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北宋前期官制中的比品和序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官制论文,北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639(2010)06-0104-10
唐中后期,“为使则重,为官则轻”①,使职差遣后来者居上,对唐初确立的职官制度造成了颠覆性的破坏。宋初,这种现象更趋严重,《宋史·职官一》对此有着生动的描述:“三师、三公不常置,宰相不专任三省长官,尚书、门下并列于外,又别置中书禁中,是为政事堂,与枢密对掌大政。天下财赋,内庭诸司,中外筦库,悉隶三司。中书省但掌册文、覆奏、考账;门下省主乘舆八宝,朝会版位,流外考较,诸司附奏挟名而已。台、省、寺、监,官无定员,无专职,悉皆出入分莅庶务。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类以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故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不预朝政,侍郎、给事不领省职,谏议无言责,起居不记注,中书常阙舍人,门下罕除常侍,司谏、正言非特旨供职亦不任谏净。至于仆射、尚书、丞郎、员外,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八九。其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其次又有阶、有勋、有爵。故仕人以登台阁、升禁从为显宦,而不以官之迟速为荣滞;以差遣要剧为贵途,而不以阶、勋、爵、邑有无为轻重。时人语曰:‘宁登瀛,不为卿;宁抱椠,不为监。’虚名不足以砥砺天下若此。”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严重的“名实混淆,品秩贸乱之弊”②。北宋前期,“官与职不相准,差遣与官职又不相准,其阶、勋、爵、食邑、实封、章服、品秩、俸给、班位各为轻重后先,皆不相准”③。当时,“或有自四品入三品为黜官,丞郎入卿监是也;从四品入五品为进秩,少卿入郎中是也;四品在三品之上,诸行侍郎于卿监是也;七品八品在杂五品之上,殿中侍御史、补阙、拾遗、监察于三丞五博是也”④,完全背离了唐制。但唐代官品令仍然行用,结果造成“太子中允、赞善大夫与御史中丞同品。太常博士品卑于诸寺丞,太子中舍品高于起居郎,内常侍才比内殿崇班,而在尚书诸司郎中之上”⑤ 的局面,严重地脱离了北宋前期现实政治。唐代的品阶制度不可以为准绳,早在北宋初年就有明智者清醒地认识到。太祖乾德二年(964),窦仪对上述现象曾断言:“若不以省台轻重次第相准,居此官者肯以品为定乎?”宋太宗晚年,逆历史潮流而动,“以寺监副贰品秩素高,旧制自郎吏迁授,颇闻捂绅之流以台阁自许,目为散地,欲振起之”,他任命了一批尚书诸司郎中为九寺三监的少卿监⑥。郎中从五品上阶,而少卿监为从四品,其中太常少卿则为正四品上阶。太宗欲以此维护旧的制度,但这只能是徒劳。大中祥符元年(1008)八月十四日,太子詹事慎从吉认为,詹事官品令为正三品,侍宴本合升殿,但他的这个请求遭到否决。两制与崇文院经讨论认为,“若移詹事升殿,则秘书监而下并为三品,亦须同升。望且循近制”⑦,他们的意见获得了真宗的支持。宝元二年(1039),光禄卿郑立卒,礼官举故事请辍朝。“议者以谓今诸司三品非要官,恩礼不称辍朝,故罢之。”并“罢诸司三品官卒辍视朝”⑧。为了整顿自唐中后期以来混乱的职官制度,适应使职差遣制度出现后的新形势,宋朝应用比品、序班⑨ 等手段,在百余年的不断调整中,逐步建立起了职官制度的新秩序。下面将依照文武职事官和差遣制度中的宰执、翰林学士、殿阁学士、正任、横行、诸司使、三班使臣、班官等,逐类加以探讨。关于本课题,上世纪80年代,李宝柱先生在《〈宋史·职官志〉官品制度补正》⑩ 中,对武臣正任、横行、诸司使、三班有所研究,本文将在此基础上,对该问题进行再探讨。
