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解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债权论文,国有商业银行论文,不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制约中国金融改革的一个关键障碍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存量难以化解和增量不断增大。这个问题引起了政府、理论界人士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对此进行了多方位的探讨,并开出许多不无道理的“药方”,笔者也就此问题谈点管见。
一、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成因
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据1995 年6 月召开的全国银行业经营管理工作会议提供的资料表明, 1994年末,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占全部贷款的20.2%,达5300多亿元。其中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各占11.5%、7.7%、1.3%。另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资料,1995年9月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占全部贷款的23%,比1994 年提高1.2个百分点,这仅仅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情况, 若再加上其他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企业的不良贷款,估计比例会更高。
从经济决定金融这一命题出发,国有商业银行巨额不良债权形成的重要背景是整个宏观经济运作质量不高,主要原因是:
1、体制原因。一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中的“拨改贷”。 即国有企业的资金由直接拨款改为贷款,试图通过资金有偿使用来解决资金使用的效益问题,“拨改贷”从其初衷来看,本无可厚非,但这一改革措施(即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事实上使银行由“统管”逐步演变成“统包”,国有企业来自财政的资本金投入萎缩,又不能通过其他渠道自筹资本,自有资本金的增长又受到制约,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得不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统计标明,改革后国有企业流动资金中来源于银行贷款的部分逐年上升:1978年为57.5%, 1980 年为61.4%,1985年为67.1%,1990年为73.3%,1994年为90%。
2、政府原因。政府职能转换缓慢,政企不分, 国有商业银行自主权不完备,地方政府非理性地干预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决策,倒逼国有商业银行发放若干有悖于经营原则的无效或低效贷款,强化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信贷资金“供给制”,是导致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直接原因之一。
3、国有企业原因。国有企业由于受粗放式经营增长方式的影响,在生产经营上片面追求产值、追求速度,而忽视市场需求的研究,忽视产品质量的提高,致使产品积压,经营不善,造成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在企业沉淀、呆滞,加上国有企业历史包袱沉重,导致企业资金周转不灵,企业不能如期偿还银行的贷款,这是比较直观的原因。从深层考察,转轨时期国有企业控制权与融资结构的错位则是问题的根源之一。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看,他们的作法是:企业内部人、企业股东(或所有者)、企业债权人三者对企业生产和发展决策权、控制权的相互制衡,形成“三权鼎立”的控制权结构安排,对于维护协调有关方面利益,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是非常重要的。而在我国,国有企业远未形成如此控制权结构,致使国有企业的控制权结构与融资结构呈现非对称性。
4、国有商业银行原因。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权中有相当一部分属政府政策原因造成的。但还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决策失误,粗放经营,重放轻收,疏于管理等原因造成的,而且,在一些地方的人情贷款、关系贷款、违规贷款,更加剧了资产质量低下,特别值得提出的是国有商业银行责权利不对称格局,致使其对信贷资金管理缺乏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其债权受侵蚀麻木不仁,这恐怕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形成的重要根源之一。
另外,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缓慢,在国家财力不断下滑,无力再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情况下,“拨改贷”和信贷资金“供给制”,使国有商业银行承担起社会保障功能,信贷资金成为该破产企业得以生存的“护身符”。而信贷资金一旦被用作于该破产企业,是很难指望收回的。
二、化解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途径
1、变“拨改贷”为“贷改投”
“拨改贷”同国家拨款一样主要投入到国有企业,并已在经济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国有资产的增量。在“拨改贷”发放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只不过是财政职能的延伸,或者说国有商业银行充当的是财政代理者的角色。
