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国际化的若干问题新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刑法论文,若干问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刑法国际化之含义
要了解刑法国际化之含义,必先了解法的国际化之内涵。然而,法的国际化的内涵是 什么,学者们存在不同的认识。有学者从法的国际化的实现途径方面去认识法的国际化 ,也有学者从与法的本土化相对应的概念上去认识法的国际化,还有学者从法的发展趋 势上去认识法的国际化。(注: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版,第118页;何勤华:《法律文化史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页;公丕祥: 《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86页。)客观地说,这些 认识都从某些方面揭示了法的国际化的含义,或者说明了法的国际化的实现途径,或者 指出了法的国际化与法的本土化是一组相对应的概念,或者指出了法的国际化是法律发 展的一种趋势,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未能从整体上揭示出法的国际化的基本内容 。笔者认为,法的国际化可以从两个层次上进行理解:一是一般理论意义上法的国际化 。它着眼于世界范围内各国法律发展的共同趋势,是指世界各国法律在发展过程中,相 互吸收、彼此渗透、共同缔结国际条约、遵循国际惯例,从而使各国法律在人类法律文 明进步的大道上趋于接近、协调发展、共同前进的趋势。这个层次上法的国际化的主体 并不具体指某一国家,而是泛指世界各国。法理学界谈论的法的国际化多是在这个层面 上展开的。二是个案意义上一国法律的国际化。它着眼于某一具体国家法律的历史发展 趋势,是指某一国法律在发展过程中,通过输出本国法或输入他国法,或与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接轨,从而使本国法律朝着科学、民主、文明的方向不断前进的趋势。在这种 意义上谈论法的国际化,一般都是指某一国家法律的国际化,如中国法的国际化、日本 法的国际化等。
刑法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与私法相比,虽然更容易表现为一种“地方性知 识”,(注:吉尔兹认为,法律如同民族志,都是具有地方性意义的技艺,只有依靠地 方性知识,才能进行法律的运作。参见[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 法律的比较透视》,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73页。 )但也包含着体现人类法律文明共同属性的要素,因而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相互吸收先 进经验以及与国际接轨的国际化问题。并且,全球化背景下刑法这一互渗共进、协调发 展的国际化趋势将继续加强。笔者认为,刑法国际化作为法的国际化的下位概念,也可 以从两个层次上来理解:一是一般理论意义上的刑法国际化,二是个案意义上一国刑法 的国际化。
一般理论意义上的刑法国际化,是指世界各国刑法在发展过程中,相互吸收、彼此渗 透、共同缔结国际刑事公约、遵循国际惯例,从而使各国刑法在人类法律文明进步的大 道上趋于接近、协调发展的共同前进。一般理论意义上的刑法国际化,基本内容包括各 国刑法的相互影响、国际刑法的形成、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的相互渗透三个密切联系的 方面。
其一,各国刑法的相互影响。各国刑法的相互影响,是指各国刑法在发展过程中,相 互学习、借鉴、移植,彼此渗透,从而使各国刑法在某些方面趋同化,它是刑法国际化 的初级形式。在刑法发展过程中,各个国家刑法的特点和优势各有不同,每个国家都必 然或多或少地学习、借鉴、移植其他国家比本国更优秀的某些刑法规定,或者被其他国 家所学习、借鉴、移植。如在古代,有日本大化革新时期对中国唐朝封建刑律典的学习 等;在近代,有日本刑法对法国刑法、德国刑法的学习与移植以及中国清朝末年刑律改 制时对德、日刑法的学习与移植,等等。
其二,国际刑法的形成。国际刑法的形成与发展,是国际社会共同打击国际犯罪、保 护人类共同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刑法国际化的高级形式。国际刑法的最初实践表现在两 个方面:一是同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行为作斗争的实践;二是惩治战争犯罪的实践。20 世纪中期以来,国际社会在制裁种族隔离、海盗、劫持航空器、劫持人质、毒品犯罪等 国际犯罪方面通过国际公约的形式,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刑法规范,对相应国际犯罪 的构成以及各国在制裁这类犯罪的刑事合作中应当遵循的准则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国 际刑法规范,既不是一国刑法所包含的涉外因素,也不是一国刑法的涉外适用,而是国 际社会共同制定的刑事法规范,被世界上不同社会制度、不同经济状况、不同文化背景 的大多数国家和人民所普遍认同和遵守。(注:参见张智辉:《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刑法的形成与 发展,是刑法国际化的高级形式。
