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经纪人立法若干问题探讨_法律论文

我国体育经纪人立法若干问题探讨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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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54(2006)01—0027—04

20世纪90年代末,体育经纪人概念成为体育界一大热点,随着国家政府相关立法管理政策的起草和地方法规的出台,体育经纪人持证上岗制度开始尝试执行,更激发了社会各界人才踊跃参与其中,不少专业体育经纪公司已打入我国体育市场[1]。当前,经纪活动已成社会经济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体育经纪活动和体育经纪人在现实生活中却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形成法律概念和相应的法律地位。法律的滞后必然导致行业整体发展无序,甚至引发混乱。雅典奥运会之后,刘翔代言白沙集团而涉嫌烟草广告被查处,跳水冠军田亮被逐出国家队。而早年的王军霞、陈露等名将均有类似的经历。这些体育经纪人的操作“败笔”,可以看出我国体育经纪人这一领域的不规范性。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考察了我国经纪人业发展中存在问题,分析当前我国体育经纪业立法的现状。同时,探究国外几个国家的体育经纪人管理体制及立法状况,从而指出我国在体育经纪人立法上应注意的重点与难点问题,旨在为我国体育经纪人和体育经纪活动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提供参考。

1 国外体育经纪人立法考察

考察其他国家体育经纪业的快速发展,需要特别关注体育经纪人及经纪活动的立法管理,这对保证体育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促进体育经纪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良性发展,提供了体制和机制的保障。

在国际体坛,足球、篮球、田径、网球、拳击、高尔夫球等项目的体育经纪人和经纪活动都由相应的经纪人联合体进行管理。目前,经国际足联批准的有资格从事跨国运动员经纪活动的个体经纪人达200多人,分布在44个国家和地区。国际足联在1991年就制定了专门的“足球经纪人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许可证的授予、资格考试、相关权利和义务等。国际足联还设立了专门的运动员身份委员会负责监督这些条例的实施。[2]1308 另外,国际体育组织还设有体育经纪人联合会,这些组织的基本职能是保护经纪人的合法利益,遵守经纪人的职业道德等。联合会主要行使着以下方面的管理职能:负责确定经纪人的佣金标准,制定经纪人的行业规范,处罚违规经纪人和经纪行为。该组织每年还要评选年度世界最佳田径经纪人,意在规范经纪人的行为,维护经纪人的声誉。[2]1309

西方发达国家经过长期发展与积累,逐步形成了一整套促进和规范体育经纪行业发展的基本制度,这些完善的制度保障了体育经纪人的合法权利和义务,保证了体育经纪人的高素质发展及经纪活动的正常运行。在西方发达国家,以足球运动方面的经纪活动为最好,产生了欧洲意甲、德甲、英超、西甲、法甲五大联赛及美国足球大联盟。这都是得益于他们有一套健全的经纪人法规。例如美国,体育经纪人的管理体制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政府,主要是州政府;二是社会团体,包括运动员工会、大学生体联等。但无论是联邦政府或社会团体,在对体育经纪人的管理中,均以法律方法为主,采用法制手段对体育经纪人进行调控和管理。目前美国已有24个州制定了体育经纪管理的专门条例,并指定了相应的注册管理机构。美国州立法规规定:体育经纪人必须到州政府指定的经纪人管理机构注册,填写申请表并交注册费。体育组织还规定经纪人只有取得经营许可证,才能操作体育经纪活动。对经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轻者进行通报批评、经济制裁,重者取消资格、责令停业、吊销执照,甚至给予刑事处罚。另外,美国的各项目运动员工会为保护职业运动员的利益不受损害,相继推出了体育经纪人管理条例。[3] 英国足球协会竞赛委员会颁布了《英格兰足球经纪人管理条例》负责英格兰足球经纪人的经纪活动;意大利足协负责足球经纪人的管理,成立了专门的经纪人事务委员会,制定了专门的经纪人管理条例。法国的体育法中有专门关于体育经纪活动的规定,劳工法和反垄断法对体育经纪活动均产生影响,法院依据公共立法处理经纪活动纠纷,还有一些国家则通过自律性的不同项目经纪人协会与该国的单项体育组织密切合作,参与经纪人的资格认定、资格考试、争议仲裁等,在经纪人的管理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还有一些国家则通过自律性的不同项目经纪人协会与该国的单项体育组织密切合作,参与经纪人的资格认定、资格考试、争议仲裁等,在经纪人的管理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西方发达国家体育经纪人管理机构根据国际体育组织的法律条款、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对体育经纪业进行宏观调控与管理,并规定出现纠纷、违纪、违法时按司法程序进行处理。同时,依靠法律手段对体育经纪人和经纪活动进行管理、监督。这表明这些国家已建立了法规体系相对完善的管理条例,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违法必究。

