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我国竞技体育发展方式的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研究论文,方式论文,我国论文,竞技论文,体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3612(2014)01-0009-16
竞技体育是当代中国体育的一面旗帜。自1979年我国恢复在国际奥委会的合法席位以来,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了8届夏季奥运会,总共取得了201枚金牌、474枚奖牌,从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金牌零的突破到2008年北京奥运会击败美国获得金牌总数第一,我们只用24年,极具代表性地展现了中国速度、中国面貌、中国成就。而支撑这一成就的体制基础是全国一盘棋的举国体制,发展方式是速度优先、效率优先的局部赶超、奥运争光的战略思想及其实现方式和机制。应该说,这种发展方式所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它使得我国竞技体育在很短的时间内实现了飞速崛起,提升了中国体育的国际影响力。但是,任何发展方式都是历史进程中的发展方式,它不是绝对的、静止的,而是要随着它基于的现时的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实施动态的调整和更新。倘若不顾已经开始发生变化的主客观条件,一味地坚守过去或既有的发展方式,运行效能上的由盛及衰、边际收益的加速递减、成本代价的不断增大都将难以避免。
当前我国局部赶超、争光为先的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已经呈现出一系列不均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消解因素。这些问题显然不是偶发性问题,也不是个别环节上的问题,而是涉及包括体制机制在内的发展方式上的问题。为此,本研究拟就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这一战略问题作一些理论探讨,以期为新一轮竞技体育改革与发展提供理论思路和操作建议。
1 我国竞技体育发展方式的历史演进和形塑
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是一个基于客观历史发展进程的动态调整过程,其中要不要转变、能不能转变以及向什么方向转变,其实都离不开对特定历史时期竞技体育发展的历史演进和现存发展方式如何形成的准确梳理和系统归纳。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面临着西方帝国主义阵营的严密封锁,新生政权如何内聚民心、外展形象,在十分有限的国际空间里显示存在、展现力量,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政治外交问题。竞技体育以竞赛为基本展现形式的特质,使其极易成为新生国家作为拓展国际空间、开展多边外交、展示政权合法性的媒介。从1949-1979年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奥委会中的合法权利的这30 a,由于西方阵营的封锁,我国能获得的国际空间十分有限,仅有的空间主要集中在社会主义阵营国家和亚非拉民族独立国家,所以,这一时期我国竞技体育一方面是恢复重建、一方面积极组队参加与友好国家的体育交流和有限的区域性和国际性比赛。
1979年10月25日,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在日本名古屋举行会议,作出了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奥委会中的合法权利的决议。10月26日国际奥委会全体委员以通讯表决的方式批准了此决议,此后,游泳、田径等国际体育组织相继恢复我合法席位。11月26日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副主席穆罕默德·姆扎里在洛桑宣布,国际奥委会经过全体委员的通讯表决,以62票赞成、17票反对,批准了执委会10月在日本名古屋作出的关于中国代表权的决议。至此,中国体育走向世界的空间被完全打开,中国竞技体育代表已经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中国形象,在以奥运会为最高舞台上为国争光的历史使命被再一次锁定。1980年莫斯科奥运会,本应是恢复合法席位后中国体育代表团第一次奥运会,但由于苏联入侵阿富汗,中国抵制了这届奥运会。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在苏联和东欧国家抵制这届奥运会的情况下,我国第一次参赛,不仅实现了金牌零的突破,而且还取得了十分优异的成绩。1988年汉城奥运会,由于没有抵制,全球奥林匹克大家庭齐聚汉城,中国竞技体育的真实实力第一次在世界体坛得到检验,结果我们看到了真实的差距。随后的几年,体育界全面反思竞技体育的发展战略,并制定了《奥运争光计划发展纲要》,明确了竞技体育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强化了各级政府发展竞技体育的责任,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中央和省市两级体育行政部门侧重抓提高的要求。至此,以奥运会为最高舞台,以为国争光为发展目标,以重点发展小,快灵、女子和个人项目为突破口,以全运会为杠杆,以三级训练网为支撑,以全国一盘棋和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抓统管为运行方式的争光型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开始形成。在随后的3届奥运会上这种发展方式的比较优势开始逐步显现,中国体育代表团在奥运会上的参赛成绩稳步快速地提高。但同时要指出的是,这种发展方式有效性的快速彰显,一定程度上也得益于苏东国家剧变,因为,我国布局的优势项目也是苏东国家传统的优势项目,这些国家的整体剧变带来的政治动荡、经济滑坡、社会失序严重削弱传统优势项目的实力,也在客观上为我们的快速超越提供了可能。2001年随着北京申奥的成功,举办一届历史上最成功的奥运会又成了新的发展目标,而竞技体育承担的任务就是创造最好成绩,为国争光。于是这种发展方式再一次被强化,举国体制、政府办竞技体育的路径依赖愈锁愈紧。
总之,新中国成立至今的60多年里,我国竞技体育一直是在争光和超越的逻辑中前行的。形成现在的发展方式是由主客观2方面的条件共同促成的。从客观条件看,新政权成立,外部封锁、国际空间有限、民族振兴、改革开放、和平崛起都需要竞技体育充分发挥内聚民心、外展形象的政治外交功能,同时体育基础薄弱、百姓体育需求单一且水平不高、社会和市场办体育的能力不足等,也使得政府只能以行政手段、财政资源来直接办竞技体育。从主观条件看,竞技体育是体育事业各组成部分中能见度最高、功利性最强的单元,做好名利双收、做不好丢官失利,业绩好考核、功过自分明。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为国争光的崇高和为国争光带来的丰厚的实际利益,都使得竞技体育的管理者、从业者更愿意呼应主旋律,在政府体制内运行。
应该指出的是,这种以为国争光为核心诉求、政府以行政手段和财政资源独家办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尽管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因国家体育总局推出运动项目协会实体化改革和部分项目的职业化改革有所松动,部分项目开始与高校和企业联办、足篮排三大球开始搞职业联赛,但由于这轮改革一个很重要的出发点,仍然贯彻奥运战略,更大力度地实施缩短战线、突出重点的项目布局,交给社会办的和交给市场办的基本上都是各级体育部门认为投入大(花钱多)、产出小(拿金牌无望)而下决心砍掉的项目,因此不仅没有改变既有的竞技体育发展方式,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讲还进一步强化了这一方式。当然,无心插柳的部分项目社会办和市场办,也在困境中顽强生长,并实际上拓宽了竞技体育的社会基础和市场基础,为今后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2 新发展方式构建:由局部赶超、争光为先向全面协调、科学发展转变
构建竞技体育新的发展方式必须对现有发展方式的历史贡献和现实冲突作出准确的分析和评述,对历史贡献的理论致敬和对现实冲突的客观甄别,共同构成改变发展方式的内在逻辑。
2.1 局部赶超、争光为先发展方式的历史贡献 新中国成立至今的60多年,局部赶超、争光为先的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取得了极其显著的制度效率,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1 奠定了大国竞技体育发展的基本格局 对竞技体育自身而言,局部赶超、争光为先的发展方式,首先是在新中国建立之始的艰难岁月,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我们就建立一个相对完整的组织管理体系、训练竞赛体系和支持保障体系,并且在随后的60年里,这种体系不仅保持了相对的稳定,而且还得到了持续的优化,从而奠定了大国竞技体育发展的基本格局。其次,迅速提高了我国部分运动项目的竞技运动水平,提升了我国竞技体育在世界体坛的地位和影响力,成为了名副其实竞技大国和奥运强国。由于为国争光的发展目标明确、政府以行政手段和财政资源支持保障的举国体制运转高速,以乒乓球、羽毛球、跳水、举重、体操、射击为代表的一批优势项目迅速崛起,并在奥运会等重大国际比赛中持续保持优势地位。客观地说,在我国整体的社会与社会发展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还有明显差异的客观现实中,如果没有这种发展方式的保证,我国竞技体育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取得今天这样的发展成就。
2.1.2 促进了体育事业的整体发展 对整个体育而言,局部赶超、争光为先的发展方式,也实现了竞技体育的率先发展、引领发展,而这样的发展不仅激发和促进了群众体育和学校体育的跟进发展,而且也在整体上提升了体育事业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并使得体育与其他社会事业在资源、政策、政府支持度等方面博弈中占据了有利地位,从而在客观上也促进了体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尽管历史不能假设,但可以想象的是,如果当时体育部门不是采取竞技体育优先发展战略,而是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学校体育均衡发展战略,那么,时至今日,一方面体育事业整体发展水平未必会更高,另一方面中国体育在世界体坛的地位和在全球的影响力则几乎可以肯定地说会不如现在。
2.1.3 满足了那个时代国家对体育发展的核心诉求
