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村落共同体的论战——以“戒能—平野论战”为核心(之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论战论文,平野论文,共同体论文,村落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研究目的与主题
研究中国农村现代化发展,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要明确中国村落的基本社会性格,进而分析阻碍社会发展的经济、社会因素,促进农村经济产业化、政治民主化和社会领域的自由、平等、合理发展。
社会变迁理论认为,“从农业社会向现代产业社会转型过程中,地域社会最基本的变动是在农业社会形成的共同体的解体”(富永健一,1986:322)。也就是说,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农村人口流动量增大,生产活动和生活活动空间扩展,从而打破了农村社会内部的封闭性,降低了村落内部同质性和自给自足的程度,村落共同体的基础解体;无偿的劳动互助组织将被各种功能组织取代,合理化程度得到提高;教育的普及带来机会的大众化,村落的制约力减弱,个人的自由度增大;社会资源分配均等化,个人和家庭的平等化程度提高。村落社会从地域性较强和共同关心程度较高的状态向异质性较强的复合社会分化,从共同社会(gemeinshaft)向利益社会(gesellschaft)即功能分化的、个人更加自由平等、合理主义占主导的状态转变。
就地域社会的基本变动方向而言,中国农村也不例外。但是,中国农村的发展有它自身的固有特点,中国农村并没有出现像西方发达国家或南美洲发展中国家曾经经历的村落社会解体问题,没有出现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形成贫民窟的现象。相反,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的经济改革恰恰是从农村土地承包制开始的,农村成为中国经济与政治改革的起始点,在改革中农村地区的力量日益壮大,村落作为地缘社会组织所发挥的作用日趋显著,社会空间的开放程度不断提高。
在分析中国农村的历史地位,预测未来的变动方向时,有必要对中国村落社会的基本性质加以探讨,即中国的村落究竟是一个内部凝聚力较强的共同体,还是一个相对松散的结社性质的社会组织?这一问题将有助于把握中国农村的社会分化与开放的形式和途径。
探讨中国农村的社会性质首先要寻找中国村落内部社会结合形态的原型。中国至今还是一个农村色彩浓厚的国家,特别是在中国广大的中西部地区,找到相当传统的农村地区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但是,就村落内部的组织构成原理和人与人的结合形态来说,在经过土地改革、人民公社化等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农村的传统组织和传统文化已经发生了深刻变迁,我们需要回到1949年以前去寻找中国农村社会的原型。40年代日本学者以华北地区6个村庄为对象的“中国农村惯行调查”记录了当时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结构,为探讨中国村落社会性质提供了一个窗口。
二、满铁调查概要与《中国农村惯行调查》
(一)日本与欧美关于中国农村研究的不同点
欧美和日本社会学者都曾对1949年以前的中国农村进行过大量实证调查。从研究的地区和内容的基本特点来看,欧美学者的研究地区主要分布在中国南方,研究的着眼点并不局限于村落内部,而是超出村落范围,从村落外部环境解读农村社会结构和农民生活原理。按照调查的基本关注点,可以分为以地方市场为对象的研究和关于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的研究。前者以施坚雅为代表,后者以杜赞奇为代表。
美国的中国社会经济史学家施坚雅着眼于农村集市贸易体系,研究市场体系对村落经济社会结构的影响,建立了独特的市场共同体理论。他1964年发表的《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否定了村落作为中国农村基本单位的意义,认为地方市场才具有传统农耕社会的完整特征,构成了一个社会体系。他认为:“农民的实际社会区域的边界不是由他所在村庄的狭窄的范围决定,而是由他所在的基层市场区域的边界决定的”(施坚雅,1998:40)。基层市场满足了农民家庭所有正常的贸易需求,既是农产品和手工业品向上流动进入市场体系中较高范围的起点,也是供农民消费的输入品向下流动的终点。作为社会体系,基层集市是农民熟人社会的边界,农户所需要的劳务和资金需求一般在这里得到满足;基层市场构成了通婚圈的范围并与农民的娱乐活动有关。复合宗族、秘密会社分会、庙会董事会等组织都以基层集市为单位,因而较低的和中间的社会结构形成了与市场结构平行的等级网络;集市同时又是沟通农民与地方上层交往的核心。施坚雅认为:人民公社的范围远远超出了基层市场甚至中间市场或高级市场的范围,违反了已有的社会体系,最终导致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停滞。而解决困难的根本办法,就是要将集体化单位与自然系统明确联系起来。
