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雅霖[1]2006年在《抵押权证券化基础理论研究》文中指出抵押权的价值权性质决定了抵押权不仅具有保全债权的基本功能,还具有投资融资,充当现代金融交易媒介手段的功能。现代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及其对投资融资需求的增长对抵押权提出了增强流通性以便充分发挥其各种功能的新要求,满足这种要求的最佳途径就是将抵押权证券化。抵押权证券化是以证券作为抵押权的载体而使抵押权动产化,并依有价证券理论确保其流通性,其目的是使抵押权流通起来。本文以“抵押权证券化基础理论研究”为题,运用归纳、演绎、比较、实证等方法,从法学的视角对抵押权证券化基础理论作了浅显的研究,并对我国抵押权证券化立法提出了建议。 论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与抵押权证券化密切相关的抵押权基础理论,包括抵押权的概念、本质、法律性质、功能、历史沿革及现代抵押权论,阐释了抵押权之所以能够证券化的原因;第二章对抵押权证券化基础理论作了论述,包括抵押权证券化的概念、法律特征、必要性、制度构建及其机能;第叁章对大陆法系抵押权证券化的典型立法例德国和日本的抵押权证券化立法加以比较并得出比较结论;第四章分析了我国抵押权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即抵押权证券化,对立法模式的借鉴提出建议,并指出了几个应注意的问题,包括具体立法体例、赋予抵押权登记的公信力及确立次序固定原则。
马光[2]2008年在《论《担保法》中的抵押权制度》文中指出抵押权制度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担保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颁行以前,我国关于抵押权制度的法律规定,仅仅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中有零星规定,这些规定既不全面,也不系统,既不利于当事人遵守,也不利于抵押制度的充分发挥。为此,《担保法》对抵押制度作了比较全面的新规定,是我国抵押权制度的重要发展。由于其先于合同法颁布,再加上本身的缺陷,仍然有不足之处。许多的学者关于抵押权的问题已有过不少阐述以及归纳。尤其是关于抵押权的效力的问题,然而,充分揭示这些并且在这个基础上作出系统的概括,仍然是一个没有解决的或者说解决得不好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好,肯定会影响我们对抵押权全面、深入理解与把握。本文拟就我国的抵押权制度做进一步的探讨,以便能够更加的完善。
黄山粤[3]2001年在《船舶抵押权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船舶抵押权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在船舶融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以船舶抵押权制度为研究对象,从船舶抵押权制度的各个方面进行探讨,主要包括船舶抵押权的取得,效力,实现及消灭等。文章的各部分以我国现行的船舶抵押权制度及民法理论中的抵押权制度为基础,对其中存在的漏洞和不明确、含糊的地方进行研究,并结合新出台的《担保法解释》对有争议和新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杜仪方, 苏新宇[4]2004年在《略论担保法中的抵押权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担保法》对抵押权作了若干新规定,是我国抵押权制度的新发展,但是仍存在不足。本文试从《担保法》对抵押权制度的发展入手,同时指出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国外的经验对其加以完善。
晏红专[5]2002年在《对我国抵押权制度的探讨》文中认为抵押权是指当事人约定成立的,不以担保权人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条件的,以优先清偿债务为内容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在担保物权中处于主流地位,是实践中最常使用的一种债权担保手段,被称为“担保之王”。这是因为抵押权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都具有便利性,在债务人方面,抵押权是取得资金的重要手段,且抵押物不转移占有,即由债务人使用、收益,于其十分便利;在债权人方面,是一种经常利用的投资手段。《担保法》明确对担保的成立、效力、实行等作了规定,毫无疑问,它的领布和施行大大完善了我国担保法律制度,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它对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影响越来越重要。不过,笔者通过对实际情况的了解,深切感到一部法律的施行需要有一个相适应的政策、经济的环境和配套的法律措施作保障。本文分叁大部分:第一部分抵押权的立法分析,透视了抵押权制度立法情况及分析其不足;第二部分,抵押权的基本理论,阐述了笔者对抵押权理论的认识及观点;第叁部分,抵押权实践中的若干问题,充分结合实践工作,论证了笔者对抵押登记制度、重复抵押、房地产抵押的观点,提出担保立法的不足及解决途径。笔者以浅陋的知识,强烈的法律人责任感,以期对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健全有所作为,不知能否
郑莉秀[6]2016年在《近代中国抵押权制度演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抵押担保制度横跨物权法与债权法两大领域,素来有"担保物权之皇冠"的美誉,它以其不转移物的占有而保留充分的使用价值而备受青睐,对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及债务的履行,增强主体的信用,预防和减少不必要的交易风险,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制定使得我国的抵押权制度渐成体系,但同时也矛盾重重,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弊端也日益明显,急需在理论和立法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本文运用历史、文本、比较分析叁种方法,在抵押权的基本涵义部分运用历史分析法对近代抵押权法律文本的制定背景、发展过程作了分析;在文章的前叁部分主要运用文本分析和比较分析,对《大清民律草案》《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民国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作了逐条对照,进而分析出近代中国抵押权制度的演进过程以及演进趋向,最后对抵押权制度的演进作出评价。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近代中国抵押权的涵义和性质。该部分首先对四部法律文本中抵押权的涵义作了分析,之后通过对比研究得出近代中国抵押权涵义的演进趋向。其次,从抵押权的涵义分析出其主要性质:物权性、从属性等,并通过对比得出近代中国抵押权性质的演进趋向。第二部分对近代中国抵押权取得和效力制度的演进作了分析。第一小节对抵押权的取得制度作了分析,主要从设定人、标的物、合同以及登记四方面着手,之后总结出近代中国抵押权取得制度的演进趋向;第二小节对抵押权的效力制度作了分析,通过对四个文本的对比,首先分析了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着重对是否包含迟延利息和违约金作了探讨;其次对抵押权效力所及的范围作了分析,着重分析是否及于附加物;再次分析了各参与人的权利;最后,总结出近代中国抵押权效力制度的演进趋向。第叁部分对近代中国抵押权消灭制度的演进作了分析。本部分通过对四个文本关于抵押权的消灭方式:抵押权的实现、主债权消灭、抵押物灭失、债权人抛弃、除斥期间/时效、抵押合同无效的对比分析,最终得出近代中国抵押权消灭制度的演进趋向。第四部分分析了近代中国抵押权制度的演进原因、特点并对其作了评价。本部分是文章的结论部分,对近代中国抵押权制度的演进原因、特点、存在的缺憾、对当时以及后世的价值作了归纳总结。总之,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近代四部抵押权文本以及法院的判例、解释例,甚或德日民法典的一些规定,进而对近代中国抵押权制度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研究其在抵押权制度具体内容上的发展变化,进而归纳出其发展趋向、不足之处、社会价值。最后运用此趋向对我国的抵押权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探讨、预测,并对其合理部分予以借鉴、发展。
