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北宋蔡静的经济改革_蔡京论文

论北宋蔡静的经济改革_蔡京论文

论北宋蔡京经济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北宋论文,蔡京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蔡京经济改革是北宋仅次于王安石变法的大规模改革。从某些方面来说,其影响也不稍逊于王安石变法。现有研究北宋茶、盐、钱法和田制等问题的论著都必然地论及了蔡京改革。但迄今未见综合论述蔡京经济改革的成果。而且蔡京名列《奸臣传》,研究者历来都强调其改革的苛严特点。蔡京改革聚敛之甚无疑堪称苛政。但是蔡京不倒翁似的政治生命,以及他所创制的若干制度在南宋以至元、明的继续沿袭和发展,显然不是“苛政”二字界定得了的。因而蔡京经济改革仍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宋徽宗即位之初的思想变动与蔡京复出

自王安石变法始,宋朝进入了政治起伏动荡、制度频繁变动的时期。如吕中和陈瓘所说:“我朝之法自建隆至治平,其间虽有损益,而其大意皆本艺祖之公法,变于熙宁而极于今日”、“自熙宁以来至今三十余年,天下之事已经四次更改,熙宁改治平,元丰改熙宁,元祐改神宗,绍圣改宣仁。”(注:宋·吕中:《宋大事记讲义》卷1《制度论》、宋·赵汝愚《宋名臣奏议》卷119陈惇《上徽宗乞以四次改更前事为鉴》。)与变法相伴随的就是激烈的朋党之争。徽宗即位后也困惑于取舍之间,总体而言,徽宗的思想经历了一个由持平用中向绍述熙丰的转变。

吕中说:“元符三年蔡京言绍述制,上摇手示京曰:‘朕尽解此,独母后之意未听,姑待言。’”(注:宋·吕中:《宋大事记讲义》卷21《徽宗皇帝·小人变法》。)这似乎并不符合事实。元符三年向太后垂帘听政,废绍圣绍述之政,“元祐大臣乘间用事”。(注:《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以下简称《长编拾补》)卷19崇宁元年五月庚午。)章惇、蔡卞,以及被指为惇、卞之党的路昌衡、吕嘉问、张商英、范镗等都被清洗出京。篰(注:《长编拾补》卷16元符三年八月至十二月记事。)蔡京虽然受到太后的庇护,但作为绍圣绍述的三首领之一最后还是被挤出京城,离开了权力中枢。徽宗持政虽与太后不同,但并没有绍述之心,而是希望“持平用中,破党人之论,以调一天下”,相信“元祐、绍圣两党皆不可偏用”,“左不可用轼、辙,右不可用京、卞”,“本中和而立政”。(注:《长编拾补》卷17建中靖国元年七月壬戌。)事实上,经过三十年党争的淘洗,朝中大臣几乎无不打上了党派的烙印,即使号称中立的曾布也不过朝秦暮楚而已。舍两派人士恐无人可用。而且元符末经向太后净化以后,朝中留下的几乎是清一色元祐人士。徽宗只能希望这些元祐大臣能帮助自己开持平用中的新风气。但是元符末当政的“元祐之人持偏如故。凡论议于上前,无非誉元祐而非熙宁元丰。欲一切为元祐之政,不顾先朝之逆顺,不恤人主之从违。必欲回夺上意,使舍熙丰而从元祐,以遂其私志。致上意愤郁,日厌元祐之党”。(注:《长编拾补》卷17建中靖国元年七月壬戌。)元祐人士让徽宗非常失望,以致于感叹:“元祐小人不可不逐。”(注:《长编拾补》卷18建中靖国元年九月已未。)

