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蓓[1]2002年在《五权分立中的监察制度》文中提出中圜政;去大警16爵士阜位揄文五权分立中的监察制度专 业:研究方向:作 者:指导教师:法
何增光[2]2004年在《民国监督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孟德斯鸩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人性中的这种政治原罪现象既然随处存在,因此,为了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历朝各代都实行了权力监督制度,以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消除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中华民国作为从封建专制社会向现代化迈进过程中的中间阶段,在政治体制上开创性地实行了具有近代意义的资本主义制度,首次对封建制度实行了否定。监督制度作为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督理念、监督方法、监督措施以及监督法制建设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虽然在漫长的民国动荡时代,这些制度不可能完全付诸实施,但其中的许多合理因素对当今社会反腐倡廉,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府形象仍然具有十分现实的指导作用。 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力图对民国时期(1912——1949年)的监督制度作一全面梳理和分析评价,并把它放在民国时期整个政治制度中来审视和俯察。从宏观到微观,以窥其全貌。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主要交代本文研究的动态、意义以及与监督制度相关的几个概念的界定。本文把监督的内涵限定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这是民国监督制度中最有特色的部分。第二章着重理清民国监督制度的理论来源。主要从叁个方面阐述:近代西方权力监督制度、中国古代权力监督制度及影响和清末权力监督制度的流变。第叁章分析民国开创者孙中山的权力监督思想及其实践。在这一章中把南京临时政府和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权力监督制度作为孙中山监督思想实践的内容一并加以论述。因孙中山思想前后延续时间较长,有些思想前后不断有所发展,把这叁个时期合在一起论述更显全面。第四章分析北洋政府时期的权力监督制度。北洋政府历时虽短,但政权更迭频繁,加之战乱纷纷,加上其中的帝制复辟,其权力监督制度主要集中在1912到期1916年间。期间袁世凯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制度来限制各方的权力,中其中有许多违背了资产阶级叁权分立原则,但也有许多方面值得深入研究和总结,如建立平政院行使监察权,成立文官惩戒委员会等。第五章主要研究南京国民政府监督制度。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是民国监督制度发展到最成熟、最完善时期。它按孙中山五权宪法原则建立五院制的国民政府,在政治体制上把监察权独立出来,由监察院独立行使。这时期,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大量的与监督有关的法律和规章。使监督制度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尽管到民国后期由于国民党的日益腐朽,导致监督制度失控而后走向灭亡,但此时所推行的一系列制度对于当前干部队伍建设在许多方面还是有借鉴意义的,值得深入挖掘和梳理。第六章是结语。首先,把民国监督制度与中国古代监督制度和西方国家监督制度作一比较;其次,在此基础上,对民国时期的监督制度作出评价。 纵观民国时期的监督制度发展历程,本人认为,民国时期推行具有近代意义的监督制度到最后沦于失败,其根源在于民国虽在表面上建立起来,但独裁、专制、甚至帝制的观念仍根深蒂固,给推行现代民主制带来了巨大障碍。((ll伤时约法》在北洋政府时期的几度建立又推翻,帝制的多次复辟,南京国民政府的专制和独裁,都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这一点。因此,民国时期监督制度和它的其它政治制度及整个政府一样最后走向衰亡,都是历史的必然。在夹着民国外衣的封建专制制度之下想要推行具有近代或现代意义的政治制度,只能是一种美好的主观愿望而已。历史已经作出了无情的回答。
