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量劳动互换的两种形式:等价交换和按劳分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等价交换论文,两种论文,形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已有的理论成果及其当代价值
在我国经济学界,最早对等量劳动互换的两种形式——等价交换和按劳分配——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全面深人研究的是著名经济学家胡钧教授,以发表在1959年6月《红旗》杂志上的《关于全民所有制内部商品价值形式问题》为起点,主要经过1982年发表的《社会主义商品货币理论与现实》、1989年发表的《对公有制和商品经济兼容问题的思索》、1994年发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计划与市场》的进一步研究,直到1999年由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为标志,形成了系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胡钧教授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他对等量劳动互换问题研究的主要思想,对当今的社会主义实践和理论两个方面仍具有重大价值。本文总结和运用其主要思想,并顺延其逻辑,尝试对相关问题进行一定的深化研究。
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居民之间收入差距过大,以及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占比偏低,后一个问题主要涉及正确处理国民收入中积累投资与消费的比例关系,本文暂不涉及这一问题,主要涉及的是如何认识和处理居民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这种现象的产生是多方面的,例如有黑色收入、灰色收入等不正常收入的存在。如果从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角度思考,那么,有决定性的则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由等价交换原则产生的两极分化的客观性。本文主要从等价交换与按劳分配的本质区别的考察上来阐明等价交换原则的基本关系以及由它必然导向两极分化,以及如何避免这种消极后果,发挥它的正面作用,并使其转化为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等量劳动互换关系,实现共同富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两个方面利用等价交换关系,在收入分配上产生了两个现实矛盾:首先,社会主义公有制内部的各个生产单位还要采取相互独立企业的形式,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之间的交换是建立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上。由于这些企业在生产条件方面客观存在着差别,这种差别决定了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差异,这直接产生了企业效益方面的差别。这种差别会引起员工收入分配之间的差别,这完全符合商品关系的等价交换原则,但这一结果显然是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关系存在矛盾的,即与公有制范围内的等量劳动互换关系是相矛盾的,同为生产资料主人的劳动者的等量劳动不能获得等量收入。
其次,现阶段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是在公有制占主体的条件下,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不同所有制之间以及私有制内部,各独立企业的劳动的交换只能是在等价基础上进行,这些企业间的分配关系是由这种等价交换方式决定的,按价值交换决定了按生产者的劳动所形成的价值进行分配,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利益关系。通过等价交换关系的扩展,导致了贫富差距的日益扩大,这是价值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
上述两个矛盾在社会主义实践中的存在,在理论层面上对我们提出了深刻阐明等价交换关系和按劳分配关系的现实差别的必要。但是当前在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中对于这两者的区别与联系的认识是不够的,不少学者把二者直接等同起来,好像二者体现着共同的经济利益关系。比如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25卷中的编辑《前言》里面,具有导读性的编辑者《前言》这样写道:“马克思第一次区分了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两个阶段,并阐明了两个阶段的基本特征和分配原则。他指出,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资本主义社会的痕迹,对消费品的分配只能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即按劳分配的原则……”①这里的作者认为,对消费品的分配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就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这是完全不正确的。因此,从理论上严格区别这两种根本不同的分配原则无论对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等价交换与按劳分配体现本质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