徽宗亲政以后,更坚定了持平用中的方针,改年号为“建中靖国”,用在历次“风波之中,毅然中立”、“议论平允”的曾布及虽属元祐派而中和懦弱的韩忠彦为相。但实际上还是元祐人士当朝。所以有人说:“韩忠彦建中靖国初为相,贤誉翕然,时号‘小元祐’。”(注:《宋史》卷378《胡交修传》。)持平用中可谓“最不用力”,“和平安静,日以无事”的办法,(注:《长编拾补》卷17建中靖国元年七月癸未。)但却并非解救时弊的良策。陈瓘指出:“今日之计正以乏财为患。西边虽已罢兵,费用不可卒补……天下三十年蓄藏之物皆已运之西边。”“无涓涓之助,何以补汤汤之流。”他还指出:神宗“政事立而财用足,财用足而根本固。此国家万世之利,而今日所当继述者也”。(注:《长编拾补》卷18建中靖国元年八月壬子。)曾布也说:“神宗理财虽累岁用兵而所至府库充积。元祐非理耗散,又有出无入,故仓库为之一空。”(注:《长编拾补》卷18建中靖国元年八月甲寅。)要“财用足而根本固”,持平用中与元祐之政都无法实现。加之对元祐人士的失望,徽宗的思想开始改变。外在的因素也不断地催化着这一改变。一方面是徽宗倚重的曾布在执行圣意时也有出于私利而“未奉诏”的情况。曾布与其弟曾肇所思虑的都是保家的计谋,而非兴国的策略。曾布任人惟亲的事也屡屡受到弹劾。(注:《长编拾补》卷17建中靖国元年七月壬戌、卷18建中靖国元年十月癸未。)另一方面,蔡京编织的关系网不断吹风进言。“京之为人狡佞无耻,善结近习。故童贯荐之,徐知常荐之,范致虚又荐之。”(注:《椒邱文集》卷6《布谋引京自助故有是命》。)宫内有蔡京在杭州“与游,不舍昼夜”而结交的大宦官童贯“附语言论奏”,还有蔡的福建同乡道士徐知常在宫中的鼓吹。以致“宫妾、宦官合为一词誉京”。(注:《宋史》卷472《蔡京传》。)徐知常又把宫中动向告知同县范致虚。范致虚及时上奏:“陛下若欲绍述熙丰之政,非用蔡京为政不可。”(注:《朱子语类》卷第130《本朝四》。)

在这些基础上,邓洵武那张声名仅次于《元祐党人碑》的著名的《爱莫助之图》最终把徽宗引上了绍述之路。岳珂说:“卒之成蔡氏二十年擅国之祸,胎靖康裔夷之酷者,此图也。”岳珂对此事来龙去脉叙述最详:“(建中靖国初)邓洵武为起居郎,乘间以绍述熙丰政事为言,上意虽不能无动,而未始坚决也……有馆客者闻之,献计曰:‘新法者,神考所行之法也,韩琦实沮之……今忠彦得政而废新法,是忠彦能绍述琦之志也,忠彦为人臣,尚不忘其父,上为天子,乃忘其父兄耶!诚能以此为上别白,上必感动。’洵武喜谢不及,造膝,如其言,玉色愀然……洵武复进一图,曰‘爱莫助之图’,以丰祐人才分而为二,能绍述者居左,惟温益而下一二人,而列于右者,皆指为害政,盖举朝无遗焉。于左列之上,密覆一名曰蔡京,谓非相京不可,上览而是之。”(注:宋·岳珂:《桯史》卷15《爱莫助之图》。)《东都事略》、《宋史》等都说徽宗看了此图“遂决意用京”。(注:《东都事略·蔡京传》、《宋史·蔡京传》、《宋史·邓洵武传》、《长编拾补》卷十八等。)还有一个因素就是在曾布与韩忠彦的鹬蚌相争中蔡京成为了得利的渔翁。“韩忠彦欲挤子宜(即曾布),遂引蔡京入来。子宜知之,反欲通殷勤於京。忠彦方遣其子迓京,则子宜之子已将父命迎之於二十里外矣”。局势至此,如朱熹所说:“京一到,这许多事一变,更遏捺不下。虽为曾子宜论列一番,然如何遏得蔡京之势!”(注:《宋史》卷472《蔡京传》。)绍述改革和蔡京复出皆成必然。

徽宗召见了蔡京,当头就说:“神宗创法立制,先帝继之,两遭变更,国是未定。朕欲上述父兄之志,卿何以教之?”绍述的方针既定,乃改元崇宁。对此,《独醒杂志》卷三解释道:“徽宗初改元曰建中靖国,本谓建大中之道,无熙宁元祐之分也……改元曰崇宁,崇宁者,谓崇熙宁也。”崇宁元年七月徽宗下改制诏,称“治天下者以立政训迪为先,笃孝思者以继志述事为急”,“法难一定,事贵变通”,并指出了“盐泽未复,赋调未平,浮费犹多”的现状。(注:《长编拾补》卷20崇宁元年七月甲午。)这个改制诏书实质包含了三字:一是“孝”,绍述的实质就是“国家一继一述皆本于孝”。(注:宋·赵汝愚L《宋名臣奏议》卷119陈瓘《上徽宗论绍述》。)邓洵武就是用“孝”打动徽宗的,徽宗本人也说:“元祐之人诉誉先朝义不可容,今闾巷之人尚知父子之义”(注:《长编拾补》卷19崇宁元年正月癸未。);二是“改”,虽言绍述,但“事贵变通”,允许改创;三是“利”,或如陈瓘说的足财固本。蔡京在绍述和兴利大方向下主持改革,其中经济改革自然成为改革活动的核心。

