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着镣铐跳舞”——员额制背景下的法官绩效考核研究
钱丰恺,谭明亮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225)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度,。而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试点,如今多个省市的法官入额考试进行得如火如荼。目前我国法官的绩效考核制度还不完善,如何将员额制与现行法官绩效考核挂钩,利用考核规定实现法官的优进劣退,确保员额制发挥其最大的制度功能是当前改革面临的巨大难题。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绩效考核
1.我国法官绩效考核制度现状
绩效考核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通过对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业绩、业务水平等分析考核,强化其责任意识、竞争意识,从而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成绩。对法官也不例外,一套高效、科学的考核制度能够通过合理的管理制约手段和激励机制,保证法官积极履行自身职责,提高责任感和办案效率,推动法官队伍的职业素质建设和职业化进程。
目前我国法官绩效考核的原则性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20条,该条规定:“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法官法》还规定了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在执行具体的考核制度时,各法院都会有一套量化考核标准,尤其体现在办理案件数量、结案率、调解率、撤诉率、上诉率、一审维持率等案件办理的质量指标、效益指标以及效果指标。绩效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浙江法院法官考评办法(试行)》,明确考评内容和标准、方式和程序,并细化考评结果的反馈与运用。[1]
这种考核制度虽然对法官的管理和激励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却在宏观上具有不可忽视的短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长期以来法院系统的考核“重单位、轻个人”的现象严重,致使对法官的个人考核重视度不高,而且对法官的个人考核很多也是依附于单位或部门考核之中,作为单位、部门业绩考核的一个侧面。如此便轻视了法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质的建设,长此以往就会影响法官的职业水准。二是法官考核的行政化色彩浓厚。法官考核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通过有效的制约与管理维系法官上下级的行政化领导关系。在考核的内容上,还是会在相当程度上参照《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考核标准,即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法官进行考核,虽然考核内容比较全面,但具体到德、能、勤、绩、廉的内容设置上仍有不足之处。[2]而且严重的行政化色彩会导致法官大搞人际关系,“跑人情分”,挣政治表现而忽视法官职业操守,与法官职业化、专业化背道而驰。三是考核制度过分依赖量化指标。量化指标虽然解决了法官考核只有原则、笼统的规定而无法考核的缺点,但却滋生了考核项目繁杂,考核任务繁重的弊病,于是,法官依量化指标办案,一旦达成指标就会懈怠,把案件审判当作完成任务,更有甚者,法官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促成各项指标的完成。综上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法官考核制度流于表面、流于形式,不仅不能真正考核到法官的工作业绩和职业水平,反而会让法官消极倦怠,降低效率,影响工作态度。基于指标的考核实质上掩盖了法官事实上的差别和不平等,阻碍了法官独立及专业化发展。
2.法官绩效考核与员额制度的衔接
法官员额制度的提出,符合我国司法工作和我国法院现状,同时也为法院内部人事干部制度改革,人员优化配置,建立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但是,法官入额后,对法官的考核还需不需要、应按照怎样的方式、有哪些考核的项目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对我国台湾地区法官员额制度的考察,可以探索符合我国司法实际的员额法官的绩效考核制度。
2.1我国台湾地区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法官法”将法官分为候补法官、试署法官和实任法官,三类法官均属员额制法官。经司法官考试合格及司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成为候补法官之时,该法官即“入额”,成为员额制法官。对法官的评核之项目见于“各级法院法官评核办法”,包括问案态度、诉讼程序进行情形、裁判品质、敬业精神和品德操守,前4项之配分方式由司法院依业务需要决定,第5项由评核人填载具体事实,不列入评分。评核时需填写法官评核意见调查表,评分标准分为极佳、佳、普通、待改进和亟待改进。法官评核方式分为当庭评核和随案评核两种,其评核结果不予公开,作为法官职务评定之参考。法官于每年年终还要进行职务评定,由法官现办事物所在之法院院长或机关首长办理并报送司法院核定,其职务评定项目包括学识能力、品德操守、敬业精神及裁判品质,其评定结果作为法官晋级和奖金发放参考。
2.2员额法官绩效考核要点
我国在进行员额制改革后,对于入额法官的绩效考核确有必要。在考核的项目、内容以及方式上,要充分围绕员额法官的性质定位、选拔、晋升以及淘汰制度来设计。
首先,员额制法官主要从事一线审判工作,与法院内部从事行政工作的人员有着质的差别,应当在设定法官的考核标准时考虑到其职业的特殊性。如果要有效的去除法官绩效考核中的严重行政化问题,弱化甚至废除法官的行政职等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突破口。
其次,对于法官入额的考核不能仅仅考试定之。通过上述台湾地区法官“入额”的标准,通过司法官考试只是一个重要的前提,考试通过后还必须受训2年,之后通过了法官遴选委员会的遴选始得成为候补法官,即属入额。因此,我国也需要类似的员额制法官的准入制度,在考核了法官的操守、能力、身心状态、敬业精神、专长之后才决定是否准予入额。
然后,摒除目前量化考核的弊端,建立一套科学的量化考评机制,能够在符合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做到全面考核和具体考核的平衡,并具有可操作性,简便易行。[3]改变量化指标的刻板与僵化,赋予其灵活性,如某一指标在某一时间段内的上下浮动,也不失其原则性,以及去掉不合适的、有碍法官正确履行职责的考核项目,如结案率。量化考核指标需要进行数据处理,因此还必须建立法官业绩档案,作为法官量化考核的依据。
再者,科学的法官考核制度必须包括法官的淘汰机制,最简单的方式莫过于直接根据法官绩效考核结果,将经考核不合格的法官予以解除任用。另外可以参考台湾地区的法官评鉴制度,其制度设计目的就是淘汰不适任法官,健全法官制度,确保司法威信。
3.结语
法官员额制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经改革,对法官的绩效考核也要相应做出调整,才能科学合理地考察入额法官的案件审判业绩、专业水平以及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并以此作为法官选任、奖惩、淘汰的依据,促进法官群体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我国的法院员额制改革“道阻且长”,像极了一个舞者,戴着脚镣,忍着疼痛,还要尽可能跳得优雅。
参考文献:
[1] 浙江出台员额法官考评新规[N].人民法院报.2016-4-25(1)
[2] 万毅.实践中的刑事诉讼法—隐形刑事诉诉讼法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127
[3] 陈晓维.法院绩效考核指标量化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作者简介:钱丰恺(1992.10-),男,安徽合肥人,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谭明亮(1993.3-),男,陕西安康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司法制度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钱丰恺,谭明亮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7年11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5
标签:法官论文; 员额论文; 绩效考核论文; 台湾地区论文; 指标论文; 考核制度论文; 制度论文; 《知识-力量》2017年11月上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