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剑解释36例新发现_宋朝论文

《通鉴释例》三十六例的新发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通鉴论文,新发现论文,三十六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通鉴》编修有其书法凡例。南宋孝宗乾道年间,司马光的曾孙司马伋曾据光的遗稿,掇取分类“为三十六例”,编成《通鉴前例》。但流传至今的《通鉴释例》残阙严重,唯有十二例仅存。由于所存无几,难窥全豹,因此后人研究《通鉴》书法凡例,多以钩稽、探寻而得。如陈垣先生在《通鉴胡注表微·书法篇》中就说:“兹篇所录,则身之(胡三省)推论之书法为多。”最近,笔者发现了《通鉴释例》三十六例全文。这一新的发现,为《通鉴》学研究提供了重要资料。爰撰此文,作一初步探讨。

一、《释例》三十六例的发现

先谈《通鉴释例》早期著录及现存情况。在宋元人的著录中,《通鉴释例》称之为《通鉴前例》。南宋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四编年类“《通鉴前例》”条云:

“司马光记集修书凡例。诸贴则与书局官属刘恕、范祖禹往来书简也。其曾孙侍郎伋季思裒为一编,又以《前例》分为三十六条,而考其离合,稽其授受,推其甲子,括其卷帙,列为四图。”

《文献通考》卷二百记载同。王应麟《玉海》卷四十七“《资治通鉴》”条谓:“《前例》一卷。乾道间曾孙伋分类三十六例为《前例》,又为四图。”

《通鉴前例》有浙东提举常平茶盐司版本。胡三省在《通鉴释文辨误后序》中说:

“又有《通鉴前例》者,浙东提举常平茶盐司版本,乃公休之孙伋所编。亦言‘欲与《音释》并行于世’。此吾先人所疑,今人所依以为信者。考伋之所编,温公《与范梦得论修书》二贴, 则得于三衢学官,《与刘道原》十一贴,则得于高文虎氏,伋取以编于《前例》之后,其网罗放失者仅如此。”〔1〕

根据以上著录,《通鉴前例》应包括三部分内容:(1)分为三十六例的修史凡例;(2)司马光给刘恕、范祖禹的十三封书信;(3)司马伋依三十六例作成的四图。但是, 这种版本的《通鉴前例》早已亡佚。

现存《通鉴释例》有三种刊本:(1)明陈仁锡辑的《资治通鉴大全》,系明崇祯二年(1629)序金阊大欢堂刊本,中有《资治通鉴释例图谱》一卷,内题《宋司马温公修书释例》。(2)清修《四库全书》本《通鉴释例》,据《四库提要》注文,知其所依据为内府藏本。(3)清胡元常辑的《校勘资治通鉴全书》,系清光绪十四年(1888)长沙杨氏刊本,内有《资治通鉴释例》一卷。以上三种刊本《通鉴释例》,内容相同,属于一个系统。

关于这一系统的《通鉴释例》,《四库提要》史部编年类“《通鉴释例》”条有如下介绍:

“宋司马光撰,皆其修《通鉴》时所定凡例。后附与范祖禹论书贴二通。有光曾孙尚书吏部员外郎伋跋语,称遗稿散乱, 所藏仅存,脱略已甚,伋辄掇取分类为三十六条,末题丙戌仲秋, 乃孝宗乾道二年。……其编此书时,尝有浙东提举常平茶盐司版本。 惟伋跋称三十六例,而今本止分十二类,盖并各类细目计之也。伋又称,文全字阙者伋亦从而阙之,而今本并无所阙, 则已非原刻之旧。”

“其书杂出于南渡后,恐不无以意损益,未必尽光本旨。而相传已久,今故与《问疑》并著于录,以备参考焉。”〔2〕

将《四库提要》的介绍与宋元人的著录相比照,这一系统的《通鉴释例》与《通鉴前例》有如下不同之处:(1)三十六例修史凡例, “今本止分十二类”。四库馆臣据书后司马伋跋语称原书共有三十六例,因此认为今本“盖并各类细目计之也”;司马伋又称“文全字阙者伋亦从而阙之”,但“今本”却没有阙略的现象, 由此得出结论:今本“已非原刻之旧”。(2)司马光给刘恕、 范祖禹的十三封信,给刘恕的信因已见于《通鉴问疑》,故削去不载,今本只留存了给范祖禹的二封信(从实际内容看只有一封)。(3)今本散佚了司马伋所作的四图。

综上所说,《通鉴释例》在刊刻流传过程中,发生了散佚或残阙的现象。但由于浙东提举常平茶盐司版本的《通鉴前例》久已亡佚,因此,数百年来流传的就是这种“十二类”例系统的《通鉴释例》。就修史凡例部分而言,《通鉴》研究者论及《通鉴》书法,也无不以它作为参考。如张芝联先生在《资治通鉴纂修始末》中说:“《通鉴》凡例,今惟见于《通鉴释例》一书,内收十一例二贴,虽非完本,幸得保存,俾可窥见温公用心之一二。”〔3〕张须《通鉴学》一书, 还将这些凡例全部移录书中,以论《通鉴》之书法,并说:“以上总例仅十有一,不合三十六例之数。”

需要说明一下,以上两家所说《通鉴释例》仅有十一例,似和《四库提要》“十二类”说法不同。这主要是因为《通鉴释例》内有“书王王未即位及禅位例”,《四库提要》计为二类,而两家则将其算作一例,因此实际数字是相同的。这里姑仍《四库提要》的说法,称之为十二类例本。

最近,笔者发现了《通鉴释例》三十六例的全文,它见于元初张氏晦明轩刻本《增节入注附音司马温公资治通鉴》。这是一个《通鉴》的节本,题南宋吕祖谦作,计一百二十卷。据元好问序,可知此书实为弋唐佐据吕著《通鉴节要》等增补编集,而由平阳著名刻书家张存惠晦明轩刻成。其中卷一收录了《通鉴释例》、《与范梦得内翰论修书贴》、《通鉴问疑》等。该书卷端序后有刻书牌记,对内容作了扼要概括,其中指出《通鉴释例》等“皆甚精要,比之诸本加数倍矣”。从其收录的《通鉴释例》来看,确实如此。此本虽然没有司马伋所作四图,但却包括了完整的修史凡例三十六例,与陈振孙、王应麟诸家著录相符。从其内容说明现存的《通鉴释例》“十二类”只是其中的十二例,因而《四库提要》所谓今本“盖并各类细目计之”,认为依然足三十六例之数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

从该书的刊刻年代看。其卷端刻书牌记末署“泰和甲子癸丑岁孟冬朔日平阳张宅晦明轩记识”,卷一二0 后也有“时泰和甲子下乙卯岁季秋朔日工毕,尧都张宅晦明轩记”牌记。按“泰和”为金章宗年号,“癸丑”为公元1253年,“乙卯”为1255年。 据此可以断定, 该书是在1253年至1255年之间刻成的。此时正当宋末元初,从时间上说比胡三省还在前,后此的胡三省尚能看到浙东提举茶盐司版本的《通鉴前例》,故可信张氏晦明轩刻本收录的《通鉴释例》所依据的本子应该是较早的。

从该书所收《通鉴释例》刊刻文字上的特点看。《四库提要》曾根据司马伋跋中说到“文全字阙者伋亦从而阙之”的说法,指出,“今本”没有阙略现象,因而认为今本“已非原刻之旧”。而新发现的三十六例中,这种“文全字阙”的现象比比皆是。如“用天子例”中云:“以四方争衡(阙)皆其故臣”,“它国称名,后称(阙)或曰某后”;“书官名例”中云:“宋永初三年(阙)时大州刺史率加都督”,“天监十年(阙)魏之州郡亦然”;“书封爵禅位例”云:“魏氏诸王皆(阙)”,“永初九年宋王欲受禅(下阙)”。上列文字阙略的数证,足以说明新发现的三十六例本是比较接近旧刻原貌的。

新发现的《通鉴释例》三十六例与现存的十二例本相比较,在内容方面有如下三点不同:

(一)三十六例本类例增多,文字大大加详。现存《通鉴释例》只有十二例,而新发现的《通鉴释例》则有三十六例。具体为:(1)用天子例;(2)书列国例;(3)书王制例;(4)书封爵禅位例;(5)书改元未禅位例;(6)书帝王将受禅例;(7)书庙号例;(8)书国号例;(9)书改元例;(10)书称号例;(11)书王公例;(12)书建列国太子例;(13)诸王书名例;(14)书立王例;(15)书徒王例;(16)书列国立太子例;(17)书列国纪事取年号例;(18)书官名例;(19)书兼职例;(20)书罢免例;(21)书聘使例;(22)不书例;(23)重书例;(24)豫言例;(25)追书例;(26)书日后先例;(27)书事同日例;(28)书事相涉例;(29)书斩获例;(30)书世系例;(31)从后姓例;(32)书字例;(33)书乡里例;(34)书改置州郡例;(35)书薨卒例;(36)书反乱例。以上(1)(2)(5)(6)(10)(18)(27)(28)(31)(32)(36)等十二例见于现存《通鉴释例》本,其余二十四例则为新增。由于类例增多,所以文字大为详备。十二例本总计只有五百字,而新发现的三十六例则有二千八百余字,篇幅增加五倍以上。

(二)以相同的十二例而言,三十六例本除“书帝王未即位例”与之相同外,其余十一例的内容和例证均较十二例本丰富。例如“书列国例”,十二例本作:“三国南北五代与诸国本非君臣,从列国之制,帝后称殂,王公称卒,秦、隋未并天下,亦依列国之例。”三十六例本除上述文字外,又列举“大明四年魏太后常氏之殂,魏葬昭太后于鸡鸣山”的例证,在内容方面增多:“列国虽有地有民,而臣于他国者,死则称卒。如沮渠蒙逊、吐谷浑、高丽、钱镠、马殷之类。”“列国追封考妣皆书,国小人微者或可略。”这种例子颇多。其中增加最多的是“书官名例”,十二例本不到四十字,而三十六例本则有近四百六十字。

