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与台湾关系法》对海峡两岸关系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台湾论文,关系论文,海峡两岸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79年1月1日,美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并公开承担了与台湾“断交、撤军、废约”的三原则。然而出于全面维护其在亚太地区的战略利益考虑,美国对“断交”后的美台关系问题,由美国国会通过《与台湾关系法》、并于同年4月10日由卡特总统签署该法来加以处理。 这一编号为P.L.96—8的《与台湾关系法》作为美国的法律已实施了20 年,美国方面对该法竭力予以肯定,绝口不提其对海峡两岸关系造成的危害。因此,从法律、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分析该法对海峡两岸关系的影响,以澄清一些事实,是非常必要的。
一、《与台湾关系法》反映美国强权政治竭力延缓中国统一进程的实质
《与台湾关系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长期维持“两岸分离现状”保护美国在亚太地区乃至世界范围的霸权利益。尽管《与台湾关系法》以“美国法律”的形式对其干涉中国内政加以伪装,但它最终掩盖不了其对国际法与国际关系行为准则的粗暴践踏的实质,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美国在处理国际关系上的霸道做法。
我们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行为准则来看,《与台湾关系法》反映了美国强权政治对中国统一问题的干涉:一是国内法不应规定与属于别国领土主权范围的地区之关系。按国际法的观点看,国际法和国内法所规定的关系是不同的,“国内法规定一个国家统治下的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而“国际法则规定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注:见《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71年11月出版,第25页。)。二是国内法不应用作决定国际权利与义务的标准,亦不能用来剥夺国际法赋予的一个主权国家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国内法与国际法虽有密切的关系,例如国家为履行和享受它在国际法上所负担的义务和权利,有时须用国内法去补充和规定,但国际法规定,“国家不应当用国内法来做决定国际权利与义务的标准”(注:雷崧生:《国际法原理》上册,台湾正中书局1981年5月出版,第21页。)。 用何种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与台湾关系法》不管任何情况,均要求中国以“和平手段”解决台湾问题,这是很无道理的。三是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问题,理应留给海峡两岸人民自己解决,美国强行以《与台湾关系法》插手台湾问题,显示出美国不惜破坏国际法和国际关系行为准则以获取其国家利益的强权政治行为的本质。
正是美国利用《与台湾关系法》插手台湾问题,影响了中国统一进程,损害了全中国人民的利益。
首先,《与台湾关系法》视台湾为一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起到了长期分离海峡两岸的作用。《与台湾关系法》虽称美国为与台湾维持“非官方关系”需要制定该法,但法案条文中多处将台湾实际上视为一个“独立政治实体”。对台湾驻美人员赋予“外交豁免与特权”,该法第四条(b)款(1)明确宣称:“举凡美国法律提到或涉及外国的国家、民族、政权、政府,或类似实体时,此一名词包括台湾在内,此类法律也可施用于台湾。”众所周知,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这在中美《上海公报》和《建交公报》及其后的《八·一七公报》中均得到美国的确认。《与台湾关系法》既违背了中美《上海公报》和《建交公报》精神,也从根本上违反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行为准则。