一、建隆三年(962)文职事官的序班
建隆三年(962)三月,有司上《合班仪》初稿:“太师、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太子太师、太傅、太保、嗣王、郡王、左右仆射、太子少师、少傅、少保、三京牧、大都督、大都护、御史大夫、六尚书、常侍、门下中书侍郎、太子宾客、太常宗正卿、御史中丞、左右谏议大夫、给事中、中书舍人、左右丞、诸行侍郎、秘书监、光禄卫尉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卿、国子祭酒、殿中少府将作监、前任(现任)节度使、开封河南太原尹、太子詹事、诸王傅、司天监、五府尹、国公、郡公、中都督、上都护、下都督、太子左右庶子、五大都督府长史、中都护、下都护、太常宗正少卿、秘书少监、光禄等七寺少卿、司业、三少监、三少尹、少詹事、左右谕德、家令、率更令、仆、诸王府长史、司马、司天少监、(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左右补阙、拾遗、监察御史、郎中、员外郎、太常博士、五府少尹、五大都督府司马、通事舍人、国子博士、五经博士、都水使者、四赤令、太常宗正秘书丞、著作郎、殿中丞、尚食尚药尚舍尚乘尚辇奉御、大理正、太子中允、赞善、中舍、洗马、诸王友、咨议参军、司天五官正,凡杂坐者以此为准。”太祖审阅后,提出修改意见,他认为“尚书中台,万事之本,而班位率次两省官,节度使出总方面,古诸侯也,又其检校兼守官多至师傅、三公,而位居九寺卿监之下,甚无谓也。其给事、谏议、舍人宜降于六曹侍郎之下,补阙次郎中,拾遗、监察次员外郎,节度使升于六曹侍郎之上,中书侍郎之下,余悉如故”(11)。有司据此上重定合班仪制(12),修定后的《合班仪》排列如下表。
依据此表可知,除节度使为使职差遣外,所列其他51类官职,均为文职事官。建隆三年的合班仪,可认为是宋朝建国之初文职事官地位的一次调整,是对长期以来各职事官实际地位变动的一次确认。除第1至8类的职事官尚按唐朝官品令的高低排列外,余下43类职事官则全不按唐官品令的高低排列。其中又可分为两个层次,自第9至31类为第l层次,自第32至52类为第2层次。在第1层次中,御史中丞、左右丞、诸行侍郎、左右谏议大夫、给事中、中书舍人以四品、五品居于三品、四品的诸寺监卿监、东宫官、王府官、国子祭酒、府尹、都护、都督、都督府长史之上。在第2层次中,自起居郎、起居舍人至太常博士,以低品居于高品的寺监、秘书省、殿中省、东宫、王府官之上,清楚地表明宋初台省官的地位高于诸司官,唐代制定的官品令基本失去效力。景祐五年(1038),閤门详定合班杂座仪,在该合班之制中,又清除了嗣王、郡王、国公、郡公、诸州牧、次府尹、大都督、中都督、下都督、大都督府长史、大都护、中都护、副都护,这些唐制中的职官,在北宋前期已是“今阙”,“今皆阙”,“今皆领使,无特为者”,“今无单为者”(15),故景祐合班杂座仪不录,这是继建隆三年对唐代职事官系统的又一次整顿。无论是建隆三年,还是景祐五年,合班仪的序位,都体现了北宋前期官制务实的精神。
二、北宋前期文臣职事官与差遣的序班
宋沿唐制,以中书令、侍中、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中书令、侍中,唐初为正三品,大历二年(767)升为正二品(16)。同平章事,唐代为使职差遣,无品。后晋天福五年(940),定为正二品(17)。唐前期又有同中书门下三品,即同中书令、侍中,为宰相。五代后唐长兴时,欲以冯赟为同平章事,因犯其父讳,改称同二品(18)。因此,三者叙位以中书令、侍中、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序。
