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发展与历史进步评价尺度的思考_社会发展论文

关于社会发展与历史进步评价尺度的思考_社会发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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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发展与进步就始终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而评价发展与进步的尺度问题又处于基础与关键地位,因为无论是对于认识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在整个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或在同其他民族、其他社会的比较中所处的地位、所达到的水平来说,还是对于制定一个民族、一个社会未来的发展规划来说,都首先必须确定评价发展与进步的尺度。

要为社会发展、历史进步制定具体的评价尺度须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的各种具体的指标。但是本文并不打算讨论这方面的问题,而只想就“社会发展与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中的几个元问题谈几点看法,这几个元问题的解决对于制定和运用具体的评价尺度来说具有理论基础与理论导向的作用。

一、关于方法的一点考虑——尺度的尺度

评价的尺度问题往往同价值取向联系在一起,因此站在不同的立场、从不同的角度、出于不同的利害往往会提出不同的评价尺度。当出现了不同的评价尺度时,就有一个对各种不同的评价尺度进行评价的问题,从而就需要一种据以对评价的尺度进行评价的尺度。这种尺度的尺度必须是统一的,必须超越于各种具体的评价尺度之上而又能普遍地适用于评价各种具体的评价尺度。如果没有这种统一的尺度之尺度,那就不能认真地、合理地讨论或评价各种不同的评价尺度的成败、优劣,在各种不同的尺度面前就会各执一端、各行其是。因此,从方法的角度来考虑,要建立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就必须首先建立能对该尺度本身进行统一评价的尺度的尺度。这种统一的尺度之尺度大体上是根据以下三个方面来建立的,或者说,是建立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基础之上的。

第一,无论人们在赋于“社会发展与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以具体内容时有多么大的分歧,有一点必须是统一的,这就是:人们必须都承认他们所讲的都是“评价尺度”而不是别的什么,而且所讲的都是社会发展与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而不是别的评价尺度。因此,当我们要对某种“社会发展与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进行评价时,首先就要看它是不是被作为“社会发展与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来对待的。

第二,既然讲的是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而不是别的什么,那就必须合乎该尺度的基本要求。为此就必须先弄清“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的基本含义以及由基本含义决定的“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作为该尺度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然后才能在基本含义、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制定“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的具体内容,并根据基本含义、基本要求来评判所确定的具体内容算不算是“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的内容。要确定“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的基本含义、基本要求又必须先弄清构成“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的“尺度”、“发展”、“进步”、“社会”、“历史”等等的基本含义与基本要求,然后才能综合地把握“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的基本含义与基本要求。

第三,由于“尺度”、“发展”、“进步”、“社会”、“历史”等术语都不是我们的新发明,而是古今中外早已有之,因此我们不能自行规定它们的含义,而应该从表现在对这些术语的实际运用中的人们对这些术语的已有的实际理解出发,并根据这种实际的理解来评判我们的相应的理论说明是否成立。这也就是所谓的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根据。

总之,要确定“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就必须先确定该尺度的尺度,即先确定怎么才算是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而确定这种尺度的尺度主要就是确定“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的基本含义;确定含义的正当途径又是从实际出发,即以有关术语的实际用法为根据。这样,建立“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的第一步就是从“尺度”、“发展”、“社会”、“历史”等的实际用法入手来确定“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的基本含义与基本要求,即建立尺度的尺度;第二步就是根据基本含义、基本要求确定“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的具体内容;第三步就是考察所确定的内容是否与“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的基本含义、基本要求相一致,即考察所确定的尺度算不算是合格的“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

二、“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的基本含义与要求

要确定“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的基本含义,首先需要确定“尺度”、“发展”、“社会”、“历史”等的基本含义。“评价”大体上分为功利型的与完善型的。本文所讨论的是完善型的评价。“评价尺度”也称作“评价标准”,完善型的评价尺度是某类事物或某类事件的理想模型或典范、典型。这种理想模型代表、体现着某类事物、某类事件的完满、完善状态,或者说代表、体现着某类事物作为某类事物、某类事件作为某类事件的极限状态,即无论是超过还是不及都有损于作为某类事物或作为某类事件;因此可以用这一理想模型来衡量一事物作为某类事物、一事件作为某类事件的完满程度。