杜赞奇对中国华北农村的研究主题是国家政权的扩张对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影响。其主要问题是国家的权力和法令如何行之于乡村?它们与地方政府组织和领袖的关系如何?国家权力的扩张如何改造乡村旧有领导机构以推进新政策?杜赞奇使用“权力的文化网络”概念来说明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他的权力的文化网络中包括市场、宗族、宗教以及水利控制类等级组织以及庇护人与被庇护者、亲戚朋友之间的非正式相互关系网。由于这些组织与网络攀援依附于各种象征性价值,从而赋予文化网络以一定的权威,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高度依赖于文化网络以建立自己的权威。宗教是国家向地方渗透的另一个重要渠道,国家代表全民举行最高层次的祭礼仪式,将自己的文化霸权加之于通俗象征之上;而乡绅则通过祭祀活动表现其领导地位,乡村的祭礼将地方精英及国家政权联络到一个政治体系之中。杜赞奇的研究告诉我们,中国的村落并不是孤立的存在,国家通过行政和文化的渠道向乡村渗透,极大地改变了村落的宗族和宗教,对村落的社会结构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研究村落必须关注国家政权的影响,研究国家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变化(杜赞奇,1994)。
经常引用日本满铁调查报告资料的黄宗智指出,西方与日本学者有很大不同,西方学者对中国农村的研究以形式主义为主,日本对中国的研究以实体主义为主。西方学者与日本学者的这种差异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西方的学者多着重研究中国较先进的地区,即那些商品经济较发达、社会分化较明显较先进的地区,宗族组织较高度发展的地区。因此他们多强调村庄结合于市场系统与上层社会亲族网的一面”,自然村完全被深入基层社会的国家政权和士绅所控制(黄宗智,1986:27)。“日本对近代中国的研究,则多受战时在华北平原所作实地调查的影响。该地区农业以旱作为主,且缺乏河道运输。因此,农村经济的商品化程度远低于长江下游和四川盆地。小农为市场生产的比率较低,为贩卖产品而上集市所花的时间也较少。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和较少的农业生产剩余,造成了一个以自耕农为主——即在生产关系上与外界接触较少的人——为主的社会。村庄成员的绝大部分是拥有土地的自耕农,这又意味着国家政权在村民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一一因为自18世纪中叶起,国家赋役已经摊丁入地。国家政权渗入村庄,又促使村庄政治组织为应付国家赋税而形成。村庄之中,居民未经高度阶级分化,缺乏显要人物,又使家族的组织结构较长江下游和珠江流域地区薄弱。华北农村的宗族,一般只有少量族产(几亩祖坟地),而不会跨越村与村或村与市之间的界限。这样的家族结构,加强了村庄的内向性”(黄宗智,1986:27)。黄宗智认为:日本学者所主张的村庄共同体是一个重要概念,应该给作为村庄内在组织与外来政权的主要交叉点的村级政府以足够重视。
(二)关于《中国农村惯行调查》
1905年日俄战争结束后,日本获得了对中国东北铁路沿线地区的主权后设置了南满铁路公司。为了调查中国的国情作为制定对华政策的依据,1907年满铁设立了专门的调查部,作为对中国国情的综合研究机构。调查首先在“满洲”地区展开,涉及经济、政治、军事、社会、民俗、文化、技术、土地制度等各个领域。随着日本对中国的侵略向华北地区扩大,调查地区逐渐延伸,遍布整个中国,调查人员最多时超过2000人,持续了40年之久。
“中国农村惯行调查”是满铁最具代表性的研究。这项调查是东亚研究所受兴亚院的委托于1940年11月—1942年11月实施的。实地调查由“满铁中国北部经济调查所惯行班”承担,以华北地区的6个村落(河北省4个村落、山东省2个村落)为对象,共分7次进行。调查项目包括家庭、村落、土地所有、佃耕、水利、公租、金融交易等农村社会生活的主要规范,目的在于搞清在家庭、家族、村落组织、社会团体、共同作业、民间信仰、土地的借贷与买卖等社会活动中的社会规范。实地调查报告从1941年夏开始出版发行,由东亚研究所第6调查委员会的专家学者负责对报告进行分析,学者来自东京大学法学院和京都大学经济学部。