商品经济的基本关系是等价交换,其内容是等量劳动互换关系;公有制经济的本质关系是按劳分配,其内容也是等量劳动互换。关于等价交换与按劳分配两种关系的区别与联系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的。他在谈到社会主义阶段消费品在劳动者之间的分配时说:“显然,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情况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②马克思在这里所概括的“同一原则”是指二者都是把劳动作为尺度,两种交换都是等量劳动的交换。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紧接着指出与等价交换关系中的等量劳动交换不同,按劳分配虽然也是等量劳动互换,但是“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马克思没有明确说明“内容”以及“形式”具体指什么。不同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就是这里的“同一原则”。似乎“同一原则”就是“一个”原则,误解主要从这里产生了。在这里需要对马克思所强调的改变了的“内容”与“形式”的具体内涵作进一步阐述,我们会看到这“同一原则”其内涵有着本质不同。
阐明等价交换和按劳分配中的等量劳动互换之间的本质区别,关节点就在于要弄清楚这里的“不同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中的“劳动”,在私有制商品等价交换关系下和在公有制等量劳动互换关系下具有不同的内涵,这里体现着两种不同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下面,我们首先分析等价交换所体现的所有制关系。
等价交换是私有制商品关系决定的一种交换原则,商品关系的一般规定是彼此独立的私人劳动对社会总劳动的关系。生产资料归生产者私人所有,劳动具有私人性质,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由私人决定。可是他们又处在社会分工体系中,处于相互依赖的社会联系中,所以他们的劳动又具有社会性质。这一矛盾决定了私人劳动不能直接成为社会劳动,只能通过生产者把他们的产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与他人的产品交换,才能实际地被认为是社会劳动;必须把个人的具体有用劳动转化为抽象人类劳动,才能相互比较实现交换。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就是价值,生产者之间只能在价值这种物的形式上实行劳动的互换,也就是等价交换。所以,等价交换体现着私有制下生产者之间的劳动互换关系。
价值是抽象人类劳动的凝结这一质的规定,决定了价值量的决定方法,它不是由个别生产者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共同的平均花费的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的这种决定方法也是由私人劳动的特殊社会性质决定的。因为在私有制条件下,人们之间的联系不是直接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因而谁也不了解对方的生产状况和劳动花费情况,这决定了人们之间只能在其产品上评估其劳动的量,商品的价值量只能在物量上来判断,同量产品就代表同量劳动,这里劳动量当然只能是社会平均的社会劳动时间。所以,价值量只能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等价交换就是“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交换。这表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反映私有制商品社会生产关系的经济范畴。
马克思规定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③从内涵上看,这里包含了客观的生产条件、主观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两个方面的因素。同样的劳动力若与不同的生产条件相结合,就会有不同的劳动生产率,从而在相同的时间里就会制造不同量的产品,因而创造不同的价值量。这种规定的关键就在于,由于生产条件属于私人所有,因此它承认由生产条件优劣、等级不同所引起的劳动生产率方面的差别,通过交换带来的好处也归私人所有。所以,与较好生产条件相结合的劳动会有较高的劳动生产率,这一劳动在这个社会里被社会承认为高级劳动,同样的时间内会形成较多价值;相反,与较差生产条件相结合的劳动会有较低的劳动生产率,这一劳动就会在同样时间内形成较少价值。在实行等价交换原则的条件下,使用优良生产条件的生产者就会在交换中换得比自己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更多的劳动时间。为什么社会承认使用了较好生产条件的生产者的劳动为高级劳动呢?这是由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的。既然生产资料是私人所有,所以由此得到的级差收益就当然归私人所有,否则就是对私有制的否定。
在私有制商品生产条件下,普遍认为等价交换是最公平的交换原则,这是私有制商品关系下形成的价值判断。但是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角度来审视,这里包含着极大的不公平,因为这里承认拥有较好生产条件的生产者的特权。正是这种等价交换关系必然导致两极分化,决定了小生产每日每时产生资本主义的必然结果。因为生产条件好的生产者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更易于采用更为先进的技术,更快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因而从商品等价交换中获得日益增大的利益,使富者越富。所以,绝不能把等价交换关系理想化,好像是最平等、正义的关系。我们今天利用这种手段和方法,应对其有正确的理论认识,充分发挥它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限制它的消极方面,把其会导向阶级分化的作用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下面我们考察生产资料公有制下的等量劳动互换关系,这是一种全新的关系。在公有制条件下,社会总产品的分配是这样进行的,首先它的一个相当部分是由社会进行“六项扣除”,其中包括积累或扩大再生产部分由社会统一承担。个人为社会劳动的产品部分,不经过社会全面的产品市场上的交换来满足社会的需要,用于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产品部分,包括公益性的产品部分,通过社会机构从总产品上直接扣除在全社会范围内合比例地配置来实现。在作了各种必要扣除后,余下的部分,在劳动者之间按其劳动贡献实行分配。一种形式的劳动与另一种形式的劳动相交换,满足人们的消费需要。这里存在着另一种性质的等量劳动互换。
