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的“三五取丁”问题_南北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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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盛行“三五取丁”的说法,指的是徭役征调的方式或方法。本来中国在此之前,已经有了一套征调徭役的制度或比较完善的方法。但自东汉末三国以来,社会动乱不断,尤其自西晋覆灭之后,北方陷于诸族纷争的混乱状态中,南方政局变动亦不时发生,加上南北对峙,战事时起,徭役之征益趋严急,固有的制度多未遵循,代之而来的是“三五取丁”法的出现,成为当时征发徭役的一个重要方式。但史书关于“三五取丁”办法的记载十分简略,没有专门记述,这里所说,也仅是一些初步的看法,希望能起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于“三五取丁”的说法,多见于十六国和南北朝时期。如《晋书》卷106《石季龙载记上》云:

“季龙志在穷兵,……兼盛兴宫室于邺,起台观四十余所,营长安、洛阳二宫,作者四十余万人。又敕河南四州具南师之备,并、朔、秦、雍严西讨之资,青、冀、幽三五发卒,诸州造甲者五十万人。”可见十六国后赵政权已在征役中实施“三五”法,值得注意的是,这段记载提及营建宫室台观所征人力四十余万,没有说是通过什么方式而来的,而只有“发卒”即征兵时明确指依“三五”法行事,依此看来,这里所施的“三五”法是在兵役范围之内。另,《资治通鉴》卷125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公元450年)七月条又云:

“是时军旅大起,……又以兵力不足,悉发青、冀、徐、豫、二兖六州(胡三省注云:二兖,南兖、北兖也),三五民丁,请使暂行,符到十日装束;缘江五郡集广陵,缘淮三郡集盱眙。”[①]这是南方宋朝的情况,记载中的“三五民丁”也是在“军旅大起”、“兵力不足”时采取的措施,与上述北方十六国时一样,三五法施用于兵役征调方面。其他地方记载“三五”法时,亦多与征兵有关,如还有“三五占兵”、“三五简发”(见下述)等等。依据这些情况判断,“三五取丁”应指兵役之征,或如周一良先生所说,“三五取丁为南北朝时征兵常规”[②],只是时间还应再往前推些。

至于“三五取丁”的具体作法,胡三省在《资治通鉴》提到前面所说的石季龙(石虎)“三五发卒”一事时,曾加注云:“三丁发二,五丁发三也”[③]。在同书记载上引宋文帝之“三五民丁”处,又加注云:“三五者,三丁发其一,五丁发其二。”前者系指十六国时的北方后赵的作法,后者则为南朝刘宋的措施,即因时代、地区的不同,三五丁口抽调应征的比例是不同的,但都称为“三五”,可见“三五取丁”的特点就是户内丁口按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可以不同)抽调服役。

还有,实施“三五取丁”法,多没有提到服役期限,这一点从上引及下文引证资料均可看出,多数都是为配合某种重大军事活动而采取的临时应急之征,所以也很难规定期限。

据上可见,所谓“三五取丁”系指征兵而言,具体的作法是户内丁口依一定比例抽调,没有明确的股役期限。

关于“三五取丁”的出现,可以追溯到三国时代。《三国志》卷48《吴书·孙休传》云:

“永安元年(公元258年)……十一月……壬子诏曰:‘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於家事,无经护者,朕甚悯之,其有三人五人为役,听其父兄所欲留,为留一人,除其米限,军出不从。’”这里所说的吏家,地位很低,吏也是一种吏役,吏家有五口男丁(父兄子弟)者,抽三人服役,或在京给役,或在地方郡县给役,还要照纳米限。负担苛重。这种实行于“吏家”的“三人五人为役”的办法,其具体细节我们还不清楚,但孙吴永安元年下诏诸吏家三人五人为役者可以从中留一人,“除其米限”、“军出不从”,即免其兵役,这种户内应役丁口,每五口抽三丁以及三五人中免一人不从役,也即按比例抽调的办法,就具有“三五取丁”的特点。同时期的曹魏和随后的西晋也有类似的情况。史载西晋武帝司马炎咸宁五年(公元279年)伐吴诏称:

“今调诸士家,有二丁、三丁者取一人,四丁取二人,六丁以上三人,限年十七以上,至五十以还,先取有妻息者。”[④]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次户内丁口按比例抽调的对象是“士家”,则始于曹魏,续存于西晋的士家制度,它的徭役(当然主要是兵役)之征就依此办法,至少这是其中的一种方式。联系前面孙吴吏家的征役情况,可以这么说,“三五取丁”或按比例抽丁法乃三国和西晋旧制,并且与士家、吏家制度相结合。候外庐等著的《中国思想通史》第3卷第3页写道:“魏晋以来军户制和兵役制,曾达到‘五丁取三’的程度”。中华书局点校本《魏书》卷97《刘裕传附刘义隆传》校勘记第14条亦云:“三五发卒乃晋以来旧制”,在时间上说得稍往后一些。不管怎么说,这种按比例抽丁服役的办法,曾在三国魏晋士家和吏家中实行过。只是没有明文记载这种办法如何建立起来,似只是一种习惯法。

西晋之后,北方诸族政权鉴于人口亡逃空前严重,都想方设法迁徙、控制人口,以保证赋税、兵员和各种徭役的来源和供给,他们根据各种需要和不同对象而加以组织控制的特殊户口,如军户、兵户、府户、杂户、营户等等,都专立户籍,而且又大多是按军事形式加以编制,与孙吴的吏家、曹魏创建的西晋时尚存的士家制度类似,甚至还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关系,例如营户的特点之一就是以军营编制户口,即因军营而得名,并其家属,故称为营户,显示营户之形成还受到曹魏士家制度的启发和影响[⑤]。这些特殊户口多是可以随时应征的,“三五取丁”法又多是兵役之征,所以首先应在他们中间实行。后赵石虎征讨前燕慕容皝时,曾“令司、冀、青、徐、幽、并、雍兼复之家五丁取三、四丁取二”[⑥]。这里所说的兼复之家应该就是指士兵之家即军户、兵户之类,在正常情况下,他们家中有人应征入伍,其他人丁享受一定的复免优待,现在因军务紧急,又得抽调人丁服役,兼及复免之家,即除应征之家外,原复免之家也一并征发。不过《资治通鉴》记载此事时,把“兼复之家”说成“七州之民”[⑦],此或说明当时“三五取丁”法已经施及州郡编户。随后石虎又敕“青、冀、幽州三五发卒”,此已见前述;史书又谓晋咸康八年(公元342年)十二月石虎因欲南伐、西讨、东征,敕河南四州、并、朔、秦、雍、青、冀、幽“皆三五发卒”[⑧],两种记载大概指同一事,不过后者范围更广泛,其对象都是针对州郡之民。前燕慕容儁时,欲图南方,经略关西,“乃令州郡校阅见丁,精覆隐漏,率户留一丁,余悉发之。……武邑刘贵上书极谏,陈百姓凋弊,召兵非法,恐人不堪命,有土崩之祸……。乃改为三五占兵,宽戎备一周,悉令明年季冬赴集邺都。”[⑨]这次征兵,本来是要“率户留一丁”,比“三五取丁”法的各种比例抽丁重些,刘贵认为这样做是“召兵非法”,胡三省也认为当时“法未有户留一丁而悉发兵者”[⑩],故经劝谏才改为“三五占兵”(11),那么“三五取丁”是当时“召兵”的常规了。另外,慕容儁的命令里明确指出征调的对象是“州郡”“见丁”,也就是在全部州郡户口之内抽丁,此亦可证实,十六国之时,“三五取丁”的对象已包括所有编户在内。后来前秦苻坚(公元357至384年在位)既败代国(北魏前身)王涉翼犍(或什翼犍),“散其部落于汉鄣边故地,立尉、监行事,官僚领押,课之治业营生,三五取丁,优复三年无租税”(12),则前秦又把“三五取丁”法推广于被征服的而且比较落后的其他民族。

