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韦勒克的文学史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学史论文,论韦勒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从出现文学史这种记载文学发生和发展变化的史书体裁以来,国内外各类文学史著作数量已经多得不能用“汗牛充栋”来形容了,其编写体例之杂芜和混乱已不能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来涵盖了。文学史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史书,文学史编撰者似乎大都不去考虑,即便有略赘数语者,也大都语焉不详,并未提出自己哪怕并不系统的文学史学观。国内外文学史编撰者似乎并未意识到韦勒克和沃伦在其合著的《文学理论》一书中所提到的以往文学史分期混乱问题②的重要性,也很少考虑他们提出的文学理论、文学批评与文学史三者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更没有提出其某种动态的评价文学的价值体系。
韦勒克与沃伦合著的《文学理论》一书至今对我们文学研究和文学史撰写还发挥着巨大影响。该书从不同的侧面详细探讨了文学史的性质、文学史的写作方法等,并且指出了某些已有的文学史观的错误。今日重读这部著作,有助于我们深入思考与文学史写作等相关的诸多问题。本文拟在探讨、梳理韦勒克文学史观理论渊源的基础上,介绍与评价韦勒克的文学史观,并且指出他的文学史观的局限,以便为探讨文学史写作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韦勒克文学史观的理论基础
作为“新批评”派的重要成员之一,韦勒克是以其辩证的思路和宏观的视域而著称的。他在其著述中提出了一些颇为新颖的文学思想,如文学史观等。但总体说来,他的基本文学思想,特别是文学史观,还是与“新批评”派中其他主要成员的思想主张是一脉相承的。从某种意义上说,韦勒克的一些重要文学思想都是有其渊源的,是在其前辈和同辈“新批评”理论家如艾略特、兰瑟姆等人所提出的理论框架推演中发展而来的。他们在表述和论证上可能有所不同,但是他们的理论基点却是极为契合的。因此,在分析、评价韦勒克的文学史观之前,先回顾一下“新批评”派的一些基本主张和观念,特别是“有机整体观”、“文学本体论”、“文学价值观”等基本概念,对我们认识和梳理韦勒克的文学史观会大有裨益。
“有机整体观”是艾略特在《传统与个人才能》一文中提出的一个观点。这一观点,实际上是针对于19世纪浪漫主义诗学中的两个根深蒂固的观念——原创性和个性价值观而提出的,即艾略特不同意浪漫主义诗学过于强调、拔高所谓原创性和个性在作品中所起到的作用。③也就是说,“有机整体观”是对浪漫主义诗学的一种批判。
艾略特在文中指出,一种必不可少的历史观应该“不仅感觉到过去的过去性,而且也感觉到它的现在性”,这种相互关联的历史观会促使作者在写作时,“感觉到从荷马开始的全部欧洲文学,以及在这个大范围中他自己国家的全部文学,构成一个同时存在的整体,组成一个同时存在的体系”。[1]2这个“同时存在的体系”是由“现存的不朽作品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完美体系”。[1]3而这个“完美体系”又与当下的作品之间形成一种有机的互动关系,即是说,“在新作品来临之前,现有的体系是完整的。但当新鲜事物介入之后,体系若还要存在下去,那么整个的现有体系必须有所修改,尽管修改是微乎其微的。于是每件艺术品和整个体系之间的关系、比例、价值便得到了重新的调整;这就意味着旧事物和新事物之间取得了一致”。[1]3在这里,艾略特所强调、看重的显然并不是某位诗人写下的某部具体作品,而是作为一个完美体系的整个文学史以及这个具有完美体系的整个文学史与具体作品之间的有机互动关系,正如他说:“过去决定现在,现在也会修改过去。”[1]3韦勒克在表达自己的文学史观时,也提出了与艾略特的文学史观相类似的文学史的体系观和对个别作品与文学史之间的动态关系的看法,[2]305-306如他的“透视主义”中的文学整体观和他对艺术作品的双重品行(“永恒的”和“历史的”)的认识等,[2]37,306都在不同程度上与上面所介绍的艾略特的观点相一致或类似。我们虽没有充分的证据肯定地说韦勒克就是根据艾略特的文学史观发展了自己的文学史观,但是,从他们在表达文学史观时,一致地首先注意到文学史的体系和个别作品与文学史之间的互动关系问题,就很能说明他们的文学史观在宏观理论框架上是暗合的。
