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差距:底线与危机_收入差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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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收入差距是一个十分令人尴尬的问题:一方面,日益拉大的收入差距确实让人心存不安;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承认竞争法则,那么对竞争结果即使心存不安也是于事无补,自寻烦恼。这种认识固然有助于人们克服平均主义的传统心态,但由此也产生出一种思想和政策倾向:与其对收入差距的拉大心存不安,不如一切顺其自然,听天由命。我个人认为,这种思想和政策倾向正在损害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以及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如果我们仍不以为然,由此产生的后果将是令人担忧的。

一、差距究竟有多大?

中国目前的收入差距究竟有多大,由于统计上的困难(如个人所得税征管上的漏洞,各种灰色和黑色收入的存在及扩展),很难准确把握。即使撇开这点不论,虽然自80年代中期以来,有关方面曾应用基尼系数的方法对我国的收入差距作了一些有益考察,但由于这些考察均是以西方国家的标准为参照系的,因而其应用价值受到了很大局限。基于这些困难,要令人信服地描述目前中国的收入差距状况,似乎是不可能的。然而,不论采用什么指标和方法来衡量,收入差距在本质上都是一个“贫穷与富有”的比较问题。在当今中国,拥有多少财富才算富人,现在到底有多少富人,或许是一个并不容易说清楚的问题。但是,若要判断什么人是穷人以及大概有多少穷人,则并不困难。各个国家都有穷人,尽管各国的贫困线标准不同,但有一点是别无二致的:那些必须为基本生存问题而担忧的人,或者说,那些被基本生存问题所困扰的人,就是穷人。

无庸怀疑,市场取向的改革正在使我们这个社会变得愈来愈富有。但是,同样无庸讳言的是,市场经济在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在不断地制造穷人(“优胜劣汰”的法则是如此有力,以致于我们并不需要有多么敏锐的心灵,就可以感受到了)。愚意以为,考察一下目前中国的穷人状况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要的。因为,在有关方面能够提供更为可靠的富人状况数据之前,这种考察对于我们客观地把握中国目前的收入差距状况,具有相当大的参考价值。下面,我们分别从农村和城市两个方面来进行考察。

就农村中的贫困人口来看。目前公认我国农村尚有8000多万人口不得温饱。无论是从绝对量来看抑或是从相对量来看,这部分人在农村人口中乃至在全国人口中都不是一个小数字。众所周知,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农村居民的收入一直徘徊不前,甚至有下降的趋势。因此,未来的脱贫任重道远。问题的严重性还并不仅止于此,除了这8000万实打实的贫困人口之外,如果农业比较利益过低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则几亿中国农民是否已真正地远离了贫困,就没有理由过于乐观。

说没有理由乐观,其实并不为过。以工农业总产值和就业人口总数分别为100计:1993年我国农业产值比重降至17.2%,而就业人口比重仍高达76.51%;相应地,工业产值比重上升至82.8%,而就业比重仅占23.49%。抛开工农产品的“剪刀差”不论,即使交换是等价的,如此有限的农业比较利益也会被如此庞大的农村人口所消解。因此,农业比较利益的提高必须以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为前提。目前我国农村有4亿多劳动力,除务农者外,乡镇企业吸收了1亿多人,剩余劳动力有近2亿人(其中,有6000多万人外出流动打工,仍然滞留在农村的有1亿多人)。到本世纪末,我国人口将达13亿,若以世界平均人口城市化率的40%的标准计算,就有约2.5亿农村人口需要转移。这的确十分艰巨。近年来,政府对奔突于省际之间的、一浪高过一浪的民工潮之所以持一种相当矛盾的心态,正是因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并非如某些乐天派认为的那样,只要治好了“恐城症”,笼统地提倡洞开城门、取消户籍管理制度,就能解决的简单问题。这是因为:

其一,我国人多地少,由于吃饭问题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将是社会的头等大事,因此,在人口每年增长1500万、耕地逐年减少以及不能指望进口粮食的背景下,大量农村人口拥入城市可能导致农产品的供求失衡(1993年底以来的两次粮价波动,以及1994年的粮食减产强化了这种担心)。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或许不失为一种选择,但成效如何尚待观察。无论如何“适度”,生产规模的扩大都要以土地的集中为前提。若失去土地的农民没有新的就业机会,则适度规模经营的作用就要大打折扣。

其二,我国非农产业在今后10~20年间能否创造出2亿个就业机会是值得怀疑的。我国城市就业空间并不宽裕,压力十分沉重,目前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的承载力已近饱和,虽能扩大一些人口和就业容量,但极为有限。如果将2亿农村剩余劳动力全部转到城市,需要新建400个50万人口规模的城市或200个100万人口规模的大城市。这是国力难以承受的。至于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作用,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正日趋递减,不能寄希望过高。

