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式民主”之我见论文

“美国式民主”之我见论文

“美国式民主”之我见*

何家弘

【提 要】 民主是人类社会的大势所趋,但不同国家可以选择不同的路径。美国式民主是当今世界最有影响力的民主模式。美国式民主的要义是人民主权。美国式民主的定位是以行政为主导、以权力制衡为主线的“精英民主”模式。美国式民主在总统选举和国会议事等方面存在缺陷。美国式民主的输出虽有成功范例,但也有失败的例证。

【关键词】 民主 制度 模式 美国

中国要实现百年梦想和民族复兴,经济发展是基础,民主法治是保障。认真研究并努力构建既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趋势也符合当下中国国情的民主制度,是当代中国人的历史使命。为此,我们既要读懂中国,也要读懂他国——特别是在世界上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美国。美国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确立“民主宪政制度”的国家,而且被标榜为世界上最好的民主制度,于是就有了“美国式民主”的说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政府逐渐在世界政治舞台上掌控话语权,而且不遗余力地对外输出其政治制度和价值观,“美国式民主”便成为国际流行语,甚至成为一些中国学者习用的语词。然而,“美国式民主”并非适用于所有国家。

原来,这小子并不是靠实力赢得长跑冠军的。比赛前,张海涛找到六(1)班自己儿时的玩伴蒋飞,两人制订好周密计划,先让蒋飞去耗费“小飞人”和其他运动员的体力,而其他几个运动员都以为蒋飞是突然杀出的一匹黑马,全都奋力跟进,完全不知道“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等到大家都跑不动的时候,张海涛便轻轻松松夺得了第一名。

一、美国式民主的缘起

在当今世界,民主已然成为人类公认的价值观,因为它代表了人类社会发展之大趋势。于是乎,“民主”就成为一个极具魅力也极为时髦的语词。真爱民主之人与叶公好龙之辈都会高呼“民主”的口号,特别是那些竭力推销西方价值观的政客和学者。然而,美国人对民主的态度并非一贯如此。譬如,在西方世界颇负盛誉的《美国宪法》就只字未提“民主”。创建美国政治制度的先贤们似乎更青睐“共和”一词,因此强调美国政府是“共和政府”,而不是“民主政府”。虽然有人经常把民主与共和相提并论,甚至混为一谈,但是美国宪法的起草者却要明确区分这两个概念。

诚然,“民主”和“共和”这两个政治术语都包含人民主权的含义,但是前者的本义是人民集体行使政府权力,而后者的要义是经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行使政府权力。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的解释,“共和制”既不同于国王或皇帝的个人统治,也不同于纯粹的民主制,后者指人民作为有组织的整体共同行使政府的权力。[1]在北美殖民地时期以及美国革命之后的一段时期,各种反对政府的势力都会高举“民主”的旗帜来制造动乱。因此在当时的上流社会和知识阶层,“民主”一词就充满暴力的色彩,甚至经常被用于贬义。

基于上述原因,美国联邦宪法的起草者们在历时三个多月的制宪会议上,经过反复的争论与协商,最终决定创建“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共和政体,其目标是既要防范个人独裁,也要防范暴民民主。他们认为,政府不但要服务于人民,还要有能力教育和训化人民。人民可以表达自已的意见,但是民意不能干扰政府的行政。按照他们的设计,最能代表民意的议会并非主导国家机器的机关,行政首脑才是国家权力的驾驭者。换言之,他们设计了一个行政主导型共和政体,让总统享有“帝王般”的权力。他们认为,因为有任期制,大权集中于总统并不会导致专制独裁。而检验政体好坏的标准应该是其行政管理的效率。民主政体的行政部门一般都是效率低下的,因此民主政府一般都不是好政府。

