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相关法律问题的比较分析与展望
张媛媛1,王 前1,赵永飞2
(1.大连理工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辽宁 大连 116024;2.大连海事法院,辽宁 大连 116001)
[摘要] 人工智能相关法律问题主要涉及算法偏见与歧视、知识产权、安全与民事责任、数据保护等内容。通过比较分析发现,我国和欧美国家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研究方面有不同特色,可以相互借鉴,弥补各自的不足之处。我国有必要立足本土需要,积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加快数据保护和自动驾驶汽车等领域的立法速度,加强监管体系的规划与协调,以及相关法律人才的培养与学术交流合作,以更好地规范和促进我国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人工智能;法律问题;法制建设;比较分析
目前,对人工智能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迅速升温,研究成果多聚焦于人工智能对当前法律制度的挑战、该领域普遍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以及相应对策,但针对近几年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最新进展进行比较分析的并不多。而这种比较研究,有助于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国在该领域的治理和研究能力,更好地规范和促进我国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
一、人工智能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从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来看,目前人工智能相关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服务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大学物理课程需要在各个环节进行改革,这项工作一直在进行中,同时也取得了一些成效。应该认识到改革是一个动态的、与时俱进的过程,有利于教学质量提高、有利于学生创新能力提升的方法和措施都是物理课程改革应该尝试的。
一是算法偏见与歧视。计算机系统在编码、收集、选择或使用数据时,会有意或无意间产生偏见或歧视,即由于某一特定群体的成员身份(如种族、性别、性取向等)而对某些人以不公平待遇,这种不公平结果具有可重复性。在人工智能应用中,这样的问题目前多出现在搜索引擎和社交媒体平台上,如网络“过滤气泡”、大数据杀熟等侵权行为。
2.1 危害特点:成若虫群集叶背吸食汁液,被害叶片褪绿变黄、萎蔫,甚至全株枯死,分泌的蜜露还会诱发煤霉病,还可传播病毒病。
二是与人工智能作品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这里包括法律是否应赋予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或发明以知识产权(如版权、专利权、设计权等),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专利性”,以及谁应该拥有这些知识产权,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2017年,人类史上第一部完全由人工智能创作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正式出版发行,引发了人们对于人工智能作品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广泛讨论。
(7)蛇苔 Conocephalum conicum (L.) Dumort.项俊等(2006,2007,2008);熊源新等(2006);杨志平(2006);马俊改(2005,2006);王小琴等(2007);赵文浪等(2002);刘胜祥等(1999);李粉霞等(2011);刘明乐等(2016);余夏君等(2018)
我国还在不断推进和完善人工智能相关的监管体系。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的监管体系做出了要求与规划,计划要“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人工智能监管体系,实行设计问责和应用监督并重的双层监管结构,实现对人工智能算法设计、产品开发和成果应用等的全流程监管”[1]。公安部主要负责防范和打击人工智能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负责建立健全人工智能相关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要负责对人工智能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进行协调与管理;国家人工智能标准化总体组主要对人工智能的标准化进行协调和规划。
四是机器人的安全与民事责任问题。这里主要涉及智能机器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时法律责任的分配和承担问题,特别是自动驾驶汽车的准入,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如何分配与承担成为必须考虑的问题。
以上这些新问题已经对人类社会现有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带来了冲击与挑战。随着未来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发展,问题可能会变得更加严峻。因此,人类社会必须重视和解决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已经或未来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这不仅需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及时出台新的相关专门法,还需要对未来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做好预见和准备。