徐德刚[3]2006年在《五权宪法监察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二十世纪初,出于富国强兵的需要,孙中山吸纳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优点,以叁民主义理论为基础,设计了中国式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方案,提出了“五权分立”的政治主张。孙中山监察权思想即是其“五权宪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融贯古今中外监察思想与制度的产物。勿庸置疑,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论及其监察权设计当有其可取之处。然而,这样一项融贯中西、彰显新意的监察权理论,其实际运行效果却并不尽人意,表现出定位不准、权能宽泛、效能欠佳等问题。作为孙中山宪政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五权宪法”监察权理论与实践何以出现如此反差,这是一个值得我们研究的重大问题。笔者以为,孙中山“五权宪法”监察权理论与实践运行的反差,源自形式上借鉴了中西监察权配置的优点,而实质上却是中国传统监察权配置与运行制度的传承,由此也注定了它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而逐渐萎缩的必然趋势。循着这一理路,笔者围绕孙中山“五权宪法”监察权问题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导言,超越还是回归。该部分在理析“五权宪法”监察权研究现状的基础上,重点提出了自己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即:(1)从总体上运用纵横比较和历史分析方法,把“五权宪法”监察权置入中国传统监察权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监察权的坐标中,并分别以其理论根据为分析工具,对“五权宪法”监察权思想及其实践作出全面系统的评价,从而尽可能窥视“五权宪法”监察权思想之真实面貌。(2)立足宪政要求,对“五权宪法”监察权之定位作一深入分析,探讨党治模式监察权形态之源及其对监察权运行效能的影响,以期对“五权宪法”监察权的特性有较深刻的理解和把握。(3)以文化分析方法为工具,全面分析“五权宪法”监察权的运行实态,对“五权宪法”监察权发展前景作出相应预测,并努力从“五权宪法”监察权思想的践行中找寻出对现实有益的借鉴。第一章,“五权宪法”监察权基本型构。要研究“五权宪法”监察权问题,首先必须了解“五权宪法”理论架构下的监察权形态。为此,本章重点论述了孙中山“五权宪法”监察权思想的主旨和理论基础、“五权宪法”监察权的权能与定位及党治模式监察权形态与实质等问题。孙中山“五权宪法”监察权思想主要包括叁方面内容,即监察权独立思想、监察权权威思想和监察权受监督思想,这一思想的形成是传统民本思想与西方权力制约思想共同作用的结果。监察权的权能设计既秉承传统,又略有变异,主要有弹劾权、审计权、调查权、监试权、纠举权、建议权、同意权、纠正权等。其权能庞杂,表现了监察权游移不定的定位。中国传统监察权是皇权的延伸,是治官的利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议会监察权则是权力制衡的工具。就孙中山“权能分治”架构而言,“五权宪法”监察权只是借鉴了西方权力分立的形式,装入了中国传统监察制度的内容,这是文化指令系统作用的必然结果。党治模式监察权形态是孙中山“以党治国”思想的体现,对监察权的配置与运行产生了深刻影响,并且最终将监察权变为了党权的附庸。第二章,“五权宪法”监察权之传承与超越。由于孙中山“五权宪法”监察权思想深受传统思想与制度的影响,因此,有必要研究这一思想的传统渊源。传统监察权是皇权的延伸,它依附于皇权。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传统监察制度形成了自身的制度特点,即监察权配置的独立性与垂直领导性;监察官秩卑、位尊、权重、赏厚、罚严;权能完备,方式多样,立法、司法、行政监察叁位合体;监察权配置和运行法律化;重视监察官的选任,严格监察官的考核;皇帝握有最高监察权,监察权依附于皇权。由于受阶级本质、制度本身和人治文化的局限,传统监察权注定非权力制衡之手段,而只能是治官之器具。孙中山受西方权力制约思想的影响,将监察权纳入宪政架构,并通过国民大会将国家权力最终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权力制约理念,从而在形式上超越了传统监察权。但是,他对传统“性叁品”说的传承,又使其监察权设计最终回归到了传统监察权的老路,这是文化与历史注定的必然结局。第叁章,西方监察权理论视野中的“五权宪法”监察权。本章重在比较“五权宪法”监察权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监察权的不同,用西方的理论根据审视“五权宪法”监察权。孙中山“五权宪法”监察权深受西方权力分立思想的影响,其五权架构即借鉴了西方的分权模式。