对国家政治外交而言,局部赶超、争光为先的竞技体育发展方式也满足了那个时代国家对体育发展的核心诉求。事实证明,这种发展方式也在打破建国初期的帝国主义封锁、拓展国际空间、增进与社会主义阵营及亚非拉第三世界国家之间的友谊,以及后来在中日、中美建交,展示改革开放的成果与实力以及塑造和平崛起大国形象方面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差异化作用。
2.1.4 增强民族自信心、自豪感,为民族振兴提供精神动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社会发展而言,局部赶超、争光为先的竞技体育发展方式,也在增强民族自信心、自豪感,为民族振兴提供精神动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一项彻底改变中华民族命运的伟大实践。伟大的实践需要伟大的精神来激励和引领,而伟大的精神又需要来自这个时代不断涌现的鲜活素材和事例来凝练。局部赶超、争光为先的竞技体育发展方式使我们有可能集中力量在局部实现快速突破,在国际赛场中迅速升起五星红旗,这对处在艰苦创业年代的人民来说是一个巨大的精神鼓舞,它不仅激励着民族自信心、自豪感,而且也巩固了执政党的执政地位,证明了新政权施政的合法性。从历史上看,新中国竞技体育伴随着共和国的成长,在不同的时期都涌现出了一批又一批的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奏响了那个时期的最强音。“人生能有几回搏”、“团结起来,振兴中华”、“冲出亚洲,走向世界”,以及后来总结的“为国争光、无私奉献、科学求实、遵纪守法、团结协作、顽强拼搏”的中华体育精神和北京奥运精神等都带有鲜明时代印记,都为不同时期我国社会发展提供了鲜活的精神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局部赶超、争光为先的竞技体育发展方式也发挥了非常好的正的外部效应。
2.2 局部赶超、争光为先发展方式的现实冲突 从理论上讲,任何发展方式都是一定历史时期的发展方式,都会随着它依存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进行动态调整或路径转换。我国现行的竞技体育发展方式,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已运行了60多年,虽然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做过一些微调,但整体上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随着中国社会和中国体育迈入新的发展阶段,现行的竞技体育发展方式也在诸多方面表现出不适应,出现了一系列制约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的矛盾和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2.2.1 项目发展的偏态结构 由于局部赶超、争光为先的发展方式是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多金牌为运行目标的,它的策略是田忌赛马、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因此在项目发展布局上必然就要求“缩短战线,捏紧拳头,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本来策略都是一种短期的行动谋略,不能作为合规律的发展方式长期使用。然而,或许是这种策略太灵、太有效,抑或是害怕调整后可能付出的代价太大,就自然而然地形成路径依赖,并成为了发展方式的一部分。目前,项目发展的偏态结构主要表现为:业余体育项目与职业体育项目失衡、奥运项目与非奥项目失衡、奥运优势项目与基础大项和集体球类项目失衡。这3类失衡,尽管与竞技体育的发展阶段有关,但主要还是发展方式长期锁定使然。
2.2.2 项目绩效的马太效应 局部赶超,争光为先的发展方式,必然要求把有限的资源向优势项目倾斜,而长期的倾斜一定会带来项目发展绩效上的马太效应,即强的更强,弱的更弱。在过去2届的夏季奥运会中,我国传统优势项目(乒乓球、羽毛球、举重、体操、跳水和射击)分别获得了36枚和26枚金牌,占金牌总数的比例分别为70.59%和68.42%。其中乒乓球已连续2届实现金牌包揽,羽毛球也实现过一届包揽。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的3大球持续滑坡,男女足球和男排已经连续2届没有获得奥运会的参赛资格,而参赛3支队伍的成绩也每况愈下。田径和游泳2个基础大项,在奥运会上共有81枚金牌,而我们在北京奥运会只获得l枚金牌,伦敦奥运会上在游泳健儿有重大突破的情况下也只斩获6枚金牌。应该说,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推出奥运战略以来,我们围绕培育和打造优势项目的种种努力是极其成功的。只是随着战略实施效益的充分显现,再实施的话,必定会出现边际效益加速递减的局面,以及因竞技体育内部板块之间因差距过大而出现整体结构崩裂的危险。而要避免这种风险,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恐怕是一个不二的选择。
2.2.3 优势项目的含金量不足,有金牌少明星 实施局部赶超战略,理性的选择是在“敌人最薄弱地方”进行突破。就体育而言,“敌人最薄弱地方”一般都是只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小项、冷门项目和女子项目,这些项目的共性特点就是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全球影响力。这也就是我们为什么拿了那么多的奥运金牌、有了那么多的奥运冠军,但真正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体育明星却少之又少的原因。过去的姚明,今天的李娜算是真正意义的国际巨星,但这两位还没有拿到奥运冠军。2013年劳伦斯奖评选中,中国乒乓球队和游泳新星叶诗文落选,也在一定程度反映了优势项目含金量不足和有金牌无明星的窘境。从理论上讲,在一国竞技体育发展的初期,为了激励士气、鼓舞信心,先选择一些国际竞争度不高的项目,先行突破,多拿一些金牌是明智的,也是必要的。但是当一国竞技体育已经做大以后,如果还把工作重点放在多拿含金量不高的金牌上,而不下决心在国际竞争度高的项目上争取突破上,那么这样的大或强,多少还是有一些水分的,因为金牌数和实际的国际影响力不对等,为国争光的实际效果也会大打折扣。从这个意义上讲,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也到刻不容缓的时候了。
2.2.4 普及与提高的传导机制阻滞 在普及的基础上提高,用提高来促进普及,是竞技体育项目发展的基本规律。过去我们在实施奥运战略时,的确发现相当一部分“小、快、灵”项目和区域性运动项目,普及与提高的关系并非线性对应,也就是说,普及未必提高、提高也未必需要普及。我国优势项目中的举重、体操、跳水、双人滑、空中技巧的确呈现出这样的特征。于是,我们在不经意中、在有意或无意中,淡化了普及促提高、提高促普及。实际上,普及促提高,提高促普及之所以是运动项目发展的基本规律,它一定具有通约的解释力和普遍的指导意义,在当下的中国实践中出现些许的“变异”,主要是由于我们力保和寻求突破的优势项目大多是区域性运动项目,这些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时期内,是可以通过科学选材、科学训练、科学竞赛,在很窄的普及面上通过精耕细作来实现突破的。但在特殊时期、特殊项目上采取的办法绝不能长期化、普世化,否则,普及与提高合规律的传导机制就会发生阻滞,项目发展的一般规律就会被颠覆,更进一步说,普及和提高是项目发展不可或缺、不可偏废的双拥目标。提高是项目发展的标志、普及更是项目发展的标志,况且失去普及的提高,最终也会因基础枯竭而无法提高。当前我国集体球类项目和田径、游泳基础大项整体不振,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仿效优势项目的成功经验,不抓项目普及,只抓国家队建设,以致项目普及与提高的传导机制阻滞,最终跌入恶性循环。因此,要振兴集体球类项目和基础大项就必须疏通普及与提高互动双赢的传导机制,而要实现这一点不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恐怕也难以做到。
2.2.5 社会办和市场办的空间难以打开 局部超越、争光为先的竞技体育发展方式本来是社会和市场无能力办竞技体育的前提下不得已只能由政府办的无奈选择。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竞技体育自身发展阶段的跃升,让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参与竞技体育的举办是必然的选择,这不仅是进一步做大做强竞技体育的必然要求,也是充分发挥竞技体育多元价值,推动竞技体育与经济社会互动发展、融合发展的必然选择。然而政府一家在体育系统内办竞技体育的格局60多年来一直没有根本性的变化,主要原因是这种方式在短期内对实现局部赶超、争光为先的发展目标更直接、更有效。但副作用就是对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办竞技体育产生挤出效应,致使社会和市场有能力、有意愿也很难办竞技体育。因为政府直接办所具有的行政资源和财政投入的优势,是社会办和市场办所无法企及的,于是就自然而然生产了虹吸效应。从当代竞技体育发展的态势看,没有社会参与竞技体育做不大,没有市场参与竞技体育做不强是一个普遍规律,我国竞技体育要在更高的目标上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转变发展方式来为社会和市场办竞技体育打开空间也是一个必然的、理性的抉择。
2.2.6 后备人才持续短缺 后备人才持续短缺是我国竞技体育发展中长期存在、久治不愈的一个顽疾,究其缘由,既有发展方式可能是一个根本原因。1)局部赶超、争光为先的发展方式,在项目布局上必然要求缩短战绩、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这就造成拿不到金牌的集体球类项目和基础大项纷纷下马或勉强维持,而行政化系统内办竞技体育的典型特征就是上行下效,龙头变,龙身龙尾一定跟着变,这就导致这些项目全面滑坡,更不用说后备人才了。2)优势项目由于在方方面面受到重视,理应不存在后备人才短缺的问题,但实际情况也不是这样。由于局部赶超、争光为先的发展方式要求确定为优势项目或潜优势项目的要在短时间内实现突破,并且突破以后还要保持长盛不衰,这就逼得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不得不把工作重心放在国家队建设上,结果是优势项目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纷纷组建国家一队、二队和三队,一队备战当届奥运会、二队备战下届奥运会、三队备战下下一届奥运会,未来2~3届奥运会的苗子全部抓在手上,结果地方和基层体育系统培养优势项目的后备人才的积极性也受到严重的挫伤。3)由于既有发展方式排斥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办竞技体育,体教结合、高校和企业办运动队也存在诸多的障碍,依靠社会力量培养后备人才的路也走得极其不顺畅。4)由于体育行政部门在系统内自办竞技体育,这就使得竞技体育人才链在基础端与教育系统脱节,自办基础教育又难以保证质量,致使绝大部分家长因担心影响孩子的文化学习,而不愿将孩子送到各类体校参加运动训练。上述4个方面导致后备人才持续短缺的因素,显然都与现在的竞技体育发展方式有直接的关联,所以,不转变发展方式也很难从根本上破解这一困局。
