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种最具与市场经济兼容力的所有制形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最具论文,市场经济论文,形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混合所有制是与社会化生产、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产主体多元化、运行社会化的财产制度。混合所有制的兴起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权组织形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混合所有制具有兼容性、开放性、创新性的特点,它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社会结构中成为一种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
混合所有制是最迟见于党的正式文献之中,同时又是最具生机活力的一种所有制经济形式,那么它的基本内涵、地位、性质与发展趋势如何呢?混合所有制是与社会化生产、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产主体多元化、运行社会化的财产制度。从其产生的根源上,它作为一种次生的所有制形态,意指两种以上原生或基本所有制通过并立、重组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所有制形式;从法律上看它是一种财产共有制关系。混合所有制的经济形式有两类:一是以共同劳动为基础的混合所有制,如合作制、集体所有制;一是单纯的财产混合所有制,如股份制、合资企业等;而股份合作制则是股份制与合作制两者的耦合。
一、我国混合所有制的崛起
混合所有制在我国的出现,决不是偶然的,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经济形式发展的必然要求。首先,从历史发展进程看,所有制一经产生,其形式就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而且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化,这种多元化的趋势越来越强,形式也越来越丰富,自原始社会以来,还没有一种纯粹的单一的社会所有制形式。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就出现了公私共存的农村公社制。在奴隶社会,与奴隶主所有制并存的还有为数众多的个体农民和个体手工业者所有制。在封建社会,与封建地主所有制并存的还有大量的小生产所有制。资本主义社会更是如此,尽管资本家生产资料私有制占主体地位,但并不排斥其它形式的所有制与其并存。总之,在人类社会经济制度中,在一种占据主体地位的所有制存在的同时,还会存在其它形式的所有制。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并存,相辅相成地共同发展,是社会所有制的基本存在形式;其次,社会化生产的多层面复合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过渡性,决定了现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所需要的产权制度基础是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存、竞争、互补的所有制结构。这是市场经济、社会化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再次,社会主义实践证明单一的、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经济不符合现实社会经济运行中最基本的经济关系,难以达到资源的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不利于生产力发展;实践也同样证明完全的私有制结构既不能满足社会化生产继续向前发展的要求,也无法使社会资源配置和整体利益的提高达到最优化程度,更不能保持宏观经济总体发展的动态稳定性。社会经济运行需要公有产权主体与非公有产权主体活动其间,各种性质的产权制度或所有制形式共存于同一社会形态中,在竞争中互相吸纳乃至融合更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最后,依据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要求,在不同的领域,产权主体是不同的,在那可替代的资源领域和在那些具有市场竞争性的行业或领域,非公有产权主体的存在与发展,有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与配置效率,有利于实现产权主体的盈利目标,有利于贯彻等价交换的原则;与之不同的是,在那些不可替代或不可再生性资源范围内,公有产权主体更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它的存在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福利和生活水平。正因为如此,我们既不能以某一领域内私有产权主体对于资源配置最为有效否定另一领域公有产权主体存在的合理性,也不能把公有产权或私有产权主体的作用夸大到至善尽美的地步。就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而言,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有效配置,既需要私有产权主体,又需要公有产权主体。合理的产权主体结构应是私有与公有产权主体共存和互补的产权结构,不仅如此,从两大产权系统在其效率实现过程中,有着诸多产权约束因素功能的互补性,二者不仅可以兼容,而且能够实现混合。
为促进混合所有制的产生、发展。从党的十二大提出坚持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到党的十三大提出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实现非公有制对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直至党的十五大确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为非公有制经济由“制度外”进入“制度内”的发展,为混合所有制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理论与政策基础。实践证明,所有制改革是我们经济体制改革绕不开、回避不了的基础问题。考察二十年来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与发展,无不系于所有制改革的进展与成功。首先,发端于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实质是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基础上劳动者自主的个人所有制的实现,是对过去那种统一经营式的集体所有制的变革。