而且,十二例本还有脱文、淆杂的现象。一是只有类例而无具体内容。如三十六例本有“书帝王未即位例”和“书帝王将受禅例”,十二例本归并作“书帝王未即位及受禅例”,按这应是二例,但却仅有“书帝王未即位例”的内容,而无“书帝王将受禅例”的以下文字:“帝王将受禅赞拜不名,以后不名。陈以后乃尔。名者上有君也,无君即未即位亦不称名,宋太祖、世祖、梁世祖是也。”遂使“受禅例”有例无文。二是将某一类例混入他类。如十二例本“书官名例”中,有“公相以善去曰罢,以罪去曰免”的内容。按此实为三十六例本“书罢免例”的文字,而误掺入“书官名例”。

(三)十二例本后附司马伋跋语已有割裂, 三十六例本保存完整。跋文值得注意的有二点:一是司马伋跋讲到三十六例时所列举的例子,“如曰齐襄公之二年”,“如曰节度使官自此始”,“如曰桓年以大雩有两秋之类”,这些例子分别见于三十六例本“豫言例”、“书官名例”和“重书例”,而为十二例本所无。二是司马伋跋讲到他曾“抑尝因此例而涉其书,放其离析,稽其授受,推其甲子,括其卷帙,列为四图”云云,和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著录相同。又“庶与《考异》、《音释》并行于世”云云,与胡三省说“以《音释》出于其先,编《前例》欲与之并行”的话可相印证。说明陈、胡所见司马伋跋文确有上述内容。 以上二点均进一步证实新发现的三十六例本是和旧刻原貌相符的。

当然,十二例本也有极个别地方稍胜。如“书称号例”中,三十六例本说到“列国非其臣下之言不称乘舆、车驾、行在、京师、天下及崩”,十二例本此下多出“臣下所称仍其旧文”一句。有的文字异同,十二例本与三十六例本也可互作校证。但从总体看,三十六例本无论是在类例、文字方面都远较十二例为优,这些修史凡例无疑为我们研究《通鉴》提供了相当宝贵的新资料。

在探讨新发现的三十六例的价值之前,还有一个问题需要予以解决,那就是《通鉴释例》本身的真实可靠性。这本来不成问题。在宋人早期著录中,如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王应麟《玉海》,对此均无异议。

提出这一问题的是胡三省。胡三省曾见过浙东提举常平茶盐司版本的《通鉴前例》,但对此并未置信。他在《通鉴释文辨误后序》中说:“伋欲昌其家学,凡言书出于司马公者,必锓梓而行之,而不审其为时人傅会也。《容斋随笔》曰:‘司马季思知泉州,刻《温公集》,有作中丞日弹王安石章,尤可笑。温公治平四年,解中丞还翰林,而此章乃熙宁三年者,季思为妄人所误,不能察耳!’季思,伋字也。以此证之,则伋以《音释》出于其先,编《前例》欲与之并行,亦为妄人所误也。”〔4〕既然胡三省有此一说, 因此我们还要花些笔墨予以说明,以祛疑去惑。

胡三省被称为《通鉴》的功臣,所作胡注,精详赅备。但是,他在《通鉴前例》上的说法却失之武断。他以《容斋随笔》所说一事作为证据,认为《前例》同样为“妄人所误”,未免牵强附会。且不说司马光弹王安石章奏的真伪,而且即使司马伋在刻《温公集》时误收了这一章奏,但绝不等于《通鉴前例》也就一定如此。两者并无必然的逻辑关系。

看《通鉴释例》是否真实,须从考察其内容着手。司马伋在跋语中明确指出,这是“曾大父温国文正公作书之例,或因或仿,皆有所误。……然《前例》遗稿中遭散乱,所藏仅存,脱落已甚。故先后无叙,或改注重复,观者病焉。伋辄掇取而分类之,为三十六例。”既是司马伋根据司马光的遗稿“掇取而分类”,编成此书, 那又有什么可怀疑的呢?又怎么能说显“妄人”所误呢?而且,司马伋整理司马光的这一遗稿,他表示自己“皆不敢增益也”,“或文全而其字阙灭者,伋亦从而阙之”,说明他考虑到保持其原貌, 从事这项工作的态度是相当认真、严肃的。从其中司马光给刘恕、范祖禹书信的情况看,司马光给刘恕的十一贴,又见于刘羲仲的《通鉴问疑》,系刘羲仲将其父亲刘恕与司马光“往复问疑”者“纂集”〔5〕而成,言而有征,凿凿可信。而司马光《答范梦得》一信本身也是无可怀疑的。南宋初好多人都引用过这封信,如邵博《邵氏闻见后录》卷十和洪迈《容斋随笔》卷四“《资治通鉴》”条都有征引。该信还收入《司马文正公传家集》。王鸣盛在《十七史商榷》卷一百“《通鉴前例》”条中就据此批评胡三省的说法,指出:“三省以为时人附会而作,不足信。三省此言太过,恐未可泥。观与范贴《文集》亦收则可知。”

将新发现的《通鉴释例》三十六例的内容与《通鉴》相比勘,更足以证明它的真实可靠性。顾炎武曾指出过,古人著书凡例有随事载之书中的。我们曾把《通鉴释例》与《通鉴》详细核对,发现《通鉴》中不乏此例。例如《通鉴释例》“书字例”云:“凡以字行者,始即称字,曰名某,以字行。”并举例说:“大同二(阙)时人多以字行,旧史皆因之。”查《通鉴》卷一五四大通二年载,邢“子才名邵,以字行,峦之族弟也,时人多以字行者,旧史皆因之。”二者正相符合。又如“书后姓例”的文字,也见于《通鉴》卷一一九永初三年所载。至于凡例下所举例子,更有不少可以在《通鉴》中找到。如“书官名例”举例云:“宋永初三年(阙)时大州刺史率加都督,其后多者至数十州,不可复详载矣。”查《通鉴》卷一九永初三年载:三月“丁未,出义真为都督南豫、豫、雍、司、秦、并六州诸军事、车骑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南豫州刺史。是后,大州率加都督,多者或至五十州,不可复详载矣。”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胡三省的说法不足为凭,《通鉴释例》的真实可靠性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上,即使以现存《通鉴释例》十二例本而言,虽说它残阙严重,《四库提要》指出“恐不无以意损益,未必尽光本旨”,但还是认为其为司马光修《通鉴》时所定凡例,并著录以备参考;而现在学术界也都公认这些材料,并将它们作为研究《通鉴》的重要依据。

二、《释例》三十六例笺注

由于《通鉴释例》遗稿“脱落已甚”,已有残损,如司马伋跋所说,其中或仅书年而缺史实,或仅书事而不书年,或“文全字阙”,且其记事又相当简略,一些条目如不加注,难以卒读,故需对其进行一些诠释。下面将《释例》原文录出,参以司马光自言叙事之例,与后人研究论列所及,并尽量查找《通鉴》中的有关记载,相互参证,逐条加按予以解说,以供参考研究。

(1)用天子例

周、秦、汉、晋、隋、唐,皆尝混一九州,传祚于后,子孙虽微弱播迁,以四方争衡(阙)皆其故臣,故全用天子之制以临之。帝后称崩,王公宰相称薨。它国称名,后称(阙)或曰某后,其君臣死皆称卒。周之诸侯不名称薨,从先王之礼。

按:司马光修《通鉴》,正闰之论为一最难处理问题,曾与助手刘恕反复商讨,可参《通鉴问疑》。后其见于《通鉴》卷六十九黄初二年(221)论中。他认为历来所谓正闰之说,“皆私己之偏辞, 非大公之通论”,因而明确表示:“正闰之际,非所敢知,但据其功业之实而言之。”其中指出:“苟不能使九州合为一统,皆有天子之名而无其实者也。虽华夏仁暴,大小强弱,或时不同,要皆与古之列国无异,岂得独尊奖一国谓之正统,而其余皆为僭伪哉!”主张根据统一和分裂二类情况,分别采用“天子之制”和“列国之制”,也即刘恕所说“尝混一海内者并其子孙用天子法,未尝相君臣者从列国法”。〔6〕

此例大意也见《通鉴问疑》及黄初二年论。“以四方争衡(阙)皆其故臣”句,黄初二年论中作“四方与之争衡者,皆其故臣也”,据此,阙字当为“者”字。为说明“天子之制”与“列国之制”的区别,《释例》在此又作了具体规定。在书写到历史人物死时,统一时期“帝后称崩,王公宰相称薨”。胡注对此曾有阐发:“《通鉴》书法,天子奄有四海者书‘崩’,分治者书‘殂’。惟东晋诸帝,以先尝混一,书‘崩’。”〔7〕从《通鉴》看,统一时期皇帝、皇后死均不书名, 如汉高祖刘邦死,即书“帝崩于长乐宫”,吕后死书“太后崩”之类。对统一时期存在的割据政权,《释例》指出对他国之君则皆称名,君臣死均称卒。

(2)书列国例

三国、南北朝、五代,与诸国本非君臣,从列国之制,彼此均敌,无所抑扬。帝后皆称殂,王公皆称卒。

大明四年魏太后常氏之殂。

魏葬昭太后于鸡鸣山。

按:此例大意也见《通鉴问疑》及黄初二年论。论中指出:“其余地丑德齐,莫能相壹,名号不异,本非君臣者,皆以列国之制处之,彼此均敌,无所抑扬,庶几不诬事实,近于至公。”所说指魏、蜀、吴三国鼎立,南北朝宋、齐、梁、陈与后魏、北齐、后周相峙,及五代诸国而言,由于它们并非臣属关系,因此用列国之法。《通鉴》以魏、宋、齐、梁、陈诸帝年号纪年,称之为“帝”,与之并峙的称为“吴主”、“汉主”等而不称名,因非臣属关系,所以书死时一视同仁,彼此均称“殂”,大臣都称“卒”。