也许有人会认为评价尺度、评价标准也可以是不完满的,也可以由某类事物中的任何一个或某类事件中的任何一件来充当——正如可以以任何一个有长度的东西作衡量长度的尺度一样——,因为我们可通过某类事物或事件中的其他事物或事件与被作为尺度的事物或事件的比较,通过接近或是超过被作为尺度的事物或事件来衡量某类的其他事物或事件作为某类事物或事件的完善程度,从而可以有比作为某类事物或事件的评价尺度的事物或事件更完善的某类事物或事件。但是,当我们以某类事物或事件中的某一个或某一件为衡量该类事物或事件的尺度时,我们必须先确定该事物或事件是否属于某类事物或事件,而当我们通过某类事物或事件中的任何一个或任何一件来衡量其他事物或事件作为某类事物或事件的完善程度时,也必须先确定怎么才算是作为某类事物或作为某类事件的完善。因此,要用某类事物中的任何一个或某类事件中的任何一件作为衡量该类事物或事件的尺度,就必须已经事先知道怎么才算是某类事物、某类事件,怎么才算是完善的某类事物、完善的某类事件,从而已经事先确定了衡量某事物之为某类事物、某事件之为某类事件的完善的尺度,而这一完善的尺度只能是该类事物、该类事件的完满的典范,而不能由该类事物、该类事件中的任何不完满的事物或事件来充当。这样一来,某类事物、某类事件的最根本的评价尺度就只能是该类事物、该类事件的完满的典型或极限状态;这种完满的典型或极限状态可以说是决定评价尺度之为评价尺度的“尺度之尺度”;要衡量某类事物、某类事件的评价尺度是不是、算不算评价尺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是或不是评价尺度,主要就是看它是不是某类事物、某类事件的完满典型,是不是某类事物作为某类事物、某类事件作为某类事件的极限状态。

“发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发展仅仅指“把已有的可能性发挥、展现出来”。即仅仅指从潜在到现实。这种意义的发展只要求两点:一是预先潜在着某种或某些可能性,二是把可能性发挥、展现出来,使之成为现实。这就是广义的发展之尺度。由于广义的发展仅仅指从潜在到现实,因此发展的结果既可能比发展前高级,也可能比发展前低级,从而发展既可能是进步,也可能是退步。

狭义的发展不仅指从潜在到现实,而且包含进步,包含从低级到高级这一层意思。这也就是说,只有当从潜在到现实的结果比以前更高级时,才算是狭义的发展。高级与低级的区别在于,凡是低级者能做到、能具备的,高级者都能做到、都能具备,而高级者能做到、能具备的,低级者却不能都做到、都具备;因此,高包含低,而低只是高的一部分。就高包含低、低只是高的一部分来说,高低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数量关系,高与低的区别是一种量的区别。但是高低之间的关系又不仅仅是纯数量关系,高之为高主要不是因为它所能做到的、所能具备的方面的数目比低者的多,而是因为在高者能做到、能具备的为数较多的方面中包含了低者所能做到、所能具备的全部方面。如果一方能做到、能具备的诸方面中至少有一方面另一方不能做到或具备,那么即使另一方所能做到、所能具备的方面的数目更大,也不能因此认为另一方更高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二者无法比较高低。例如,有ABC三个方面,已知甲方能做到或能具备其中的两个方面,而乙方只能做或只能具备其中的一方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确定甲是否高于乙;只有当乙所能做到或所具备的方面正好就包含在甲所能做到或所能具备其中的两方面之中时,能做到或能具备两方面的甲才高于只能做到或只能具备一方面的乙;而如果乙所能做到或所能具备的那一方面并不包含在甲所能做到或所能具备的两方面之中——比方说甲能做到或能具备AB,而乙能做到或能具备C——,那么甲乙就只有质的区别而没有高低之别。因此,狭义的发展,包含从低到高这一层意思的发展要求从可能到现实的结果包含被取代的“过去”,即把过去的一切都降为新的现实的方面或环节;这意味着凡是过去能做到、能具备的现在都仍然能做到、能具备,而现在能做到、能具备的过去则不能都做到、都具备。这可以说是衡量算不算狭义的发展的尺度。

