚育的成效。由于有很大比例的年轻女性实行晚育,早育又得到有效控制,使得两个年轻年龄组(15~19岁和20~24岁)一孩次累积生育率下降,这是形成70年代后期和1980年一孩次总和生育率小于1的根本原因,她们只是推迟生育第一孩次,并非终身不生育。倘若1980年以后继续有效地推行晚婚晚育,则完全有可能避免出现一孩次总和生育率大于1的情况。然而,事与愿违,一方面70年代和1980年响应晚育号召而未生一孩次的女性自1981年始陆续要生育一孩;与此同时,1981年开始早育比例提高、晚育比例下降,挤在一起抢生一胎,便出现所谓一孩次生育堆积现象,也是形成一孩次总和生育率大于1的人口学原因(见表6)。甚至在1987年,农村已开始向二孩次生育堆积现象进军了(二孩次总和生育率为1.047)。

(三)80年代多胎生育的变化。70年代和80年代,三孩次及以上的多孩次生育在当年出生人数中所占比例,是逐年下降的。以农村为例,从1970年的59.80%逐步下降到1980年的35.76%和1987年的20.86%(见表7)。

如按孩次计算总和生育率,则1980年三孩次及以上的总和生育率累积值为1.065。到1987年下降为0.766。从以上两个方面可以充分说明,80年代在控制多胎生育方面,还是取得了进展的。尽管1987年农村出生总数比1980年增加了41.78%,但多胎出生数却减少了17.1%。虽然如此,多胎生育问题仍是计划生育面临的严重挑战,每年多孩次生育量仍高达400万人左右,其中90%以上属计划外多胎生育。如果我们对1980年和1987年分孩次总和生育率进行剖析,则不难发现,1987年多孩次总和生育率累积值比1980年低0.299,但农村总和生育率却比1980年高出0.252,原因就出自1987年一二孩次总和生育率累积值大于1,而1980年则小于1,特别是第二孩次总和生育率只有0.674(见表8)。

二、生育率变化的社会经济因素剖析

如果我们以1980年为基准年来考察截止1987年中国妇女总和生育率的变化,则表现为在波动起伏中呈回升态势(见图3)。其人口学的直接原因上面已做了数据分析,这里则揭示隐藏于其后的深层次的社会经济动因。

图3 1980~1987年总和生育率变化

作者认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出现了新态势,增大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弱化了集体经济生产职能,恢复和强化了家庭经济生产职能;弱化了集体分配,强化了家庭自主分配;农村家庭成为从事经济活动的自主的基本单位,同时是生育的基本单位。经济活动和生育活动溶于同一个家庭细胞中。顺理成章的是,家庭生育行为、生育模式、生育性别偏好等将更多考虑微观家庭从事经济活动、发家致富的需要。在粗放型即劳动密集型技术经济发展阶段,强体力劳动者成为农村家庭经济生产的顶梁柱。因此,农民生育意愿和男性偏好强化,便成为现阶段家庭经济生产职能的内在要求,这种要求是农民家庭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赋予的。但国家从整体、长远、战略利益出发,只能采取动员农民少生,以减轻现代化进程中的人口负担。国家和农民、宏观与微观生育利益的不同需求,反映在实际生育率远远高于计划生育率的数据差异上。例如:1987年农村计划要求的总和生育率为1.37,而实际总和生育率高达2.94。图4展示出计划年龄别生育率与实际年龄别生育率曲线的背离情况。

图4 全国1987年农村、城市年龄别生育率曲线

作者根据全国2‰生育节育抽样调查资料,研究了1980~1987年农村计划与实际年龄别生育率的背离程度,发现其背离程度均超过100%。如此高的背离程度,作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去分析:一是实际总和生育率过高,以1987年为例,农村妇女终身生育率接近3个孩子,这无论如何是国家宏观战略利益所难以承受的;二是计划总和生育率又过分偏低,甚至低于农村政策终身生育率的水平,这就远远脱离农村民情和农村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无法为广大农民群众所接受。