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革命前后是思想和言论都极为活跃的时期,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时期,而联邦宪法正是这一时代的产物。“美国宪法是美国革命思想意识的最终和巅峰表述。就这一点而论,从美国宪法出炉到现在的两个世纪时间内,除了《圣经》之外,同任何文献相比,它更为详尽地为人们所阐述发挥,并且在细节上遭遇仔细审视以及评论的主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充分掌握所有有关宪法的有价值著作;不过,从来也没有人想要去掌握这些东西。因为有关宪法的著述太多了;而且同时存在诸多不同发展方向,有众多迥异其趣的问题存在并且这些问题都各自独立地蓬勃发展着。”[3]

上帝偏爱亚伯的供品,这意味着“祭烟馨香,最受耶和华喜欢”,上帝更喜欢吃烧肉的烟!所以,后来摩西规定一定要杀大量的牺牲以满足上帝。这也无意中泄露:引起该隐不满而杀弟的是上帝偏心——至少起因之一在上帝自己!另外,该隐诛弟的故事说明,第一,该隐诛弟是《摩西五经》中记录的人类第一次犯罪,在此之前肯定还有犯罪没有被记录下来。第二,当时人类还没有法律,对于这种杀人罪还没有明确的惩处办法。第三,上帝因为一两个人犯罪而用大洪水惩处所有的人,这是不公平的。谁作恶谁受罚才是公平的。

2018年3月24日,美国各地数百个城市举行了大规模的“控枪大游行”。据CNN报道,仅华盛顿市的游行人数就达到80万。游行者们举着各种自制的标语牌,高呼口号,要求加强枪支管控。针对此前频发的校园枪击事件,一些中学生在街头或电视台发表演说,要求在校园内全面禁枪。还有人呼吁就枪支管控问题举行全民公投,但是并未得到广泛的响应,因为美国人已经习惯于精英代议的民主模式,即由国会通过法律来决定国家大事。然而,禁枪在美国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虽然在一些重大的枪击惨案发生之后,社会上都会掀起要求禁枪的浪潮,政治家们也会提出一些立法建议,但是在国会的讨论往往是有花无果。例如:国会早在1988年就对所谓的“布雷迪议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然而,该议案在众议院以228票反对和182票赞成被否决了。

美国宪法是美国特定社会历史环境的产物,也是当时人数众多的政治家和学者集体讨论乃至争论的结果。在北美独立战争前后,许多作者撰写的政论体“小册子”如雨后春笋般遍及北美大地,其数量之多,似乎可以与现代互联网催生的博客文章相提并论。这些小册子的内容,既有慷慨激昂的革命思想,也有细致入微的立宪建议,当然也不乏针锋相对的批判、抨击和谩骂。“正是这种小册子的形式才使得绝大多数美国革命中最重要和最有个性的作品得以问世。”[2]

进入19世纪之后,美国社会发生了很多变化,其中之一就是农业向商业和工业的转化。正如法国政治学家托克维尔在谈到那一时期的美国社会变化时所指出的那样:“美国几乎所有的农民都把农业同一些贸易结合起来;他们中大多数都把农业本身变成了一种贸易。”[4]美国社会的商业化和工业化进程也促进了美国人政治思想的变化,包括人们对民主概念的态度。对于一般美国人来说,追求个人的经济私利不仅有利于个人,也有利于社会,因为这符合平等和民主的原则。于是,“民主”就变成受人青睐的语词。即使在政治家和学者口中,“民主”也越来越多地从贬义词变成了褒义词。以杰佛逊和麦迪逊为代表的共和党人在与汉密尔顿和亚当斯领导的联邦党人的政治斗争中逐渐占据上风,在19世纪初期获得连续二十多年的执政权,而民主就是他们喜爱的口号之一。虽然两党都宣称自己是共和主义者,但是二者的观点实有差异:“联邦党人强调一种前现代的公民共和制精英主义,而杰佛逊派共和党人支持一种更为民主的人民主权”。[5]颇值一提的是,杰佛逊共和党于19世纪初先改名为民主—共和党,后来又改名为民主党,即现代美国的两大政党之一。另一个则是于19世纪中期成立的共和党,别称“大老党”。政党名称的变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主”词义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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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式民主的定位