尽管如此,“五权宪法”监察权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监察权的建构有着天壤之别。西方国家以政治原罪论、人民主权论、自由主义论、分权制衡论等为理论基础,建构起了各有特色的议会监察模式、政府监察模式和复合监察模式。虽然资本主义国家监察权建构的理论基础具有唯心性,并且作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组成部分,其监察制度始终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但它在防止权力滥用方面发挥了较好的效用。而“五权宪法”监察权与西方监察权虽同源于性恶论,但却表现出了不同的旨趣。西方国家监察权的建构以控权为主旨,权力与权力之间既分权又制衡,确保了所有国家权力都受到监督。“五权宪法”监察权则以治官为取向,确保万能政府的建立。这种取向最终使监察权沦为了党权和行政权的奴婢,并使监察权的权能行使大受影响,其效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第四章,“五权宪法”监察权思想之实践与启示。本章是对“五权宪法”监察权运行实态的分析。“五权宪法”监察权思想历经南京临时政府、广州和武汉国民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和中国台湾的实践,其制度架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表现出了不同的特点。客观地说,“五权宪法”监察权的运行对于整肃吏治,从而使人民群众少受贪官污吏的盘剥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但“五权宪法”监察权时而行使议会监察权时而行使行政监察权的尴尬定位,使其效能发挥大打折扣,并最终使监察权沦为党权和专制独裁统治者的工具。据此,笔者认为,随着民主政治的迅速发展,“五权宪法”监察权最终必然演变为政府内部的监察权,成为行政首长监控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的有力工具。“五权宪法”监察权的运行实践也向我们昭示,正确处理监察权与党权的关系,将监察权在制度层面真正纳入宪政架构,是监察权效能发挥的重要保证。
孙思萌[4]2011年在《试论孙中山的监察权思想》文中提出孙中山在治疗“腐败”恶疾上,开出了作为“五权宪法”之一的监察权“药方”。此“药方”是孙中山取“中医”与“西医”二家之长,为根治“腐败”恶疾而提出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构想,也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一个典范,更是他对权力监督理论创造与制度建设的一大发展。“余之谋中国革命,其所持主义,有因袭吾国固有之思想者,有规抚欧洲之学说事绩者,有吾所独见而创获者。”这句话比较全面地说出了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来源,即五权中的立法、行政、司法叁权来自于西方的叁权分立学说与实践,而监察、考试两权则来源于中国古代的传统思想与实践。中国传统中既有精华也有糟粕,西方也不例外。若将二者中的糟粕混合在一起,只能更糟;反之,若将荟萃二者中的精华则无疑是对中国也是对人类一大贡献。孙中山慧眼独具,他选择了后者。中国目前的政体并不是完全一种分权的政体,所以也就没有宪政意义上的叁权或者五权分立的监察权。中国现行的监察权只是属于行政权的一种,它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以及在保证官员的廉洁性方面,也确实发挥了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目前的社会转型期,其弊端已经暴露出来,它未能有效遏制行政权力的扩张,腐败现象在普遍蔓延。虽然孙中山五权宪法中的监察权思想和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或大或小的不足,但是这并不妨碍对它的研究,也不妨碍它对现行监察体系的借鉴意义。对于现行的监察体系,笔者只借用孙中山当年的一句话总结: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赵昕[5]2016年在《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探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代中国,延续近两千年王权的压倒优势始终存在,因社会力量无法打破国家这种权力失衡的格局,国家权力发展结果似乎为脱缰的野马,不受限制约束。因此,改变王权压倒优势,实现国家权力平衡,是清王朝后期必须直面的现实。清朝后期的立宪变革试图实现王权与现代国家的结合,在保守派政治力量的打压下,以失败而告终。晚清的官制变革与法律革命试图重启王权与现代国家结合,拉开了政府法律监督现代化的序幕。