2 我国体育经纪人业立法状况

目前我国尚未对体育经纪业做出全国统一的立法。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参照文件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10月26日发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经纪人活动的行政规章。该法律文件共6章28条,对我国整个经纪业的从业资格认定、经纪组织、经纪活动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因此,该法律文件是我国体育经纪业立法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此外还有一些经济管理和市场规范方面的一系列法规,这是体育经纪人管理须依据的基本法规。其他法律条文,除原国家体委发布过一些规章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也对体育中介经营活动的管理设置了专门条款。但这与当前体育中介经营与市场管理的需要相比尚有很大的差距。1999年,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发展需求,我国加快体育经纪人的规范管理步伐。体育经纪人以及相关的体育中介市场的立法工作有了突破性进展,中国足球协会与中国篮球协会分别于1999年和 2000年颁发了《足球经纪人管理方法》和《篮球经纪人管理方法》等规定,中国足球协会于2003年9月11日颁布了《中国足球协会足球经纪人管理办法》。足球经纪许可证制度正在建立之中。另外,目前国家体育总局与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共同协商制定《体育经纪人管理方法》正在讨论修改,即将出台。

从地方立法来看,已有部分省市正在加紧进行立法工作,据统计,北京和上海相继颁发了《体育经纪人管理试行办法》,还有江苏省、广东省、辽宁等省颁发了《体育经纪人资格证书》,出台了本省的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一些运动项目管理协会也在制定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他们与国家管理部门的全国性管理办法应保持政策上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另外,还有很多省市虽未颁布专门的体育经纪人管理条例,但都在各地的体育市场和体育经纪管理办法中设立条款加以规范。

3 我国体育经纪人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体育中介市场的相关法律规范是参照其他中介市场的。中介市场有一定的共同性,但各种不同的中介市场又有很大差异,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限制和保护,中介市场很容易发生不规范的行为。体育经纪人的认证资格和从业范围管理松动。由于体育经纪有利可图,众多公关、咨询、广泛、文化传播公司并无资格从事运动员转会、赛事推广等体育经纪活动,但却利用法律漏洞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纷纷介入其中。大量出现的无照经营、任意超出业务范围的经营活动;体育经纪人乱收佣金的现象大量存在。由于行业管理无明确规定,导致一些体育经纪人损害客户利益,在交易过程中利用种种不合法手段收取不合理费用,或是在交易结束后乱加收客户的佣金,进而导致经纪人与委托方的经济纠纷;体育经纪业纠纷多,处理难。由于目前经纪行业中尚没有建立起协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体系,使得一些纠纷很难得到处理。同时,体育经纪行业缺乏统一、规范、种类齐全的合同文本是造成纠纷多的原因之一。一旦发生纠纷,这些经纪企业便一躲了之,造成社会不稳定,政府的有效监管难以到位。

4 体育经纪人立法中需要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根据体育经纪活动中存在的问题,部分省市关于体育经纪人立法的实践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结合国家有关部门对起草体育经纪人法的思考,笔者认为制定经纪人法涉及以下重点和难点。

4.1 关于体育经纪人法的调整范围

根据已有资料,部分地方立法中没有规定关于经纪人法规调整范围的规定。有这方面规定的法规中表述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制定《体育经纪人法》必须明确规定该法的调整范围。对调整范围的规定,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关于主体的规定,该法的调整范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纪活动的各类经纪人,包括中国和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外国公司在中国的经纪机构;二是关于该法的调整对象,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体育经纪活动,包括涉外经纪活动。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一是对于外国人(自然人、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是在体育经纪人法中具体规定,还是在本法中作原则性规定,另外用单行法作具体规定;或者在本法中作排除性规定,另外用单行法具体规定。二是涉外体育经纪活动如何定义,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外国人,还是指经纪活动的客体在外国,或者经纪行为在外国发生,或者几者兼而有之。