其次,《与台湾关系法》维护美国自身利益是建立在践踏中国主权和中华民族利益之上的,拖延了海峡两岸的统一进程。美国当初制定《与台湾关系法》的本意是,为其在维持台湾海峡两岸长期“不统不独”的分离状态中获取战略利益服务,为此美国不愿放弃其支持台湾制衡中国大陆的政策。该法的通过符合美国称霸世界的需要,但却是建立在以牺牲全体中国人民的利益为代价的基础之上的。1979年元旦,中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希望海峡两岸经由和平谈判解决双方分歧,最终达成祖国统一。然而美国通过《与台湾关系法》及其后的有关对台政策,在政治、军事等方面支持了台湾当局与中国大陆“不接触、不谈判、不妥协”的政策立场。因此说,《与台湾关系法》从根本上不利于海峡两岸和平统一目标的早日实现,成为海峡两岸关系长期紧张的重要外部因素。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政府经常以“维护和平与安全”、“保护人权”为由,干涉别国内政,妄图使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发展符合美国的意志和利益,《与台湾关系法》即是明显的一例。正如本文前述的,《与台湾关系法》作为美国的国内法,其本身没有理由,更没有权利规范与不属于美国主权管辖范围的台湾的关系。因而为给美国干涉中国内政披上“合法”、“合理”外衣,《与台湾关系法》借口是维护台海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台湾关系法》宣称:“西太平洋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涉及美国的政治、安全与经济利益,且为国际间所关切之事”;“美国与中国之间建立外交关系之决策,乃是基于一项期望,即是台湾之未来,将以和平手段决定之”;“认定任何以和平以外之手段,决定台湾之未来之努力,包括抵制及禁运在内,均为对于西太平洋地区之威胁,且为美国所严重关切”(注:参见Robert L.Downen著、翟国瑾译《台湾关系法析论》一书,台北黎明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1年4月出版。本节以下引用《与台湾关系法》的原文,均同此注。 )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固然是当代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但它不能用来剥夺国际法赋予的一个主权国家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与台湾关系法》的上述条文显然旨在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求其承担放弃用武力捍卫祖国领土完整的权利与责任,而按照美国的愿望和利益行事,企图以强权政治手段干涉中国统一问题。《与台湾关系法》宣称:“以防御性武器提供台湾”为“美国的政策”。为此“美国将供应台湾此类防御器材与防御服务,供应数量以使台湾足以保持充分之自卫能力为度”。美国方面名曰向台出售防御性武器是为了“维护台海和平与稳定”,然而恰恰相反的是,它影响了海峡两岸关系的稳定发展。海峡两岸关系长期地得不到实质改善,固然台湾当局的有关态度是主因,但勿庸置疑,《与台湾关系法》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支持台湾当局延缓与祖国大陆和平统一的作用。
二、《与台湾关系法》妨碍了海峡两岸关系的稳定发展
尽管美国方面对《与台湾关系法》极力予以肯定,但它却无视其对中国人民的心理伤害和对海峡两岸关系所作的破坏性影响。
我们必须注意的是,《与台湾关系法》一方面要求中国大陆只能“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美国政府并一再表示在海峡两岸间“不作调人”、“不会对台施压,促其与中共谈判”的立场。另一方面,《与台湾关系法》事实上又将台湾视作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与台湾发展某种形式的“实质关系”,并依此法向台出售先进武器。因此,美国持续对台军售、在海峡两岸关系问题上的所谓“不作调解人的立场”和政治上对台湾当局或明或暗的支持,始终是台湾当局对抗祖国大陆的和平统一呼吁的不可或缺的“三位一体”的盾牌,它使台湾当局自恃有较强的军事实力和美国的军事、政治等方面的支持,在海峡彼岸长期与祖国大陆抗衡。尤其是美国对台军售,台湾当局视为对其“与大陆对等的”、“独立政治实体”的政治上与军事上的双重支持。因此说,台湾当局拒与祖国大陆进行政治谈判、拖延与祖国大陆统一进程的这种态度,不能不说是同《与台湾关系法》和美国政府维持海峡两岸“不统不独”之现状的政策有直接的关系,其对中国统一进程的阻碍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对始终盼望祖国早日统一的中国人民的心理伤害是深层次的。