2.2.7 运动员文化教育和退役安置更加困难 近年来,优秀运动员文化素养不高导致的行为举止不端的事件,以及退役安置不当导致的优秀运动员生活发生困难的事件屡屡被媒体曝光,社会反响强烈。但是,至今我们也没有找到一个好办法来彻底化解这一矛盾。原因在于,局部超越、争光为先的发展方式是一种体育行政部门在系统内自办竞技体育的模式,它的显著弊端就是运动员基础教育质量无法保证,以及由于长期专业化训练无谋职技能而导致退役安置极其困难。因此,这是一个“胎里带”的问题,如果不下决心从根本上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恐怕也难以找到有效的破解之道。
2.2.8 金牌至上的庸俗业绩观的不断抬头 竞技体育业绩的直接表现就是在重大比赛中参赛成绩的优劣,在竞技体育发展中不断追求优异的运动成绩本身无可指责。但问题在于,我国竞技体育是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直接操办的。体育行政部门是统管全国或地区体育事务的政府职能部门,它的主要职责是向国民提供公共体育服务,不仅要发展竞技体育,更要发展学校体育和群众体育,以及引导和扶持体育产业的发展。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由于学校体育不是体育部门一家管,而自己管的群众体育和体育产业其工作绩效又难以量化评估,另一方面也由于竞技成绩的好坏关系到参与各方的“帽子、房子、票子和面子”,因此,在这种发展方式下,“有金牌就有业绩、有金牌就有一切”,“金牌是发展的硬道理”,甚至“千银不如一金”这样极端的金牌至上的庸俗业绩观都在不断抬头和强化。虽然重视竞技体育不是群众体育、学校体育、体育产业搞不好的理由,但在管办不分、政府用行政手段和财政资源办体育的体制下,现行竞技体育发展方式的确会强化金牌至上的业绩观,从而也会在资源投入、政策配置、工作重心和时间分配上挤压群众体育、学校体育和体育产业的生存与发展的空间,进而影响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学校体育的良性互动发展。
3 全面协调、科学发展新方式的理论构建
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是在肯定既有发展方式的历史贡献,直面既有发展方式的现实矛盾和问题,着眼于推动我国竞技体育在新历史条件下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作出的系统谋划。从理论设计的角度看,从局部超越、争光为先的既有发展方式转向全面协调、科学发展的新方式的转变,是要从发展主体、发展机制、发展形态、发展目标4个层面都要做出战略调整,以适应已经步入建设体育强国新阶段的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需要。
具体说来,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主要应包括以下“六个转变”。
发展理念:从单向度的为国争光向全面服务社会转变。要充分发挥竞技体育独特的多元价值,最大限度地释放竞技体育的外部正效应,通过主动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来为自身的发展拓展更大的空间、集聚更多的能量。
发展格局:从突出奥运优势项目向各类竞技运动项目全面协调发展转变。要在保持优势项目水平的前提下,挖掘新的增长点,恢复各类运动项目之间天然的、内在的“生态平衡”,力求业余体育与职业体育、奥运项目与非奥项目、夏季项目与冬季项目的动态均衡,敢于在集体球类项目和基础大项上寻求突破,提升中国竞技体育的国际影响力。
发展模式:从主要依靠集中资源投入的粗放型向注重科技引领、创新驱动的集约型转变。将有限的资源向重点目标任务倾斜,以寻求点上的突破和总局的奋起,是一个典型的跷跷板效应,集中资源投入的项目高高在上的同时,另一些项目只能坐在地上。这种发展模式尽管有效,但付出的代价也大,更重要的是它仍属粗放型之列。为此,必须进行发展模式的转换,即由现在的依靠资源倾斜集中投入的粗放型向依靠科技引领、科技支撑、科技保障和理念创新、组织创新、制度创新的集约型转变,通过提高竞技体育全流程中的全要素生产力来提高单位资源投入的产出率。
运行机制:从单一的行政手段向行政手段、市场机制、自愿机制三位一体转变。要充分发挥市场在竞技体育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自愿协作机制,弥补单一行政手段的不足。要综合运用好3种机制,让市场机制在职业体育发展中起关键作用,让自愿机制在非奥项目和民族民间体育项目发展中起基础性作用。
发展主体:从政府管办合一独轮驱动向政府、社会、市场、个人四轮驱动转变。要确立社会组织、市场组织和公民个人在发展竞技体育中的主体地位,政府要逐步让出主导地位,把举办竞技体育的主体地位让市场和社会,而自己只举办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不愿办或无力办的项目,发挥拾遗补缺、弥补市场和社会不足的作用。
发展目标:从奥运大国向竞技体育强国转变。现代竞技体育是一个多元繁杂的体系,奥运会只是全球业余体育最高舞台,而在奥运会之外还要更精彩、更高水平的职业体育,我国要到本世纪中叶建成世界体育强国,就必须在大力发展冬季奥林匹克项目和职业体育运动项目,在世界公认的最具影响力的项目上实现突破,唯有如此,我们才能从今天的奥运大国走向未来的竞技体育强国。
4 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可能付出的代价和风险
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不仅是观念变革,更是体制机制重构和权力利益格局的再调整。客观地说,要真正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必定会触动既有权力利益格局而遭遇阻力,要调整体制和机制也一定会付出一时的或局部的代价。冷静客观地分析这种阻力和代价,对积极稳妥地推进竞技体育发展方式转变至关重要。
4.1 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可能遭遇的阻力 趋利避害是人之本性,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的阻力最有可能来自转变的利益受损方。那么谁会是这样的利益受损方,他们又可能以怎样的方式阻碍转变呢?课题认为,以下3个群体有可能因失利而在不同程度上阻碍转变。
4.1.1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官员 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推动竞技体育由现在的体育行政部门在系统内一家办向政府、社会、市场,甚至公民个人一起办转变。体育行政部门不仅要向市场组织让出发展职业体育的空间,还要向社会组织让出一些奥运项目和非奥项目的发展空间。但现在的矛盾在于: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已经习惯于围绕着重大体育赛事运行的工作程序,国家体育总局围绕4a一届的奥运会转、省市体育局围绕着4a一届的全运会转、地市州体育局围绕着省运会转,按照他们自己的说法“不搞竞技体育还要体育局干吗?”现在让他们转变职能、管办分离,给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让渡出办竞技体育的空间,就会逼迫他们回归宏观管理,把工作重心放在向全社会提供公共体育服务上来,而这恰恰是他们所不熟悉的。同时主抓竞技体育尽管辛苦,但社会关注、业绩能见度高,做好了名利双收。现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都安排了一些成绩突出的运动员和教练员进入领导岗位,以及每一次重大赛事后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官员都能领到数额可观的奖金就是例证。显然,让现在的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官员不办或少办竞技体育,不仅会倒逼他们转变职能,干他们不熟悉的事,从而产生工作状态的不适应,而且也会实实在在地丢失一部分既得利益。因此,推动竞技体育发展方式转变,现任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官员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或不自觉地产生抵触情绪将很难避免。而困难恰恰在于,正是这些人在决定竞技体育发展方式要不要转以及如何转。尽管我们不应该低估这些同志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但趋利避害的本性也会让他们不急于转或向失利较少的方向转。应该说,这是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应该估计到的阻力之一。
4.1.2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干部 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的关键是要实现竞技体育由政府一家办向大家办转变,由单一行政手段配置资源向行政、市场、社会协作、自愿服务多种机制配置资源转变。而实现这种关键转变的组织制度就是要改革现有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推行协会制。没有协会制,一方面政府向社会移交办竞技体育的职能就没有载体,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市场组织和公民个人参与举办竞技体育也没有平台和业务指导单位。协会制是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组织和管理运动项目的制度安排。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试行运动项目协会实体化改革以来,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制约,目前形成了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与运动项目协会双轨制运作的现状,一方面项目管理中心作为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享有项目管理行政权,并能获得财政的全额或差额拨款,另一方面作为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法人享有独立运营权,这就形成了管理时它们是赋有行政权的管理中心,开发时它们是项目协会拥有自主开发权。近年来,这种双轨制运行所产生的矛盾日益尖锐,引发了多种行政的、司法的和经济方面的纠纷和诉讼。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扭转这种双轨制运行的状态,推行真正意义上的协会制应该是一个必然的选项。正如1993年原国家体委颁布的《关于运动项目管理实施协会制的若干意见》中指出的:“建立协会制,有利于运动项目管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进体育社会化,增强运动项目发展的活力和后劲;有利于运动项目专业化管理和民主化决策,形成科学的、系统的管理体系,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扩大对外体育交流;有利于体育行政部门转变职能,加强宏观管理。”(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体育改革文件选编:531)但是,进一步推进项目管理中心协会制改革也一定会有阻力,这种阻力可能主要来自项目管理中心干部:1)协会制带来身份的转变,原来事业单位的干部编制将不复存在,对应的司局级、县处级的官位也很难保留;2)原来吃财政饭的铁饭碗将打破,协会要依托社会、依托市场自我运行、自主发展;3)工作方式将从现在的“人求我”变成将来的“我求人”,协会组织建设的工作量将大增。所以,目前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干部因失利而不支持协会制改革,进而不主动推进竞技体育发展方式转变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
