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事业统计体系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体育事业论文,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77X(2009)11-0015-08
1 前言
体育事业统计是各级体育管理部门实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体育事业统计信息是研究体育问题和制定体育政策的重要依据。随着新时期全民健身计划的顺利实施,竞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体育市场的不断发育,使各级体育管理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体育统计信息需求不断扩大。体育事业统计实践日益丰富,对体育事业统计指标、方法、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加快我国体育事业统计体系改革,构建能够反映中国体育国情实际的统计体系,以满足体育管理部门及社会不断增长的体育统计信息需要,成为体育事业统计工作亟须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本研究旨在全面推进我国体育事业统计改革,完善体育事业统计体系,推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事业统计体系的发展。研究的基本思路是依据中国体育事业统计的战略发展目标,运用系统论的观点与方法,在借鉴国外构建体育事业统计体系研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体育事业的国情,充分考虑我国体育事业统计未来发展的需求,从统计体系整体出发,运用体育学、统计学、社会学等学科理论,构建系统反映体育事业内涵和主要特征的统计指标体系,健全体育统计制度和运行机制;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集成法,进一步论证统计体系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然后再进行多轮的测试,直至最终形成符合统计实践要求的体育事业统计体系。
2 构建新统计指标体系
2.1 统计指标体系设计的基本原则
统计指标体系设计以“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便于操作、强化服务”为基本要求,并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目标性原则:指标体系要能综合反映体育事业的内涵和基本特征,体现体育事业发展目标,基本涵盖体育事业所涉及的广泛内容。
系统性原则:体育事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群众体育、竞技体育等一系列领域,因此,构建指标体系要从系统的角度出发,力求体现这一综合工程的系统性。
可操作性原则:所选指标不仅要有科学的理论根据,要符合体育事业发展的客观实际,还要在统计工作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尽可能选择在实际工作中能获得真实统计数据的指标,或能够由已有的数据资料通过间接运算得到具体数据的指标并尽量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综合指标或主要指标。
相对独立性原则:要求指标之间不存在包含、重叠现象,要互不取代,尽量避免指标信息的重复,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的冗余度。
层次性原则:必须按体育事业的系统结构将指标体系划分为若干层次,逐层次进行分解,并确定出具体指标,从而实现层次化描述,以确保指标体系的结构清晰,便于实际应用。
2.2 统计指标体系的预选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体育事业是一个由众多相互联系的子系统构成的结构复杂的巨系统,基本可以分解为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体育产业、体育场馆、体育教育、体育科技、体育宣传、体育对外交流以及体育事业财务9个子系统。指标体系的构建从我国体育事业整体出发,将我国体育事业这个总目标系统分解为不同的子系统,然后,在分解后研究的基础上,再综合集成到我国体育事业这一整体,最终是从整体上构建中国体育事业的系统结构。围绕其系统结构,采用问卷调查与专家咨询相结合的方法预选代表性指标,这些指标要能综合概括、系统反映和描述体育事业总目标系统的各个子系统的本质与特征,在此基础上形成中国体育事业统计指标体系。
问卷调查对象包括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单位(12个)及直属单位(42个)、各省(市)体育局(31个),主要考察各部门所辖范围内的全部统计行为以及统计工作中所需的具体统计指标情况。约请国家体育总局经济司综合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统计汇总人员以及体育统计学专家进行多次访谈和座谈,从理论上探讨体育事业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根据问卷调查反馈的信息以及专家的经验,初步形成了包括9个一级指标,40个二级指标,132个三级指标以及492个四级明细指标的预选统计指标体系。
2.3 统计指标体系的筛选