《与台湾关系法》并非如美国某些人士所言的是维持海峡两岸关系稳定的“良法”,相反它影响了海峡两岸关系的正常发展,给台海地区带来的是不安定因素。
首先从军事方面看,美国连年不断的对台军售,使台湾地区成为一座巨大的火药桶。美国在与台湾“断交”后仍不放弃对台军售行为,在中国政府的强烈交涉下,1982年8月中美达成《八·一七公报》, 美国公开承担在上一年对台军售基础上逐年削减军售数额的责任。然而美国对台武器销售额每年仅削减2000万美元, 这对是年售台武器金额高达8亿美元的美国来说是微不足道的,对台军售的终止事实上要等到40年以后才能实现。而且,此后美国一方面声称对台军售要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另一方面还向台湾进行高层次的军事技术转移,以绕过中美《八·一七公报》对美售台武器所作的质量限制。冷战结束后,美国对台军售更是变本加厉,在武器性能与质量上不断提高,1992年美国售台150架F—16战斗机,从而提升了台湾空军的总体战力。1996年“台海危机”后,美国借口“中国导弹威胁”,又向台出售爱国者导弹。近年来,美国国内一部分人更是考虑将台湾纳入战区导弹防御系统。美国连年对台出售先进武器以及向台转移军事高科技,实际上是在台湾地区囤积了大批先进武器装备,使台湾向美国采购先进武器成为其每年之“必需”,这对海峡两岸关系发展的破坏性影响不可低估。此外,美国方面还振振有词地认为,其售台防御性武器不会影响台海“军力平衡”和该地区的和平稳定。然而我们不能不指出的是,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武器的防御性与进攻性是可以转移的,借口出售防御性武器不影响和平稳定就可以无视别国的利益,是一种极不负责的、霸道的行为。美国方面津津乐道于《与台湾关系法》对“必须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坚持,但美国在“保障和平”字眼的背后,却以出售屠刀的方式而为之,因此可以说,美国依据所谓《与台湾关系法》不断地对台军售给台海两岸人民带来的是灾难,而不是和平。
从政治方面看,美国试图脱离“一个中国”政策立场所造成的历史教训应引以为鉴。中美建交后美国应与台湾维持非官方关系,然而,美国国内一部分人却不时地以《与台湾关系法》为依据,借各种机会要求政府提升美台关系层次。冷战结束以来,美国对台政策作过两次调整说明,台湾问题在中美关系中的敏感性和美国遵守“一个中国”政策立场、妥善处理与台湾的关系之重要性。这里我们不妨看看1994年9 月美国对台政策调整所造成的破坏性影响。在冷战结束、苏联解体后,国际政治呈现美国独霸世界的局面。由于中美苏三角战略关系消失,美国某些人士认为中国在美国全球战略中的地位亦相应下降。 与此同时, 经过1989年政治风波,社会主义中国不仅未垮下去,反而在改革开放形势下日益强大起来,对此国际反华势力竭力鼓噪“中国威胁论”,并试图大力利用台湾作为其牵制中国的筹码。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政府于1994年9月调整了对台政策,试图从多个方面提升美台关系层次。 这样的对台政策,实际上是美国试图选择一条脱离“一个中国”原则的道路,于是就有了邀请李登辉访问美国,从而导致中美关系的紧张和1996年“台海危机”的出现。此后,美国政府开始全面衡量美中关系,认识到对台湾过多支持会造成海峡两岸不稳,甚至有可能导致台海战争,并使美国卷入其中,从而影响其在亚太地区乃至全球的战略利益。因此美国政府对台政策重新进行调整,其基本政策已回复到“一个中国”的立场上。上述情况表明,《与台湾关系法》并不能保障台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相反,其对台海地区和平稳定的潜在性破坏影响是勿庸置疑的。但依然令人担忧的是,最近美国国内某些人士借《与台湾关系法》实施20周年之际,要求美国政府兑现1994年“对台政策审议”所作的一些承诺,参议院还通过“支持台湾参与世界卫生组织决议案”。如果这样下去,中美关系和台海地区和平与稳定之前景堪虞。
