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主义道德教育的合法性判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道德教育论文,社群论文,合法性论文,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69(2009)04-0053-05
当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为只有功利才是真实的,这个世界上无所谓善恶、对错、美丑,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行为的合理性只存在于个人的内心,无所谓共识的道德标准,某种程序上来说已进入了价值虚无的时代。在这种背景下,主张共识价值(Consensus values)、核心价值培养的社群主义的道德教育——品格教育受到了诸多学人的青睐。我国现在有一大批道德教育理论工作者,开始着力介绍、引进并鼓吹品格教育理论及其具体的操作模式等,其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
品格教育是否值得我们如此劳力劳心呢,它能否为我国建构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呢?显然,要探讨一种道德教育能否承担起其应有的社会责任,能否带来预期的社会和谐,我们必须首先考虑到这种道德教育的合法性,即具有何种正当性、实际有效性和权威性。那么,社群主义视域下的道德教育是否具有强有力的合法性基础呢?
一、社群主义的道德教育观
20世纪下半叶兴起的“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被视为为挑战“自由主义”和“现代性伦理”而出现的一种学说。自由主义强调,个人能够理性地安排好自己的生活,只要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任何价值追求都是合理的,由于每一个个体都有不同的价值追求,所以共同体不能规定统一的价值追求。而共同体最主要的任务就是确立一套保证人与人之间互不侵犯的规则系统,这套系统被称之为“正当”,又被称为规范伦理或制度伦理。社群主义认为制度伦理只强调最基本的底线伦理(往往只是法律的伦理表述),这会导致在法律之外相对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极度泛滥,会腐蚀掉国家的传统伦理和价值观的精华。英国教育学者海登(Haydon)认为,现在的“许多人避免谈道德,但在谈论道德时,关于何谓道德,具有不同的理解:一套神圣性戒律?一种支持统治阶级利益的意识形态工具?一种不适合公众讨论的主观性的东西?一套能够依据进化论解释的行为规范?一套服务于特殊环境并随之改变的习俗?”[1]美国社群主义运动代表人物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Alasdair Maelntyre)则进一步指出,由于共同的道德基础已经悄然断裂,这个社会认为个人是目的,每一个人的观点都是合理的,价值是多元的,争论各方退回到各自的大前提上时发现,他们的观点根本是不一样的,而且是无法通约的,也是无法用理性进行论证的,道德生活的特点只能是充满异乎寻常的争论。从而,个人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从终极上来说都是非理性的、个人的、情绪化的,道德言辞和道德判断的运用主要是个人情感和好恶的表述。[2]
社群主义德性论认为人是为了生活而活着,不是为了规则而活着,也不是为了遵循规则所带来的外在利益而活着。德性本身就是自足的,它蕴涵着某种内在利益,并不关注外在利益,[3]例如,友爱本身就能够带来内在利益——一种“善”或“好”的情感享受,如果为了外在利益才“友爱”,那么这种“友爱”已经不是德性了。所以社群主义认为自由主义的理论前提是错误的,不是“正当”优先于“好”,而是“好”优先于“正当”。
