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有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性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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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是一项伟大创造。这就告诉我们坚持以公有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前提。市场经济作为"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为特征的经济形式,必然和作为全部生产关系总和的财产关系存在着深刻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市场经济制度一般所体现的利益与它所依附的特殊的社会产权制度所体现的根本利益的矛盾;另一方面,则是由此产生的市场经济不同发展阶段与特定产权制度的兼容和结合。随着产权制度的变迁,代表着市场经济利益的交换原则也相应在演变中,正因为这种改变,才解决了市场经济一般原则与特定产权制度的矛盾,市场经济制度才能构成社会基本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份,成为该制度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方式。为了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阐明公有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一般的利益关系和矛盾是通过何种途径解决的,怎样才能实行两者的兼容和结合。

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马克思认为市场经济是这样一种经济形式:"生产者把他们的产品当作商品,从而当作价值来对待,而且通过这种物的形式,把他们的私人劳动当作同等的人类劳动来互相发生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页)。但是,商品所有者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2页)。马克思的经济学说是把市场视为一系列制度的聚合。具体解析,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生产目的是为了市场交换。市场交换大体上包括了产品、劳务的交换和生产要素的交换;(2)市场交换的实质并非物的易手,而是经济权利,也就是"产权"的让渡。因此,市场交换关系归根到底是"生产关系";(3)独立平等的产权关系是商品交换的前提,包括交易双方对等的意志关系,即要彼此承认各自本位意识的独立对等;交易双方对等的法权关系,即要彼此承认各自法律身份及对商品监护权的独立对等;交易对方对等的财产关系,即要承认各自经济权益的独立对等,这些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定,则构成市场经济运行的财产权利制度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看,市场经济又是体现着一定产权关系的经济关系;(4)产权主体是处在社会分工体系中,但他们的联系都是通过市场进行的,虽然产权表现为主体对客体的一种意志关系,但是,产权对主体要有经济意义,即产权主体要从中获得一定利益的话,产权主体必须作为财产的承担者,通过一定的经济交往过程,把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使财产的权和利得以实现;(5)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关系,表现为一种特定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决定着交换者利益的价值量不是由个人的自然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就决定了等价交换和按价值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利益关系;(6)市场在实现这种基本利益关系的过程中,起着在不同生产和不同部门间配置资源的作用。

西方制度主义经济学家也指出:"我们把市场定义为一套制度。其中大量的特种的商品交换有规律地发生,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受到那些制度的促成和构造......简而言之,市场就是组织化、制度化的交换"(G·W·霍奇逊:《新制度经济学宣言》,中译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8页)。但是,马克思认为,市场交换关系归根到底是"生产关系",市场制度也就不仅是某种"制度化的交换",而且是"再生产制度"。并且用价值--价格范畴揭示了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内在相关性。这是新制度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所不能比拟的。

市场经济尽管是一定的经济关系,但它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经济制度,而是不同产权制度下所存在的一种共有现象。马克思指出:"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都具有的现象,尽管它们在范围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只知道这些生产方式所共有的抽象的商品流通的范畴,还是根本不能了解这些生产方式的不同特征,也不能对这些生产方式作出判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33页)。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时也明确指出:"这种等价物的交换是存在的,不过,它仅仅是建立在不通过交换却又在交换假象的掩盖下来占有他人劳动这一基础上的生产的表层而已。这种交换是以资本为基础的,而且,如果把它同资本分开来考察,也就是说,象它在表面上所表现的那样,把它看作独立的制度,那么,这只是一种假象,不过这是必然的假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513页)。根据这一思想,可以认为,市场经济只是不同产权制度共有现象的理论上的抽象,离开一定的特殊的产权制度,没有独立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是为实现该产权制度的利益关系服务的,保证产权主体获得特定的经济利益。而市场经济的性质是由进行交换的产权主体的性质决定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市场经济一般这个理论抽象,除了表示一种特殊的交换方式外,它本身没有决定制度性质的那些特定的规定性。但是,这种特殊的交换方式,与产权制度的变迁既相适应,也有其矛盾和局限性,这种矛盾,本质上是市场经济关系所固有的产权主体的独立性和分散性与市场经济所体现的一般利益关系之间的矛盾,只有在分析其矛盾的过程中,才能阐明市场经济如何与特定的产权制度兼容和结合的。

