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康宁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00)
摘 要:结合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的部署、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全面建成新的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及十三五规划中关于扶贫的指示,综合分析目前我国扶贫取得的成就以及存在的发展困境,本文基于此寻求合理化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全面建成新的小康社会;十三五规划;扶贫;法律建议
一、我国扶贫工作的现状
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针对扶贫的做出相应部署,对贫困顽疾开了明确的药方,包括坚定信心黄土成金、扶贫必扶智、发展是甩掉贫困帽子的总办法、精准扶贫的分类政策等,为之后顺利开展扶贫工作,完成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即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指出来明确的方向。
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会议指出加强党的领导,实行中央统筹、省级总负责、市县抓落实,逐级立下军令状,层层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形成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支持、医疗救助为基础,以社保政策兜底脱贫方式。脱贫涉及12.8万个贫困村、7017万贫困人口,如何完成这一艰巨的任务?《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给出了答案: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因人因地施策,提高扶贫实效。
对精准扶贫而言,科学的工作流程是基础,主要包括精准的识别、帮扶、管理和考核四个环节。精准识别,要求贫困人口该扶的必须扶;精准帮扶,要求根据贫困户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办法;精准管理,要求实时跟踪、评估扶贫效果,进而及时调整扶贫政策;精准考核,着力于扶贫政策成效、项目执行的科学公正评估
《宪法》第14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也就生存权和发展权和受教育等相关权利进行了宣示。这些规定阐明了每个公民均是平等的,享有发展的权利,国家为公民的发展提供同样的保障。这为我国扶贫工作奠定下坚实的宪法依据和基础,为开创扶贫工作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障。
二、国外扶贫工作的借鉴
(一)发展极模式
发展极就是基于不发达地区资源贫乏状况和非均衡经济发展规律,由主导部门和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在某些地区或大城市聚集发展而形成的经济活动中心,这些中心具有生产、贸易、金融、信息、服务、决策等多种中心功能,好似一个“磁场极”,能够对周围产生吸引和辐射的作用,促进自身并推动其他部门和地区的经济增长。该模式具代表性的国家是巴西,巴西的主要做法是:建立基于“发展极战略”的反贫困战略模型,对确定的目标“发展极”给予重点投资,并制定特殊的优惠政策等。
(二)满足基本需求模式
满足基本需要战略注重对穷人,尤其是对农村贫困人口提供基本商品和服务、基本食物、水和卫生设施、健康服务、初级教育和非正规教育以及住房等。满足基本需要战略认为,消除贫困有两条道路,一是直接向穷人提供保健服务,教育、卫生和供水设施,以及适当的营养;二是加速经济增长,提高穷人的劳动生产率和收入水平。该模式能够提供基本的生活、生产模式,为后续发展打下扎实可靠的基础。
(三)社会保障方案
社会保障方案是国家通过财政手段实行的国民收入再分配方案。政府针对贫困人口的低收入和低生活水平状况,,直接对穷人提供营养、基本的卫生和教育保障及其他生活补助,以满足贫困人口的家庭需要。因为发达国家经济实力雄厚,贫困面小,因此社会保障方案作为一种福利制度已成为发达国家的主要反贫困措施。这一模式能够让贫困人口享有来自国家的长线保障,保障效果较好,同时也要求国家进行更多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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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前我国扶贫的瓶颈
1、工作部门设置不统一,缺乏统一调度与配合
扶贫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而当前现在是扶贫机构设置不统一、扶贫机构名称多样各、各个工作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整合,统筹协调功能较弱。扶贫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有效合作,依靠单个组织、单个部门难以完成扶贫的艰巨任务。扶贫部门组织框架不合理,人员配置缺位,难以发挥组织效率,管理更为复杂,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调度与配合,缺少沟通与合作,难以形成整体扶贫的合力。
2、扶贫思维僵化,难以调动贫困人口积极性
我国当前扶贫存在着自上而下的思维僵化,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对贫困地区进行拨款和统筹,充足的资金本应该可以为开展扶贫工作提供保障,但是扶贫更多的是帮助贫困地区转变一种发展模式,让贫困地区人民学会发展的技能和方法,而非一味的接收扶贫资金。
而贫困地区人民本身积极性不高,很多贫困人民一味的“等”“靠”“要”,加之引导不当,导致很多时候获取扶贫资金后很快挥霍,并未学会持续发展,造成发展的不良循环。
无论从外力还是内力来讲,思维的僵化,一味的付出和接收之间缺乏有效的激发力量,使其发展缺乏持续性,难以脱贫。
3、扶贫瞄准机制不准确,扶贫效果有待提高
扶贫瞄准指依据一定标准选择扶贫对象,将资金等扶贫资源投入使用,旨在使各种扶贫资源真正运用到贫困人口身上,实现脱贫。扶贫瞄准机制的不准确,影响了扶贫的效果,很多地方出现大水漫灌、走马观花的不良现象。
四、创新我国扶贫的思路
1、找准穷根,精准扶贫
导致贫困的原因多种多样,因病致贫、因山致贫等,针对不同的贫困原因,帮助不同的贫困人群,因地制宜。扶贫工作注意瞄准机制的建立,找准穷根,扶到点子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贫困人口享受到成果。
具体可以包含有:第一,规范扶贫对象的确定程序。第二,明确规定地方财政安排扶贫资金的比例。第三,建立扶贫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公开公示制、绩效评估和检查验收制等,加大对扶贫资金的监管力度。
体制改革向以政府主导的公共治理力量转变和扶贫资源的县级瞄准,使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缩小,在减贫效果上实现较好的精准度。
2、转变思维,创新机制
从中央到贫困人民的扶贫思维要转变,不能一味的“输血”而忽视“造血”的重要性。学会用发展的眼光扶贫,不断推进扶贫开发机制创新,调整并突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重点,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将商业发展模式运用到扶贫工作中来,同时创新金融精准服务机制,尝试开展金融合作扶贫试点,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互补作用,整合社会各类扶贫资源,开发扶贫开发新的资金渠道。比如通过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抵押登记服务平台,开展农村融资抵押试点等开拓融资新渠道。
脱贫终究要靠贫困人民用自己的辛勤劳动来实现,调动群众干部和群众的首创精神和积极性,引导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3、社保兜底,完善监督
发挥社保制度的“兜底”作用,推进贫困户脱贫进程。统筹协调农村扶贫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加大其他形式的社会救助力度。确定保障对象、补助水平,注意倾斜保护。落实操作规程。加强动态监管。
完善现存扶贫法律体系,构建“精准扶贫”扶贫立法新框架,为扶贫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保障和监督。注重领会“精准扶贫”的要义,注重吸收已有政策,把握条例与纲要的关系,同时注重经验和实效,构建“精准扶贫”的新形势下,上下协调的法律新架构。
作者简介:苏康宁(1992.01—),男,山东省德州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专业 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苏康宁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7年9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1/3
标签:精准论文; 贫困论文; 贫困人口论文; 工作论文; 国家论文; 贫困地区论文; 农村论文; 《知识-力量》2017年9月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