4.1.3 优势项目的既得利益集团 改革开放以来,在竞技体育优先发展战略,特别是举国体制的强有力支撑下,以体操、跳水、举重、射击、乒乓球、羽毛球为代表的优势项目脱颖而出,在近几届奥运会上这些优势项目的金牌贡献率都超过60%以上,成为了为国争光的绝对主力。与此同时,这些优势项目在资源配置、支持保障、激励奖励政策等方面也获得了一些其他项目无法比拟的优势地位,它们成绩的优劣关系到领导的帽子、面子,也关系到围绕这些项目运行的相关利益者的房子和票子,一句话,优势项目形成的同时围绕优势项目运行各个环节的利益链也日益固化,形成了一个权势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要调整竞技体育结构与项目布局,要大力发展集体球类项目和基础大项,要大力发展职业体育,都必然要改革现行的体制机制,实现权力和利益的再调整,从而也必然会触动现有优势项目至高地位和既得利益,从而极有可能引起这一群体以“丢了金牌谁负责”来影响或阻扰转变。令人担忧的是,由于我国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都不同程度上绑在金牌战车上,优势项目的既得利益集团不仅包括优势项目的管理中心、教练员、运动员、训练基地、科研和保障团队、项目赞助商,也包括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竞技体育职能部门的管理干部,并且这一既得利益集团还掌握着当下的行政权力,具有话语权和决策权,因此,对这一集团可能产生的阻力要特别给予重视。
4.2 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可能付出的代价 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是破与立的辩证统一,是对既有发展主体、发展形态、运行机制和发展目标的全面调整与更新。从这个意义上讲,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在一定时期对原有体系产生一定程度的扰动也是很难避免的,而这种暂时性的扰动就是转变竞技体育馆发展方式可能要付出的代价。课题组认为,可能会付出以下代价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4.2.1 奥运金牌的暂时下滑 转变竞技体育发展理念,改革运动项目管理体制,调整运动项目结构布局,加快发展职业体育,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办竞技体育无疑都将是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要涉及的领域和问题,而这些方面的变革无一不涉及资源和权力的重新调整,从而影响现有以多拿金牌为目标的举国体制的运作。特别是竞技体育自身发展战略的调整,需要把更多的资源投放到以三大球为代表的集团球类项目和以田径、游泳为代表的基础大项上,优势项目原有的绝对优先保障的优势地位将很难维持。同时,优势项目自身也进入了高端平台期,向上没有余地(包揽)或余地很小,向下则余地很大、空间无限。而集体球类项目和基础大项的振兴,无论是走职业化、院校化或是重回举国体制都需要时间,况且我国在这2类项目上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在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的初期,出现我国在奥运会上金牌总数上的下滑可能性极大。全社会必须提高对金牌下滑的容忍度,冷静地看到转变初期甚至一定时期出现金牌下滑是有一定的必然性的,也是竞技体育发展方式转变必须付出的代价。否则,一出现金牌下滑就质疑转变或中断转变,我们就会因短视,失去竞技体育发展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正如毛主席所说,“我们今天大踏步的后退,是为了明天大踏步的前进”,我们在转变初期丢掉一些金牌,是为了将来拿更多、更高质量的金牌。不愿意转变的既得利益集团,一定会以此为借口来要挟政府、误导民意,对此,我们一定也要有清醒的认识。
4.2.2 短期的一定程度上的发展失序 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要突破政府独家办竞技体育的旧格局,建立政府、社会、市场和个人四轮驱动的新构架,大力发展体育的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让政府归位、让社会到位、让市场在位、让个人得位是必须的。但是,建立新格局,构建新体系需要时间,政府归位让出来的空间需要社会、市场和个人来有序承接。可问题在于,体育的社会组织、市场组织的成长需要时间,体育行政部门让出来的空间,即使体育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到位了、承接了,但要有序、有效率的承接还需要磨合。因此,在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初期或一段时间内,竞技体育发展过程中出现一定程度的失序现象,可能也是难免的。这也是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在短期内必须付出的代价之一。但决不能因为害怕付出这样的代价,体育行政部门就不归位或在体育组织和市场组织一时不能很好行使职能时再重新越位。现在体育系统内不愿意改革的人常提的理由就是,“中国体育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发育极不成熟,交给它们体育非乱不可”,但问题是,你不让、你不交它们就永远不会成熟,怕乱求稳,只能带来一时的稳定,却不可能有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光明前景。
4.2.3 政府调协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的难度加大 现有竞技体育举办方式是政府直接管办和在系统内自营竞技体育,体育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不是摆设就是无足轻重,因此,各级政府的体育行政部门在协调系统外的体育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中的任务和难度都不大。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要以建设真正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竞技体育强国为目标,推进竞技体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大力发展各类体育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并切实把办竞技体育的职能向这些组织转移。而随着这种转移各级各类体育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会逐步的做实做大,其自身的自觉意识和权力利益的保护机构也会形成,再加上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是遍布全社会呈网状结构的相对松散体系,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协调和整合的难度一定会加大。原来在系统内通过行政命令就能够有效实行的事,将来要通过大量的横向和纵向的磋商和协调后才能施行。同时,体育行政部门为了适应这种变化还必须建立一个多元化的协调沟通机制和民主化议事决策程序。而这些变化都会是现在的体育行政部门不熟悉、不适应的地方,并有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出现因协调不畅或协调难度大而损失工作效率的现象,对此,我们也要有清醒的认识,决不能一叶障目,因噎废食。
5 转变我国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必须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是一个内外环境交互影响的复杂系统,但在这个系统中有一些关键环节如能率先理顺则有利于加快转变的进程。课题组认为以下几方面是必须着力突破的关键问题。
5.1 体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体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尽管不直接是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的内容,但作为整个体育的管理体制对竞技体育发展方式转变有直接的规约作用。因为,中国是一个强政府的社会,政府在很多领域都在行使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应发挥的职能,体育领域尤甚。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如果不以体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来破题、来切入,将很难真正推进。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中明确提出:“行政体制改革是推动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健全部门职责体系。”体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各项体育改革的龙头,这项改革做不好,其他改革就很难有效启动和实质推进。