产权关系的基础性特征在于,社会分工体系中的劳动主体是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而互相对立的,彼此有着明确的财产和利益边界,而市场经济的基本利益关系是等价交换和按价值分配。

从历史上看,市场经济对产权主体独立性的一般要求,首先是由私有制满足的,并且私有制与市场经济的联结也已有了数百年的历史。但是,市场经济同私有制的这种历史联系,并不就等于一般意义的逻辑联系,不能就此得出私有制是市场经济一般前提的普遍结论。

小私有制商品经济的产权主体是个体劳动者。产权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体劳动者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和由此产生的对产品的所有权;同时,小私有制产权主体又是直接劳动者,劳动主体和对劳动客体的所有权是直接结合的。每个商品生产者的劳动,都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份,具有社会劳动的性质,而产权主体的独立性、排它性又使得他们的劳动具有私人的性质,是私人劳动。"商品直接是彼此孤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这种私人劳动必须在私人交换过程中通过转移来证明是一般社会劳动;或者说,在商品生产基础上的劳动只有通过个人劳动的全面转移才成为社会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75页)。因此,以小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基本矛盾是代表着小私有产权主体利益的私人劳动与代表着市场经济利益的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这一基本矛盾,只有通过商品交换使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来解决。而要进行交换,这就要求有一个互相比较的共同基础,这个共同基础就是价值。这就决定了小私有制市场经济中商品的交换只能是按照凝结在产品中的一般劳动时间来进行。所以,等价交换是小私有产权主体之间的基本交换原则,这是小私有制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资本主义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是密切相关的。但是,市场经济一般的基本规律等价交换与资本产权主体"人格化的资本即资本家"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这种矛盾首先表现为商品等价交换与剩余价值占有之间的矛盾。资本流通的形式是:G-W-G',其中,G'=G+△G,即等于原预付资本额加上一个增殖额--剩余价值。与商品流通公式(W-G-W)相比,资本流通公式进而资本总公式(G-W-G'),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前一公式仅作为媒介物的货币在后一公式中却成为了以增殖自身为目的的货币资本。马克思指出:"货币羽化为资本的流通形式,是和前面阐明的所有关于商品、价值、货币和流通本身的性质的规律相矛盾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77页)。因为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商品交换是按照等价原则进行的,在流通中只是改变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不发生价值量的变化。但是,在资本运动中,资本的总公式G-W-G'却带来了更多的货币,发生了价值增殖,即带来了剩余价值。这就否定了等价交换原则的存在。

马克思认为,要解决等价交换与剩余价值占有之间的矛盾,在理论上必须根据价值规律来解释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的交换,从而阐明剩余价值的来源和性质。马克思指出,用资本交换劳动,实际上是用资本交换劳动力,劳动力像一切商品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但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因此,它的实际使用本身就是劳动的物化,从而是价值的创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88-189页)。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使用所产生的价值,大于他的劳动力本身的价值,这个差额构成了原价值的超过额,成为剩余价值。这样,马克思就科学地揭示了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制度之间的联系和它们是怎样结合起来的。这种结合的根本前提就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制度的基本结构之上的,一方面是掌握一切劳动的客观条件的产权主体--资本家;另一方面是被迫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劳动主体--自由人。

市场经济一般的基本规律等价交换与资本主义产权制度矛盾的另一方面是:等价交换与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之间的矛盾。如果商品交换是按价值进行的,由于资本有机构成的不同,同量资本就会获得极不相等的剩余价值或利润,显然,这是资本产权关系所不能容忍的。资本主义制度的现实是同量资本获得大体相同的利润,这是资本主义私有产权主体的基本经济利益,从而是资本的权利要求,这种权利被社会认为是公平的,是法律所承认的。"在这种形式上,资本就意识到自己是一种社会权力,每个资本家都按照他在社会总资本中占有的份额而分享这种权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18页)。

在《资本论》一、二卷中,马克思分析了作为一般范畴的剩余价值,在这个考察过程中,马克思假定,商品是按照价值或与价值相符的价格出售的。价值=C+V+M,它也是生产的实际费用,其中的剩余价值(M)是可变资本(V)的增量。M=△V。但在资产阶级观念形态中,生产费用仅包括C+V。由此,C+V转化为成本(K)。进而,剩余价值被视为成本以至于预付资本的增量,M变成了:△(C+V)。随着剩余价值率(M')转化为利润率(P'),剩余价值也就转化为利润(P)。马克思在《资本论》三卷中正是从利润这一反映资本主义分配关系的表层概念出发,揭示了产权制度变迁与市场交换原则演化的相关性。