北美殖民地独立之后,美国人史无前例地获得了选择政府的权力。正如美国历史学家戴维·拉姆齐所指出的,“在过去的任何时代,任何其他国家,人们都没有权力选择他们能够生存的那种政府。古代自由政府的推选成分已经全都被不经意地抛弃了。现代欧洲各国政府的自由大部分来自于君主或者军事领导人的妥协或者宽容。但就美国而言,在其宪法形成过程中理性和自由同时并存。”[6]

北美独立战争打破了原有的社会治理和等级制度,各殖民地在脱离英国王室统治之后出现了可以重新设计国家政体的机缘。当时,美国人大多是关心政治的,而且相当熟悉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欧洲思想家的政治学说。于是,建立什么样的政府,就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殖民地人士相信,政治基本单位就是三种基本的社会等级,对应于三种基本的政治制度,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平民政体。这些不同形式的社会阶层在社会组成和利益方面是相互区别的。君主是独一无二的、君临天下,它代表了等级和权威,象征着国家并且一统国家。平民则具有数量大和生产能力强的优势,在促进自由与个人意见表达方面的作用绝无仅有。当然,贵族阶层对于宪法来讲也是至关重要的,由于他们继承了才赋和地位,能够协调上下权力之间的冲突,由此保障了他们的坚定独立性。”[7]

从1776年到1778年,美国的12个州相继制定了新的宪法,而且基本上都采用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原则。基于殖民地时期议会在对抗英王权力和维护殖民地利益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各州宪法多让议会成为“三权”中的主导者,而对州长权力则有较多限制。这些州的议会都是由当地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因此这种政体应该属于大众民主制度。不过,这里所说的“大众”也有局限性。当时的选举权仅限于拥有一定财产的男性白人,而白人女子和黑人都被排斥在“人民”之外。

19世纪以来,“民主”逐渐成为美国人推崇的政治概念,其词义不再强调人民直接行使政府权力,也包括由人民选举的代表去行使政府权力。《布莱克法律词典》就把“民主”一词简单地解释为“人民直接或通过代表行使政府权力”。透过上述词义演变,人们可以看到美国式民主的启蒙和渊源,也可以更好地理解美国的民主制度。

各州的立宪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联邦制定宪法的“试点”,并且为1787年在费城召开的联邦制宪会议提供了直接的经验。在参加联邦制宪会议的55名代表中,有46人曾是殖民地议会或州议会议员,有10人出席过州制宪会议。[8]不过,从美国独立到制定联邦宪法的10年期间,联邦政府的软弱无力和各州政府的低效运行也为联邦制宪提供了反面的经验。许多有识之士强调美国社会不同于瑞士等小国,不宜采用大众民主模式。他们认为,让普通民众参与国家的政治决策是不合适的,因为“将广大疆域上的裁缝、修鞋匠、种地农夫、还有牧羊人全都集中起来,并且还期望他们能够处理和解决一国之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并不合理”[9]。如果政府的决策都要遵循人民平等参与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那肯定会降低政府运行的效率。经过反复的争论与协商,联邦宪法制定者为美国选择了以行政为主导的“精英民主”模式。

概括而言,美国的民主制度是针对国家权力来设计的。首先,该制度设计通过定期选举决定掌握国家权力的人,而且通过政党的相互竞争与轮流执政来维系人民对掌权者的约束力。于是,“一人一票”的普选和反对党就成为“美国式民主”的基本元素。其次,该制度设计强调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国家权力可以分解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而且这三种权力应该由相互独立的国家机关掌握,以防止滥权和专制。因此,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也是“美国式民主”的基本元素。借用数学“坐标系”的说法,“美国式民主”的坐标系属于权力本位,其纵轴是政党的轮流执政,其横轴是权力的分立制衡。[10]