它通过原先单一财产权利的权能分离,使农户在享有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后,又具备了积累自有财产,并再行自愿组合成新的财产主体或新的财产格局的态势,重塑了独立的产权主体,界定了权责利,激发了产权主体对利益的追求,产权主体的财产权利得到了保障。这是农民积极性的源头之水,是最深刻的动力;其次,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推动了城乡个体经济、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发展,使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呈现出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多元所有制社会结构逐步形成;最后,与宏观层次上所有制社会结构的混合,即“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相对应的是微观财产制度的变革、创新,使得多元产权主体共溶于同一财产组织形式中,出现了股份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典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的迅速崛起和发展。这些兼容性极强的财产组织制度把各种成分的财产通过一种财产组织形式,促使多元产权主体融为一体。
二、混合所有制的特征、性质与功能
1.混合所有制的特征。混合所有制实现了财实主体多元化、运作社会化,实现了对生产资料的实物形态的“共同占有”和价值形态的“个人所有”相统一。首先,混合所有制是建立在不同所有者联合基础上的产权组织形式,它实现了所有者主体的社会化。其主体包括了国家、集体、法人和个人,超出了行业范围、所有制性质的局限,跨越了地域限制,实现了多种所有制及不同地区多元所有者主体的融合;混合所有制实现了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占有和使用,一方面通过产权的分散化、多元化有利于吸收分散的社会资源,从事规模巨大的个人或少数资本难以承担的社会化生产;另一方面,混合所有制从资本筹集到经营活动都打破了区域、行业、所有制的界限,为多元财产主体的耦合提供了一个结构化的组织形式,并真正实现了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既承认投资主体的利益,又能使资本支配和使用社会化;其次,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理顺了各产权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使产权主体人格化,调动了各产权主体对共同拥有的资产保值、增值的积极性,利益动力机制是其内生变量;最后,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实行的是资产经营,其资产具有开放性、排他性的特点。它将单个产权主体所有的财产转化为企业法人所有,将个人生产经营方式改变为联合的生产经营方式,并在经营管理上通过分别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机构发挥他们的职能作用,使他们互相独立,又互相制衡,建立起一种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机制,这种经营管理机制既保障了财产所有者的财产权益,又适应了财产社会化经营的需要;使得企业法人在保护财产所有者利益的前提下,又能摆脱单个产权主体利益的束缚,按照产权主体利益及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经营企业。
2.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第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历史性质。依据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混合所有制作为一种经济形式,它在历史发展中的地位在于它是否阻碍或促进了社会生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产生发展的实践表明,它适合并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首先是适应了社会化生产对财产运作社会化的要求;其次是加快了资本的积聚能力;最后是优化了资本的所有制关系。第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社会性质。不能一提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社会性质,就简单把其划分为“姓资姓社”或者“公有私有”。从混合所有制的最终所有权来说,国家、集体股份依然是公有制经济,个人投资的属于私有性质;从对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否具有控股权上看,国家、集体股份拥有控股权的为公有制经济,否则为私有经济;从混合所有制财产的实际支配权看,多元产权主体的资产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共有财产,共同占有,采取社会化的运作方式;通过公有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实际上是扩大了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
3.混合所有制的功能。混合所有制是所有权兼容性,容纳了多元主体,并为多元产权主体的耦合提供了一个结构化的组织形式。在混合所有有制中,一切经济要素都可以量化为所有权并按等量权利的原则在混合所有制的组织形式中实施。
首先,混合所有制使共有所有权和私有权在一种更广的范围内实现了统一,从而创造了消除共有权和私有权对立的统一社会所有权制度形式,创造了消除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矛盾的具体形式。
其次,混合所有制最为有效的功能之一就是适应和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权以共有或私有形式分散存在,但社会化大生产具有促进所有权聚合以形成规模化运作的必然性。也就是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所有权通过聚合以形成规模化运作就成为提高市场经济效率的核心,那么创立能够兼容各自所有权的所有制形式也就具有普遍意义。如果说股份制创造了不同私有权的融合的话,那么,混合所有制又使股份制的运作具备了更宽广的所有权兼容基础,从而能充分利用一切经济形式的优势,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率。通过股权形式实现不同所有权聚合的最基本的也是唯一的方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混合所有制。