“拨改贷”的初衷是以信用机制来约束企业对资金的占用,但由于没有与企业转轨建制结合起来,其积极作用有限,相反却产生了加重企业债务负担的消极作用,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还本付息能力。所以应把“拨改贷”形成的债务逐步转为国家资本金,以此增加国家对企业的资金投入,减轻企业负担,消化部分银行贷款。
在具体操作中,可将由“拨改贷”形成的不良信贷资产从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删除,通过国有资产的重新界定和评估,这部分资产完全可以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部门的账户之中。然后通过扩充等额资本金的办法使国有商业银行扩充与“拨改贷”不良贷款资产本身总额相当的资本金,这样,一方面可使国有商业银行在卸掉历史包袱的同时资产总额不致减少;另一方面随着资本金的扩充,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所占总资产的比例提高,可谓一举两得。
扩充国有商业银行这部分资本金来源于何处?靠国家财政拨付是不可能的,因为我国财政的财力极其有限。一种比较现实的办法是由国家向国有商业银行定向发放国债。其操作要点是发放国债无须由国有商业银行出资购买,而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派发,派发国债的数量标准应该是国债到期日的本息额与国有商业银行从资产负债表中删除的“拨改贷”信贷资金的当日累计本息额相当。这种定向派发国债的方式表面是无偿的,实际上却相当于国家财政在不增加资金支出的情况下,同时完成了对国有商业银行“拨改贷”不良资产存量的清理和资本金扩充在账务上的处理,而且由于定向定额派发的特点,使由财政到银行、银行再到企业的债务链的解除,从而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促进了国有商业银行转轨进程的加速。
由国家财政向国有商业银行定向发放国债,也可以被看作是国家以国债向国有商业银行投资,国债到期日的兑付是必须以预期的国民经济的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为保证的。以国债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中不良“拨改贷”资产的置换物,使其总资产的规模得以保持不变,而且以国债国家信用的兑付能力,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得到改善,为其后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将国债向中央银行进行贴现,中央银行相应地将国债作为公开市场业务,调控金融市场的工具。国有商业银行也可以开展以国债为担保的商业性融资、贷款等经营活动,使国债的流动性得以体现,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
2、以政府债券化解银企债务危机
基本要点是将适当部分的企业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务转为银行对政府债券的持有,在此过程中,着力进行企业改革和产权流动重组,实现国有存量资产的优化和企业经营状况的根本好转。在这之后,政府财政在一定时期以国有资产从一般性竞争行业作适当的退出以及征收特种税的收入,并配合相关措施逐步偿清银行债务(可分20年左右)。
具体操作是:
①首先对于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行业和企业,应优先将其不良债务转换为政府债券。对其中那些由于资产负债率过高,债务负担沉重而致效益不佳的企业,可考虑将其适当部分银行债务以政府债券的形式予以替换,将其资产负债率降到合理水平,使这部分国有企业走出“债务陷井”。
②配合国有资产重组,对参与购并重组的国有企业,可将其部分不良债务转换成政府债券,以克服产权重组中的债务障碍。
③对那些经审核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可将其破产清算后不能偿还的那部分银行债务转化为政府债券,以推进企业破产工作地顺利进行。
④转换的规模与范围的选择安排由各方共同协商,如金融、财税、经贸委、计委、国资、企业界代表等,以综合平衡各方利益。
政府债券的发行安排:
①明确偿债责任承担方,不同层次的企业由不同层次的政府财政作为其债务转换偿债责任承担方;对事关国民经济全局的国有大型骨干企业由中央财政以债券形式承担其转换部分债务偿债责任,对地方骨干企业则由相应地方政府以地方政府债券形式承担;对于某些企业则由中央和地方以合适的比例共同承担。
②确定政府债券的承购方。政府债券是作为定向国有商业银行发行的,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定向承购地方政府债券,然后中央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本着综合平衡的原则,结合各国有商业银行承购地方政府债券的数量,在全国所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间定向发行中央政府债券,以减轻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压力。
③确定政府债券的期限与发行方式。为鼓励各金融机构持有政府债券,这种债券的期限以一年为宜,实行滚动发行,上一年未能偿付的本息部分,下一年以发行新债券的形式予以替换。鉴于银企债务危机涉及金额巨大,企业状况的根本好转需作相当长的努力,因此这一滚动发行有可能持续20年,才会被逐步偿付本息直至最终消失。
利率水平的确定。如何合理确定政府债券的利率关系到未来银行的盈利水平、各级财政的偿债压力和各企业的赋税水平等一系列因素。笔者认为,政府债券的年利率水平不应低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年盘活率,以调动各银行的合作积极性;不应高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年利率水平,其利差是银行对解决银企债务危机的必要贡献和责任承担,大体应和通胀率保持一致或紧密联动,以保全银行资产。在具体操作上可本着一年一定的原则,综合实际情况灵活掌握,还可考虑对于政府债券部分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需要予以区别浮动。
政府债券的偿本付息问题,考虑到目前财政的现实状况,以及国有资产流动和产权的优化重组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企业经营状况的根本好转尚需时日,拟采取以下办法:
①在一般性竞争行业,国有资产作适当退出,以这部分收入作为偿本付息的资金来源。这种退出其规模与用作本息偿付部分在收入中所占份额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灵活把握。
②财政以征收特种税的形式偿付政府债券本息。鉴于目前的财政状况和企业改革进程与效益状况,在近几年内不宜对企业征收特种税,而是着力进行企业改革,企业资产合理流动与优化重组,实现企业状况根本好转之后,再实施对企业征收特种税用以偿付政府债券本息。
3、组建国家风险信贷银行
解决国家商业银行沉重的不良债权包袱,是当前推进改革开放亟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组建国家风险信贷银行,将不良资产从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中剥离出来,划给国有风险信贷银行负责管理,可以较好地化解阻滞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和银企债权债务包袱。
风险信贷银行,可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为核心,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参加组建,由主管财经的中央常委、副总理领导。组建后,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和政协组成监事会负责监督,各省市也要建立类似的机构,监督和促进风险信贷银行正常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集中管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过来的不良信贷资产,向企业发放在转制过程中因政策性原因导致困难的各种风险贷款。
第一,国家风险信贷银行的资金来源,可从以下渠道筹集:①组建时由财政部拨付一定比例的资本金;②财政部门每年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拨付给国家风险信贷银行作为信贷基金;③国有商业银行按剥离出贷款的一定比例划出一部分信贷基金给风险信贷银行,不足部分由风险信贷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发行一部分低息债券作为补充;④财政性存款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和财政信用资金,全部存入国有风险信贷银行;⑤政府部门筹集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存入国家风险信贷银行,以补充其营运资金不足;⑥通过国有产权重组出售一部分产权收入存入风险信贷银行;⑦财政部门向社会发行国债,将收入转给风险信贷银行作为营运资金;⑧国家风险信贷银行向社会发行风险债券,作为资金来源。
第二,国家风险信贷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的界限。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极其复杂,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可分五个层次进行界定:一是50年代至70年代的历史遗留不良债权;二是80年代至90年代的政策性不良债权;三是现有三项贷款中的呆滞、呆账贷款以及逾期贷款中的一部分;四是以1995年7月1日《商业银行法》实施日为界限,在此以后发生的不良资产由国有商业银行自身负责。
第三,具体操作程序。
①剥离贷款。按照规定的不良资产界限,将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中形成的不良资产剥离过来。
②发行债券。按照剥离出来的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数额,由财政部门向国有商业银行发行低息风险债券,将企业欠银行贷款,变成财政欠银行的钱,相当于国债,财政可以分期归还银行本息。
③转移债权。财政部门以拨付营运资金的形式,将这部分不良资产债权划拨给风险信贷银行,由其负责经营管理和处置。为减轻企业负担,对这部分贷款可以减、停息。
④发放风险贷款。国家风险信贷银行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发放风险贷款。其主要种类为:政策性贷款、扭亏贷款、安定团结贷款、特困企业贷款、工资、福利贷款等。
4、通过信托投资公司重组银行债权
在我国对金融业严格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下,国有商业银行要大幅度地进行债权重组,必须借助具有投资功能的金融机构的中介作用进行运作。在目前金融体系的组织构成中,信托投资公司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最有可能担此重任。
信托投资公司重组国有商业银行债权,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信托投资公司以发行投资基金等方式筹措资金,以一定价格购得国有商业银行债权,由信托投资公司进行资产重组。重组后的企业,可产权出售,或由银行购回债权。
第二种方式,国有商业银行将债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管理、资产重组。信托投资公司收取一定费用。双方商定委托经营管理、资产重组的目标。企业一俟达到目标状态,债权委托关系即告结束。
信托投资公司重组国有商业银行债权,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债权资产质量存在风险,总会有一定资产损失,表现为原有债权价值量与经过评估的受托债权价值量之间的差额。这部分银行债权损失,可考虑从银行呆账准备金中冲销。银行委托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管理债权的费用,也可考虑从银行呆账准备金中冲销。
国有商业银行债权重组需信托配合,这对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业务提供了良好机遇,同时,又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改革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经营体制和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与债权信托业务的需求相比,距离还比较大,因此,信托投资公司要调整方位和人才结构,以适应信托投资公司发展的需要。