又《释例》所举魏太后事,为帝、后死称“殂”之例证,见《通鉴》卷一二九大明四年(460)载:“夏,四月,魏太后常氏殂。五月,癸丑,魏葬昭太后于鸡鸣山。”故此实为一事,不当析分为二。

晋、隋未并天下,亦用列国之制。

按:晋、隋统一中国,用天子法已见前。但在未统一之前如何书写,司马光与刘恕讨论时曾说:“然不知晋武帝、隋文帝之初,吴主、陈主当称吴主皓、陈主叔宝,萧琮附庸为当名否?晋未平吴之前,欲如魏世与吴抗敌,宜如魏世用列国法。”又说:“隋未平陈以前,称隋主而不名。”〔8〕此条所云即指此而言。查检《通鉴》,晋、隋未平吴、陈以前,孙皓称吴主,不称吴王皓,陈叔宝也称陈主而不名,均用列国之法。又,以书帝后死而言,晋未统一之前,《通鉴》书晋武帝皇后死均不书“崩”而书“殂”,如卷八十泰始十年(274)七月载:“丙寅,皇后杨氏殂。”咸宁三年(277)六月载:“弘训皇后羊氏殂。”至晋灭吴、统一中国后,帝后死才采用天子之法书“崩”。

列国虽有地有民,而臣于他国者,死则称卒。

如沮渠蒙逊、吐谷浑、高丽、钱镠、马殷之类。

按:列国并峙,本不相君臣的用列国之法,但列国时期也有称王而臣于他国者,如所举南北朝时沮渠蒙逊受魏封为凉王,五代时钱镠受梁封为吴越王,马殷受封为楚王,他们世修职贡,犹如君臣,因而《通鉴》记载时即称名称卒,一如王公。如卷一二二元嘉十年(433)四月载凉王“蒙逊卒”,卷二七七长兴元年(930)载“楚王殷卒”。

列国追封考妣皆书,国小人微者或可略。

按:封建帝王即位后,例有追封自己父母帝后谥号之事,《释例》规定凡此皆书。如南朝宋武帝刘裕登基后,《通鉴》卷一一九永初元年(420)六月载:“追尊皇考为孝穆皇帝,皇妣赵氏为孝穆皇后。 ”至于一些小国,有的则可省略不书。

(3)书王制例

《六典》王言之制有七:一曰册书;二曰制书;行大赏罚、授大官爵、厘革旧政、赦宥降虏则用之。三曰慰劳制书;褒赞贤能、劝勉勤劳则用之。四曰发日赦;谓御画发赦日也云云,征兵免官、授六品以下官、处流以上罪云云。五曰敕旨;百司奏事、承旨,而为程式云云。六曰论事敕书;慰论、戒约臣下。七曰敕牒。随军承旨不易旧典。

按:见唐张九龄等撰《唐六典》卷九“中书省”。封建帝王的诏书,唐制有册书、制书、慰劳制书、发日敕、敕旨、论事敕书、敕牒之别。如凡立皇后、皇太子,封王,尊贤等,都用册书。凡行大赏罚,授大官爵,改革旧政,宽赦降虏,都用制书。如《通鉴》卷二一0 景云元年(710)十二月载:“旧制,三品以上官册授,五品以上制授, 六品以下敕授,皆委尚书省奏拟”。

(4)书封爵禅位例

以冀州十郡封丞相操为魏公云云,又如九锡云云。进魏公爵为王。车服位号参用天子礼,命魏王冕十有二旒云云。汉帝云云,禅位于魏云云。奉汉帝为山阳公云云。

按:所举为汉魏禅代之事, 分见《通鉴》卷六十六建安十八年(213)五月,卷六十七建安三十一年五月, 卷六十八建安二十二年四月、十月,卷六十九黄初元年(220)十月、十一月,文长不录。 禅让故事,自封公、加九锡、进爵为王,至授玺绶、禅位、奉前帝为公等,为一系列例行公事。此与下举魏晋禅让、晋宋禅让之事,均在说明书写的基本程式。

进大将军昭位相国,封晋公,加九锡。进晋公爵为王。魏帝加文王殊礼,王妃曰后。魏帝禅位于晋。奉魏帝为陈留王,即宫于邺。优崇之礼皆仿魏初故事。魏氏诸子皆(阙)。

按:所举为魏晋禅让故事,分见《通鉴》卷七十七景元元年(260)四月,卷七十八咸熙元年(264)三月,卷七十九泰始元年(265)五月、十二月。末句阙文,《通鉴》作“魏氏诸王皆降为侯。”

国、郡、县公须分。

按:封爵的等级,有国公、郡公、县公等差别,此规定书写时须著明其不同。

永初九年宋王欲受禅下(阙)。

按:查检《通鉴》,宋刘裕受禅之事及下阙之文,具见卷一一九永初元年(420)正月、六月,文长不录。 《释例》“九年”系“元年”之讹误。

(5)书帝王未即位例

帝王未即位皆名,自赞拜不名,以后不书名。

按:帝王未即位之前为臣,《通鉴》书臣皆称名。而在朝廷举行赞拜仪式不称名以后,至其即位前一段时间,例书其官名、封爵而不书其名。

(6)书帝王将受禅例

帝王将受禅,赞拜不名,以后不名。陈以后乃尔。

名者上有君也,无君即未即位亦不称名,宋太祖、世祖、梁世祖也是。

按:此与上例相类似,也指赞拜仪式不称名以后不书名的书法。如南朝陈霸先在梁为丞相,后受梁禅, 《通鉴》卷一六七永定元年(557)八月载:“甲午,进丞相陈霸先位太傅,加黄钺、殊礼,赞拜不名。”此后即不书陈霸先之名,而书其官名、爵位,如写“九月,辛丑,进丞相为相国,总百揆,封陈公,备九锡,陈国置百官。”“冬,十月,戊辰,进陈公爵为王。辛未,梁敬帝禅位于陈。”书作“丞相”、“陈公”而不名。在其即皇帝位后,则称“上”称“帝”。

(7)书庙号例

葬天子曰葬某帝于某陵,庙号某祖。下国曰葬某主于某陵,谥曰某皇帝,庙号某祖。列国曰魏葬明元皇帝于某陵,庙号太宗。夏武烈帝殂,葬嘉平陵,庙号世祖。

按:皇帝死后,除谥号外,又在太庙立室奉祀,特立名号称为庙号,如某祖、某宗等。《通鉴》于帝王死后有追封庙号的,在书葬下面即书庙号某祖、某宗。《释例》所云为书葬的几种形式。书葬天子,如《通鉴》卷一0一升平五年(361)记晋穆帝死,“秋,七月,戊午,葬穆帝于永平陵,庙号孝宗。”下国之葬,如卷一一五义熙六年(410)记北魏拓跋硅死后,八月“甲寅,葬魏主硅于盛乐金陵,谥曰宣武,庙号烈祖。”在葬下书国名。列国之葬,则先书国名,如所举魏葬明元皇帝、夏葬武烈帝例,分别见《通鉴》卷一九景平元年(423)、卷一二0元嘉二年(425)。

凡帝王有庙号者称庙号。

秦葬文昭王于武平陵,庙号太祖。

按:庙号始于殷代,后帝王一般多有庙号,《通鉴》凡此均书。但也有无庙号的,则不书。又,《释例》所举秦葬文昭王例,见《通鉴》卷一二一元嘉五年(428)。

(8)书国号例

刘、石并时,刘曜称赵,石勒称后赵,犹《春秋》邾、小邾也,曜既亡,勒单称赵。符、姚并时,称秦亦然,乞伏氏称西秦。慕容永以有慕容垂称西燕,慕容德以有龙城称南燕,段业以有吕光称北凉。

按:《春秋》有书“邾”、“小邾、“谷”、“小谷”、“燕”、“小燕”,杜预注:“邾之别封,故曰小邾。”顾炎武《日知录》卷四“城小邾”条也指出:《春秋》“四书谷而一书小谷,别于谷也。”此为史书遇国名、地名相同易混,因而增文示别之例。

《通鉴》书并世同名之国,为使不相混淆,也沿遵此例。如十六国时期刘曜、石勒建国,皆改国号为赵,司马光恐人易混,故书刘曜称赵,石勒称后赵,以相区别。如胡三省《通鉴释例文辨误》卷九十所云:“自是以后,《通鉴》书刘曜则曰赵,书石勒事则曰后赵以别之。”在刘曜前赵被灭后,因不会混淆,石勒后赵便去“后”字,此单称赵。又如符坚和姚苌分别建立秦国,符秦称秦,姚秦称后秦,符秦亡后,姚苌后秦便只称秦;同期乞伏氏所建秦国,为区别于姚秦,则称为西秦。其他如燕、南燕、西燕、北燕、凉、南凉、西凉、北凉,魏、东魏等,在其本身,也并无东西南北冠于国号之前,《通鉴》均增文以示区别。

梁初晋、楚、岐、蜀、吴越称国,淮南、岭南、福建、荆南未有国。

按:五代朱全忠废唐建立后梁,梁初晋王李克用、楚王马殷、岐王李茂贞、蜀王王建、吴越王钱镠等俱称王,与之相抗,故皆称国。如胡注云:“《通鉴》于《唐纪》书‘李克用’,君臣之分也;于《梁纪》书‘晋王’,敌国之体也。吴、蜀义例同。”淮南杨渥、岭南刘隐、福建王审知、荆南高季昌等,因割据一地,未有国号,故只称以淮南、岭南、福建、荆南等地区名。