城市的情况恰同农村相反。现代化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较高的文化水准和追求实现自我的价值观念,反映在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上必然是轻子女数量而重子女质量,也不存在农村男孩性别偏好的经济基础。城市育龄妇女基于优越的社会经济条件而自发形成的少育观,较容易地同国家对城市居民的少育要求相吻合。因而计划总和生育率与实际总和生育率相差无几。甚至在1980年秋中国实现计划生育政策转变以前,虽然城市育龄妇女可以按计划生育两个子女,但实际预期终身生育子女数自1974年起即低于2个的水平(1.98),并依次降到1980年的1.25(总和生育率)。1980年以后虽在波动中略有回升,但1987年仍保持1.36的较低水平,比计划总和生育率1.25高出0.11。如果给出1987年城市(市区)计划与实际年龄别生育率曲线,则两条曲线几乎达到完全拟合的程度(见图4)。

现在再回过头来对农村情况做进一步的分析。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结果是,解放了社会生产力,提高了农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但毕竟生产力还比较落后,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劳动密集型经济的基本格局并没有改变,也不可能迅速改变。这便决定了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还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上。人口经济学理论认为,当人均收入未达到一定水平区间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均收入的增长,不仅不会抑制生育率,甚至会刺激生育率上升。中国已有一些学者在小范围内进行了典型调查,证明上述理论是成立的,而且得出了人均家庭纯收入达到1200~1500元时,经济的进一步成长,将会自发抑制生育率上升势头的结论。而在达到转折区间之前,自发刺激生育率上升的经济条件势必增加人口控制工作的难度。可以认为,自70年代末实现社会经济政策大转折到21世纪初这段历史时期内,正处于农村经济发展刺激生育率回升的阶段,这是一个必然要经历的阶段。因此,采取恰当对策,抑制其回升势头,已成当务之急。

此外,在中国经济改革开放策执行的初期阶段,还出现了三种不利于强化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经济因素。一种是由农村集体经济向家庭经济(不包括乡镇企业)转换过程中,容易诱发旧意识的复燃。原来沉积于湖底的残渣,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被翻腾上来,既不利于改革开放的健康发展,又给计划生育增添新的阻力。农村指腹为婚、娃娃亲等又盛行起来,再加上家庭经济功能的强化,早婚早育又多了起来,晚婚晚育受到强大的冲击。

另一种因素是,改革开放政策执行的初期,出现了收入分配错位的倾向,“体脑倒挂”加剧,收入分配不公成为街头巷议的话题,城乡基础教育受到严重挑战,农村尤为突出。社会思潮对基础文化教育的冲击,不能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和树立正确的婚育观念。

第三种因素是生育孩子的经济价值系数提高了,这又是与上述两个因素以及农村改革后恢复了家庭经济功能有密切关系。所谓孩子的经济价值系数,是指家庭养育孩子的成本支出与家庭从孩子长大后所获得的预期经济收益的比值。这个比值可能出现三种情况:比值系数大于1、等于1和小于1。比值系数大于1说明,从微观家庭考察,多生一点子女对扩大家庭经济净收益是有利的。女儿与儿子长大后对家庭父母的经济报答有显著差别。如果说,在农村生育女儿其比值系数小于1或等于1的话,那么生育儿子其比值系数就远远大于1了。这就是农村家庭追求多胎特别是生育男孩的经济动因。

根据以上分析,粗略地揭示了中国进入80年代后早婚早育抬头和晚婚晚育比例下降的深层社会经济根源。中国在70年代推行晚婚晚育以及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成果突出反映在1980年农村一二孩次总和生育率较低(合计为1.62)。其后由于受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早婚早育被强化,晚婚晚育则被弱化。再加上原来推迟初育和未到间隔而未生二孩者,从1981年开始,都陆续要生育或抢生一二孩次。这是形成1987年一二孩次总和生育率均超过1的根本原因,其合计数达到2.17,较1980年高出0.55。在农村1987年三孩次的总和生育率(0.44706)高于1980年(0.41751)。要不是四五孩次总和生育率得到有效的控制(合计为0.32),1987年农村实际总和生育率将要达到3.27的高水平。

以上的分析,只偏重说明不利于中国人口控制的一些社会经济因素。其中一些因素将在发展中逐渐淡化,但仍会在整个90年代发挥作用,一些因素将随着改革开放不断纳入健康轨道而得到克服。可以预期,不利因素对计划生育的消极影响将在90年代逐步减弱,全国总和生育率到2000到可以指望降到更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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