北宋前期,“叙班以宰相为首,亲王次之,使相又次之。枢密使虽检校三师兼侍中、尚书、中书令、犹班宰相下”(19)。淳化三年(992)八月,时将画正仗图欲备官,于是将旧未纳入合班仪的尚书令,置于三师之上(20)。所谓三师,即太师、太傅、太保。所谓三公,即太尉、司徒、司空。旧仪,太尉在太保下。宋初以来,自太傅除太尉。故政和二年(1112)前三师、三公并依此序位(21)。参知政事,乾德二年(964)置,班在宰相之后,枢密使之下,至道三年(997),升在宣徽使之上(22)。枢密使“不兼平章事者,立参知政事前,在宣徽使下,至道三年(997)升在上”(23)。枢密副使,宋初“在节度使下”(24)。宋初无知枢密院事、同知院事,淳化二年(991)始置。是年,以枢密副使张逊知枢密院事,温仲舒、寇准同知院事,逊、仲舒、准仍并带副使,秩与副使同(25)。因此,知院、同知院的资序、班位应略低于枢密使。此后,“其长为使,则其贰为副使。其长为知院,则其贰为同知院”。太平兴国四年(979),又增置签书枢密院事(26)。要之,参政、枢副、同知、宣徽使、签书的班位,“临时取旨奏裁”。但一般以资序高低和任职先后为序(27)。门下、中书侍郎原班左右散骑常侍之下,大中祥符元年(1008)八月,“诏升两省侍郎在左右常侍之上,合班次六尚书”。大中祥符四年(1011),“仪制,臣僚班入三司使,在文明殿学士之前”。其后与观文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的班位先后,视资序等因素临时取裁(28)。
中书舍人,“国初为所迁官,实不任职,复置知制诰”。因此,知制诰序位在给事中、谏议大夫、中书舍人之下(29)。咸平六年,定三司副使“比品同少卿监,班位在上”(30)。
太宗以后继续调整文职事官与使职差遣的立朝班序,改革仍然遵循着重视台省、实权的务实精神,以正二品的宰相、尚书令压正一品的亲王、三师,负责军政的枢密使在负责宫廷内务的宣徽使之上,“两省侍郎自唐至德以来皆宰臣兼领”(31),故合班在常侍上,被宋人视为尚书省六曹侍郎的三司副使则在诸司四品少卿监之上。翰林学士、枢密直学士,宋初在丞郎之上。建隆三年(962),从陶谷之言,诏班在诸行侍郎之下。淳化五年(994),诏复旧制(32)。玉清昭应宫、景灵宫、会灵观副使,与三司使、翰林学士班位临时取裁。大中祥符九年(1016)八月,明定“宫观副使皆在学士之上”。天圣七年,拨乱反正,“罢辅臣所领诸宫观使名”(33),副使当亦罢去。
三、北宋前期文学侍从的序班
宋观文殿学士的前身为端明殿学士。端明殿学士,始置于五代后唐天成元年(926),以翰林学士冯道等充,班在翰林学士上。宋初,立枢密副使之上。太平兴国五年(980),改称文明殿学士,立枢密副使下。庆历七年(1047)改称紫宸殿学士,八年始改称观文殿学士。皇祐元年(1049),始置观文殿大学士以宠待旧相。“三年,诏班在观文殿学士之前,六尚书之上。”(34)端明殿学士,明道二年(1033)复置,班翰林、资政殿学士之下,以待学士之久次者(35)。景德二年(1005)四月,诏置资政殿学士,位翰林学士之下、侍读学士之上。十二月,置资政殿大学士,位文明殿学士之下、翰林学士承旨之上(36)。但仁宗朝端明殿学士多在翰林学士之上,资政殿学士多在翰林学士承旨之上(37)。景德元年(1004),初置龙图阁待制。大中祥符二年,升视知制诰,在其下(38)。龙图阁直学士,景德四年(1007)置,班在枢密直学士下。龙图阁学士,大中祥符三年(1010)置,班在枢密直学士之上(39)。要之,“翰林学士、侍读侍讲学士、龙图阁学士、枢密直学士、龙图阁直学士并在丞郎之上,龙图阁待制在知制诰下”(40)。庆历七年(1047),置天章阁学士、直学士,并在龙图阁学士、直学士之下。天章阁待制,天圣八年(1030)初置,在龙图阁待制之下。宝文阁学士、直学士、待制,治平四年(1063)神宗即位时置,并在天章阁诸职之下(41)。
四、北宋前期武臣的序班和比品