其三,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的相互渗透。国际刑法的适用模式有直接适用与间接适用 两种模式,其中间接适用是目前最主要、最基本的模式。国际刑法的间接适用模式,是 指通过各国国内刑法和国内刑事司法系统来适用国际刑法。间接适用作为国际刑法的基 本适用模式,必然导致国际刑法国内化:首先是通过国内刑法规定国际犯罪与承担刑事 责任的原则,其次是通过国内刑法规定刑事管辖权与刑事合作的原则。(注:参见甘雨 沛、高格:《国际刑法学新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3页。)例如,我国 自参加1988年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后,就对国内刑法中 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国际刑法向国内刑法渗透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 各国国内刑法日益同国际刑法接轨,从而使各国刑法在内容上更具有国际性与趋同性。 国内刑法向国际刑法渗透,主要表现在国际刑法的一些概念、术语、规范、制度来源于 国内刑法。例如,罪刑法定原则最初只是国内刑法的基本原则,被联合国《公民权利与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采用后,就成为国际刑法的原则。再如,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罪、伪 造货币罪、贩运淫秽出版物罪、非法医药试验罪等本是国内刑法上的犯罪,但由于这些 犯罪日益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被国际公约加以规定后,就成为国际刑法中的犯罪。国 内刑法向国际刑法渗透的后果,就是导致某一国内刑法上的制度、规范或罪名被国际上 广泛接受。
个案意义上一国刑法的国际化,是指某一国刑法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刑法的移出或移 入,或与国际刑事公约、国际惯例接轨,从而使本国刑法朝着科学、民主、文明的方向 不断前进。一国刑法国际化的方式主要有:(1)刑法的移植,包括移出和移入。(2)参加 国际刑事公约。(3)遵循国际惯例。值得注意的是,受法律发展水平、传统法律文化特 性与国家实力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的国家甚至是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刑法国 际化的方式各有侧重。例如,德国近现代刑法因其逻辑严谨、体系完善与理论发达,一 直是许多国家学习、模仿和移植的对象,德国刑法的国际化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律移 出来表现的。再如,我国刑法在清朝末年以前处于相对发达的水平,一直是日本、朝鲜 、越南等东亚国家移植的对象,其国际化主要表现为法律的输出,从而使中华法系具有 世界性意义;但自清朝末年刑法改制开始,移植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参加国际刑 事公约就一直是我国刑法国际化的主要方式。
刑法国际化虽然区分为一般理论意义上的刑法国际化和个案意义上的刑法国际化,但 这两个层次上的内涵并非各自孤立、毫无关联的;相反,二者彼此依存,相互影响。世 界范围内刑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是由一个个具体国家刑法的国际化趋势汇总而成的,离 开一国刑法的国际化去谈世界范围内刑法的国际化,如同空中楼阁;反过来,世界范围 内刑法的国际化趋势又影响一国刑法的国际化进程,离开世界范围内刑法发展的大背景 去谈一国刑法的国际化,好比缘木求鱼。
二、刑法国际化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一)刑法国际化与法律全球化之区别
20世纪下半叶特别是90年代以来,随着人类开始进入全球化运动的新阶段,法律全球 化的理论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对法律全球化这个概念,我国法学界褒贬不一。
否定论者根本否认法律全球化这种提法,其主要理由是:(1)法律全球化从根本上否认 了世界政治的多极化,企图建立清一色的一统天下;(2)法律全球化的提法模糊了法律 的概念;(3)法律全球化就是想有一个全球统一的法律,形成一种超国家的法律,因而 是不可能实现的口号。(注:参见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 01年版,第1-26页,第9页,第31-32页。)笔者认为,否定论者的观点值得商榷。经济 全球化时代背景下法律的全球化不仅是一种客观事实,而且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发 展趋势。事实上自15-16世纪以来,以经济全球化为先导的经济、生态、政治、文化的 全球性整合运动,在经济上,带来了资本、商品、劳动力、科技等经济要素的全球化流 转,使各国经济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相互合作;在生态上,使酸雨、全球变暖、物种 保护等许多生态环境问题超越国界成为全球性的问题,任何国家与个人都对生态环境享 有权利并负有责任;在政治上,使维持全球和平、可持续发展、跨国犯罪控制等诸多政 治问题全球化,并使这些政治问题的解决途径全球化;在文化上,使不同文化背景的人 员在世界各地穿梭往来,全球文化相互影响、竞争、冲突。伴随着经济、生态、政治、 文化的全球化,作为各种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法律也必然日益超越民族国家地域版图的界 限,在世界范围内展示出全方位的沟通、交流、借鉴、互动乃至在一定范围内的整合从 而形成共同的基本价值与准则,这就是法律的全球化。可以说,“法律全球化不但是经 济、生态、政治、文化全球化的产物,也是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本身又推进全球 化向深度和广度发展”。(注:参见周永坤:《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法 学》1999年第11期。)实际上,对于全球化运动对法律的影响,法律全球化否定论者也 无法否认,(注:参见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 1-26页,第9页,第31-32页。)他们批评的是“法律全球化”这个概念或这种提法。