5、建立债务托管机构,实行债务托管
由政府组织建立一个从中央到地方具有权威性和过渡性的债务托管机构,该机构的组织形式可考虑以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局为主体筹建,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及各投资主体参加,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揽子负责经营、管理和处置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推动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国有商业银行以一定折扣向托管机构出售中不良债权,该机构在运作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属于国家垄断或控制的支柱产业、基础产业,企业对银行的负债可部分或全部分阶段转为中央和地方政府以企业的投资,银行将这部分债权通过托管机构转为对政府的债券投资,由政府财政收入支付利息,分期分批偿还本金。不属于国家垄断产业,产品市场销路尚好,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可通过托管机构注入资金,化解债务链进而搞活企业经营,摆脱困境,托管机构再从中获取高额回报,这是最理想的。对于那些不属于国家控制产业,自身素质一般,处于微利或亏损边缘的企业,可通过兼并收购、债务转让或产权重组等方式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问题。
6、不良债权变股权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转化为企业股权,其具体操作是:首先,对债务债权关系明确的股份制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可将企业在银行借款中的不良贷款折价入股转为股权,即把相应借款凭证改变为股票,使这部分贷款转化为银行的参股投资,以期将来企业股票上市,法人股可参与流通时,能够向社会分散风险,最低限度地降低银行的不良资产。其次,对现有尚无条件,将来有可能改变为股份制的企业,可把不良贷款转变为可转换债券,即先转变为企业债券,将来实行股份制时再转变为股票。再次,对嫁接改造合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老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应以贷款在企业资产中所占的份额参与企业股权,由债权人转变为股东,委托代理人参与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待企业拓展时逐步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达到分期收回贷款的目的。
不良债权变股权的问题,目前理论界争论颇多,归纳起来大体上可分为赞成的与反对的两种。赞成的认债权变股权有如下积极意义:
①对企业有利。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变股权,一是减轻了企业的沉重债务负担和利息负担,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经营活力和发展后劲;二是银行资产与企业资产的融合,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度,为企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三是可以形成新型的银企关系,有利于银企之间的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四是银行成为企业的股东,有利于促进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②对国有商业银行有利。一是转移了国有商业银行部分不良债权,既保障了银行这部分信贷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又能提高国有商业银行在国际上的威信,促进其外向型业务的发展与开拓;二是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卸掉了一部分不良债权负担,从而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加快商业化的进程。
③对国家有利。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变股权,一是在国家未加大对企业投资的情况下,化解了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的一部分不良债权债务,这既有利于促进一些国有企业搞活经营,又有利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向商业化转变的进程;二是有利于克服现行解决企业债务办法的弊端,减轻社会损失和不安定因素;三是丝毫没有改变国有资产的性质,有利于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政府和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银行与企业实施间接调控。
反对者则认为“债权变股权”有如下问题:
①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变股权后,一旦企业破产,连原有的贷款追索权都丧失了,贷款将百分之百损失,这不仅加大了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也是银行信贷资产“三性”原则所不允许的。
②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因为相当一部分沉淀在企业中,经营也十分艰难,为适应向商业化的转变,已把盘活信贷资金,压缩不合理贷款作为主攻方向,贷款变股份,资金不能活化,银行经营失去活力。
③众所周知,目前国有企业有不少发生亏损,这些企业的自有资金几乎被巨大的明亏、潜亏吞噬掉,银行的债权转化为股权后,无疑会在这些企业中处于控股地位。这样,银行是否能使这些企业进行重组?重组后是否能使他们一举扭亏为盈?