乾德二年(964),宋朝“重定内外官仪制。有司请令上将军在中书侍郎之下(42),大将军在[卿监之下,将军在]少卿监之下,诸卫率副率在东宫五品之下,内客省使视大卿,客省使视大监,引进使视庶子,判四方馆事视少卿,閤门使视少监,诸司使视郎中,客省引进閤门副使视员外郎,诸司副使视太常博士,通事舍人从本品,供奉官视诸卫率,殿直视副率,枢密承旨视四品朝官,兼南班官、诸司使者从本品(43),副承旨视寺监丞,诸房副承旨视南省都事。凡视朝官者本品下,视京官在其上”(44)。这次重定文武官员仪制,调整了武臣环卫诸官与文职事官的序班,以三品的中书侍郎@压从二品的诸卫上将军,以从三品的卿监压正三品的大将军,以从四品上阶的少卿监压从三品的将军,以东宫太子洗马等五品官压正四品上阶的率府率。并确定了武臣横行以下使职差遣的视品,从而明确了他们的地位。淳化二年(991),为解决供奉官、殿直40年不升迁的矛盾,始增设使臣的层级。“置内殿崇班在供奉官之上,左右侍禁在殿直之上”,并改殿前承旨为三班奉职,借职承旨为三班借职(45)。如加上大中祥符二年(1009)增设的内殿承制(46),这就形成了自借职至内殿承制低级武臣使臣的10阶。
淳化四年(993)六月,尚书省重定内外官参集仪制及比视品秩。这次将左右金吾卫、左右卫上将军与其他十二卫上将军及六统军作了区分。“诏金吾、左右卫上将军在尚书下,六统军、诸卫上将军在中书侍郎下。”并进一步补充、完善了使臣的视品,规定内殿崇班及閤门祗候视赞善大夫,供奉官在诸卫率之下,侍禁视副率在其下,殿直视著作佐郎,奉职、借职在幕职官上。又规定了节度使至刺史诸正任的视品,“节度使在常侍之上,观察使在秘书监之上,防御、团练使在庶子之下,刺史在太子仆之下”。如加上至道三年(997)确定“节度观察留后在给事中之上”的规定,武臣正任的视品也完备了。这次还调整了枢密院官员的视品,“枢密承旨视少卿监,副承旨视洗马,余如旧制。有带南班官及领郡者,从品高序”。不久,“又升金吾上将军于节度使之上,引进使于防御使之上,閤门使于诸卫将军之上,诸卫率副率、枢密副承旨并在洗马之上”(48)。
同年,置专授予宦官的使职昭宣使,重定比视品秩时,规定昭宣使在皇城使之上,“视品同閤门使”。次年,又置宣政使,诏在昭宣使之上(49)。大中祥符元年(1008),又置宣庆使在宣政使之上,立班在四方馆使之上。五年,置景福殿使,在班客省使之上。明道元年(1032),置延福宫使,在景福殿使之上(50)。明道二年(1033)九月,诏升(阁)[閤]门使位昭宣使之上。景祐五年(1038)八月,閤门详定合班杂座仪,昭宣使在东西上閤门使之下(51)。至此,专授予宦官的阶官系列形成,史谓之班官。
天禧三年(1019),又一次确定武臣的序班及视品之制,除“令节度使班中书侍郎之下”外,还规定“内客省使视七寺大卿,景福殿使、客省使视将作监,引进使视庶子,宣庆使、四方馆使视少卿,宣政、昭宣、閤门使视少监。客省等副使视员外郎。皇城使以下诸司使视郎中,副使视太常博士,内殿承制视殿中丞,崇班及閤门祗候视赞善大夫,供奉官视诸卫率,侍禁视副率,殿直视著作佐郎,奉职、借职在诸州幕官上”(52)。康定二年(1041),又规定“以入内内侍省都都知、内侍省左右班[都]都知比景福殿使;入内内侍省都知、内侍省左右班都知比宣庆使;入内内侍省副都知、内侍省左右班副都知比宣政使。入内内侍省、内侍省押班如带诸司使以上,比昭宣使;如带诸司副使以上,并在皇城使上”。进一步明确了宦官主要差遣的视品(53)。
五、文献中出现的使职差遣品秩之我见
李宝柱文引《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2,咸平元年(998)所定诸司使至三班有罪当续(赎)条例,“诸司使以上领遥郡者从本品,诸司使同六品,副使至内殿崇班同七品,閤门祗候、供奉(言)[官]、侍禁同八品,殿直、内品同九品,奉职、借职同九品下”(54),认为这就是武臣诸司使、使臣、閤职的视品,是一个误解。所载条例,应仅限于武臣犯法赎罪的比定依据,而非确定其地位的视品。如此是武臣的视品,那么,大中祥符元年(1008),审刑院言,“准端拱二年诏,军事判官、节度推廵并依七品例犯罪减等,正言、监察皆台省清资,而品第八,律不该减,望自今同杂五品例”,获准(55)。这又如何看待?照李宝柱先生的看法,杂五品应是正言、监察御史的视品。如是,则不仅武臣的使职差遣有视品,即便文臣职事官也有视品了。这恐不合北宋前期的史实。因此,天禧三年之制,无疑方是诸司使副、使臣的视品。天禧三年晚于咸平元年21年,若咸平元年的规定是诸司使副、使臣的视品的话,后条冲替前条,也当以天禧之制为准。