辛亥革命的爆发,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并将政府法律监督现代化移向了民国的主场。民国时期是近代中国的国家转型与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时期,也是走向现代的一个必经阶段。但是,由于民国时期的国家转型的失败与现代国家建构的不成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价值被抹杀。加之,“选择性失忆”思维定式在一个较长时间里束缚了人们对之的探讨,民国时期的宪治尝试得不到总结,其中意蕴的现代性价值资源白白流失。本文依据民国时期的宪法及法律文本,在比较分析中确立判断标准,从中搜寻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价值元素,旨在找回民国宪治探索的“真实样态”。本文篇章结构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绪论,探讨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的动因,以及对其的研究价值。第二章探讨论题的确定以及对之理解的研究思路。民国时期以建构现代政府来实现现代国家的建构,政府法律监督体制即为国家体制,其基本取向为以宪政民主方式规制国家权力,诉求国家权力规范化的实现。而其功能价值即为将国家权力关在法律笼子里。以“现代与传统”两分框架为分析工具,阐释论题的合理性。以“内生"与“外化”模式作比较,说明此体制的现代性初始源自外部的“传导”而具有“外化性”,而后内部创新增强,又具有“内生性”。这也是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的特征。第叁章论述民国北京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的选择,旨在阐释现代性的进路延续及推进曲折。民初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的形成是在晚清立宪与法制变革基础上向前推进的,共和革命直接促成以叁权分立与权力体衡的体制选择。这些宪政民主元素,既含有外化性,又含有本土化的色彩。通过北京政府时期代议制工具式微的透析,民初的宪政生态制约民权的实现,使得宪政民主失去依归,构成政府迭变。以叁权分立与权力制衡为蓝本的民国北京政府法律监督体制,在制约与平衡国家权力中发挥了强大的体质功能,但是,立法、行政、司法叁大宪政关键要素存在软化与弱化,在体制结构上失去均衡。在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博弈中,独立的司法权不能支撑两者平衡,宪政民主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受到影响。第四章论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的型态,旨在阐释其历史转折与演进裂断。南京国民政府统合的实现,以五院为载体的分工体制,体现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的特征。但是,训政时期的党治政府型构,改变了对民国人民负责的政治承诺,宪法文本无法兑现,使得南京国民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演进裂断。第五部分总结分析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的演进与裂断。北京政府叁权制衡体制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五院政府体制,集中体现了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现代性演进的两个阶段。其中南京国民政府法律监督体制选择相对于北京政府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选择有着更多的创新性。但是,无论是北京政府时期还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民国的国家转型失败落定的情况下,不管体制选择怎样合理,也不管制度安排如何美轮美奂,也无回力挽救体制现代性演进裂断的结局。民国时期的国家转型与战争灾祸交织,客观上制约了“中华民族”国家的建构与现代的法理型政府诉求。对其现代性探索找回的宪治尝试样态,提供的思考在于: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固可以将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但是要让关在笼子里的权力不跑出来并非在于体制的现代性本身,而根本性问题在于主导现代国家建构的政治力量自身所具有的现代性能力。
