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代表工人是国际惯例--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局长Guia先生讨论_中国工会论文

工会代表工人是国际惯例--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局长Guia先生讨论_中国工会论文

工会代表工人是国际惯例——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局长圭亚先生一席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劳工组织论文,联合国论文,北京论文,国际惯例论文,局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最近,有人对工会在集体谈判中的地位提出质疑,说什么:“工会代表职工,那厂长、经理代表谁?”为此,记者走访了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官员,请他谈谈国际上通行的一些做法,或许能够澄清一些糊涂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一个新的概念,这就是与“国际接轨”。当然这不能一概而论,然而对于那些与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用的东西,是否应该借鉴呢?

多年从事国际工运研究与实践的圭亚先生谈起工会工作如数家珍;对中国情况的多方了解,使人觉得他是个“中国通”。

“你刚才谈到工会在集体谈判中的地位问题,要说清这件事,得从中国的《劳动法》说起。《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想这一点是明确的。”

在国际劳资谈判中有个“三方协商原则”,这三方就是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工人代表一般由工会代表担任,没有工会的地方由工人选举的代表担任。有的国家有几个工会,代表不同的产业工人,这可从最有代表性的相关工会中选出代表进行谈判。中国只有一个工会,不存在这个问题。

“还有一点也应明确”,圭亚先生说,工会应代表全体工人,不然雇主可利用一部分工人对另一部分工人施加压力,产生新的矛盾。

“有的经理说,‘我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工会代表职工,那经理代表谁?’你认为这种说法有道理吗?”我想和圭亚先生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

圭亚先生是法国人,父母曾是法国工会的领导人,他也从青年时代就从事工会工作,可谓“工运世家”。他说,法语中“雇主”一词即是“父亲”。有的雇主就说,我是企业工人的“父亲”,还要你工会当“舅舅”干什么?于是有的企业主就联合起禁止黄色工会,规定企业中有来制造“黄色工会”,实际上不是50%的工人要求成立工会,就可工会,如佛朗哥时期那样。这就要建起工会组织。中国颁布了《工会通过立法来解决,有些西方国家法》和《劳动法》,对工会的地位作了明确的规定,应该说有法可依。有些人提出异议,是对法律缺乏充分的了解。

圭亚先生接着说,经理和厂长的地位也应确认,他是企业法人代表,对企业经营决策起主导作用。但在工资福利、就业等方面又与工人有利益冲突。在中国有些经理本身又是工会会员,这样在牵涉基本利益冲突时,作为企业代表他可能说“不”!作为会员他可能说“是”。这是个难题,国际上有个雇主协会,是代表他们利益的。但是,他们不能作为工人代表参加集体谈判,因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法规中,没有这个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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