④银行与企业是唇齿相依的关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银行以雄厚的资金支持企业,企业生产发展,银行信贷资金的双重回流才能得以实现。反之,企业生产则受阻。因此,在转化银企不良债务时,不应以牺牲一方的利益为前提,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⑤债权变股权只是形式上解决了企业早已还不起的债务,企业并没有得到任何新的贷款投资,企业的经营环境并无实质性改变,债权转化为股权后,依然是呆滞资金,很难为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带来转机,因而企业不可能“轻装上阵”。债权变股权也没有使国有商业银行甩掉历史包袱而“轻装上阵”,国有商业银行能否真正甩掉包袱,取决于负债企业实现盈利的状况,企业盈利根本扭转之时才是银行真正甩掉包袱之日。
⑥按照《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投资要从核心资本中扣除,在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不足的情况下,让国有商业银行持有企业的股权,会进一步降低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增加银行的经营风险。按照扶优限劣的原则,国有商业银行也不愿持有严重亏损企业的股票,这样做,无异于增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笔者以为,应严格界定银行可予参股的对象、范围,切忌盲目介入。
①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变股权,既不是将企业所欠银行不良贷款全部转变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也不是无选择地将所有企业所欠不良贷款转变为股权,而是将一部分企业所欠银行的一部分贷款转变为股权。就企业的选择来说,主要对象有三类:一是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二是属于基础产业或支柱产业;三是从现实情况看国家不容许破产倒闭的企业。与此同时,上述企业还必须具有已实行股份制或可实行股份制企业。对那些严重亏损不可逆转企业,对那些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绝对不可实行债权变股权。
②国有商业银行对于哪些企业的不良债权转变为股权、转变多少、企业持什么态度,应是一种经济行为,企业行为,必须遵循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的原则,而不能将其变成政府行为,长官意志。当前,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将这种办法视为解脱企业债务,帮助企业扭亏为盈的方式,急于从中撮合,加快实施;有些企业的领导将这种办法看作是减轻企业债务,转嫁经营风险的机遇,而国有商业银行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坚持在互利、互惠、公开、公正的原则下,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通过银企之间的民主协商,积极而稳妥地对这项工作进行尝试。
7、以资抵贷再回租
以资抵贷再回租方式,是指国有商业银行允许企业不以现款还贷,而是将其部分产权抵作应当还贷的款项转移给银行,银行再将此财产租赁给企业,企业按约定次数和期限交完租金后,该产权就由企业以象征性的价格购回。这种方式能改变银行的债务结构,其具体操作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银行和拖欠贷款的企业协商如何解决贷款问题,对确实不能在短期内还贷的,可以允许企业以部分产权折价抵作贷款本息。为此,双方签定以资抵贷再回租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①拟作抵债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工业产权资产三种,这些资产均应有较长期的使用价值和实用价值,并且宜于管理和外部监控;②资产评估的方法和程序;③资产产权转移及欠款冲账的方法和程序;④银行将抵作欠款的资产回租给企业的方法和程序,回租的租金中包括企业将该资产回购的费用,与融资租赁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方式有相同之处计算租期和租金;⑤回租资产的使用及监督;⑥双方须承担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⑦争议的解决方法。
第二,企业在银行的参与下,聘请有关资产评估专家对拟作抵债的资产进行评估,包括对资产的现在市场中间值及工业产权的市场价值分别作出比较准确的评估,这个价值要为双方所能接受,其中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要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参与。被评估的资产的总值要大致相当于企业所拖欠的贷款本息金额,略多于的部分可抵作将来应付的部分租金,略少于的部分仍然作为企业未还的借款。
第三,企业将经过评估的资产产权转移给银行,并进行必要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银行将企业相应的欠款予以冲账,此时意味着双方约定的资产产权已经变更了业主,产权交易宣告完成。但该资产仍然存放在企业,并且不影响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连续过程中继续使用这些资产。
第四,银行根据与企业签定的租赁合同将该资产租赁给企业使用,企业承担这些资产的税款、维修保养和保险费用,以及其他有关的费用。企业按约定期限向银行交纳租金,该租金实际上就是对租赁资产的回购费,双方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的约定回购的期限和交纳租金的次数。