由于社群主义认为人总是共同体的人,总是特定文化和传统下的人,自我的本质是社群的属性,社群优先于自我和个人,因而,个人只有成为共同体的一员,才能获得各种“好”。在道德方面也是如此,“自我必须在诸如家庭、邻里、城邦、部族等共同体中,并且通过在这些共同体中的成员资格去发现自我的道德身份”,共同体“构成了我的生活的既定部分、我的道德的起点”。[4]所以社群主义所说的“好”实质上是共同体所认为的“好”,即共同体达成的“共识”。例如,哈佛大学政治学教授、社群主义运动的代表人物迈克尔·桑德尔(Michal.J.Sandel)就说共同体本身就是好,就是一种自足的,甚至最高的价值,它并不是个人实现目的的场域或手段。[5]社群主义认为现代性理论强调个人主义,强调价值多元,这会使整个社会失去共同的价值基础,并导致整个社会因为个人主义和私欲的泛滥而导致道德沦丧。相反,社群主义的德性论认为有了共同体的“道德共识”作为道德和价值评判的标准,社会将逐渐趋于和谐。
社群主义进一步认为,美国现代学校道德教育的发展主义、价值中立和主知主义都是自由主义价值视域下的道德教育观,而集中体现这些道德教育观的德育模式就是价值澄清模式和道德认知发展模式。因而社群主义主张用以社群主义价值观为指导的品格教育模式替代上述两种德育模式。品格教育的核心在于决定学校要培养的一套核心价值和美德,[6]例如关爱、诚实、公平、责任、尊重自我和他人等。这些核心价值和美德来自于某一共同体或社群(国家、社区或学区)的道德共识。而品格教育旨在把这些共同的核心价值观作为学生良好品格形成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促使学生的道德获得发展,并力图使社会变得和谐。
二、社群主义道德教育的合法性基础
要对社群主义道德教育进行合法性判断,首先需要了解道德教育的合法性基础。道德教育是关于道德伦理的教育,道德伦理构建是推行相应道德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同时,道德教育方式方法的合法性与道德伦理的合法性总是紧密相关的,前者甚至是由后者派生而来的,因而,道德教育最基本的合法性就是道德伦理的合法性。只有道德伦理具有合法性,其道德教育才有可能有效地解决社会中的不和谐问题。
蒋庆根据韦伯的合法性学说指出,任何秩序如要合法,必须同时具有三重合法性的基础,“即必同时具有民意(世俗)、超越(神圣)、文化(传统)的合法性基础,缺一必不能合法”。[7]很显然,道德伦理是一种秩序,而且与政治非常相关,所以道德伦理的构建也必须考虑到这三重基础。
(一)道德伦理民意的合法性基础
如果一种道德伦理得不到民意的支持,即使以强力作为后盾,这种道德伦理也不可能持久,与此相关的道德教育自然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种道德教育也自然不能承担起其应有的责任。孟子曾在《孟子·公孙丑》中说:“以力假人者霸,以德行仁者王。以力服人,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同时,如果一种道德伦理不是出自民意,而是出自强权者的意志,则有可能导致公共决策偏离公共利益,行政意志异化为特殊利益集团的意志。
(二)道德伦理文化传统的合法性基础
文化传统为什么如此重要呢?这是因为,首先,传统并不像有些人所断言的那样是陈旧的完全不符合社会发展的东西,是腐朽的东西,其实任何文化传统都是数代人通过经验获得的智慧结晶,这些传统曾经使这块土地上的人繁荣富强,并紧密团结在一起,即使时过境迁,这些传统中的一些精华部分通过改造,也是可以获得新生的。
其次,道德伦理如要起到预期的效果,必须与传统习俗、习惯等相融合,否则,该道德伦理不仅很难维持秩序,还可能导致旧秩序被颠覆而新秩序却难以建立起来,从而带来社会持续混乱和严重的道德危机。例如,非常激进的法国大革命,由于主张打倒一切传统,主张“大胆、大胆、再大胆”,力图使每一个人都成为具有“高尚精神”的人,但因为很多人无法按照所谓的“高尚精神”去行事,结果导致强迫人按照“高尚精神”去行事。而这种强迫带来了两种“恶”:不能按照“高尚精神”行事,并表现出明显反抗精神的人被跟踪、囚禁乃至被屠杀;不能够按照“高尚精神”行事,由于恐怖,为了避免强制的人,可能整天打着道德的幌子做着言行不一的事情。相反,主张结合文化传统进行渐进式改革的政治、伦理的保守主义改制(例如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和美国宪政民主制的确立),很多时候都被印证为合理的,这些改制一般都不会带来明显的社会动荡和严重的道德危机。按照亨廷顿的理解,在当今这个时代,不仅道德伦理改革要有这种保守倾向,所有的改革都应该具有这种倾向。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Huntington)指出,21世纪所有国家都面临一个共同的问题,即这个国家的“现代国家形态”是否与其固有“文明母体”具有亲和性,是否能植根于其固有文明母体。如果一个现代“国家”不能植根于她原先固有的“文明母体”,而是千方百计地与自己的文明母体断绝关系,力图想“换种”而进入一个本不属于她的“其他文明母体”,那么这个“国家”多半会成为一个“自我撕裂的国家”(Torn Country),其前途多半是令人沮丧的。[8]