另外,艾略特的“有机整体观”除了指称一种互为关联、具有完美体系的宏大文学史之外,还指具体作品微观上的整体性和内部各部分以及整体之间关系的有机性。他在分析西里儿·特纳的《复仇者的悲剧》中的一个“片断”后指出,诗中“丑和美是相互对照和相互抵消的。相互对照的感情的这种平衡固然存在于和这一段剧词有关的戏剧情景里,但是只有那个情景却还不足以导致这种平衡。这种平衡,打个比方来说,就是该剧本所提供的结构上的感情。但是,剧本的总的效果,它的主要的调子,却由于这一事实,即与这个结构上的感情具有表面一点也不明显的相似性的一些流动的感受,和它结合起来,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艺术感情”。[1]10在艾略特看来,作品的各个部分之间既是一种有机的结合,又与作品的整体相联系。也就是说,在欣赏或批评一部作品时,仅仅对作品的“情景”,即局部进行分析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对构成作品的每一部分与作品的整体相联系才能正确地评价一部作品。这种从微观上看具体文学作品的有机整体性在韦勒克那里也有所表述,他在《文学理论》中所说的“对一件艺术品做较为仔细的分析表明,最好不要把它看成一个包含标准的体系,而要把它看成是由几个层面构成的体系,每一个层面隐含了它自己所属的组合”,[2]168显然与艾略特论述的具体文学作品内部整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艾略特在提出“有机整体观”的同时,还提出了作者创作要“非个性化”的主张。他的“非个性化”理论是从“有机整体观”中推演而来的。既然诗人是处在文学史这个整体之中的,而“艺术的原料却是一成不变的”,[1]4那么,判断一个诗人的作品是否有价值就要看他的作品是否符合“过去的标准”。换句话说,艾略特认为应把诗人放在历史这个维度来看,任何一位诗人只有在与前人对照中才能彰显出他所具有的价值。
把前人的创作当作今人创作的参照标准,艾略特似乎觉得这样说还不足以说明问题,他进而又提出了诗人在创作时要消灭个性和个人感情的主张,“诗歌不是感情的放纵,而是感情的脱离;诗歌不是个性的表现,而是个性的脱离”。[1]11他认为诗歌唯有脱离了“感情”和“个性”,“才可以说艺术接近了科学”。[1]5从表面看来,艾略特的这个说法有些过于极端,诗歌原本就是一门区别于科学的艺术。其实,艾略特的这种说法是另有所指的,即他反对传统的批评方法——社会、历史、道德、心理以及作者传记等,试图用脱离“感情”和“个性”的方法来切断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联。他把这种不依靠外在背景的批评称之为“诚实的批评和敏锐的鉴赏”,其特征是“不是针对诗人,而是针对诗歌而作出的”。[1]6文学批评应该从文本自身出发,即注重发掘文本自身的构成、独立性,而不是把其当作是对作家经历、社会历史背景的注释。这是艾略特最想说的话。艾略特在《传统与个人的才能》中所倡导的这种关注作品自身的批评观和前面所论述到的文学作品宏观和微观的“有机整体观”,成为了韦勒克文学史观中的两个重要理论支点。
文学本体论是兰瑟姆在1934年撰写《诗歌:本体论札记》(Poetry:A Note on Ontology)时提出的一个概念。他说:“一种诗歌可因其主题而不同于另一种诗歌,而主题又可因其本体即其存在的现实而各不相同……批评或许再次像康德当初想做的那样能以本体分析为依据的。”[3]46这段引文中包含了两层意思:首先,他认为诗歌有不同的“主题”,或为概念诗(坚决论述概念的诗,或柏拉图式的诗),或为事物诗(详细论述事物的诗),或为玄学诗(其含义是简单、超自然、奇迹般的)。[3]49④它们虽因其“主题”不同或“本体上的区别”[3]47而各不相同,但都是以“本体”的身份而存在的;其次,他主张批评要以对诗歌本体的分析为依据,即不考虑文本以外的其他因素。兰瑟姆在这里并没有充分展开讨论本体论批评的主旨和内涵,而是借助推崇“事物诗”来表达这一观点的。他认为,事物具有本体的地位——“事物是不变的,变化的是概念……概念总得把事物看作其起源的……不论哪些概念把事物作为出发点而起飞离去,事物是既不变更也不缩小”。[3]56归结到一点就是,兰瑟姆实际上主张把作品作为一个独立自足的存在物加以研究。韦勒克在《文学理论》第一版“序言”中申明的“文学研究应该是绝对‘文学的’”和在该书第19章中所提出的“结构动态”说,[2]2,305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与兰瑟姆的主张相一致的。⑤
1941年,兰瑟姆在《新批评》一书中再次论及诗歌的本体论问题。他说,“诗歌作为一种话语的根本特征是本体性的。诗歌表现现实生活的一个层面”,它“试图恢复我们通过感知与记忆粗略认识到的那个更丰富多彩、也更难驾驭的本原世界”。[4]兰瑟姆认为诗歌的本质特征是“本体性”,而所谓的“本体性”就是与“本原世界”相联系的特性。通俗地说,在兰瑟姆看来,诗歌的最终目的是恢复、抵达“本原世界”,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必须要依靠诗歌的本体性,即本体性在此具有把“现实生活”与“本原世界”联系、沟通起来的功能。
兰瑟姆在该处对本体论的认识似乎与最初的认识有互相矛盾的地方:他最初认为诗歌作为一个独立自足的存在物,与外部世界是没有联系的;而后来他又提出诗歌与“本原世界”的联系,这也就相当于说,诗歌其实并不是一个独立自足的存在物,而是与外部世界中的一切,诸如宗教、道德等均有联系。该如何理解以上的两种意思?或者说哪一种意思更能代表他的本体论含义?纵观兰瑟姆的全部论述,会发现他的诗歌本体论实际是更指向诗歌文本的独立自主性的。他所提出的诗歌与“本原世界”的联系,并不是要说明诗歌承担着与宗教、道德沟通的任务,而是旨在说明诗歌本身就构成了一个“本原世界”,并因此而具有独立的本体论地位。韦勒克申明“文学研究应该是绝对‘文学的’”,[2]2并通过对文学的内部研究来阐发他的文学史学观,也再次印证了他与兰瑟姆对文学本体地位的一致看法。