科学、客观以及具有可操作性的指标体系是获得高质量体育统计信息的前提,因此,在预选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还需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其中的指标进行筛选。在指标的筛选中,数量指标与质量指标,绝对量指标与相对指标,总量指标与人均指标需相互兼顾,并力求使指标体系在实际运用中方便简洁。指标筛选的主要依据是指标的重要性程度以及指标获取的难易程度。
2.3.1 第一轮指标筛选
因为体育产业指标体系已单列课题研究,所以,先对体育产业不予考虑。2007年3月,课题组将预选指标体系制成征求意见型专家调查问卷,对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单位(12个)及直属单位(42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31个)共计85个单位进行第一轮问卷调查。因为预选的指标体系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在筛选指标中既要考虑指标在同级指标中的重要性以及可获取性,又要考虑指标相对于上一级指标的指标重要性以及可获取性,层次分析法(AHP)不仅能够解决上述两方面的问题,而且,还能较好地克服由于不同的专家在认识上可能存有的一定偏见和差异,而导致的一些偏激判断对统计分析结果的影响。因此,采用层次分析法(AHP),对问卷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即通过计算出各个指标在指标体系中权重后(所获得的指标权重a表示各指标重要性程度、权重c表示各指标获取的难易程度),根据权重的大小来衡量指标在整个指标体系中的重要性以及可获取性。
通过层次分析法获得指标权重后,再采用帕雷托分析法(该分析方法的核心思想是在决定一个事物的众多因素中分清主次,识别出少数的,但对事物起决定作用的关键因素,和多数的,但对事物影响较小的次要因素),将指标进行分类排队,按照指标的累计频率(b表示指标重要性程度累计频数、d表示指标可获得性累计频数)分为三级,与之相对应的指标分为三类:A类指标:累计频率为0~70%,是主要指标;B类指标:累计频率为70%~90%,是次要指标;C类指标:累计频率为90%~100%,是一般指标。根据筛选指标的主要依据,在调查结果中筛选出A类指标和B类指标,作为构成体育事业统计指标集的主要组成部分。然后,课题组约请了体育学、社会学、统计学的专家,进行研讨,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对一级指标中在指标重要性程度与获得难易程度中得分较低的C类指标进行同类性合并;对二级指标中的C类指标做了适当修正。由于三级指标数量众多,未请专家打分,而是通过座谈研讨的方式集中征询专家的意见,并对其进行了完善调整。经过第一轮的专家咨询,最终形成了包括5个一级指标、25个二级指标和63个三级指标的体育事业统计指标体系。
2.3.2 第二轮指标筛选
2007年4月,课题组将第一轮专家咨询中形成的指标体系制成AHP专家调查问卷,进行第二轮专家咨询。咨询对象包括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单位(12个)及直属单位(42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31个),以及广州市体育局、深圳市体育局、绍兴市体育局、西安市体育局等68个市级体育局的体育统计部门负责人,共获得151份有效问卷、4份无效问卷。将回收的问卷进行整理后,采用与上轮相同的指标筛选方法进一步完善指标体系。
第二轮专家咨询结果(表1、表2)显示:二级指标中,C类指标主要以群众体育类指标为主,这表明第一轮筛选出的群众体育类二级指标对群众体育内涵与特征的反映还不具有明显的代表性,仍需对该类进行优化组合。在重要性程度方面,“体育人口”指标的得分较高,但是,在指标的获取难易程度方面,其得分明显偏低,“群众体育场地设施”在上述两方面的得分都偏低,可能是因为该指标与体育场馆类的指标有重复。根据第二轮专家咨询的结果,对指标体系的修改具体如下:“体育人口”虽然比较重要,但难于获得较真实的统计数据,因此将“体育人口”从二级指标中予以删除;将“群众体育设施”指标的统计内容,分别纳入体育场(馆)类二级指标的统计内容中,不再单独保留“群众体育场地设施”指标;将“体育管理人员情况”这一指标调整为“体育管理机构、人员情况”;将“居民体育活动”这一指标调整为“群众体育活动”。
2.4 新统计指标体系主要框架
经过指标体系的预选以及两轮的专家咨询,最终形成了包括5个一级指标、23个二级指标的中国体育事业统计指标主体框架(表3)。
新构建的统计指标体系包含五大方面的内容:竞技体育统计、群众体育统计、体育场地设施统计、财务统计以及体育教育、宣传、对外交流、科技统计。新指标体系的分类是以实际体育工作的需要为出发点,它能更加明晰、明确地反映体育事业的构成情况。与原有的统计指标体系相比,其主要变化体现于:
2.4.1 新增体育场地设施类统计指标
体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体育设施的建设,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体育场(馆)设施建设的步伐逐步加快。截止到2003年底,我国共有各类体育场地850 080个,比1995年增加38%。平均每万人拥有体育场地6.58个,人均体育场地面积1.03平方米,分别比1995年增加31.6%和58.46%,其中,标准场地分为64类,547178个。这充分说明对体育场地设施规划、建设、投资、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而艰巨的工作,体育统计工作必须重点予以关注。