胡宿《文恭集》卷13、卷17有三道制命,即《郑可度可内殿承制》、《陈文寿可内殿承制》、《李保信可供备库副使制》,制中言,“用升近陛之联,且视外朝之品”;“超承中制之联,对视外朝之品”;“预秘寝之联,视外朝之品”。三联中的上句讲的是三人晋升的武阶即内殿承制、供备库副使及其近侍性质。下旬“视外朝之品”,则明言二职是视品官。胡宿皇祐初(1049)至四年为知制诰。蔡襄,自皇祐四年至至和元年为知制诰。其文集《端明集》卷10《东头供奉官薛让可内殿崇班制》亦有“升联殿陛,视秩朝闺”之语。所谓“朝闰”即“外朝之品”,亦即唐初制定的文武职事官。此四制印证了直至仁宗末年,诸司使副、使臣仍未定品秩。
天禧三年,定武臣的“序班及视品之制”,据上引,就是指的以文臣的职事官比定武臣的使职差遣,并非如李宝柱所言有品秩方称为视品官。李宝柱强分视秩、视品官为武臣官品制度的两个阶段,是对史实的误解。因此,他的武臣官品制度发展的三个阶段说也是不能成立的。
李宝柱认为正任节度使至刺史,在北宋前期已确有品秩。其中,节度使三品、观察使四品。他援引《宋会要辑稿·礼》所载“准礼令,三品以上辍朝”,以及天圣十年皇从兄建宁军节度使惟正“本官三品”,仁宗不应为其成服,及耀州观察使周美的事例,予以证明(56)。节度使卒辍朝,自唐世已有之。太和元年(827)太常寺奏定:“伏以近日文武三品以上官薨卒,皆为辍朝,其间有未经亲再之官,今任是列散者,为之变礼,诚恐非宜。自今以后,文武三品以上,非曾任将相及曾在密近宜加恩礼者,余请不在辍朝例。”(57) 由此可知,唐中期以后辍朝的条件有所变化,除品秩须三品以上外,还要兼顾事任,“曾任将相及曾在密近”者,皇帝才可为之辍朝。宋制亦然,前引宝元二年(1039)光禄卿郑立卒不为其辍朝之事,即证明了这一点。唐、宋节度使卒,享有辍朝的礼遇,正因为它是“将相”中的“将”。北宋前期节度使的品秩,史无明文。但其往往与六部尚书相提并论,皇祐二年,班三品以上家庙之制,分为四庙、三庙两等,“官正一品、平章事以上立四庙。枢密使、知枢密院事、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同知枢密事、签书院事,见任、前任同,宣徽使、尚书、节度使、东宫少保以上,皆立三庙”(58)。北宋前期,尚书正三品,节度使杂压又与其相邻,或以此故,视为三品。解州团练使郭崇仁落起复授金紫光禄大夫,夏竦在制书中说:“俾进阶于三品,仍视秩于六官。益隆团结之荣,更励夙宵之节。”即以金紫光禄大夫比视同品阶的六部尚书,似可为旁证。节度使品第三,也非自天圣始。大中祥符九年(1016),夏竦草《李遵可洮州刺史充保顺军节度使制》,制中即有“茅土疏封,峻三品之荣宠”之语(59)。北宋前期观察使四品,除周美一例外,还有宋初曹翰一例。颍州团练使曹翰以平江南功为桂州观察使仍判颍州,宋敏求说“是以四品临五品州”(60)。观察使疑同节度使,也为视品。观察使的地位与给舍、谏议大夫、待制、太中大夫相若,为侍从官之初阶,文献中常与后者相提并论。文臣换右职之制,止于秘书监换防御使。但文献中数度出现侍郎换观察使的实例,如雷有终、钱若水、王嗣宗。也有尚书左丞换观察使的实例,如李士衡。左丞、侍郎、太中大夫均四品官,其差别仅在于正从、上下之间,给舍、谏议,同为正五品上阶,或以此故,视为四品。
李宝柱又引《宋会要辑稿·礼》41之53所载节度观察觉留后卒辍朝之例,推断“凡节度观察留后亦应为三品”。《宋会要辑稿·礼》41之53所载,有郭廷谓、安守忠、孔守正、刘知信、马知节、郝荣、李端懿7人。加上《宋会要辑稿·礼》4l之5l的管军、留后曹琮共8人。但北宋前期官至留后者却决不止于此。检《长编》,这一时期卒于留后的,尚有钱惟济、刘平、刘兴、王信、王凯、王守忠、宋守约,此7人并未获得辍朝的礼遇。而今本《长编》只是辑逸本,有遗漏的可能。如是这样,宋代任留后者,应不止于此。因此,仅据《宋会要辑稿·礼》所载而得出结论,未免不可靠。留后辍朝或另有原因,郭廷谓注明的是“特辍一日”,而刘知信注明的是外戚。宋代节度使地位崇高,留后不可与之比肩。若留后有品秩,我意也应与观察使相去不远。