马克思指出,如果商品按价值(C+V+M)或其初步转化形式(K+P)交换,则由于资本有机构成和周转速度的差别,不同部门资本所实现的利润率就会高低不等。因为,利润率还应进一步转化为平均利润率。如马克思所说,这个转化过程是在竞争中通过部门间资本转移而实现的。正是由于这种转化,等价交换原则与资本主义产权制度本质利益关系发生了矛盾。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不是当作商品来交换,而是当作资本的产品来交换,这些资本需求从剩余价值总量中,分到和它们各自的量成比例的一份,或者在他们的量相等时,要求分到相等的一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96页)。这个著名的"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原则就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私有权的实现原则,或者说,随着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市场上的交换不能再按价值进行了,而只能按资本权利保证实现平均利润的要求,即交换按成本价格加上平均利润的生产价格来交换。等价交换改变为等生产价格交换。等价交换原则被取消了。所以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抛弃了商品生产的基础,扬弃了孤立的,独立的生产和商品所有者交换或等价交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第6页)。市场交换原则的改变表明了私有制市场经济演进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同时,也表明生产价格的形成过程,也就是市场经济日趋完善和产权社会化的过程。市场经济的基础是社会化的产权体系,市场制度又是产权制度的特殊作用形式。实际上由于产权关系的改变,决定着市场经济一般等价交换原则本身也发生了变化,正因为这种改变,它才解决了市场经济一般等价交换原则与资本主义产权制度的矛盾,实现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产权制度的兼容和结合,构成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份,成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

马克思关于产权制度变迁与市场交换原则演化相关性的理论分析表明,各个特殊的产权制度的本质利益关系与市场经济体现的一般利益关系是存在着矛盾的,理解一个社会的产权制度和由它决定的本质利益关系,是理解市场经济与该产权制度结合的根本前提,这种结合的实质就是市场经济体现的一般利益关系与该产权制度特殊的本质利益关系之间如何结合的问题,因此,为了理解它们之间的结合,首先要分析揭示两者的矛盾,然后寻找这一矛盾的客观解决途径,只有当两种利益关系结合起来,市场经济才能对资源配置起应有的作用,才能成为该生产方式的资源配置方式。

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制度的本质利益关系是什么呢?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资料属于全社会所有,与私有产权制度相比,公有产权制度的基础性特征主要是:财产所有权的普遍性和产权主体对财产权利的无差异性。在公有制产权制度中,产权主体不是一个人,而是由许多人组成,在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中,产权主体包括该集体范围内的所有成员,每个成员对公有财产拥有完全平等的,无差异的权利。具体表现在任何个人或小集团都不允许利用公有财产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获取特殊经济利益,在公有产权制度中每个人只能凭他提供给社会的劳动领取报酬,这是一种等量劳动交换关系,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与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马克思指出未来社会的最终产品在扣除了各项社会需要之后,在劳动者之间按各人贡献给社会的劳动份额进行分配。"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页)。因此,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制度的本质利益关系是:劳动者在共同拥有生产资料的前提下,实现劳动平等的经济关系。劳动平等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决定了分配关系是按劳分配,这种分配关系也根本排除了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关系。

市场经济中的等价交换原则与劳动平等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矛盾又是如何解决?矛盾的解决过程也就是两者的结合过程。如果矛盾在制度内部根本得不到解决,结果只能是,或者公有产权制度和劳动平等排斥市场交换关系,或者市场等价交换关系否定公有产权制度和劳动平等关系。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就必须对公有产权制度的现实形态进行考察分析。

