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社会建设--制度安排与价值建构的两个维度_世界主义论文

诚信社会建设--制度安排与价值建构的两个维度_世界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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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道德价值范式和制度文明理念,被人们所认识和论证的。诚信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是一个社会道德水平的照示镜,可直接鉴照出该社会形态下的主体道德情操与精神价值世界,而且,它又与社会制度安排密切相关。诚信价值的彰显程度,亦可折射出该社会的制度文明与正义程度,是社会文明进一步优化和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精神条件。近年来,我国社会各领域兴起了一轮持续热烈的对诚信问题的探讨。诚信问题论争的繁荣景观,一方面揭示出当代中国社会对于诚信道德价值的强烈吁求;另一方面也暗含着中国社会急剧变迁与发展中的诚信道德的严重亏缺。在诚信问题成为学界的焦点论域已有相当一段时间,且诸种诚信建设的方法论断层出不穷,但诚信社会并未因此而催生,失信仍成为社会难以治愈的痼疾之时,有必要对当今社会诚信危机作一次深层盘查与检视,洞穿物像才能把握本质、透析症结方可追溯根源,进抵寻得诚信社会构建的科学理路与方法。

一、诚信缺失:人的生存方式转换视角的解读

如果跨越时间的阻隔,作一次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通观比照,不难确证,现代化转型前后的传统与现代社会中,诚信价值彰显程度有着绝然相异的景观。作为一个具有十分深厚道德文化底蕴,且形成了成熟备至的道德价值理念与规范的传统中国社会,不仅有着有关诚信问题的深厚的思想资源,而且有着彰显诚信价值的特殊社会境遇。就传统社会的道德价值理念与思想资源而论,有人作过统计,仅在《论语》一书中,提到“信”字就达38处之多,包含的内容相当丰富;《中庸》指出:“诚者,天之道也;诚者,人之道也”,将“诚信”置身于天道法则和人生最高境界的高度。尽管这里集结的更多是传统社会所倡导的应然价值,但其间也很大程度折射出传统社会生活世界的现实人伦秩序与道德图景。从传统社会的诚信价值的现实境遇观审,在传统农业经济基础之上的宗法身份社会中,家国一体,由家及国的社会结构与宗法人伦秩序,对个体人的社会身份与角色作出了先在性的规约,再辅之以整体主义的精神价值环境,个体服膺于宗法礼治伦理纲常,人的主体性意识与特殊性价值湮没于家国同构的整体主义的社会价值环境,及以族群皈依为依托的传统社会关系之中。人的生存方式、外部制度结构与精神价值环境限定了个体参与家族生活以及由此放大了的社会生活的基本方式与可能条件。由于“古代人没有个人自由的概念”[1]28,因此,社会所倡扬的价值也就成了个体价值的惟一来源与借镜。其间,诚信不仅当作一种个体心性修养德性目标与信奉的价值理念,被社会所极力倡扬;而且传统社会条件所提供给个体的绝对主义的生存方式,也决定了诚信价值在实然层面也能较好地呈现与彰显。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计划经济时期,尽管传统社会的阶级基础被彻底置换,但经济生活与政治秩序的高度集中模式,并未改变传统的社会结构形式。与过去相似,社会生活仍缺乏市场化的资源配置和自由商品流通的运作基础,封闭性、同质性、不自由性仍然构成社会结构的总体特征。由于阶级关系的改变,封建社会里个体对整体主义宗法社会的服膺,转变为对高度集中的政治权威的服膺。在高度集中的生存方式里,社会一体化的价值秩序是统摄个体的惟一价值来源与坐标,个体主体性湮没在泛政治化的威权中。在摈弃了异质性、冲突性、逆违性个体价值前提的机械密合型社会中,个体失信的可能伴随着个体自由的失却而变得式微,此时,诚信危机也难以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质言之,传统社会是“目的性宇宙观的世界”[2]159,一体化、绝对主义的生存方式与价值生态,根本上规避了传统社会诚信危机的可能性基础。