兰瑟姆提出的本体论诗学也并非是一时心血来潮,而是在“新批评”理论框架内推演的,或确切地说,是对艾略特的“非个性化”理论的演化:艾略特的“非个性化”理论是将作者的个性、感情排除在外,即试图通过对创作中的表现论进行搁置,来实现文本的回归;兰瑟姆的本体论诗学则是将文本外因素排斥在外,即通过不考虑文本外因素的干扰,从而将批评的目光专注于文本自身。[5]其实,艾略特的理论也有其精神来源地。具体说,他在正式提出自己的批评观之前,首先对当时英国批评界,特别是对米德尔顿·默里所提出的“依靠内心声音”[1]69,71的观点进行了批驳。默里认为,“认真地质问自己的人最终将会听到上帝的声音”。[1]70他还对当时的批评家进行劝告,告诫他们只要继承到如下的一点就可以了,“即一种感觉,那就是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他们必须依靠内心的声音”。[1]69艾略特不同意以默里为代表的这种“辉格党原则”。[1]72他指出,默里等人“对寻找任何共同原则的这件事根本不感兴趣”,他们所感兴趣的“不是原则,而是个人”。[1]72,73或者说,他们实质上“一点也不关心文学的完美性……对艺术并不感兴趣”。[1]74艾略特的那两个著名的批评标准,即如同艺术家的创作一样,批评也关乎一个“体系问题”,即“一种不自觉地共同性”[1]65以及从作品以及构成作品网络的有机整体的相互关系中来阐释与评价作品,用艾略特的话说是,“在一种与创作活动相结合的情况下,批评活动才能获得它的最高的、它的真正的实现”[1]73的观点,就是在对默里等人的批判基础上确立与形成的。
由上面的论述不难看出,西方文学理论的形成与演进也都是具有相互承传与借鉴关系的,这一点在韦勒克那里表现得更是异常鲜明。他不但继承了艾略特所开创的那种从历史的维度,宏观且富有动态地考察文学作品的传统,而且就其理论的本质而言,他的包括文学价值观在内的一整套文学史观,就是在综合了艾略特与兰瑟姆的本体论诗学和艾略特的“有机整体观”以及“非个性化”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来并发扬光大的。
从某种程度上说,韦勒克是新批评理论的集大成者,新批评派的其他成员,如燕卜荪、退特、布鲁克斯、维姆萨特、比尔兹利等人所分别提出的“含混”、“张力”、“悖论”、“反讽”以及“意图谬见”等批评术语,都直接或间接地对韦勒克的文学价值观以及由此发展而来的文学史观的形成,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或与之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互补。由于篇幅的原因,有关这方面的内容不加以论述。
二、韦勒克文学史观的基本理论框架
需要说明一点的是,由于韦勒克的许多思想观点是在赞同或批判他人的基础上阐发的,因此对他的文学史观的介绍就不得不沿用韦勒克的论证方式来进行,即在考察他对他人的赞同或批评中,来梳理或总结他的有关文学史的主要观点。
韦勒克在《现代批评史:1750年—1950年》一书中对“新批评”做出了十分肯定的评价。他在书中是这样说的:
我不掩饰自己的深信不疑的观点,即新批评表述了或重新确认了许多未来将会再次重申的基本事实:审美转化的具体特性、艺术作品标准的存在。这种标准形成一种结构,一种统一体、连贯性和整体性。它不能被任意解释,并且相对地独立于它的起源和效果。新批评家还令人信服地表达了文学的功用不在于提供抽象的知识或信息、启示或规定的思想,他们发明了一种阐释的技巧,常常能成功地揭示与诗的形式相区别的作者隐含态度和解决的或未解决的张力和对立:这种提供判断标准的技巧不会因逢迎当下时髦、伤感且简单的理论而被轻易地打发掉。[6]
从他的这段充满溢美的评价中,不难看出他对先于自己的“新批评”理论的认同。正如我们在前文中所说,韦勒克文学史观的基本理论框架就是在继承艾略特、兰瑟姆等同派前辈和同辈的理论观点的基础上构建而成的。不过,承认韦勒克承袭了“新批评”的理论基点和框架,并不是说韦勒克的理论是对其前辈和同辈理论的被动接受与翻版,相反,他在继承中又重新构筑了新批评理论,如他提出的文学理论、文学批评以及文学史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就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他的前辈和同辈“新批评”派成员们的相对狭小的理论框架和宽泛的理论阐述,并从而构建了自己的文学史观的理论基点和理论框架。
韦勒克在阐述自己的文学史观时,首先谈到的是文学理论、文学批评以及文学史三者之间的关系。他这样做的目的,是为文学史在整个文学研究的版图中定性和定位。他的有关文学史的所有论述都是围绕着这三者及其间的关系来展开的。
在韦勒克的研究中,文学理论、文学批评、文学史三者之间是一种动态的相辅相成、相互包容的辩证关系。他说:
文学理论不包括文学批评或文学史,文学批评中没有文学理论和文学史,或者文学史里欠缺文学理论与文学批评,这些都是难以想像的。显然,文学理论如果不植根于具体文学作品,这样的文学研究是不可能的。文学的准则、范畴和技巧都不能“凭空”产生。可是,反过来说,没有一套问题、一系列概念、一些可资参考的论点和一些抽象的概括,文学批评和文学史的编写也是无法进行的。[2]33