在南方,根据《隋书》卷24《食货志》记载,东晋南朝曾规定“其男丁每岁役不过二十日,又率十八人出一运丁役之”。范宁说过:“今(按指东晋之时)以十六岁为全丁,则备成人之役;以十三为半丁,所任非复童幼之事矣……”(13),范宁所说东晋全丁、半丁年龄规定,即是西晋旧制(14),据此推测东晋以来在徭役方面,可能沿袭西晋的某些办法。不过由于战乱时起,徭役繁多,每丁岁役不过二十日的规定多成具文,范宁就说:“古者使人,岁不过三日,今之劳扰,殆无三日休停。……”(15)南齐海陵王延兴元年(公元494年)冬十月癸巳诏曰:“诸役旧出州郡,征吏民以应其数,公核获二旬,私累数朔……”承认公家规定每年二十日,而州郡实征力役多达几个月。于此看来,年役二十日的规定没有执行过(16)。另一方面,“三五取丁”或户内丁口按比例抽调的办法在南方和在北方一样,也很盛行。前述南朝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公元450年)七月因抵御北魏太武帝拓跋焘的进攻,大举征兵,“悉发青、冀、徐、豫、二兖六州,三五民丁,请使暂行。”南朝肖齐废帝肖宝卷“永元(公元499至501年)以后,(北)魏每来伐,继以内难,徐、扬二州人丁,三人取两。”(17);或云其时“扬、南徐人丁,三人取两,以为率”(18)。《南史》卷70《郭祖深传》称“发人征役,号为三五”,说明三五征役在南方已是十分普遍的事情。因为应征的对象是国家的州郡编户也即主要是个体农户,而且征役繁多,成为时患,遂把负担徭役的百姓称为“三五门”,如刘宋时的武念即“本三五门出身”(19)。《南齐书》卷46《陆慧晓传附顾宪之传》曰:“山阴一县,课户二万,……凡有赀者,多是士人复除。其贫极者,悉皆露户役民,三五属官,盖惟分定,百端输调,又则常然……。”这里说的是山阴县的情况,但士族免役实带有普遍意义,唐人杜佑也说其时士族“百役不及,高卧私门”(20),这些被称为“三五属官”、“露户役民”的广大农民一直是徭役的承担者,而“三五”法几乎成为强迫他们应役的最基本办法,更是毫无疑问的了。

此外,踞立于四川的成汉主李寿,曾“徙民三丁已上于成都”(21),户内有三丁以上者皆在迁徙之列,这似乎是受“三五取丁”法的影响。梁武帝时有“发徐扬人率二十户取五丁以之筑”的作法,这是若干家合在一起按比例抽丁,南北皆有(北方如北魏,见下述),这可以看成“三五取丁”或户内丁口按比例抽丁法的变种,而且还不限于兵役,施及其他徭役。

现在来看北朝的情况。

如上所述,前秦苻坚灭拓跋鲜卑的代国时,曾在拓跋部内部推行“三五取丁”法,不过此时拓跋氏刚刚开始入居中原,基本上仍过着游牧生活,在游牧族中,能骑者既是牧民,也是战士,似没有三五取丁的必要。也许苻坚曾欲实行而未实际推广,因此在北魏建立之初,我们还未见到实行此法的记载。史载明元帝拓跋嗣永兴五年(公元413年)“春正月己巳,大阅于东郊,部署将帅。……帝登白登,躬自校焉。”(22)则此次“大阅”时,所有适龄男子都在征调之列,并不按比例抽发。只有安同奉命出使循察时,为修道筑坞,“发众四户一人”(23),这是“三五取丁”的变种,它只是官吏在地方上偶然采取的措施。及至太武帝拓跋焘之后,出现了按比例抽丁的办法。如孝文帝延兴三年(公元473年)冬十月,太上皇帝(按指已退位的献文帝拓跋弘)南讨时,“诏州郡之民十丁取一以充行,户收租五十石以备军粮。”(24)孝文帝立三长制前,北魏在“宗主督护”制下,三十五十家方为一户(25),故“十丁取一”与“户收租五十石”,都是与这数十家组成的大户相适应的。可见在孝文帝即位之初,按丁口比例抽调兵役的办法已经存在了。孝明帝元诩正光五年(公元524年)八月丙申诏曰:

“……诸州镇军贯,远非犯配者,悉免为民,镇改为州,依旧立称。此等世习干戈,卒多劲勇,今既甄拔,应思报效。可三五简化,讨彼沙陇。……”(26)这条记载十分明确表明,北魏曾在边镇的军户、府户和州郡百姓(至少指在改镇为州后的编户中)实行过“三五取丁”法。虽然由于吏籍记载缺乏,我们不清楚“三五取丁”或按比例抽丁的办法,在当时实行的全面情况,但这种办法的存在,是可以肯定的。

下及北朝后期的西魏,还有此类办法。据《玉海》卷138《兵制》引《邺侯家传》谓西魏“初置府兵,皆于六户中等以上家有三丁者,选材力一人,免其身租庸调”。这一按比例抽丁只限于六等户以上人家,且在府兵制范围内,即与兵役密切结合。初置府兵,系在大统年间事,则这时还有这类办法。

但在此后不久,三五取丁法就很少用了。《隋书》卷24《食货志》所载西魏宇文泰制六官的内容,有关于均田、租调及力役的政令,关于力役,其文云:

“后周太祖作相,创制六官。……司赋掌功赋之政令。凡人自十八以至六十有四,与轻癃者,皆赋之。……司役掌力役之政令。凡人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於役。丰年不过三旬,中年则二旬,下年则一旬。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其人有年八十者,一子不从役,百年者,家不从役。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役。若凶札,又无力征。……”按宇文泰“初行周礼,建六官”(27),系在西魏恭帝三年(公元556年),是卢辩继苏绰之后辅助宇文泰而完成的(28)。关于西魏北周上述力役内容,我已作专文讨论(29),这里不赘述,现仅就涉及三五取丁的问题略作说明。

其一,西魏明确规定了每丁每年的股役天数,根据年成的好坏,分别为三旬、二旬、一旬。后来又与轮番制结合,服役天数有所变动:“(北周)武帝(宇文邕)保定元年(公元561年),改八丁兵为十二丁兵”(30),则在保定元年之前曾一度实行过八丁兵制,八丁兵轮流服役,每丁每年服役四十五天,比宇文泰时规定的最高定额“三旬”多十五日。但自保定元年起改为十二丁兵轮流服役,每丁每年三十日,则与宇文泰时的最多天数相同。下及隋“受禅……仍依周制,役丁为十二番,匠则六番”(31),可见每丁每年服役一个月是比较固定的“周制”。

其二,西魏规定“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这里所谓“徒役”应当就是力役,《北齐书》卷48《李祖升传》载李祖升“仕至齐州刺吏,为徒兵所害”,这里的“徒”与“兵”相连,那么“徒役”可能首先指当兵,但北朝以来,兵役与力役已无区别,可以互指,所以徒役也即是一般徭役。如果此说成立,则西魏包括兵役在内的徭役征调,规定一家出一人。这当然只就每一次征役而言,而不是全年,因为按上述规定,每年凡丁口都得服役三十天,就不止每家一人了。

据上所说,西魏北周一方面规定了每丁的服役日数,另一方面又规定每次征役限一人,前者没有“三五取丁”法中所具有的无期限性,后者也没有“三五取丁”按比例抽丁的因素。依此两点,我们可以说,北周有关的徭役政令中,没有沿用魏晋十六国以来盛行的“三五取丁”或户内丁口按比例抽调的征役办法。