李刚[6]2012年在《论民国监察权的嬗变》文中研究表明监察权伴随着权力机关的出现应运而生,其权力设置的原因一为治权、一为治官,其在任何政体中都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辛亥革命后我国传统政体受到了致命的打击,民国期间的各个政府出于富国强兵的需要,民国前期直接移植了西方的叁权分立政体,民国后期将孙中山创立的五权宪法思想用于实践。然而监察权的实际运行,在前期不可避免地受到本土思想的抵制举步维艰,在后期虽然换了融合中西方的五权宪法理论为基础,但其运行效果却依然不尽人意。无论叁权分立还是五权宪法中的监察权理论在中国的实践起来却都与理论所追求的结果大相径庭,本文的目的也在于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笔者以为,民国监察权理论与实践运行中的反差源自对法律制度的移植层面,即叁权分立制度作为典型的权力制衡制度在运行中不为当权者甚至普通民众所接受,而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虽然有着权力制衡的形式,但实质上它是要建立一个万能政府,更加接近于我国传统的监察权制度的配置,那么出现一个政府专权的监察权体系也就不足为奇了。循着这一思路,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全文分为五部分,具体内容如下:引言部分,对监察权的定义进行讨论,确定本文所讨论的监察权的内涵与外延,并引出要讨论的话题。第一章民国前期的监察权。主要对南京临时政府及北洋军阀时期的监察权制度叁权分立制度的思想渊源与监察机关存在的形态及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做了介绍。第二章民国后期的监察权。主要对国民政府及中华民国政府时期的监察权制度五权宪法制度的思想渊源与监察机关存在的形态及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做了介绍。第叁章民国时期监察权的权能范围的变迁。将民国时期的监察机关的权力做了分类,并按照类别将其权力按照时间顺序的发展变迁过程进行了梳理,并进行了评述。第四章民国时期监察权变迁的启示。从整体上对民国时期的监察权的变迁原因进行梳理与论述。“五权宪法”监察权的运行实践也向我们昭示,正确处理监察权与党权的关系,将监察权在制度层面真正纳入宪政架构,是监察权效能发挥的重要保证。
余金成[7]2014年在《孙中山监察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孙中山的监察思想是在吸收西方“叁权分立”学说又有效借鉴中国传统的御史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创造出独具特色的监察思想体系。孙中山的监察思想以辛亥革命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其监察思想的萌芽与形成,后期是其监察思想的完善与发展时期。孙中山的监察思想理论基础为社会进化论、权能区分论、全民政治论以及五权宪法理论。以民权主义中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天下为公,自由、平等以及五权分立为监督指导原则,由此形成以人民行使直接民权为主体,通过四项“政权”与五项“治权”并借助国民大会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监察体系,在监察权的独立与权威。设立专门行使监察职权的监察院履行监督职能的基础上对这一框架体系进行激活与充实,使其得以有效运行,进而在具体实施监督的运作过程中通过行使弹劾权、纠举权、财政权等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充分体现出监察层次分明、独立权威、彰显民意、系统协调的运行特点。本研究共分为引论和叁个部分:引论部分。交代本研究的缘起、研究目的和意义,介绍了学术研究概况、研究的方法、写作框架和创新之处,旨在为全文奠定学理基础为后续分析提供理论支撑。第一部分为孙中山监察思想形成的背景、发展历程、影响因素。主要介绍国际国内环境对孙中山监察思想萌生、形成、完善、发展产生的影响,在简要回顾孙中山监察思想的演变脉络的基础上总结出孙中山监察思想是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和西方议会监督制度共同作用下的产物。第二部分为孙中山监察思想体系阐释。从理论基础、指导原则、框架体系、基本主张、运作机制、监察权能与形式方式等方面对孙中山的监察思想进行了系统梳理与总结。第叁部分为孙中山监察思想的历史积极作用及时代局限性分析。孙中山的监察思想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意义,首次将中西政治思想进行了融合,开创出属于自己的监察思想体系,为以后监察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但是,孙中山的监察思想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在对待人民群众的思想上有着矛盾性,以及监察制度的运行中产生的效能都值得去改进。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系统介绍了孙中山监察思想的内容,阐明了孙中山监察思想的形成背景、发展历程与影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对孙中山的监察思想体系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指出其监察思想既有积极作用又有历史局限性。