就城市中的贫困人口来看。据国家统计局最近抽选的全国550个县市、15万户居民家庭的生活资料的测算结论,1993年我国城镇居民的贫困标准为人均年收入1130元人民币;困难标准为人均收入1355元人民币。这些收入家庭之所以被划入“贫困”或“困难”的范围,乃是因为:

第一,入不敷出,收入低到难以维持基本需求。根据对1993年3万多户城镇居民家庭的抽样调查,占总体5%的贫困家庭年人均收入1059元,比全国平均水平低54.7%,人均消费支出1183元,收入低于消费支出124元。部分家庭要靠借贷或动用有限存款来维持生计。

第二,承受通货膨胀的能力极为脆弱。据统计,1993年贫困家庭因物价上涨,人均多支出164元,其中仅购买食物就多支出近百元。在贫困家庭中,食品消费的支出仍占全部消费性支出的2/3,但饮食水平却很低下,量少质低,营养不足。

据该项调查称,目前我国城镇约有370万户、1200万人口处于上述贫困状态。值得一提的是,按四口之家年收入14763美元的贫困线计,美国的穷人在1993年已增至3930万人,占美国人口的15.1%。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尚且如此,更何况正处于体制转轨中的中国(须知,美国的人口只有中国人口的1/4)。1994年底以来,我国部分省市陆续实施了最低工资数,最高者不超过380元,最低者仅为120元。可以预料,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尤其是随着企业改革的推进,在相当一个时期,中国城镇中的贫困人口将随着失业人数的增加而扩大。

综上可见,无论是从静态还是从动态来考察,无论是就农村抑或是就城市而言,我们都没有理由忽视中国的贫困人口及其状况。这不仅因为它是一种客观现实而无可回避,而且还在于,它对于我们把握中国目前的收入差距有重大的参考价值。其实,收入差距本身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收入差距的大小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乃是因为,这种差距不仅意味着财富占有的多少不等,而且还意味着在富裕的另一极,受到生存问题困扰的人数在增加。

二、制约差距的三个因素

如果说人们对目前中国的收入差距到底有多大还不甚了解的话,那么对于这种差距的价值判断则分歧之大,更是因人而异。这也不难理解,利益分配的不同必然导致人们对利益差距的主观评价极不相同。不过,正因为如此,也就给我们的思索和讨论提供了一个比较大的自由空间。

就理论界来看,目前人们对收入差距的辩护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经济学的辩护,其理论核心是“效率”;另一个是伦理学的辩护,其理论核心是“机会平等”。这些辩护是极为有力的。因为,收入差距作为一种刺激因素,不仅能激发人们以最大的努力去从事经济活动,从而获取更多的收入,而且也赋予了社会多元化发展的欲望和机会。这里没有必要再重复人们早已耳熟能详的理论,仅从我国改革前后经济变迁的实践来看,差距对效率的刺激作用以及对机会的拓展作用,都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上述辩护并非完美无缺。事实上,收入差距的大小也要受到以下三个因素的制约。

(1)从经济学来看,收入差距对效率的刺激作用具有递减趋势。收入差距的扩大,总是意味着一部分人的收入水平会相对下降(有时甚至是绝对下降)。这种“下降”,可能在效率提高的背景下发生,也可能在效率不变甚至下降的背景下发生。当收入水平下降时,若要使效率得到提高或维持效率不变,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收入下降的压力与收入提高的预期保持平衡。换言之,只有当收入提高的预期足以抗衡收入下降的压力时,收入下降的失望情绪才不致于导致效率的下降。(诚然,依靠暴力强制或许可以在收入水平下降时维护效率不变或推动效率提高,但这已超出了经济学的范畴,故不予讨论。)一旦差距的变动(或者是缩小,或者是扩大)破坏了上述平衡,则效率就会趋于递减:收入差距过小,则收入下降的压力减轻,由此产生的“搭便车”心态将抵销对收入提高的预期,从而降低效率;收入差距过大,则收入下降的压力加大,一旦这种压力大到足以使收入提高的期望落空时,由此产生的沮丧心态或对立情绪也会导致效率下降。差距对效率的刺激作用之所以会呈现出递减趋势,就在于:得不偿失的活动一般不会被人类重复。因此,无论是差距过小抑或是差距过大,都会导致效率损失,都有悖于经济学的要求。

