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商”与“夏征”的另一种解释_周人论文

“商商”与“夏征”的另一种解释_周人论文

“启以商政”和“启以夏政”另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夏政论文,另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启以商政”和“启以夏政”出自《左传》定公四年。对“政”字的解释,传统的说法为“风俗政教”。如晋人杜预《左传集解》释“启以商政”曰:“启,开也。居殷故地,因其风俗,开用其政。”释“启以夏政”曰:“亦因夏风俗,开用其政。”后世学者多从之。

今人黄朴民先生不满意杜预的旧释,为此提出了新说,认为“只有把‘政’释‘正’,与天文历法加以联系,才能真正考出‘启以商政’、‘启以夏政’的本义。”经过论证后,其结论是:“启以商政”、“启以夏政”即分别以商、夏正为一年之始。因此,“启以商政”就是“启以商正”:“启以夏政”就是“启以夏正”,即分别采用商代和夏代的历法(《说“启以商政”、“启以夏正”》,载《中国史研究》一九八七年第四期。亦见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先秦、秦汉史》一九八八年第二期)。黄释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可聊备一说。

除上述两种说法外,笔者认为,“启以商政”和“启以夏政”之“政”还可以有另外一种解释,兹言其详。

《管子·小匡》:“相地而衰其政。”《国语·齐语》作“相地而衰征。”《荀子·王制》作“相地而衰政。”杨倞注曰:“政或读为征。”古政、征通,杨注是对的。我们认为,“启以商政”和“启以夏政”亦可作“启以商征”和“启以夏征”。这个“征”就是征收赋税之“征”。所谓“启以商政”就是说采用商代征收赋税的方式;所谓“启以夏政”就是采取夏代的征收赋税的方式。

关于夏、商、周三代的税收方式,《孟子·滕文公》一文中记载较详,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所谓“贡”,即《孟子》书中所记龙子所说“挍数岁中以为常”。所谓“助”,当如《孟子》书中所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当然,井田不一定都如孟子所说的那样方方整整,而公田也不必就在私田之中,但“助”为“同养公田”则系事实。郑玄《考工记·匠人》注贡,助的异同说:“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税夫。贡者,自治其所受田,贡其税贡;助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收敛焉。”郑注得之。

关于“彻”,说者各异,当以金景芳师的《论井田制度》所释为确,即训“彻”为“辙”,是说“周人兼用贡助”。

我们把“启以商政”和“启以夏政”分别理解为“启以商征”和“启以夏征”,即西周王朝要求在其分封的卫国(殷商故地)实行商代的税收制度——“助”法,在其分封的晋国(夏墟)实行夏代的税收制度——“贡”法,正与“周人兼用贡助”的“彻”法相符,这决非偶然。

如果我们从《左传》有关的这段文字的上下文义来仔细推敲,那么问题就会更清楚了。

兹录原文如下:

分康叔……殷民七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取于有阎之地以共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搜。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

从这段文字中不难看出,其中讲的主要是授土授民,而“疆以周索”就是要求按照周朝的制度来区划土地。那么,这里所说的“启以商政”的“政”就应该是指对土地和人民的“政”,即对居住在这一封地之内的人民征收土地税的“征”。“有阎之地”的税收用来“以共王职”,“相土之东都”的税收用来“以会王之东搜”。而赋税的方式则采用商代的“助”法,这是因为这里的居民是殷遗民,习惯于这一税收方式了。不过这种税收方式已不是商代的“殷人七十而助”的“助”了,而是“周人百亩而彻”的“彻”中之“助”了。这是因为,历史发展到周代,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一夫(一个整劳力)所能担负的耕种量不再是七十亩,而是一百亩了。这也就是为什么要在“启以商政”之后,紧接着强调要“疆以周索”的原因所在。

明乎此,则“启以夏政,疆以戎索”也就不难理解了。因为唐叔封在“夏虚”,与戎狄杂处。而“戎狄荐居,贵货易土”(《左传》襄公四年魏绛语)。即当时的戎狄尚处游牧时代,逐水草而居,其田间小径大路,自必与其游牧生活相适应,不可能按照周代的制度来区划土地,这就是为什么要“启以夏政,疆以戎索”的原因。也就是说,对于与戎狄杂处的晋国,其土地区划只能因地制宜,按照戎狄的习俗去办。这样以来,就难以划出固定的“公田”而借民力耕种,实行“助”法了。只能采用夏代的“贡”法。这就是“启以夏政”的真谛所在。

综上所述,今笔者把“启以商政”和“启以夏政”释作“启以商征”和“启以夏征”是可以说得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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