宋智敏[8]2011年在《从行政裁判院到行政法院》文中提出行政诉讼是以民主政治为基础、以司法审查为手段、以保护公民私益和制约行政权滥用为己任的一种法律制度。中国近代仿效大陆法系国家建立了行政诉讼与普通诉讼并行的二元司法体制,在行政诉讼上经历了从“行政裁判院”到“平政院”再到“行政法院”的变迁过程。本文利用政治权力结构这一观察窗口,以行政审判组织为中心,在宏观上,以行政诉讼制度在中国的润入、发展和定型为线索,分析了不同政治结构中行政诉讼制度的变迁。在微观上,从理念、制度、运行、历史评价四个层面展开对每一阶段行政诉讼制度变迁的研究。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为“西方行政法治思想传入的中国语境”。首先,论述了中国传统官民纠纷的解决机制,虽然在中国历史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却导致了宪政资源的缺失,平等自由思想的阙如,权利诉求的消解。其次,论述了西方行政法治理念和制度。它们是西方人权观念勃兴,分权与制衡思想,法治信仰普遍化在制度上的体现。最后,论述了西方行政法治理念润入中国,是一个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的过程,一个从制度层面到价值层面的过程,一个模仿到整合的过程。第二章为“皇权体制下的行政裁判院”。首先,论述了清末行政裁判思想的滥觞,主要体现在官制改革中建立行政裁判院的设想、政界与学界对设置行政裁判院的争议、清末新式法律教育中行政法的开设及清末大量行政法规的制定和颁行等。其次,论述了行政裁判院的筹设,具体介绍了官制改革中建立行政裁判院的规划,行政裁判院的组成、职权及相关制度。最后,在历史评价中得出,行政裁判院的设立体现了激进的现代化取向,背离了基本政治体制的框架设计,受制于传统行政权力的影响。第叁章为“叁权分立下的平政院”。首先,论述了民国初年关于行政审判体制的论争,具体分析了各派代表人物就行政审判权属性、一元制或二元制及都察院的去留等焦点问题所持的观点。其次,介绍了平政院建立的法律根据、组织、职权及相关制度。再次,根据《行政裁判院判决录》等相关资料,利用现代的分类标准,考察了平政院的审判实践。最后,在历史评价中认为,平政院的权能设置上体现了中西合璧的思想,平政院的法曹奉行了“精英主义”原则,平政院的运行体现了现代的诉讼理念,平政院的制度多有模仿的痕迹。第四章为“五权分治下的行政法院”。首先论述了南京国民政府按照“五权宪法”的制度框架,建立了一整套相对完整的司法组织体系和审判运行机制。接着分析了行政法院制度建立的法律根据、组织、职权和相关制度保障。随后,根据《行政法院判决汇编》及相关历史资料,运用现代的分类方法,考察了行政法院的审判实践。最后,对行政法院制度进行了历史的评价,认为行政法院的组织设置体现了行政诉讼司法化的倾向,制度设计体现了对国外现代诉讼理念的吸收和借鉴,司法实践发展了行政判例制度。第五章为“行政诉讼制度变迁的启示”。其一,行政诉讼本质上体现了一种国家权力结构的设计模式。政治权力结构的变化影响行政诉讼制度的变迁。对比中西方行政诉讼在宪政架构中所扮演的角色,探寻新时期行政诉讼在国家权力结构的重新构造。其二,移植行政诉讼制度的过程,是一个与传统文化的冲突、妥协与平衡的艰难历程。因此,我们应该理性对待中西文化的冲突,努力实现观念与制度的互动,传统与现代的互动。其叁,行政诉讼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表明,行政诉讼的目的应定位于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平衡,行政诉讼组织的设计应实现独立性与专业性的调和统一,行政审判实践中应逐步确立、发展行政判例制度。
王书扬[9]2016年在《五权宪法与叁权分立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孟德斯鸠的“叁权分立”学说是人类思想史的宝藏,它由洛克的分权理念演变而来,所提倡的分权学说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和集权的武器,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叁种权力相互配合,相互制衡。孟德斯鸠的“叁权分立”学说被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广泛采纳于政府机构建设之中,较之于中世纪宗教教义的统治具有先进性。