在此需要补充说明,美国宪政的设计者为保持三权的平衡而特意给司法机关“加权”,并认为这是使美国民主成为“切实可行的民主”的重要保障。民主不应是空头允诺,宪法不应是一纸空文,要想使美国宪法设定的民主制度能有效运行并生存长久,就必须有一个独立的机构来担任宪法的“守护人”,而最高法院最适合承担这个角色。因此,美国的制宪先贤们决定赋予最高法院解释法律的权力。这既可以维系民主政体,也可以保障公民权利,特别是那些容易被多数人的民主所忽略的少数人权利。司法的基本功能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保障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而这对于民主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为何让最高法院担任维护宪法权威和效力的“守护人”,汉密尔顿曾经给出如下解释,“法院最适合行使这项权利。这倒不是因为法官的判决必然更加高明,但是,无论把这项权力交给其他任何部门,都可能招致更大风险。如果总统可以自行判断本人决策是否符合宪法,显然会导致行政权力过于强大。国会若拥有这一权力,也会过多考虑政治因素,很少推翻受众人关注或欢迎的法律。只有司法分支既没有‘钱袋子’,也不掌握‘枪杆子’,是政府中‘最弱小’的分支。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可以不受政治压力干扰。”[11]换言之,加强司法权是三权分立与制衡的保障。

这些年,美国通过“颜色革命”向东欧、北非等地区的国家“出口”其民主制度,但多数都没有给当地人民带来预期的繁荣和幸福。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就是乌克兰。苏联解体之后,乌克兰承袭了原来的国家机器和政治精英,也就保留了原有的弊政和恶端,如总统集权、法制虚无、官商勾结、任人唯亲、侵吞国有资产、贪污腐败泛滥等。2004年,乌克兰爆发“橙色革命”(又称“栗子花革命”,因为乌克兰首都基辅的市花是栗子花),代表亲西方势力的尤先科当选为总统。然而,“美国式民主”并没有给乌克兰人民带来繁荣与安宁。相反,乌克兰陷入了社会动荡与族群对立。对立者不仅有当权派和反对派、民主和反民主派,还有亲俄派和亲西派、东部族群和西部族群,等等。经过10年动乱,数百万平民生活困难甚至流离失所。2014年3月18日,俄罗斯与克里米亚及塞瓦斯托波尔的代表签署合并条约,正式宣布克里米亚并入俄罗斯;4月,乌克兰东部顿涅茨克、哈尔科夫和卢甘斯克三州要求自治;乌克兰被分裂了。

最初,美国人试图建立“以德为本”的民主制度,即把民主的保障建立在官员美德的基础之上。但是在经历了社会的商业化和工业化发展之后,美国人的道德观念发生了重要变化。强调“公共善意”的道德观逐渐让位于强调“个人权益”的道德观。基于这种个人主义的道德观,民主的实现就不能依赖于政府官员的道德自律,而必须加强法律制度对政府官员的行为约束。于是,美国的民主从道德为本转向法治为本,或者说,确立了民主制度的法治基石。

三、美国式民主的缺陷

毋庸置疑,美国的民主制度确有优点。美国能在一百多年的时间内从一个殖民地国家发展为世界第一强国,这就是有力的证明。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美国的民主制度更加成熟,但依然存在一些并非无足轻重的缺陷。下面,笔者就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其总统选举和议会制度中的缺陷。

总之,美国的民主具有表见性,是人们容易看到的。民众可以通过投票去表达自己的意愿,也可以上街游行去发出自己的呼声。然而,这种民主似乎更加注重形式,而非实质。于是,在那轰轰烈烈、热热闹闹的民主外观下,人民代表的决策是否真正代表人民或大多数民众的利益和诉求却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一)总统选举制度的缺陷