从上述的引文并结合韦勒克在他处的言论来看,他最想说明的问题有下列三个:首先,诚如他所说的:“文学史家不必懂文学批评和文学理论的论点,是完全错误的。”[2]39文学史、文学理论、文学批评三者之间具有动态的相互生成性或相辅相成性,即文学史的编写需要文学理论的指导和文学批评的参与。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文学理论来自于文学批评,是在文学批评中发见的“对文学的原理、文学的范畴和判断标准等类问题的研究”;[2]32文学批评是在这种从文学批评中获得的文学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而文学史则是指在“一个与时代同时出现的秩序(simultaneous order)”内所进行的对“具体的文学艺术作品”[2]32的研究。简言之,文学史编写是基于文学理论和文学批评之间的互动,并与文学理论和文学批评形成一种相辅相成、相互渗透的“三位一体”的关系。其次,文学批评处理的是“事实”材料,这些材料的处理,需要以准则、范畴、技巧等为主要内容的文学理论的指导;但是,文学理论也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从可供批评实践的诸多“事实”材料中抽象概括出来的,没有这个过程,文学理论就不可能产生。最后,由于文学史编写主要是在文学理论的指导下处理“事实”材料,即文学批评,同时也是因为“在文学史中,简直就没有完全属于中性‘事实’的材料。材料的取舍,更显示对价值的判断”。[2]33作品的选取和篇幅的取舍是这样,一个年份和一部书名的确定是这样,作品的渊源与影响判断也是这样。所有这一切“首先需要我们接受这样一个重要的原则才能得到解决”。[2]33-34也就是说,要编写一部文学史是怎样也离不开价值判断的。
韦勒克的文学史观看似一个周而复始、往复循环的怪圈。其实归根结底,还是回到了他对文学作品存在方式的认识上。具体说,是回到了他对艾略特的“有机整体观”、兰瑟姆的本体论以及现象学文论所作的修正、演化而来的对文学存在方式的认识上。他在此推演的逻辑是,将这种具有历史动态感的对文学存在的辩证认识进行拓展,并应用到对文学史存在的论证中。
就文学存在方式而言,韦勒克的基本观点是,文学作品是一种意向性存在的“经验的客体”(an object of experience),一种蕴含价值的“决定性结构”(structure of determination)。所谓“经验的客体”指的是一件“只有通过个人经验才能接近它,但它又不等同于任何经验”[2]172的艺术作品。这段话中的“决定性结构”比较抽象,它在该处的意思似有两层:其一是说“一件艺术作品如果保存下来,从它诞生的时刻起就获得了某种基本的本质结构”,[2]172指类似于语言背后起着决定性作用的一整套规则。这一结构的特性是动态的,是“在历史的进程中通过读者、批评家以及与其同时代的艺术家的头脑时发生变化”的;[2]173其二是说这种结构与价值或标准⑥是并存的,既没有无价值的结构,也不存在无结构的价值。任何一种结构都有其价值取向,反之,任何一种价值都寓于某种结构之中。甚或如他所说,“在标准与价值之外任何结构都不存在。不谈价值,我们就不能理解并分析任何艺术品。能够认识某种结构为‘艺术品’就意味着对价值的一种判断”。[2]173
这种文学作品意向性存在的“经验的客体”观和对“结构”与“价值”并存的认识,决定了文学史的性质和具体内涵,也就是我们在前面所介绍的韦勒克对文学史、文学理论、文学批评三者之间关系的认识。即是说,在他看来,文学史是在对文学这种意向性存在的“经验客体”进行的批评中,归纳或“提炼”出表达“决定性结构”或价值体系(包括文学的原理、文学的范畴和判断标准等)的文学理论,然后在此理论的指导下,以文学系统内的、“一个与时代同时出现的秩序”的前后逻辑关系,在综合通过读者、批评家等人头脑的文学批评的基础上,构成文学史的写作框架。韦勒克的这种文学史观强调了文学史、文学理论、文学批评之间的相互依存性和生成性。三者之间的核心是文学批评中归纳或“提炼”出来的揭示“决定性结构”或代表价值体系的文学理论。
韦勒克的这种文学历史观与艾略特的文学史“有机整体论”有所不同。艾略特主要强调的并不是某诗人写下的某部具体作品,而是作为一个完美体系的整个文学史和这个具有完美体系的整个文学史与具体作品之间的有机互动关系。另外,他还强调作品的整体性和内部各部分与整体之间关系的有机性。但是,他既没有提出文学史与文学理论和文学批评之间的依存关系,也没有关注文学史中“一部艺术……在它自己那个时代的和以后历代的价值”。[2]37韦勒克在认可艾略特的“有机整体论”的基础上,不仅考虑到艾略特所忽略的上述两个问题,而且还更加强调由相互关联的历史片段而形成的历史整体及其动态性。这一点从他反对“文学的重建论者”(reconstructionists)和所提出的“透视主义”中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来。