然而,近20多年来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转型,全面深刻地改变了传统社会固有的生存方式与精神价值环境。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市场化、全球化和网络化的生存境遇,全面置换了传统农业社会的存在基础与社会关系格局,在传统生存方式与人伦秩序的立身之基被釜底抽薪之后,社会整体价值生态的变迁是深刻性、颠覆性和撕裂性的。如果说,在家国同构与政治一体化的社会背景下,个体还只能是社会整体的构成要件,没有也不可能有个体主体精神与独立的价值信仰空间,而导致个体只有对外在社会关系与精神价值的五条件服膺,个体失信的客观性制度条件还不可能存在的话,那么,在市场化、全球化和网络化的现代社会现实生存境遇中,由于社会的迅速原子化、个性化,而导致的整体主义价值的消解、个体主体自觉、特殊性价值彰显,则根本释解了个体权利、个体利益与精神自我的空间。在传统社会目的性宇宙观中,“每样东西如果都能发挥它先定的功能,则这个世界也就显现出一种和谐”,“而现代世界的开始就是把这个目的论的世界观整个打破,世界不再是一个充斥了意义的场所,它所表现的秩序也不是由各物尽其功能所达成”,这种摆脱掉意义的过程,就是韦伯所说的“世界的解咒”(disenchantment of the world)[2]159。吉登斯则将现代性社会的特征描述为世界的“脱域”(disembeding)现象[3]14;而德国人舍勒则将现代性(现代化)的本质收归于“本能的冲动造反逻各斯”[4]23。在传统目的性宇宙观“解咒”的现代社会里,个体主体自觉与特殊性价值的彰显,大大增加了个体失信的可能前提和社会诚信亏缺的危险。在越发原子化、多元化的现代生存方式中,行为主体的自我利益、自我权利的需求,改变了传统人的皈依式、服膺性的生存方式与关系状态。在差异主体交互存在并为有限公共资源而竞争的同一生存平台上,对于长期仰仗德性规约的维系方式,而又明显缺乏契约关系与制度安排的中国社会而言,疏于法理式防备的社会制度则难免给个体失信留下充分的滋生空间与条件。事实上,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中,个体诚信流逝与社会诚信危机的根源,恰恰在于转型中制度安排上的诸多阙失与纰漏。在现代社会的个体化、多元化、网络化的生存境遇中,人的活动方式与交往方式已经极大地突破了传统的社会简单样式,除了个体私人利益空前凸显出来外,私人生活从公共生活中分离,个体生活与交往活动的私密化,也使得仅仅沿袭传统制度模式或仰仗传统社会倡扬的崇高德性价值的社会维系方式,已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差异个体的社会交往与竞争性生存的需要。

质言之,由社会的转型、人的生存方式的转换而带来的个体主体自觉与特殊性价值的彰显,仅为个体失信行为的产生供给了可能性的前提;而社会诚信危机的直接诱发则在于个体主体自觉后,作为“游戏规则”的社会制度在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上的乏力。除了上述所言的,仰仗德性规约的社会维系方式已无法适应现代多元差异社会外,毋庸置疑,在一个以争夺社会公共资源为轴心的越发一体化的平台上,理性的“游戏规则”是竞争中的差异主体的诚信行为的基本保障。但假若“游戏规则”尚不能产生和维持竞争的公平性,亦即,当选择诚信的处世方式与竞争方式的个体总是因为其诚信行为而处于竞争中的劣势和不利地位,而失信的个体恰恰由于其不规范行为而获得了更多的公共资源时,那么,社会倡扬的诚信道德价值必然难以真正进入个体的心性价值世界被广泛信奉。因为,此时社会不自觉暗示着竞争中的个体,通过不诚信的方式可占据更多的竞争优势与社会资源。20世纪30年代,美国宗教伦理学家尼布尔就已揭示:“每个人所栖身的社会既是他追求充实生活的基础,也是他的这种追求的报应”,任何个体都有成为“道德人”的可能,但在“不道德的社会”下,即便是“道德的人”也将变得“不道德”[5]1。转型中的中国社会突出的“诚信问题”,与其说是现代人自我意识、私利意识张扬的结果,毋宁说是现今社会“不道德”游戏规则普遍存在的必然反应。

