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保险业述略_轮船招商局论文

近代中国保险业述略_轮船招商局论文

中国近代保险业述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险业论文,中国近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保险是为应付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采用的一种社会互助性质的经济补偿方法,是社会保障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最早产生于欧洲,而中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业产生于19世纪中后期。1865年5月25日,中国第一家华商保险行义和保险行在广州成立。保险是资本主义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而中国近代并不是一个具有完整意义的资本主义国家,故而探讨中国近代保险业产生的历史原因、发展状况、特点与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产生的原因

近代民族保险业的诞生,首先是与外国商人在中国建立保险业的影响分不开的。18世纪末期,英国完成了工业革命,一跃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强大、最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但在对华贸易上,英国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逆差地位。如1781-1790年中国输出到英国的商品,仅茶叶一项即达到96,267,832元,而英国从1781-1793年输出到中国的商品,包括毛织品、洋布、洋纱、金属品等全部工业品在内,仅16,871,592元,只及上述茶值的六分之一(注:高鸿志等《中国近代史》,黄山书社1989年版,第7页。)。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急于打开中国的大门,竟无耻地进行鸦片贸易。自1800年至1838年,输入中国的鸦片由4570箱迅速增加到4万余箱(注:高鸿志等《中国近代史》,黄山书社1989年版,第8页。)。尤其是英属东印度公司,不顾清政府的严正警告和发布的禁烟令,以孟买和加尔各答为基地,将鸦片批发给不法商人,公开对我国的广东及其它东南沿海地区进行鸦片走私。为了保护罪恶的鸦片贸易,1806年由英属东印度公司鸦片部经理达卫森(W·S·Davidson)发起,在广州设立谏当保险行(Canton Insurance Society),又称广州保险行、谏当保安行或谏当水险行。参与其组织的有两家英商洋行:达卫森本人的达卫森一颠地行(Davidson-Dent House)和渣甸(W·Jardine)拥有的比尔—麦尼克—渣甸号(Beale-Maginie-Jardine Firm),这是外商在中国建立的第一家保险企业。该行的设立使鸦片商可以获得损失赔偿,减轻了鸦片走私的风险,为其更大规模的走私提供了保障。1835年,达卫森—颠地行退出了谏当保险行,另成立了于仁洋面保险行(UnionInsurance Society of Canton),又称于仁洋面保安行、友宁保险行或保安保险行。1842年中英签订《南京条约》,将香港割让给英国并开五口通商,两行即在香港注册,以香港为据点,在上海、广州设立分行,并不断吸收香港知名公司和五口买办股份,进一步扩大业务,获利优厚。到19世纪中后期,保险行业逐渐从洋行的母体中离析出来成为独立的企业。著名的外商保险行有保家行、保安行、保裕行、扬子行、泰安行、保宁行、怡和保险行及香港火烛行等。他们深入到各通商口岸建立分支机构,不仅便于外商扩大对华贸易,而且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一些中国的买办商人见有利可图,不甘心附股,遂仿效自办。

其次,第一次鸦片战争时期,以林则徐为代表的地主阶级开明派,提出了“师夷之长技以制夷”的思想,倡导向西方学习。具有同样思想的魏源则最早将西方保险思想介绍给国人,他的代表作《海国图志》是中国近代第一部介绍西方保险思想和实务的著作。在这部著作中,魏源将保险(Insurance)译成“担保”,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译成“船担保”,生命保险(Life Insurance)译成“命担保”,火灾保险(Fire Insurance)译成“宅担保”,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译成“担保会”。这是现代意义的西方保险术语在中国的最早译名。魏源还对西方的船担保、宅担保、命担保做了详细地介绍(注:魏源《海国国志》卷83,《夷情备采·三·贸易通史》。)。其后,传播西方保险思想的人物和著作不断出现,著名的有洪仁玕的《资政新篇》(1859年)、郑观应的《救时揭要》(1862年)、王韬的《弢园尺牍》(1876年)、钟天纬的《扩充商务十条》(1888年)和陈炽的《保险集资说》(1896年)等,这些介绍有利于民族保险业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中国是一个具有数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作为一种补偿和分摊意外损失的原始保险思想,早在先秦时期就已产生。《礼记·礼运·大同篇》中就提出了“大同”社会的理想。据西方保险学教科书考证,最早类似于保险的实践产生在公元前300年的中国。当时“中国的商人为了防止风险降临在任何一个个人身上,商人们发明了一种方法,即每个人都将他自己的货物分别装载在其他人的船上。当一艘船触礁损毁后,由所有的人来分担这一个人的损失”(注:孙祁祥《保险学》,第28页注①,公元前3000年恐系笔误。)。上述美好理想和有价值的实践对我国后来各朝代保险意识产生了深远影响。到了清代,作为陆路运输保险萌芽的镖局业已相当发达,货主交通的货物称镖码(类似保险标的),镖局根据货物种类和数量确定镖力(保险费)并签发镖单(保险单),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按镖单验收无误签字盖章后交护送人带回。如货物有失,镖局则按市价赔偿货主。这种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实物保险,存在着保险范围窄,无法与现代交通工具竞争等弊端,在这种根基上是不可能发展为现代保险业的。但中国旧有的原始保险思想源远流长,有利于与西方保险思想接轨。