五是数据保护问题。随着互联网应用的大规模普及以及智能设备数量的大幅增加,大量的数据库和互联网记录了人们的各种信息,但大多数人不知道谁存储了自己的哪些信息,也不知道谁有权访问,以及如何使用、共享或利用这些信息,相关的安全与隐私问题日益凸显,数据亟待受到相应保护。
当学生习惯此项作业后,他们每天都会阅读《论语》中的相关句子,积累相关的文言字词,同时又极好地训练了他们针对材料作文的审题能力。为了把每天的片段式作文写好,他们还要在文学、史学、哲学、美学、社会学等典籍中爬罗剔抉、刮垢磨光,旧瓶装新酒,或者用以往所学的知识,根据文言意思侃侃而谈、自圆其说。
二、我国人工智能相关法制建设和研究进展
我国高度重视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带来的风险挑战。近几年,一些重要的政策文件在不同程度上聚焦于相关的法律问题。如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对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规做出了具体时间规划:计划到2020年初步建立部分领域的人工智能政策法规;到2025年初步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体系;到2030年“建成更加完善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体系”[1]。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在《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中提出,“政策和法律应致力于人工智能发展的外部社会环境的构建”“对权责做出明确规定”并“制定完善相关安全法规”[2]。相关的文件还有《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大数据安全白皮书》(2018年)等。
我国还颁布了一些适用于人工智能的法律文件。201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相关人员的安全义务,为个人信息与数据以及关键信息基础建设提供了法律保护[3]。201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子商务或网络交易从业者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并在第18条中专门回应了算法偏见与歧视问题,规定了电子商务或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应尊重并平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我国部分地区和相关部门还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大数据、自动驾驶车辆、无人驾驶航空器、人工智能辅助诊断和治疗等规范性文件。
一些欧美国家和组织还颁布了许多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法律文件。欧洲议会于2016年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为个人数据保护制定了法律框架,为一系列包括算法透明度等人工智能引发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英国颁布的《2018年数据保护法》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一起构成了英国数据保护制度的一部分。另外,在自动驾驶方面,德国在2017年修订了《道路交通法》,美国众议院于2017年通过了《自动驾驶法案》,英国则于2018年通过了《自动与电动汽车法案》。
三是机器人的法律地位问题。这里主要涉及机器人是否可以获得一定的法律地位,像公司一样成为电子法人或电子人的问题。2017年,欧洲议会表示要从长远角度考虑赋予智能自主机器人以法律地位(即电子人)的可能性;沙特阿拉伯授予机器人“索菲亚”以公民身份。这两则消息一出,很多人都担心将特定法律地位赋予机器人可能会导致道德责任、因果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误用。
与此同时,我国的专家学者也在不断积极推进人工智能相关的立法和法律研究。
关于算法偏见与歧视,大多数学者认为算法中隐藏着偏见与歧视,并不是完全中立的。想要修正或者规制算法的偏见与歧视,必须强调人的主体性和主体地位,通过法律规定来加强算法的可解释性和透明性。张玉宏等提出解决大数据的算法歧视问题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现有法律体系,利用法律来确保“算法的公平性”[5]。姜野认为,对算法的规制需要强调法律对技术治理的“引领和归化作用”,在预防和指导的同时也要兼顾成本和效益,增强算法的可解释性和透明度[6]。郑戈认为,算法的规制除了要依靠“立法者和规制者”外,还需要法律人员和技术人员的通力合作,通过技术自身的优化和外在法律的制约来实现算法的可解释性和透明性[7]。
很多欧美国家都很重视人工智能相关的监管,并呼吁设立专门的新监管机构,但目前仍主要依靠现有机构负责相关的监管、政策指导与咨询。以英国为例,主要有数据伦理委员会负责应对相关的法律和伦理挑战;数据伦理与创新中心负责评估当前的“治理格局”,并向政府提供相关建议;信息专员办公室负责对《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实施进行审查和相关监管,并向政府报告数据保护立法可能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领域。数据伦理与创新中心和信息专员办公室共同负责监督算法的未来发展。英国政府表示,未来将考虑如何更好地建立包括有关个人和组织代表在内的监管体系,但英国上议院人工智能委员会认为,在现阶段全面实施对人工智能的具体监管是不合适的,现有的行业监管机构应为其所属行业考虑其可能需要的后续监管[22]。