“文学的重建论者”提出:“文学史本身有其特殊的标准与准则,即属于已在时代的标准与准则。”他们主张批评者要“设身处地地体察古人的内心世界并接受他们的标准,竭力排除我们自己的先入之见”,“只需要探索原作开始的那个时代的意义即可”。[2]34,36另有一些“文学的重建论者”主张“文学史的重要目的在于重新探索出作者的创作意图”。[2]34在韦勒克看来,这些主张使文学史给人一种“文学批评只有一个标准,即只要能取得当时的成功就可以了”。[2]35或者说,这样的文学史“人言言殊,破碎而不复存在”,或者至少“降为一系列零乱的、终至于不可理解的残编断简了”。[2]36韦勒克认为,这样的文学史观实际上是“不可能成立的说法”:[2]36“我们在批评历代的作品时,根本不可能不以一个20世纪人的姿态出现,……我们不会变成荷马或乔叟时代的读者,也不可能充当古代雅典的狄俄尼索斯剧院或伦敦环球剧院的观众。想像性的历史重建,与实际形成过去的观点,是截然不同的事。”[2]36也就是说,韦勒克认为文学史是不可能在想像中重建的:20世纪的批评者既无法设身处地地真切了解乔叟的真实创作意图,也不可能建立“属于已在时代的标准与准则”,文学史的编写不可能由此进行。另外,韦勒克还认为,这样一来也“导致了对作家创作意图的极大强调”,[2]35这在他看来是十分错误的。这种错误在于一件艺术作品的意义既不止于、也不等同于作者的创作意图。即是说,其一,“作为体现种种价值的系统,一件艺术品有它独特的生命”;其二,“一件艺术品的全部意义,是不能仅仅以其作者和作者的同时代人的看法来界定的。它是一个累积过程的结果”。[2]36一般文学批评家应享有“根据今天的文学风格或文学运动的要求,来重新评估过去的作品”[2]37的特权。
韦勒克反对这种只关注已在时代的标准与准则,或强调用一种不变的价值、标准来评判文学作品的绝对主义和以作家意图、作品原义为批评标准的相对主义。他在总结上述各种“主义”的错误和缺憾之后,提出了“透视主义”(perspectivism)这样一种文学史的研究方法。[7]韦勒克指出:
我们要研究某一艺术作品,就必须能够指出该作品在它自己那个时代的和此后历代的价值。一件艺术品既是‘永恒的’(即永久保有某种特质),又是‘历史的’(即经过有迹可循的发展过程)……“透视主义”的意思就是把诗,把其他类型的文学,看作一个整体,这个整体在不同时代都在发展着,变化着,可以互相比较,而且充满各种可能性。[2]37
“透视主义”的基本观点是,文学史就是一个有批评参与,并做出价值判断和指出其存在价值以及意义的“一个整体”;一件艺术作品一旦产生,就有其不变的特质(结构),但因艺术作品又是“经验的客体”,所以在历史的长河中,不同时期批评和价值判断的参与会给它留下不同的历史印记。抑或进一步说,艺术作品在历史维度中,以动态的和比较的方式存在着,并在“价值”指导下所进行的这种动态的和比较的批评过程中,被赋予了各种不同的意义。
韦勒克的“透视主义”也揭示了文学史的另外一些特质。首先,他认为,文学史不同于只关注过去的社会史、作家传记以及对个别作品的鉴赏。它“不是恰当的历史,因为它是关于现存的、无所不在的和永恒存在的事物的认识”,因此它“既是历史的,从某种意义上来看也是现在的”。[2]305也就是说,一方面文学史是关于那些永恒存在的具体作品的“结构”,文学史如同文学作品一样,也自有其“永久保有的某种特质”;另一方面,文学作品和文学史因都是“经验的客体”,所以也都是在读者的不断解读中“意向性存在”的,有一种“现存”性。其次,他承袭艾略特的文学史观,认为文学史是“一个包含着作品的完整体系,这个完整体系随着新作品的加入不断改变着它的各种关系,作为一个变化的完整体系它在不断地增长着”。[2]306不过,他比艾略特更往前走了一步,认为这种增长或发展“不只是指变化,甚至不只是指有规律的和可以预言的变化”,而是“在生物学所阐发的意义上加以使用”——“由从鱼脑到人脑的变化”,即承认“不仅是要假定有变化的系列,还要假定这变化系列有它的目的”。[2]306-307但他同时又承认,这种生物学所阐发的意义与“恰当意义的‘历史进化’之间仍然存在着重要区别”,需要认识到文学史写作既要“保持历史事件的个性,但又不是把历史过程变成连续发生的但却互不关联的事件的堆积”。[2]308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把历史过程同某种价值或标准联系起来”。[2]308显然,在他这里,价值或标准成为构建文学史框架的“筋骨”和尺度,任何入选文学史的作家、作品、事件等都要与这一“筋骨”相匹配,都要经过它的挑选、检验和评价。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谈论历史进化,而在这一进化过程中每一个独立事件的个性又不被削弱”。[2]308
“价值说”在韦勒克的文学史观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正如他说:“不谈价值,我们就不能理解并分析任何艺术品。”[2]173价值不仅给具体文学作品以意义,而且还是构建文学历史的依据和原则。它与文学史之间的逻辑关系是相互依存的,即“价值本身只能产生于对这一发展过程的观照之中”,或者说“历史的过程得由价值来判断,而价值本身却又是从历史中取得的”。[2]308在该处,“价值”即等同于韦勒克所说的“文学理论”,“从历史中取得”即是从“文学批评”中取得。由此看来,韦勒克的“透视主义”和对文学史性质的认识说到底,强调的还是我们前面已经讨论过的他提出的文学史与文学理论和文学批评之间的关系。