公有制决定了个人劳动具有直接的社会性,个人劳动一开始就是社会统一计划安排的社会总劳动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个人劳动事前就直接是社会劳动。马克思说:“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这些产品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④生产资料公有制下的生产者不是产品的私有者,所以他们之间不交换产品。个人劳动不表现为相互独立的私人劳动,而是直接作为社会总劳动的一个部分,因而不需要借助于抽象劳动形成“价值”这一中介环节表现其劳动的社会性质。社会成员之间表现为直接的劳动互换关系,不存在价值关系。
在这种等量劳动互换关系中来衡量个人劳动的质与量时,生产条件优劣所导致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异必然会被排除。因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社会成员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是完全平等的,只能从劳动者本人的主观条件即劳动能力方面来评价他对社会的贡献,任何个人或集团都不应凭借所直接使用的生产资料的优良来占有由此产生的更大利益,这个级差收益要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分配和使用。每一个社会成员只是通过自己的劳动贡献给社会,领取符合其贡献的收入;除了劳动之外,他不能提供其他的任何东西,也不能凭借任何其他手段获取更多收入,否则就是对公有制的否定。同量劳动获得同量收入,等量劳动交换等量劳动,这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与等价交换关系中的等量劳动互换的区别就在于,这里完全排除了由于占用生产资料的优劣对劳动生产率的影响从而影响个人收入量的这种关系,个人的收入只能决定于劳动者本身主观条件上的差别。从社会主义角度来看,这是比等价交换关系实现更先进的公平。不过,这里还仍然承认个人的体力和智力方面的差别,认可劳动者的个人天赋优良的特权,同样劳动时间被认为提供更高级或更大量的劳动,因而可以得到更多收入。承认这种差别只限于个人主观条件,排除了客观生产条件优劣的影响,因而也就排除了等价交换必然带来的导致两极分化的结果,也排除了产生巨大的贫富差距的情形,实现着社会主义的平等。概括以上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范围内按劳分配中的等量劳动互换关系,我们看到了这里产生了一个与社会必要劳动概念本质不同的另一个新范畴,胡钧教授把它规定为“直接社会一般劳动”。⑤
通过以上分析,在这两种不同的关系中,“劳动”内涵上的本质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劳动”的内容(即质与量两个方面)的不同。首先,从“劳动”的质的规定性上来看,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等价交换中的“劳动”是形成价值的抽象的一般人类劳动,即社会必要劳动,它是价值的实体,这是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唯一可能形式。通过物的量来看劳动的量,生产资料的优劣影响劳动生产率,从而影响形成的价值量。公有制下的等量劳动互换中的“劳动”也是一般劳动,因为它承认个人的体力和智力上的差别并依此确定个人的收入,但它已不再是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形式,它不是在价值形式上来表现其社会性,而是在直接的形式上成为社会总劳动日的必要部分。其次,从“劳动”的量的规定性上来看,在等价交换中,决定价值量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个别劳动时间;劳动时间在按劳分配的等量劳动互换中只是对劳动者贡献给社会和从社会消费基金中所能分得的份额大小的计量尺度。正是这样规定的“劳动”是公有制下等量劳动互换中的劳动的特殊规定性,它是按劳分配的实体,所以称作“直接社会一般劳动”。
第二,“劳动”的交换范围不同。等价交换中的“劳动”是指产品生产中所花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总和,它涉及到所有商品的交换,从而包括消费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即“c+v+m”之和(整个产品价值)。只有通过全部商品的等价交换,各自独立的生产者才能完成价值补偿与实物替换,再生产才能得以维持。公有制等量劳动互换中的“劳动”不是指生产上的全部劳动耗费。公有制社会首先进行了“六项扣除”(作为公共基金部分),所以这里劳动互换的“劳动”是在扣除之后的部分,它只涉及消费品领域。
第三,分配方式上的不同。交换方式的不同,决定着分配方式的不同。等价交换决定了要按照生产者创造的价值进行分配,也就是依据产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大小来分配。公有制条件下由社会进行“六项扣除”之后,等量劳动互换决定了直接影响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只是个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大小,而不是依据物化在产品中的抽象劳动即价值来分配。所以,“按价值分配”与“按劳分配”是截然不同的。
第四,两种“劳动”所借以实现的形式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的差别,决定了同量劳动相交换的劳动的内容已经发生了改变,那么它的表现形式也必然会发生改变。在等价交换关系中,社会必要劳动的实现形式是货币,因为货币是价值的独立形式,充当一般等价物。拥有货币的多少,也就反映了占有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大小。在按劳分配的等量劳动互换关系中,劳动不再形成价值,也不是在价值形式上进行交换,因而不可能用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来表现其等量。直接社会一般劳动的实现形式是劳动凭证,而不是货币。马克思说:“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⑥这张凭证只是证明生产者个人向社会提供了一定量的直接社会一般劳动,同量的直接社会一般劳动量决定了他在社会消费资料中所应得到的相同份额。