二、蔡京经济改革的内容及特点

蔡京改革的内容包括官制、学校、科举、礼法、地方制度等等。其经济改革也难以尽举,能反映其改革特点的主要措施有茶法、盐法、钱法、漕运、方田等。

(一)、蔡京改革的内容

1.蔡京茶法改革

蔡京主政时四川茶已经实行了禁榷,而且与西北博马紧密联系在一起,不容更改。所以蔡京茶法改革仅针对东南茶。蔡京对东南茶法作了三次变革。

北宋前期东南茶主要实行官购商销的交引法,嘉祐四年后,实行了四十余年的通商法。崇宁元年,蔡京废除通商法,恢复了宫购商销的禁榷制。崇宁四年再次改创,允许商人与园户直接交易,商人贩茶必须向官府购买茶引和官造的盛茶笼篰,官府通过垄断茶引印卖权达到专卖目的。崇宁四年茶法已经具备了以引榷茶的模式,但尚不严密。政和二年蔡京对茶法进一步改革,创立了系统严密的合同场法,茶引的印造和发卖权统归中央,由太府寺印造,都茶务发卖。商人贩茶时盛茶的笼篰也仍由官府制造。商人贩茶先向官府买引,再向园户买茶,用官造笼篰盛装,由官府合同场秤量、点检、封记,在茶引和笼篰靥面盖底用纸题写合同场年月日,商人姓名、茶叶指定贩卖去处、茶色、斤重、字号、料数等。商人到了指定的贩茶地,当地官员再次验证数量、等第等,然后启封贩卖,贩卖还要请卖茶人在茶引上批写所买数量。商人卖茶还有时限,商人限期售罄茶货,缴回茶引、笼篰。(注:蔡京茶法的内容可参拙著《宋代茶法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版)“蔡京茶法”,此仅述其要。)

2.蔡京盐法改革

解盐已在庆历八年行钞引制,且蔡京当政时,解池被水冲决,所以蔡京的盐法改革主要是针对海盐。概括而言,蔡京变法以前,海盐政策多次变动,但总的来说以官搬官卖的直接专卖制为主。

崇宁元年蔡京改行钞盐法,即《文献通考·征榷三》所说:“崇宁间,蔡京始变盐法,俾商人先输钱请钞,赴产盐郡授盐。”改变了官搬官卖制以及官府直接运盐到各州军卖发的做法,而由商人赴产盐处请买贩运。政和二年蔡京再次“大变盐法”,“罢官般卖,令商旅赴场请贩”。完全废除官搬官卖制。政和三年又“措置十六条,裁定买官盐价,囊以三百斤,价以十千……(盐囊)官制鬻之,书印及私造贴补,并如茶笼篰法”,“受盐、支盐官司,析而二之,受于场者管秤盘囊封,纳于仓者管察视引据、合同号簿”。商人贩盐也指定了买盐和住卖地,“东南末盐诸场仍给钞引号簿”,并将“合同递牒报所指处随盐引既已支盐,关所指处籍记”。盐售完后盐引也回官销落,“大抵皆视茶法而多为节目。”(注:《宋史》卷182《食货下四》。)对商人的管理基本上与茶法相同,所不同的就是食盐的收购环节仍由官府垄断。

解盐在庆历八年已由范祥改行了钞法,此后解盐基本遵行钞盐法。为弥补解池被淡水冲决后解盐销区食盐的短缺,蔡京允许海盐西销。解池修复后,解盐仍行钞法,只是“令解盐新钞止行陕西”,海盐西销不变。(注:《宋史》卷181《食货下三》。)