在正式实施中国农村惯行调查之前,第6调查委员会于1940年8月组织该调查委员会委员对中国农村的8个村落进行了一个月的实地考察,编辑了《满洲北中部农村视察状况》的报告(1940年12月)。报告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戒能通孝为《中国法的惯行调查第一部报告书》写的导论。就是在这篇报告中,戒能提出,中国村落并不存在强有力的共同关系,村民与村落的结合关系极为松散,从而全面否定了中国农村中的共同体关系。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报告是平野义太郎的论文《作为中国北部村落基本要素的宗教及村庙》。在这篇文章中,平野论证了中国以村庙为中心形成的村落凝聚作用,指出村民的是非善恶等规范意识的原动力是以村庙主神为核心形成的。平野的研究报告主张,在中国的村落社会中存在着强有力的共同关系。平野的这篇报告发表后,刊登了戒能否定平野义太郎的观点、主张中国村落中不存在共同体性质的社会关系的文章。这就是围绕中国村落共同体存在与否而展开的戒能一平野论战。
这项调查战前以《中国北部惯行调查资料》的书名出版。1952-1957年,岩波书店以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刊行会编《中国农村惯行调查》为书名再版,全书共6卷。
三、关于中国村落共同体的论战
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以《中国农村惯行调查》6卷本的调查报告为依据,清水盛光、平野义太郎、戒能通孝和福武直等学者分别出版了关于中国农村社会结构性质与共同体思想的研究专著(福武直,1976b;清水盛光,1951;牧野巽,1978)。他们使用相同的调查资料,却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关于中国农村是否具有村落共同体的性质,是日本社会学关于中国农村研究的主要争论焦点。
(一)关于村落的共同体性质
社会学对地域共同体的一般定义是,一定规模的住户比较集中地居住在有一定界限的地理区域内;居住者之间表现出坚固的内聚性相互作用;他们具有不基于血缘纽带的共同成员感和共同归属感(英克尔斯,1981:100)。村落共同体以土地的私人占有为基础、以村落共有的水利设施为补充,在共同体中形成了关于耕地和耕作的规则、用水规则等共同体规则,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生活规范。在村落生活中,村民之间形成了共同的文化信仰,形成了超越个别利益、在生命意义上的相互认同感。
依现代化理论看,在共同体性质较强的村落中,地缘组织的功能分化不发达,因而往往是一个自给自足性强的封闭世界。在共同利用的物质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村落规则对人的行动具有强烈的制约性,共同体内部社会关系缺乏平等性,人的行动往往缺少自由和合理性。而在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村落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分化,农民阶层分化,社会成员的经济社会活动空间扩大,村落成为开放的社会空间,村落共同体的封闭结构解体,最终是村民的自由度和平等化水平提高,合理主义得到发展。从社会功能不发达的村落共同体中解脱出来,向功能分化的地域社会转化,将是地域社会变迁的基本方向。但是,另一方面,从文化论的立场看,尽管村落共同体的弱化趋势难以避免,但是村落共同体的作用不可能完全消失。它发挥着维系村民之间认同意识的作用,加强了村落的凝聚力,对村落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
(二)中国的村落是否具有村落共同体性质
1.平野义太郎和清水盛光:中国存在村落共同体
平野义太郎在1941年发表的《会、会首、村长》一文中,提出中国村落具有共同体性质的观点。这篇文章的分析材料来自对河北省顺义县沙井村的调查。平野注意到该村的村公会和公会组织的存在。他认为,“会首集中起来商议的公会是自然村的自治机构。这一公会自前清时代开始就已成立。自古以来,公会就不是由政府设立的组织,而是自然村落的自治组织。而且,会首们的公会背后存在着村落自然形成的生活协同形态——“会”,会与按照县政府的命令建立的保甲、邻闾制以及国家的行政组织——行政村是不同的,“会”正是村民的自然的生活合作体。“会”以庙为中心,是按照地理和历史自然发展起来的村民的自然聚落。村落的财产叫做“会里财产”,公会建筑以及其他的村有财产被统一称为庙产,就意味着自然村落“会”是以庙为中心自然产生的,是共同生活组织,结成了共同的村落组织。