体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2个质的规定性:1)要按照党的十八大确定的行政体制改革的总方向、总目标来有序协同推进,这是体育行政管理体制作为国家整个行政体制一个组成部分和随动系统的必然要求,不能逾越。2)要以国际视野紧扣当前我国体育发展的实际,既不搞超越实现体育发展阶段的“理想”设计,也不搞闭关锁国、自说自画的“特色”设计。因此,课题组认为新一轮体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可考虑设定为: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的总目标,因应大部门制改革,在体育领域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健全部门职责体系,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体育行政构架。
从全球视野来看,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体育管理机构的设置,大体有3种类型:1)独立型。即在政府行政构架中单列体育部(体育总局),以中国、俄罗斯为代表。2)非独立型(大部门制)。即在政府行政构架中不单独设立体育部,而是将体育与相关职能部门合署,组建综合类的行政部门。3)非政府型。即政府行政构架中不设立体育行政部门,体育事务由全国性体育社团组织负责管理和运营(表1)。从数量上看,设立大部门制的国家居多,而在政府中单设体育部的和由社会组织管理的较少,前者主要是前社会主义阵营国家,后者主要是体育社会组织、市场组织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
一个国家选择怎样的体育管理体制,主要是和一国的政治经济体制、体育发展阶段、体育自治传统、体育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强弱有关。一般来说,奉行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体育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高达发达,且有自治传统的国家会倾向于采取社会管理型体育管理体制;曾经搞计划经济或奉行国家资本主义的、体育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欠发育、且没有体育自治体统的国家会倾向于在政府部门中设立单独的体育行政部门;而奉行社会资本主义或福利资本主义的、体育社会组织、市场组织体育自治都有一定基础的国家,会倾向于采取大部门制。从理论上讲,大部门制,是既能发挥政府作用,要能发挥社会和市场作用的相对较优的体制,这也是为什么绝大多数国家在体育管理上采取大部门制,以及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推进大部门制的原因。
具体到下一步我国体育行政管理体制如何改革,课题组认为最好是采取“两步走”的策略,分2个阶段来达成改革目标。
第一阶段:改留结合阶段(2014-2018年)。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原则,调整国家体育总局职能和机构设置,同时做实中国奥委会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管办分离,为下一步平稳地并入大部门制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具体做法是:
第一步:在保留国家体育总局设置的前提下,对现有的机构和职能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可考虑撤销竞技体育司、群众体育司和青少年体育司3个业务司,将其职能转给中国奥委会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撤销宣传司、科教司,将其职能并入政策法规司;撤消对外联络司、离退休干部局,将其职能并入办公厅;撤销人事司,并其职能并入体育经济司,合并后的体育经济司更名为规划预算司。党委纪检口暂时保留。调整后的国家体育总局机构由原来的12个司局级,撤销或合并为5个。
第二步:以总局撤销的竞技体育司(含备战办)为班底,组建实体化的中国奥委会;以总局撤销的群众体育司、青少年体育司为班底,组建实体化的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作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其中奥运项目的全国单项运动协会也作为中国奥委会的团体会员。中国奥委会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均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课题组认为,体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国家体育总局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进行职能调整和机构精简,但检验其改革是否成功,则要看中国奥委会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能否真正实现实体化运营。在这2个机构没有到位并有效运行的情况下,撤销国家体育总局建制或一步到位地将国家体育总局并入其他相关部委,实施大部门制,都必然会带来较大的震荡和混乱,不利于体育改革的平稳有序地推进。
第二阶段:撤销单独建制,实施大部门制(2018年以后)。
经过第一阶段的改革调整,特别是中国奥委会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实际而又逐步有效地运行,在新一届政府的第二个任期开始时(2018年),撤销国家体育总局的单独建制,将其并入相关部委,实施大部门制。整体上看,这一步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的事。但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探讨,那就是体育到底和哪个或哪几个相关部门合并为宜。从国际上部分已经实施大部门制的国家看,体育与文化、教育、旅游、青年这4个部门的合并最常见,其中与文化合的有7个、与教育合的有4个、与旅游合的有4个、与青年合的有4个。当然体育与一个部门合并的较少,在已经实行大部门制的15个国家中仅有3个,由3部门合并的有7个,由4个或以上部门合并的有4个。
在考虑我国体育行政部门实行大部门制时,到底体育是与哪个或哪几个部门合,还是要根据我国的国情。1)就化解当前制约我国体育发展的制度障碍来说,体育与教育部门合有利于解决体育与教育两张皮的现象,有助于解决青少年体质下降和体教结合“貌合神离”的问题,也有助于从根本上夯实我国体育可持续发展的基础。2)体育与文化部门合有助于把体育纳入大文化的范畴,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推动包括国民身体文化在内的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特别是可以借鉴文化体制改革的经验,把体育事业纳入公共文化事业,把体育产业纳入大文化产业,整体规划、协同推进、联动发展。3)体育与旅游部门合有利于大力发展运动休闲产业,促进体育产业与旅游产业的协同和联动;有利于培育旅游业这个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旅游业的转型升级,特别是有利于推动我国旅游业由现在的观光旅游为主向未来的休闲和度假游为主转变,做大做优我国的旅游业。4)体育与卫生部门合有利于防治结合,以防为先的国民健康促进工程的实施,有助于更好地开展国民体质监测与评价,更好地指导国民科学健身和防治疾病。5)当然体育还可以与共青团(青年)和部队(国防)合,但这2个部门相对特殊,体育与它们合的难度相对较大。
从实施大部门制的初衷上说,推进相近职能部门的整合,精简政府机构,提高行政效能,减少对社会和市场不必要的干预是目的。从理想状态讲,将教科文卫体5个部门合在一起最为理想,但鉴于教科文卫都是我国社会建设中亟待加强的部门,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部门,现阶段合起来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其次,是将体育与文化、教育合在一起,成立新的文化教育体育部。这种合并对化解制约体育发展的体制和机制障碍可能效果最好。但是,教育和文化是2个强势部门,合在一起的难度也较大。所以,最有可能的是将体育并入文化或教育,成立文化体育部或教育体育部(或在教育部下设体育局)。从过去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经验看,体育与文化合和体育与教育合的都有,但与文化合的居多,运行也较为平稳。
总之,课题组认为,体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不是国家体育总局存留的问题,更不是体育与那个部门合更合适的问题,而是中国奥委会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能否真正实体化运行的问题。检验体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效的标准就一个,那就是看中国奥委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是否能够真正独立而又有效地运行。
5.2 单项协会实体化改革
5.2.1 单项协会现状 1993年原国家体委出台了《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93体政字19号),明确提出“加快运动项目协会实体化步伐,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协会制”的改革目标,并同时颁布了《关于运动项目管理实施协会制的若干意见》。《意见》对实施协会制的必要性,原则、方法、步骤,实体协会的基本任务和职责,实体协会的内部管理,体育行政部门对实体协会的管理,以及加强对实施协会制工作的领导作了全面部署。随后的几年,国家体委撤并了运动项目的业务司局,成立了承担宏观管理的竞技体育司,将运动项目具体管理职能转交陆续成立的23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初步现实了体育行政部门对运动项目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