李宝柱又引《事文类聚·遗集》卷9所载观察使历代沿革条,“宋沿唐制,置诸州观察使。凡诸卫将军及使遥领者,其资品并止本官叙,防御、团练使、刺史亦同”。证明防御、团练使也有品级,只是难以确考。此条亦见于《文献通考·职官考一三》,全同。《宋史·职官六》则少“防御”以下文字。但李宝柱理解有误。所谓本官,毫无疑问,指的是“诸卫将军及使”,即诸卫将军与诸司使,叙迁时资品以此为据。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刺史只是遥郡,因此,据此并不能得出防御使、团练使也有品级的结论。北宋前期防御使、团练使、刺史的地位,除淳化四年规定的视品外,似可从文臣换右职中得以窥见。熙宁五年(1072),宋颁布换官法:“自今秘书监换防御使,大卿监换团练使,秘书少监、太常光禄少卿换刺史。”(61) 这也可以看作北宋立国百年以来正任武臣地位调整的一个结果。李宝柱引《春明退朝录》卷中:“凡节度州为三品,刺史州为五品。国初,曹翰以观察使判颍州,是以四品临五品州也。”来证明北宋前期刺史的品秩为五品。但《春明退朝录》所记有误,据《元丰九域志》所载,北宋的颍州,在元丰二年(1079)前是防御州而非刺史州。如果宋敏求所记“刺史州为五品”不误,那么,可能北宋时防御、团练、刺史州均为五品州。但是,宋州六等,即都督、节度、观察、防御、团练、刺史州,无留后州,如依李宝柱立论,那么留后的品秩就落无实处。因此,我以为不能以州格来论官品。作为使职差遣,武臣正任在北宋前期还是以视品序班来确定其地位。文献中见到的节度、观察使的品秩,可能是为了确定其非实权性的礼遇,如谥、赠官、辍朝、赎罪、家庙等而比定的。
言至此,文献中还有“学士四品官”需说明。嘉祐四年(1059)四月二十四日,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龙图阁学士、户部侍郎、集贤殿修撰李淑卒于河中府。“故事,学士四品官无赠典”,诏特赠官(62)。对此,我认为学士杂压在丞郎之上,而丞郎唐令正四品,或以此比定。因此,此处的“学士四品官”,我认为也应属视品的性质。学士的内涵有宽有窄,就宽而言,凡侍从,即馆阁校勘而上,均可称为学士,就窄而言,仅指翰林学士、殿阁学士。“学士四品官”,这里的“学士”当然指的是后者。既然学士有品秩,那么直学士、待制、直阁、校理、校勘等也应有品秩,在品阶制度不可以为准绳、官员不肯以品为定的北宋前期,这似乎不可能。定了也是削足适履,徒滋纷扰。
李宝柱引《长编》卷218,根据熙宁三年一条讨论官员退休制度的史料,认为编修中书条例所指“供奉官、侍禁本八品,除率府副率并同六品。诸司副使、承制、崇班七品,除将军乃三品”不合理。认为诸司使副、使臣已有品级,但这条史料有说不通之处。诸卫将军,唐令从三品。诸司副使、承制、崇班因退休而除将军,为三品官,与唐令吻合。但是供奉官、侍禁除率府副率,同六品,则费解。副率,唐令从四品上,元祐令从八品,元丰令应同此。那么,副率六品,既不同于唐令,又不同于元祐令,就无法解释了。是否在元丰改制前已变动了呢?但是,诸卫将军的品秩未动,整个职事官的品阶也未变动,因此,独变品秩不高的闲散之职副率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疑所载六品有误。李宝柱又引《宋史·王安礼传》,断言熙宁时著作佐郎已为八品。王安礼,五年为著作佐郎(63)。小著,唐令从六品上,元丰令正八品。同理,此处的八品应为六品之讹。
再检《四库全书》宋人文集,自《骑省集》而下,凡元丰改制前的制诰,所载职事官的品级也无一不与唐令吻合(见表2)。这就有力地说明了元丰改制前行用的职事官品秩仍是唐制。宋天圣七年颁布的《天圣官品令》(64) 也是沿用唐令而有所增损,但增损的应不是职事官的品阶,而应是入宋后废而不用的唐代若干职事官(详见拙作《北宋前期官品令研究》)。宋庠在起草《太常丞直集贤院判三司都理吕公绰可太常博士制》中说:“敕:具官吕公绰,唐典博士隶奉常者,为六品清官,曩制相沿,今选尤重。”宋庠景祐元年(1034)至宝元元年(1038)任知制诰,距天圣七年(1029)仅数年,但制文明言“唐典”,而不言“今制”、“圣朝之制”、“天圣之制”,可见《天圣令》因袭的成分甚大,缺乏独立的品格,仍属于唐令体系。