第五,二者作用的范围不同。任何一个社会要维持自身的存在,都必须把社会劳动和生产要素按比例地分配在不同的生产领域中。时间上的节约和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是生产的“自然规律”,与社会经济形态的具体形式无关。价值规律和有计划发展规律则是生产一般规律在不同社会形态下所采取的具体形式,这两个规律的实现机制分别是市场机制和计划机制。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使得个人劳动无法直接作为社会总劳动,独立生产者之间的联系只有通过市场上物与物的交换之后才能把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全社会资源配置的规律。社会成员之间表现为等价交换关系,体现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着全部资源在全社会的配置。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使得个人劳动直接作为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使得许多个人劳动力能够当做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全社会生产要素在各个生产领域的配置由社会统一安排。因而,直接社会一般劳动不再包括生产要素的配置,它只是适用于个人消费资料的分配。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公有制下的等量劳动互换(按劳分配)中的“劳动”与等价交换中的“劳动”在质的规定和量的计量上是根本不同的,体现着完全不同的社会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所说的“同一原则”,仅仅指二者都是劳动互换这一“同一”,绝非同一个原则。所以不能以此来把“等价交换”与“按劳分配”二者等同起来,“就价值不过是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劳动来说,等价交换也是一种等量劳动互换。根据这一点,许多人把等价交换与社会主义的等量劳动互换直接等同起来,认为等价交换能够直接反映和实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利益关系,声称贯彻等价交换原则就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也只有贯彻等价交换原则,才能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这样就把商品经济直接与社会主义经济等同了起来,这种关于二者的认识是肤浅的,或者说是不正确的。”⑦
三、社会必要劳动与直接社会一般劳动
在理论上对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与它有本质区别的按劳分配关系中的等量劳动互换中的“劳动”,还没有形成一个广为接受的概念。正因为这样,也造成了人们对等价交换和按劳分配下的等量劳动互换两种不同经济关系的混同。我们在这里沿用胡钧教授的“直接社会一般劳动”概念,用于概括与社会必要劳动有质的区别的“劳动”的质和量的规定性。
在私有制商品生产条件下,私人劳动的总和形成社会总劳动。彼此独立进行的私人劳动不通过交换他们的劳动产品就无法满足各自的需要,只有通过交换他们的劳动产品才会发生社会接触。私人劳动只能间接地体现其社会性质。
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个人劳动直接作为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是直接社会的,劳动的耗费人们之间都是知道的,计量劳动者贡献的就不再是创造了多少价值,而是直接用为社会提供的劳动时间来衡量。为了清晰地表示出公有制下等量劳动互换关系的特点,我们试着用以下公式来表达。
劳动者之间在公有制条件下仍旧存在着劳动能力(体力、智力等方面)上的差别。消灭了私有制,只是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中的生产条件优劣的影响取消了,但劳动者之间主观条件上的差别(即)仍保留下来。正因为承认这种差别,才有按劳分配的规定,才被马克思称为“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这是“直接社会一般劳动”这个概念中的“一般”的含义。
综合起来讲,在公有制条件下,等量劳动互换关系中的“同量劳动”直接是各个生产者的“一般劳动”,因为个人的劳动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我们把经过社会扣除后的部分称之为“直接社会一般劳动”。这是因为个人劳动的社会性质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会有不同的实现方式与实现途径,为此马克思进行了两种情况的区分。第一种情况:在商品交换社会中,是以单个人的独立生产为出发点,个人劳动的社会性质必须通过商品交换、交换价值、货币形式等为中介环节,之后才可以体现个人劳动的社会性质。第二种情况:在共同生产(公有制)的基础上,单个人的劳动一开始就以社会所必需的劳动参与生产,是共同生产中的必要组成部分,他的产品不是交换价值。在以上两种情况区分的基础上,马克思说:“在第一种情况下,在交换价值的基础上,劳动只有通过交换才能被设定为一般劳动。生产的社会性,只是由于产品变成交换价值和这些交换价值的交换,才在事后成立。在第二种情况下,在共同生产的基础上,劳动在交换以前就会被设定为一般劳动,生产的社会性是前提,它是以个人在其中活动的社会生产条件为中介的。”⑩
可见,在公有制条件下,个人劳动的社会性质是通过直接化为社会标准T0的若干倍数,然后进行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完成等量劳动互换的;并不是在交换过程中,以交换过程为中介才表现为社会标准的若干倍数,而是在交换过程进行以前就确定下来的。恩格斯也说过:“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并且以直接社会化的形式把它们应用于生产,每一个人的劳动,无论其特殊的有用性质是如何的不同,从一开始就直接成为社会劳动。”(11)单个人的劳动预先具有社会性,以“直接社会一般劳动的凭证”为中介,表明他在总劳动中参与的份额和实现了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个人劳动的社会性质是在事前成立的,这一点是与商品交换社会直接对立的。
这样,我们从“间接”还是“直接”相区分的角度,能够理解“直接社会一般劳动”概念所蕴含的一个重要规定,那就是在公有制条件下生产的社会性、个人劳动的社会性质是前提,而不是结果。相反,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社会必要劳动”则需要经过商品交换过程以后,即等价交换以后,才能把生产的社会性、个人劳动的社会性质体现出来。我们把公有制下个人劳动的“一般”的含义与劳动的“直接社会性”相统一,就会得到“直接社会一般劳动”概念,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范围内按劳分配关系中的劳动,与私有制等价交换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是截然不同的。
四、干预分配——促成等价交换向按劳分配转化的必要中介