然而,经过过去20年的改革探索,目前单项协会实体化改革的实际进程与当初设定的方向和目标还有较大的差距。目前,我国运动项目管理方式主要是3种:1)社团型。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占用行政、事业编制,经费全部或绝大部分自筹,协会办事机构挂靠有关部委、企事业单位或独立。这类协会基本都是社会体育项目或新兴运动项目,以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或开展项目商业运营为主,具有较大的自主性。2)项目事业型。协会的办事机构为体育行政部门直属的差额预算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体育行政部门给一定事业编制的经费,赋予项目管理权。3)项群事业型。2个以上协会依托训练基地建立综合的实体单位,协会办事机构统一管理,协会组织自在体系、协会经费自各户头,待未来条件成熟,各协会再成为独立实体。按照当初的设想,现在的第二和第三种类型要逐步过渡到第一种类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业务领导下的自选会长、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的纯体育团体。因为,协会制实体化改革就是要推动项目管理由行政型向事业型再由事业型向社团型转变,目的是实现项目管理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由行政化向专业化、精细化转变,为项目最大限度地集聚社会和市场资源创造制度条件,从而进一步夯实每一个运动项目的社会基础和市场基础,推动项目在政府支持下,依托社会和市场内生发展、创新发展。目前的情况是,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作为项目协会实体化改革的“中继站”现在变成了“终点站”,作为协会办事机构的“临时工”变成了“正式工”,大家都在玩2块牌子因需“变脸”的游戏,都在围绕着总局下达的金牌任务转,都把主要精力放在各层级国家队建设上,而对项目的普及与推广、项目产业的培育与发展不屑一顾。
单项运动协会实体化改革不到位,带来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项目管理的“复行政化”,而“复行政化”又带来了依靠政府资源运用行政手段进行项目管理旧有模式难以打破,社会资源和市场资源难以引入、群众体育脱离项目运行、体育产业主体内容发展滞后等一系列重大而又基础的问题。因此,新一轮体育改革必须在单项协会实体化改革方面再进一步。从一定意义上讲,单项协会完不成实体化,它上位的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要发挥龙头组织作用就没有依托,它下位的地方单项协会要发挥枢纽型组织的作用也极其困难。所以,下决心突破这一“瓶颈”,不仅关系到体育行政体制改革和竞技体育的结构性调整,而且也关系到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和体育产业本体化发展。
5.2.2 体育单项协会实体化改革的思路 新一轮体育单项协会实体化改革的思路是,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实体化改革配套进行,整体设计、分步实施,力争用5a左右的时间,完成所有运动项目国家协会的实体化改造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国家体育总局将办体育的职能全面向中华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转移,移交后的体育总局只承担全国体育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体育政策法规制定、体育财政预算的编制与执行以及对国家级体育社团组织的监管4项宏观管理职能。同时,将国家体育总局监管的国有体育资产注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
第二步:将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定位为事业龙头型体育社团组织,承接体育总局授权的全国体育性事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实体化的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做到“机构实、职能实、人员实、经费实”。
第三步:按照创建全国性枢纽型体育社团组织的标准和“一项一会”的要求,分2批逐步撤销总局各直属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建制。第一批为非奥运项目和已开展职业化项目的管理中心,包括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篮球运动管理中心、排球运动管理中心、网球运动管理中心、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棋牌运动管理中心、小球运动管理中心、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和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第二批为奥运项目管理中心,包括田径运动管理中心、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手曲棒垒球运动管理中心。实体化的单项运动协会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业务领导下的自选会长、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的体育社会团体。
5.2.3 体育单项协会实体化改革的支持保障 为顺利推进此项改革,建议在以下几方面提供支持保障。
1)国家体育总局组建单项协会实体化改革的领导小组,帮助单项运动协会完善机构,明确职能,健全机制。建立向单项运动协会转移职能和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制度,将单项协会承担的国家队备战参赛任务、面向青少年和普通民众开展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纳入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范畴,提供权责对等的经费支持,解决“经费实”的问题。根据单项运动协会承担的职能向其划拨或注入资产,解决实体化单项协会基本物质条件的保障问题。制订实体化单项协会专职工作人员权益保障政策,建立单项协会从业人员薪酬指导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协会建立年金制度,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提高实体化协会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解决后顾之忧的问题。
2)国家体育总局设立单项协会实体化改革专项资金,建立单项运动协会孵化基地,帮助确有困难的协会解决办公用房、人员聘用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孵化基地可采取设定一定期限的“出站制”,成熟一个出站一个。
3)打破国家级运动项目协会齐聚北京的惯例,允许现有的国家级项目协会根据本项目的地域特点自主选择协会总部的落户城市,调动地方积极性帮助解决协会实体化财力、物力投入的问题,特别是用地、用房的问题。
4)争取中央社工委、国务院的支持,将体育社团改革列入先行先试,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协调人事部将实体化单项协会专职人员岗位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畴。协调税务部门,争取和落实实体化单项协会非营利组织免税、公益性捐赠免税、公益性赛事赞助税前列支等优惠政策。与金融部门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实体化单项运动协会提供信贷服务。
总之,单项协会实体化改革是国家体育总局的一场“自我革命”,是一场必然要触动多方利益的遭遇战、攻坚战,但同时也是重构中国体育的组织体系、运行机制,进一步夯实中国体育的社会基础、市场基础和文化基础的机会窗口和战略时机。如果我们不能审时度势、不能以大胸怀、大视野、大格局引领改革,中国体育就一定难有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形象、新作为、新成就。
5.3 全运会改革
5.3.1 全运会发展的现状
赛制是竞技体育的“指挥棒”,全运会是省市竞技体育的“总杠杆”,赛制改革的关键和突破口是“全运会”。
全运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从1959年第一届至今已举办了12届。当年由于国际奥委会搞“两个中国”,我国体育与世界体坛基本隔绝,处于封闭状态,通过举办全运会促进我国竞技体育发展,向世界展示新中国竞技体育实力意义重大,并且也在事实上推动了我国体育事业稳步、快速发展。
综合性运动会规模宏大,影响深远,各省市高度重视,尤其是从第五届开始,公开排列各省市的奖牌和总分的名次,竞争更为激烈。由于排名涉及地方的荣誉和政绩,政府和社会各界十分关注,资金投入不断加大,使我国竞技体育获得了飞速发展,运动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全运会从第五届开始在上海、广州、北京轮流举办,但随后又突破了这一规定,第10、第11届以及2013年的第12届又分别在江苏、山东和辽宁3省举办,各地轮流举办有力地促进了这些省市和举办城市的体育场馆、市政设施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全面登上世界体育舞台以来,为了实施奥运战略和奥运争光计划,调动各省市的力量发展竞技体育,国家体育总局陆续对全运会赛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改革力度比较大的主要集中在2个时期:1)20世纪90年代中期,1993年《国家体委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竞赛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关于竞赛体制改革》的配套文件中提出,“改革的重点应放在‘缩短战线,突出重点’,充分发挥地区优势,提高竞赛质量和效益上”,具体的改革措施包括:(1)全国运动会的项目设置应以夏季运动奥运项目为主,兼顾冬季运动的优势项目和优秀民族传统竞技体育项目。当时确定的全运会设28个大项。(2)按获得总分和金牌数分别公布各代表团名次。解放军代表团运动员所获金牌和分数分别计入原输送省市,排列出各代表团的全部名次。解放军代表团的名次仍按以往排列各代表团名次的办法确定,列入上述排序中,与相同名次的代表团并列。(3)冬季项目单独举行全运会,项目设置为适合我国开展的冬季奥运会项目。(4)全运会的项目应当随着国际等奥运会项目设置的变化和我国运动项目的发展而有所调整。(5)建立全运会和城运会申办制度。2)2008年奥运会之后,为调动各省市发展三大球的积极性,要对三大球的设项和计分进行了改革,首先是在2009年的第11届全运会上,为鼓励各地发展足球运动,对足球参赛级别和记分方式上作了调整:男女比赛都分成2个年龄组。金牌总数也由往届的4枚增加到11枚,其中甲组冠军将获得2枚金牌,乙组的冠、亚、季军分别获得2枚、1枚和0.5枚金牌。但篮球和排球比赛,金牌的计算方法不变。随后国家体育总局又进一步加大了对三大球振兴的扶持力度,提出了在第12届全运会上足、篮、排三大球全部设置成年组和青年组,且每个级别设6枚金牌,即冠军3枚、亚军2枚、季军1枚,这样仅三大球在全运会上的金牌数就高达72枚,远远超过田径、游泳2个基础大项的各23枚。
总之,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使全运会与奥运会真正接轨,我们陆续对全运会的赛制进行了动态的、与时俱进的调整,特别是在项目设置、计分奖励办法、人才流动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极大地调动省市发展竞技体育的积极性,在快速提升我国竞技运动水平,尤其是优势项目竞技水平方面起到十分理想的效果。