(9)书改元例

龙朔三年十二年,诏改来年元。

按:古时帝王改元,有当年改元,也有逾年改元的。《通鉴》凡此皆书。为体例划一,司马光又规定:“凡年号皆以后来者为定。 ”〔9〕凡是一年有二至三个年号的,采取最后一个年号系年。当年改元,从此年正月起便将此年号系于本年之首,后面行文只书某时“改元”。改元两次以上的,如武则天天授三年(692),四月改元如意, 九月改元长寿,年首只记长寿元年,于四月写清楚“改元如意”,九月仅书“改元”。逾年改元的,如《通鉴》卷二0一龙朔三年(663)十二月载:“庚子,诏改来年元。”下年起首便系以所改“麟德元年”。在分裂时期,若非系年之国。还须写清楚所改年号,如五代以后梁年号系年,卷二六七升平四年(910)十二月载:“蜀大赦,改明年元曰永平。 ”关于《通鉴》纪元系年方式,有利有弊,自宋洪迈以来历有评论,可参《容斋随笔》卷四“《资治通鉴》”条,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十“年号当从实书”、“史书一年二号”、“通鉴书改元”诸条。

(10)书称号例

天子近出称还宫,远出称还京师,列国称还某都。凡新君即位必曰某宗,即位后皆言上。太上皇帝止称上皇。

按:《通鉴》记天子外出而还,据距离远近而有“还宫”、“还京师”之别。如卷二一二开元十八年(730)十月载:“庚寅, 上幸凤泉汤,癸卯,还京师。”“十一月,丁卯,上幸骊山温泉,丁丑,还宫。”两者书法不同。因唐玄宗所至骊山温泉离京城长安近,故称“还宫”,凤泉汤远在凤翔府,故称“还京师”。此段记事,恰好说明此例。列国君主近出仍称“还宫”,远出则曰“还某都”,以另于天子之制。如《通鉴》卷七十九泰始二年(266)载:“十二月,吴主还都建业。”

关于帝王称号,《通鉴》于新君即位时即书明某宗,即位后则称“上”称“帝”。如卷一九一武德九年(626)八月, 唐“太宗即皇帝位于东宫显德殿”,此后或称“上”,或称“帝”。皇帝父亲一般简称“上皇”,也有书作“太上皇”的,如唐高祖李渊传位于唐太宗后,即书“上皇”,至贞观九年(635)死,书作“太上皇自去秋得风疾, 庚子,崩于垂拱殿”。

太上皇、太后曰尊,皇后、太子、皇子曰立,改封曰徙,公侯有国邑者曰封,无曰赐爵。

按:“尊”、“立”书法,如《通鉴》卷八十二永熙元年(290)四月,“尊皇后曰皇太后,立妃贾氏为皇后”,可见其一斑。改封曰徙如卷一三0泰始四年(468)四月载:“徙东海王祎为庐江王, 山阳王休祐为晋平王。上以废帝谓祎为驴王,故以庐江封之。”

封与赐爵是否有国邑为别。对魏晋南北朝王侯书封书赐爵问题,司马光与刘恕曾有讨论,见《通鉴问疑》载:“君实曰:‘汉有国邑者则曰封某主某侯,无国邑者则曰赐爵关内侯。魏晋王侯率皆虚名,若云无国邑者,则亦有就国邑者,沈兴之以始兴优近,求改封南海,是食国租税也。若云有国邑,则有封境外郡县者,如宋有始平王,魏有广陵王也。不知当书封某王侯,当书赐爵某王侯?’道原曰:‘南北朝诸王虽不就国,皆有国邑国官。宋孝武大明中,分实土郡县为侨县境。《宋志》雍州有始平郡,青州有太原郡,荆州有河东郡,皆侨郡也。《齐志》秦州有始平郡,故宋有始平王,《魏志》豫州有广陵郡,故魏有广陵王。恐不可云赐爵,当云封某王侯也。”后刘恕意见为司马光采纳,例不赘举。

国公、郡公、县公欲辨等级则称之,不然则不,齐郡、赵郡公皆称郡。

按:《通鉴》书封爵,一般著明国公、郡公、县公等差别,如卷一0一升平四年(366)十一月载:“封桓温为南郡公,温弟冲为丰城县公,子济为临贺县公。”但在不必辨别等级高下的情况下,则不为区分。如卷二0八神龙元年(705)载:“以侍中齐公敬晖为平阳王,桓彦范为扶阳王,中书令汉阳公张柬之为汉阳王,南阳公袁恕己为南阳王,特进同中书六下三品博陵公崔玄为博陵王。”上述五人中,敬晖爵齐国公,其余四人为郡公,而《通鉴》均书为公,不加别白。

废帝称国号,或称废帝。

宋前废帝子业始终无它爵,在位有永光、景和两号,故止称废帝。

按:《通鉴》于被废黜的皇帝书废后之爵,如三国曹芳为司马氏所废,晋受禅后封为邵陵县公,死后谥厉,即书为邵陵厉公。胡注云:“陈寿《志》三少帝纪皆书本爵,此书见废后之爵,自此以后,例如此,惟高贵乡公书本爵,盖见弑之后,不复有他号也。”〔10〕其他如刘宋后废帝苍梧王、南齐太孙郁林王等,均以追废之号书之。关于南朝宋前废帝刘子业例,见卷一三0泰始元年(465),因其即位前、废弑后均无封爵,故《通鉴》只称“废帝”。

列国、它国之君或称主,或称帝,两国事相涉则但称主。

列国非其臣下之言不称乘舆、车驾、行在、京师、天下及崩。

按:《通鉴》书分裂时期用列国之法,用其年号者称之为“帝”,与之并峙各国君主则称某主,如“吴主”、“汉主”之类,下不称名。乘舆、车驾、行在、京师、天下及崩均为天子所称,故《通鉴》叙列国时事行文中不用此类语词。如天子外出驻跸之地称“行在”,所至称“幸”,列国君主出行所至则书作“如”,书法不同。但就分裂时期各国君臣实际情况来说,他们当时用语并无此等差别,因此,《通鉴》在书臣下上言、章奏时,仍依臣下所称旧文。

(11)书王公例

高欢曰勃海王欢,宇文泰曰安定公泰。大同九年以后乃尔,太清三年以后复故。楚王处疑。

按:查检《通鉴》,高欢在大同九年(534)前后一直书作“东魏丞相欢”,太清元年(547)书“东魏勃海献武王欢卒”。 宇文泰书作“魏丞相泰”和“魏太师泰”,太平元年(556)书“魏安定公宇文泰……卒”。与例中所说不尽相符。按《通鉴》书王公,例作某王某、某公某,死则称卒,此例所云当指此而言。

(12)书建国称王例

五代晋、岐、蜀、吴越、吴、楚、闽之类,建国皆称王者,皆称王及谥,无谥者遇中国加爵命则名,交错难辨处称名,如晋王(阙)王存勖之类。广南未称帝及荆南之类皆名。荆南称楚不书封。

按:五代十国时期,各割据势力如晋、岐、蜀、吴越等都建国称王,《通鉴》一般用敌国之体,书王而不名,如称“晋王”、“岐王”等。若遇事迹交错,为避免混淆,则称名以别, 如卷二六六开平二年(900)载:“初,晋王克用卒,周德威握重兵在外,国人皆疑之。晋王存勖召德威使引兵还。”及“晋王克用临终谓晋王存勖”云云。另,吴越、楚、荆南等以臣于他国者,则称王书名,如“吴越王镠”、“楚王殷”等。上述诸王死均称谥,如“秦忠敬王李茂贞卒”,“吴越武肃王钱镠……卒”,“闽忠懿王审知卒”。在诸王正式称帝后,则书作某主,如前蜀王建先称蜀王,即皇帝位后书作“蜀主”,死则称“殂”。

(13)诸王书名例

河西王沮渠蒙逊、吐谷浑王慕璝、吴越王钱镠、南平王高季兴等,受宋、魏、五代爵命,犹孙权受魏爵命,终是敌国,皆宜称王而不名,然其国爵屡变,乍见莫知为谁,故于事初则名,后则不名。或名或不名,从文(阙)用汉诸侯王之例也。

按:关于分裂时期受他国爵命而仍独立的政权,司马光认为他们虽有臣属关系,但犹如三国时孙权受魏爵命却依然与魏抗敌的情况类似,因此按例当书王而不名。然而因其国爵屡变,具体实施有相当困难,如他与刘恕讨论时谈到十六国乞伏国仁、沮渠蒙逊等说:“若此之类,当称何国?若谓之河南、陇西,乃是郡名。若谓之秦、凉,则其所称,又国号屡改,若不著名,知复为谁?”〔11〕因而主张将十六国及五代偏居者书为某主,“犹《汉书》称赵王歇、韩王信也”。此例所云即与此相关。后《通鉴》即采用汉诸侯王例,称王书名。

(14)书立王例

魏立皇弟新成为阳平王。

按:见《通鉴》卷一二八大明元年(457)三月载。 其基本格式为“立某为某王”。

(15)书徙王例

徙顺阳王休范为桂阳王。

按:查检《通鉴》,卷一二八大明元年(457)作:“十二月, 丁亥,更以顺阳王休范为桂阳王。”不云“徙”而作“更以”,文字有出入,但意思相同。从《通鉴》看,改封大多书“徙”,其基本格式为“徙某王为某王”。

(16)书列国立太子例

列国曰立皇子某为太子。

或曰魏立某王某为皇太子。

按:此为《通鉴》书列国立太子两种基本格式。前者如卷一三八永明十一年(493)七月载:“癸丑,魏立皇子恂为太子。 ”后者如卷一九永初三年(422)载:魏主“立太平王焘为皇太子, 使之居正殿临朝,为国副主。”

(17)书列国纪事取年号例

魏、宋、齐、梁、陈、五代,取其年号以纪诸国之事耳。

按:《通鉴》于分裂时期系年,采取“授受相承,借其年以纪事”〔12〕的原则。对此,黄初二年(221)论阐发较详, 指出:“然天下离析之际,不可无岁、时、月、日以识事之先后。据汉传于魏而晋受之,晋传于宋以至于陈而隋取之,唐传于梁以至于周而大宋承之,故不得不取魏、宋、齐、梁、陈、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年号,以纪诸国之事,非尊此而抑彼,有正闰之辨也。”