韦勒克给文学史写作设置的任务也是从他的“透视主义”角度考虑的。他推演的逻辑是,既然文学作品的存在既是“永恒的”——文学作品内“某种结构上的坚实性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保持不变”,[2]305又是“历史的”——“在历史过程中,读者、批评家和同时代的艺术家们对它的看法是不断变化的”。[2]305文学批评的任务,即“透视主义”所主张的,是要“指出该作品在它自己那个时代的和以后历代的价值”。[2]37那么,文学史写作就应该有如下两项任务:一是描述一部个别艺术作品在历史的进程中所发生的变化,或者确立该作品在文学传统中的确切地位;[2]311二是“按照共同的作者或类型、风格类型、语言传统等分成或大或小的各种小组作品的发展过程,并进而探索整个文学内在结构中的作品的发展过程”。[2]37
韦勒克之所以提出这两项任务,主要是因为他秉承了艾略特的文学“有机整体观”。他因袭艾略特的观点,认为每一部个别的艺术品不是像极端“个人人格至上论”(personalism)者所认为的那样,“都是完全孤立的……既无法交流也无法让人理解”,[2]306而是如艾略特在《传统与个人才能》中所申明的那样,文学是“现存的不朽作品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完美体系。由于新的(真正新的)艺术品加入到它们的行列中,这个完美体系就会发生一些修改”,[1]3或如韦勒克自己所说:“我们必须把文学视作一个包含着作品的完整体系,这个完整体系随着新作品的加入不断改变着它的各种关系,作为一个变化的完整体系它在不断地增长着。”[2]306而他把类型发展作为在文学史写作的第二个任务则是基于对文学本体存在的考虑,即文学作品存在的内涵是“由一些标准组成的一种结构”。[2]167文学史的任务是观察这种结构的“变”与“不变”,“如何变”或“向何处变”,以及该结构与文学史完整体系之间的关系。
韦勒克还从“透视主义”角度出发,对文学史分期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以往的文学史分期“只不过是许多政治的、文学的和艺术的称呼所构成的站不住脚的大杂烩而已”。[2]317如“‘基督教改革运动’来自基督教会史,‘人道主义’主要来自学术史,‘文艺复兴’来自艺术史,‘共和政体时期’和‘王政复辟时期’则来源于特定的政治事件等”。[2]316更有甚者,许多用作文学史分期命名的词语,如“文艺复兴”、“浪漫主义”等,并非是与该时期文学同时出现的,而是有一段时间上的间隔。在他看来,上述那些分期法虽可以给文学史分期以启发或提示,但“不应该用它们来规定我们自己的方法和分期法,”[2]317我们应该使用的文学史分期法是“纯粹按照文学的标准来制定”的,其“出发点必须是作为文学的文学发展史”。[2]318也就是说,“分期就只是文学一般发展中的细分的小段而已。它的历史只能参照一个不断变化的价值系统而写成,而这一个价值系统必须从历史本身中抽象出来。因此,一个时期就是一个由文学的规范、标准和惯例的体系所支配的时间的横断面,这些规范、标准和管理的被采用、传播、变化、综合以及消失是能够加以探索的”。[2]318韦勒克对文学史分期的划分方法究其根本还是基于他对文学批评的理解上。在某种意义上说,他将“新批评”的文本批评思想拓展为文学体系内的“内部研究”,将文本批评关注的内在“结构”以分期、分类型的方式和史的线索联系起来,用当下的目光或价值尺度来进行评判,以构成他的所谓文学史。
还有值得注意的一点是,韦勒克所主张的文学史观不是一种“静止的”文学史观,而是一种“动态的”文学史观。他强调文学史写作的出发点“必须是作为文学的文学发展史”,虽是在强调文学史写作应该是文学内部的事情,即无关乎社会、政治、作者或读者等因素,但同时却也有意或无意地透露出他对文学史写作侧重点的认识。写“文学发展史”即是要写出文学的变化及其变化的逻辑关系,而且这种变化不是“保守的”,而是“开放的”,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向前、向外、向上、向多元等多维度发展的。他的这种“发展”的观点是新颖的,在其他“新批评”派成员那里很少得到表达,很值得我们的思考和重视。⑦
三、韦勒克文学史观的局限
尽管韦勒克在表述上多处提出自己不同于艾略特的文学史观,如他认为艾略特在《传统与个人才能》中提出的“历史意识”[1]2“不过是古典主义和传统的另外一种名称”,[8]43但是他的文学史观基本上是从“新批评”那里发展而来的,特别是从艾略特的文学史观那里因袭而来的。因而,它的局限性是明显的,下面择要论之。
首先,从总体上看,韦勒克对文学存在的认识是偏颇的。我们知道,尽管文学的发生与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但是作为人类的一种精神活动和社会实践,文学并不是单独存在的,无法从与之相互依存的诸多关系中完全彻底地抽象出来。它的产生和发展与其前辈或同时代的其他社会实践和精神活动有着程度不同的关联。要全面、透彻地揭示文学的本质、存在的方式、演化的真相等,显然,只研读文学文本不足以说明问题。这是一个常识性问题。韦勒克把某些批评家和文学史家“根据某些其他的人类活动所提供的因果关系的解释”[2]304视为探索文学进程的一种阻碍,是错误的。他从根本上误解了文学存在的本质和方式。其实,韦勒克也并非在所有的时刻都完全否定“外部”对文学的影响。他在《文学史上的演变概念》一文中就曾指出文学的社会性:“文学只是作为一个有机统一体来看的历史过程的一部分。文学依靠社会,代表社会。”[8]40不过,遗憾的是,他没有把这一思想融入他的文学史观中来,暴露出他的文学史观中有不一致的地方。