关于机器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学者们普遍认为目前暂不需要赋予智能机器人以法律主体资格,但也有学者认为未来有赋予其主体地位的可能性。吴汉东认为,在现有的民法理论中无法赋予机器人以主体资格,赋予其法律人格是多余的,因为最终承担责任的始终都是人[8]。陈吉栋认为,机器人在现有法律制度下不具有主体地位,但是如果民法主体扩张,机器人也有被赋予主体地位的可能。他建议“构建开放体系”,在法律上有条件地认可机器人的主体资格,为机器人的发展预留空间[12]。刘宪权与胡荷佳认为,目前的智能机器人仍然属于人类的工具,但当其发展到拥有自主意识和意志时则“完全可能成为行为主体”,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3]。另外,刘振宇指出,由于人工智能的根源是“人类中心主义”的,所以“必然缺乏道德主体资格”。虽然人类可以通过法律赋予人工智能以相关法律权利,但这些权利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主体权利,而只是“修辞性的”[14]。
关于机器人的安全与民事责任问题,学者们的讨论目前多集中在自动驾驶汽车方面。依照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条例,虽然目前自动驾驶系统暂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合法地位,但随着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的广泛展开,关于其安全和责任问题上的法律讨论也越来越多。通过知识产权实证研究,刘朝指出,相对落后的自动驾驶技术水平、复杂的道路场景和数量巨大的非机动车群体等是目前我国自动驾驶民事主体的明显特征,这将大大增加我国自动驾驶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所以,他建议自动驾驶的安全与民事责任问题应将安全放在首位,实现科技与法律以及法律与治理的有效结合[15]。司晓与曹建峰认为,未来人类社会将迫切需要新的法律规则以应对自动驾驶汽车等智能机器人可能造成的伤害,进而提出了一些潜在的法律方案,如“严格责任”“强制保险和赔偿基金”、赋予“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等[16]。
“风流事件”后,海力向她表示了歉意和决心,拍着胸脯对她说,竹韵,我的这颗心绝对是纯洁无暇的,我不允许任何人给你带来任何伤害。希望你能任何事都没发生过一样好好工作,共同把公司做好。面对人们的尊敬目光,竹韵反而变得平静了,她知道尽职尽责做好自己的工作,把一切做得最好,才有可能获取人们的长久尊重,才能获取所需要的一切。
三、欧美人工智能相关法制建设和研究进展
欧美国家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带来的风险挑战十分关注,有许多重要的政策文件或报告在不同程度上聚焦于相关的法律问题。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于2016年发布了《欧盟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并建议欧盟委员会提交关于机器人和人工智能民事责任的法律提案。2018年,欧盟委员会分别下发了名为《欧洲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协调计划》等政策性文件,指出欧盟要确保建立适当的、有利于创新的法律框架,并对现有框架进行评估,确保其尊重欧盟的基本价值和基本权利。2019年,欧盟委员会还将发布一份关于人工智能安全和责任框架的潜在差距和方向的报告[20-21]。除欧盟委员会外,近几年英、法、美等国也发布了许多相关的政策文件或报告。以英国为例,2016年以来相继发布的《2016-17年机器人与人工智能第五次报告》《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学习与数据保护》《2017-19年英国人工智能发展的现状、意向与能力报告》《2017-19年决策算法第四次报告》等,都聚焦于人工智能相关的法律问题。
1.植物文化的理论研究深度不够。多以植物在民居的应用及其寓意为主,简单的介绍民居中植物的名称、种类及其寓意,此类内容结构相似,内容雷同,缺少深入思考。
关于人工智能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学者们大多认为其应该具有“可专利性”和著作权,有资格获得相关保护,但其专利权和著作权应归属于其创造者或控制者。吴汉东认为,人工智能可以被视为“机器发明人”。在不与传统规范冲突的前提下,可以承认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具有“可专利性”,但专利权的主体资格仍属于其创造者或投资者。在发生人工智能所创作作品的专利侵权时,张平认为可以参照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责任来处理[8]。朱雪忠和张广伟也认为,在现有专利制度下人工智能所创作作品的专利权应归属于人工智能的拥有者。但未来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建议对现行专利法做适当修改[9]。张平和吴汉东都认为,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主体仍然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以人工智能体只可能具有其创作作品的署名权。张晓津提出,弱人工智能时代中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人类,强人工智能时代中其著作权可考虑归属于“实际控制者”[8]。易继明、熊琦等建议将相关权利归属于人工智能的所有者,从而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10-11]。
近来,欧美国家相关领域的专家与学者也开展了不同特色的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法律研究。
张清元自从去河坝子上教训了那伙放牛娃以后,他就一直存有一个疑问。那些个坏小子们为啥要把唐小芹摁在地上抚弄她嘴唇上的那颗美人痣呢?这个疑问一直困绕了他好长时间。其实,张清元一直也在盘算着如何去捏弄一下那颗美人痣。张清元想捏弄是因为他见到唐小芹那颗美人痣后确实有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躁动。他仿佛将它看成了唐小芹的另一只眼睛。他见了这只眼,想看又不敢多瞧,像做贼样的。所以,张清元尽量不去盯着唐小芹的那颗美人痣。