在原有的统计指标体系中,该类指标被列入综合类指标的范畴,指标比重较小,只局限于时点统计的存量指标上,对反映体育场地流量的指标,如体育场地变更情况等重要指标未被列入,统计意义很不突出,更不能全方位的反映体育场地设施情况。根据体育事业统计改革专项调研组对68家被调查单位关于体育事业统计指标体系中希望增加的内容的调查显示,有34家被调查单位希望增加新建体育场地设施统计(含经费投入)的内容,排在所有体育事业统计指标体系中希望增加的内容的第二位,有23家被调查单位希望增加改造体育场地设施统计(含经费投入)的内容,排在第四位。这表明被调查对象对体育场地统计的需求较为强烈。体育场地设施作为体育活动开展的基础,是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新构建的统计指标体系将体育场地设施统计从原有统计指标体系的“综合类”中分离出来,另列统计。
较之与原有体育事业统计指标体系中的体育场地统计指标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创新:
设置了登记表,在理论上建立了体育场地统计台账。在借鉴第五次体育场地普查的成功经验,在报表中设置了登记表,体育场地统计表的数据不由体育统计工作人员人工填报,而是由统计软件系统根据填报的登记表自动生成,使体育场地统计数据数出有据,初步在理论上建立了体育场地统计的台账。
建立统计指标和分析指标,有助于提高体育场地统计成果的利用率。在体育场地统计指标的设计过程中,根据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工作的需要和体育场地发展的自身规律,既设计了统计指标又设计了部分分析指标,如城镇和农村指标、经济成分等指标,以便于对体育场地统计数据进行深入分析。
指标解释清晰。现行体育事业统计年报中体育场地统计指标解释不清楚,指标解释可操作性不强是影响统计数据准确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设计统计指标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各项指标进行严格的指标解释,有国家统计标准的,严格按照国家统计标准进行解释,如关于城镇和农村的划分以及关于经济成分的划分等均按照国家统计局下发的统计标准进行,没有国家统一标准的,严格按照标准化科学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参考国家体育总局的相关文件,从便于操作的角度对指标进行解释,确保统计指标解释清晰、准确,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填报级次明确。根据现行的体育事业统计运行机制,即采取层层汇总、上报的运行机制,课题组在体育场地统计表的下面均注明了各项指标的填报机构和填报级次,一目了然,便于基层体育统计工作人员进行填报,有助于提高填报的准确性,同时,也有助于提高统计表的可操作性。
2.4.2 新增体育教育、宣传、对外交流、科技类统计指标
原有的统计指标体系中没有包含体育教育、体育宣传和体育对外交流方面的相关内容,体育科技所涉及的内容甚少,基本上也相当于没有,直接影响了统计指标体系的全面性和完整性。根据体育系统各单位的实际需要以及全面性原则,在新构建的统计指标体系中,新增体育教育、宣传、对外交流、科技类统计指标,对该类指标进行统计,有利于掌握体育事业各方面的情况。
体育教育统计:统计对象为国家设立或批准设立的正规教育机构。统计范围限定于体育系统内部设立的教育机构,即体育系统所属的教育机构所实施的教育行为。主要包括:教育机构与类型、教育规模、教育人员、教育投入、教学条件,其中包括教练员、裁判员和运动员培训情况等内容,重点统计教育机构、教育人员、教育规模等指标。
体育科技统计:统计对象以体育系统内专门科研机构和教育机构为主体,其他从事体育科技活动的人员同时列为统计对象。统计范围限定于体育系统内部机构、组织、人员进行的体育科技活动及取得的科技成果。多人、多单位合作研究项目或成果,由第一责任人所属单位上报。统计重点为体育科学研究机构、体育科技人员、体育科研条件、体育科研项目、体育科技成果及应用、体育科研经费等内容。
体育交流统计:统计对象为体育系统内部机构、组织、人员。统计范围限定为上述对象组织或参与的对外(包括港澳台)体育交流活动。统计重点为交流的性质、类型、层次、规模、时间和效果。主要统计指标:交流名称、性质、类型、形式、组织者、对象、时间和人数。
体育宣传统计:统计重点为宣传的类型、规模、主题、效果;统计内容限定于体育系统内部机构、组织和人员公开出版的体育图书,体育系统内部机构、组织定期公开发行的体育报刊,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体育宣传、科普活动,体育网站等;统计指标为图书、报刊、体育网站等。
2.4.3 新增和细化竞技体育统计类指标
原有的统计指标体系中,竞技体育部分主要对专职教练员、优秀运动员、体校学生情况、等级运动员、裁判员这几个方面来进行统计指标设置。这些指标主要反映竞技体育的教练员、运动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参加赛事的获奖情况。新构建的统计指标体系中,竞技体育统计指标由体育人才、业余训练、运动成绩和竞赛计划4个二级指标组成。
体育人才指标包括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3个三级分类指标。裁判员指标为新增加指标,在竞技体育人才中,裁判员队伍与运动员、教练员一样,是竞技体育事业得以蓬勃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保障,掌握裁判员的项目分布、文化程度、技术等级和最高执裁经历等方面的信息,对培养满足我国竞技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高水平裁判员队伍至关重要。
后备人才培养指标包括项目在训人数分布情况和各省业训情况2个三级分类指标,四级明细指标中包括各类业训单位在训人数项目分布情况和各级别各类业训单位的学校数、教练员数和学生数的核心指标和单位类型、项目分布的辅助指标。原有竞技体育统计指标中后备人才情况统计指标包括体育运动学校和业余体校2个二级指标,过于简单笼统。随着社会发展,业余训练模式呈多元化发展,一些新型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单位逐渐增多,把原来指标中的体育运动学校和业余体校2个二级指标进行调整、细分和更新。