总之,在品阶制度不可以为准绳、官员不肯以品为定的北宋前期,制定使职差遣的品级,无益于事,只能是徒滋纷扰,也不合宋朝因仍自然之理的基本治国理念和务实的传统风格。因此,笔者认为在元丰改制前,官、阶、爵、勋基本仍沿用唐制。另外,无论是唐朝初年制定的官、阶,还是后起的使职差遣,除不入杂压者外,其实际政治地位则以比品、杂压来确定,其详则见于《宋史·职官八》的《建隆以后合班之制》。
收稿日期:2010—05—16
注释:
① 李肇:《唐国史补》卷下,上海:上海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第53页。
② 脱脱:《宋史》卷161《职官一》,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3768页。
③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298,元丰二年五月己丑,北京:中华书局,第7250页。
④ 徐松:《宋会要辑稿·仪制》7之16,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57年。
⑤ 《长编》卷299,元丰二年八月甲子,第7291页。
⑥ 《长编》卷31,淳化元年四月乙未,第700页。
⑦ 《宋会要辑稿·仪制》3之8。
⑧ 《长编》卷124,宝元二年十月甲子,第2934页。
⑨ 按:宋初,唐初制定的职事官已阶官化,事实上已形成“为官则轻”的局面,其中官职的地位也有升有降。而有实职、实权的使职差遣已形成体系,却并未确定其品秩。但宋朝前期并未重新编制本朝的官品令,一方面对唐令虽有所损益但仍沿用,一方面权宜地但又是务实地采取比照的办法,以唐职官品秩比定各种差遣,重新确定新旧各类官职的地位,即所谓的比品、视品,或比视品秩。又规定朝会时各种官职列位的前后,即所谓的序班、叙班。比品的高低和序班的前后,并非固定不变,宋朝前期常不定期地适时调整。
⑩ 李宝柱:《〈宋史·职官志〉官品制度补正》,《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3期。
(11) 《宋史》卷118《礼二一·朝仪班序》,第278l页。括号内的文字据《宋史》卷168《职官八》第3998页补。
(12) 《长编》卷3,建隆三年三月壬午,第64页。
(13) 本表品秩据《永泰令》及《旧唐书·职官志》、《新唐书·百官志》编制。
(14) 按:谏议大夫原在给事中前,显误。《旧五代史》卷149《职官志·两省》载,后周显德五年(958)六月敕,“谏议大夫宜依旧正五品上,仍班位在给事中之下”。据改。
(15) 《宋会要辑稿·仪制》3之17、18。
(16) 刘昫:《旧唐书》卷11《代宗纪》,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88页。
(17) 薛居正:《旧五代史》卷79《晋高祖纪五》,天福五年二月壬子,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1038页。
(18) 薛居正:《旧五代史》卷149《职官志·两省》,第1990页。
(19) 《长编》卷103,天圣三年十二月癸丑,第2394页。
(20) 王应麟:《玉海》卷70,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34页;《宋史》卷168《职官八》,第3999页;又,《宋会要辑稿·仪制》3之4系此事于二年。
(21) 《宋史》卷168《职官八》,第3987页。
(22) 《宋会要辑稿·仪制》3之2、5,《宋史》卷168《职官八》,第3987页。
(23) 《宋史》卷168《职官八》,第3999页。
(24) 《长编》卷5,乾德二年十一月甲戌,第134页。
(25) 《长编》卷32,淳化二年九月甲辰,第723页。
(26)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58《职官考一二·知枢密院》,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524页;《长编》卷20,太平兴国四年正月癸巳,第443页。