最后,第二次鸦片战争失败后,从清朝统治阶级中分化出来的洋务派自19世纪60年代起打着“求强”、“求富”的旗号先后创办了军、民用工业达50多家。在他们的带动下,中国大地上出现了兴办工商业热潮,到90年代,民族资本企业已有一百几十家,它们主要集中在上海、广州、天津、汉口一带,涉及到造船、军火、航运、冶金、机械、纺织、缫丝、面粉、电报、铁路开矿等十多种行业。民族资本主义工业的产生与发展,也为民族保险业诞生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 发展状况

中国近代保险业的产生、发展大体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1875年12月28日唐廷枢、徐润等人在上海创办保险招商局以前,为民族保险业试办、产生阶段;以后到1919年“五四”运动前为其初步发展阶段。

太平天国重要领导人洪仁玕是中国近代提出试办保险业的第一人。1859年,洪仁玕试图将太平天国的理论同他所了解的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结合起来振兴太平天国,制定了一个“革故鼎新”的施政纲领——《资政新篇》。其中提出了兴办保险业的主张:“外国有兴保人物之例,凡屋宇、人命、货物等等,有防于水火者,先与保人议定,年每纳银若干,有失则保人赔其所值,无失则〔赢〕其所奉。若失命,则父母妻子有赖;失物,则己不致尽亏”(注:中国史学会《太平天国》(二),第536页。)。在这里,洪仁玕把兴办保险与造轮船、修铁路、办银行、开矿等二十多项兴国大计相提并论,并作为“堂正之技”列于“法法类”中,认为在中国“永古可行”(注:中国史学会《太平天国》(二),第536页。)。这些兴国大计尽管未能施行,但他开了中国人倡导试办保险业之先,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人对兴办近代保险的积极态度。

1865年5月30日,义和公司保险行在《上海新报》刊登了《开业公告》,上写:外商在华兴办保险业“由来已久,无如言语不同,字样迥别,殊多未便。爱我华商首议开义和公司保险行,保家只系写一面番字,一面唐字,规例俱有载明,并无含糊,倘若贵客有货配搭轮船,或是夹板往各口,请至本行取保,决不致误”(注:参见吴申元等《中国保险史话》,第36页。)。义和公司保险行是一家与英国怡和洋行关系密切的买办德盛商号创办的,设在上海,是中国买办商人为华商运货方便而设的第一家保险行,结束了中国人无自办保险行的历史。但由于资金缺乏,无法与洋人保险行竞争,很快就消声匿迹了。

中国自办第一家较大的保险行是保险招商局,它是李鸿章创办的轮船招商局的连带企业。1872年轮船招商局在上海成立,要在江海航运线激烈竞争中立住脚,势必要求有保险公司为其分担风险。该局初向英国的怡和洋行和保安行投保,但两家所提条件极为苛刻,只允许每艘船保1.5万两,且以15天为限。以后虽有变化,但对招商局船只仍只限保6万两,余下部分自负。且船舶保险费惊人,需按保险金额的10%计算。1875年3月,轮船招商局“福星”号货轮在黑水洋附近被怡和洋行“澳顺”号轮船撞沉,损米7000余石和其它货物,溺死63人。事故发生后,由于“澳顺”船主外逃,招商局一两赔银未得,反贴抚恤金2.4万两。这进一步坚定了李鸿章自办保险的决心,“各口岸轮船生意,已被洋商占尽。华商领官船另树一帜,洋人势必挟重赀以倾奇,则须华商自立公司,自建行栈,自筹保险”(注:李鸿章《筹议制造轮船未可裁撤折》,见《奏稿》卷19。)。1875年11月4日起,唐廷枢、徐润等在李鸿章支持下连续多日在《申报》上刊出《招商局告白》,公开表明:只因“现在轮船招商局之船货均归洋行保险,其获利既速且多”,故自办保险招商局。保险招商局集资15万两(由于华商认股踊跃实际招股20万两),依照外国保险行章程办理,其业务“不特招商局轮船货物可以酌量保险,即洋商船货投局请保者,均可照章承保”(注:见《申报》光绪元年十月七日,第5页。)。当年12月28日,保险招商局在上海成立。它的成立正如《申报》刊出的《华人新设保险局》评论的那样:“向设保险公司者,惟西人独擅其事,今见华人倡设,……是以华人设公司以专保中国境内往来各货,则其得利更有望矣”(注:见《申报》光绪元年十月七日,第2页。)。保险招商局的成立对轮船招商局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不可忽略的作用。