5.3.2 全运会在实际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
正如疗效好的“猛药”一般都有不小的副作用一样,全运会在实际运行中也产生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
5.3.2.1 金牌导向越锁越紧,影响省市体育工作的科学发展
经过多年的不断强化,各省市全运会名次的升降成为了评价省市体育工作实际上的唯一标准,过去常有因全运会成绩不好,省市体委主任被人大免职,现在尽管不会出现这种极端情况,但由于全运会排名是一个一目了然的量化标准,能见度高,社会影响大,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普遍重视,这就迫使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只能把工作重点锁定在全运会上,并在人财物上作倾斜配置,而在体育公共政策制定、体育社会事务管理、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体育产业促进与发展等方面投入的精力就明显不够,从而影响地方体育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5.3.2.2 全运会与奥运战略的矛盾仍十分突出
省市只忙于在全运会上争国内名次,奥运争光是总局的事。举国体制没有完全“举”起来,地方体育总的积极性没有调动起来,“国内练兵,一致对外”的方针没有真正贯彻,而是着力于打“内战”。奥运战略与全运战略应该是同心圆,但实际上2个“心”还离得比较远,只是2个圆部分相交,不是劲往一处使,心往一处想。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评价标准不一样,省市不得不去争国内低水平的高低。本来说“全运会是小考,亚运会是中考、奥运会是大考”,实际上对省市来说,全运会比大考还厉害,起不到为奥运会发现和培养人才的作用。
5.3.2.3 各省市项目设置不符合发挥优势,突出重点,集约发展的原则
由于要排奖牌和总分的名次,省市在项目设置上搞“大而全、小而全、冷而全”,不讲投入产出,不计代价,不算机会成本,有的省市为争牌抢分,搞冷门,投入上千万,对为国争光没有价值,造成极大浪费,不符合发挥优势,突出重点,集约发展的原则。
5.3.2.4 全运会中的不正之风愈演愈烈,形成低水平恶性竞争
由于全运会成绩好坏直接关系到官员的帽子和面子,参与者的房子、票子和未来的位子,有的人为了名次和政绩,不择手段,甚至不惜铤而走险,以身犯法,搞得乌烟瘴气,破坏了省市间的协作和团结,也败坏了体育界的风气和声誉,任其泛滥将毁了体育队伍和事业。
5.3.2.5 全运会的竞争拉大了东西部地区的差距,不利于共同发展
4年一次的大排名,实际上是不同条件下的不公平竞争。“孔雀东南飞”,发达地区往往到中西部地区采取不正当手段挖人才,搞“掠夺”,使强者愈强,弱者愈弱,挫伤了中西部地区的积极性。
5.3.2.6 全运会改在奥运会后1a举行,带来了新的问题
一大批已经退役或即将退役的运动员,为了给家乡父老争光重披战袍,全运会成了老将们的“安慰赛”。这部分人一般要占总参赛运动员总数的20%~30%。从全运会为奥运会服务的角度看,他们参赛不仅没有价值,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年轻运动员经受大赛锻炼的机会,不利于新生力量尽快成长。
5.3.2.7 规模庞大,赛期过长,铺张浪费
全运会是国家体育总局调动地方积极性最有效的杠杆。或许是这根杠杆太管用了,我们现在遇到的问题和矛盾总希望借用这根杠杆来化解和处置,譬如,三大球不行,我们就加项、加牌、加分,媒体说金牌至上、脱离群众体育,我们就搞“全民全运”、“体育的盛会、人民的节日”,增加“会、展、游”的内容,结果就是赛会承载的功能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赛期越拉越长,同时承办省市也借机搞建设、借机展形象,这又带来大型综合性体育中心超标、超规模建设和开闭幕式奢华铺张的问题,由此产生了被媒体戏称的“中国式办赛”问题。
5.3.2.8 存在着脱离赛事本质的风险
全运会的确是具中国特色的公益型赛会制的比赛,但它再特殊作为赛事的本质是不变的,否则它就会失去质的规定性而走向事物的反面。近年来,我们对全运会的改革基本上走的是“做加法”的办法,不断在工具理性的支配下功利化的运用这根杠杆。譬如人才交流、协议计分、冬季和夏季奥运会成绩放大后带入全运会、三大球增项、增金牌等。今天的全运会不仅外国人看不懂,恐怕连资深的体育人也莫名其妙,一个项目的成绩既可以协议计牌计分、也可以倍增计牌计分,相应地围绕着复杂计牌计分的利益纠葛也越来越复杂,滋生的设租、寻租的权钱交易行为也越来越多且更加难以防范。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全运会不像体育赛事而更像一个利益交换的平台。长此以往,全运会总有一天会因为它因为承载的太多、太复杂而出现“短路和跳闸”。
全运会发展到今天,已暴露出诸多的矛盾和问题。为什么不对它进行大胆彻底的改革,而只是在原有模式上作一些修补和调整呢?这里有许多观念和认识上的问题。有一种说法是,在当前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情况下,如果不搞全运会,省市就不再投入,这样做法无疑是釜底抽薪,自断经脉。实际上各地的日常体育事业经费在政府拨款中是比较稳定的,而且随着经济增长还逐年有所增加。尽管全运会前各省市往往都能向本级财政申请专款,并能得到多则数千万元,少则几百万元的专项经费,但现在这部分经费在相当一部分省市是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专项账户中划转的。如果让地方明确承担奥运会和亚运会的任务,省市同样可以向本级财政申请专款。还有人认为全运会是为奥运会发现和培养人才。事实上这个作用也不大。各个项目每年都有全国比赛、国际比赛,还有许多俱乐部联赛和大奖赛、分站赛等,人才的锻炼、培养和选拔主要是在这些比赛中体现,而真正在全运会是冒出来的新人很少。况且为了追求名次和总分,省市是尽可能启用退役或即将退役的老将,不敢用新人,实际上是压制了新生力量。
5.3.3 全运会改革的建议
对全运会的改革应痛下决心,动大手术,关键是将省市发展竞技体育的目标、价值取向引导和整合到奥运争光计划上来,将全运会与奥运会彻底并轨,衡量省市竞技体育的成绩,到亚运会、奥运会上见分晓,从参加人数、得分得牌的情况来排列名次,并重奖立功省市,最大限度地调动地方为国家作贡献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此,课题组对全运会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5.3.3.1 全运会更名为中国奥林匹克选拔赛
从第13届全运会开始,全运会更名为中国奥林匹克选拔赛,放在奥运会前1年举办。中国奥林匹克选拔赛的参赛办法按新机制运作。打破全运会模式下的按行政区划组团参赛的办法,实行由在各运动项目协会注册的、训练设施和竞技水平达到A级的训练实体独立参赛。训练实体的评级工作,由各运动项目协会本着公平、透明、无歧视的原则面向全体会员单位进行。
5.3.3.2 严格控制和压缩各类综合性运动会规模及支出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型综合性体育运动会申办和筹办工作意见的通知》,严格控制和压缩各类综合性运动会规模及支出,简化开闭幕式和火炬传递。总局可在承办协议中增设相关条款,规定开幕式资金投入不得超过800万元,闭幕式资金投入不得超过400万元。鼓励组委会在勤俭节约的原则下,对开闭幕式的组织管理、形式和内容进行调整和创新,打破“团体操+文艺表演”的惯常模式,塑造“轻松、愉快、简朴、务实”的新形象。
5.3.3.3 改革参赛办法
允许教育部门组团参赛。可考虑2种方式:1)教育部以行业体协的身份组团参赛;2)承担高水平运动队训练任务的高校独立组团参赛。适当限制参赛运动员的年龄。参赛运动员的年龄标准,由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根据所管项目发展的实际情况逐项设定,不搞“一刀切”。不允许省市间,尤其是与东道主搞所谓“强强联合”。从历届全运会的实际情况看,在以国内练兵为目的的全运会上搞“强强联合”,不仅没有意义,而且还带来了一些明显的副作用。与奥运会接轨,取消全运会预赛。根据全运会前3a各单项的全国比赛的综合成绩来确定参赛资格和席位分配。调动地方在非全运会年增加对训练、竞赛的投入,防止人才交流中的临时租借行为。
5.3.3.4 改革计分办法
取消冬运会金牌带入全运会的做法。发展冬季项目应把工作重心放在集中精力搞好全国冬季项目运动会上,还全运会夏季项目的本来面目。取消全运会的协议计分。加大对劣势项目的奖励力度。凡是列为劣势项目的在全运会比赛中的得冠成绩达到上年该项最好成绩或排名前八位的,计2枚金牌,未达到的仍计1枚金牌。逐步取消对三大球增项增牌的奖励政策,发展三大球重点是搞好职业联赛和与职业联赛相衔接的全国性大中小学项目联赛。
5.3.3.5 改革和完善人才交流政策
加强对运动员注册管理的监控力度,进一步规范注册程序和网络化管理体系,同时建立和完善运动员注册争议的仲裁制度。对高水平运动员的交流加以限制,保护人才培养单位的积极性和权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大力培育竞技运动人才交流市场,规范运动员交流行为,杜绝“暗箱”操作带来的腐败和行业不正之风的问题。
5.3.3.6 大力加强裁判员队伍建设
在全面抓好裁判员队伍建设的同时,着重抓好奥运会项目,尤其是优势和潜优势项目的高水平裁判员队伍建设。有条件的项目和单位可以推进裁判员职业化试点工作,逐步使裁判员的注册、选派、考核、监督等项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5.3.3.7 按照国际惯例,规范比赛仲裁工作
在比赛仲裁的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仲裁结果的确定与处置等方面不搞所谓的“中国特色”,完全与国际各项目组织所作的规定接轨。禁止在比赛场地内收取仲裁费,同时,总局制定竞赛仲裁费管理办法,规范各项目中心和竞委会对仲裁费的收取和处置行为。
5.3.3.8 配套改革其他全国性运动会
将全国城市运动会改为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同时体育总局加强与教育部的沟通与协调,中国奥委会做好对大学生体协和中学生体协的业务指导工作,继续办好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和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国职工运动会和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与全国群众体育大会合并,每年召开一届,每届确定一个主题人群,开展生动活泼的群众性体育竞赛和表演,推动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的协调发展。
5.3.3.9 调整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的主办权