任文俊[7]2015年在《浅议我国抵押权制度存在的不足》文中指出抵押权源于古罗马,在近现代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中,由于社会背景和知识谱系的差别,分化为以德国、日本和瑞士为代表的叁种立法体例。抵押制度的完善建议如下:从立法局面来说,应积极吸收发达国家法制建设中的精华,对我国相关制度中的不足之处加以补充解释。在具体抵押制度层面要完善:动产抵押权公示方法;浮动抵押制度;最高额抵押制度。
孙安勤[8]2003年在《抵押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抵押担保横跨物权法与债权法两大领域,被人誉为“担保之王”。抵押权制度是抵押的核心内容,对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及债务的履行,增强主体的信用,预防和减少不必要的交易风险,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目前大量不良债权的形成、保证人信用危机的出现、定金等担保适用范围或窄或少的情况,抵押作用更显突出。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实施,使抵押制度在法律上得到极大的完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急需在理论和立法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本文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抵押权立法经验,运用比较法、案例法等方法,从抵押权的沿革、特征、抵押权的设定、抵押权的效力及其完善等方面进行简要的论述,力求对我国的抵押权立法及实践有一定的稗益。
彭真军[9]1996年在《《担保法》对我国抵押权制度的新发展》文中研究说明抵押是一种重要的物的担保方式,在经济交往中得到日益广泛的运用。以前,我国关于抵押权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中国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海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其规定过于零散、简略,缺乏内在统一性和系
王保辉[10]2007年在《动产抵押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动产抵押制度的诞生突破了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的传统格局,更好地兼顾了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体现了“物尽其用”的原则。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均确立了动产抵押制度,为保障债权实现、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毋庸讳言,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尚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具体体现在动产抵押标的物范围、动产抵押效力的范围、动产抵押权的公示等方面。本文运用比较法、经济分析和利益衡量等方法,以制度的效率与安全价值为核心,针对上述不足之处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若干建议。全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了动产抵押制度的历史沿革和一些国家动产抵押立法体例,并着重分析了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价值。第二部分研究了动产抵押标的物范围。论文分析了动产抵押标的物的条件和我国现行法上的相关规定。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和交易安全的考虑,指出应将动产抵押标的物的范围限定为参照不动产管理的特殊动产以及适合作外部标示表彰抵押权的可识别的动产。第叁部分分析了动产抵押效力的范围。关于动产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论文指出,基于抵押权特定性的本质,应将损害赔偿金排除在外;在动产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方面,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应进一步完善从物、添附物的相关规定。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动产抵押权公示的缺陷,认为现行的抵押物登记制度不符合权利外观理论,必然会引起动产抵押权人与动产交易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有碍交易安全。文章对我国现行法上“书面成立—登记对抗”立法模式的内涵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性质及第叁人的范围。论文对现行法上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进行了反思,指出“书面成立—登记对抗”立法模式和由此演绎出的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形成了对传统民法物权理论的巨大冲击,构成了对构建诚信、和谐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危害。基于上述分析,文章指出对于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应统一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
参考文献:
[1]. 抵押权证券化基础理论研究[D]. 王雅霖. 兰州大学. 2006
[2]. 论《担保法》中的抵押权制度[D]. 马光. 吉林大学. 2008
[3]. 船舶抵押权法律制度研究[D]. 黄山粤. 大连海事大学. 2001
[4]. 略论担保法中的抵押权制度[J]. 杜仪方, 苏新宇.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 2004
[5]. 对我国抵押权制度的探讨[D]. 晏红专. 湘潭大学. 2002
[6]. 近代中国抵押权制度演进研究[D]. 郑莉秀. 山西大学. 2016
[7]. 浅议我国抵押权制度存在的不足[J]. 任文俊. 学理论. 2015
[8]. 抵押权制度研究[D]. 孙安勤. 黑龙江大学. 2003
[9]. 《担保法》对我国抵押权制度的新发展[J]. 彭真军. 政法学习(新疆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6
[10]. 动产抵押制度研究[D]. 王保辉. 安徽大学.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