(2)从伦理学来看,机会平等并不能作为社会公平的唯一承担者。既然公平是人们对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各种关系的认识和评价,那么,在不同的历史时代或不同的社会演进阶段,人们将按不同的要求和标准来理解、解释公平。迄今为止,人们对公平的理解至少存在两种相反的看法:一是结果平等,二是机会平等。结果平等(即通常所说的平均主义)已为理论和实践所否定。在现阶段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下,结果平等不仅只能导致效率低下,而且实际上也并无公平可言。正因为如此,作为新的“公平观”,机会平等已被当代中国人所普遍接受。但是,在抛弃了结果平等的公平观之后,仅仅指望机会平等就能作为社会公平的物质承担者吗?恐怕还不能武断:其一,机会平等的前提是起点平等,若起点不平等,则机会平等就只能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在实际生活中,要完全做到起点平等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机会平等在道德上仍存在明显的缺陷。其二,即使起点平等,在经过若干代的竞争之后,由于竞争结果的不同,后来者的竞争起点又会拉开距离,造成下一代人的机会不均。其实,在西方市场经济的实践中,税收调节、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保障的存在和发展,已从某种意义上对竞争机会的“平等”提出了怀疑。这种怀疑不仅表明机会平等并不能单独负担社会公平的全部重任,而且也意味着对机会平等可能导致的不公平应当作必要的调整和补救。可见,不仅结果平等不是公平,而且,仅仅指望机会平等就能实现社会公平,也是不现实的。

(3)从社会学来看,收入差距也并不都是效率提高的结果。人们的收入增长固然有赖于效率的提高,但是,由于个人收入毕竟是在不同条件下所获得的各类收入的综合,因而这些收入所形成的差距并不都是效率提高的结果。比如:其一,凭借强权掠夺、超经济剥削所形成的收入,如封建统治阶级的徭役、地租以及苛捐杂税,这些收入显然与其获得者在经济活动中的实际“贡献”相去甚远。其二,根据财产继承而获得的动产或不动产,同个人对生产作出了贡献而获得的收入在来源上毫无共同之处。这些收入是上一代人努力的结果,并不是其继承人在经济活动中提高效率的产物。其三,依靠垄断而获得的个人收入,如双轨制下的寻租活动、权钱交易等形成的灰色或黑色收入,也与效率的提高没有直接联系。这类收入之所以能维持在高水平上,乃是因为两种“游戏规则”的并存为少数人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事实上,由上述收入所拉开的差距不仅不是效率提高的结果,而且还有损效率的提高。因为一旦收入差距的扩大与社会特权联姻,没有特权的广大普通劳动者就很难产生提高效率的自觉性。

三、底线与危机

尽管人们对收入差距的价值判断极不相同,但我认为,以上三个制约因素综合起来,可以构成一个社会接受收入差距程度的最后底线。这种从理论上高度抽象出来的“底线”,在不同的社会或不同的国家或同一社会的不同时期,或许具有较大的区别或弹性。但是,收入差距的底线决不会因为弹性和区别的存在,而以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诚然,量化我国未来的收入差距底线的指标已非笔者的能力所及,但对于这样一个颇有争议(可能还有些敏感)的问题,我不愿隐瞒个人的看法:如果我国的收入差距要以西方国家为标准的话,则由此带来的后果将是严重的。理由如下:

第一,中国目前的收入差距拉大毕竟是在特殊的国情背景下展开的(如独一无二的人口和就业包袱、社会保障体系的缺位、资金短缺等)。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证明,市场经济只有在相当发达的条件下才能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温饱。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和企业改革的推进,中国的失业问题将日益凸显出来,由于社会保障的乏力,许多人的基本生存确实会受到威胁。

第二,中国目前的收入差距往往带有较强的不公平色彩。如人们反应强烈的权力腐败、寻租收益等。换言之,人们对目前的收入差距之所以颇有微词,与其说是在于差距本身,不如说是在于造成差距的原因确有许多不公之处。正是由于这些不公平的存在,使得中国现阶段的收入差距正在被加倍放大。

收入差距的“剪刀差”的确增大了我们的“蛋糕”。但是,如果只考虑社会财富总量,只论“一美元就是一美元的价值,不必管它的分配后果”,那么要不了多久,不仅曾经增大的“蛋糕”会越做越小,而且破坏分配规距的心态将蔓延开来。由于感受不公平的人数可能相当广泛,对现有分配制度安排的信任度将受到严重挑战。一旦不信任积累到尖锐程度,就可能以激烈的冲突形式释放出来。指出这一点,丝毫没有贬低差距所具有的积极作用的意思,而是要说明:如果我们都不愿意看到我们的社会不断地处于财富重新分配的动荡之中,而白白地浪费掉本可用来创造财富的时间,那么,我们就不应当把老百姓对差距过大的怨言统统斥之为平均主义的愚昧而置之不理,并无所顾忌地去干促进分化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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