(18)书官名例

周以尉迥为太尉,以柱国窦炽为大尉。

新为公者于官上更加以字,太建四年以后始尔。

按:见《通鉴》卷一七一太建四年(572)三月载:“癸亥, 以尉迟迥为太尉,柱国窦炽为太傅,李穆为太保,齐公宪为大冢宰,卫公直为大司徒,陆通为大司马,柱国辛威为大司寇,赵公招为大司空。”

晋以后拜令、仆皆书,中书监、令、侍中、内史、纳言为宰相者亦书。

按:《通鉴》卷一二0元嘉二年(426)六月载:“是时,宰相无常官。唯人主所与议论政事、委以机密者,皆宰相也,故华有是言。亦有任侍中而不为宰相者;然尚书令、仆、中书监、令、侍中、侍郎、给事中,皆当时要官也。”按魏晋以后,以尚书令、仆射同为宰相,中书监、侍中、纳言等执掌机要,也往往行宰相之职,故此条所说指实际见任宰相者皆书其事。

宋永初三年(阙)时大州刺史率加都督,其后多者至数十州,不可复详载矣。

按:见《通鉴》卷一九永初三年(422)三月载:“丁亥, 出义真为都督南豫、豫、雍、司、秦、并六州诸军事、车骑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南豫州刺史。是后,大州率加都督,多者或至五十州,不可复详载矣。”

南北朝诸王无事者只云加都督,有事则云某某等几州(阙)。节度使自此始,其后所领诸使益多,不复详记云。

按:魏晋以后,诸王、重臣往往加以“都督诸州军事”衔,兼任所在州刺史,有统摄数州至数十州者,若将数十州名全数写出,将不胜其繁,故《释例》规定一般只书加都督,有事则书明所领诸州,如上引庐陵王刘义真为“都督南豫、豫、雍、司、秦、并六州诸军事”。

节度使建于唐代。《通鉴》卷二一0景云元年(710)十月载:“以幽州镇守经略节度大使薛讷为左武卫大将军兼幽州都督。节度使之名自讷始。”自安史之乱以后,节度使遍设于内地,领州多至十余,少也不下三、四,五代时更为冗滥。故《通鉴》书节度使与都督一样,均不复详载。

天监十年(阙)魏之州郡亦然,是以离合废置不复详记也。(阙)是后官名繁冗,不可胜记,或一人之官至百余官,今但临事取其要重者存之,或省约其文以从简易云。

按:《通鉴》卷一四七天监十年(511)载:“是岁, 梁之境内有州二十三,郡三百五十,县千二十二。是后州名浸多,废置离合,不可胜记。魏朝亦然。”据此可知《释例》阙文。《通鉴》对宋以后州郡废置不作详载,书职官也是如此。一人身兼数职或几十职,只记其最主要的官职,行文也从省略,做到简洁明快。

大宝元年(阙)是后柱国、开府仪同三司及仪同三司猥多,人不复贵,遂为散官。旧史或但称开府及仪同者,今并因之。

按:《通鉴》卷一六三大宝元年(550)载宇文泰、 李弼等八人为柱国大将军,谓之“八柱国”,“泰任总百揆,督中外诸军;欣以宗室宿望,从容禁闼而已。余六人各督二大将军,凡十二大将军,每大将军各统开府二人,开府各领一军。是后功臣位至柱国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者甚众,率为散官,无所统御,虽有继掌其事者,闻望皆出诸公之下云。”又,卷一六二太清三年(549)、卷一六四大宝二年(551)载,侯景以领军任约等四十人并开府仪同三司,“是后开府仪同至多,不可复记矣。”“景置三公官,动以十数,仪同尤多。”按魏晋以后,将军开府置官属者称“开府仪同三司”,至南北朝末期,遂以“仪同三司”为一种官号,并置开府仪同大将军、仪同大将军等官。隋唐以后成为散官。旧史或省称为“开府”,或称为“仪同”,《通鉴》也因循旧史,以从简易。

宰相自平章事迁侍中,侍中迁中书令之类,或加三师、三公则书。若自中书迁门下及加太学上使名之类皆不书,至出时书官。此两例自会昌六年九月后方仿此。

按:隋唐以三省长官为宰相。唐为中书令(中书省)、侍中(门下省)、尚书令、仆射(尚书省),此外有以他官加衔“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以行宰相之事。其中中书令权位尤重。三师(太师、太傅、太保)、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品级高而无实职,一般用作大臣的最高荣衔。此例规定宰相由下而上升迁及加三师、三公荣衔则书。至于由中书调任门下,或兼领大学士、充节度使等,一般均不书,只在其出时书其官名。

隋平陈以后,尚书令、仆、内史令、纳言凡宰相皆称薨。

按:隋代改中书令为内史令,侍中改称纳言,与尚书令均为宰相。关于隋统一后宰相称薨称卒的问题,司马光与刘恕曾有讨论。据《通鉴问疑》,司马光起先主张:“其晋隋唐纪除诸王、三公、三师称薨,余虽宰相亦称卒。尚书令、仆及门下、中书权任所在谓之宰相,终非正三公也。”刘恕则认为:“散官若亦称薨,宰相不应称卒。”后统一时期王公、宰相均书作“薨”。

凡节度使创制则曰置某军于某州,割某州隶之,以某人为节度使,或曰置某等节度使,以某人为节度使。因旧则曰更名某某州节度使,号曰某军,或曰更名某军曰。自团练升则曰更名某某州都团练曰某军,以某人为节度使。昭宗以后始然。

按:此为《通鉴》书节度使创制、更名、升级的几种格式。关于创制,如卷二六九贞明元年(915)十二月:“置武兴军于凤州,割文、兴二州隶之,以前利州团练使王宗鲁为节度使。”因旧更名的,如卷二六一乾宁四年(897)三月:“更名感义军曰昭武,治利州, 以前静难节度使苏文建为节度使。”由下升级的,如卷二六0乾宁三年(896)九月:“升福建为威武军,以观察使王潮为节度使。”

节度使加平章事、侍中、中书令、尚书令则书,余检校民不书。五代虽加使相,非因事见亦不易。

按:唐代中后期,以宰相官衔如同平章事、侍中、中书令、尚书令等加予节度使,以示荣宠,称为“使相”,实际上不参预政事。《通鉴》凡此即书,如卷二五五中和二年(882)十二月:“加奉天节度使齐克俭、河中节度使王重荣并同平章事。”卷二五八龙纪元年(889)三月:“加奉国节度使赵德諲中书令,加蔡州节度使赵雙同平章事”。至五代,节度使多带宰相衔为宰相,故《通鉴》因事才书,否则不书。

唐代又设检校官,如检校司空、检校侍中等以为加衔,指诏除而非正名的一种加官。《通鉴》于节度使带检校一般不书。但也有书的,如卷二五七文德元年(888)五月:“加凤翔节度使李茂贞检校侍中。”

初云淄青、青等几州节度使,后云淄青等州节度使。

按:此指初任节度等使时,书其所辖几州州名,后用省称。如《通鉴》卷二二二广德元年(763)闰正月载:“以史朝义降将薛嵩为相、卫、邢、洺、贝、磁六州节度使,田嗣为魏、博、德、沧、 瀛五州都防御使。”后即省称为“相卫节度使薛嵩”,“魏博都防御使田承嗣”。

节度使赴镇曰以,使相曰充,遥授曰领。

按:此指节度使受任的三种不同书法。节度使离开朝廷赴镇居藩书作“为”,如《通鉴》卷二五五中和三年(883)正月:“制以中书令、充诸道行营都统王铎为义成节度使,令赴镇。”节度使为使相或宰相加节度使衔称“充”,如卷二五七光启三年(887)七月:“以李茂贞同平章事、充凤翔节度使”。卷二四七会昌四年(844)四月:“以左仆射王起同平章事,充山南西道节度使。起以文臣未尝执政,直除使相”。居于京师不赴镇曰“领”,如卷二一六天宝十载(751)十一月:“以国忠领剑南节度使。”次年载“南诏数寇边,蜀入请杨国忠赴镇”云云,可知杨国忠时在朝廷,实未赴镇,故书作“领”。

凡官名省而可知者,不必备书。

按:《通鉴》为求简洁,故所书官名有些用省称而不备书全名。如唐代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即简称“同平章事”。又如太子宾客,有时也省称宾客,如卷一九七贞观十七年(643)四月载:以“谏议大夫褚遂良为宾客。”

藩镇兵或以宣武、淮西、天平、忠武、武宁、河东、淮南、湖南、荆南、两浙呼之,或以汴、蔡、郓、许、徐、浙呼之,取语顺易晓而已。

按:宣武、淮西、天平等系军镇之名,汴、蔡、郓等为军镇所领之州。《通鉴》所书,随文而定。前者如卷五八大顺元年(890)六月载:“张浚会宣武、镇国、静难、凤翔、保大、定难诸军于晋州。”后者如卷二六二光化三年(900)五月载:“朱全忠遣葛从周帅兖、郓、 滑、魏四镇兵十万击刘仁恭。”此外也有混而书之的情况,如卷二六0 乾宁二年(895)正月载:“杨行密表朱全忠罪恶,请会易定、兖、郓、河东兵讨之。”可见并不强求一律,而以通顺明白为主。

(19)书兼职例

会昌六年九月,以荆南节度使同平章事李德裕为东都留守,不带平章事;郑肃同平章事、充荆南陈度使。

以吏部尚书崔胤同平章事,充清海节度使。加威武节度使王审知同平章事。以西川节度使同平章事王建兼侍中。

按:以上分见《通鉴》卷二四八会昌六年(846)九月、 卷二六二光化三年(900)二月载,文字略有不同。兼职指加官, 一般的格式是以某同某职,加某同某职,以某兼某职等几种。