3.蔡京钱法改革

蔡京的钱法改革包括发行当十钱、夹锡钱和钱引。当十钱和夹锡钱都始于崇宁二年:“崇宁二年二月庚午初令陕西铸折十铜钱并夹锡钱。”(注:《文献通考》卷9《钱币二》。)十一月又令“江、池、饶、建州、舒、睦、衡、鄂州八钱监依陕西样铸当十钱”,并令将熙宁以来的当二钱改铸为当十钱。(注:《长编拾补》卷22崇宁二年十一月癸卯。)《宋史·食货下二》载:“凡铸(小平)钱用铜三斤十两,铅一斤八两,锡八两,得钱千,重五斤”。而“当十钱每贯重一十四斤七两,用铜九斤七两二钱,铅四斤一十二两六钱,锡一斤九两二钱。”(注:《文献通考》卷9《钱币二》。)所以铸一小钱,物料火工加上赡官吏、运铜铁之费,“费一钱之用始能成一钱”,而铸当十钱可以“十得息四”。一枚当十钱法定价值等于十文小平钱,而用料不到小平钱的三倍,铸造又可取利四分。发行当十钱本身就可给政府带来可观利益,但同时也给私铸者带来了巨大的利润。沈畸说:“游手之民一朝鼓铸,无故有数倍之息,何惮而不为,虽日斩之,其势不可遏也”,由于劣币排斥良币,还导致了“未期岁而东南之小钱尽矣,钱轻而物重”的情况。(注:《长编拾补》卷25崇宁五年二月丙子。)徽宗也知道其弊端:“京之初为折十钱,人不以为便,帝亦知之。故崇宁四年以后,稍更其法”,但大观元年“京再得政复行之。”(注:《宋史》卷180《食货下二》。)大观三年蔡京再罢政,当十钱在河北沿边和京东沿海地区被禁止。政和元年又正式下诏废当十钱,此后当十钱逐步完全罢行,而仍如改法前以小平钱与当二钱并行。臣僚称此举使“十年之害一举而革”。(注:《长编拾补》卷29政和元年六月乙未。)

铸造夹锡钱的目的据称是“二虏以中国钱铁为兵器,过杂以铅锡则脆不可用”,但实行的结果却是“物价日增,患甚于当十”。(注:《文献通考》卷9《钱币二》、《宋史》卷180《食货下二》。)所以其命运也与当十钱相同。《宋史·食货下二》载夹锡钱始末道:“其法以夹锡钱一折铜钱二,每缗用铜八斤,黑锡半之,白锡又半之”,初行于陕西。大观元年,京复相后令“衡州熙宁、鄂州宝泉、舒州同安监暨广南皆铸焉”,大观三年“京复罢政,诏以两浙铸夹锡钱扰民,凡东南所铸皆罢。明年,并河北、河东、京东等路罢之,所在监、院皆废。”政和元年最终“罢行夹锡钱”。蔡京还曾改交子为钱引,并“不蓄本钱而增造(钱引)无艺,至引一缗当钱十数”,(注:《文献通考》卷9《钱币二》。)当然也不能持久。

4.蔡京的漕运改革与方田法。

蔡京的漕运改革主要是改变东南物质输往京师的方式。改法以前,漕运主要采用转般法,即“东南六路斛斗自江浙起纲至于淮甸,以及真、扬、楚、泗为仓七,以聚蓄军储。复自楚、泗置汴纲般运上京”,(注:《文献通考》卷25《国用考三》。)转般仓多用盐支付诸州漕粮,“诸州回船却是真州请盐,散于诸州”。(注:《历代制度详说》卷4《漕运》。)蔡京废转般法,行直达法。但是直达法并非经久之法,一是“经涉岁月长远,故得为奸,所费甚多,东南入京之粟故少”;(注:《历代制度详说》卷4《漕运》。)二是“虽湖南、北至远处,亦直抵京师”,“沿流乡保悉致骚扰,公私横费百出”;三是“盐法已坏,回舟无所得,舟人逃散,船亦随坏”。(注:《宋史》卷175《食货上三》。)所以如《文献通考·国用三》所说:“大观以后或行转般,或行直达,诏令不一。”大观三年蔡京罢相时直达法也随之罢除。政和二年,蔡京复出,又复行直达法。宣和五、六年,用度牒及香、盐钞为本又复行转般法,“所有直达,候转般斛斗有次第日罢之”。靖康元年,又“令东南六路上供额斛,除淮南、两浙依旧直达外,江、湖四路并置转般”。(注:《宋史》卷175《食货上三》。)江、湖四路是漕粮的主要供给地区。(注:《文献通考·国用考》称:“东南所漕米六百万石而江西居三分之一……东南之米多取于江西”。)实际上,直达法到宣和后期已经被否定了。

