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中国的人权理论与实践_国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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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问题是当今国际政治斗争的一个焦点。面对西方少数国家对中国人权状况别有用心的指责,我们必须用事实说话,给予有力回击。本文拟从我国人权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社会主义人权观与资本主义人权观的本质区别,我国人权理论的独特性和具体实践等四个方面论述我国的人权理论与实践。

一、我国人权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

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党很少从理论上讨论和研究社会主义人权,即使是在民主革命时期人权也不是我党的主要口号。因为在剥削制度下,高喊争取无产阶级人权,那是空谈。马克思在上个世纪中叶就说过,无产阶级“若不从其他一切领域解放出来,并同时解放其他一切社会领域,就不能解放自己。”〔1〕因此, 无产阶级不能局限于向资产阶级要求自由、平等的权利,而要提出自己的、更高的要求和目标,即消灭剥削制度,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得到生活的物质保障,实现事实上的平等、自由。

建国后,就在中国人民开始享有广泛的、平等的、真实的人权的时候,西方少数国家却开始“关心”起中国的人权状况。他们用西方的人权标准对我国进行蓄意诬蔑和攻击,企图利用人权问题推行自己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借人权问题来干涉我国内政,这种状况到八十年代特别是“6·4”政治风波后越演越烈,人权问题便成了国际政治斗争的一个焦点。为了反驳这些诬蔑和攻击,更重要的是为了划清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资产阶级人权观的界限,帮助世界人民,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人民认清资产阶级人权观的阶级局限性和虚伪性,推动世界人民为争取实现人权和改进人权状况而斗争,我国理论界对人权问题展开了广泛、深入、全面的讨论和研究。199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为我国人权理论研究的发展走向成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人权理论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础之上的。根据这一理论,结合具体国情,我国的人权理论形成了自己的基本论点:第一,人的本质在于他的社会性,作为人的存在而产生的人权也就具有其社会性,这种社会性是人权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先决条件。第二,人权是社会物质关系的产物,受到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制约。第三,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发展中国家人权的首要内容。第四,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其基本内容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和基本自由的权利等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

二、社会主义人权观与资本主义人权观的本质区别。

邓小平同志曾说过:“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2〕的确, 社会主义人权观与资本主义人权观有着本质的区别,两者建立在不同的理论基础之上,是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根本对立,其分歧焦点主要集中在关于人权的本质上。

唯心史观从抽象的人本主义出发,认为人权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是与身俱来的,贯穿人类社会始终的抽象不变的人的“自然本性”,它是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是一种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一切场合属于一切人的权利。由此提出了“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的人权观。此外,认为人是一切价值的最高价值,因此人权的内容和标准是绝对的、永恒的、普遍适用的。这就是现代西方某些政治家和理论家们提出的“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依托。其人权核心是抽象的个人人权。

在资本主义萌芽及早期阶段,这种以人为本的人权理论作为反封建的产物是有历史功绩的,对此马克思主义并未予以否定。列宁明确指出,“这是一个有世界历史意义的进步”。〔3 〕但这种人权观在理论上是错误的。

按照唯物史观,人权不是人作为人而是人作为特定社会成员的权利。从这个理论出发,唯物史观形成了与抽象人本主义完全不同的人权观。

第一,唯物史观认为,人的本质在于他的社会性,他“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因此, 作为人的存在而产生的人权也就具有其社会性。根本不存在脱离社会、脱离国家的抽象的人,也不存在属于这种人的人权。可以说,人权的这种社会属性是人权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先决条件。任何一个社会成员离开了他生活其中的国家,谁来实现、保证和维护他的权利?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一个国家和主权是实现人权的基础和先决条件,这是中国近代史告诉我们的血的教训。正如小平同志所说,“国权比人权更重要得多”,〔5〕在讲人权时, “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在谈人格时,“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6〕, “国格没有了,关系太大了”。〔7〕