其次,韦勒克的文学史观中其实还杂糅了阐释学和新历史主义的一些基本观点。当然,我们并非因其杂糅阐释学和新历史主义的观点而认为其有错,而是因其在套用上述观点时出现的片面和不恰当的论证。例如,他认为:“作家的‘创作意图’是(is)文学史的恰当的(proper)课题这样一种观念,看来是十分错误的。一件艺术作品的意义,绝不仅仅止于、也不等同于其创作意图;作为体现种种价值的系统,一件艺术品有它独特的生命。”⑧有阐释学者认为,一件艺术品自诞生以来,就是一个客观存在物,独立于其作者,有其自身的价值。从阐释的角度来看,这种观点似乎有些道理。但是,作为一种社会的“生产”和“存在”,文学作品从来就无法摆脱与其“生产”和“存在”相关的各种因素,尤其是作家的因素。尽管我们可以说作家的创作意图并不等同于作品所蕴含的意义和所具有的价值,但是,这种“不等同”并不应该成为将对作家意图的研究排斥在文学研究之外的恰当理由。文学作品研究既要看作家及其作品之间的等同关系,也要看他们二者之间不等同关系。“不等同”是文学创作的一种现象,也是文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无论是从批评实践上还是从论证的逻辑上来看,不能因为“不等同”就拒绝研究。其实,韦勒克反对把作家的创作意图作为文学史的课题与维姆萨特提出的“意图谬见”(intentional fallacy)如出一辙。他们两人在论证中犯了同样的错误,即只是用一些个别的例子从有利于自己的论点的角度来论证,而并未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论证,更未做出令人信服的量化分析。其说服力令人置疑。应该说,单纯强调作家创作意图的研究是不全面的,完全拒绝研究作家创作意图的研究也是有失偏颇的。全面考察作家意图与其作品之间的关系,找出其“相同”或“不相同”的原因,并由此揭示造成这种“同”与“不同”的带有规律性的因素,也应该是文学研究的“恰当的课题”之一。文学批评应该研究作家与其作品之间的关系,作为建立在文学批评和文学理论之上的文学史研究把作家与其作品之间的“同”与“不同”等关系的研究当作自己“恰当的课题”,不仅不是错误的,而且还是必须的,甚或是很有启发意义的课题。
韦勒克在套用新历史主义观点时也犯有同样片面的错误。例如,韦勒克认为,“一部个别的艺术作品在历史进程中不是一直保持不变的。当然,艺术确实也有某种结构上的坚实特性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保持不变的。但是,这种结构是动态的;在历史过程中,读者、批评家和同时代的艺术家们对它的看法是不断变化的”。[2]305其实,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观点,也与上面所介绍的韦勒克的关于艺术作品“有其独特生命”的观点相悖。他所说的个别的艺术作品如果指的是绘画,则有可能不会一直保持不变。它会随着岁月的流逝,因其色泽、材质等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但如果这个个别的艺术作品指的是文学作品,则不应这样理解。文学作品有其自己的独特性。岁月不会改变个别文学作品的原貌或如韦勒克所说的“结构”,所能改变的是人们对此的理解。我们可以因读者、批评者的改变而改变我们对文学作品的认识,甚或作品的“命运”,但是,我们却不能因自己的认识的改变而改变作品的原貌或“结构”。文学作品的“变”与“不变”是两个层面上的事情,不能混为一谈。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从表面上看,韦勒克的这一观点似乎给人一种颇有历史意味的动态感,但实际上他又走向另外一种“形而上”。他在批驳“文学的重建论”时曾正确地指出“想像性的历史重建,与实际形成过去的观点,是截然不同的事”,[2]36但是,他在批判他们所持有的文学批评的“整个累计过程与批评无关”[2]36的观点时,又彻底否定了文学“实证主义”方法在文学批评中的运用价值。他说:“我们不会变成荷马或乔叟时代的读者,也不可能充当古代雅典的狄俄尼索斯剧院或伦敦剧院的观众。”[2]36在这里,他其实偷换了概念,运用了一种最简单的无法论证的论证方法——没有人可以说自己能变成荷马,也没有人可以充当古代雅典的狄俄尼索斯剧院或伦敦剧院的观众。他运用这种方法论证,得出错误结论是不可避免的。文学批评者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成为该作品出版时代的读者,但是我们有可能从相关史料中或多或少地了解该时期的读者。换句话说,不可能成为荷马时代的读者与不了解荷马时代的读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个不需要论证的事实,后者则是文学批评,特别是文学史写作所应努力克服的困难。