蔡京方田法始行于崇宁三年。与王安石旧制一样,蔡京方田法也是为了均税,按土地成色,“均税不过十等”,方田法的“推行自京西、北两路始”。宣和元年,臣僚说:“十年告成者六路。可谓缓而不迫矣。”(注:《文献通考》卷5《田赋考·历代田赋之制》。)但在实行过程中,弊端迭出。或方量不均,或均税不等,或官吏乱法。土地“第一等虽出十分之税,地土肥沃,尚以为轻;第十等只均一分,多是瘠卤,出税虽少,犹以为重”。方量时“有二百余亩方为二十亩者,有二顷九十六亩方为一十七亩者”,“有租税十有三钱而增至二贯二百者,有租税二十七钱则增至一贯四百五十者”。(注:《宋史》卷174《食货上二》。)而且“有司奉行违戾,货赂公行”,“高下失当,肥瘠不均”。(注:《长编拾补》卷31政和二年十一月丁丑、《长编拾补》卷29大观四年七月辛丑。)方田法因而也几起几伏,祟宁五年罢,大观二年复,大观四年罢,不久又复,宣和二年最终废罢。(注:《宋史》卷174《食货上二》。)

(二)蔡京改革的特点

1.加强征敛

蔡京经济改革的措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加强征敛。蔡京茶盐法监查之严可谓滴水不漏。其茶法不仅攫取高额引息,还令商人重复买引,如商人在陕西贩茶除京师买引外贩茶又买引,“是一件茶得两重卖引钱”,而且“余路依此”。(注:《宋会要》食货32之3。)引息茶税外,“茶租输之如故,而榷法愈密,是榷之又榷也”。官吏以“配买引数多为功,苟冒恩赏”,“计口授之,以充岁额”,“上户有敷及十数引者。一引赔费无虑十数千。”以至时人“目茶笼为茶大虫,言其伤人如虎也。”(注:宋·杨时:《龟山集》卷3《论时事·茶法》。)蔡京盐法取利又甚于茶法。蔡京不断更换盐钞以收取贴纳钱,常常“已积钞未授盐,复更钞。盐未给,复贴输钱。凡三输始获一直之货”,以致使人“朝为豪商,夕侪流丐。有赴水投缳而死者”,而且“重抑配者众,计口敷及婴孩”。(注:《文献通考》卷16《征榷考三》。)

方田法实行的目的也如臣僚所说:“非特方田以增税赋,又且兼不食之山而方之,俾出刍草之直,上户或增数百缗,下户亦不下数十缗。”(注:《长编拾补》卷29大观四年十一月丁卯。)而当十钱和夹锡钱,以及发行不备本金的钱引更是以虚钱赚实利的敛财手段。蔡京在这些主要的改革措施以外,还广开取利途径。“徽宗自崇宁来言利之言殆析秋毫,其最甚过沿汴州县创增锁栅以牟税利。官卖石炭增卖二十余场,而天下市易务炭皆官自卖。名品琐碎则有四脚铺床、榨磨等钱、水磨钱、侵街房廊钱、庙图钱、淘沙金钱,不得而尽记也。”(注:《文献通考》卷19《征榷六》。)所以叶适说,蔡京“行钞法,改钱币,诱赚商旅,以盗贼之道利其财,可谓甚矣。”(注:《叶适集·水心别集》卷11《经总制钱一》。)

2.聚财于京师

蔡京经济改革特点之二是聚财于京师。茶引、盐钞的印发卖权收归中央,茶盐收入也不许地方支用截留。崇宁四年茶法规定,各路榷茶收入“除纽计分与转运司外,有若干并量添钱数申发运司拘催,赴内藏库送纳。”(注:《宋会要辑稿》食货30之38。)政和三年诏令:“诸路茶盐钱除有专条及朝廷临时指挥定许外,并不得与诸色窠名封桩一例支使,如违,依擅支封桩法。”(注:《宋会要辑稿》食货32之6。)正如《玉海》所说:“自一钱以上皆归京师矣。”(注:宋·王应麟:《玉海》卷181《乾德榷茶》。)《文献通考·征榷三》称蔡京行钞法,“欲囊括四方之钱,尽入中都。”《宋史·蔡京传》也说他“尽拘括以实之,为天子之私财”。