第二,唯物史观认为,任何一种权利包括“作为权利的最一般形式的人权”〔8〕都是社会物质关系的产物, 是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的东西,它的产生、存在和发展都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马克思说过:“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9〕因此,有什么样的社会经济结构人们就有什么样的人权。 具体地说,作为权利的人的自由平等不是以不变的人的“自然本性”为依据,而是以这个人在社会关系中的经济地位决定的,一个社会的人权状况充分体现了这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表现了各阶级的相互关系及其社会地位。历史证明,在阶级社会里,人权从来就不属于一切人,而只属于资产者,统治阶级。难道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无产者能享有与资本家同样的权利?同样,1991年我国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表明了新中国建立后,社会制度的变化给中国人权状况带来的根本变化。

第三,唯物史观认为,由于人权是人作为特定社会成员的权利,而且是一国政治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人权的形式、内容、标准不可避免地受各国经济、政治、历史文化传统等国情的制约。根本不存在绝对的、永恒的、普遍适用的人权标准和观念。人权是有国界的。人权的国界规定不取决于主观意志,而取决于各国的具体国情。因此,我国政府一向认为,人权本质上是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

当然,马克思主义并不否认人权内容具有某些共同性。人权理论上的根本分歧,并不等于人权内容和标准的绝对对立。如各国有关公民权的某些规定,关于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某些规定,以及关于保护妇女、儿童、残疾人的某些规定,都可以有某些相似、相同之处。对于由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外国侵略和占领造成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问题,国际社会已取得共识。因此,人权有其国际性的一面。这也是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成为可能的根本前提。但这些相似或相同性,并不根源于抽象的人性的共同性,而是根源于社会的共同性。例如,为什么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权内容有其共同性?按恩格斯的说法,这是“由于人们不再生活在像罗马帝国那样的世界帝国中,而是生活在那些相互平等地交往并处在差不多相同的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独立国家所组成的体系中。所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10〕同样,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在人权内容的规定上也可以有某些共同点,这也不能用人性的共同性来解释,而只能从社会发展来解释。社会主义社会不会也不能摒弃资本主义社会已取得的成果,如用人权取代特权,并以立法的形式承认公民权和个人的某些权利。社会主义并不是要取消这些权利,而是要把由少数人享受的权利变为大多数人的权利,把口头的、虚假的、残缺不全的权利变为真实的、公平的、广泛的、有保障的权利。但这种共同性存在于特殊性中,即使是对某些类似的规定,不同国家对其内容、处延和法律保障也有不同,因此人权的国际方面,以及人权的国际公约的制定和解释,往往会发生分歧甚至斗争。如果人权是无国界的,为什么以“人权卫士”自居的美国至今没有批准和加入许多联合国通过的人权公约?如《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国际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等等。

以上所述可见,人权不是“天赋”的,人人也不可能“生而平等”,人权是人作为特定社会成员的权利;只要有国家存在,世上就没有统一的人权标准,任何国家实现和维护人权的道路都不能脱离该国的具体国情,并需要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对人权制度予以确认和保护,因此,人权是有国界的,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西方国家用“人权高于主权”的荒谬逻辑高喊“人道主义干涉”,其实质是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这就是社会主义人权观与资本主义人权观的本质区别。

三、我国人权理论的独特性。

由于人权所具有的社会属性,即使是相同的社会制度,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有不同的人权要求。对于现阶段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首要的问题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这关系到发展中国家能否巩固民族独立成果,改善人权状况,同时也是我国人权理论和实践的独特性所在。

(一)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

生存权包括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生活保障。就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无从谈起。对于像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生存权首先是要争取国家独立。可以说,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史就是为生存权而斗争的历史。中国就是最好的历史见证。事实证明,一部中国共产党史就是一部中国共产党为争取维护和促进中国人权而艰苦奋斗的历史。即使是国家独立了,争取和维护生存权,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也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在人权方面的首要问题。因为:1.虽然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已取得了独立,但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国力有限,人民的生活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有的国家甚至人民的温饱都没解决。据联合国1991年统计,发展中国家处于绝对贫困状况的人数超过10亿,约5.5 亿挣扎在饥饿线上,每年由于饥饿死亡的人在1300—1800万之间。因此人民的生存权仍受到威胁。2.当今世界还存在着各种形式的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外国侵略和占领等现象;广大发展中国家还遭受程度不同的剥削;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使南北差距不断加大,富的更富,贫的更贫;发展中国家债务负担日益严重,贸易条件不断恶化。凡此种种,对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存权构成极大的威胁。