中国奥林匹克选拔赛由中国奥委会主办,全国群众体育大会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主办,国家体育总局作为全国综合性竞赛的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宏观管理职能。
5.3.3.10 积极推进俱乐部赛制的改革与完善
要在总结过去俱乐部赛制成败得失的基础,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尤其是各类市场主体的力量,推进竞技体育的社会化和产业化。引导不同所有制的各类法人兴办职业体育俱乐部,开展职业联赛,形成多渠道、多形式地为国家培养高水平竞技人才的格局。进一步改革三大球职业联赛的管理办法,在保留单项运动协会对联赛的管理权和厘清联赛产权的前提下,推进联赛的管办分离,允许职业俱乐部投资人自组职业联盟,自主运营联赛。同时,鼓励个人职业化项目(网球、高尔夫球、拳击、台球等)的优秀运动员转为职业运动员,并允许这些明星球员组建专属的经纪团队,参加国内外的职业大奖赛、分站赛、巡回赛、积分赛以及商业表演赛等。
全运会赛制改革是中国体育事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的标志,牵一发动全身,涉及面广,政策导向性强,建议总局政策法规司和竞技体育司就本报告所提建议的合理部分,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尽快拿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革实施方案,推动此项改革积极、稳妥、有序地进行。
5.4 多元化后备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5.4.1 后备人才培养体制现状
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实施奥运争光战略以来,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匮乏的现象不断显现,且呈日益严重态势。这种态势不仅表现在弱势项目,就连优势项目也感到后备人才储备不足,捉襟见肘。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但归纳起来主要有这么几点:1)20世纪90年代中期行政体制改革,绝大部分区县体育撤并,致使基层业余训练网受到了很大的冲击。2)“捏紧拳头、缩短战线”的奥运战略和全运会设项与奥运会全面接轨,导致很多省市体育局大幅缩减基础大项和集体球类项目的设项和布点。3)体教结合因条块分割、体制障碍、观念不同等因素,无法在人财物上做到真正结合,流于形式的“两张皮”现象还十分普遍。4)社会和市场机构办的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得不到应有的支持和扶持,且很难纳入体育部门的人才培养体系和竞赛体系,致使社会和市场机构办专项运动学校的积极性不高或办了也难以存活。但总体上说,我们在后备人才上遭遇的困境,说到底是体育发展观上的偏差造成的,我们总是着眼于拿金牌来功利化的设计后备人才培养体制,而不是从体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推进体育运动生活化、普及化的本原上来固本强基,结果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甚至搞缘木求鱼、竭泽而渔,致使这个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破解。
5.4.2 多元化后备人才培养体制改革的建议
实际上一国体育后备人才的问题是该国青少年体育导入和发展的整体性问题,是春耕前的犁地和播种后的施肥问题,地犁好了、肥施好了,硕果金秋一定指日可待。因此,课题组认为,解决后备人才青黄不接的问题,一定要从我国青少年体育发展的整体战略出发,具体思路是:夯实和强化学校体育的基本功能,鼓励社会机构和市场组织开展单项或综合性的体育培训业务,调整和优化体育系统内的业训体系,走多元参与、协同发展的振兴之路。具体有以下方面的建议。
5.4.2.1 反思功利化的体教结合,切实把工作重心放在夯实和强化学校体育的基本功能上
过去我们解决后备人才不足的主要思路是推进体教结合,即把原来在体育系统的业训网向学校转移,通过设立各种形式、各种项目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并在场地、器材、教练选派和培训方面提供支持,希望广大的中小学能为体育部门重新支起基础更为宽厚的业训网。各地也结合本地的实际做了多方面的有效探索,也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但整体上看,体教结合并不顺畅,实施的效果也不理想。原因在于,体育部门希望学校承担起业训功能,而学校认为这不是我们应该承担的职能,同时也担心承担了业训任务后很可能造成本来就有限的体育资源向少数学生倾斜,从而影响全体学生正常的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实际上,学校体育尤其是从幼儿园到中学的学校体育的确存在着发现和培养竞技后备人才的任务,但这个任务的实现不是通过搞业训现实的,而是通过面向全体学生,扎扎实实地做好学校体育各项工作,为全体学生提供高质量的体育教育来实现的。因此,我们要把学校作为竞技后备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基地,恰恰不是要把业训网布到学校去,而是要帮助学校从教育的目的出发,从激发、培养全体学生的体育兴趣出发,扎实做好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校内和校际体育竞赛活动等各项工作。特别是要配合教育部门构建中小学全国性和地域性竞赛体系,并把它纳入体育部门的全国性竞赛体系加以扶持和培育。只有真正把学校体育工作做实了、做强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匮乏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任何功利化的、硬植入的“体教结合”,都不可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因为光施肥不耕地的做法,可能会保持一时的产量,但最终一定会因土地板结而变得颗粒无收。
5.4.2.2 引导和鼓励社会与市场机构开展体育培训业务
体育强国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一定是依托全社会来共同培养和打造的。体育部门专业的、定点的培养渠道和机构是基于社会培训网之上的再加工和精加工。因此,能不能让更多的社会机构和市场组织来参与后备人才培养是问题的关键。为此要鼓励和引导社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社区服务组织、基层少儿文化机构和市场化的大型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专项的或综合的少儿体育培训业务,一方面丰富少儿的课外体育活动,激发幼儿的体育兴趣,培养幼儿的基本技能,另一方面也通过这些机构发现有潜力的好苗子,扩大后备人才的选拔面。近年来,一些社会机构,特别是已经加入职业体育的专项俱乐部和涉足体育产业的体育培训机构纷纷成立一些专业的少儿体育培训学校或俱乐部,如足球的恒大足球学校、鲁能足球学校,篮球的东莞篮球学校——NBA训练中心,张卫平篮球训练营,以及依托各级各类体育设施开办的国际高尔夫学院、网球学校、台球学校、游泳学校、羽毛球乒乓球学校、棋院等,是未来我国培养高水平竞技后备人才的重要阵地。课题组认为,与其体育部门硬性地把业务训练下放到学校,搞已经被实践证明不那么成功的“两张皮”的体教结合,不如帮助这些市场化的机构,把它们打造成专业化、规范化的后备人才培训基地。同时,给它们系统内业训机构的同等地位,并围绕它们改革和完善新的全国青少年竞赛体系,打造民间的、市场化的品牌体育少儿培训机构。从一定意义上讲,能不能把社会机构和市场组织纳入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是新一轮多元化后备人才培养体制改革的关键,必须下决心在关键环节上要所突破。
5.4.2.3 调整和优化体育系统内的业训体系
客观地讲,体育系统内业余训练网的萎缩和不振,有一定的必然性。这不仅因为行政体制改革要求管办分离、事业单位改革要求“事企分开”以及体育与教育部门条条分割,家长对从事业训孩子不能接受正规的、合格的基础教育充满担心,而且还因为奥运争光战略将我们自己锁定在少数的优势项目上而很难在业训层面上做到全面、均衡、可持续发展。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体育自身的发展,业余训练回到过去体育部门一家办格局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所以,今后调整和优化体育系统内的业训体系,绝不是回到过去,而是要根据已经变化了的内外环境作出新的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和适应性的动态调整。课题组认为,调整思路可考虑:1)凡是社会机构和市场组织愿意办又能办的业余训练要大胆交给它们办,并在政策上、资源上、业务指导上给予实际的支持,力争让它们成为未来我国业余训练的主体。2)社会和市场组织不愿或没有能力办的,体育部门作为弥补市场不足和社会偏好差异的校正器,可以自办部分业余训练,但主要是没有市场号召力和社会支持度的运动项目。如举摔柔的重竞技项目、田径游泳的基础大项以及水平低、投入大的水上运动项目、冰雪运动项目等。3)在社会和市场办业余训练的初级阶段,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组建综合性的、枢纽性的中心少体校。一方面为社会和市场培训机构涌现的好苗子提供深加工和精加工的提升培训,另一方面体现政府的意志,弥补社会和市场的不足,查漏补缺。4)国家级运动项目协会要切实加强对开展本项目业余训练的社会机构和市场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要引入“星级”评定制度,制定规范透明的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定期对社会举办的业训实体开展星级评定,引导它们逐步提高开展培训的软硬件水平,采取竞争机制打造明星培训机构。5)充分发挥竞赛杠杆的作用,通过调整和完善青少年竞赛体系来最大限度地引导、整合和优化全社会的体育培训资源。要给予社会组织和市场机构参与全国青少年比赛的资格,取消社会组织和市场机构自办全国性青少年比赛的审批制度,鼓励它们创办各类自主品牌赛事和开展国际性的青少年体育交流活动。
总之,体育部门是管理全社会体育事务的部门,也是鼓励和引导全社会有序办体育的部门。体育系统独家办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或者是既希望体教结合,让教育部门来代办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可能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而未来的改革之路就在于,通过社会化和市场化机制,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参与后备人才培养,发展专门化、品牌化的培训机构,走多元发展、协同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