(三)道德伦理超越的合法性基础
一般而言,超越是指“神”或“上帝”。如果广义地理解这里的“上帝”,它也可置换成其他一些名词,例如某种主义等。若没有超越性的东西存在,个人只是为了自己的生活而生活着,那么首先,这会使很多秩序,特别是道德伦理很难内化在人的心中。俄国19世纪著名小说家陀思妥耶夫斯基在其著作《罪与罚》中曾经提出过这样的问题:“假如没有上帝,世界将会怎样?”在尘世中善不必然有善报,如果还没有上帝作为善恶的最终评判者,个人所做的道德牺牲和劳作就不能超越时间、超越尘世而在某个地方保存、铭记,那么个人为什么要做善人呢?尽管按照功利主义的逻辑,道德行事可以使个人获得世俗生活的利益,可是在现实生活中,不道德行事往往比道德行事获得的利益更多,正因为如此,功利主义道德观是有待商榷的。
其次,如果没有超越性的东西作为信仰,人把自己当作神的“人神”时代就有可能会来临。这种社会一旦来临,就非常有可能产生以下两种“恶”:第一,如果人人都为了自己的利益行事,那么当大多数人的利益相一致,而少数人提出强烈的抗议,哪怕是很合理的反抗,都有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第二,由于没有其他任何超越性东西的存在,就会导致如美籍犹太哲学家阿伦特(Hannah Arendt)和美国宗教思想家保罗·蒂利希(P.Tilich)在不同的著作中反复论证过的结果,即多数人由于缺少意义追寻,会很容易把他们中的精英当作神来看待,这样就会出现很多人崇拜一个人的现象,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被崇拜的精英缺乏权力的约束,可能会出现集权专制现象。譬如纳粹时期的德国国民就是在非常自愿,并在合法的程序下把希特勒推上了“元首”的宝座。
由此可见,建构道德伦理必须要有一种超越性的东西作为基础。
三、社群主义的道德教育缺乏充足的合法性基础
(一)不完全具有民意的合法性基础
社群主义强调的关爱、诚实、公平等内在品格,对于已经私欲泛滥,人情淡薄的中国人而言是急需的。但是,刚从集权和专制的“文革时期”走出来不久的中国人,更需要个人权利和利益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维护。然而,强调“共同体第一”,但往往是国家第一(实质上往往是政府第一)的社群主义德性论会使我们重新回到极端专制的社会中去,这是中国人最不愿意的事情。美国教育学者内尔·诺丁斯(Nel Noddings)在《教育哲学》一书中直接指出,社群主义的实践结果会使人们看不到自己所归属的共同体有何缺陷,甚至会为自己共同体的“恶”进行美化,并崇拜其代表人物,这些代表人物因为被美化而很少受到权力的制约,从而很有可能成为集权者。何况实践中所需要的品格或德目无限丰富,然而在理论上这些却无法一一列举;强调德性培养的品格教育,经常把德目分等级,给德目分等就等于把人根据外在的因素而分等,这又非常容易引致精英统治甚至集权主义。[9]社群主义及其品格教育之所以能在美国兴起,是因为自由主义及其现代化在美国所带来的弊病非常严重,然而我国还没有完全实现现代化,是一个不成熟的现代性国家,鉴于此,我们不能盲目实践甚至推广社群主义及其道德教育。
(二)不具有文化传统的合法性基础
社群主义是非常重视传统的。麦金太尔指出,“无论是从一般性还是从特殊性上来说,个人对善的追寻都是由那些传统——个人生活是其一部分——所界定的语境中发生的”,个人只有依据传统才能予以理解。[10]但他又指出,真正具有美德的人是能够把传统的规则灵活地运用到共同体的具体语境中的;评价一个人是更好还是更糟地经历善,最终取决于是否有益于共同体的善。[11]可见,社群主义最注重的并不是传统而是共同体。