最后,韦勒克的文学进化(evolution)观也是值得商榷的。韦勒克曾尖锐地指出了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种种文学进化观的错误,并且立场十分坚定地说:“我们必须抛弃在文学的发展和从生到死的封闭化过程之间作生物学的类比的观点。”[2]307他在后来的《文学史上的演变概念》一文中又再次重申自己的主张,认为把达尔文或斯宾塞的进化论用于文学上是错误的。[8]47他还批判了黑格尔的文学进化观,指出:“黑格尔引进了一个显然不同的演变概念。辩证法代替了连续性原理。突然出现的革命性变化、对立物的互变、废除以及同时存在的保留构成历史的动力学”,并因此指责说“黑格尔的演化论在否认逐渐变化原理”。[8]37,48但是,他自己提出的文学进化观却并没有彻底摆脱他所反对的文学进化观点,反而从黑格尔的进化观倒退了许多。他在谈及自己的文学进化时指出,真正接近历史进化概念的前提是:首先要“假定有变化的系列,而且还要假定这变化系列有它的目的。系列的各个部分必须是达到最后结构的必要条件”;[2]307-308其次是“必须多少能保持历史事件的个性,但又不是把历史过程变成连续发生的但却互不关联的事件的堆积”。[2]308他承认文学是一个带有目的性的有变化的系列,这个系列的变化会“形成一个具有开头和结尾的真正互相联系的事物的系列”。[2]308也就是说,他的文学进化观既没有否认文学进化的线性方向,也不反对说文学进化有一个包括开头、结尾在内的过程。他虽然在后来写的《文学史上的演变概念》一文中认为黑格尔提出的突然出现的带有革命性的变化和对立物互变观点是正确的,[8]48但是他在早些时候写的《文学理论》中申明自己的文学进化观时,却没有意识到黑格尔的观点的正确性,或者他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黑格尔这一颇有辩证意味的进化观。
如果说韦勒克与自己批判过的其他文学进化观点有所不同,主要是体现在他特别强调的“构成结构真正本质”[8]48的价值。这也可以看作是他独辟的“蹊径”。但是,韦勒克独辟的“蹊径”,即他的文学价值观是仅限于文学内部的,是狭隘的。虽说韦勒克并不一般的排斥所谓的外部研究,即传记研究、心理学研究、社会学研究、思想史研究以及文学与其他艺术比较的研究,但是,他认为只有内部研究才能揭示文学之为文学的根本,才是“文学研究的合情合理的出发点”。[2]155在他看来,内部研究之根本就是与“决定性结构”相关联的“价值”。韦勒克的“结构”(structure)指的是“一切需要美学效果的因素”,[2]157其本质是“经历许多世纪仍旧不变。但这种‘结构’却是动态的:他在历史的进程中通过读者、批评家以及与其同时代的艺术家的头脑时发生变化”。[2]173他的“结构”之中还有一个被韦勒克奉为至高无上的“决定性结构”(structure of determination),即文学作品的“价值”。其内涵是“结构、规范和功用”,代表了“文学的本质”。[8]48,49“结构”与“价值”之间的关系是,“价值”并“不依附于结构而是构成结构的真正本质”。[8]48退一步说,韦勒克虽然也注意到“结构”和“价值”的相对性和相互依存关系,颇有些深奥的辩证意味,但在绕了许多弯之后,其落脚点最终还是回到“新批评”派试图建立的所谓审美价值体系,而与社会价值体系无关。诚如他自己所说:“文学研究应该是绝对‘文学的’。”[2]序·2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说,韦勒克的文学史观说到底,其实还是坚持对文学内部的研究,而不是与其相关的历史的、社会的、思想史的或心理等背景的研究,没有超出“新批评”对文学的认知范围。这是我们需要注意的。
收稿日期:2009-02-09
注释:
①在韦勒克和沃伦合著的《文学理论》中,有关文学史相关章节的写作是由韦勒克完成的。为论述方便,通常把《文学理论》中表达的文学史观视为韦勒克的文学史观。
②韦勒克和沃伦在其合著的《文学理论》中指出:“由于我们现在所使用的这些术语或称呼的来源很混杂,所以还是显得有些乱。‘基督教改革运动’来自基督教会史,‘人道主义’主要来自学术史,‘文艺复兴时期’来自艺术史,‘共和政体时期’和‘王政复辟时期’则来源于特定的政治事件……这种术语上的混乱几乎任何一种其他文学中都是存在的。”见勒内·韦勒克、奥斯汀·沃伦:《文学理论》,刘象愚等译,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16页。
③需要指出的是,艾略特的这一观点并非他的原创。在他之前,马修·阿诺德(Matthew Arnold,1822-1888)在为自己的《诗选》(1853)第一版所写的“序”中和W·H·佩特(Walter Horatio,1839-1894)的有关论文体一文中就曾论述过类似“非个性化”的问题。另参见Louis Menand,“T.S.Eliot”,in A.Walton Litz,Louis Menand and Lawrence Rainey,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Literary Criticism,Vol.VII,p.31。
④兰色姆在行文中有时将“事物”与“意象”混用。
⑤本节中主要介绍兰瑟姆和艾略特的主要观点,韦勒克与此相关的文学史观将在随后的几节中作详论。
⑥在韦勒克的话语体系中,“价值”和“标准”两个术语基本是同义的。
⑦遗憾的是,韦勒克在提出这一发展观后没再展开论述。这样的解释只是笔者个人的理解。
⑧此处引文出自勒内·韦勒克、奥斯汀·沃伦《文学理论》第36页。但是笔者认为该处译文似不妥,引用中已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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