运动成绩指标包括世界比赛、亚洲比赛、全国比赛和省级比赛4个三级分类指标,四级明细指标中包括比赛名次的核心指标和项目分布的辅助指标。原有竞技体育统计指标中“运动成绩”指标中比赛名次统计到前三名,新统计指标体系中“运动成绩”将世界比赛,亚洲比赛和全国比赛名次扩大到前八名,省级比赛级别相对较低,运动成绩统计到前三名。
竞赛计划指标包括竞赛计划执行情况和未执行竞赛计划情况2个三级分类指标,四级明细指标包括竞赛计划安排的竞赛数量、按照原定计划开展的竞赛数量、变更原定计划开展的竞赛数量、原定计划外开展的新增竞赛数量、未执行的竞赛计划数量及竞赛名称7个核心指标和比赛级别辅助指标。原有竞技体育的统计指标中没有关于竞赛计划的组织与执行情况的统计指标,在新修订的竞技体育统计指标中增加设置了“竞赛计划执行情况”作为二级指标。该指标的建立,有利于建立目标明确、责任到位、措施具体、管理规范、竞争有序、奖罚分明的竞赛工作机制。
2.4.4 删补与更新群众体育统计类指标
原有的统计指标体系中,群众体育指标是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报表的8-13、9-13、10-13以及报表11-13相关部分,从学校体育活动情况、社会体育指导员以及全民健身活动设施情况这3个方面来进行群众体育统计指标的设置。新构建的统计指标体系中群众体育统计指标由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管理机构、人员情况;群众体育活动;晨、晚练情况;体育社团组织;国民体质监测;体育俱乐部等指标构成。
通过比较,可以看到,在此次“群众体育”统计指标修订中,除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内容被完整的保留以外,原有的指标均进行了删补与更新。学校体育活动类指标被归入体育教育统计范围,全民健身活动设施情况类指标被归入体育场地设施类指标中,同时,将能反映当前群众体育的总规模、总水平以及体系发展状况各个方面内容的指标纳入现行指标的设置。如体育社团与俱乐部指标能有效的反映出我国居民体育发展的社会化和组织化程度,可以考察和监控区域社会体育发展结构的合理性与稳定性,它体现了我国进入公民社会时期后,群众体育文化生活的自组织化程度。
2.5 新统计指标体系主要框架的特点
2.5.1 指标内容涵盖面更广,基本覆盖体育事业的各个领域
原有的统计指标体系对体育场地设施、体育教育、宣传、对外交流、科技等内容的反映较少,难以满足各级政府和体育职能管理部门的需求。新构建的统计指标体系则根据体育事业发展趋势和部门管理需求,将这些方面内容与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和体育事业财务类指标并列为同一级指标,并通过子一级的具体指标对其进行反映,有利于保证新统计指标体系能全面反映体育事业发展的新情况和新趋势。
2.5.2 指标体系五个组成部分特征鲜明,界限清晰
新统计指标体系的特点主要体现于体育场地设施类指标的单列。体育场地设施既是开展竞技体育活动的基础性条件,也是人民群众参与群众体育的重要场所,因此,不宜将其归入群体类或者竞体类指标。原有统计指标体系将其归入到综合类的补充资料,又与体育场地设施情况的重要性程度不相符。新构建的统计指标体系将其单列为与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体育事业财务等指标同一指标,既符合重要性原则,也避免了指标分类界限模糊的问题。指标分类清晰,有利于满足在特定环境特征下对统计信息分类进行适当调整的需要。
2.5.3 有利于进行统计数据的分析和开发
新统计指标体系将体育事业分为五个部分来予以反映,这五个部分所统计的内容相对独立,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交叉统计的发生。既有利于提高统计效率,减少重复统计,又有利于对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在统计数据的利用上,也实现了分门别类,严格区分的特性,从而使统计数据能够更加有效地应用到具体体育事业研究领域。
3 健全中国体育事业统计制度
为了加强体育统计工作管理,确保体育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体育统计资料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保障体育事业统计工作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体育事业统计部门必须要有严格的工作制度。加强体育事业统计制度建设,是体育事业统计体制改革的基础和重要内容。
3.1 修订《体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体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体育系统的实际而制定的,是体育事业统计系统开展体育统计工作,进行体育统计管理的基本依据。《办法》的适时修订是健全体育事业统计制度的主要途径。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修订部分明显错误以及与体育统计工作实际不符之处。《办法》中存在部分明显的错误包括错别字、用语不当以及逻辑关系的错误,同时,由于统计工作实践的发展,《办法》中的部分内容与当前体育统计工作实际不符,根据体育统计工作未来的发展方向,予以修改。