从保险招商局成立到1919年“五四”运动前这一时期是中国近代保险业的初步发展阶段。其主要表现是:

第一,华人自办保险业增多。继保险招商局设立之后,1876年唐廷枢、徐润、陈菱南、李积善等集资25万两在上海开办仁和水险公司。1878年,他们又集资在上海成立了济和船栈保险局。不久,增资50万两将两家合并为仁济和水火险公司。1880年香港常安保险公司成立,1881年万安保险公司成立,同年上海火烛保险公司成立。到1884年左右有近十家保险公司成立。这些华人保险公司的出现,打破了西方列强独霸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收回了部分利权。这个时期华人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已从单一的船货运输保险扩大到对码头、栈房和仓货的水火保险。保险招商局不仅在镇江、九江、澳门、宁波、天津、烟台、营口、广州、福州、香港、厦门、汕头,台湾的淡水、基隆等地办理保险业务,而且在新加坡、菲律宾,西贡、长畸、横滨、神户、大坂等地设立了分支机构。到19世纪末,中国还建立了众多的人寿保险公司,主要有福安人寿保险公司(1894年)、华安人寿保险公司(1907年)、延年人寿保险公司(1909年)、华安合群保寿公司(1912年),特别是设在上海的华安合群保寿公司,到1919年前后,其业务经营遍及国内30多个大中城市,1925年还拓展到国外。

第二,颁布了带有保险内容的《钦定大清商律》,表明清政府对保险业加以保护。1903年清政府设立了修定法律馆,并颁布了中国第一部《钦定大清商律》,由《商人通例》和《公司律》组成。《商人通例》共9条,在规定商业中包括保险业。《公司律》131条,其中对保险公司的设立作了规定(注:光绪朝《东华录》(五),总5132页。)。这是中国第一部带有保险业内容的法律,它的颁布使保险业有法可依,初步改变了以往处理保险索赔案时依据外国相关法律的情况,结束了中国保险业无法可依的局面,促进了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这部商律一直行使到民国初年。1914年3月北洋政府以教令27号公布了《商人通例》7章73条,取代了清政府的法规。1917年又颁布了以保险为主的专门法律《保险业章程草案》,使中国的保险法律进一步完善起来。

第三,民族保险业的发展还反映在同业公会的成立。随着保险公司的增设,到1907年,仅上海一处就有华兴、华安、华成、华通、源安、源盛、合众、万丰、福安等近10家保险公司。建立行业公会以联络同业感情,加强彼此间的协作,共同与外商保险业相抗衡,收回利权,成了广大爱国绅商的共识。1907年上海9家保险公司联合组成了华商火险公会,这是中国第一家保险团体,由浙江定海人朱葆三为会长。到1917年参加火险公会的已达27家,并改名为水火险公会,制定了新会章,以公会名义承揽业务,并对水火险的保价、退保、短期投保、违章处罚作了统一的规定。它的成立保证了后备资金,推进了保险业务,提高了竞争力。此外,1917年,华商水火险保险公会在天津成立;1922年,东三省华商保险公会在营口成立,等等。这些保险同业公会的出现,反映了中国近代保险业正由分散走向联合,为近代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铺平了道路。