平野认为中国农村存在着“乡土共同体”,认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村落以农村共同体为基础,以家族邻保的连带互助形式实施的水稻农业要求以乡土为生活基础,以生命的协同、整体的亲和作为乡土生活的原理;主张村落在农村生活中的农耕、治安防卫、祭祀信仰、娱乐、婚葬以及农民的意识道德中的共同规范等方面具有共同体意义。平野特别强调,中国的农村社会是以寺庙祭祀为中心形成的共同生活组织。
在平野之前,已有学者指出了中国村落具有强烈的共同体性质,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社会学者是清水盛光。在《中国社会研究》一书中,清水首先阐释了分析中国村落共同体存在的意义。他指出,“贯穿于各个时代的中国政治的根本特征在于绝对的专制主义”,是官僚阶级对人民阶级的专制。专制主义形成的主观基础是君主思想的合法化以及服从于统治阶级的官僚阶级观念,实质上就是王权天命思想和家长制思想。专制主义的客观基础则存在于被统治阶层的社会构成之中,它从村落共同体自律性连带的性质中体现出来。他指出,自律的连带不是依靠有实体的组织建立和维持的,而是一种由社会意识支配的协同关系,是以自然形成的村民的亲和感情为基础产生的,伴随着义务感的行为、思维以及感受等方式。这种自律性自治的村落结合的主观基础,是血缘村落中的血缘结合以及地缘村落中的地缘结合。
清水认为,中国村落自治的根源在于自然村。中国村落有以里老和老人为中心实施的各种自治功能。从结果上看,中国村落的经营权完全集中于村民的手中,即使掌握村政的只有乡长和乡老等少数人。一般情况下,一个村落本身构成了一个小小王国,但是也有邻近的或由于某种理由结合起来的二三个村落举办共同事务甚至共同选举村干部的,这些联合起来的几个村落同样具有自然村的性质。村落统治分为两个侧面,一是通过村庄领袖实行的村落管理,清水称之为他律性自治,村长履行对上的职责。另一个侧面就是村民的自主性自治,这种自治可以称为自律性自治,自律性自治得以建立的基础就是村落的共同体性质。那么,乡长的管理事务涉及村民生活的哪些方面呢?清水把它归纳为四个方面。
第一是对外职能,即与县衙门相关的事务。村落首领具有政府代表的色彩。在对外事务中,最为核心的功能是地租征收。他们或者直接履行税收职责,或者为县衙门收税官吏提供信息,使之准确地把握情况。这一职责使国家的统治触角能够延伸到村落这一社会的最基层。第二,在村落的公共事务中,可以将乡长的职责分为对冒犯共同体规则的行为加以制裁的惩戒功能和维持集合体的统治功能。中国村落领袖的职能特点是,他们的职责超出了民事的范围界限,承担刑事审判的职能,能够行使自律性的惩治权。村民之所以服从严厉的村规,是因为村民懂得个人是难以脱离村落独立生存的,要维持村庄的集团性,需要村民之间的相互制约,制裁正是为了维持村庄的整体性。这种村庄整体的制约性与村庄的集团性程度成正比,而且血缘村庄的集团性显然强于地缘村庄。第三,乡长需要仲裁村落中家族之间的纠纷,调停村民之间的矛盾。这是村落最为基础的职能,研究个案最为丰富。第四,乡长为了实现村落统治,还需要处理与邻村之间产生的各种纠纷。
清水盛光关于中国村落共同体的观点并非一元论,其中包含着两个侧面。一方面强调村落的共同体性质,另一方面则强调中国的村落包含着阶层分化,是由乡绅和士绅支配的社会。这种阶层分化即使在作为村落最为基础的共同事业举办的“看青会”中也同样体现出来。对于如何认识村落的共同体性质与村庄的阶层分化,清水认为,由于阶层分化的进展,村落共同体性质呈现出淡化的趋势,而正是村落共同体的作用延缓了村落社会秩序的分化。清水主张,纯粹的共同社会是专制主义的客观基础,而向阶级社会的发展将破坏共同社会,进而破坏专制主义墓础。因此,专制主义与阶级社会是相互矛盾的(旗田巍,1973:11-12)。
清水盛光分析了影响中国村落共同体的两个因素,第一,村落共同体的集团性强弱与村落的结合性质有关。在以巩固的血缘意识为基础的同族村落中,集团性最强;在家族意识强且异姓混住的地缘村庄,村落的集团性较弱。第二,集团性强的村落,村民的连带意识越强,村落的民主程度较高;在专制的村落中,则会产生强者对弱者的强制关系。这里的势力关系应该理解为构成村落的家族或宗族之间势力的强弱之差,而不是个人之间的力量差异。自然村的集团性在某种程度上与封闭性互为表里,常常产生出村落之间的斗争对立关系,在极端情况下就会出现中国南方地区的械斗现象。
2.戒能通孝和福武直:中国农村不存在村落共同体