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是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等价交换也是一种等量劳动交换,在这个意义上,似乎等价交换原则是以劳动平等的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决定价值量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包含两方面因素:物质生产条件因素和人本身的劳动因素。生产条件优劣不同,同样的劳动就会有不同的劳动生产率。两个劳动集体拥有不同等的生产资料,因而就有不同的劳动条件,一个从事自动化的大机器生产,另一个却不得不从事手工业生产。具有较高劳动生产率的劳动集体在同样的时间内可以形成更多的价值,这种劳动分工的不平等很可能与两个集体劳动者能力的差异毫无关系。劳动生产率与形成的价值量的差异,不是产生于集体劳动者本身的主观条件因素,而是客观生产条件,由此引发的收入分配的不平等自然也与劳动平等的原则无关。权利关系是由经济关系即所有制关系决定的,在公有产权制度内,生产者的权利是一个与平等的财产权利并存的,直接从财产权的行使中产生的劳动权利,既然公产成员的财产权利是平等无差异的,那么,任何一个劳动集体都有权利要求排除客观生产条件的影响,实现分工平等和分配平等。而市场经济交换原则却默认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存在着实际的不平等。

上述分析表明,市场经济交换原则与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制度的本质利益关系是存在矛盾的。这一矛盾存在的根源当然是由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在市场经济的社会分工体系中,生产单位(企业)是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而互相对立的,彼此有着明确的财产和利益边界,而公有产权制度的基础规定性却是产权主体财产权利的平等和利益的无差异性,这样就导致了市场经济交换原则与公有产权制度基本利益关系的对立与矛盾。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由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现实的公有产权制度,在社会分工上又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即由若干公产成员聚集而成的产权主体(企业),在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的占有上存在着差异,从而劳动生产率和利益分配也存在差异,在现实的公有产权制度下,各产权主体是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而相互对立的,这就产生了公有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内在必然性。因此,现实的公有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对立和矛盾要求对公有产权制度进行改革,重新塑造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利益关系要求的公有产权主体;而统一和内在联系则否定了那种认为似乎公有产权制度是被动地接受和适应市场经济的观点。

公有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虽然有着内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但由于又存在矛盾和对立的一面,因此,要使两者结合,就必须寻找具体途径使前者适应后者的要求,科学地回答它们之间的矛盾是如何解决并实现两者基本利益关系的有机结合。

实现市场经济与公有产权制度基本利益的对接,关键在于使社会分工体系中的生产单位(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产权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产权主体之间建立严格的等价交换(等生产价格交换)关系。在历史上,市场经济对企业产权独立性的一般要求首先是由私有制来满足的,但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事实是,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公司法人制度的形成。在这种公司法人制度下,出资者所有权是抽象或虚拟的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具体的或实在的所有权,企业的财产由谁来出资形成,丝毫不会影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质。正是由于这种分离,才使得企业真正摆脱出资者控制,获得独立的、完整的财产权力。这一发展事实说明,财产的公有性质并不妨碍企业拥有独立、完整的产权,从而为解决市场经济与公有产权制度基本利益关系的矛盾提供了思路。

按照这一思路,首先是建立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既相独立又相联系的产权制度。国有资产所有者通过委托代理关系行使所有者权力,企业法人的财产权对于出资人具有独立性,使企业摆脱政府行政权力干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的产权基础。通过市场上的交换,在正常情况下,各个企业大体都能获得平均利润,这是在当前条件下,实现市场经济交换原则与公有产权制度基本利益关系劳动平等结合的唯一可能形式。

其次,市场经济交换原则与公有产权制度基本利益关系的矛盾并没有完结,因为劳动平等必然要求在公产成员中实行按劳分配。但是这种等量劳动互换的关系只可能在某个公有产权主体内实现,还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这里通行的仍然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这是由于公产成员以公有形式占有生产资料,以私有形式占有劳动力,劳动者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转化为生产资料公有权与劳动私有权的对立。按照市场等价交换的原则,同等的劳动权利要求获得同等的报酬,由于公有产权主体在劳动条件占有上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得劳动成果的分配也是不平等的。这就需要通过国家的调节行为,以某种方式把企业由于生产条件优良从市场交换中获得的部份超额价值提取出来,在全社会范围加以分配,把商品等价交换关系转换为等量劳动交换关系,在全社会范围内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史无前例的重大制度创新,其目的在于创造出比私有制市场经济更高的效率和公平。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质应该理解为实现公有产权制度与现代市场经济的有效兼容。一方面,要坚持以公有产权制度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前提,但与市场兼容的应是经过深刻改造,比传统公有制和私有制有更高制度效率的现代公有制;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公有产权制度利益的基本实现机制,即在保持公有产权制度内在规定性的前提下,在各种公有产权主体之间结成以市场为纽带的资产关系,以促进公有制度生产力的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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