分配关系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马克思说:“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个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就以工资形式参与产品、生产成果的分配。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12)“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13)在私有制商品生产条件下,生产资料属于生产者个人所有,这里就通过等价交换关系实现按个人提供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量分配;相反,如果生产资料是归劳动者共同占有,就要产生一种和私有制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所有制关系在这里起决定性作用,所有制关系是我们进行分析的依据。
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阶段,社会主义国有企业还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来相互对待,因此必须利用市场等价交换关系,利用价值规律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在这种环境下,公有制下的按劳分配还只能借助商品等价交换的形式来实现。由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等价交换是与按劳分配相对立的,体现着两种本质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解决二者的对立和矛盾,否则就谈不到利用市场关系来发展社会主义。解决的途径就是能否促成等价交换关系向着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等量劳动互换关系的转化,进而实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利益关系。
第一个矛盾是由公有制内部各个独立企业所占据使用的不同的生产条件引发的。具体来讲,实行等价交换,生产条件好的企业会产生级差收益。如果这个级差收益直接归占有较好生产条件的国有企业的职工所有和支配,那就是按形成的价值分配的关系,它不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这不符合公有制的基本关系。如何处理这个级差收益是我们解决第一个矛盾的着眼点。第二个矛盾是由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通过等价交换关系的扩展,导致了私有企业间两极分化的日益扩大。社会主义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外在约束和引导,就会渗透到这些企业中去,这是解决此矛盾的途径。综合起来考察这两个矛盾的解决,上述转化过程将会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使公有制内部各个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实体。企业的生产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企业之间建立起严格的等价交换(等生产价格交换)关系。由于我们还不具备直接计量成员个人贡献的劳动量的手段,不得不利用价值关系和商品等价交换为中介来进行计量,在“事后”进行确认。从企业的生产来说,通过交换使耗费得到补偿,从而进行再生产。只有不断节约耗费,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保值增值,才能获得更大的盈利,实行扩大再生产。为了推动企业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效益,就需要有一种外在的经常起作用的压力,来督促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劳动水平、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现阶段,只有通过企业之间的竞争,利用市场上的商品交换,迫使企业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并尽可能降低成本,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的配置。这也是我们为什么把市场经济体制规定为改革的目标,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基础性作用的原因。通过市场交换,大部分企业能获得平均利润,效率更高的企业可获得超额利润。
从第一阶段来看,两种社会制度下因为都是把市场经济作为它们利用来发展生产力的手段、方法,所以从这方面说,二者的共同点更多一些,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许多方法可以为我们所利用。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过程不能就此结束。因为市场经济只是我们利用的一种方法和手段,所以它必须为实现社会主义本质利益关系服务。上述矛盾必须解决,否则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就是不相容的。这种市场上的等价交换的结果是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要求相矛盾的,因此进入第二个阶段,第二个阶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独具的特点。第一个矛盾是在第二个阶段中得到解决的。
第二阶段,国家的收入分配政策发挥调节功能,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经济职能。这一职能是由社会主义国家是全民所有制的代表这一身份赋予的。国家调节的具体形式——收入分配调节被赋予了重要使命。因为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决定了企业劳动者除了个人劳动收入之外,不能再享有其他的利益,占有优良生产条件的企业不能把利润直接作为自己的经济利益在职工中分配。因为生产资料不是归该企业私人所有,而是属于全社会所有,属于全民的生产资料的作用的结果,当然也必须属于全民,国家必须代表全民通过某种方式把企业由于生产资料优良而获得的超额价值即级差收益收归全社会统一支配,在全社会范围内加以分配和使用,满足全社会成员的需要。通过这一调节过程,就实现了商品等价交换关系向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等量劳动互换关系的转化,在全社会范围内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等价交换的结果,借助于国家调节这个中间环节,在实际上实现着等量劳动的交换。本来是“直接社会一般劳动量”(即Tsi)决定着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在现实中却披上了按价值即按“社会必要劳动量”进行分配的外衣,掩盖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本质,这也是一些人把等价交换与按劳分配等同起来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社会主义阶段还存在独立企业的条件下,等价交换是实现按劳分配的等量劳动互换关系的必然要经过的步骤,必然要采取的形式。