从肯定论来看,学者们对法律全球化的提法也存在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认为,法律全 球化既是国内层面的各国国内法的互相协调、互相融合、逐步趋同,又是国际层面统一 立法所涉及领域的不断增多、深度不断加强、影响面不断扩大的演进过程或发展趋势。 (注:参见刘志云:《法律全球化,呓语乎》,《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 第3期。)有学者认为,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分散的法律体系向全球法律一体化的运动或全 球范围内的法律整合为一个法律体系的过程,这个统一法律体系并不意味着全球适用完 全同一的法律。(注:参见周永坤:《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法学》1999 年第11期。)还有学者认为,法律全球化包括国际法的国内化和国内法的国际化两个方 面:前者指国际组织的条约、规章为内国所接受,转变为对内国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 ;后者指一国或一个地区范围内通行的法律制度由于某种原因而在更广泛的领域、在全 球流行。(注:参见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 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67-568页。)更有学者认为,法律全球化至少 包括全球范围内法律规范的趋同化和一体化:前者指调整相同类型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和法律规范趋向一致;既包括不同国家的国内法的趋向一致,也包括国内法与国际法的 趋向一致,后者指全球范围内法律规范的相互联结。(注:参见陈安主编:《国际经济 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6页,第9页,第31-32页。)尽管上述肯定 论者对法律全球化的认识有所不同,但在笔者看来,法律全球化的肯定论者至少可以在 以下几个方面达成共识:(1)法律全球化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其产生是以15-16世纪之后 经济全球化运动的出现和发展为特定历史背景的;(2)法律全球化既是一种客观历史事 实,又是法的发展趋势;(3)法律全球化既包括各国国内法相互交流、融合、趋同的趋 势,也包括某些领域里的国际统一立法运动;(4)法律全球化在私法和公法领域都有体 现,但私法的全球化程度高于公法;(5)法律全球化并不意味着全球法律的统一,但也 不排除在某些领域可能出现统一的法律,法律全球化与政治多极化和文化多元化并不必 然矛盾。
在上述共识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刑法国际化和法律全球化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的概念。其联系在于:二者都用来表明人类法律发展进程中各国法律相互交流、相互融 合、彼此渗透、共同缔结国际公约、遵循国际惯例,从而表现出彼此接近、共同前进的 趋势。同时,刑法国际化与法律全球化又有所区别:(1)在时间上,刑法国际化现象的 产生远远早于法律全球化现象。刑法国际化现象古已有之。从埃什南法令、汉谟拉比法 典以及“出埃及记”这些古老的法律典籍关于处罚窃盗、抢夺的记录中,人们可以发现 作为刑法国际化途径之一的刑法移植早在公元前17世纪前后的一些古老的法典中就似乎 存在了。(注:参见[英]阿兰·沃森:《法律移植论》,贺卫方译,《比较法研究》198 9年第1期。)而法律全球化则是在15世纪欧洲工业资本开始向全球扩张后出现的,法律 全球化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出现的现象。(2)在概念的外延上,刑法国际化的外延与 法律全球化的外延互有宽窄。刑法国际化只着眼于作为部门法之一的刑法的发展趋势, 而法律全球化关注的是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发展趋势,从这个角度看,法律全球化的外延 大于刑法国际化。而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刑法国际化的外延又大于法律全球化。刑法国 际化包括一般理论意义上的与个案意义上的刑法国际化,前者着眼于世界范围内刑法的 发展趋势,后者则关注某一具体国家刑法的发展趋势。而从上述法律全球化肯定论者对 法律全球化的种种理解看,法律全球化只是关注世界范围内法律的接近、协调、融合甚 至部分一体或统一的趋势,并不具体关注某一国法律。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刑法国际 化的外延又大于法律全球化。
(二)刑法国际化与法的外国化、法的霸权化、法的统一化之区别