很多人认为社群主义的德性论主张共同体第一,儒家强调家国利益先于个人利益,德性论和儒家都强调德目教育,鉴于此,他们认为德性论和儒家是相通的。也因为如此,现在诸多学者都使用儒家社群主义、儒家德性论等称呼。其实,这些观点根本没有触及到儒家思想的本质。首先,儒家最强调的是“天下”,而不是“国家”。作为儒家道德教育纲领性著作的《大学》,就直接表达了儒者的理想——通过“格物、知致、修身”达到“齐家、治国”,最终达到“平天下”。儒者认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而不说“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其实,鸦片战争以前,中国没有国家的概念,有的只是天下,皇上不是国王,而是天子。梁漱溟先生说:“像我们今天所说的‘国家’、‘社会’等等,原非传统观念中所有,而是海通以后新输入的观念。旧用‘国家’两字,并不代表今天这涵义,大致是指朝廷或皇室而说。”[12]林语堂先生在《中国文化之精神》中也指出:“历史上中国的发展,是作为一个世界发展的,而不是作为一个国家。这话大体是不错的。”[13]
其次,儒家道德教育所强调的不是“德目”,而是一种“关系”的维系。儒家的核心伦理是“仁”和“义”,而这些都不是德目。“仁”的根本含义即“爱人”。《论语·颜渊》中记载,樊迟问仁。子曰:“爱人。”《孟子·告子章句》说:“仁,人心也;义人路也。舍其路而弗由,放其心而不知求,哀哉!人有鸡犬放,则知求之;有放心而不求知。学问之道无他。求其放心而已矣。”可见,“仁”、“义”主要都不是指个体的美德,而是指人与人、人与万物、乃至物与物之间的一种和谐的关系。儒者认为,人最伟大的地方就在于体现了这种和谐的关系,这种关系由人我关系的和谐逐渐过渡到这种关系的极致——“天人合一”。
由此可见,儒家不是社群主义,儒者不是社群主义的德性论者。所以社群主义的道德教育不符合中国的文化传统。更何况,中国的文化传统有儒释道三种文化构成,因此,即便说儒家是社群主义者,但是主张“万法皆空”的释家和主张“小国寡民”、“无为而治”的道家绝对不是社群主义者。因而社群主义的德性论及其道德教育不具有文化传统的合法性。
(三)具有超越的合法性基础,但这种超越是危险的超越
如前所说,我们这里所说的超越是指一种神圣的“神”,但这种神可以做广义的理解——一切无限的东西,我们都可以称之为“神”。社群主义的道德教育无疑具有超越的合法性基础。其德性论注重人内在品质的培养,这种品质作为人的整体性叙述的一种表征,不仅超越了自我某一方面的规定,而且指向人我之间、人与共同体之间。这种品质是一种抑制自我而将他人和共同体(特别是国家)放在了首要的位置。无疑共同体是相对无限的,把它放在首要位置,能使个人超越自我,因而社群主义的道德教育具有超越性的合法性基础。
对于没有信仰和超越性的自由主义批判,社群主义的道德教育论无疑是深刻而有力的,但其树立的超越是非常危险的。社群主义所说的共同体一般指的都是国家,如果把国家作为超越的终极基础,当集体理性和个人良心发生冲突的时候(美国作家赫尔曼·梅尔维尔(Herman melvill)的作品《漂亮的水手》为我们作了经典的演绎),由于集体理性有国家机器作为后盾,导致个人良心逐渐被泯灭,泯灭良心的人逐渐会变得只知道遵守命令而从不思考命令本身是否道德。其严重的后果是将彻底泯灭掉个体的道德责任意识,丧失对自己行为的道德反思能力,成为执行法令的机器,并以“执行法令”为借口为自己的恶行进行辩护。
如果把国家作为超越的终极基础,还非常有可能煽动起狭隘的民族主义。民族主义对于爱国主义情感的激发,对于共同体的维护和建设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全国上下高涨的民族主义精神,没有举国激昂的爱国主义精神,近代中国也不可能较早地赶走外国侵略者。但是民族主义一旦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就可能使全国上下的人民信奉本民族是最优秀的民族,民族主义就可能异化为狭隘的民族主义和种族主义,变质为侵略扩张,二战时期的德国和日本已经给了我们血的记忆。鉴于此,民族主义如要避免被异化,就不应该以共同体的“善”或“好”为基础,而应该以超越共同体的全球的“善”或“好”为基础。
综上所述,社群主义的道德教育不仅不具有完全的民意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几乎不具有文化传统的合法性基础,尽管它具有超越的合法性基础,但是其德性伦理提供的超越却是危险的超越,所以,社群主义的德性伦理不能作为我国的主导伦理,社群主义的道德教育——品格教育,在我国也不可能带来预期的社会和谐,我们不应该美化、更不应该鼓吹社群主义视域下的道德教育。
[收稿日期]2008-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