涉及台海地区安全的问题,必须注意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台湾不独立,外国势力不干涉台湾问题。值得提醒的是,80年代以来“台独”势力在台湾岛内的不断增长不仅与台湾当局姑息纵容有关,而且也与美国某些人士的支持分不开。包括“台湾人公共事务会”在内的一些“台独”社团长期活动于美国国内,近几年来更是竭力游说美国国会议员,促其通过一些对台湾甚至对“台独”目标有利的议案。最近美国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所谓纪念《与台湾关系法》20周年决议案,看似为保障台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其实与某些“台独”分子企图借美国之力为“台独”扫清障碍进行暗中活动有关。美国国会议员不以为忧,反而以此标榜其为所谓“维持台海和平”所做的贡献,这种短视行为实令人堪忧。
二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推动祖国统一事业的诚意和不断为此所作的努力。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主张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并为此制定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大政方针。这一方针政策首先着眼于海峡两岸的和平统一,至于中国不愿作出放弃武力解决台湾问题的承诺,对此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领导人已作出了多次说明,本文不必赘述。然而美国某些人士非要抓住这一问题不放,并以此来反证《与台湾关系法》以及向台出售先进武器之“正当性”,这样做最终只会导致中美关系和海峡两岸关系的紧张。因此我们认为,如果美国坚持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立场,它是否应有“逆向思维”,即首先放弃其对台湾问题的干涉,终止售台武器行为,其次是坚定反对“台湾独立”的立场,不给“台独”势力以任何可乘之机,而不是一味地要求中国方面放弃武力解决台湾问题的权利。如此,长期维持台海和平稳定的可能性会大大提高。
三、几种似是而非的言论将影响海峡两岸关系的良性发展
本文还想谈谈同《与台湾关系法》相关的几种论点,这些论点一直在美国国内较为流行且看似合理。我们力求通过分析澄清一些事实。
(一)“维持两岸军力平衡论”。美国有关人士对售台武器的“正当性”,一直是以“维持两岸军力平衡”进而保持台海地区和平稳定为由的。我们必须指出的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军力大体是与其土地面积相匹配的,一个小国或小地区若维持与其土地面积不相称的军事力量,其后果与影响是可想而知的。台湾与祖国大陆的土地面积之比约是1 比266,但美国方面硬要将海峡两岸的军力“维持平衡”, 这其实是很荒唐的做法。在这种论点下,多年来台湾民众为采购美国武器装备付出了重大的代价,自80年代以来美国官方对台军售总额达180亿美元。 如果“维持两岸军力平衡论”继续有效,则台湾民众还将为此付出许多不必要的代价,而美国军火部门仍会因大批量的对台军售坐收渔利。
(二)“售台防御性武器是台湾防卫之必需论”。这一论点也是多年来美国向台出售武器的一大理由,是所谓“维持两岸军力平衡论”的延伸,是美国企图通过向台湾出售防御性武器的做法以拖延中国统一进程的一个重要策略手段。回顾中美建交以来20年的历史,美国在台湾问题上虽以“不作调人”的恣态出现,但其对台售武立场之坚定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美国介入台湾问题至深,表明在此问题上美国的军事投入远重于政治努力。早在中美《八·一七公报》发表前夕,即1982年7月14 日,里根政府就向台湾当局作出了“六点保证”,其中表示美方“无意扮演任何在两岸间进行调解的角色”和“无意压台湾与中国大陆谈判”,而对台军售美国则“未同意设定结束期限”和不会在武器售台前与中国政府协商,总之美国“不准备修改《与台湾关系法》”。美国并不希望台海两岸早日和平统一,因此在《与台湾关系法》的“合法”外衣下,美国口头上声称“不作调人”与其实际行动上大力售台武器形成强烈反差。所谓“售台防御性武器是台湾防卫之必需论”,其实武器并不是台湾之“必需”,从海峡两岸关系发展情况来看,目前台湾之“必需”的是,台湾当局必须在解决台湾问题上展现出维护“一个中国”原则以及和平统一中国的诚意,千万不要附和某些西方人士之言论,对维护中华民族利益、促进中国统一的祖国大陆进行无理性的批判,我们从尊重民意出发,毕竟大多数中国人民的意志是不可违背的。美国若是要对台海和平做点事,最好是放弃对台军售,停止在台湾问题上继续做伤害中国人民感情的事情,以便真正让台湾海峡两岸中国人民自己解决有关问题。