3.起伏波动

蔡京经济改革的主要措施几乎都经历了几次兴废反复。茶法从崇宁元年到政和二年,十年之间三变其法。每一次新法实行过程中又不断增补,“前后罢复不常,民听眩惑”。(注:《文献通考》卷18《征榷五·榷茶》。)“其科条纤悉纷更,不可胜记”。(注:《宋史》卷184《食货下六》。)盐法也于崇宁元年和政和二年两次较大变动,其间盐钞频繁更换更难以计数。当十钱与方田法则几乎与蔡京的相位同起落,直达法也经历了与转般法的几次更迭。这些改革措施虽兴废反复后,多数最终被完全废罢,如当十钱、夹锡钱、直达法、方田法等都基本上与蔡京的政治生命同归于尽,但蔡京的茶法和盐法改革则得以长期继承和发展,不仅被南宋所沿袭,而且对元、明茶法也产生了深刻影响。

三、蔡京经济改革的影响

从建中靖国元年复出到宣和六年致仕,蔡京当政近二十年。如果从其进入政坛的熙宁三年计,他在宋朝的政坛上活跃了五十余年,直至八十高龄,“目昏眊不能事事”,仍“殊无去意”。(注:《宋史》卷472《蔡京传》。)可谓宋代政坛上一大奇观。作为一个厉行变法者的政治生命,不仅风光短暂的王安石不及,在历代变法之臣中也难觅比肩。

蔡京的改革措施虽大部分,如钱法、方田法、直达法等一再受到责难,仍然时兴时废地推行了十多年。而其茶法和盐法则得以长期沿袭和发展。南宋东南和四川茶法都继承了蔡京合同场法的基本模式。南宋人论南宋茶法说:“茶法自政和以来,官不置场收买,亦不定价,止许茶商赴官买引,就园户从便交易,依引内合贩之数,赴合同场秤发,至今不易,公私便之。”(注:《宋会要辑稿》食货29之16。)道出了南宋东南茶法取法于政和茶法的以引榷茶的特点。李心传和王应麟也说:“建炎渡江,不改其法”、“中兴循其法。”(注:《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4《总论东南茶法》、《玉海》卷181《嘉祐茶弛茶禁》。)所谓“其法”都指政和茶法。北宋东南茶法与四川茶法始终不相统一,但建炎二年赵开改革四川茶法也如《宋史·赵开传》所载,“参酌政和二年东京都茶务所创条约”,“官买官卖茶并罢”,“印给茶引,使茶商执引与茶户自相贸易”,“仍于合同场置茶市,交易者必由市,引与茶必相随”。《宋史·食货下六》也称赵开茶法是“仿蔡京都茶场法”。元代茶法也继承了宋代旧制:“元之茶课,由约而博,大率因宋之旧而为之制焉”,而且继承了蔡京茶法以引榷茶的模式:“每茶商货茶,必令赍引,无引者与私茶同。”(注:《元史》卷94《食货二·茶法》。)明代也实行“令商人于产茶地买茶,纳钱请引”,官府“置茶局批验所,称较茶引不相当,即为私茶”的以引榷茶的制度。(注:《明史》卷80《食货四·茶法》。)郭正忠先生指出,南宋淮浙海盐的基本政策仍是钞盐法,且大体上属于蔡京钞法的继续。(注:《宋代盐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843页。)赵开所立川盐政策也如《宋史·食货下五》所说,是“仿大观法置合同场……令商人入钱请引”。元代有官盐和商盐之分,商盐之制是官府“于大都置局卖引,盐商买引,赴各场关盐发卖”,且“设关防之法”,批验商人盐引。(注:《元史》卷94《食货二·茶法》。)明代自“太祖初起,即立盐法,置局设官,令商人贩鬻”。(注:《明史》卷80《食货四·盐法》。)都显然是蔡京盐法的继续发展。