在人类追求自由平等的道路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五权宪法”是在孙中山学习和借鉴了西方“叁权分立”学说的基础之上,加入了中国封建社会中的考试制度和监察制度而形成的。自鸦片战争以来近代中国处在一个内忧外患的环境之中,中华民族的有志之士踏上了寻求拯救民族和国家的道路上,在这样的救国潮流中,孙中山是一个具有跨时代意义的伟大的革命先行者,他的一生都在致力于救国救民,其“五权宪法”学说是他法律思想的总结与体现。孙中山一生坚忍不拔,领导资产阶级革命推翻帝制,创建民国,他的法律思想也同样是一笔巨大财富,值得后人学习敬仰,他在追求民主的理想的政治制度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智慧和勇气以及他在宪政思想中合理的内涵,都是值得后人研究的。将两种国家学说从学说内容、权力配置、文化背景和宪政价值上来进行比较分析,从两种现代宪政思想的比较中发现中西方文化对两种宪政学说的影响,以比较出两种学说所包含的文化内涵的不同是本文的中心。本文选取了此两种国家学说进行比较分析,一方是西方宪政思想学说的代表,另一方是中华民族历史上曾经出现的一种的宪政思维,两者各有千秋,又都在历史的进步之中起到了不同的推动作用,都是人类思想的宝贵财富。本文对两者的研究是为了从历史中找出教训和经验,为今日的宪政思想的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盖蓬蓬[10]2008年在《五权宪法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为研究对象,以该思想的“权能分治”和“五权分立”为主线,着重分析了五权宪法思想的理论基础和兼采中西政治制度优点的独创性,同时分析其在理论上的不足和政治实践中的不充分。最后结合五权宪法所蕴含的价值对当代中国的民主宪政建设进行思考。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五权宪法思想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及其理论基础。孙中山在长期革命实践和向西方寻找真理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五权宪法思想体系。五权宪法形成的思想理论依据是孙中山对人的认识能力的划分,论述孙中山对人的认识能力的划分的合理性是本节的重点。第二部分五权宪法思想的内容体系包括以“主权在民”、“政府有能”、“五权分立”“权能分治”和“地方自治”为核心静态五权宪法和以“军政阶段”、“训政阶段”和“宪政阶段”为标志的动态五权宪法。第叁部分阐述了五权宪法思想既吸收西方的叁权分立的优点,同时也大胆采用中国传统的监察和科举制度合理之处,体现了中西合璧的色彩。根据五权宪法与西方叁权分立宪法的比较,说明了五权分立政体的全面性和四大直接民权的优越性。第四部分论述了五权宪法思想的理想性与可操作性。五权宪法思想有其历史进步意义,但是五权宪法思想本身还存在一些缺陷,并不能真正保证主权在民。五权宪法思想在训政约法时期、“五五宪草”时期和《中华民国宪法》中都有所体现,但没有被真正贯彻,甚至被利用当作独裁的工具。第五部分论述了五权宪法思想的价值。五权宪法思想不仅仅是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宪政的模式。更重要的是其所折射的在对待中西文化和政治法律制度上的态度。五权宪法思想反映了孙中山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既不盲目“西化”,又能结合中国的传统,以实事求是态度分析借鉴中西方政治制度的合理之处。五权宪法思想所蕴含的地方自治、独立的考试监察制度对于现今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五权分立中的监察制度[D]. 苗蓓. 中国政法大学. 2002
[2]. 民国监督制度研究[D]. 何增光. 浙江大学. 2004
[3]. 五权宪法监察权研究[D]. 徐德刚. 武汉大学. 2006
[4]. 试论孙中山的监察权思想[D]. 孙思萌. 苏州大学. 2011
[5]. 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探索[D]. 赵昕.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6]. 论民国监察权的嬗变[D]. 李刚. 山东大学. 2012
[7]. 孙中山监察思想研究[D]. 余金成.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8]. 从行政裁判院到行政法院[D]. 宋智敏. 武汉大学. 2011
[9]. 五权宪法与叁权分立比较研究[D]. 王书扬. 郑州大学. 2016
[10]. 五权宪法思想研究[D]. 盖蓬蓬. 西南政法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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