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经济形势下现行税制的适应性分析_地方税论文

当前社会经济形势下现行税制的适应性分析_地方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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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宏观经济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加入WTO的新形势下,从扩大全社会有效需求、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分析,现行税制在政策取向上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性,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型增值税抑制投资增长,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国内产品竞争力的提高。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只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原材料所含进项税金,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存在诸多弊端。一是加重企业税收负担,削弱企业投资能力。虽然现行法定基本税率只有17%,但若换算成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则高达23%,高于欧盟国家一般的20%水平,更高于我国周边国家5%-12%的水平。二是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进步。生产型增值税加大了企业购置机器设备的成本,影响了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的积极性;同时由于基础产业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增值税负担高于一般加工业,因而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妨碍了资源的有效配置。三是削弱了国内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一方面生产型增值税阻碍了技术升级和产品开发,削弱了国内产品的技术含量;另一方面,由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国内产品出口时最多只能按17%退税,国外产品进口环节最多也只能按17%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两方面都对国内产品造成歧视,影响了国内产品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竞争力,不利于社会有效需求的拉动。四是在内外资企业之间造成税负不公。由于现行税制规定,对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予以退还增值税,对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或予以免税,或予以分期抵扣,因而对外资企业进口设备基本上实行了消费型增值税,从而对内资企业或国内生产设备造成歧视,与扩大内需的总体方针不相符合。

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最大税种,2001年增值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达39.1%。这一比重规模,一方面说明增值税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举足轻重,实行增值税转型必须要充分考虑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程度;另一方面也说明增值税这一税种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同样也是举足轻重的,优化这一税种制度将对经济增长产生很大的影响。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权衡利弊得失,寻求一个科学的、可行的改革方案就显得十分重要。

2.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不利于税收环境的稳定和优化,抑制了国内投资尤其是民间投资的增长。从现行企业所得税制运行情况看,存在的弊端主要是:第一,内外资企业税负悬殊,按照2000年数据测算,内资企业法定税率为33%,实际税负为22%;外资企业法定税率30%(另有地方附加3%,大多数地方未开征),实际税负只有12%。第二,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税前扣除不足,侵蚀了企业经营资本,降低了投资回报率,抑制了投资积极性。这方面的问题内资企业比外资企业更加严重。第三,企业所得税制不规范,不同法律形式的企业之间税负不公(如总分机构与母子集团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税负不同),影响了企业对经营组织形式的选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制度改革。第四,法定税率水平偏高,与世界范围内企业所得税改革的趋势不相适应,不利于我国营造具有竞争力的市场环境。第五,税收优惠政策不能真正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大大高于内资企业;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繁杂,既使市场的统一性和公平性遭到破坏,又与国家整体发展战略不相适应;税收优惠政策产业导向不明,与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相适应;税收优惠政策过多地承担财政支出职能,冲击了税制中性原则。

上述问题虽然过去也一直存在,但在当前宏观经济呈现通货紧缩趋势和加入WTO之后对外开放呈现新格局的形势下显得更加突出,其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更加严重。首先,企业所得税两套税制并存的格局,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特定背景下形成的。当时我国一些市场领域不对外资开放,竞争力相对较弱的内资企业在这些领域受到市场准入壁垒的保护。加入WTO之后,这些市场领域逐步全方位对外开放,继续保持当时背景下确立的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其对内资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所构成的税收歧视越来越难以承受。其次,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内经济体制改革还不够深入,国内投资多为政府投资且投资预算软约束问题突出,民间投资所占比重不大且潜力有限,税收政策对投资的影响力度不大,且以控制投资过热为税收政策主要取向。当前,投资增长成为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力量,在连续5年发行国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之后,政府投资的继续增长不仅空间有限而且边际效应递减,民间投资已经成为亟待开发的经济增长新领域,继续采取“抑内扬外”的税收政策,不仅与时势不符,而且会成为经济增长的阻碍力量。

3.农业税收制度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农民税负沉重,成为扩大国内需求总量、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制度障碍。首先,现行农业税既不是商品劳务税,也不是所得税,本质上是一种“地租”,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其次,现行农业税制还是1958年颁布的旧税制,与当前农村社会经济很不适应;农业税按常年产量计税,不分收入多少,平均税收负担,其组织收入和调节分配两项职能都难以有效发挥。第三,现行农业特产税只对国内农业特产品征收,而对国外进口农产品不征收,同时对我国农业特产品出口也不退农业特产税,大大削弱了我国农业特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在加入WTO之后对国内农产品市场的保护及我国农业竞争力的提高极为不利,与国家其他政策方向相左。第四,与工商税收相比,农民税收负担沉重。城镇工商业者增值税的起征点是月销售额600-2000元,折合年销售额7200-24000元,按此标准大多数农户将不用缴纳流转税。如果将农民与城镇个体工商户相比,农民人均年收入一般不超过50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同等收入水平的个体工商户只适用5%的税率;而即便是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农业税收负担水平仍为8.4%,比5%还高出3.4个百分点。可见,城乡税制二元化设置,与中央一再强调的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不符,与加入WTO之后我国农业发展的形势和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已经成为解决“三农”问题,扩大国内需求总量,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制度障碍。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是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如果说此前几次税制改革以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商税制基本框架为首要任务,暂不考虑农业税收制度改革,还有其一定理由的话,那么在我国经济发展到今天,需要开拓农村的广阔市场,刺激农民巨大的潜在的消费需求,为我国经济持续增长提供强大市场支撑的背景下,再若忽视农业税收制度改革,就不仅在道义上对不起广大农民,而且在战略上有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因此,在新一轮税制改革或税收政策调整中必须包括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内容。