蔡京改革以取利苛严著称,但为什么其改革活动能够持续二十年之久,其茶盐法更得以长期继承和发展呢?第一个层面问题的答案首先应从宋徽宗与蔡京的相互关系上去寻找。徽宗与蔡京绍述熙宁、打击元祐的政治趋向是统一的。蔡京第一次被罢后,其同党说:“京改法度者皆禀上旨,非私为之。若学校、大乐等数事皆是绍述神考美意,今一切皆罢,恐非绍述之意”,于是徽宗“复有用京之意矣”。(注:《长编拾补》卷25崇宁五年二月丙子。)徽宗举起“孝”的旗帜,蔡京则用以维护自己的变法活动,“挟绍述之说为自便之计,稍违其意,则以不忠不孝之名加之”,(注:《罗豫章先生文集》卷8《陈瓘论蔡京》。)甚至“及其所行,有显然违于熙宁元丰之法者,则又曰:‘此神宗皇帝之志也。’若以志言之,何所考据,何往而不可违哉”。(注:《宋名臣奏议》卷119吕嘉问《上钦宗论绍述》。)实际如张商英所说:“京虽明绍述,但借以劫制人主,禁锢士大夫尔。”(注:《宋史》卷351《张商英传》。)绍述也是他“假以攻元祐正士;网既尽矣,复假以攻异己”(注:《宋史》卷356“论”。)的手段。不仅立“党人碑”,把所谓元祐派尽数打入党籍,党籍的出入也可随心所欲。如,被视为绍述人士的张商英,后来又“与京议政不合”,于是“人元祐党籍”;初与蔡京相好的张庭坚,后不听蔡京调遣,“遂列诸党籍”;而杨畏则“遣子侄见京……又因京党河南尹薛昂致言于京,遂出党籍”。(注:分见《宋史》卷351《张商英传》、《宋史》卷346《张庭坚传》、《宋史》卷355《杨畏传》。)徽宗深知蔡京的用心,但也不能为自己御定的“乖父子之恩,堕君臣之义”的元祐党人翻案。崇宁四年,他“因见星变,即令卫士仆党碑,云:‘莫待明日,引得蔡京又来炒。’明日,蔡以为言,又下诏云:‘今虽仆碑,而党籍却仍旧’”,(注:《朱子语类》卷127《本朝一》。)在绍述等于忠孝的口号下,徽宗废蔡京之政就只能借助“天”的力量。毁党人碑以星变,以后几次罢蔡京及其条法也只能借助星变。

蔡京还“专用丰亨豫大之说,谀悦帝意”,“为丰亨豫大之言,苛征暴敛,以济多欲”。(注:《宋史》卷179《食货下一》、《宋史》卷173《食货上一》。)徽宗曾欲用玉盏、玉卮又“恐人以为太华”,蔡京说:“陛下当享天下之奉,区区玉器,何足计哉!”(注:《宋史》卷472《蔡京传》。)此欲一开,运花石纲、造万岁山,又鼓吹“陛下以盛德大业,缉熙太平”,“功成作乐,治定制礼”,(注:《长编拾补》卷27大观元年二月壬戌。)铸九鼎,制礼乐。而且“劝徽宗招纳青唐,用王厚经置,费钱亿万”,“而湟州戍兵费钱一千二十四万九千余缗”。(注:《宋史》卷175《食货上三》。)费用剧增,宫廷及国家皆依赖蔡京敛财之计。而蔡京改革的敛财效果是十分显著的。以盐法为例,“异时一日所收不过二万缗则已,诧其太多,今日之纳乃常及四五万贯”,政和六年“盐课通及四千万缗”,“御府须索,百司支费,岁用之外,沛然有余”。(注:《文献通考》卷16《征榷考三》。)茶法也如此,王应麟说:“崇宁以后岁入至二百万缗,视嘉祐五倍矣,政和元年正月并习引法,置都茶场,岁收四百余万缗。”(注:宋·王应麟:《玉海》卷181《嘉祐驰茶禁》。)这可谓北宋茶利最高的时期。叶适曾说:“祖宗之盛时所入之财比于汉唐之盛时一再倍……(熙宁元丰)比治平以前数倍;而蔡京变钞法以后,比熙宁又再倍矣。”叶适说:蔡京“变钞法,走商贾,穷地之宝以佐上用。自谓其蓄藏至五千万。富足以备礼,和足以广乐,百侈并斗,竭力相奉。”(注:《叶适集·水心别集》卷11《财总论二》。)面对蔡京的进献,徽宗高兴地对左右说:“此太师与我奉料也。”宫中费用和国家财政都与蔡京改革绑在一起。徐勣论茶盐法为民病,徽宗也只能以“以用度不足故也”为对。(注:《宋史》卷348《徐勣传》。)蔡京三次罢政,赵挺之、张商英、王黼先后取代蔡京,“尽改京所为政”,结果都是“反京政而无益于事”,最终都是蔡京出山复行旧制。(注:《宋史》卷351《郑居中传》、卷470《王黼传》、《东都事略》卷120《张商英传》。)徽宗并非完全由蔡京操纵,《宋史·郑居中》载:“帝亦恶京专”,“知京不可专任,乃以张商英、郑居中辈敢与京为异者参而用之。”《宋史·徽宗纪二》也说:“蔡京以绍述为罗,张端官修士而尽之,上箝下锢,其术巧矣。徽宗亦颇悟,间用郑居中、王黼、李邦彦辈褫京柄权。”但利孔大开的财政只有以蔡京条法支撑,所以最终不能彻底罢黜蔡京。