(27) 《宋史》卷168《职官八》,第3987页;《长编》卷218,熙宁三年十二月丁丑,第5307页;《宋会要辑稿·仪制》3之17。
(28) 《宋会要辑稿·仪制》3之9;《宋史》卷168《职官八》,第3988页。
(29) 《宋史》卷161《职官一》,第3785页;《宋会要辑稿·仪制》3之6、14。
(30) 《宋会要辑稿·仪制》3之6。
(31) 《长编》卷69,大中祥符元年八月丁未,第1556页。
(32) 《宋会要辑稿·仪制》3之4;《长编》卷3,建隆三年三月乙亥,第64页。
(33) 《宋史》卷168《职官八》,第3988页;《宋会要辑稿补编·仪制》3之107;《长编》卷108,天圣七年七月乙酉,第2520页。
(34) 王溥:《五代会要》卷13,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225—226页;《宋会要辑稿·仪制》3之3;《宋史》卷162《职官二》,第3816页。
(35) 《长编》卷113,明道二年八月丁巳,第2633页;《宋史》卷162《职官二》,第3818页。
(36) 《宋会要辑稿·仪制》3之6。
(37) 《宋会要辑稿·仪制》3之112、117。
(38) 《宋史》卷168《职官八》,第3999页。
(39)(41) 《宋史》卷162《职官二》,第3819,3819—3920页。
(40) 《宋会要辑稿·仪制》8之6、7。
(42) 上将军,据《宋史》卷168《建隆以后合班之制》,不含左右金吾卫、左右卫。
(43) 《宋史》卷168《建隆以后合班之制》,为枢密院副承旨、诸房副承旨,较此详明。
(44) 《宋会要辑稿·仪制》3之2;又,括号内文字据《宋会要辑稿·仪制》5之2补,“副率”,《宋会要辑稿·仪制》5之2作“率”,似是。
(45) 《旧唐书》卷43,大历二年,门下、中书侍郎升为正三品。
(46) 《长编》卷32,淳化二年正月乙酉,第710页。
(47) 《长编》卷71,大中祥符二年正月乙丑,“置内殿承制,在崇班上,秩视殿中丞”,第1587页。
(48)(49) 《宋会要辑稿·仪制》3之4、5。
(50) 《长编》卷70,大中祥符元年十二月甲辰,第1581页;《宋会要辑稿·仪制》3之9;《事物纪原》卷6,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207页。
(51) 《宋会要辑稿·仪制》3之15、16。
(52) 《宋史》卷168《职官八》,第4000页。
(53) 《宋会要辑稿·仪制》3之19、20。
(54) 李宝柱:《〈宋史·职官志〉官品制度补正》,《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3期。
(55) 《长编》卷68,大中祥符元年三月庚辰,第1530页。
(56) 《宋会要辑稿·礼》41之58、8。
(57) 王溥:《唐会要》卷25《辍朝》,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550页。
(58) 《长编》卷169,皇祐二年十二月甲申朔,第4072页。
(59) 夏竦:《文庄集》卷1《起复云麾将军解州刺史充本州团练使郭崇仁可落起复授金紫光禄大夫余依旧制》、卷2,文渊阁四库全书景印本,第1087册,第54、68页。
(60) 《长编》卷17,开宝九年六月己亥,第372页;宋敏求:《春明退朝录》卷中,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24页。
(61) 《长编》卷23l,熙宁五年三月丁酉,第5616页。
(62) 《宋会要辑稿·仪制》13之9。
(63) 《长编》卷229,熙宁五年正月己酉,第5582页。
(64) 《玉海》卷66《天圣新修令》,第27页。
(65) 本表据文渊阁《四库全书》制定。
(66) 按:唐令,太常博士从七品上阶,太学博士正六品上阶,此诏有误。