对于以上观点,大部分学者持不同见解,认为中国村落中不存在村落共同体性质的结合,至少这种性质非常淡薄,这一观点的代表学者是戒能通孝。戒能在《中国土地法惯行序说》(收录于《法律社会学诸问题》,1943)中,研究了中国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性质,论证了中国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性质与近代所有权的同质性,进而对日本村落和中国村落进行了对比。他认为,虽然两国的村落有很多相似之处,例如都存在着以村庄为单位的契约、村庄的租税负担以及村庄财产等等,但是两者的内部结构存在着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中国社会完全不具有封建性质。第二,不仅是村落,即使家庭也没有构成真正的共同体,而是由分散的个人构成的。第三,村庄集团的性质不是共同社会而是利益社会(旗田巍,1973:14)。
戒能指出,从定义出发,村落共同体是村民为了从外部环境保护自身利益而结成的内向型合作关系,村民的参与是自主的,成员之间相互具有伙伴关系意识;它不是由统治机构设置的,而是以上层村民为核心形成的纯自主性合作组织,干部代表村民利益,因而村落的权力和决策得到了成员积极的、发自内心的支持。但是日本学者通过对中国农村惯行调查的资料分析,发现中国村落没有明确的地理边界,村民的土地往往是跨越村庄边界的,因而没有形成固定和稳定的村落地域集团。其次,村干部不是为村民服务而是为处理官方事务迫不得已选举出来的。以村长或会首为首的村干部是有闲的地主阶层,没有获得村民内在情感上的支持,仅仅是支配者而已。村落甚至家庭都没有形成紧密的团体结合,而是由松散的个人联合而成的集团,由纯粹的实力关系所支配。这一观点与主张中国村落共同体性质的清水盛光和平野义太郎有着本质上的对立。
与戒能通孝持相同观点的是福武直。1946年,福武直出版了专著《中国农村社会结构》一书(1976年收录于福武直著作集第9卷)。在这部著作中,福武直从社会学的角度提出了农村共同体理论的研究视角。“农业经济学以农村经济生活为核心课题;社会学虽然不以经济本身为目的,但仍然需要探索农民生活中基本的经济现象以及通过这些经济活动而产生的群体与社会的关系。这一研究不限于经济,它还包括政治、宗教、教育等几乎所有的生活侧面。农村的政治关系和政治组织创造了群体生活和宗教生活,形成了农民的生活圈域和宗教集团,对此必须加以研究。如此,农村社会学涉及了上述农村生活的全部领域,它的研究对象是现实状态和整个农民生活中的共同形态以及产生这种共同形态的条件和结果。农村社会学包括下述问题:农民生活是以怎样的共同体形态为背景运转的?他们的社会结构是在何种形式下构成的?哪一种结合最为重要?他们的生活外延有多大和形成了哪些生活圈域等等”(福武直,1976a:31-32)。
福武直对中国的村落和日本的村落做了对比研究,从村落社会结构、村落群体以及政治结构三方面指出了中国村落的特征。
首先是关于村落社会结构。从经济基础看,中国的农业技术远远落后于日本,农业经济水平在日本之下。从阶级构成看,两国的超小农经济都占有绝对优势,这是两国的共同点。但是,日本的中层农户比较稳定,而中国则是普遍的贫困化。从租佃关系看,中国的地主与佃农关系一般说来是契约关系,佃农除交纳地租之外没有其他特殊义务。日本的地主与佃农之间存在着本家与旁系这样一种亲密的血缘关系,这种亲族关系的存在为贫农阶层社会地位的上升流动提供了可能性。总之,日本的阶级关系与身份关系相互重合,上下层的经济剥削关系被家族主义温情的面纱所掩盖。相反,中国的阶层分化促进了地主富农与贫农的分离,阶级关系表现为赤裸裸的剥削与对立关系。
从村落群体看,中国村落缺乏村有公共财产;而日本的村落有很多的公共财产,这些公共财产显然起到了强化村民共同体意识的作用。中国的村民对村庄边界的意识淡漠,是属人主义,根据个人之间的关系亲疏确定自己的行为准则。日本的村落边界清晰,是属地主义。此外,中国的土地庙并不是宗教活动的中心,它所具有的是政治的和社会的意义;而日本的土地神与祖神二者合一,村落与家庭和同族具有同一性。
从政治结构看,中国的自然村与行政村相分离,行政干部由实力者担任,村民与他们之间是一种侍奉关系,他们也没有为村民谋福利和保护村民的意识。日本的村干部具有全村利益代表者的意识,并努力从封建的统治下保护包括贫民在内的村落共同体利益。在村落自治方面,日本的农民表现出超越中国的合作精神(福武直,1976c:52)。
福武直的实地调查显然是以清水盛光关于中国村落共同体的论述为前提的,但是得出的结论却完全不同。福武直认为,华中地区无论从任何意义上讲,都不存在村落共同体。华北地区的村落与华中地区相比集团性要强,但仍然是微弱的。华北地区的村落也并非戒能通孝所讲的分散个人的集合体,而是有组织的生活共同体。但是这一生活共同体是消极的,人们各有各的打算,不是强有力的共同体。因此,从整体上看,中国不存在村落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