在理解刑法国际化时,还有三个概念常被人有意或无意地与刑法国际化的概念相混淆 :第一,法的外国化。有人一看到“国际”就认为指外国,听到“国际化”就会把它等 同于“西方化”。实际上,“‘外国’只表示地域,而‘国际’则是表示关系的概念, 二者的区别是不言而喻的。”(注:孙笑侠:《论市场经济社会法的民族化与国际化》 ,《浙江大学学报(哲社版)》1993年第4期。)一国法律的国际化固然包含了吸收外国法 或西方法的意思,但不等于摒弃自己的民族特色,而是在保持自己的民族特色的基础上 融合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与国际通行做法。所以说,刑法国际化不等于刑法外国化 或西方化。第二,法的霸权化。在理解刑法国际化的内涵时,有一种否定的论调值得注 意。否定论者首先认为,法的国际化就是强调把一国法律直接变成国际的法律或者说使 一国法律处于控制和约束其他国家的状态,进而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理论、国家 主权原则来论证法不可能国际化。(注:参见姜世波、马昕:《法的“国际化”论评析 》,《法学》1997年第2期。)笔者认为,论者实际上是把法的国际化混同于法的霸权化 ,其批评实属无的放矢。刑法国际化并不是要使一国刑法成为国际法。把一国法律变成 控制和约束其他国家法律的状态,这当然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理论与国家主 权原则的,但这并非刑法的国际化,而是法的霸权化。法的国际化论者虽然对法的国际 化的具体内涵的认识有所差异,但从不认为一国法律的国际化就是使本国法处于支配其 他国家法律的状态,而是指一国通过法律的输出或输入,或者与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的 接轨,从而使本国法在内容上更具开放性、国际性。第三,法的统一化。19世纪末20世 纪初西方比较法学家曾有过建立“世界法”或“共同法”的幻想,事实上法律在全球的 统一是不可能的。刑法的国际化不等于刑法的统一化。刑法国际化固然也表现为各国刑 法在某些内容上趋于接近甚至在某些方面呈现大致相同的趋势,但这种趋同是建立在各 国国内刑法差异性并存的基础之上的,它并不是指全球刑法的世界大同。
三、刑法国际化之特征
(一)已然客观事实与未然发展趋势的统一
刑法国际化是已然存在的客观现象。在人类刑法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刑法国际化的形 式、程度、广度或有不同,但刑法国际化作为一种现象却是客观存在的。且不说人们可 以从埃什南法令、汉谟拉比法典以及“出埃及记”这些古老的法律典籍关于处罚窃盗、 抢夺等记录中,发现在遥远的公元前17世纪就存在着法律移植的痕迹;(注:参见[英] 阿兰·沃森:《法律移植论》,贺卫方译,《比较法研究》1989年第1期。)也不论封建 社会时期中国的唐律作为一部以刑为主的比较完备的律典,一度成为日本、朝鲜、越南 等亚洲诸多国家法律移植的对象,使古中华法系走出了中国的版图而具有世界的意义; 更勿论日本的明治维新、中国清朝末年的刑法改制,引入了近代资产阶级先进的刑法理 念、刑法体例、刑法制度与刑法术语;单说20世纪以来惩治侵略罪、战争罪、非法使用 禁用武器罪、反人道罪等国际犯罪的一系列国际刑事公约的制定以及这些国际刑事公约 内容在各国刑法中的内国化,就足以说明:刑法国际化不是一个凭空产生的概念,而是 对人类刑法发展史上刑法移植、渗透、趋同等各种现象进行的理论概括。
刑法国际化不仅是已经存在的客观事实,而且在21世纪的国际社会中这一客观事实还 将继续存在并不断增多。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确立, 以经济全球化为先导的包括经济、生态、政治、文化的全球化运动使人类社会比以往任 何时候更加紧密地相互依存、彼此交流。在这种情势强有力的推动下,法律发展跨越了 主权国家的疆域而愈益显现出国际化的强劲势头。(注:参见公丕祥:《国际化与本土 化:法制现代化的时代挑战》,《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这股法的国际化的强劲势 头在刑法领域将继续表现为:(1)在各国进行国内刑事立法时,更加注意借鉴、吸收、 移植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使本国刑事立法能够反映出人类社会先进的刑法文明成果。 如1994年的《法国刑法典》、1996年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1996年的《瑞士联邦刑 法典》、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8年的《德国刑法典》。这些刑法典在 制定、修改时无不参考了别国先进的立法经验与国际通行做法。(2)针对犯罪日益国际 化的特点,国际社会将进一步加强刑事实体领域与刑事程序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20 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与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联合国大会 的分别通过,就是21世纪刑法国际化趋势方兴未艾的最好说明。
(二)差异性与趋同性并存
刑法国际化是以承认各国刑法的差异性或多样性为前提、以内容上一定程度的趋同为 时代走向的。
