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低价抢标及其危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低价论文,公路建设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路建设通过招标投标选择施工队伍,这对于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宽松环境,提高投资效益,纠正不正之风,无疑是行之有效的办法。但是,在公平竞争的形式中,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不公平竞争——低价抢标。如果不及时有效地制止低价抢标的问题,必然扰乱市场秩序,使招标投标偏离市场的行为规范,直接危害公路建设的正常进行,导致出现残次产品,给行业声誉和国家财产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交通部关于《交通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章第16条明确规定,“所有投标单位不得任意压低报价抢标”。这一规定对于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保证工程质量,减少不正之风,是一项很有效的措施。但是,在实际招标投标中,施工企业不顾客观实际,撇开工程概算,任意压低报价,以图中标,破坏了市场管理规定,造成一系列严重后果。究其造成低价抢标的原因:
一是业主指导思想上的误区。根据规范等因素编制的工程概预算,一般来说是科学的,是符合工程实际的。据公路施工企业情况通报称,有的工程项目投标报价低于标底的30%~40%以上。业主对施工企业不顾实际,违科学地压低报价这种极不正常的问题,不加干预,反而基于降低投资的想法而加以认可,准其中标,这就造成了施工企业不顾后果地竞相压低报价抢标。有的业主甚至违反交通部1989年发布施行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关于招标程序之第六项“组织编制标底”的规定,不编制标底,采取低价中标的办法,严重干扰了公路施工市场的管理。有的业主虽然对资格审查把关严格,但不围绕标底确定中标范围,仍取低价中标,同样不是一个好办法,因为它仍然没有摆脱低价抢标这个问题的实质。业主这种节省投资指导思想上的误区,直接导致了施工企业低价抢标。《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关于评标定标的原则,首要的便是“报价合理”,而《交通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章罚则强调,对“任意压低报价,影响市场平等竞争者,取消其参与评标的资格”。业主不坚持评标定标的原则,对任意压低标价抢标者不加制裁,属决策和行为不当,是造成这种不公平竞争的主要原因。当然,业主卖方市场造成的激烈竞争也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但这种原因所造成的后果是寄生在业主指导思想误区之上的。
二是施工企业低价中标后,为了避免亏损,千方百计寻找各种借口追加工程款,而这种要求往往通过各种渠道和办法得到满足,造成施工企业“先把标抢到手再说”的心理。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加之施工企业并没有因低价中标受到损失,因此,投标报价越来越低,有的低得近乎儿戏,使招标投标这种公平竞争的形式变成了不公平竞争的外衣。
三是低价抢标的施工企业,在施工中造成的严重后果,因长官意志等不正之风作祟,并没有影响到下次投标,助长了个别企业的钻营歪风。市场的规律是质量好、信誉高的企业就能占有市场,实际上,不正之风使质量不好、信誉不高的施工单位也占有市场,导致了不公平竞争愈演愈烈。投标招标的原则是保护公平竞争,而不是鼓励不公平竞争。低价中标这一决策失误,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直接影响到公路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招标投标的竞争,应该是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装备水平和社会信誉等条件的竞争,不应该是单纯投标报价高低的竞争。不围绕标底确定报价范围,把投标报价高低作为评标的主要条件,尽管资格预审把关严格,也是不科学的,违反了实事求是这一辩证唯物主义最基本的原则。投标竞争,是整体素质的竞争,企业单方面的优势是没有竞争力的。技术、装备的优势是一个施工企业占领市场的重要条件,如果不同时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通过科学管理降低成本,就很难占有市场,如果强行挤入市场,只能因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亏损;同样,技术、装备、管理水平都较高,却因残次产品较多而没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同样不能占领市场。也就是说,评标定标是对一个企业的综合评定,另一个浅显的道理即,企业要通过采取新工艺、新技术、强化内部管理来降低工程成本,最终实现降低报价,提高竞争能力,达到中标的目的。总之,企业靠市场,市场靠信誉,信誉靠质量,质量靠整体素质,一切的一切,最终还是取决于企业的整体素质,不是靠任意降低工程报价。
低价抢标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造成的危害不仅仅是破坏了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还因质量问题造成极严重的社会影响,更严重的是助长了一些施工企业通过跑官场来抓市场等行贿受贿的不正之风,给犯罪分子制造了贪污、贿赂、侵吞国家资财的可乘之机。施工企业通过任意降低报价抢到标后,为了减少亏损,除跑、闹、要、赖外,首先是一些单位不顾后果,违反施工规范,在原材料上做文章,采购质次价廉的各类材料,蒙混过关,从中节省资金。比如最近上海14层正在施工的大楼,因水泥不合格被炸毁,损失1 千多万,恐怕也属此类问题。有的违反施工程序,千方百计逃避监理,偷工减料为产品埋下隐患。如某省一段一级路通车月余,沥青路面即严重破坏不能行车,给国家财产造成极大损失。其次是转嫁危机。一些单位违反《交通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不得将所承包工程非法倒手转包牟取管理费”的规定,或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从中收取管理费,或再次压低价格,把所承包工程分项转包给既无专业技术和设备,又无施工经验的民工队,转嫁危机,以弥补亏损。“一流企业中标,二流队伍进场,三、四流队伍施工”,无论如何是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类似桥涵立柱、耳墙不用钢筋,用片石填等质量问题,自然是队伍素质差、监理失职等原因造成的,但根子还在低价中标后的转嫁危机。工程造价下来了,质量也下来了,在低价抢标情况下修出来的路,必然是“一年修,二年坏,三年从头来”。
低价抢标这个后果严重的问题,不只是存在于公路建设市场,在其它建筑行业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解决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只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建设市场行为,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纠正业主指导思想上的误区,减少和杜绝长官意志、行政干预、清政廉洁,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相信随着有关规定的修订,有关制度的完善,建设市场一定会出现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竞争的宽松环境,通过招标投标提高投资效益,真正做到了造价下来了,质量上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