虽然美国的总统大选号称是全民参与和一人一票,但实际上总统和副总统并不是由人民直接选举的,而是由各州的“选举人团”间接选举的。根据美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各州“选举人团”的人数是该州担任“联邦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人数之和”;在总统大选中获得选举人票数超过选举人总数(目前是538人)之半数者获胜。在此须说明两点:第一,按照各州的法律规定,在本州的总统选举中获得选民票数最多的人一般就可以得到本州的全部选举人票,因此美国的总统大选就表现为“一州一州”的选战。第二,各州担任联邦众议员的人数是根据各州人口确定的,但是每州都同样有两名参议员,因此人口小州(如特拉华州)在选举人团中的选民票权重就会略大于人口大州(如加利福尼亚州)。虽然加州的选举人票数最多,共55张,而特拉华州的选举人票数最少,只有3张,但是就每一张选民票而言,后者的分量却要高于前者。按照这种计票方式,美国的总统大选就可能出现在全国获得选民票数少者反而胜选的情况。另外,美国的总统大选采取政党提名制,因此总统候选人首先要获得共和党或民主党的提名,而两党的全国党代会就成为总统选举的重要环节,并且把最终的选战转化为两党之争。近年来,美国的总统选举也暴露出一些弊端,譬如金钱操控选举和选举结果不公等状况,2000年的总统大选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在2000年的总统大选中,共和党候选人乔治·布什和民主党候选人阿尔伯特·戈尔的得票数非常接近。最初的统计结果表明,戈尔获得的全国选民票数略多于布什,但是布什获得全国选举人票数超过半数,因此后者胜选。但是,戈尔很快就对佛罗里达州的计票结果提出了质疑。在该州的六百多万张选票中,布什只领先戈尔约两千票,而一些新闻记者的调查结果表明,由于机器读票的错误和选民在选票上“扎孔”的失误导致戈尔票数流失的数字远高于此。如果戈尔能够找回这些流失的票数,就能得到佛罗里达州的25张选举人票,也就能坐上总统的宝座。于是,戈尔起诉到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要求重新用人工计算选票,并获得批准。不过,布什立即发起反击,起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声称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的重新计票指令违反了联邦宪法。联邦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并且很快就以5:4的大法官裁定票数宣布布什胜诉。亿万美国人参加投票的总统大选,最终就由5名大法官决定了结果。这不仅显示了美国总统选举制度的弊端,而且显示了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政治倾向性,正如德肖微茨律师在其书名中的表述——这是“极不公正”的!

(二)国会议事制度的缺陷

如前所述,美国采取的是“精英代议”的民主模式,其基本内涵就是联邦国会代表人民就国家大事做出决定。联邦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两院议员分别由各州选举产生,一般都是两大政党的代表。因此,国会议员在就国家事务投票表决时首先要考虑各自选区的利益和需求,其次要考虑各自政党的立场和要求。此外,国会议员的决定还会受到各种利益集团的影响。于是,国会议事过程中经常出现争论不休、久议不决、陷入僵局等状况。特别是在民众意见分歧很大的社会问题上,国会议事的效率很低,而且常演化成党派之争,譬如禁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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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值模拟以山煤集团豹子沟矿10102综掘工作面为原型,工作面巷道断面为矩形,巷道宽4.5 m、高3 m,断面面积13.5 m2,采用2台对旋轴流式通风机,供风量300 m3/min,风筒直径0.8 m,中心线距离巷道底板2.4 m,风筒出风口距离掘进工作面5 m;吊挂于巷道左侧壁面,考虑掘进机的体积较大对硫化氢的运移造成影响,所以不能忽略不计,掘进机机身简化为长方体,长×宽×高为5.00 m×3.00 m×1.48 m,掘进机机身距离工作面4.5 m。

1993年,克林顿总统提出“严格枪支管理和加强警察力量”的打击犯罪计划,要求国会制定法律来限制国内生产的杀伤性武器的销售并禁止杀伤性手枪的进口。他还要求国会尽快通过“布雷迪议案”。面对克林顿总统的建议,参众两院对“布雷迪议案”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约瑟夫·比登提议单独讨论该议案;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杰克·布鲁克斯则坚持要把该议案作为一个综合性打击犯罪议案的一部分加以讨论。虽然这从表面上看只是个技术性问题,但却有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此外,民主党和共和党都提出了自己的打击犯罪议案。出于两党竞争的需要,双方的议员都在从不同角度向对方的议案提出挑战。虽然“布雷迪议案”在1994年终于被国会通过了,但是人们对它在打击暴力犯罪中的实际效用持怀疑态度。