关于算法偏见与歧视,罗杰·比克斯塔夫(Roger Bickerstaff)指出,算法偏见与歧视在英国属于《2010年平等法案》的范围。该法案尽管本身没有提到算法,但强调了反歧视的法律要求。他认为,该法案完全适用于人工智能服务的提供商,甚至包括免费搜索引擎、在线市场、在线招聘机构等[23]。2018年实施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间接地为消除算法偏见与歧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护。但美国学者梭伦·巴罗喀斯(Solon Barocas)和安德鲁·塞尔斯特(Andrew Selbst)认为,法律为消除算法决策中的偏见所提供的支持较少。尽管立法机构可能会制定法律来禁止采用与受保护阶层相关的特定人口因素,或确保人工智能系统不会根据种族等特征产生不同的结果,但目前几乎没有这类法律的存在[24]。相比之下,在信用和保险评分领域受到的法律保护可能更好一些,但这也是有限的。由于信用评分总体上缺乏透明度和监督,所以即使没有偏见,该领域也会产生武断的结果[25]。
关于与人工智能作品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安德烈斯·瓜达穆兹(Andres Guadamuz)认为,将著作权归属于使人工智能成为可能的人,似乎是最明智的方法[26]。英国一家律师事务所提出,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未来确切地说出谁参与创作了某一作品,或者是否有人参与其中可能变得越来越难以分辨。在人工智能完全自主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人参与创作需要原创才能维持版权的作品,这样的作品就没有版权,因为没有作者[27]。关于计算机生成作品的“可专利性”,英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有人认为它们应该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因为这将刺激发明型机器的发展,促进更多的创新。瑞安·本杰明·阿伯特(Ryan Benjamin Abbott)认为,欧盟和全球的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尚未决定如何对计算机生成作品进行监管,但国际协调的失败可能会导致允许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处于不利地位,所以有必要对计算机生成作品采取一种国际协调的办法[28]。
关于数据保护问题。在大数据时代,对待数据信息一般有两类比较极端的态度:一类提倡大力开发和利用大数据,以抓住大数据的宝贵发展机会;另一类则提倡严格控制个人信息的利用,以保护隐私和“不被人打扰的权利”。如何协调数据发展与数据保护之间的关系,成为大数据时代必须解决的难题。张平认为,在大数据时代中,立法者需要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大数据自由发展之间做出选择,分析数据利用的“必然性及规范性”,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适度立法”,并在立法的完善中强调行业自律的作用[17]。张文亮也认为,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需要有机平衡个人数据的“基本权利与合理适用”,并保持与其他权利间的适度平衡[18]。赵付春则认为,数据保护问题不仅是技术和法律问题,而且还是信任问题,需要加强企业与用户间的隐私保护信任[19]。
大数据中的信息不仅数据量大,其中包含的信息数据种类繁多,传统的数据信息模式都呈现出二维结构,但随着现阶段社会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的电子信息设备层出不穷,互联网、多媒体也在不断的快速发展,从而将音频、视频、文件、图片等信息资源变得越来越丰富,在其中产生的非结构数据也越来越多,因此使现阶段的信息数据类型繁多,在大数据中呈现出多元化的信息资源发展趋势,同时,对于信息安全也存在一定的隐患,但仍旧不影响信息数据种类多样成为大数据的典型特点之一。
关于机器人的法律地位问题。肖恩·拜仁(Shawn Bayern)等人赞成将自主系统纳入到法律制度之中。他们认为,英国法院过去在发展和使用公司人格方面采取了务实的态度,这种态度同样也适用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机器人的法律地位可以通过近似于法人的形式被纳入到法律制度之中[29]。另外,一些英国媒体评论员认为,赋予纯人造实体以法律人格具有一种非常现实的法律可能性,但他们认为这样的立法行为在道德上不必要,且在法律上很麻烦[30]。巴尔托什·布罗热克和马利克·杰库比克(Marek Jakubiec)则认为,自主机器不能被授予法定代理人的地位。从纯技术的角度来看,这是有可能的,因为法律是规范社会交往的传统工具,可以适应包括自主人工代理人的法律责任在内的各种立法构成。但是,他们相信它将仅仅在理论上可行,却无法付诸于实践[31]。
关于机器人安全与民事责任问题的讨论,目前主要集中在自动驾驶汽车方面。杰夫里·班齐(Geofrey Banzi)对自动驾驶汽车使用中产生的主要法律和伦理问题,尤其是英国法律框架下的责任问题进行了阐述和分析。他认为,英国政府应该认识到法律改革的重要性,以保障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减轻它们对当前社会、经济和法律环境造成的风险。他建议,英国目前不仅需要对“司机”和“驾驶”的法律概念进行澄清,还必须在公共安全与企业创新之间做好权衡,通过重新定义现有法律、社会和技术范式使英国监管框架现代化,提前为未来做好准备[32]。帕特里克·哈伯德(F. Patrick Hubbard)认为,在美国基于故障的产品责任体系中,当下机器人所造成的大部分损害都很容易地得到解决。根据产品责任法,机器人制造商应该对设计、警示或制造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33]。安德鲁·西尔维尔(Andrew Silver)认为,产品的使用者应该对其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害负责[34]。