(三)“《与台湾关系法》优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论”。自1982年中美签订《八·一七公报》以来,美国国内不时地对《与台湾关系法》和中美《八·一七公报》两者位阶孰高孰低问题进行争论,有人以《与台湾关系法》是美国法律,而中美《八·一七公报》只是国与国之间的协议,其法律效率比前者低为由,企图对《八·一七公报》的有效性打折扣,声称对台军售不应受到《八·一七公报》的约束,甚至以《与台湾关系法》法律位阶高而推翻《八·一七公报》。最近,美国国内则更是出现所谓“《与台湾关系法》优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论调,一是美国国防部在1998年底发表《东亚战略报告》中提到台湾部分时,特别突显了《与台湾关系法》的优越性。这段文字说:“美国与台湾人民维持坚实非官方的关系,此种关系由《与台湾关系法》的规范,并由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三份联合公报所引导”。据称,国防部是刻意用“规范”和“引导”这两个词点出《与台湾关系法》的位阶高于三个公报。二是美国助理国务卿罗思在答记者问时称,《与台湾关系法》优于美中三份联合公报的事实,美国官员已多次说明(注:台湾“中央社”1999年1月12日电。)。我们必须提醒美国方面注意的是, “《与台湾关系法》优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论”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说法,其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众所周知,美国《与台湾关系法》出台的背景是美台“断交”、中美建交,《与台湾关系法》是美国为了规范与台湾的“非官方关系”才制定的,既然美国与中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并在中美三个公报中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之事实,则美国有义务维持中美关系的正常发展,如果《与台湾关系法》位阶高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这对中美正式外交关系造成冲击的同时,也使美国《与台湾关系法》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其实在争论所谓“位阶问题”上,核心的问题是美国对台军售,美国有关人士总想找到一个“合法”的理由保持其对台军售的持续性,这样既维护了美国军火商的利益,又使美国对台湾问题的插手有了“正当性”。
四、结论
这里我们不能不简要地提到80年代末以来台湾当局对海峡两岸关系问题的态度和立场,以及“台独”势力在岛内活动的最新动向。自80年代末以来,台湾当局以放弃蒋氏父子时代的“汉贼不两立”政策为切入点,对“一个中国”的内涵进行了多次重大修正,其在“一个中国”的原则立场上已渐行渐远。自1996年来,台湾当局虽多次表示要改善海峡两岸关系,但对“一个中国”原则却以种种方式进行回避,最近李登辉竟然公开表示两岸关系是“国与国关系”。由于台湾当局日益背离“一个中国”的原则,海峡两岸在此问题上的分歧进一步加大,使海峡两岸在国际领域斗争的性质转变为是统一中国还是分裂中国的斗争,它给中国和平统一前景蒙上了浓重的阴影,成为海峡两岸政治僵局难以打破的主要原因。与此同时,岛内“台独”势力活动有增无减。近年来“台独”分子更是竭力推动“公投入宪”活动,企图使“公投台湾前途”合法化。去年底,某些“台独”分子利用台湾“三合一选举”进行所谓“公投台湾前途”活动,表明了岛内“台独”活动的进一步升级。
上述情况说明,在台湾当局的这种大陆政策和岛内“台独”势力猖獗的形势下,以支持台湾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并售台先进武器为目的的《与台湾关系法》,其实质效用将只能是进一步鼓励台湾走向“独立”之路。在冷战结束后的今天,美国方面应有新的思维来处理与海峡两岸的关系问题,不要总抱着由冷战时代遗留下来的、与国际法基本准则大相径庭的《与台湾关系法》不放,因为如此下去不仅会使台湾海峡两岸关系不稳定,而且最终对美国的本身利益也没有多少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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