下及隋唐,租庸调制度中,没有三五取丁的规定;在当时的府兵制中,挑选兵丁的原则是“财均者取强,力均者能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32),这是以“财”“力”为主,以人丁多寡为辅的办法,也与西魏初置府兵制时于六等户以上人家中三丁取一的方式不同。

不过话又说回来。唐朝著名诗人白居易在其《折臂翁》诗中写道:“无何天宝大征兵,户有三丁点一丁,点得驱将何处去,五月万里云南行”。这是唐朝玄宗天宝年间唐朝攻打南诏时的情况,时府兵制尚未完全破坏,采用点兵,却是户有三丁则点一丁。又据《唐会要》卷83《租税上》记云:“其杂匠及幕士并诸色同类有番役,合免征行者,一户之内,四丁以上,任此免役,不得过两人,三丁以上,不得过一人。”于此可见在唐代兵役和各种杂役中,还存在“三五取丁”和其他按比例抽丁应役的作法。我在《孝文帝改革以来的北朝徭役制度和徭役轻重问题》一文(33)中,曾说西魏北周规定每次征役每家无过一人的规定,就等于在制度上废除了魏晋十六国以来盛行的“三五取丁”或类似的户内丁数按比例抽调的征役办法。这里要补充和修正如下:“三五取丁”或按比例抽丁法,作为一种习惯法,自西魏以来虽已少用,但其影响仍在,既没有明令废止,于实际中也偶而被重新采用。但从总的趋势讲,这种征役办法从盛行到少用或不用,这在减轻人民徭役负担方面,无疑是一种积极的变化。

注释:

① 《宋书》卷5《文帝纪》不载此事,卷95《索虏传》载此次三五抽丁在南兖州地区进行。

② 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第446页,中华书局1985年版。

③ 《资治通鉴》卷97晋成帝咸康八年(公元342年)十二月条。

④ 《金晋文》卷5晋武帝4《伐吴诏》。

⑤ 关于营户有关情况,参阅拙作《略论杂户的形成和演变》,载《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1期。

⑥ 《晋书》卷106《石季龙载记》。

⑦ 《资治通鉴》卷96晋咸康六年(公元340年)。

⑧ 同上书卷97。

⑨ 《十六国春秋辑补》卷27《前燕》,《晋书》卷110《慕容儁载记》同。

⑩ 《资治通鉴》卷100穆帝升平二年(公元358年)十二月条注。

(11) 同上书卷作“三五发兵”。

(12) 《晋书》卷113《苻坚载记上》。

(13) 《晋书》卷75《范汪传附范宁传》。《隋书》卷24《食货志》亦云“其时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丁”。

(14) 《晋书》卷26《食货志》云西晋“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

(15) 《晋书》卷75《范汪传附范宁传》。

(16) 参阅张泽咸:《六朝的徭役制度》,《中国古史论集》第214页。

(17) 《南齐书》卷7《东昏侯纪》。

(18) 《南史》卷5《齐东昏侯纪》。

(19) 《宋书》卷83《宗越传附武念传》。

(20) 《通典》卷3《乡党》。

(21) 《晋书》卷121《李寿载记》。

(22) 《魏书》卷3《太宗纪》。

(23) 《魏书》卷30《安同传》。

(24) 《魏书》卷7上《高祖纪上》。

(25) 见《魏书》卷110《食货志》。

(26) 《魏书》卷9《肃宗纪》。

(27) 《周书》卷2《文帝纪》。

(28) 参见韩国磐先生著《北朝经济试探》第120页及《周书》卷24《卢辩传》。

(29) 拙作:《孝文帝改革以来的北朝徭役制度和徭役轻重问题》,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3期。

(30) (31) 《隋书》卷24《食货志》。

(32) (33) 《唐律疏议》卷16《擅兴·拣点卫士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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