三 特点与作用

近代中国保险业产生在中国已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历史条件下,故有其自己的特点:其一,从民族保险业产生发展轨迹看,水上航运保险早于陆上保险,财产保险先于人身保险。这主要是与中国当时的国情分不开的。英国用舰炮轰开中国国门后,强开了沿海五口商埠。接着英美又将其势力由沿海扩张到长江流域,用近代化轮船航运挤垮了中国担负漕运和南北物资交流的旧式帆船业,引起了华商的警惕。到60年代后期,华商积极准备开办近代航运业,“通晓西国语言文字的”广东买办容闳、“熟悉商务”(注:李鸿章《吴炽昌调办矿务片》(光绪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奏稿》卷42。)的吴炽昌、经办漕运的淮南士绅许道身以及沙船商人赵立诚等都先后申请筹办,均因遭到顽固守旧势力的反对而搁浅。1872年李鸿章成立轮船招商局以后,为保护新兴航运业,李鸿章支持唐廷枢、徐润招股集资创办了保险招商局。因此,中国保险业从水上航运起步是必然的。近代中国是一个受到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双重压迫和剥削的国家,人民生活水平极为低下,其生存权还得不到保证,何谈人寿保险?而占人口极少数的统治阶级是绝大部分社会财富的占有者,他们受到当时社会制度的绝对保护,掌管着社会经济命脉,因自身所处社会地位和经济环境也不重视人寿保险。加之西方各国侧重对中国商品和资本的侵略,对人寿保险的宣传、示范鲜少,故而造成了中国保险业首先从财产保险开始的。

其二,从民族保险业的创办者看,虽有买办商人发起,但洋务派是创办保险业的主角。买办又称“康白度”,是西文Comprador的译音,鸦片战争后指外商雇用的华人雇员。买办商人具备先投资保险业的条件:他们参与洋行事务管理、业务经营、代表外商与华商议定商品价格、订立交易合同等,从中获取薪水和佣金,有资金,懂业务。他们在与洋商打交道中耳濡目染,熟悉开办保险业的规章和办法。义和保险行就是由买办商人首创的。以后兴办的其他保险行也多有买办商人参股和参与管理。洋务派充当创办保险业主角,是因为他们握有实权并已认识到中西强弱之别,基于贫富悬殊,而贫富悬殊则是由于生财方式不同,因此他们主动学习西法,利用私人资金兴办各类企业。而私人要投资近代企业,享有减免税厘,对付来自封建顽固派的打压和与外商抗衡,也需要洋务派的支持。特殊的社会背景使洋务派在中国近代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充当了特殊的角色。

其三,由于近代中国资本主义并不发达,决定了中国民族保险业具有规模小、资金少、保险经营范围受到限制以至保险业发展缓慢等的特点。如保险招商局成立时,只能承保船值1万两和货值3万两,而当时轮船招商局的每艘船价值一般都在10万两左右,因而逾额仍须向外商保险公司转保。以后这种现象虽有所改善,但始终未能脱离外商保险行的羁绊。又由于保险业和其它企业一样,主要权力控制在官府派员手中,管理衙门化,营利分尽,也限制了保险业的发展。

其四,民族保险业地域分布相对集中。直到19世纪末,中国保险企业仍主要集中在上海、香港和广州等沿海大城市,这主要是由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性质决定的。自鸦片战争上海被迫开埠以后,到60年代中期已成为全国进出口贸易的中心。随着民族工业的诞生和壮大,上海又成了中国近代工业最为集中的城市。香港岛于《南京条约》签订后被英国割占,60年代又被割占了九龙司,以后也发展成为重要的贸易口岸。这些城市最早接受西方保险知识,工业相对发达,有利于民族保险业的产生和发展。

新兴保险业的诞生对民族工业发展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中国近代轮船航运业的立足和发展就是一例。1872年上海轮船招商局一诞生就受到外国轮船公司的排挤,当时,中国内河航运权已经丧失,美国的旗昌轮船公司和英国的港澳、公正、北清、怡和轮船公司已垄断了中国的航运市场,他们采取联合降低运价的办法妄图挤垮上海轮船招商局。在最初激烈的竞争中,上海轮船招商局能够立足,虽与清政府同意回空免税和官款协济有关,但由于保险招商局成立后将股本存于轮船招商局,实际上就等于加大轮船招商局的投资,并且承担了轮船招商局部分保险,从而降低了风险。随着上海仁和水险公司、济和船栈火险公司的成立,进一步降低了轮船招商局的风险,提高了它的竞争力。到1877年,轮船招商局不仅站稳了脚跟,还买下了旗昌轮船公司(包括码头、栈房)。保险公司为民族工商业保驾护航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同时还收回了部分利权。民族保险业诞生后,赢利情况我们还没有详细材料可以说明,但从保险招商局成立后,轮船招商局每年起码就可以节省一大笔向洋商保险行的投保费用。由于收效显著,1876年,唐廷枢,徐润等人又集资25万两开设了上海仁和水险公司,试办一年后,获利甚丰,利润率高达30-40%(注:参见吴申元等《中国保险史话》,第36页。),因而第二年又招新股,扩大了保险业务。基于以上分析,民族保险业的诞生初步改变了外国保险公司独霸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收回了部分利权,促进了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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