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离不开特定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传统。不同的国 家,其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发展轨迹各不相同,因而各国法律制度必然呈现出千姿 百态、异彩纷呈的局面。关于法律的这一差异性或多样性,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孟德 斯鸠曾指出:“法律应该同已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 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 、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 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与法律之间也 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 序也有关系。”(注:[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 1年版,第6-7页。)法律既然与国家的政体、自然状态、风俗习惯有关系,而各国的政 体、自然状态、人口、风俗习惯互不相同,因此法律也就千差万别。孟氏据此主张法律 不可移植的观点虽不可取,但其关于法律差异性或多样性的论述却颇有道理。历史法学 派特别强调法的民族性,其代表人物萨维尼指出:“在历史的早期阶段,法律已经有了 该民族独存的固有的特征,就如同他们的语言、风俗和建筑有自己的特征一样。不仅如 此,而且这些现象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不过是自然地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具 有个性的个别民族的独特的才能和意向。”(注:转引自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 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71页。)萨维尼认为,法是一个民族精神的体现, 其依赖于民族精神而存在,不同民族的精神不同,因而不同民族的法也就不可能相互吸 收、彼此渗透。
孟德斯鸠与萨维尼虽然认识到法的多样性、民族性,但其因此而否认法的共同性、可 移植性的观点却不免一叶障目。事实上,“法律向我们展示了许多悖论。其中最不可思 议的一个或许是,一方面一个民族的法律可以被看作专属于它自己的,是该民族认同的 一种符号,而且在事实上,即使是两个往来密切的国家在其法律的重要细节上,差别也 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在另一方面,从最早的有记录的历史时期起,法律移植——即一条 法规,或者一种法律制度自一国向另一国,或自一族向另一族的迁移——却一直是屡见 不鲜的。”(注:参见[英]阿兰·沃森:《法律移植论》,贺卫方译,《比较法研究》1 989年第1期。)作为人类文明的法律制度虽然存在多样性、民族性,但“毕竟都是人类 社会的法律,必然有其共同的人性内涵”。(注:[德]阿图尔·考夫曼:《后现代法哲 学——告别演讲》,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这种共同的人性内涵,正 是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互渗共进、协调发展的内在因素。因而,“法律制度从一种文化向 另一种文化的迁移是经常的”。(注:[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 钧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13页。)
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组成部分的刑法,是保证其他法律实施的最后“保障法”,因而也 是最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与其他法律相比,刑法更容易受民族国家的政治传统、意识形 态、道德风俗、历史文化的影响,其主权性、历史性、民族性表现得更加明显。从这个 意义上讲,刑法更表现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尽管如此,刑法作为人类智慧的产物, 还是具有共同性的。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玮直指出:“人类之良知虽因所处社会之地 理环境、宗教信仰及生活习惯之不同而有小异,但在基本上则属相同,如无故杀人,人 人知其不可;非分取财,各国皆有禁律。”(注:转引自蔡道通:《后现代思潮与中国 的刑事法治建设》,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103页。)这种共同性的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文化的传播而逐渐表现为彼此吸 收、协调发展的态势。并且,“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交往的日益频繁,历史上存 在的国家、民族以及地域间的堡垒,会越来越打开,从而法律文明的历史个性逐渐减弱 。在法律文明的交流与传播过程中,各个民族或民族国家的法律制度之间相互沟通,相 互渗透,相互吸收,从而逐渐成为一个协调发展、趋于接近的法律格局”。(注:参见 公丕祥:《国际化与本土化:法制现代化的时代挑战》,《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这是当代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客观趋势,也是当代刑法现代化进程的客观趋势。刑法 国际化的态势有:刑法价值追求的相似性,如对刑事立法正义和刑事司法正义的追求、 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等;打击国际犯罪要求的共同性,如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性、针对 国际犯罪的法律反应机制的和谐性和国际性,等等。