关于数据保护问题,许多法律学者和数据保护部门认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隐私和数据保护产生了巨大的挑战。这些挑战涉及知情同意、监视、个人的数据保护权利。桑德拉·瓦切特(Sandra Wachter)和布伦特·米特斯塔特(Brent Mittelstadt)强调,对算法问责的担忧通常是对这些技术侵犯隐私的方式和对关于我们不可验证的推论的担忧,而这些推论是我们无法预测、理解或反驳的。由于个人缺少对自己数据应用进行控制和监督的可能,所以他们呼吁对个人数据进行保护,以缩小目前存在的“高风险推论”的问责差距[35]。简·冯·海因(Jan von Hein)和安娜·比策尔(Anna Bizer)指出,当互联网上发生侵犯隐私时,就会出现难以确定管辖权和适用法律的问题。到目前为止,这一领域只受到欧盟法律的部分管辖,需要通过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律选择规则进行补充。鉴于社交媒体的全球可访问性,他们认为,通过制定统一的管辖和法律选择规则来应对这些挑战是合理的[36]。
四、我国与欧美国家的比较分析与展望
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类型、法律渊源以及基本国情各有不同,所以,我国和欧美国家在应对人工智能的相关法律问题时,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研究进展也不尽相同。基于上面对我国和欧美国家相关进展的介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一些比较分析。
首先,在政策性文件方面,总体上看,欧盟显得比较主动和超前,不仅已开始对现有法律框架进行评估,以确保建立适当的、有利于创新的法律框架,在尊重欧盟基本价值和基本权利的基础上更好地应对人工智能发展所带来的挑战,而且还在进一步推进关于人工智能民事责任的法律提案。相比之下,我国在战略动向和话语权等方面仍存在某些差距,在出台相关的政策性文件方面还需要加大力度,加快进度。
其次,在相关的法律文件方面,许多欧美国家、地区和组织都已经颁布了一些有关数据保护和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法规。相比之下,我国在对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方面速度要慢一些。我国各地区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不平衡,要在较短时间内制订普遍适用的人工智能专门法有一定困难。目前我国出现的一些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得到解决,谨慎地立法也有其必要性,但抓紧制定相关法律文件有助于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可能更有益于这一领域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在相关的监管体系方面,欧美国家只是表示未来会考虑如何更好地建立人工智能监管体系,更多的则是担心现阶段全面实施具体而严格的监管可能会阻碍其创新与发展。相比之下,我国国务院已经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的监管体系做出了规划,而且十分注重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技术监管的协调关系。
另外,在相关的法律研究方面,我国学者和欧美国家学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需要取长补短,相互补充。总体上看,欧美学者比较注重一般性、原则性、法理性方面的研究,而我国学者比较注重特殊性、协调性、操作性方面的研究。在算法偏见与歧视问题上,欧美学者侧重于总结最新立法经验,提出一般原则。相比之下,我国学者则偏重于推进具体法律法规的出台和未来规划,强调技术与法律的协调以及各方的通力合作。在与人工智能作品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上,欧美学者侧重于未来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国际合作,我国学者则侧重于传统法律法规的改进和发展。在机器人安全与民事责任问题上,相关研究大多集中在自动驾驶汽车方面,且都主张提前做好相关法律准备。欧美学者侧重于讨论其安全责任的划分、法律概念的澄清以及安全与创新的权衡,我国学者则侧重于立足本土,联系实际提出可能的法律方案。在数据保护问题上,欧美学者侧重强调相关法律的进一步补充以及全球范围内的协调统一,我国学者则侧重分析数据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强调权利的平衡和立法的适度。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未来我国有必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做出进一步的加强和改进。
第一,建议我国有关部门注意立足本土需要,积极借鉴国外尤其是欧盟的立法经验,加强对相关立法的敏感性和前瞻性,适时而谨慎地推进人工智能专门法的立法工作。在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规划》的指导下,基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推进有利于负责任创新的人工智能法律发展战略,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提升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国际话语权。
第二,建议我国有关部门及时关注国外人工智能的立法动向,加快数据保护和自动驾驶汽车等领域的立法速度。由于目前我国人工智能的发展势头迅猛,相关的伦理反思和法律法规建设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可能相对滞后,因而在缺乏充分规约的情况下会出现很多新问题,对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带来巨大挑战。我国在数据保护和自动驾驶汽车研发等方面已经走在世界前列,相关的法制建设速度也不宜过缓。