二、制度安排保障诚信:何以可能

既然社会诚信需要有理性的“游戏规则”保障,那么,今天社会诚信亏缺状况的补救,无疑需要诉诸制度安排与重构。易言之,一个社会中诚信价值的彰显归根结底是契约精神的彰显,作为“游戏规则”的规范设计与制度安排,是诚信确立的必然前提。其实,这种观点不仅为众人所广泛认识,也被当前学界所广泛论述,并无任何新奇之处。问题在于,什么样的制度安排与规范建设,才能真正给现代社会的诚信价值提供栖身环境与客观性保障?制度安排通达诚信社会的前提与可能性何在?

对此,不妨从当代美国著名自由主义道德哲学家罗尔斯的“正义”诉求中寻找问题的厘析与解答路径。作为当代规范论道德学家的代表人物,罗尔斯的全部学术志向与追求在于,为现代社会提供一种合乎公共理性的社会普遍化规范伦理和社会道义论支持,以社会公正或正义作为社会伦理之基础,并将正义的伦理主题嵌入社会民主政治结构之中,甚至不惜从伦理“退回”政治,以确保社会正义价值的实现[6]。可以说,罗尔斯的努力不仅揭开了西方伦理现代性的普遍“规范主义”理路,而且更重要的是给出了制度安排的合法性前提,那就是,制度安排必须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蕴涵。进言之,契约、规则作为一种制度规定,其间的差异个体的权利与义务务须是平等的,如果说规范性精神、契约性精神标示了市民社会下伦理的现代性气质,那么,制度安排上的正义理念则是处于显层的规范与契约的内向揭示与本原诉求。因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7]“契约论正义观念的本质特征是,社会的基本结构乃正义之第一主题。这种契约论观点一开始便力图为这一特殊又明显极为重要的情况制定出一种正义理论,而作为其结果的正义观念,则对适合其他的原则和论题具有某种规导性的首要意义。”[8]社会正义的精神价值理念,不仅是现代性社会制度的最核心的价值范式,而且也是良序社会与诚信社会的灵魂之所在。

从罗尔斯制度正义诉诸中不难得出:公平与正义不仅是制度安排获得“合法性”的前提,也是其获得“道德正当性”的前提,亦为制度安排通达社会诚信的有效桥梁。其缘由恰如罗尔斯所认为的,正义不是个人品质的问题,它的核心是社会制度的结构,是社会分配基本权利义务的方式,也是通过社会合作产生利益的方式。正义的社会结构影响着人们对社会的态度,他们的生活期待和他们所希望达到的状态及成就[9]。基于此,制度安排的正义性,决定着社会生活各个体成员对于该社会的认知、归属和情感喜好,进而决定了个体参与社会生活、反作用于社会体系的可能的情感方式与行为方式。亦即,当制度安排能正义地分配个体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游戏规则”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所有竞争者的公平地位与境遇时,个体成员必然对社会制度安排产生强烈的归属认知与期待,而此时个体参与社会竞争的行为方式必然是遵循“游戏规则”作出的,因此必然是浸淫着“正义”精神的诚信行为。很显然,只有当制度的正义性能得以恒久维系时,诚信社会的建构才有了基本保障。很难想象,假若一个社会的制度安排首先反映的是少数统治者的利益和意志,“游戏规则”首先维护的是规则制定者的利益,并且必须为既得利益者和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而劳神费心,这种制度存在还能在多大程度上催生和滋养社会诚信的价值。相反,当一个社会“公平如大水滚滚,公义如江河滔滔”时,诚信自然有了现实性根基,诚信价值发展也将获得丰沃的土壤。这里,正义是制度安排“合法性”的前提,亦为其上升为“道德正当性”的条件,当制度安排获得“道德正当性”后,制度安排保障社会诚信的可能性方能实现。或许,人们对于“加强制度建设”作为建设诚信社会的方法论略耳熟能详,但这里仍需赘述的是,并非泛泛论及“加强制度建设”就能实现诚信社会的建构,问题的症结不在于建章立制的多少,而在于这些“制度”是否具有、多大程度具有“合法性”与“道德的正当性”,任何失却了“正义”精神的制度与法规,非但不具备“合法性”与“道德正当性”,也无助于保障社会的诚信的精神价值与行为方式,说到底不外是阻碍社会文明进步、危及社会德性精神的“恶法”。概而言之,制度的正义精神使得“制度安排”与“社会诚信”之间就有了由此及彼的贯通桥梁。