社会是由同类不同个体组成的、具有相对稳定的结构的生活共同体;在这一共同体中,每一个体都以某种方式在其他个体的“配合”下实现自己的生活。

所谓“同类”是指能从生理和语言两方面相互理解、相互认同;能在多大程度上相互理解、相互认同,就在多大程度上是同类。

所谓生活就是发挥功能、满足需要,而这也就是实际地从事所能从事的活动。每种活动都是一种生活,能从事多少种活动就能过多少种生活,怎样从事活动就怎样生活。

所谓生活共同体,是指同类不同个体因为通过各自不同的活动或作用相互“配合”来共同实现各自的生活——即每一个体都在别的个体的配合下发挥自己的相应功能,从事自己所能从事的相应活动,满足自己的相应需要——而结合成统一体。这个统一体是其中的诸个体生存——实现自身的生活——的条件。

所谓“相对稳定的结构”是指共同体中的各个体在通过相互配合实现各自的生活时,彼此之间具有相对稳定的关系,即每一个体都扮演着一定的角色,都以一定的角色来与其他个体相“配合”。尽管由谁、由哪一个体充当什么角色不一定是稳定的,但角色本身却是稳定的,即为了以一定的方式相互配合,总是需要相应的角色,每一角色总是需要有某些个体来充当,而且每一角色都有稳定的、在共同体中被普遍认可的行为规范。各种相对稳定的关系、角色及其行为规范以及规范的保障系统就构成了各种社会的相对稳定的结构、制度。

以上对于社会的说明也就是对用来衡量算不算社会的尺度的说明。

当我们谈社会的发展时,我们总是把发展理解为包含从低到高这一层意思的狭义的发展。由于社会是同类不同个体组成的生活共同体,因此社会的发展既包括整个共同体的作用从低到高的发展——即整个共同体所能做、所能具备的越来越多——,也包括参与构成共同体的诸个体的生活从低到高的发展。由于无论是作用还是生活都是从事相应活动的能力的实际发挥,因此整个共同体的作用的从低到高的发展与构成共同体的诸个体的生活的从低到高的发展,都可归结为从事各种活动的各种能力的越来越全面、越来越充分、越来越协调地发展。

历史就是同一主体的生存方式或生存状态的变化与继承。没有变化就没有历史;但是如果仅仅讲变化而不把变化作为同一主体的变化,从而不把变化作为具有继承性、连续性的变化,那么所讲的也不会是历史。

历史与广义的发展类似,本身并不包含到底是走向高级还是走向低级这一层意思。无论是变高还是变低,只要是同一主体的变化,并因而是在继承中变化,就都是某主体的历史的一个方面。这也就是说,历史本身既可以是进步的,也可以是退步的。但是,当我们把历史与进步结合起来,说“历史进步”时,就只是指同一主体的生存方式或生存状态的由低到高的变化与继承;而与“社会发展”并提的“历史进步”则是指以整个社会为主体的生存方式或生存状态的由低到高的变化与继承,这种“历史进步”与“社会发展”基本上是一回事,因而它们的评价尺度也基本上是相同的。

从字面上看,“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似乎是指发展本身、进步本身的尺度,而不是发展者、进步者——即发展、进步了的社会——的尺度;但实际上“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却是指发展者、进步者的尺度;这是因为,如果把“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理解为发展本身、进步本身的尺度,那么“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就是一完备的“发展”或“进步”的模式,而不是发展、进步了的社会的模式,这一模式只能用来衡量是不是发展、进步以及在什么程度上是或不是发展、进步,并不能用来衡量是不是充分发展、进步了的社会以及是或不是到什么程度,即不能用来衡量社会本身发展、进步到什么程度;而我们的目的却是要建立衡量社会的尺度。因此,应该把“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理解为评价发展者、进步者的尺度,这种尺度就是充分发展、进步了社会的典范,或者说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最高形态。由于社会的发展、进步归根到底是社会及其成员所具有的从事各种活动的各种能力的越来越全面、越来越充分、越来越协调地发挥,因此,作为充分发展、进步了的社会的典范或最高形态的“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的实质就是社会及其成员所具有的从事各种活动的各种能力的最全面、最充分、最协调地发挥状态。这就是“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的基本含义;而“一种社会发展、历史进步评价尺度必须提供社会及其成员所具有的从事各种活动的各种能力的最全面、最充分、最协调地发挥状态”也就是“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的基本要求。这种基本含义与基本要求就构成了“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本身的评价尺度。