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把“国家”作为对生产过程起调节作用的一个“内在因素”来看待的,这一点根本不同于资产阶级经济学。后者一般把外在于市场的各种因素作为“外生变量”来考察,这也注定资产阶级经济学对于垄断资本主义经济现实的分析是软弱无力的。现实比较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从全民所有制内部来说,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国家调节的缺失。利用无产阶级国家作为主体从分配领域的调节入手,促成等价交换关系向着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等量劳动互换关系的转化,这就会成为实现按劳分配的重要途径,同样会充实马克思的“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理论。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优越性,利用分配对生产的反向积极作用,改善生产的条件,壮大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第三阶段,社会主义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外在约束和引导,在一定程度上会渗透到非公有制企业中去,影响这些企业的分配制度。首先,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结构下,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组织之间是等价交换关系,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之间不是相互隔绝的,而是在市场交换中紧密相联的;其次,社会主义国家的收入分配政策除了在上述第二阶段只针对公有制内部各企业的“级差收益”的提取分配功能以外,必定还有一般意义上的功能,这就是在国家范围内的统一的收入分配政策。例如,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这一政策就没有局限于某种所有制内部企业员工,而是具有社会范围内的效力。最低工资标准并不直接等于实际工资,两者之间的差距还是明显的。其实,凡是正常运营的公有制企业的正式员工收入一般都高于此标准,它的实际意义在于对非公有制企业内员工以及公有制企业内的非正式员工(编制外劳动者)收入的引致作用。
低工资制度是中国持续多年的高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条件,高出口是我国高增长的主要内容,这一增长方式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受到了严重挑战。劳动报酬在分配中占比是逐渐下降的,劳动者的收入不提高,就会直接影响到内需扩大能否实现。因此,制定合理的收入分配与GDP的协调增长计划是必要的。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前提下,除了按劳分配为主体之外,必然存在其他的分配方式。目前,不仅在公有制经济内部由于非劳动者本身的其他因素产生了收入分配差距,需要国家调节来全面贯彻按劳分配;而且私有制经济的存在就必然会导致两极分化,就更加需要社会主义国家的收入分配调节政策。至于调节的深度、广度,应根据具体的发展阶段来灵活对待。目前,收入格局的两极分化趋势已经非常明显,当然产生这种现象有多种原因,不完全是经济原因,在分配上进行以政府为主导的调节或干预成为现实的必然选择。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为我们进行分配调节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所以,社会主义国家调节的具体形式——干预分配,是促成等价交换向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等量劳动互换转化的必要中介,也是完善社会消费力的内部结构、扩大内需的重要手段。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8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2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8页。
⑤胡钧:《社会主义商品货币理论与现实》,《教学与研究》1982年第5期。可见“直接社会一般劳动”的相关评述:“为了表示这种劳动的特征以及它与形成价值的劳动的质的区别,我们可以把它叫做直接社会一般劳动(为了方便起见,我们下面就用这个名词表示公有制条件下等量劳动交换和按劳分配所依据的那种劳动)。”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8页。
⑦胡钧、侯孝国:《对公有制和商品经济兼容问题的思索》,《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6期。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22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9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22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60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36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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