第三,建议我国有关部门注意立足本国实际需要,积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在人工智能的监管体系方面做好规划和协调。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体系,注重对人工智能的监管体系进行评估,采取适时适度的调整,协调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技术监管之间的矛盾关系。
周恺想起小蝶正在那里,心里“咯噔”一下,这时一楼也已是浓烟滚滚,根本看不清周围的情况,周恺腿一软,险些摔倒,他一时失去了逃生的勇气。
第四,建议我国有关部门加强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法律人才培养和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参与相关的国际规则制定和全球治理。在人才培养方面,注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加强人工智能相关专业与哲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的交叉与融合。鼓励相关专家学者进行跨领域、多学科、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对话,积极参与或主持召开相关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的相关研究项目,在进一步提高我国相关研究能力的同时,与其他国家一同应对人工智能法律问题带来的全球性挑战。
课堂是教育教学活动的主阵地,如何抓住课堂、提高课堂效率,是学校全面发展的中心环节,也是教师追求的目标。思想政治哲学部分,由于理论知识多、抽象难懂,在教学中存在教师怕教、学生厌学的现象。近年,高考文综试题思想政治部分以成语典故、农俗谚语、漫画等作为题材来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的理解和应用的试题有所增多。因此,平时教学中,讲到一些抽象的原理和概念时,尽量引用一些通俗、形象、生动、有趣的成语典故、农俗谚语、漫画等,可激发学生兴趣,启发学生思维,激发学生创造力,增强课堂的趣味性和感染力,可以把理论性、抽象性较强的知识变得生动形象,从而吸引和感染学生,进而提高哲学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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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Prospect of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ZHANG Yuan -yuan 1,WANG Qian 1,ZHAO Yong -fei 2
(1.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alian ,Liaoning 116024,China ; 2.Dalian Maritime Court ,Dalian ,Liaoning 116001,China )
Abstract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mainly involve algorithmic bias and discrimin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safety and civil liability, data protection, etc. Through comparative analysis, it is found that China and Occident hav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in the formulation and research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can learn from each other to make up for each other's shortcomings. Based on local needs, it is necessary for China to learn from foreign legislative experience, accelerate the legislative speed of data protection and self-driving cars, strengthen the planning and coordination of the regulatory system, as well as relevant legal personnel training and academic exchanges and cooperation, so as to better regulate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China.
Key word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legal issues; legal construction; comparative analysis
收稿日期: 2019-05-20
基金项目: 欧盟2020远景规划资助项目(741716)
作者简介:
张媛媛(1984-),女,辽宁朝阳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科技哲学、技术伦理;
王 前(1950-),男,辽宁沈阳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科技哲学、技术伦理等方面的研究;赵永飞(1978-),男,河南舞阳人,助理审判员,主要从事国际商事法律研究。
[中图分类号] D90-0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2-934X( 2019) 05-0008-08
DOI : 10.16573/ j.cnki.1672-934x.2019.05.002
标签:人工智能论文; 法律问题论文; 法制建设论文; 比较分析论文; 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论文; 大连海事法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