三、“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的三个方面

如果把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理解为充分发展、进步了的社会的典范,而这一典范的实质又是社会及其成员的从事各种活动的能力最全面、最充分、最协调地发挥状态,那就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确定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的具体内容。

第一,确定一个社会及其成员充其量能发挥哪些能力,即确定一个社会及其成员充其量能干些什么,能从事些什么活动,能以哪些方式生存,能过哪几种生活。根据尺度的这个方面,无论对一个社会来说,还是对它的成员来说,能从事的活动的种类越多,能过的生活的种类越丰富,发展、进步的程度就越高。

第二,确定每一种能力充其量能发挥到什么程度,即确定以某种能力的发挥作为生存方式的最大限度。第一方面只涉及有多少种能力得到发挥,并不涉及每一种能力发挥到什么程度;而第二方面则在已经确定了所发挥的能力得到发挥是哪一种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该种能力发挥到什么程度。因此,“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的第二方面的内容,实际上是分别确定各种能力的发挥的极限状态。根据这一方面只能分别确定一个社会及其成员的各种不同的能力发展到什么程度。例如某学术研究发展到什么程度,某体育项目发展到什么程度,某种生产能力发展到什么程度,等等。

第三,确定各种能力的发挥充其量能协调到什么程度,即确定充其量能有多少种能力以什么方式或在什么样的关系中最大限度地相互促进、共同发挥。第一、第二方面只涉及能力的种类与每一种能力的大小,而没有涉及一个社会内部的各种能力的发挥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各种能力能否全面发挥,每一种能力能否都充分发挥,在某种意义上取决于它们之间的关系。如果一个社会内部的各种能力的发挥是相互冲突的,那就不可能使全部能力都充分发挥,从而不可能实现最大程度的发展。因此,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的内容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各种能力的协调发挥,原则上,一切能力的发挥都有个协调的问题。为了便于把握,我们可以从这样几个角度来考虑协调问题,即从事精神活动的能力与从事物质活动的能力的协调发挥,从事各种职业的能力的协调发挥,不同的个体的能力的协调发挥,个体的能力与整个社会的能力的协调发挥,社会的各个行业、各个部门、各个地区的能力的协调发挥,等等。

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的具体制定过程就是把上述三个方面具体化的过程,即赋于每一方面以确定的值的过程。

上述三方面的每一方面又都包含若干项内容——例如第一方面包含各种能力的发挥,每一种发挥都算一项内容——。一个充分发展了的社会不必每时每刻都同时全部做到某一方面的每一项内容,只要能自由地从某一方面的任何一项内容过渡到该方面的任何另一项内容,即只要能做到在愿意实现某一项内容时就可以随时实现,那就算是在某方面实现了充分发展。例如,从第一方面来看的充分发展就不必每时每刻都同时发挥所能发挥的全部能力,只要能自由地发挥任何一种能力,只要在想做什么时就能做到,那就算是实现了第一方面的充分发展。在这一意义上,也可以把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看作从事各种活动的能力的自由发挥状态。

对于一个完备的“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来说,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都是不可少的,也就是说,一个完备的“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应该包含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因此,要全面衡量一个社会的发展水平,就应该兼顾上述三个方面,不能以偏概全。但是,由于上述三个方面各有独立性,因此能做到其中某一方面的并不一定也能做到其他方面,而且能做到某方面中的某一项的也不一定能做到该方面的其他项。这意味着从某一方面或某一方面的某一项来看发展程度较高的,从其他方面或其他项来看发展程度则可能较低,反之亦然。例如,在固定的社会分工出现之前,每个人所从事的活动、所发挥的能力比固定的社会分工出现以后可能要全面,从而用第一方面的尺度来衡量,发展程度可能较高,但各种能力的发展程度却可能不如固定的社会分工出现以后,从而用第二方面的尺度来衡量发展程度却可能较低。又例如,出现了固定的社会分工以后,从整个社会来看,通过各行各业的充分发展实现了整个社会的较全面、较充分的发展,因而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用第一、第二两方面的尺度衡量,发展程度较高;但在固定的社会分工的体制下,整个社会的全面、充分发展往往是以每个社会成员的片面发展为代价的,因而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与每个社会成员的全面发展不协调,即个人与社会协调地全面发展的程度不高。