第五,企业如果不按合同使用租赁资产和交纳租金,银行有权在扣除回购部分资产的价值后,将租赁资产收回,或者转卖给第三者,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资抵贷再回租制度有利于改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及有关信贷方面的规定。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虽然有关法律规定了一定业务范围的限制,但是,回收贷款本息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基本功能,在不能回收贷款的情况下,有权处理借款人的抵押财产。当抵押财产不能顺利变现时,银行可以保管该财产,在保管期间所获得的利润当然归银行享有,这与银行以自有财产或购进财产进行租赁经营是有明显的区别,况且,企业对这种转让资产与一般的丧失抵押物是不同的,企业资产的产权虽然转让了,但还可以继续使用这些资产(不影响企业的生产资料组合及综合资源配置组合),企业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将该资产购回,类似融资租赁。所以,以资抵贷再回租方式对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合理再配置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是一种可行的作法。
8、发行不上市的优先股
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不上市的优先股,筹集社会资金。在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中将部分居民储蓄转化为资本金,在资产方中将部分企业贷款化解为直接投资,或银行控股公司的投资。这种做法的优点,一方面可以缓解国有商业银行对老百姓储蓄的硬负债,一方面可以增加国有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强化御险能力。
这种方法的可行性是:目前我国的企业、政府和居民三大经济部门,盈余单位唯有居民部门,而且盈余规模之大,与国有资产相当,这块资金是当前支撑中国经济运行的主要力量,因此,采用这一方法在资金来源方面有保证。与此同时,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在老百姓心目中信誉很高,所以发行股票容易被接受。
9、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或购买劣势企业
企业兼并,是银行存量资产的调整,又是企业负债结构的调整,它对于解决当前国有企业亏损,化解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企业兼并是在现有的国有经济或集体经济内部进行的债务重组,能充分发挥优势企业的作用,由还债能力强的企业兼并还债能力弱的企业,后者的债务转移给前者,而前者也成为后者的资产所有者,享有相应的权益。兼并后的企业规模扩大,可充分享受规模经济带来的优势,能形成新的生产组织,释放生产力,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有利于企业的竞争。同时企业兼并可避免企业破产时社会的剧烈震荡,有利于安定团结;对银行而言,兼并后原劣势企业的债务转移到优势企业,使部分不良债务有了归还的保证,化解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
国有商业银行支持企业间的兼并或购买,重点应放在支持发展企业集团上,并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优惠政策。如因兼并或购买使优势企业信用等级下降,银行仍按原信用等级掌握贷款,对劣势企业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在兼并购买方提出相应的可行方案后,对其转移过来的贷款银行可核定延期还贷期限。
10、企业破产、拍卖、冲减债务。
这种方法主要适应那些负债过多,并且经营极差,已经达到资不抵债程度,所欠银行贷款已没有相应的资产与之相对应,贷款确实无法收回的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可以按照《破产法》的偿债程序从企业破产中收回一部分。企业破产清债,虽然短期看债权人按比例取偿,债权资产受到了损失,债务人企业资产被变卖和企业职工重新安置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一定震荡,但是这样恰恰促进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银行可以把收回的资金投入到其他效益高的部门,重新发挥作用,而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把一潭死水变成活水,对社会经济来说也可重新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11、单体复活,盘活不良贷款
有针对性地对部分亏、停企业,实施单体复活,即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资金支持企业确实有效益的某项业务,将企业实现利润由银企双方共同分成,银行所得部分用于归还老贷款本息。
“单体复活”企业必须是管理水平较高,信用能力强,虽亏损严重,但还有一线生机(对一些亏损严重,复活无望,濒临关停倒闭的企业,不宜实施单体复活工程)。“单体复活”需选准业务,国有商业银行支持的这部分业务确有效益,回款有保证,签好协议,银企确定书面分成比例,国有商业银行需跟踪管理,资金注入后,选派专门信贷员,对商品的购进、销售、回款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督,以保证新发放贷款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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