调整《办法》的统计范围,使之与《统计法》保持一致。《办法》制定时的统计范围是根据《统计法》确定的,《统计法》在1996年修订时,对其统计范围进行了修订,将原有的统计对象: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联营组织,以及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和港、澳、台同胞、华侨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经营的企、事业组织等简化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在《办法》统计范围的修改中,保持与《统计法》一致,将《办法》的统计范围修改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企、事业单位和非体育系统设有体育机构、设施或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机关、企事业组织。
就配套制度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鉴于《办法》中对体育统计工作配套制度立法的缺失,在修订《办法》中,着重对相关配套制度进行了研究并对之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统计台账方面,将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纳入体育统计部门的职责范围;在统计工作人员培训方面,明确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统计人员培训;在统计标准方面,提出体育统计调查中所采取的统计标准、指标解释和计量单位、统计编码及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此外,还要就数据审核制度、数据公告制度、统计服务与咨询制度、考核与奖惩制度等做较为详细的规定。
3.2 建立体育统计工作社会化制度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政府机构的改革深化,基层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数量急剧下降,体育统计工作难以正常进行,而体育统计工作的根基在基层,基层统计数据的质量决定全国汇总数据的质量,因此,加强基层体育统计工作是我们的首要任务。在当前背景下,依靠增加基层统计工作人员是不太现实的,可行的途经是依托社会力量,实现体育统计工作的社会化,将部分数据收集、调查任务委托给高校、调查公司等社会机构,或聘请部分人员从事体育统计调查工作。在《统计法》第十八条规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设立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统计人员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也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从事统计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统计业务;第十九条规定: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人员从事调查工作。因此,从《统计法》的立法精神来看,体育统计工作的社会化是可行也是必要的,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人员或委托社会机构进行体育统计调查工作,同时,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机构合作,对体育统计资料进行深入、全面的研究,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3.3 建立体育场地变更备案制度
体育场地变更情况的及时、准确反映需要相应的制度予以保证。借鉴法国《体育法》关于体育场地备案制度的相关立法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建立体育场地变更情况备案制度,体育系统及体育系统援建的体育场地的变更应在竣工变更后一周内到本级体育行政部门统计机构备案,该制度若能建立,可确保体育行政部门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体育场地的变更情况。
4 完善体育事业统计运行机制
4.1 明确体育统计管理部门职能定位,实现体育统计工作归口管理
部门统计管理权难以有效行事是体育统计运行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导致数出多门和重复统计等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体育统计体制改制中,应通过《办法》的修订明确体育统计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并予以广泛宣传,加大其执法检查力度,以充分发挥其部门统计管理职能,实现体育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对于全国性的体育统计调查,须经体育统计管理部门拟定调查计划和方案,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对于地方性体育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由各级体育统计管理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局和上级体育统计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对于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其他职能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统计调查应提交同级体育统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通过上述统计体制的改革,体育统计工作才能真正实现归口管理,可以大大减少重复统计和交叉统计情况的发生,避免数出多门情况的发生。