以保义留后朱友谦为节度使。

以荆南留后高季昌为节度使。

按:分见《通鉴》卷二六光化三年(900)十月、 卷二六六开平元年(907)五月。

(20)书罢免例

公相以善去曰罢,罪去曰免。

按:此为《通鉴》记载公相罢去官职,在书法上的区别。前者如卷一九二贞观二年(628)春正月载:“辛亥,右仆射长孙无忌罢。 ”书“罢”字说明长孙无忌并非以罪去官。后者如同卷贞观元年(627)十二月载:“壬午,左仆射萧踽坐事免。”书“免”表明萧踽因事获罪而被免除官职。

(21)书聘使例

聘使往来书介副,无事但云某事。

按:介副指副手。两国聘使往来,《通鉴》一般仅书正、副使,他人无事不书。如卷二十一天汉元年(前100)记苏武出使匈奴事, “武与副中郎将张胜及假吏常惠等俱”,假吏常惠因后有事才书。

契丹遣其臣袍笏梅老来通好,帝遣太府少卿高颀报之。

高丽遣其臣某入贡。

遣某人使于契丹。

按:以上数条,均为《通鉴》书聘使往来、通问修好基本格式的举例。契丹遣袍笏梅老事,见《通鉴》卷二六六开平元年(907)五月载,文字全同。又如《通鉴》卷一八九武德四年(621)七月载:“乙丑,高句丽王建武遣使入贡。”卷二九0广顺元年(951)五月载:“乙巳,遣左金吾将军姚汉英等使于契丹,契丹留之。”

(22)不书例书附

二王后嗣卒者不书。

按:古代新王朝建立后,封前两朝的王族后裔为诸侯国君,称二王。《通鉴》遇封二王则书,如卷三十二绥和元年(前8)载诏求殷后, “封孔吉为殷绍嘉侯。三月,与周承休皆进爵为公,地各百里。”而于二王后嗣死则不书。

列国葬后无事不书。

按:《通鉴》书列国葬皇后,以有事无事为别,故一般说来,所书较少。

诸王带平章及遥领节制不书。

按:唐代诸王子封王,有加衔“同平章政事”,及领州牧、刺史、都督、节度使等,但实际上诸王居于禁中王宅,既不预政,也不出阁,虽然开府设置官属及领藩镇,也仅为虚名,不得与外交通,因此《释例》作此规定。如二一一开元四年(716)正月载:以曾王嗣真为安北大都护、安抚河东、关内、陇右诸蕃大使,陕王嗣升为安西大都护、安抚河西四镇诸蕃大使,“二王皆不出阁。诸王遥领节度自此始。”仅在初见时加以说明, 此后即不一一具体而书。如卷二一三开元十五年(727)五月载:“癸酉,上悉以诸子庆王潭等领州牧、刺史、都督、节度大使、大都护、经略使,实不出外。”也只概言其事,而不具书诸王分领情况。

亲王徒封书。

按:改封曰徙,此可参《释例》“书徙王例”。如《通鉴》卷一二九大明四年(460)七月载:“丁亥,徙襄阳王子鸾为新安王。”

亲祭祀皆书。

凡帝亲祠更无亲字。宋孝武以后乃尔。

按:“国之大事,在祀与戎。”〔13〕祭祀为国之大事,故《通鉴》凡帝王祭祀均书。一般不书“亲”字,但也有书的情况,如卷五十五延熹九年(166)五月载:“庚午,上亲祠老子于龙濯宫”。

王子弟则书,侄及孙无事不书。

诸王非皇子及兄弟薨、卒皆不书,有事乃书之。

按:《通鉴》凡封子弟为王均书,如卷二一二开元十三年(725)三月载:玄宗“又立子琚为光王,潍为仪王,沄为永王,清为寿王,洄为延王,沐为盛王,溢为济王。”而于侄、孙,一般无事不书,有事如废立皇太孙之类则书,如卷二0三永淳元年(682)二月载:“戊午,立皇孙重照为皇太孙。”光宅元年(684)二月又载:“庚申太孙重照为庶人。”诸王书薨、卒,也同样以有事无事为别。

宋以后诸州废置无事不书。

诸州废置无事者不书。

按:南北朝时,王朝更相递邅,疆域范围、行政区划每多变迁,如《宋书·州郡志》所说:“地理参差,其详难举,实由名号骤易,境土屡分,或一郡一县,割成四五,四五之中,亟有离合,千回百改,巧历不算,寻校推求,未易精悉。”故《通鉴》对宋以后州郡废置不作详载,仅记其州、郡、县数,如卷一二九大明八年(464)岁未载“宋之境内,凡有州二十二,郡二百七十四,县千二百九十九,户九十四万有奇。”

四夷不能为中国利害及嗣位不书。

按:《通鉴》于周边各国,遇和中国有利害关系才书。否则无事不书,即其嗣位也不书。

凡众人共一事则书某等,在下者更有事则列其姓名。

按:如《通鉴》卷三十六元始五年(5)闰五月载:“丁酉, 诏以羲和刘秀等四人使治明堂、辟雍,令汉与文王灵台、周公作洛同符。太仆王恽等八人使行风俗,宣明德化,万国齐同,皆封为列侯。”当时十二人同功封侯,《通鉴》并不一一写出姓名,仅书“刘秀等四人”,“王恽等八人”。如遇其中有人需书其事迹,《通鉴》才列其姓名于后。

(23)重书例

桓五年、襄二十六年秋皆有两秋。

桓(阙)年以大雩有两秋。

按:《左传》桓公五年载:“秋,王以诸侯伐郑。”“秋,大雩,书不时也。”杜预注:“十二公传唯此年及襄二十六年有两秋。此发雩祭例,欲显天时以相事,故重言秋,异于凡事。”《释例》阙文当作“五”字。又《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载:“秋,七月,齐侯、郑伯为卫侯故如晋。”下记“初,宋芮司徒生女子”云云,再叙“秋,楚客聘于晋,过宋”。杜预注:“上已有秋,复发传者,中间有初,不言秋则嫌楚客过在他年。”查《通鉴》书时、月,如卷十六景帝中三年(前147)载:“秋,九月,……戊戌晦,日有食之。”此下载:“初,上废粟太子,周亚夫固争之”云云,及周亚夫谏诤封王信、徐卢为诸侯事,后又复书“九月,戊戌,亚夫免;以御史大夫桃侯刘舍以丞相。”即依《左传》之例。

桓十二年经重书丙戌。

按:《春秋》桓公十二年载:十一月“丙戌,公会郑伯,盟于武父。丙戌,卫晋侯卒。”杜预注:“重书丙戌,非义例,因史成文也。”这种重书现象,在史书中较少见。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十“重书日”条解释说:“重书日者,二事皆当系日,先书公者,先内而后外也。后人作史,凡一日再书则云是日。”从《通鉴》看,一日再书既有称“是日”,如卷一五七大同元年(535)载:“春,正月,戊申朔, 大赦改元。是日,魏文帝即位于城西。”某些地方则采用上述重书的变例,如同卷载:“三月,辛酉,东魏以高盛为太尉,高敖曹为司徒,济阴王晖业为司空。”下面又载:“东魏丞相欢伪与刘蠡升约和,许以女妻其太子。蠡升不设备,欢举兵袭之,辛酉,蠡升北部王斩蠡升首以降。”二书“辛酉”,也系依《春秋》经传之例。

(24)豫言例

庄公六年豫言十六年灭邓。

按:《左传》庄公六年载楚文王伐申过邓,“还年,楚子伐邓。”紧接着即记:“十六年,楚复伐邓,灭之。”灭邓在十年之后,史文预先书之。

文十一年豫言宣十五年获焚如。

齐襄公之二年。

按:《左传》文公十一年载:“冬,十月,甲午,败狄于碱,获长狄侨如。”以下即记:“晋之灭潞也,获侨如之弟焚如。齐襄公之二年,鄋瞒伐齐,齐王子成父获其弟荣如。”据此,《释例》“齐襄公之二年”即指获荣如事。按获焚如在宣公十五年,获荣如在齐襄公二年,《左传》均载于文公十一年,是因本年获长狄侨如而附及记后来获其二弟事,也是编年体总其后而书的一种变例。

《通鉴》在叙述本年事时,也常用此法,附书及其后事。

(25)追序例

《左传》襄公六年,齐人灭莱,追序五年以来月日。

按:《左传》襄公六年记载此年“十一月,齐侯灭莱”之后,以下再叙:“莱恃谋也,于郑子国之来聘也,……及杞桓公卒之月。”这里“郑子国之来聘也”在襄公五年,“杞桓公卒之月”即襄公六年三月,均为追记之文,以叙述齐人灭莱事件的始末由来。顾炎武对《左传》此例曾有论述,可参《日知录》卷二十“史家追记月日之法”条。

《通鉴》继承了《左传》的这种叙事手法,如卷二四六开成三年(838)载唐文宗与杜悰关于祥瑞的一番对话,便追溯了杜悰不奏紫云献白兔之事,“初,太和之末,杜悰为凤翔节度使”云云,“及郑注代悰镇凤翔,奏紫云见,又献白雉。是岁,八月,有某露降于紫宸殿前樱桃之上,上亲采而尝之,百官称贺。其十一月,遂有金吾甘露之变。”此处“是岁,八月’、“其十一月”,在太和九年(835),自“初”字以下,均为追叙之文。

(26)书日后先例

成十六年鄢陵战,先甲午,后癸巳。

按:《左传》成公十六年记载晋楚鄢陵之战,先书六月“甲午,晦,楚晨压晋军而阵”云云,再叙“癸巳,潘尪之党与养由基蹲甲而射之,彻七札焉”云云。甲午之日在癸巳之后,癸巳系因与战事相关而追书。