美国民众在禁枪问题上的意见确有很大分歧。有人主张加强枪支管控;有人主张完全禁止私人买卖枪支;有人主张拥有枪支是公民的自由;有人反对任何对买卖枪支的限制;还有人提出了各种不同的妥协方案。另外,国会议员们还要考虑各派利益集团的意见。例如,全美步枪协会是“拥枪派”的中坚力量。该协会不仅代表枪支持有者的利益,也代表了武器生产商和销售商的利益。美国的枪支市场规模很大,从事枪支买卖的商人多达数十万。全美警长协会及各州的警长协会则是“禁枪派”的主要力量。他们认为,虽然枪支可以作为公民自卫的手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枪支更多地被用作犯罪的工具。因此,要想加强社会治安,必须加强对枪支的管控。这两派都会在国会寻找“代言人”,并竭尽全力使己方意见成为“国策”,但往往会转化为两党之争且难得妥协。这也从一个侧面展现了美国议会民主制度的缺陷。

女助理说:“正是,毛医生说起来还是我的远房亲戚,也正是这个原因,他才让我考他的研究生,而且他还资助我几年的学费来着,毛老师是一个好人,好人肯定有好报的。”

四、美国式民主的输出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政府逐渐在世界政治舞台上掌控话语权,而且不遗余力地对外输出其民主制度和价值观。美国式民主的输出主要有三种方式。其一是其他国家主动学习借鉴美国的民主制度,可以称为“进口”。其二是美国通过大力推销其民主制度,包括使用“颜色革命”的手段,推动其他国家的政治改革采用美国式民主,可以称为“出口”。其三是借助武力,通过军事行动改变他国政权,然后建立美国式民主,可以称为“倾销”。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美国的强大和影响,世界上许多国家以不同方式“进口”了美国的民主制度,而且确有不少成功的范例。一般来说,这些国家是在国内或国外的政治或经济的压力下进行改革,从专制走向民主。不过,也有的国家在没有外来和内在压力的情况下,由掌权者主动进行改革,推行民主制度。其中颇值一提的就是位于喜马拉雅山上的小国不丹。1998年,不丹王国旺楚克王朝的辛格国王宣布自己不再兼任政府首脑,将政府管理权移交给“大臣委员会”。2001年,他下令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要按照议会民主制起草宪法。2005年,不丹王国采用全民公决的方式通过《宪法》,决定建立两院议会制。2007年,辛格国王提前退位,把王位交给长子凯萨尔。后者子承父业,继续推进民主改革。首先,他授意组建两个政党。一个是人民民主党,主席是前农业大臣桑格。一个是繁荣进步党,主席是前内政与文化大臣格梅。2008年3月24日,不丹王国举行国民议会选举,繁荣进步党获胜。根据《宪法》规定,在国民议会中占据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将出任政府总理。国王仍是国家元首,但是议会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就可以弹劾国王。这种世袭君王在政权稳定的情况下“拱手让江山”的作法实属罕见。那位深明大义的辛格国王还留下一句名言——“我可以努力做一个爱民的国王,但我无法保证不丹代代都有好国王。为了不丹人长远的幸福,我们必须推行民主,一个有效的制度比王位更重要。”[12]

由图2可见,随灰渣炭粒径减小,脱色率增大。在80~100目后,脱色率增幅变缓。当灰渣颗粒较大时,灰渣颗粒间架桥孔洞较大,吸附质移动空间较大而解吸漂移,导致吸附量不高。当粒径减小时,灰渣比表面积增大,羟基化表面与吸附质接触面积增大,吸附力增强[7,8]。随颗粒度减小,理论上吸附能力增加,但在实验条件下,当粒度大于100目之后,吸附后的染液吸光度不但没有减小反而增加。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由于灰渣颗粒度太小而难于沉降,悬浮于染液中灰渣颗粒吸光所致。综合考虑,灰渣粒径取60~100目为宜。