如何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改善人民的生存条件?答案只有一个:充分实现发展权。

(二)发展权是维护主权、生存权的物质基础。

发展权的内涵十分丰富,不仅包括经济的发展,还包括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发展。联合国通过的《发展权宣言》明确指出,只有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发展,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才能得到充分发展。中国的人权实践告诉我们,发展权的核心内容是发展本国经济。因为经济是基础,是解决国内外一切问题的关键,当然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人权的物质保障。一方面,经济发展了,综合国力得到加强,国际威望和地位必然提高,国家主权就有了可靠保证,实现人权才有了前提。这是历史的经验,也是现实的结论。另一方面,只有经济发展了,人权的维护才有了物质基础。例如,就个人权利而言,国家、民族的发展是个人发展的前提,当国家和民族处于贫穷落后状态时,是无法使每个人发展起来的,因此小平同志反复强调,“发展才是硬道理。”〔11〕

综上所述,我国人权理论所强调的核心内容:生存权和发展权,首先是一种集体人权,在此基础上才能保证公民享有充分的人权。这种人权道路不同与现行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权发展状况,是中国人民在长期争取人权斗争中根据中国国情做出的历史选择,为发展中国家的人权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四、我国人权理论的具体实践。

保障全体中国公民享有广泛的、平等的、真实的人权,是社会主义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根本出发点。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在人权事业的发展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

(一)中国政府重视实现和维护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社会主义中国在人权方面最突出的成就,就是使几亿中国人获得了生活权利的基本保障,这首先体现在我国仅用占世界7 %的耕地基本解决了占世界22%人口的温饱问题。这不仅造福了全中国人民,同时对世界也是一大贡献。其次,国民经济发展显著,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发展势头迅猛。1991年—1994年,经济以平均每年递增12.2%的速度发展。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使我国社会总体发展水平全面提高,促进了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明显改善。具体表现为:1.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稳定增长;2.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人口死亡率下降,人均寿命提高;3.政府积极扶助贫困人口尽快脱贫。

目前, 我国正在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计划到2000年基本消除贫困现象,人民生活达到小康,到2010年,使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富裕。这将使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更高的层次和更广阔的领域得到实现。

(二)中国人民获得了广泛的民主政治权利。

首先,我国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的主要形式。

其次,政府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使人民的政治权利有了切实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是中国民主政治的实质。同时宪法还明确了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使旧中国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劳动人民获得了法定的民主权利。宪法还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选举和被选举权的人之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此外,宪法规定公民不但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健康、住宅、通信秘密、信仰自由、合法的财产权等个人权利,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等等政治权利,而且享有劳动权、就业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著作权、科研和创作权、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保健权、婚姻自由权等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宪法还规定妇女、儿童,老、弱、病、残和少数民族公民除不受任何岐视地享有与普通公民完全平等的权利外,还享有特殊保护的权利。

建国40多年的实践证明,中国的人权是广泛、平等、真实的人权,中国政府在维护和完善人权方面的做法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得到了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同时也得到了世界上一切尊重事实的人士的公正评价。无庸讳言,我国也曾发生过人权受到严重侵犯的悲剧,但党和政府已经纠正了这种错误,并从中吸取了经验教训。然而,我们必须看到,人权是一种不断发展的权利,由于受到一国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任何国家的人权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按照已确定的路线走下去,进一步加强经济建设、民主和法制建设,中国的人权状况一定会得到进一步改善,人权将会得到更加切实的保障。

注释: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4、18页。

〔2〕〔5〕〔6〕〔7〕〔11〕《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5、345、 331、332、377页。

〔3〕《列宁全集》第29卷第316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28页。

〔9〕〔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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