此外,为了保证正义价值的彰显,罗尔斯以“无知之幕”来实现其正义诉求。“无知之幕”理论,对今天社会的诚信建设同样具有重大借鉴意义与应用价值。“无知之幕”是指参与制度设计的立法者及行政行为主体,只是享有与社会大众平等权利与自由的个人,他们不知道自己在未来规则结构中的地位与境遇,他们是在规则运转下最后一个受益的人,最后一个拿自己那一块蛋糕的人。只有贯彻“无知之幕”的原则,才能有效规避社会竞争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使制度与规则不伤及诚信价值与行为。为了防止规则有意识地向既得利益群体倾斜,特别是向社会权力结构某一部分的利益倾斜,“无知之幕”下的制度安排与规则运作中的必须充分体现社会“合意”要求,规则不仅要由“合意”而产生,而且必须契合社会公共理性发展方向,从而一方面保障社会整体秩序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保障差异主体在公共生活中的真实平等性以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只有体现“合意”的制度安排,才能浸淫着社会公义之精神。在身份社会中,人的权利、社会资源与地位,均不外是先天的“身份”给定的,受制于少数既得利益者或既得利益集团意志的制度与规范,并不能真正体现出“合意”的精神,加之根系发达的人情网络,极大地消解了制度的公正性品质。而社会正义的价值精神,正是通过对身份社会下的人在物质资源、社会地位获取和在价值评价标准上的“不公正性”的摒弃,使制度规范获得“合法性”前提。

在诚信社会建设的制度安排中,正义或公正无疑是规范建构的基本要义。但社会正义或公正又有着相对性特征,易言之,任何社会形态中的制度建设都受制于特定历史条件的制约,即便是在今天的民主社会形态中,正义和公正仍然是一种具有终极意义的价值诉求与美好夙愿,而不可能是全然实现了的状态。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的差距使得社会正义与公正也只是在相对的意义上存在着。在社会公正相对存在、社会资源仍然有限、个体利益需求不断凸显的条件下,“不诚信”行为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仍然具有滋生的空间与土壤。此时,制度与规范建设,除了应该首先秉持正义的基本价值理念外,制度安排勿须产生一套完备的机制,使之能有效地遏制公共生活中种种背信弃义的行为,迫使失信个体服从公共生活的基本准则,为规约“不诚信”行为提供行之有效的制裁手段。就倚仗强有力的制度惩治失信行为这一点上,韦伯在一个世纪前,就有了对资本主义经济规则的强制性的深刻认知,他指出:“当今资本主义经济可谓是一个人生在其中的广漠的宇宙,他对这个人来说,至少对作为个人的他来说,是一种他必须生活于其中的不可更改的秩序。他只要涉足于那一系列的市场关系,资本主义经济就会迫使他服从资本主义的活动准则。假如一个制造商长期违犯这些准则,他就必然要从经济舞台上被赶下去,正如一个工人若不能或不愿适应这些准则就必然被抛到街头成为失业者一样。”[10]38鉴于此,今天社会的诚信建设,制度安排与规范建设无疑是最基本的着眼点,而正义与公正又为制度安排的首要考量,这是彰显诚信价值的基本前提。与此同时,社会正义与公正的相对性特征,又预示了我们的诚信建设不能仅仅仰仗制度的绝对公正,否则我们的诚信建设则容易陷入一种“道德乌托邦”的境地之中。在社会正义的相对性状态中,失信行为仍然有着存在的危险,制度安排与规范建设只有实现对失信行为的有效制裁与防范,才能弥补制度公正向度上的阙失。当然,就制度安排的正义性与规范性的比照而言,前者更有根本性意义,一个失却了正义价值精神的制度与规则是无法发挥规范性效应的,而后者则能在具体操作层面维护社会正义的基本价值。