《左传》楚灵王死,先言癸亥,后言乙卯、丙辰。

按:见《左传》昭公十三年。其记楚灵王死事,先书“夏五月,癸亥,王缢于芋尹申亥氏”云云,再叙“乙卯,夜,弃疾使周而呼曰:王至矣”云云,“丙辰,弃疾即位”云云。实际上癸卯之日在乙卯、丙辰之后。孔颖达疏曰:“《正义》曰此癸亥之日实在乙卯、丙辰之后,传先言之者,因申亥求王,遂言王缢,是传终言之也,即以五月统癸亥之日,而乙卯、丙辰亦是五月之日,虽则言有颠倒,即令蒙此五月之文也。”

严格说来,既为编年史,当按时日先后编排史事,但史家为叙事方便,因而有时采用此种变例。《通鉴》也有这种情况。如卷二四五太和九年(835)十一月,先书“是月,戊辰,王守澄葬于浐水”云云,记宰相李训与郑注密谋乘送葬之铲铲除宦官。下记“壬戌,上御紫宸殿”,李训以左金吾石榴树上夜有甘露为名,诱使宦官仇士良等往视,谋加诛杀,结果因所伏甲兵暴露,反遭失败,即史称“甘露之变”的经过。又叙次日“癸亥,百官入朝”之后的情况。如此,将在后的“戊辰”日书于壬戌、癸亥之前,也是为了便利叙事。

(27)书事同日例

两国事同日或相先后而不可中断者,先序一国事已,更以其日起之。

如齐建武元年十月辛亥,魏王发平城云云。辛亥,太后下令废帝为海陵王。二年十一月己卯,纳太子妃褚氏。庚午,魏王如委粟山。己卯,引诸儒议圜丘礼。

按:所举两例均见《通鉴》,文字略同而详。前者见卷一三九建武元年(494)十月,两书“辛亥”之日, 与“重书例”所说“桓十二年经重书丙戌”相类。两国事同日,一记北魏事,一记南齐事。因中间又载:“海陵王在位,起居饮食,皆谘宣城王而后行。尝思食蒸鱼菜,太官令答无录公命,竟不与。”所叙之事发生在辛亥之前,与皇太后下令废帝为海陵王相连,若不重书“辛亥”,易引起混淆,因此《通鉴》更以其日起之。

后者见卷一四0建武二年十一月,两书“己卯”,前记南齐事, 后记北魏事。中间插“庚午”在“己卯”之前,而庚午魏主至委粟山,定圜丘,己卯引诸儒议圜丘礼,事相衔接,不可中断,故时日虽有先后,仍重起书日,使叙事更加明确。

(28)书事相涉例

凡两国事相涉则多称某主,两君事相涉则多称谥号,不相涉而事首已见则称上称帝。

按:《通鉴》书列国时期君主,用其年号者称帝,并峙者称吴主、汉主之类而不书名。此例谓两国事相涉,多冠国名称某主,如卷七十二青龙二年(234)载:“汉主使右中郎将宗预使吴, 吴主问曰:‘东之与西,譬犹一家,而闻西更增白帝之守,何也?’”遇同国前后两个君主事相关涉,《通鉴》一般多称谥号或庙号,以相区别。如卷一三三泰始七年(471)八月叙魏显祖禅位于其子, 高祖即位下载:“高祖幼有至性,前年,显祖病痈,高祖亲吮。及受禅,悲泣不自胜。显祖问其故,对曰:‘代亲之感,内切于心。’”按魏高祖即位后当书魏主,此反复书“高祖”、“显祖”,因两君事易混淆,故各称庙号。又,同卷泰预元年(472)二月载:“魏显主还平城。庚午,魏主耕籍田。”如胡注云:“书显祖,以别魏主。”若事不相涉,而在叙事开关头已写清是某国君主,在下面叙述时也有单称“上”称“帝”的,如卷一一九永初三年(422)五月载:“魏主服寒食散,频年药发”, 及遣使讯问崔浩、长孙嵩关于立皇子的问题,两人主张立拓拔焘,下又记:“帝从之,立太平王焘为皇太子,使之居正殿临朝,为国副主。”“帝避居西宫,时隐而窥之,听其决断”。此段叙事,因起首已书清是“魏主”,后面两处即书“帝”以省文。

凡一国事有不相连不嫌为异国事者,若国名相(阙)事虽异皆蒙上事国名。大同十年乃尔。

按:此例当指书同国数事,事不相同,均于每事前书其国名。如《通鉴》卷一五九大同十一年(545)十月载:“东魏遣中书舍人尉瑾来聘。”“乙未,东魏丞相欢请释邙山俘囚桎梏,配以民间寡妇。”“十二月,东魏以侯景为司徒,中书令韩轨为司空;戊子,以孙腾录尚书事。”每事前均书“东魏”,以清眉目。

(29)书斩获例

战伪走,设伏而败之,斩首千余级。千级以下不言。获辎重兵械杂畜,非极多不言。

按:此例云书“斩获”有数量上的规定。斩首千级以下,一般不书,获辎重、杂畜等,也须极多方书。 如《通鉴》卷一九三贞观四年(630)二月,李靖破突厥颉利可汗,“斩首万余级,获杂畜数十万。”卷一九八贞观十九年(645),唐太宗征高丽,“收靺鞨三千三百人,悉坑之,获马五万匹,牛五万头,铁甲万领,他器械称是。”

蒙逊欲伐梁公歆之。

按:见《通鉴》卷一一八义熙十三年(417)四月载:河西王蒙逊“遣张掖太守沮渠广宗诈降以诱凉公歆,歆发兵应之。蒙逊将兵三万伏于蓼泉,歆觉之,引兵还。蒙逊追之,歆与战于解支涧,大破之,斩首七千余级。”

《新唐书·郭子仪传》:从广平王帅蕃、汉兵十五万收长安。

按:见《新唐书》卷一三七《郭子仪传》:“俄从元帅率蕃、汉兵十五万收长安。李嗣业为前军,元帅为中军,王恩礼为后军。……官军嚣,嗣业以长刀突出,斩贼数十骑,乃定。回纥以奇兵缭贼背,夹攻之,斩首六万级,生擒二万,贼帅张通儒夜亡陕郡。”上引均为书斩获之例。

(30)书世系例

凡宗族虽在高祖、玄孙之外,世系著明,如元天穆、崔亦书之。

按:纪传体以人物为中心,一般在传首即载明其籍贯、世系,而编年史记载人物多不详其乡里、世系,令人颇费稽考。为弥补这一缺陷,《通鉴》凡遇人物初见,多带叙其乡里,或注其世系。司马光《答范梦得》信指示说:“凡有人初入长编者,并告于其下注云某处人,或父祖已注于前者,则注云某人之子或某人之孙。”〔14〕如卷一九七贞观十八年(644)七月载:“命太仆少卿萧锐运河南诸州糖入海。锐,瑀之子也。”卷二0四垂拱四年(688)载殿中监公裴承先等皆戮于市,下云:“承先,寂之孙也。”

一般说来,《通鉴》所书世系在五代之内,但对世系清楚的,虽在五代之外同样也书。例中所举元天穆、崔世系, 见卷一五二大通二年(528)二月载:“并州刺史元天穆,孤之五世孙也”。 卷一五五中大通四年(532)正月载:“时军国多事,文檄教令,皆出于愔及开府谘议参军崔,逞之五世孙也。”其中载述最长的,如卷二二八建中四年(783)记孔巢父为左司马,下云:“巢父,孔子三十七世孙也。”至于世系难详的,《通鉴》有时则变文书之,如卷五十八中平元年(184) 记载到曹操时,书“操父嵩, 为中常侍曹腾养子,不能审其生出本末, 或云夏侯氏之子也。”又如刘备是汉中山靖王刘胜子刘贞的后代,但自刘备祖父以上,世系不可考,而又族属疏远,是非难辨,因而卷六十初平二年(191)载刘备初次出现,仅书“涿郡刘备,中山靖王之后也。”

(31)从后姓例

宋永初三年,长孙嵩实姓拓拔云云。时魏之群臣出于代北者,姓皆重复,及高祖迁洛,乃改为单姓。旧史患其烦杂,悉从后姓,以就简易,今并因之。

按:见《通鉴》卷一一九永初三年(422)载:魏主以长孙嵩、 奚斤、穆观、丘堆等为左辅右弼,“嵩实姓拔拔,斤姓达奚,观姓丘穆陵,堆姓丘敦。是时,魏之群臣出于代北者,姓多重复,及高祖迁洛,始皆改之。旧史恶其烦杂难知,故皆从后姓以就简易,今从之。”又《通鉴考异》卷六“魏主改功臣姓”条也云:“魏初功臣,姓皆重复奇僻,孝文太和中,变胡俗,始改之。魏收作《后魏书》,已尽用新姓,不用旧姓”《宋书·索虏传》、《南齐书·魏虏传》所称者,盖其旧姓名耳。今并从《魏书》以就简易”。

按北魏孝文帝改革,推行汉化政策,曾把鲜卑复音的姓氏,改为音近的单音汉姓,如拓拔改为元,达奚改为奚,拔拔改为长孙。例中“长孙嵩实姓拓拔”句,当据改为“拔拔”。《通鉴》不书旧姓,采取从后姓之例,在文中随事载明,改归一律,为的是“以就简易”。如《考异》卷五“魏安西将军古弼”条云:“《宋·索虏传》作‘吐奚爱弼’,《氐胡传》作‘吐奚弼’,盖其旧姓。今从《后魏书》。”在《通鉴》正文中即书作“古弼”。其后《金史》也沿袭此例,如金翰离不兀术等,即书所改名宗望、宗弼等。对此,郑瑗《井观琐言》卷三曾批评说:“《宋书·索虏传》、《南齐书·魏虏传》孝文未改姓之先,皆著其旧姓名,乃得事实。魏收《魏书》率书新姓,温公《通鉴》从而书之,以就简易,失其实矣。”郑说自不无道理,但司马光作通史,以“就简易”为原则,也无可非议。