4.2 建立体育统计沟通、协调机制
体育统计体制改革不仅应明确体育统计管理部门职能定位,实现归口管理,还应建立较为固定的体育统计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使体育统计工作能够与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结合起来,根据其工作实际并结合各部门的共同需要,建立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并据此设置相应的统计台账,使体育统计工作能够走上日常化、科学化的道路。同时,在统计软件的设计方面各部门也应加强协调,实现统计软件与各职能部门业务管理系统的对接,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统计信息的共享,以提高统计信息的使用率,体现体育统计工作的价值。
4.3 建立体育统计激励机制
体育统计激励机制作为体育统计运行机制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体育统计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调动统计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体育行政部门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以及完善体育统计运行机制等均具有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在激励机制制度设计中,体育统计考核与评比工作宜每年进行一次。对于体育统计工作人员的考核,应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统计人员及总局本级统计人员为主,以各种定期报表和统计分析为主要考核内容,以统计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性为主要考核指标,宜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统计工作人员应以批评教育和内部通报为主。体育统计先进个人的评选宜以所有从事体育统计工作的人员为对象,以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推荐与总局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从提高统计队伍稳定性的角度出发,对于先进个人的评选有必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年限要求。体育统计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宜以所有体育统计机构为对象,以体育统计基础工作、统计报送、统计服务和部门统计人员考核结果等为主要评选指标。
4.4 建立体育统计处罚救济机制
违反体育统计工作的法律责任在相关的体育统计制度中进行了规定,但并未规定相应的处罚救济机制。体育统计处罚的救济机制是保护被处罚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因此,提出被处罚人对违反《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所受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单位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为被处罚人提供救济的途径。
5 小结
1.构建出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的中国体育事业统计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包括综合类,竞技体育类,群众体育类,体育场地类,体育财务指标类,体育教育、科技、宣传与对外交流指标共6大类指标,统计指标的内涵与外延界定清晰,统计口径无歧义,重复测定后指标数据有较高的一致性,基本能反映我国体育事业各个方面的内涵和主要特征。研制出与新构建的中国体育事业统计指标体系相配套的统计报表,并附有详细的指标界定和填表说明,方便实用,可操作性强。
2.加强体育事业统计制度建设,是体育事业统计体系改革的基础和重要内容。现阶段,体育事业统计制度建设,应着重通过修订《办法》,建立体育统计工作社会化制度,建立体育场地变更备案制度等措施来逐步实现。
3.体育事业统计体系建立之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其不断独立运行和改进。完善体育事业统计运行机制的举措主要包括:明确体育统计管理部门职能定位,实现体育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建立体育统计沟通、协调机制;建立体育统计激励机制;建立体育统计处罚救济机制等。
此项课题研究成果为阶段性研究成果,应在全国正式推行使用后进一步进行深入研究,特别是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和中国体育事业统计智能化系统的后续研究,以使新的统计指标体系与国家统计指标体系接轨,全面提供体育统计的相应信息。
收稿日期:2009-10-06; 修订日期:2009-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