三、诚信道德的主体建构:价值性与方法论

基于中国现代化的社会转型中社会诚信的缺失首先是制度性缺失,诚信的重建首先要倚仗制度的安排。但应该指出的是,诚信不仅作为社会文明理念而且还是个体内在的道德价值信仰,换言之,诚信不仅是社会伦理层面存在着的,而且在个体道德层面存在着,具有道德主体性的内涵,亦即,诚信又是主体内在的道德精神与心性修养的价值追求,是客观约束性与主体能动性或外在规范性与内在主体性的统一。外在规范为诚信的确立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但诚信作为道德价值范式,只有深入到主体内在的价值世界,获得主体自觉意识的支撑,诚信道德价值才能真正确立起来。在当下的诚信建设中,倘若仅仅依赖外在规范与制度安排的形式而缺乏主体内在向度的道德价值建设的考量,则难免要陷入纯规则主义、纯技术主义甚至律法主义的泥潭之中。这一点,以麦金太尔为代表的德性论道德学者们给道德建设的规范主义敲过警钟,他认为规则主宰下的现实世界的“道德语音”,已经“处于一种严重的无序状态”,“我们所拥有的也只是一个概念体系的残片,只是一些现在已丧失了那些赋予其意义的背景的片段。”[11]4而作为社会生活整体的德性已经没有容身之地。他进而断言,西方规范主义伦理为主轴的“启蒙运动”的道德谋划已经彻底失败,而且将继续失败。故而,麦金太尔极力反对以罗尔斯为代表的理性主义的规范伦理诉诸,并不惜回归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世界,以试图改变启蒙运动“失败的”道德谋划。当然,麦金太尔的界说是针对具有重契约轻德性传统的近现代西方社会而言的,但麦氏的言说无疑也揭示了道德理性法则的限度与欠缺。

麦金太尔的一番述论对于今天我们求索诚信建设价值取向与理路同样具有启迪与警示意义。对于诚信价值这一具有主体性特征的精神文明和道德文化建设而言,主体内在向度的德性精神与诚信道德人格塑造,必然是今天诚信建设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维度。与外在于主体的制度安排与规范建设所体现的客观性和他律性不同,主体内在向度的德性精神是一种道德价值信仰,是原发于主体内在情感世界的对诚信价值与诚信人格的笃志与追求。诚如国内学者指出的:“道德不仅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不仅是行为规范,而且是人类的实践精神,是人类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是人类完善发展自身的活动。”[12]53道德的主体性特征,决定了今天诚信社会建设,必须以人的道德情感、价值信仰和道德实践作为基本出发点,重视主体内在向度的诚信道德价值的建构。这种主体内在向度的诚信价值建构,就是要完成理性化诚信价值的制度保障形式向诚信价值的主体心性修养的转换,防止“理性僭越”——诚信社会建构沦为失却人性关切与自由主体精神的纯规则主义、纯技术主义、律法主义,防止本属于道德价值范式的“诚信”,沦为缺乏主体内在价值动力与人格基础的“纯概念图式”。诚信道德的主体性特征,决定了社会对于个体诚信价值导引、教育与塑造的重要性,但现代社会背景下的主体精神价值建设,绝不是向传统价值建构方式的简单回归。具体而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诚信作为基本的道德价值理念存在于整体主义的价值环境和个体崇高的圣贤人格的追求中。中国传统道德在“心性”层面,有着追求“成圣成贤”的远大价值志向和成熟备至的个体心性修养路径的揭示,诚信是其中必然的价值蕴涵。然而,在传统道德文化中,崇高的德性追求又是借助于种种极度理性化的、近趋完备的纲常规约,模塑出极具威权意义的“圣人”、“贤人”和“君子”的光辉样式与崇高德性来规范大众的社会行为,倡导个体诚信服从社会安排,诚信承担社会责任,并以此评判诚信程度及其道德价值的大小。毋庸讳言,传统个体内在的诚信价值建设是以整体主义社会结构与价值结构相适应的一元化、样板化的规导教育,是以服膺、依附、无我、不自由为特征的。这种身份社会中囿于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秩序的封闭性、绝对性、服膺性的诚信价值范式,根本扼杀了个体的自由意志、自由情感与真实的道德体验。这种特征在新中国成立后的计划经济时代仍然未能得以实质性改变。然而,在传统整体主义日益解构、社会益发个体化与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中,社会结构的分化、人的生存方式的变迁和精神价值世界的个体化,使得诚信价值的教育与精神世界的价值建设,无法能够简单维系传统样式。事实上,在今天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日益分化的市民社会里,公民人格的主体性、个体利益的独立性、价值选择的自由性,必然带来差异主体价值世界的复杂化、多样化,此时,试图创设一种具有终极价值图式诚信样本来统摄差异人格与多元价值存在,不仅违背了个体价值世界的多元趋向而变得毫无意义,而且日益分化、个体化的社会现实也决定了它的实效性几乎荡然无存。