如果说蔡京的改革活动及其大部分的改革措施能持续近二十年,是《宋史·蔡京传》和《长编拾补》卷二十六所说蔡京“阴托‘绍述’之柄,钳制天子”、和“事君以利”的结果,其茶法和盐法的长期沿袭和发展,则并不如此简单。蔡京茶法使宋朝茶法从前期以官府垄断收购的交引法转变为将商购商销以引榷茶的合同场法。而其盐法则将海盐以官搬官卖为主的禁榷制改革为官购商销的钞引盐制,使海盐与解盐都实现了向钞引盐制的转变。合同场茶法与钞引盐制的共同特点都是在政府的专卖活动中更多地发挥商人的作用,这也顺应了宋代财政结构变化、商品经济发展和中央集权加强的要求。宋人在谈到专卖的财政作用时说:“国家养兵之费全籍茶盐之利。”(注:《宋会要辑稿》食货32之26。)“采山煮海一年商利不入,则或阙军须。”(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0咸平四年十二月乙卯。)但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形势下,专卖制度要获取最大利益,也须因时变化,欧阳修说:“兴利广则上难专,必与下而共之,然后通流而不滞。”他还说,官府“欲专而反损……夫欲十分之利皆归于公,至其亏少,十不得三,不若与商共之,常得其五。”(注:宋·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居士集》卷45《通进司上书》。)只有发挥商人的作用才能促进商品流通,增加专卖收入。实行商销,不仅可以扩大销售,还可以减少官府的经营成本。《文献通考·征榷二》论榷盐时谈到:“官卖未必能遍,而细民之食盐者不能皆与官交易,则课利反亏。”张洎曾分析官府垄断收购的榷茶制说,纲运途中“风涛没溺、官吏奸偷、陷失茶纲,比岁常有”,而在官场又“堆贮仓场”,以致“大半陈腐,积年之后又多至焚烧”,还要支出茶本钱、纲运费、仓廪费等经营成本。(注:宋·赵汝愚:《宋名臣奏议》卷180《财赋门·茶法》。)实行以引榷茶和钞引盐制还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减少地方对茶盐之利的截留。宋初实行食盐官搬官卖时“盐荚只听州县给卖,岁以所入课利申省,而转运司操其赢以佐一路之费。”(注:《文献通考》卷15《征榷二》。)实行钞引盐制后则如《文献通考·征榷二》所说,“东南官卖与西北折博之利尽归京师,而州县之横敛起矣”,州县只能以其他途径敛财了。茶法在实行交引法时,“官运收息,郡县之用所以足者,以茶盐之利在郡县也”。“祖宗之时茶盐之利在州县则州县丰饶。”“崇观以来茶盐之利在朝廷,则朝廷富实”,“比年走商贾,实中都,朝廷之用所以足者,以茶盐之利在朝廷也。”(注:宋·李纲:《梁溪集》卷63《乞修盐茶之法以三分之一与州县札子》、卷144《理财中》。)这些才是蔡京茶盐法得以长期发展的根本原因。从陈东请诛六贼开始,特别是靖康之难后,时人几乎异口同声地把北宋的覆灭归咎于蔡京变法乱政。《椒邱文集》卷六甚至感叹:“呜呼,天将弃宋也欤?何为使京久生于世也。”北宋的灭亡与蔡京变法到底有多大的关系,非本文的篇幅所能探讨,但王夫之评徽宗朝史事的一习话应值得我们思考:“乱天下者,非乱法乱之,乱人乱之也”,他还说:“方腊之反,殴之者朱勔花石之扰,非新法迫之也。”(注:明·王夫之:《宋论》卷8《徽宗》。)总之,对北宋灭亡与蔡京改革都不能简单看待。

⒅(注:《朱子语类》卷第130《本朝四》。)

标签:;  ;  ;  ;  ;  

论北宋蔡静的经济改革_蔡京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