4.2 关于体育经纪人的佣金及保证金问题

由于体育经纪人所经纪的对象具有特殊性,如比赛、运动员、体育组织、俱乐部等等,其价值的估计远比商品困难的多,因而佣金标准的制度更为复杂。如果没有一定的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作为基础,就很容易出现哄抬和狂迭现象,形成价格和价值的倒挂,从而扰乱了体育市场的正常秩序。[4] 因此,体育经纪佣金的限制和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出现体育经纪佣金方面的规章和管理规定。关于佣金问题,从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来看,转会、赛事经纪、个人事务代理的佣金差异很大,从0.5%~30%不等。体育经纪人的收费方式可分为四种:一是按比例收费;二是按时间收费,收费以小时计算;三是综合收费,按比例收费与时间收费结合起来计算的收费方式;四是固定收费,不计谈判耗费时间及合同款数额,按事先谈好的费用收取[5]。而我国有关立法部门在考虑佣金问题时的总体想法是对佣金问题在法规里不做太具体的规定,主要是想通过签订合同来把这件事情交给委托人自己处理。当委托人和经纪人在洽谈合同时,写明佣金比例,委托人在合同生效后一定期限内支付佣金,如擅自取消委托代理,必须赔偿损失当事人的利益不受损害。随着体育经纪人管理制度的日益完善,体育经纪佣金的限制和管理必然会越来越受到重视。另外,在体育经纪人立法中,应该把保证金制度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因为经纪人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容易滋生经纪活动中的欺诈行为,通过保证金制度这种经济手段,可以约束和规范体育经纪人的经纪行为。所以说,保证金制度非常重要。国际足联规定:作为国际足联认可的体育经纪人,必须交纳20万瑞士法郎的保证金存在瑞士银行,国际田联约1万美元。意大利足协规定足球经纪人的保证金是7000里拉,法国足球为25万法郎。美国经纪人的保证金从2.5万到10万美金不等。保证金作为违约的赔偿,以此来约束其履行义务和规范经营。经纪人如违反规定,管理机构将扣除全部或者部分保证金作为罚款,经纪人应立即去补足金额,否则取消经纪资格。因此,笔者认为在建立体育经纪人制度时也可以借鉴这方面的经验。

4.3 关于体育经纪纠纷的解决方式

体育经纪人在为运动员进行代理过程中,尽管有合同的约束,但是很容易出现各种争议和纠纷。当出现这些问题时,一般都是提请相关的部门和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在我国,在法规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更应明确体育部门的裁决权。从国际及国外体育纠纷解决的实践来看,其中最简捷、最实用、采用最多的方式就是体育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那么体育经纪人纠纷属于体育纠纷的种类,应适用体育仲裁来解决。因此,在体育经纪人立法上应该包括解决体育经纪纠纷的专门法规说明、仲裁的机构、提请仲裁的程序及办法、仲裁的交费方式以及仲裁的期限规定。欧洲已有法国、西班牙、希腊、挪威和土耳其等五个国家颁布了解决体育争议的专门法规。其中针对运动员与经纪人之间的争议,运动员工会、体育组织仲裁小组或体育法庭都可以成为仲裁者。争议需提请仲裁时,起诉人以书面方式向仲裁机构陈述事实及起因,并出示证据,同时须交纳仲裁费。仲裁机构在裁决前,会寻找调解办法,如果成功,按调解办法执行,如果不被接受,双方必须拿出证词、证据,仲裁机构进行裁决。[2]1309 在职业联赛体系相对完善的英格兰和意大利,体育经纪纠纷则根据公共立法提请法院按司法程序进行处理。在美国,运动员工会为解决经纪人和运动员之间的争议,专门设有仲裁机构,对违纪经纪人的处罚有通报批评、取消成员资格、责令其停业及吊销执照等。

4.4 关于体育经纪人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是有关机构依法对经纪人的行为和日常经纪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者,查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5]。监督管理机构涉及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纪人业务的主管机关、经纪人行业协会和司法机关。在立法上应涉及以下方面:一是明确体育经纪人业务的主管机关。根据我国目前的管理制度,体育行业的经纪人和经纪活动由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工商总局共同管理,他们负责对此进行统一指导和统一立法。体育行政部门作为体育经纪人的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体育经纪人行为的执法监督部门。二是关于体育经纪人行业协会,应该明确规定体育经纪人行业协会及其对经纪人的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或自律管理。三是其他机构,如:司法机构、财税、物价、审计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这些部门也可依法对体育经纪人的行为和日常经纪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5 结束语

针对目前我国体育经纪人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借鉴国外优秀经验,建议尽快制定《体育经纪人管理条例》、《体育中介机构组织法》和《体育中介主体管理条例》,尽快出台一些使体育经纪人可以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明确体育经纪人法的调整范围、确立经纪人纠纷的解决方式,以求能对体育经纪人进行有效的资格管理、佣金管理、监督管理等。

基金项目:2005年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4YB143)子课题

收稿日期:200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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