再次,混合所有制具有促进多种经济形式平等竞争、共同发展与市场经济兼容的功能。多种经济形式能否平等竞争和共同发展,关键是要消除不同所有制的“性别”歧视,突破不同所有制之间不能兼容的进入壁垒,消除所有制之间互相排斥的所有权运作机制。这就是说,要为它们创造一种特殊的能消除不同所有权对立的共存所有制基础。混合所有制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实现了不同所有权的“和平共处”。在混合所有制内部,对企业控制权起作用的是量的大小以及由量的变化而导致的在控制权上产生的质的变化,无论哪种所有权,都可以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实体的控制主体,只要其量的比例上能实现控制权的要求即可。与此同时,混合所有制还实现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兼容,它在国有制内部内在地引入非国有所有权,创造了公有制经济内部的所有权交换载体,也就是说,混合所有制内部,不同性质的所有权的差异性被消除,从而在公有制内部创造了不同的经济利益的所有权交换方法,以及不同经济利益的所有权关系,正是混合所有制的这种功能,使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具有了兼容性。
最后,混合所有制具有扩大公有资本效用,增强国有经济主导力和控制力的功能。通过公有资本的参与制,存在于混合所有制的各种经济形式中,实际上是扩大了公有资本的分布范围。混合所有制打破了国家所有权铁板一块的状况,在其内部注入具有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使国有所有权创新并培育出市场经济交换所有权的共性,进而整个经济机制也随之发生变化;就外部而言,国有企业已失去了各种行政性保护和支持的所有权基础,而必须面对由所有权形成的不断提高投资回报的股东利益的压力。在这双重压力之下,企业必然要以增强自己的竞争力为首要任务,这种直接的国有企业所有权基础创新和间接的国有企业的竞争力的增强,正是实现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保持主导力和控制力的根本保证。
三、混合所有制的地位与发展趋势
混合所有制提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产权制度基础。因为混合所有制本身所具有的产权主体多元化、关系明晰化、运作独立化等特点,加上其兼容性与开放性,实现了多元主体在同一经济实体中相融、共荣,从而使混合所有制能够适应我国社会化生产发展的要求,容纳我国多层次生产力的发展需要,为我国社会生产力及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随着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会越来越趋向社会化。生产社会化的标志是社会分工的细化、生产的专业化、生产组织的规模化、经济生活网络的一体化以及由此联系的技术产业和经济结构变动的加速化,与此相适应,一方面要求将集权的、封闭的、限制个人利益的所有制肢解为多元的、开放的、能容纳不同的经济成分或产权主体的财产组织形式;另一方面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要求将过去小敲小打、分户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联姻”成为大商品生产者,将所有权单位的规模变大。要求不同所有者主体按照技术、生产和工艺分工协作规律进行不同程度的融合。而混合所有制这种经济形式本身就是社会化生产的产物,是顺应生产力及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财产主体多元化、运作社会化的财产组织形式。这种财产组织形式不仅可以通过其独特的产权组合将外部社会分工和市场内部交易,形成一个内部合理分工,信息沟通顺畅、有序的专业化生产体系,而且能够适应技术、产业和经济结构的变动特点迅速筹集资本,重组生产要素。通过其所有者的社会化而实现对生产资料占有和使用的社会化及相应分配的社会化,因而表现出与社会化生产发展的极大适应性。不仅如此,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还实现了我国社会并存的多种所有制主体在同一经济实体中的共融、共荣,从而使所有制这种经济形式成为能够容纳多元化产权主体,具有很强的开创性的一种经济形式,也是一种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经济形式。
需要明确的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财产多元混合所有关系虽然合乎财产共有关系的法律界定,但在共有财产的主体、客体及其组织结构上早已超出传统财产共有关系的范围。现代混合所有制中的共有财产关系不再是只存在于少量公民之间和个人生活资料领域的个别现象,而是扩展到全社会的公民、法人之间(乃至国际范围)和生产资料领域,成为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普遍现象。混合所有制在财产组织形式上,由于作为生产资料的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呈多元结构,因而这种共有财产各项权利的行使不能像共有财产仅为个人生活资料时那样简单,也不能像产权主体一元化那样直接,而是采取权利分解的间接方法,即在各共有人所占产权份额明晰的基础上,将共有财产依法授权独立的法人自主经营,按照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促进资本运作社会化。正因为如此,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与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与完善,所出现的股份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典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目前已广泛分布在各个产业领域并成为改造我国传统公有制经济,尤其是使国有企业市场化的有效选择。混合所有制构造了国有资产市场化的所有制基础,它将成为我国所有制社会结构中一种起主导作用的所有制形式,并将成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不断高级化的杠杆、成为推动我国所有权配置效率不断提高的财产组织形式。诚然,混合所有制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产权关系没有理顺,分配关系较乱等问题。正如人们常说的那样,“初生之物,其形必丑”。混合所有制在我国发展的历史毕竟很短,缺乏规范性是很自然的,这需要我们加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规范建设,从法律上认可和保障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并把混合所有制的发展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战略任务,通过国有制的参与制实现其主导功能,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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