如此看来,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诚信确立的主体内在精神价值的维度似乎失去了可能性。但事实并非如此,在现代社会的个体化生存方式中,差异主体的主体性与自由性,虽然打破了传统社会的生存方式、交往方式和整体主义的精神价值格局,但在越发多元的差异主体之间,越发需要形成一种各方共同接纳和信奉的一元价值标准,这就是作为底线伦理的制度认同以及个体的契约精神与法治精神。在现代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生活中,诚信的蕴涵并不是也不可能是传统“成圣成贤”的价值指向,而是对于由“合意”产生的、体现了社会正义要求的公共生活的制度、规则与契约的恪守与维护。这种作为底线的一元价值标准并不排斥建基于此的多元的价值趋向。进言之,现代社会环境中进行的主体内在的诚信价值教育与建设,必须摈弃不切实际、收效甚微的传统“圣贤人格”的价值导向和单一化、样板化的简单灌输的施教方式,而必须代之以维系社会公共生活之需的信守契约、践履公约的“法治精神”的教育与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公民人格塑造。当然,这并不等于说,今天我们社会的诚信道德建设,只能降低到法律条文要求的水平上而消解伦理道德的崇高价值导引功能,而是说,在今天中国社会的深刻裂变中,面对着转型社会的底线伦理层面的“诚信危机”,必须摈弃过去的脱离市俗生活基础、形而上的、高不可及的伦理价值范式,以使社会伦理精神从少数精英分子的面上返回到普通大众的现实生活的面上,从“天国世界”回到“感性世界”上来,真正构筑多元、差异的市民社会形态下确实可行的“诚信法则”。概言之,在诚信建设的主体内在精神价值向度,我们固然倡扬社会精英的崇高德性追求,但在社会生活层面上,则并不刻意追求所有公民德性崇高,而是吁求市民社会日常生活的理性与规范。另外,诚信价值的主体建构,并不是一个给定的“革命道德的知识状况”和理论价值范式,更无法仰仗“用权威的鞭子抽打别人智慧的神经”式的宣传思想教育;而是一个诚信价值的理性设计与道德情感供给相统一的过程,一个不断激扬人的自由意志与情感体验的过程。主体丰富的道德情感、开放的生命流程是道德的永恒关爱,诚信价值建构就是要打破僵化的、泛政治化的诚信价值灌输对自由情感的窒息,赋予诚信价值教育以生命的热情与人伦情怀,把道德返还给有自由感受和情感体验的人。

“凭借因遵守法则让我们感受到肯定的价值,职责的法则找到了通过对于我们自己的敬重进入我们自由的意识的方便之门。”[13]176“作为外在规范性与内在主体性、客观约束性与主体能动性相统一的诚信道德,其建设与确立过程也只有包含了两个维度的面向与考量,才能真正找到诚信社会的正确路径,拯救诚信价值亏缺的社会危机,进抵彰显社会诚信之精神,达致社会之良序。毋庸置疑,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深厚德性文化传统,但契约精神、法治精神却明显阙失的国度而言,在德性与规范的权重上,规范建设应优先于德性教育,就后者而言,市俗伦理精神教育应优先于精英伦理精神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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