4.个人所得税税制与经济发展、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很不适应,其组织收入与调节分配的功能受到抑制。从个人所得税来看,存在的问题:一是单一分类税制对经济变化缺少弹性,对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不足,并且容易造成合理避税,增加征管困难。二是应税所得额确定不够合理,不能适应收入形式分配多元化的现实,诸如资本利得、附加福利没有纳入征税范围,生计扣除不足。三是税率结构设置不够科学,边际税率过高,不同类别收入税率不够协调。四是申报制度不健全,归集个人收入信息的系统和制度没有建立等等。

5.消费税及营业税的相关政策也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变化,不利于刺激消费需求和经济结构调整。从消费税来看,近两年虽然已对消费税计税方法和税率结构进行了调整,但与当前经济发展和消费结构变化相比,消费税征收范围仍然存在不合理性。一是对已经成为一般生产资料和普通百姓生活必需品(如轮胎、普通摩托车、护肤护发品等)的消费税品目,没有及时减征消费税或调出征税范围;二是对新出现的高档消费品(如世界名牌化妆品、手表等)和奢侈性消费行为(如高尔夫球场、高档娱乐场所等),未能及时开征消费税,从而没有能够更好地发挥消费税引导消费、调节收入的作用;三是消费税征收仍倚重于生产环节,容易产生税收征管上的漏洞。从营业税来看,主要的问题:一是如何与增值税扩大征税范围的改革相协调,以进一步发挥增值税的优势,克服重复征税的弊端,也减少由于两种类型流转税并存而产生的税收漏洞;二是在现行增值税营业税并行的格局之下,营业税目分项设置、实行差别税率,导致税制复杂,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不能适应当前企业经营多元化的发展变化;三是现行营业税对应税行为按取得收入全额征税,重复征税问题严重,不利于生产服务的专业化发展,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四是营业税税基狭窄,对特许商品经营权、冠名权、电视转播权转让收入、运动员转会费收入等没有纳入征税范围,存在税收调控的空白;五是一些减免税政策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影响了税制中性,不利于公平税负。

6.地方税制改革长期滞后,制约了税制结构的调整和主体税种改革措施的实施;并且内外税制不统一,收入规模较小,税制缺少弹性,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这里所说的地方税制是指现行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和筵席税等。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从地方税与其他主体税种关系来看,地方税制改革进程长期滞后,这种滞后产生两个方面的重要影响,一是影响地方税收入规模的提升,导致税制整体结构不合理。从1994年之后地方税收的征收情况看,开始几年由于税务机构分设,地方税务系统加强小税种征收管理力度,地方税收入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其后几年,征管因素作用渐小,地方税制改革又没有及时推出,地方税收入增幅降低(详见下表)。

1994-2001年全部税收收入与若干地方税种收入对照表

年度 全部税收收入 地方诸税收入 比重%

绝对数增长率%绝对数

增长率甜

1994 5574.96 23.9 489.72 n.a. 8.78

1995 6543.86 17.4 605.12 23.56 9.25

1996 7721.91 18.0 691.23 14.23 8.95

1997 8942.48 15.8 793.05 14.73 8.87

1998 9804.83 9.6 943.20 18.93 9.62

1999 11300.71 15.3 1075.19 13.99 9.51

2000 13881.19 22.8 1132.16 5.30 8.16

2001 18138.60 30.7 1206.61 6.57 6.65

注:①全部税收收入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收入,未扣除出口退税数,单位亿元。②地方税收入为资源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和筵席税收入的合计数。③比重为地方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百分比(%)。④表中数据未注明单位的,单位为亿元。

二是由于缺少地方税制改革的配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农业税等主体税种改革可能引起的财政减收缺少相应的弥补,中央地方利益格局的调整也缺乏回旋余地,从而反过来影响了税制改革的整体进程。

第二,从地方税制本身来看,问题较多。主要有:一是内外两套税制并存,税负不均。另外,城建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只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不征。二是现行地方税制陈旧,有的是20世纪50年代颁发的条例,有的是20世纪80年代颁布的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三是地方税税率税额偏低,影响收入规模,缺乏调节力度。四是土地财产类税制缺乏市值评估体系,计税方法不合理,税制缺乏弹性,税收收入不能随经济发展和公共投入的增加而相应增加,也不能很好地体现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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