李继昭本姓符,名道昭。复姓符,名道昭。

按:《通鉴》卷二六三天复二年(902)四月载:“汴将康怀贞击凤翔将李继昭于莫谷,大破之。继昭,蔡州人也,本姓符,名道昭。”《通鉴》凡赐姓改名者,或则书其更改姓名之事,或则即书其后来所改姓名,在下再说明其本来姓名,如上例所举。至其后来恢复本来姓名,仍依旧名而书。如以后李继昭降汴,同年十二月载:继昭“出降于全忠,复姓符,名道昭。”此后即书其旧名“符道昭”。

(32)书字例

僖十五年震夷伯之庙,大夫既卒书字。

按:见《春秋》僖公十五年载:“己卯,晦。震夷伯之庙。”杜预注:“夷伯,鲁大夫展氏之祖父。夷谥,伯字。震者,雷电击之。大夫既卒书字。”

大同二(阙)时人多以字行,旧史皆因。

按:《通鉴》卷一五四中大通二年(530)载中书侍郎邢子才事后,下云:“子才名邵,以字行,峦之族弟也。时人多以字行者,旧史皆因之。”例中“大同二”实为中大通二年。按邢邵因避魏主兄彭城王邵讳,故以字行,如《魏书·邢子才传》称:“少时有避,遂不行名。”旧史对此一般即称其字。

字及小字可知其人者不复重述,难知者乃述之。

按:《通鉴》书字及小字,凡据上下文章可知指谁,一般即不作说明。如卷一二三元嘉十七年(440)载领军刘湛善论治道,宋文帝曾说:“刘班方自西还,吾与语,常视日早晚,虑其将去”云云。谙湛小字班虎,宋文帝语中称为刘班,语意明晰,即不再加以解释。对称字及小字而难知其人为谁,《通鉴》则在下加以补充说明。如卷一一九景平元年(423)正月载蔡廓、徐羡之事,蔡廓曰:“我不不能为徐干木署纸尾!”下又记:“干木,羡之小字也。”卷二五九景福二年(893)记载崔胤为户部尚书、同平章事,其季父崔安潜说:“吾父兄刻苦以立门户,终为缁郎所坏!”下也云:“缁郎,胤小字也。”

凡以字行者,始即称字,曰名某,以字行。大同以后始尔。

按:《通鉴》载人一般收其名,以字行者则于人物初见即书其字,“曰名某,以字行”为其基本格式,如前举邢子才即是所书之例。

此外,《通鉴》行文有时也略有变化。如唐代宰相姚崇,书名凡三变,卷二0五万岁通天元年(696)十月初见书其本名“姚元崇”,至卷二0七长安四年(704)八月云:“元崇字元之,时突厥叱列元崇反,太后命元崇以字行。”以下记事即书其字“姚元之”。至卷二一0 开元元年(731)十二月又载:“以姚元之兼紫微令。元之避开元尊号, 复名崇。”此后一直书作“姚崇”。

(33)书乡里例

硖石姚元崇。

阎玄正,汴州人也。名不著不必乡里。

按:此例指因人物始见而著其乡里,大体上即上举两种形式。一冠于姓名之前,如《通鉴》卷二0五万岁通天元年(696)十月载:“时契丹入寇,军书填委,夏官郎中硖石姚元崇剖析如流”。因姚元崇始见此年,故在姓名前载明其籍贯,说明他是硖石人。一载于人物记事之后,下再补叙某人,何处人。若其州里不详,则著其为某地人,如卷二三五贞元十二年(796)载判官严绶以进奉为刑部员外郎, 云:“幕僚进奉自绶始。绶,蜀人也。”胡注谓:“史不能审其郡县,故止云蜀人。”以上两种方式,或先或后,均随行文方便而定。

(34)书改置州郡例

建东京于汴州,以汴州为开封府。

置彰德军于相州,以澶、卫隶之;置永清军于贝州,以博、冀隶之。

按:前条见《通鉴》卷二六六开平元年(907)四月载:“以汴州为开封府,命曰东都;以故东都为西都;废故西京,以京兆府为大安府,置估国军于大安府。”唐以长安为西京,洛阳为东京。五代后梁建国,改都开封,在洛阳之东,故以洛阳为西都,开封为东都。后条见卷二八一天福三年(938)十一月,文字全同。以上所举,系指改置京都、军镇及州郡隶属变化的基本书法,即以某州、某府为某都、某府,置某军于某地,割以某地隶之。

(35)书薨卒例

唐制三品以上称薨,四品以下称卒。而上州刺史、亲王傅、归德将军、护军皆三品,职任至轻;门下、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侍郎、庶子、詹事皆四品;平章事、节度使职任至重,皆无品;礼诸使曰薨,而唐之县令皆古之子男也,此则一一难依礼。今令但裁酌折衷,见任宰相、节度使及正任太子三师、三少、尚书、统军都督、常侍者皆称薨,公主、妃嫔亦循旧史称薨,余皆称卒。

都督即节度使之任,节度、检校官常侍,其卑者也。

按:唐代制定系统的吕、爵、勋、阶之制,定官员为九品。《新唐书·百官志》云:“凡文官九品,有正,有从,自正四品以下,有上下,为三十等。”武职自三品起即分上下。又规定散官之号。但官吏品级与实际任职并不一致,有品高而职轻,也有品低而权重者,如节度使统制一方,然终唐之世,都非职官,故无阶品。针对这种情况,《通鉴》不依品位高下而书薨、卒,而是根据具体实际,除公主、妃嫔沿循旧史称薨之外,规定对三公、辅相及掌握实权的节度使、统军都督等书“薨”,其余皆称“卒”。

关于臣下称“薨”称“卒”的问题,司马光与刘恕曾加讨论,其详可参《通鉴问疑》。鉴于诸史称薨称卒书法不一,司马光起初主张:“欲自晋以后,惟王爵及三公、宰相称薨,余皆称卒。南北朝王公亦称卒。至隋则令仆、内史令、纳言为宰相,至唐则平章政事为宰相,三师、三公皆为散官,欲皆以为薨可乎?”刘恕认为:“周、秦、汉、魏诸侯称薨,至晋以后唯王爵及三公、宰相称薨,或薨或卒,于例未均,不如用陆淳例皆称卒。”司马光称:“诸臣称卒,诚为确论,但恨已进者周、秦、汉纪不可请本追改,其晋、隋、唐纪,除诸王、三公、三师称薨,余虽宰相亦称卒,尚书令、仆及门下中书权任所在谓之宰相,终非正三公也。”刘恕又表示:“散官若亦称薨,宰相不应称卒。”〔15〕正是通过再三讨论,才最后确定统一时期诸王、三公、三师、宰相书薨,余皆称卒的原则。

元嘉五年,秦王炽盘卒。

按:见《通鉴》卷一二一元嘉五年(428)五月条。 此书秦王炽盘卒,为列国时期王公称卒之例证。

(36)书反乱例

《宋略》例:凡诛得侃音愆曰有罪,凡逆上曰反,争强曰乱。

凡刺史近州轻将同是书,以重州也,远州亦书,以将重也。

按:《宋略》为南朝梁裴子野所撰,今已佚。《通鉴》曾引其论赞之辞。此谓书反乱时,在用字方面沿袭《宋略》的成例,规定凡诛杀犯有罪过的称有罪,叛乱犯上的称反,争斗较胜的称乱。

三、《释例》三十六例的价值

《通鉴释例》三十六例久佚重见,为《通鉴》研究提供了弥足珍贵的资料。其重要价值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凡例是《通鉴》修史方法的有机构成。在以往的《通鉴》研究中,人们说起《通鉴》编纂的优良方法,总是论及其从长编至定稿的三个严密步骤,认为是历史编纂学的宝贵经验,对司马光制定修史凡例所起的作用则很少提起。其实后者同样是值得重视的。

新发现的《通鉴释例》三十六例可增进对制定凡例重要性的认识。

(二)有助理解《通鉴》和司马光的著述思想。如前所述,新发现的《通鉴释例》三十六例,类例增多了二十四例,文字五倍于前。这些材料无论对我们进一步理解《通鉴》的体例,取材、行文的原则,还是研究司马光的著述思想,都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三)澄清《通鉴》研究中的某些错误认识。史书凡例是理解史著的一把钥匙,但由于司马光没有自弁若干凡例于书前。因此人们只能根据各自的体会去领会《通鉴》,其中有些理解是对的,有些理解则失之偏颇,甚至是错误的。新发现的《通鉴释例》三十六例对澄清、纠正某些错误的说法很有帮助。在造成的错误方面,以对《通鉴》编年纪事方法上的认识最为混乱,而这对理解、运用《通鉴》来说又显得特别重要。

注释:

〔1〕见中华书局标点本《资治通鉴》后附录。

〔2〕《四库提要》卷四十七史部编年类。

〔3〕《汉学》1994年第1辑。

〔4〕中华书局标点本《资治通鉴》后附录。

〔5〕刘羲仲:《通鉴问疑》。

〔6〕刘羲仲:《通鉴问疑》。

〔7〕《通鉴》卷七十黄初七年胡注。

〔8〕刘羲仲:《通鉴问疑》。

〔9〕司马光:《答范梦得》,《传家集》卷六十三。

〔10〕《通鉴》卷七十四正始元年胡注。

〔11〕刘羲仲:《通鉴问疑》。

〔12〕司马光:《答郭长官纯书》,《传家集》卷六十一。

〔13〕《左传》成公十三年。

〔14〕司马光:《答范梦得》,《传家集》卷六十三。

〔15〕刘羲仲:《通鉴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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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剑解释36例新发现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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