强调刑法的差异性、否认刑法的共同性、否认刑法国际化趋势的观点固然错误,而否 认刑法的差异性、认为刑法的国际化就是刑法大同的观点同样不可取。刑法发展的国际 化并不是要否认各国刑法的差异性或民族性;相反,刑法发展国际化趋势的逻辑前提就 是承认各国刑法的差异性或多样性,是在存异基础上的“求同”。任何否认法的民族性 、差异性的观点都是错误的,其结果不是刑法的国际化,而是刑法的外国化。
刑法国际化是一个未然的发展趋势,但并不必然得出刑法国际化的最终结果就是世界 刑法大同的结论。“地球上全体人民意志的完全统一是不可设想,甚至是不受欢迎的” ,(注:[法]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许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 版,第129页。)“必须记住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和一般意识与观 念的集中表现,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完全一样”。(注:[美]M·A·Glendon:
Comparative Legal Traditions,West Publishing Co.1982,p.10.)刑法的国际化,不 是指全球所有国家的刑法统一,更不是指产生一部所谓的“刑法共同法”。任何关于刑 法世界大同的想法都是“乌托邦”,刑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并不能淹没主权国家的自主 独立性。因此,无论是马里旦的“世界政府论”,还是凯尔逊的“国际法律共同体”观 念,抑或是罗迪埃的“世界法律统一主义”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注:参见公丕祥: 《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90页。)
(三)静态目标模式与动态历史进程的统一
20世纪以来,法制现代化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发展中国家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对于这 些法制现代化的晚发型国家(注:以法制现代化起步的时间为标准,世界各国可分为早 发型和晚发型国家。英、美、德、法等发达国家都属于早发型国家,而发展中国家一般 属于晚发型国家。参见夏锦文:《社会变迁与法律发展》,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 版,第154页。)而言,刑法国际化既是实现刑法现代化的途径之一,又是其刑法现代化 的表征之一。如何充分利用早发型法制现代化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与国际标准接轨, 使本国刑法符合甚至代表科学、文明、人道的世界刑法发展潮流,既是晚发型国家为之 奋斗的目标,又是它们所面临的时代挑战。刑法国际化作为静态的目标模式,其组成应 包括刑法理念的国际化、刑事立法的国际化与刑事司法的国际化。
正如现代化“是一个动态性的概念……是一个过程,是一种连续,是当代世界正在持 续着的一种变化”(注:钱乘旦、陈意新:《走向现代化国家之路》,四川人民出版社1 987年版,第23页。)一样,刑法国际化不仅是静态的目标模式,而且是一个历史的、动 态的、漫长的过程。“法律发展的国际化走向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长期演进的历 史产物。它经历了一个从地区范围内的法律共同性到跨地区的法律协调发展再到法律国 际化的发展阶段。”(注:参见公丕祥:《国际化与本土化:法制现代化的时代挑战》 ,《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中国刑法自汉唐至清末再至目前仍方兴未艾的国际化进 程就是这一漫长过程的最好说明。刑法的国际化还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揭示的是刑法发 展过程中各国刑法制度相互吸收、力图与国际接轨,从而共同性内容不断增多的规律性 。“我们断言当今国际社会的法律发展已呈现强劲的趋同化走势,并不意味着当今世界 各国的法律制度中共同性内容已多于差异性内容,只是说各国法律制度中共同性正在不 断增加并形成一种趋势。”(注:李双元:《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 趋同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25页。)如前所述,刑法与其他法律相比,更易表 现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其国际化进程中有着更多的障碍,这就决定了刑法国际化的 道路曲折而漫长。
(四)形式上的国内法性与内容上的国际性的统一
形式上的国内法性,是指刑法属国内法,是由本国立法机关制定的只在本国的主权范 围内适用的法律规范。内容上的国际性,是指一国刑法充分吸收、借鉴、移植其他国家 的先进立法经验,实现与国际通行标准的接轨,从而在内容上符合甚至代表科学、文明 、人道的世界刑法发展潮流。实现了国际化的一国刑法,一方面在内容上符合甚至代表 世界刑法的发展潮流,具有开放性和国际性;另一方面,在形式上仍属于国内法,只能 在本国主权范围内适用,二者是并行不悖的。那种认为法的国际化就是使本国刑法成为 国际法,或者处于控制和支配其他国家法律状态的观点,不是刑法的国际化,而是刑法 的霸权化;而那种在内容上完全封闭自守,与国际刑事标准相去甚远,不合甚至背离当 今世界刑法发展潮流的刑法,也不可能是实现了国际化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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