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下个人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胡一嫣
南宁师范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1
摘 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发展,网络转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随之而来的是人们隐私安全性的降低,个人隐私信息在不知不觉中被侵犯和泄露是很常见的,带来的不利影响愈加明显,为了国家的良好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为了个人权利的保障,如何更好地保护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值得深思。
关键词: 网络环境;隐私权;存在问题;完善
隐私被泄露,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里,极易给被侵权人带来人身和财产的损失。个人隐私在具有了经济价值的情况下,其得到相应的保护显得极其重要,这有利于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电子商务行业的有序发展,这关乎一个国家公民的日常生活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中表示方位向第n组子脉冲回波,即为噪声序列;δn∈Na×1为重构的第n个方位像信息;Hn∈Na×Na为方位向重构稀疏基,且Hn的构造方式为
一、隐私权的认识
自从隐私权的概念被美国的两个学者提出之后,隐私权这个词在大众视野中经常出现,也在不断被深入研究和认识理解。不同的专家们对其定义的理解有较大的差别。笔者的理解是个人隐私权是对于自身不愿披露和被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空间、领域、私生活,同时也不被搜集、利用、烦扰的自身权利的支配权,是一种极其重要的人格权。
大多数的人,第一次接触武侠,都是在很年轻的时候。这也许是因为,年轻的人,甚至有点中二的人,总是血气方刚的,于是就更容易受到武侠小说里那种自由、热血、张扬和少年意气的影响。
二、网络时代下的隐私权的新特征
(一)易被侵害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易于受到侵犯,人们的方方面面更加依赖互联网购物、运动、娱乐等,都会在互联网上留下或多或少的活动痕迹和个人隐私信息。在这个利益驱动的时代背景下,相应的管理不规范,各种逐利者很轻易的把个人隐私泄露出去,不能得到很好地保护。
(二)保护范围扩大
与我们之前所了解的隐私权有所不同的是,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需要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不再只局限于一些基本的信息,如身高、年龄、等,还包括个人IP地址,各种软件登入账号、密码、购物记录、浏览痕迹等蕴藏者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也应得到保护。
(三)侵权主体复杂
(2)外部融资举步维艰。目前世界范围内,外部融资的主要方式有银行贷款、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等三种方法,但是在目前中国的金融体制和背景之下,企业债券发行制度和债券市场都还非常不完善,因此就中国企业而言,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就是银行贷款和上市融资两种。然而结合小微企业自身的现状,小微企业希望通过外部方式进行融资同样面临着不小的困难。
(四)侵权救济困难
完善电子数据证据类别的规定,电子数据的范围,举证的方式,规范收集程序,与相关的网络监管部门合作,利用部门的技术优势和管理地位,固定和提取相关的证据。
三、我国在个人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在立法上:法律规制不完善
在行政上,我国未在隐私权的保护上设立专门的机构去监管,在保护上是多部门现象,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未明确职责,在执法过程中相互推诿。监督力度不足,导致在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没得到有效的监督,有好的制度,执行不到位,未得到相应的监督,最终也不会收到满意的效果。
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增加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将来制定的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活动的基本依据,要想对公民隐私权更好的保护,需要在民法典中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为隐私权确立一个重要的法律地位。
(二)在司法上:司法救济困难
在网络时代,虽然个人隐私权被侵犯的事件经常出现,在司法上出现的问题导致救济困难。各个违法主体的侵权手段更加隐蔽,技术更加高超,使得违法主体难以确定。在网络环境中,信息传播途径多样化、范围广,易于删除,难以确定最先的侵权人,搜集证据不及时和缺少技术支持和认定责任困难,导致司法救济困难。大众的维权意识不高,也不清楚具体该如何维权,司法救济过程存在举证难,责任认定难,司法程序复杂、诉讼成本高等问题。在考虑维权成本和风险之后,很多人会选择放弃救济,让侵权者的违法成本更低,让个人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更加泛滥。
由于网络环境中的开发性和虚拟性,使得侵权主体变复杂,其中的任何一个网民、商家、软硬件设备商都可能成为侵权主体,再加上更专业的人入侵他人电脑的;例如黑客之类的人群。每个主体侵权的方式各式各样,网络世界的公开性,侵权的隐蔽性,很难追究这些侵权者的责任,使得这些侵权者没有太多的顾虑,对侵犯他人的隐私不以为然,甚至还没意识到自己已违法。
(三)在行业自律上:规定不完善,缺少约束