由于上述三个方面各有独立性,甚至某一方面中的各项也各有独立性,因此上述三方面的每一方面、甚至其中的每一项都往往被看作一种评价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尺度。这样一来,社会的发展、历史的进步就往往被分别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尺度来加以衡量。例如,分别从不同的能力的角度来衡量发展,分别看物质能力发展到什么水平,精神能力发展到什么水平,或者再具体地看物质能力中的军事能力、运输能力、体育能力、产品加工制造能力等等分别发展到什么水平,精神能力中的从事数学研究的能力,从事物理学研究的能力,从事艺术创造的能力等等分别发展到什么水平。

四、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与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不只是为了进行社会认识、社会评价,更重要的是为了制定社会发展的规划。根据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来进行社会发展规划,实际上就是确定怎样或通过什么途径达到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所包含的各项指标。

在根据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来制定社会发展规划时,应着重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程序问题,二是比例问题。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所包含的各项指标勾画出了充分发展的社会的理想化模型,但这些指标往往不能一下全部实现,这就有个先实现什么好,接着再实现什么好的程序优化问题,以及每一种实现到什么程度才好的比例优化问题。总的来说,一种最好的程序与比例就是能使最多的指标最大程度地实现的程序与比例。分别来看,一种好的发展程序应该既有优先发展的项目又有配套发展的项目。而在确定优先发展与配套发展时,主要应从两方面来考虑。一是先发展那些是发展其他项目的条件从而它的发展将带动其他项目的发展的项目;二是先发展具备了发展的条件从而能成为整个发展的现实的、可行的起点——即完全可以从现有的条件做起,并与其他项目相连续、不脱节——的项目。例如,如果在整个社会发展中应该优先发展生产力,而在生产力的发展中又应该优先发展科学技术的话,那只能是因为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的其他方面的发展的条件,而科学技术的发展又是生产力的其他方面发展的条件,并且二者都可以从现在做起。一种好的发展比例是指:当某一项目的发展是其他项目的发展的条件时,某一项目发展的程度正好是其他项目的发展所需要的程度。这也就是说,当某一项目的发展是其他项目的发展的条件时,某一项目的发展无论是超过其他项目的发展所需要的程度,还是低于这一程度,都会妨害社会总体的全面、充分的发展。如果某一项目的发展程度超过了以它为条件的其他项目的发展所需要的程度,那就至少有一部分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从而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使本来可以用被浪费的资源来实现的其他发展不能实现。如果某一项目的发展程度低于以它为条件的其他项目的发展所要求的程度,那就会妨碍其他项目的发展——例如能源、交通的发展落后就会限制其他产业的发展。

一种好的程序、比例能否建立起来主要取决于能否全面、准确地认识各种要发展的项目之间的依存关系与转化关系。只有全面、准确地认识了各种要发展的项目之间的依存关系,才能恰当地确定什么项目的发展是什么项目的发展的条件,从而才能恰当地确定优先发展与配套发展的项目。只有全面、准确地认识了各种要发展的项目之间的转化关系——即一种发展可以转化为多少其他的发展——,才能在有依赖关系的各项发展中恰如其分地把握每一项发展的程度,从而才能恰如其分地建立各项发展的比例。

如果不能保证上述认识的全面、准确性,那也就不能保证所确定的程序与比例是最好、最恰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在实施发展规划的过程中随时注意调整程序与比例。鉴于这种情况,在制定规划时就应考虑把规划定得便于调整。

由于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的具体内容应该是充分发展了的社会的各项指标的极限状态,而极限状态又往往是难以证明的,因此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的具体内容往往是被不断充实、不断调整、不断修正的。我们既不能因为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的具体内容应该是各种指标的极限状态,就否认尚无法证明的极限状态是尺度的内容;也不能因为极限状态难以证明而不去建立尺度,或因为极限状态难以证明而否认尺度的内容应该是各种指标的极限状态。

收稿日期:1997—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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