这些年,美国还以“武力倾销”的方式向一些国家输出其民主制度,譬如伊拉克。2003年3月20日,美、英等国单方面发动伊拉克战争;4月9日,美军攻占巴格达,萨达姆政权被推翻。2003年7月,美国占领当局任命组成伊拉克临时管理委员会。2004年6月,伊拉克成立临时政府。2005年1月,伊拉克举行过渡国民议会选举,并于4月底组成过渡政府。2005年10月,伊拉克新宪法草案在全民公决中获得通过;12月,伊拉克举行正式议会选举。2006年3月,议会召开大会,库尔德人士贾拉勒·塔拉巴尼和逊尼派人士马哈茂德·迈什哈达尼分别出任总统和议长;5月,以什叶派人士努里·马利基为总理的战后首届内阁宣誓就职。2010年3月,伊拉克人民迎来历史上第一次由选民直接投票的全国议会选举。这次大选被视为是基于宪法建立民主制度的标志。然而,伊拉克的国内局势却没有因为民主政府的成立而好转。美军在伊拉克进行了长达8年的“治安战”,训练了数十万伊拉克新军也只能维持基本局面。美军撤出伊拉克之后,宗教冲突更趋激烈。2014年,在叙利亚境内发展起来的“伊斯兰国”武装攻入伊拉克,并很快占领大片领土。逊尼派政府抗敌不力,库尔德人和什叶派都开始自建军队,自守疆土。2017年6月,伊拉克库尔德自治区政府宣布要举行独立公投。2017年12月,伊拉克总理阿巴迪宣布收复被恐怖极端组织占领的全部领土。不过,伊拉克依然处在动乱和分裂的边缘,美国式民主并没有给伊拉克人民带来和平与繁荣。

美国式民主的输出确有成功的范例,譬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日本与西德;但是也有不成功的例证,譬如乌克兰与伊拉克。民主制度是建立在具体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基础之上的,简单地照搬或复制他国的制度就可能出现水土不服的症状。美国式民主是北美大地上的“特产”,具有几个重要的“基因”。第一是比较发达的法治水平,主要是政府官员和民众基本上养成了“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第二是比较平和的社会环境,主要是没有明显的以地域和宗教为界线的族群冲突;第三是比较文明的政治斗争,主要是采取非军事、非暴力、非你死我活的政治斗争方式;第四是比较发达的经济生活水平,主要是广大民众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如果一个国家不具备这些“土壤”条件,美国式民主就很难在那里“开花结果”,甚至会带来不幸的后果。

注释

[1]BryanA..Garner,Black'sLawDictionary(seventh edition),WestGroup,1999,p.1306.

2.3 心肌免疫组织化学染色结果 Bmal1:糖尿病ZT23亚组在细胞膜、胞质中呈棕黄色表达;糖尿病ZT23亚组大鼠心肌染色呈黄褐色,在细胞质、细胞膜内均有表达(图2a、2b);Per2:非糖尿病ZT23亚组细胞质淡黄色,呈微弱的阳性;糖尿病ZT23亚组心肌染色均呈黄褐色,细胞质、细胞膜内均有表达(图2c、2d)。

[2][3][6][7][9]【美】伯纳德·贝林:《美国革命的思想意识渊源》,涂永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第275页;第235页,脚注39;第236页;第243页。

[4][5]【美】斯蒂芬·菲尔德曼:《从前现代主义到后现代主义的美国法律思想》,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2页;第123页。

[8]参见赵向阳主编:《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纵论》,河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61页。

[10]参见何家弘:《如何构建“中国式民主”的坐标系》,《理论视野》2018年第9期。

[11]【美】斯蒂芬·布雷耶:《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何帆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76页。

[12]参见《百度百科》中“不丹国王”的词条,2017年11月3日编辑。

【中图分类号】 D73/7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1747(2019)02-0079-07

【DOI】 10.19632/j.cnki.11-3953/a.2019.02.013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科后续资助项目《中和反腐论——探索中国特色的反腐败道路》(项目编号:201601014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校务委员会委员、法学教授)

责任编辑 秦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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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式民主”之我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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