制定专门的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把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之中的对隐私权的保护进行系统的归纳总结,在结合网络时代下的隐私权的新特征,进行立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原则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关于用户在网站上提供的信息被泄露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要是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在行政管理上:各部门职责不明
通过对我国法律规制中对隐私权的保护分析研究,可以看出,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分散,大多是在原则性、精神层面上作出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对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保护比较具体的法规与规章。这些法规与规章的整体性、配套性、协调性、互补性都很差,而且有着层级低、立法技术差和与基本法律衔接上有空隙等缺陷,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使得在司法过程中,执行标准不一、执行效力不高,浪费司法资源和时间。在网络时代这个大环境之下,信息高速传播,获取他人的隐私信息轻而易举,单纯按照对传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难以很好保护网络时代下的个人隐私权。我国的立法更新速度慢,网络时代发展更新速度快,各种侵权方式方法也随之更新,原先的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已经跟不上信息网络时代的发展。
四、网络环境下对我国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Synonymy and antonymy could also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cohesion.However,synonymy and antonymy would be more flexible,for example,“asleep”and“wake”can be a pair of synonymy and antonymy.
在行业自律上,规范中国互联网产业的自我保护形式正在慢慢变化,规定不完善,缺少约束。隐私声明、隐私政策具有强制性,只要用户想登上相关网站或者软件,就必须同意很多硬性要求,获取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如访问SD卡权限、定位信息、电话访问权限等等,这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霸王条款,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隐私声明中会有利于他们逃脱责任的免责条款,隐私声明只是形式上的保护,未实际发挥作用,并不能很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网络环境下,信息经过各个环节复杂的流通,很难找到信息发布源头,很难确定哪些是具体的侵权责任人,一些信息很容易被删除、破坏,各种各样的侵权主体,网络环境的不真实性,主体的未实名制,侵权行为不明显,使得受害人取证困难,取证困难就难以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隐私权。
利用我国的互联网法院审理。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其专门互联网上发生的案件。在网络上有关于隐私权的侵权事件中,借助互联网法院进行审理,也刚好符合互联网隐私权侵权的特征。所以可适当在全国范围内较发达的城市推广互联网法院,方便大众更好维护自身的隐私权。
日本“物哀”“空寂”与“闲寂”思想深深影响了川端康成的创作,比起生机盎然的绿叶,更爱残月、初绽的蓓蕾与散落的花瓣,比起活着,死去的那一瞬间才是一生最美的时刻。正如德国著名哲学家亚瑟·叔本华认为“人之大孽,在其有生”。凤凰涅槃思想尤为突出,生命存在的意义就在于指向死亡的美。
(二)规范行业自律组织
互联网行业协会可以在本行业内部建立专门监管网络隐私的行业组织。其成员包括有可能与其相关的各个主体,如网民代表、政府相关人员在其中指导、各个行业组织的代表等。这个组织最主要的目的是对各网站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赋予网络用户一定的投诉和建议权,成员间互相监督。设立一个网络隐私认证达标机构,这个机构可在行政机关设立的专门机构的指导下,建立一个隐私政策达标的标准。在网站或者APP设立过程中,提交隐私声明,通过该机构的审核,在通过专门行政机构的把关,保障隐私政策维护网络用户的隐私权。
(三)加强行政监管
设立一个专门的行政机构。从设立之初就明确相关职责,建立一套较完整的监督管理体系,对互联网商家细化管理,分为事前、事中、事后。对互联网行业中,各种网络服务商进行严格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对其网站上的隐私政策、声明有一个大方向上的统一标准。在事中,让其不时的报告相关的执行情况,不公开进行检查。在过后,严格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为机构设立专门的网站,为机构建立专门的网站,在网站上成立一个举报板块,为网络用户提供投诉的途径,同时,各个网络服务商之间,也可互相投诉、互相监督。
总之,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要保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隐私权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利,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需要我们建立一个较完善的保护体系,更好的保护网络时代下公民的隐私权,构建一个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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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0-0103-02
作者简介: 胡一嫣(1995- ),女,河北邢台人,南宁师范大学,本科,研究方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